从人力资本产权看我国大学生就业制度的变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看我论文,国大论文,人力资本论文,产权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建国以后,我国在大学生就业体制方面一直都是实行“国家统一分配”的就业政策。大学生免费接受高等教育,并且还能享受相对不低的生活补贴,毕业时,国家包分配工作,且一律都是干部身份。但从1995年开始,大学生不再由国家按计划分配工作,而是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就业。目前,国家确定了高校毕业生“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与学校推荐相结合,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目标模式。在这种双向选择的就业方式下,由于大学生不受过去分配计划的限制,可以自主择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大学生的就业渠道,从理论上讲有助于提高大学生就业的效率。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用人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大学生的就业竞争也日趋激烈。针对我国大学生就业制度的这种改革,本文从人力资本产权理论的角度对其进行一些探讨。
一、人力资本产权理论——我国大学生就业制度变革的重要理论依据
人力资本产权,是指人力资本所有者在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中运用人力资本的权利,是由人力资本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发展权、处置权等一系列人力资本权利所组成的权利束。它界定了人力资本经营中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人力资本与其他资本所有者之间相应的行为规则,应该由国家法律予以确认和保障。
在对人力资本产权及其特征的研究上,我国的经济学家们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重要的研究成果。周其仁教授(1996)认为,人力资本产权具有三大特征,第一,人力资本天然归属个人;第二,人力资本的产权权利一旦受损,其资产可以立刻贬值或荡然无存;第三,人力资本总是自发地寻求实现自我的市场。在对人力资本产权的特征的认识上,华人经济学家张五常教授也曾作过精辟的论述,他说“劳力和知识都是资产。每个人都有头脑,会作自行选择,自作决定。我要指出的重要特征,是会作选择的人与这些资产在生理上合并在一身,由同一的神经中枢控制,不可分离。”“跟这些资产混在一身的人可以发奋图强,自食其力,自加发展或运用,也可以不听使唤,或反命令而行,或甚至宁死不从。”(张五常,《卖桔者言》,第181页)。在计划经济下,中国人确实没有自由选择工作或转让工作的权利。城里人工作靠分配,乡下人不准随便进城;体力劳动、做不到多劳多得;技能技术专长和生产知识都不特别值钱;发明没有专利,创新不受法律保护;企业家才能更是免谈,谁“发现市场”,谁就是“走资本主义”,等等。人力资源的各种要素、各种表现,统统不得自由交易,也因此没有市价。人力资本的因素固然“附着”在人的身上,但就是不允许人拿他的人力要素来交易,来自由选择利用这些要素的合约。因此,在计划经济时代,私人选择利用其人力资本的权利不充分自由,人力资本不能算是其天然依附者的私产。一般而言,同非人力资产一样,如果限制市场自由成交,当然会导致人力资本的产权出现在德姆塞茨意义上的“残缺”,也就是在完整的人力资本的利用、合约选择、收益和转让等等的权利其中,有一部分权利被限制或删除。产权“残缺”严重到一定地步,私产有其名无其实,一纸法权空文,毫无经济意义。
也有学者认为,人力资本产权实际上是行为个体作为其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的一种特殊产权权利束,是在一定契约条件下,行为主体由于使用其拥有的人力资本而引起的受损或受益的权利,是行为主体在权利界限范围内的行为权(姚先国、盛乐,2003)。人力资本产权主要由四部分构成,分别是人力资本产权权利、权能,权益和权责。具体而言,人力资本产权权利是指行为主体对其自身人力资本的权力或职能,包括对其人力资本的支配权和占有权。为完整人力资本产权的所有者首先应具有自由支配自己人力资本的权利,即行为主体能在完善的劳动力市场上自由流动,以实现人力资本的市场化均衡定价。人力资本产权权能是指人力资本产权所有者对经济资源的配置职能,是行为主体对其活动所触及范围内的经济资源(包括物质资源和其他人力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权利。人力资本产权权益是指人力资本产权对其产权主体的效用或带来的好处,具体表现为实物、货币收入的享有或其他方面的满足,主要是指对剩余权利的享有,包括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人力资本产权权责是指行为主体在拥有人力资本产权权利、权能和权益的同时,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产权权责,这是由于产权作为人们之间相互经济利益关系的行为权特性决定的,也体现了激励相容的原则,就是说,人力资本所有者必须遵守与他人之间相互认可的关系或契约关系,并需要承担不遵守这种契约关系的成本。可见,完整的人力资本产权应该是上述四个方面的一个完整体系,缺少任何一项或其中某一项界定不充分,都将导致人力资本产权的不完整,形成人力资本产权的残缺。
综上所述,人力资本产权理论认为,劳动者作为其人力资本的天然主体,应该拥有其人力资本的产权,包括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和发展权。这就是我国大学生就业制度变革的主要理论依据。因为在计划经济时代,大学生的人力资本虽然天然地依附在大学生这个“人”身上,但是他们并不是其人力资本的真正的产权主体,因为他们并不真正拥有其自身人力资本的一系列权利;不能自由选择职业、不能自由流动、工资水平由国家规定且不论人力资本差异实行统一的工资率,等等。这些政策违背了人力资本产权的本质要求,需要我们对之进行改革。
二、我国大学生就业制度变革的原因
在过去“国家统一分配”的大学生就业制度下,大学生就业完全没有择业自主权,这样就严重限制了其人力资本产权的实现。而如今我们实行的“自主择业、双向选择”毕业生就业制度无疑是市场经济的需要,是人力资本产权实现的内在要求。具体说来,我国大学生就业制度变革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客观必然性。
1、肯定人力资本产权,让大学生有就业自主权,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经济自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有效运行的基石,因为经济自由是个人成为市场经济主体,并参与市场竞争和运行的基本条件。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只有当个人享有经济自由,能独立自主地进行分析、判断、选择和决策时,他才能充分发挥其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才能积极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如果没有经济主体在经济关系上的自由独立,其要在经济运营中行使自主权就会相当困难。因此,经济自由是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核心。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过程中,迫切需要但又缺乏的正是经济自由,增强和扩大经济自由将是我国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而实现经济自由的根本途径就是建立人力资本产权制度。这是因为,首先,人力资本产权使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的个人、经济组织与政府的“依附关系”变为“自由平等”关系。其次,人力资本产权确定了个体能够通过自己人力资本使用所形成的劳动成果的权利,这从根本上为个人追求自身利益和经济自由奠定了基础,并使个体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由经济主体(黄乾,2002)。其实,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早就提出,要“重新建立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其含义就是指要建立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生活资料个人所有制和劳动者对自身能力的个人所有制相统一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何承金、唐志红,2000)。其中劳动者对自身能力的个人所有制即承认人力资本所有权归劳动者个人所有。
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也在中央的有关文件中得到了体现。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动”。《决定》中提出的“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理所当然也应该包括保护人力资本产权。
2、确立大学生的人力资本产权主体地位,让大学生自主择业,这也是我国劳动就业制度创新的必然结果。
在传统体制下,我国劳动就业一直采取高度集中、统包统配、低工资、高就业的行政计划就业制度。这种制度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对于缓解就业压力、调整就业结构和产业结构、加速工业化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国家也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突出表现就是人力资本的利用效率低下,进而导致国有企业效率低下。因此,我国就业制度和就业体制改革的目标是由传统的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转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就业,这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宗旨——让市场调节资源配置。而确立大学生的人力资本产权主体地位,让大学生自主择业,正符合这一趋势。同时,大学生就业制度的变革,确定大学生的人力资本主体地位,也有助于确立劳动力市场供给和需求主体的独立地位,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这主要体现在:一方面,通过人力资本所有权的界定,使大学生拥有人力资本所有权,并能自由处置人力资本,实现人力资本的供给主体由国家变为个人,从而保证大学生劳动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重要的经济权利——自主择业权,同时对现行的劳动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彻底解除劳动者的单位依附关系,变大学生的“单位使用权”为“社会使用权”,变“单位管理”为“社会管理”,使大学生人力资本由为“单位服务”转向为“社会服务”。另一方面,国有企业通过人力资本产权改革,使企业成为独立的自主用人主体,这有助于促进国有企业劳动就业制度创新。人力资本产权使得劳动力与企业形成一种平等的市场交易关系,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力供求状况、经营水平和发展趋势、工资支付能力等因素来决定自身的用工水平。这样,就减少了劳动力对国有企业的依赖性,减轻国有企业沉重的社会负担,从而有利于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劳动就业制度创新。
3、大学生人力资本作为一种稀缺的资源,如果由国家“公共持有”并统一分配,其交易成本将是极为巨大的。
张五常认为,如果一种财产真正被“公共”持有,在某种意义上,对其使用的竞争就不受约束,对众多的竞争者就没有什么限制,那么,在现实世界资源稀缺的情况下,这种类型的公共产权很难被发现。适者生存意味着某种制度安排必须被采用降低租金耗费,如果私人产权被排除在外,那么,将通过以下的制度安排来降低租金耗费。那就是,个人权利不是根据财产来界定权利,而是根据等级或层级来界定。这明显不同于由私人所有者持有资源而组成的组织中所确定的等级秩序。在这种组织中,个人没有参加组织的选择权,也没有退出权,这可与由于私人产权被废除而出现的层级制相对照。后者是集权国家的基本性质,在一个集权国家,不管是收入分配还是资源配置都不是由受约束的使用公共财产的竞争所决定。这就意味着巨大的租金耗费,而尽管忍受着短缺之苦。而且,经济活动是由同事或官员的层级秩序控制着。这种制度安排是一个“超级企业”,它的威力之大,以致于没有一个人具有不参加的选择权。无效率是不用怀疑的,强权也是毋庸置疑的,因而这种制度安排是在缺少私人产权的情况下的一种共同试图降低租金耗费的结果。由此可知,在计划经济时代,大学生人力资本这一稀缺资源被国家持有并统一分配,其交易成本是极其巨大的。
另外,在计划体制下的就业体制下,大学生由于服从分配而放弃了许多,是有机会成本的。这种因服从而付出的代价到底有多大?由武汉大学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罗教讲教授领衔的一项面向全国2000个单位、数千名毕业生的调查表明,由于服从分配所付出的代价包括:
深造机会的放弃 占5.24%
出国机会的放弃 占3.76%
失去更能发挥个人兴趣特长的机会 占21.93%
专业不对口
占7.86%
失去获得更高待遇的机会 占7.53%
对复杂人际关系的忍耐
占4.26%
放弃对家庭的照顾占13.42%
不能正常调动升迁占36.01%
(数据来源:www.xinhuanet.com)
以上数据表明,过去统包统配的大学生就业制度的机会成本和心理成本是巨大的。
4、大学教育的投资主体发生了根本变化,这也必然要求对大学生就业制度进行变革。
在建国以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的人力资本投资制度都是国家计划投资制度,人力资本的投资主体主要是国家,这在教育上表现为免费接受教育,其中,中专、大专及大专以上的受教育者,不但学费全免,而且还有相对较高的生活补贴。并且,农村孩子如果一旦考上大学,就意味着从此跳出了“农门”,有了干部身份,可以享受相对优越的生活。因此,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代,大学生受教育的成本基本上由国家承担了,由此而形成的人力资本自然归属于国家,因为谁投资,谁就要求享受由此项投资而形成的资本的产权,包括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及处置权。因此,在计划经济时代,大学生的人力资本归属于国家也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这种归属关系表现为个人同国家(在微观层面是企业等单位形式)之间的全面依附关系。作为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大学生一旦进入单位后,一方面,同单位形成全方位的依附关系,包括户口关系、粮油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人事关系、行政关系和福利关系等;另一方面,单位拥有大学生的人力资本所有权,并对其具有一种超经济的强制,人力资本所有者很难离开单位。总之,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被赋予了无上的权威,个人及其人力资本隶属于单位,实质上是隶属于国家。在这种条件下,劳动者既不能自主选择职业和单位,又不能大胆地通过自己的劳动、知识(人力资本)谋利,劳动者的行为内容、行为方式、行为环境和行为利益等都由政府计划安排,而不是自由选择的结果,这就必然导致劳动者不是经济主体。而自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的教育体制改革以后,大中专学生的教育成本开始由国家承担慢慢转变成由受教育者自己承担,时至今日,这种转轨已基本完成。现在,大学生的年学费动辄上万,一个大学生四年的教育成本大约5-8万元,大学生的受教育成本已经成了中国普通老百姓家庭的重要负担。随着大学生教育投资主体由国家转变成个人,大学生作为其人力资本的投资主体,必然要求对其人力资本要求有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发展权及处置权。而这些权利实现的前提首先就是要求有择业自主权,而不能再象过去计划经济下的由国家“统包统配”,且“一配定终身”。因此,大学生就业制度的变革也是大学生人力资本投资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
5、人力资本流动投资理论也要求大学生就业制度进行改革。
人力资本流动投资理论研究劳动力流动的投资收益问题。所谓劳动力流动,是特指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以获取收入报酬为目的的岗位、职业变换和就业空间的位移,通俗地讲,就是劳动力因改变工作岗位、职业、单位或工作区域而产生的移动。劳动力流动是现代经济社会的普遍现象,是人力资本动态配置的实现过程。虽然流动本身并不能增加人力资本的价值,但流动可以促使人力资源与物质资源之间的组合不断优化,使潜在的经济资源转变为现实的生产力,实现人力资本的增值。因此,劳动力流动被认为是人力资本投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为人力资本在微观层次上优化配置和宏观层次上有效利用创造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流动完全处决于劳动者个人的意愿和决策,而不受外界力量的支配,是一种以个人决策为基础的自由流动。在劳动者个体作出是否流动的决策时,必须考虑其流动的成本和流动后的收益。只要当流动的收益不小于流动投资成本,现实的劳动力流动就会发生。因此,从纯经济角度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劳动力自愿流动的决策模型为:
式中:NRP——流动的净收益现值;
——在t年从新职业中取得的直接预期收益(即在新的职业中获取的高于原工作工资部分的总和);
——在t年从新职业中取得的间接预期收益(即由于新的工作环境所提供的各种便利所引致的劳动者部分开支的节省);
——为实现劳动力流动直接支付的费用;
——劳动者流动期间损失的机会成本;
n——劳动者在新职业上预期的工作年限;
r——贴现率(一般为市场利率)。
以上模型告诉我们,只要当NRP≥0时,就有可能出现劳动力的流动。大学生也会遵循这一准则。但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大学生进了企业以后,在拿了“铁饭碗”的同时,也意味着失去了自由流动的权利。这时,即使存在其它合适的岗位,使得满足NRP≥0的条件,但是其仍然不可能进行自由流动。因此,过去的大学生就业体制的结果其实是导致整个社会效益的损失,因为如果存在预期收益大的岗位,而劳动力又可以自由流动的话,那么劳动力必然会从效益差的岗位流向效益好的岗位,从而会增加整个社会的效益。而大学毕业生劳动者较之那些文化层次低、人力资本存量小的劳动者来说,其流动所带来的效益差额一般会更大,从而其自由流动的限制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的损失也会更大。因此,人力资本流动理论也要求大学生就业制度进行市场化改革。
6、计划体制下,人力资本产权不能充分实现,从而降低了人力资本产权主体自我发展的动力。
人力资本产权包括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发展权等权利。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大学毕业生在就业上根本没有自主权,进入企业后也不能自由流动。单位对所有的大学毕业生实行统一的、很低的、固定的工资政策,对他们而言,“干多干少,干与不干”一个样,“旱涝保收”。这种不能实实在在反映劳动贡献差异的就业和分配机制,时间一长,必然会将学子们在工作以前的一腔热情磨灭殆尽,压抑他们提高进行自我发展的动力。大学生在就业后不会有多大热情去进行人力资本发展方面的投资,而是坐享各种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其结果是造成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使整个社会的劳动效率大大降低。
三、目前我国大学生就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建议
1、大学生人力资本产权的主体地位还没能得到充分保障,主要体现自由流动权方面还受到很多限制。
我国大学生就业制度改革后,大学生的人力资本产权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实现了,如大学生人力资源的配置不再以行政手段为主,而是以市场调节为主;大学生在职业的选择上基本上实现了自主择业、双向选择,体现了人力资本的支配权;就业时,由于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努力程度不同而导致的专业知识水平的差异会引起他们的就业岗位和工资水平的不同,从而体现了人力资本的收益权。但是,现在大学生就业在自由流动方面还是受到很多制度方面的约束,主要是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户籍管理制度仍然是大学生就业面临的最大的体制性障碍,而且是其他许多制度形成的基础和条件。因此,户籍制度不改革,其他制度变化就无从谈起。当前,户籍制度因素主要表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非国有单位使用大学生仍然有进人和户口指标的限制。二是高校毕业生的跨省市流动受到限制。三是派遣的时间限制问题。因此,我们要按就业市场化的要求来加快大学生就业体制改革,打破大学生干部身份、户籍制度、用人指标的限制,促进自主流动。对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取消高校和接收单位的派遣指标和用人指标的限制,特别是非公有制单位招用毕业生的指标限制,只要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并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的,公安部门就应凭毕业生所持的《报到证》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废除对毕业生收取城市增容费、出省费和其他一些不合理收费的政策,促进毕业生自主流动。
2、大学生就业市场的运行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建立大学生就业市场的运行机制,是我国大学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有效的毕业生就业机制应该包括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其中,供求机制就是通过确立市场主体,实行人才供求双方的自主用人和自主择业。除国家重点项目和特殊行业必须用计划来确保人才外,其余用人单位和个体都要进入人才市场,由市场进行配置。通过供求机制的建立,实现用人单位和大学毕业生的优化配置。竞争机制就是强调竞争在大学生就业市场中的作用。竞争是市场的特征,毕业生就业市场中的竞争,一方面能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能够对高校专业结构的调整、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国家应制定公平的就业政策,将各级各类学校的毕业生都置于市场让他们在公平的环境中竞争,确保不同类型学校、不同家庭背景的毕业生都能处在同一起跑线上。价格机制是劳动力市场运作的中心环节,毕业生就业市场也不例外。人才在市场上的交换反映的是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物质利益关系。大学毕业生之间因为所学专业、个人素质等不同,在选择职业上必然会有差异,对这种差异的衡量只有通过“双向选择”和个人收入的多寡这个市场途径得到间接的、相对的反映和实现。用所得工资(市场价格)多少作为评估大学毕业生质量尺度之一,符合劳动平等原则。因此,一旦就业市场形成,毕业生将把待遇优厚的单位部门作为选择对象,这是符合市场运行规律的,是价格机制在市场上的体现。
3、大学生就业制度改革中利益受损群体的利益问题还没能很好地兼顾到。
我国大学生就业制度改革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在获得由创新所带来的收益外,也是需要付出制度创新成本的。一般说来,制度创新成本可以由三个部分组成:①创新准备阶段的成本,包括接受、传递有关制度非均衡和探清潜在收益的信息成本;②制度过渡阶段的成本,包括新旧制度摩擦引起的制度利益受损者对创新的抵制、不合作所引起的成本;③完善阶段的成本,包括新的制度确定并执行后,对其运行的法律地位的确定所需的费用,以及新的制度运行中所建立的新组织运行所需的成本。我们要想获得制度创新的最大收益,就要尽量使创新成本最小化。而创新成本最小化的重点在于降低过渡阶段的成本,这要求我们注意:第一,要缓解各利益主体的冲突,尤其是利益受损者的抵制。第二,平衡利益收益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因此,能否兼顾到利益受损者的利益,直接关系到一项制度变革能否顺利完成。在我国的大学生就业制度改革中,总体上可以认为女大学生和某些“冷门”专业学生是改革的利益受损者。因为在改革前,只要是大学生,不管性别和专业,都是由国家分配工作,根本就不存在大学生就业难问题。而现在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女大学生和某些“冷门”专业毕业生成为了大学生就业市场上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就业难问题己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而他们在人力资本投资上几乎花费了与其他大学生同样多的成本,只是因为他们的性别或专业而引起了在人力资本收益上的巨大差异,这样就势必会导致他们的心理失衡,影响到他们在人力资本投资上的积极性,更为严重的后果可能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
如果从人力资本投资与收益的角度来解决这个问题,本文认为可以考虑实行大学生教育差别费率制,即根据专业和性别对大学生教育收费标准进行划分。一般说来,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档次:
如果将大学学费标准分高、中、低三个档次的话,那么,热门专业的男生应该收取高学费,冷门专业的男生和热门专业的女生可以划为同一档次,即中等水平的学费,而对于冷门专业的女生则应该收取低学费。这样,即使他们在毕业后由于专业和性别原因而导致在就业和收入水平上有差异,但考虑到他们在人力资本投资上的差异(即学费的差异),其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率还是可以大致上趋于一致的。这样就可以较好地兼顾到这些“弱势群体”的利益,从而减少大学生就业制度改革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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