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与文艺意识形态_社会结构论文

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与文艺意识形态_社会结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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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本性与意识形态问题是新时期马克思主义文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一研究的重要意义在于:怎样才能在唯物史观基础上正确认识文艺本性,进而科学地坚持文艺的意识形态性。围绕这一问题,在当前的研究格局中主要形成两种对立的论争观点。一种是审美“社会意识形式论”,主张唯物史观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内涵,并在这一基础上将文艺本性看做是可以具有意识形态性的审美的社会意识形式;另一种是“审美意识形态论”,主张文化哲学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内涵,认为文艺本性是以审美意识为逻辑起点的审美意识形态。此外,还存有一种模糊认识,其主张本来是要在文艺中坚持唯物史观意识形态性的,但却出自字面意义的理解而赞同和维护审美意识形态论。这种主张与审美意识形态论的核心主张相比,可以说是“形似而神不似”,构成了审美意识形态论,话语群体中的“形似派”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模糊视线的作用,非常有必要加以澄清。

一、文艺在何种意义上被经济基础所决定?

马克思说:“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①,在唯物史观关于社会结构的阐述中,处于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包括设施的上层建筑(政治法律机构)和观念的上层建筑(政治法律思想、道德、宗教、哲学、文艺等社会意识形式)。审美意识形态论话语群体中的“形似派”主要以这一阐述为根据并形成了这样的逻辑推导线索: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观念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形式中包括文艺,所以文艺被经济基础所决定;凡是被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社会意识形式都是意识形态,因此文艺本性是意识形态。

马克思主义的经典阐述是非常正确的。但如果把它简单地套用到所有问题上,则有可能形成不正确的认识。我们在认识文艺的性质时,应该深入地做出分析:经济基础是怎样决定文艺的,决定了文艺的什么?我们对文艺本性问题做出判断时,也可以稍微地分析一下:文艺本性是被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吗?

所谓文艺的本性,指文艺自身存在所具有的基本属性,即文艺之为文艺的东西,与文艺的产生和形成过程紧密相连。那么,文艺自身的存在是不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我们都知道,文艺是对社会生活的反映,以社会生活为本原。在人类原初的社会生活中原本没有文艺。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内容越来越丰富,逐渐形成职能和特点各不相同的分工领域,于是有了社会生活及社会活动的分类,如政治领域的生活和活动、宗教领域的生活和活动、文艺领域的生活和活动。这是人类社会发展史所明白展示的。恩格斯说:“从分工的观点来看问题最容易理解。社会产生它不能缺少的某些共同职能”②。对于法律的形成,恩格斯说:“产生了职业法学家的新分工一旦成为必要,就又开辟了一个新的独立领域……”③ 更高的悬浮于空中的思想领域如哲学,也是“分工的一个特定领域”④。恩格斯还说:“生产力的提高、交换的扩大、国家和法律的发展、艺术和科学的创立,都只有通过更大的分工才有可能”⑤。从这些阐述中,可以看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律、哲学、文艺等等形成过程及其“身份”的界定;可以知道,是社会生活的分工领域造成了文艺这种活动方式,文艺因此成为社会生活的一种特定形式。社会生活是最广泛的社会存在,其范畴大于经济基础,因而就文艺自身的产生和形成而言,起决定作用的应该是与文艺活动相关的社会存在而不是经济基础。

社会生活的分工领域不仅造成了社会活动的不同形式,还相应的在社会意识的层面造成了各具类别特点的社会意识形式。就文艺来说,作为一个统称,既包含了文艺生活与文艺活动的物质实践层面,又包含了文艺观念、文艺创作思维的意识层面。由于文艺作品都是人的头脑的产物,文艺观念和文艺创作思维对实际的文艺活动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社会意识的层面上,可以说文艺是一种社会意识形式。这是文艺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物的最具普遍意义的基本规定,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基本原理而得出的对文艺本性的认识。

因此,由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一般原理中,推导出“文艺被经济基础所决定因而其本性是意识形态”的结论,未免太过机械和简单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其理论学说的建立和发展时期,曾针对人们的简单化理解,特意告诫人们:“如果不把唯物主义方法当做研究历史的指南,而把它当做现成的公式,按照它来裁剪各种历史事实,那么它就会转变为自己的对立物。”⑥ 对于事实上并不与经济因素相联系的事物和发展,如果硬要从中寻找出经济因素的决定性作用,就将使之变成毫无内容的空话。

当然,恩格斯也的确说过:“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⑦但是,文艺的发展受到经济发展的影响,决不等于说文艺的本性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实事求是地看,可以受到经济因素影响的,是文艺的社会内容及思想情感;可以被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是文艺观念及文艺作品内容的社会性质。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文艺可以具有或封建主义的、资本主义的、或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性。因此,只是在具有何种意识形态性的意义上,才可以说文艺被经济基础所决定。笼统地说文艺被经济基础所决定,从而把文艺本性视为意识形态,不符合客观的历史过程,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二、“意识形态的形式”是否可以等同于“意识形态”?

审美意识形态论话语群中的“形似派”还有一个重要的根据,即马克思曾经说道:“……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⑧ 他们由此认为:在这里马克思再清楚明白不过地表明,艺术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形式”;并且“因为世上任何事物都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单纯的形式或单纯的内容并不存在,因而‘意识形态的形式’自然也就是包括内容在内的‘意识形态’了。那么作为艺术之一种类的语言艺术的文学,当然也就毫不例外地是一种‘意识形态’”⑨。不过,这一“当然”的结论只是“想当然”。

针对着仅从马克思恩格斯话语出发而做出引申结论的论证方法,已有学者作过充分的考论,证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来没有说过文艺等等“是”意识形态。⑩ 反对这一考论文章的其他学者也不能否认这一点。(11) 即便如此,他们仍然以为,虽然马克思恩格斯没有直接说过一句“文学是一种意识形态”,但依靠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表述而做出这样的推论也是可以的。(12)

这种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方法早已有之。恩格斯曾说,不要过分推敲他们所说的每一字句,“而要始终注意到总的联系”(13),就是告诫人们,要从基本原理出发,全面、完整地认识和理解马克思主义;否则,难以取得准确的认识。由于凭借的是想当然的推论,审美意识形态论的赞同者始终不明白:文艺作为“社会意识形式”与作为“意识形态的形式”,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他们不了解,为什么文艺只能表现意识形态而不能在存在意义上归属于意识形态。(14)

在阐释这一问题时,需要纠正一个认识误区。人们往往以为,观念上层建筑就是意识形态;文艺作为观念上层建筑与作为意识形态是没有区别的同一回事。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在马克思主义的阐述中,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是唯物史观的一般原理,是社会结构得以形成的基本规律。我们可以把其内在的关系细化为经济基础——设施上层建筑——观念上层建筑的社会结构序列。马克思不仅揭示了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还把这一规律应用于社会实践,揭示出具体社会发生变革并依次更迭的规律和根据。在社会发展和变革过程中,起决定性推动作用的是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发展的特定阶段决定了一定时代社会生产关系的特定性质,并以这种性质为内核而构成为该时代的经济形态。在经济基础层次上表现出来的经济形态,相应的决定了设施上层建筑层次上的社会形态及观念上层建筑层次上的意识形态;由此构成经济形态——社会形态——意识形态的社会性质序列。

马克思根据社会形态的发展变化规律,做出了社会革命的学说:资本主义性质的社会形态并不是永世长存的,它终将被共产主义的社会形态所取代。因此,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它提示人们,在认识一个社会及这个社会中的事物时,必须对这个社会的性质加以关注,注意到社会性质的构成及改变。正是由于社会性质的不同,才有了相互区别的社会形态;而特定社会形态基础上的社会意识的整体样态就表现为特定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也是以社会性质的特定性为本质规定的。

文艺等等作为社会生活的分工领域本是形成于经济基础之外的,但它们所蕴涵的观念及思想内容则要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在这一意义上,它们才在社会结构的组成中具有观念上层建筑的地位。就是说,由于文艺具有观念性,因此需要摆正它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形成它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在这一关系及这一意义上,文艺是观念上层建筑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与政治法律思想、宗教、道德、哲学等等并列为类型不同的社会意识形式。此时,可以在社会结构的意义上,说文艺具有上层建筑性。

当处于观念上层建筑地位的文艺等社会意识形式同特定的经济基础相联系时,必然地会被经济基础的特定性质所决定从而相应地具有特定社会性质,其现实表现就是具有了特定的意识形态性。“社会性质”的意义不同于“社会结构”的意义。在社会性质的意义上只能说文艺可以具有意识形态性,不能说文艺具有观念上层建筑性。

因此,观念上层建筑与意识形态不是等义的。观念上层建筑属于社会结构序列,意识形态属于社会性质序列。社会结构序列中的观念上层建筑表示的是社会意识的实体性构成;社会性质序列中的意识形态表示的是社会意识的特定社会性质。社会结构序列是唯物史观的一般表述;社会性质序列是社会结构序列的具体表现,与特定的生产力发展阶段即社会性质相联系。正是在社会性质的意义上,才形成了不同的意识形态性质的区别,有了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不同。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报告中说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15) 这一提法清楚地表明了我国社会生活中意识形态内涵的现实内容及具体所指,我们不能在唯物史观前提下脱离开特定的社会性质而赋予意识形态内涵以其他的意义,不能将其混同于观念上层建筑。

观念上层建筑与意识形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般情况下,意识形态总是寓于意识形态形式之中,并通过意识形态形式表现出来。”(16) 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或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都要通过政治法律思想、宗教、道德、哲学、文艺等社会意识形式表现出来,它们也只有作为社会意识形式才能具有意识形态性,表现出意识形态性。此时的政治法律思想、宗教、道德、哲学、文艺就可以称之为表现出意识形态特定性质的“意识形态形式”,或统称之为“意识形态领域”。

具有某种属性的事物不是属性本身,具有某种社会属性的事物不可以归属于这一社会属性。文艺等等只是具有意识形态性而不是本身变为意识形态;它们只能表现意识形态而不能在存在意义上归属于意识形态。正如人作为一种实体性存在,可以具有时代性,表现出时代性;但不能将人等同于时代,也不能在存在意义上归属于时代。因此,作为表现方式的“意识形态的形式”决不能等同于被表现的“意识形态”本身。

将“意识形态的形式”与“意识形态”相等同的看法,在论证方法上也是错误的。他们的根据是:“因为世上任何事物都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单纯的形式或单纯的内容并不存在”,所以“意识形态的形式”也就是包括内容在内的“意识形态”。的确,世上任何一个事物都有形式与内容这两大因素。从辩证的眼光来看,事物的性质和地位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内容”与“形式”都只是抽象的表述,当它们在具体事物及事物关系上表现出来时,可以相互转化。比如父亲和儿子的性质和地位,必须是相对的、互为前提的。一个人,同他儿子相对立时是父亲,同他父亲相对立时是儿子。文艺作为一个完整的事物,就其自身而言,语言、体裁等表现手段是形式,形象、主题、思想等等是内容。而当文艺同社会生活或社会性质相对立时,文艺整体都是表现形式,社会生活或社会性质才是表现内容。同理,政治法律思想、宗教、道德、哲学、文艺等等社会意识形式,在同资本主义的或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相对立时,就处于表现形式的地位,不能是作为内容的意识形态本身。

如果把社会性质与社会结构相混同,以为意识形态本身就是社会结构意义上对社会意识的分工类型,则所谓的意识形态性就不过是社会意识的类型性。此时得出的所谓政治法律意识形态、宗教意识形态、道德意识形态、哲学意识形态、文艺意识形态等概念,其形成过程不过是把原本的“社会意识形式”置换为“意识形态”。这种置换将使意识形态的社会性质遭到淡化乃至抹杀,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社会主义这些社会性质将无从表现。其实,即使是根据同经济基础的关系而把社会意识形式划分为两类,那也不能表述为社会意识形式的意识形态类和非意识形态类,而应表述为具有意识形态性的社会意识形式类和不具有意识形态性的社会意识形式类。至于“资本主义的政治意识形态”、“社会主义的艺术意识形态”等说法,(17) 则是不合事理的折中调和,只能把概念弄得更加含混。

三、审美意识形态论是否坚持文艺的意识形态性?

赞同审美意识形态论的学者以为,审美意识形态论既讲审美,又讲意识形态;既注意到文艺的特性,又注意到文艺的一般属性,似乎很全面,很合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学说。不过,这种认识的得出,就方法论来说,也是机械的、本本主义的,缺少深入的具体分析。

实际上,审美意识形态论所说的“意识形态”,并不是唯物史观意义上的意识形态,而是“审美意识”的“形态”。在审美意识形态论的阐述中,所谓审美意识形态,是以审美意识为逻辑起点的,“是审美意识的自然的历史生成”,“是把文学作为相对的独立形态,讨论的是这种独立形态自身的本质特性。”(18) 由独立形态的审美意识自然而历史地转成为审美意识形态的过程是:“审美意识随着社会生活的演进,社会结构的日渐成熟与发展,人文意识的进步与强化,特别是文字的出现与完善和审美特性的丰富与表现形式的有序化,美的规律的进步的生成与掌握,于是由口头的审美意识形式,自然地、历史地生成而为审美意识形态。”(19) 这一过程中最关键的、性质的变化,是赋、比、兴表现手法的出现:“审美意识发展中的重大的转折,表现为不断演变的审美意识与日趋精致的语言的融合,表现为审美意识与不断出现、逐步完善的文字的融合,表现为审美活动中的心理意识时时生成的审美表现的偶然性,逐渐走向有序化的表现形式——赋、比、兴,就使得在原始审美活动中产生的审美意识形式,获得了质的飞跃,体现了象征符号的自由创造和美的规律的真正的实现。”(20) 在审美意识形态的形成过程中,根本没有经济基础的因素,不与社会性质相关联,不与唯物史观相关联。因为:“文学的发展是从‘前文学’到文学,从中导出审美意识形态的结论性的观念……而意识形态这一观念,是后来才出现的现象,”(21)。

因此,“审美意识形态论”的形成,就是“审美意识”由前文学“形式”到成熟文学“形态”的转变过程。在“审美意识形态”形成之后,才出现了与马克思主义相关的“意识形态”这一观念。从“审美意识形态”的自身本性来说,本来是不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搭边的。至于后来把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相关的“意识形态这一观念”贴到“审美意识形态”上,其作用也不关乎文学的本性。所以,在“审美意识形态论”中,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是外在的、与文学本性格格不入的。“审美意识形态论”要坚持的,乃是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之外的“审美意识”的“形态”。它说:“提出审美与意识形态的融合,正在于使文学回归自身,回到文学自身的逻辑起点、它的与生俱来的复合性特性、它的历史的生成形态——审美意识形态。”(22)

根据上述审美意识形态论的最新阐述,可以知道:所谓审美意识形态,并不是审美与唯物史观意识形态的融合或相加,而是审美意识与形态的相加;只有以审美意识为逻辑起点而贯穿始终,才能构成文学的本性;因而审美意识的形态才是文学自身所应该具有的。

如此看来,审美意识形态论的意识形态是与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风马牛不相及的,它也正是要以审美的意识形态来替换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审美意识形态论“实际上是蓄意依托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结构理论,为‘审美’寻找安身立命的权威性学术支撑,再运用审美的‘溶剂’消解意识形态理论,特别是溶解和化掉意识形态理论的科学性和政治倾向性”(23)。

显然,如果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学说,是不可以轻易赞同并维护审美意识形态论的。

四、为什么说:以意识形态为本性就不能科学地坚持文艺的意识形态性?

应该看到,许多赞同审美意识形态论的学者,其本意是要坚持唯物史观的意识形态性。但在这一良好意愿之下,他们却走入一个误区,以为,否定文艺的本性是意识形态,就是在否定文艺的意识形态性;如果文艺不以意识形态为本性,就不能具有意识形态性。这一认识的错误在于,把文艺的本性与文艺所能具有的社会属性相等同,把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性相等同。事实上,文艺的本性是在任何社会、任何时代中都存在的稳定的基本属性,文艺的社会属性则可以随着社会和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文艺作为社会意识形式,可以具有多种社会属性,包括意识形态性。如果把文艺本性看成意识形态,恰恰无法科学地坚持意识形态性。

认识这一问题时,首先需要明确一个前提:唯物史观意识形态的内涵是什么?在我国现实的社会话语体系及具体应用中,意识形态是与社会性质相联系并因而是同阶级、政治等社会价值倾向相联系的。“意识形态是与一定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直接相联系的观念、观点、概念的总和”(24)。“社会意识形态是对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的自觉反映”(25)。如果文艺以具有这种内涵的意识形态为本性,则所有的文艺作品都应该具有这种意识形态性,都要与阶级、政治等社会价值倾向相联系。另一个需要明确的前提是:文艺实践的表现是什么?我们看到,古今中外丰富的文艺实践表明,文艺作品并不都具有这种意识形态性。有大量的优秀作品并不与特定的社会价值倾向相联系;许多脍炙人口的作品是可以超越时代、超越阶级的;无论读者持有什么样的意识形态意识,都同样可以欣赏这些作品的审美内容。

在这两个前提之下,如果硬要说这些作品具有意识形态性,只有两种做法可以选择:一个是贴阶级标签,在所有这些作品中寻找阶级根源,生硬地把它与阶级性相连;另一个是泛化或淡化意识形态的唯物史观内涵,使意识形态不具有特定的社会价值倾向。

第一种做法的僵化、教条,我们已经充分领教过了。第二种做法等于取消了意识形态的唯物史观意义。难道马克思主义文论所要坚持的,就是这种不具有唯物史观内涵的意识形态性吗?

文艺是要反映社会生活的。社会生活中,有的内容与特定社会性质即意识形态性相连,反映这种生活的文艺作品自然会具有意识形态性;有的内容不与特定社会性质即意识形态性相连,反映这种生活的文艺作品就不具有意识形态性。把不具有意识形态性的作品也说成是具有意识形态本性,不仅在逻辑上说不通,更在实践中有害。

这种害处,第一是损伤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和实践性,败坏了马克思主义的声誉,使马克思主义成为不符合实际的教条,也使得接受这种教条教育的大学生们对马克思主义文论望而却步,敬而远之。第二是伤害了社会主义文艺的实践。在形式主义文论及形式主义审美观的支配下,文艺理论界有一种以形式主义审美观审视一切的倾向。一旦作品具有了与特定社会倾向相联系的内容,特别是具有了与新民主主义革命及社会主义相联系的内容,就被说成是文艺的外部联系,是非审美的,不符合艺术规律的。在这种审美理论支配下,中国人民革命斗争时期的优秀作品遭到排斥、贬低,其内容的审美价值被否定。但是,按照审美意识形态论及泛意识形态论的理论,这些排斥、贬低仍然是在坚持着文艺的意识形态本性。可见,如果没有实际意义的空壳意识形态主张被堂而皇之地大力张扬,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识形态性就无处落实了。

有学者正确地指出,意识形态的功能“就在于凝聚社会成员的力量,动员社会成员为实现一定社会的共同目标去进行奋斗”(26)。“我们今天探讨文学艺术的意识形态性的主要目的,我认为就是为了维护我国文学艺术的社会主义的性质和方向。”(27) 如果把唯物史观意识形态的内涵加以泛化和淡化,文艺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性是无从坚持的。

只有恰如其分地看到文艺的本性是社会意识形式,才能切实地做到:对本来不具有特定社会价值倾向的作品就不要硬说它有意识形态性,社会主义文艺方向也不要求所有的文艺作品都必须具有意识形态性;同时,与政治等社会价值倾向相联系的社会生活毕竟是更重要的,反映这部分生活的文艺作品主导着文艺的基本走向,代表着文艺的发展方向,我们应该旗帜鲜明地倡导文艺作品中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性,避免以泛意识形态理论冲淡乃至取消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性。

“形似派”中的一些学者以为,既然具有意识形态性的作品可以主导着文艺的发展方向,就说明文艺的本性是意识形态。这一观点还以对国家性质的见解为佐证,认为,我们国家经济结构中虽有非公有制成分,但由于公有制经济是主体,所以国家的性质依然是社会主义国家。其理论根据在于,按照辩证法,“任何事物都遵循着由量变到质变的规律,其性质是由占主导地位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28)。辩证法原则的精髓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决不能无条件地到处套用。这里表现的正是一种机械套用,其结果,是把国家的本性与国家所能具有的社会属性相等同了。这种认识忘记了:当说到一个事物的性质时,这个事物已经是个确定的存在物,有着自身的本性。我们国家的社会性质是社会主义,绝不等于“国家”这一事物的本性是社会主义。从本性上看,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行政管理的单位。具有这种本性的国家,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分别地具有奴隶主义性质、封建主义性质、资本主义性质及社会主义性质。因此,国家的社会性质可以更迭而国家的本性不变。只要是在私有社会中,不论处于哪个时代,国家还是国家。正是由于国家具有这样的本性,才可以具有特定的社会属性即社会性质。只有在认清国家本性的前提下明确地区分出国家的社会性质,才有实际的社会意义。

同理,文艺只有在以社会意识形式为本性的前提下,才能承载或具有意识形态性。被意识形态性所主导的文艺的性质,只是文艺在特定时代的社会属性,不是文艺的本性。一旦将文艺本性与其属性相混同,势必使唯物史观的意识形态性被悄悄置换,使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学说成为一纸空文,在该坚持意识形态性的时候无法坚持;而明明不坚持意识形态性的做法和主张反被当成“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的基石”。正确认识到文艺本性与其属性的不同,才能在应该坚持文艺意识形态性的时候鲜明而切实地坚持住文艺的意识形态性,在作品不需要有意识形态性的时候不要求它有意识形态性。以此,既满足社会多层次的审美需要,促进文艺的丰富繁荣,又保证文艺的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发挥文艺必要的社会功用。

注释:

①⑧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第32页。

②③④⑦(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00页,第702页,第702页,第732页,第734页。

⑤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25页。

⑥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410页。

⑨(12)(14)(17)(28) 梁胜明:《关于文学艺术本质与特征问题的再探讨——与董学文、马建辉、李志宏等同志商榷》,《甘肃高师学报》2007年第3期,第19页,第19页,第20页,第20页,第20页。

⑩ 董学文:《文学本质界说考论——以“审美”与“意识形态”关系为中心》,《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11) 钱中文:《对文学不是意识形态的“考论”的考论》,《文艺研究》2007年第2期。

(15) 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7-10/24/content_6938568.hun)。

(16)(23) 陆贵山:《文学·审美·意识形态》,《文艺意识形态学说论争集》,吉林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页,第44页。

(18)(19)(20)(21)(22) 钱中文:《论文学审美意识形态的逻辑起点及其历史生成》,《文学评论》2007年第1期,第52页,第50页,第47页,第51页,第51页。

(24)(25)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编辑部:《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1097页,第768页。

(26)(27) 王元骧:《我对“审美意识形态论”的理解》,《文艺意识形态学说论争集》,吉林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页,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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