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长江下游土地生产的发展_全唐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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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在用具体史实论述唐代长江下游大地产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分析了该区大地产发展的特点及其经营方式。

关键词 田庄 大地产 均田制 两税法 寄庄 租佃制

一、土地兼并与地主田庄的形成

唐代前期,推行了对农民计口、对官吏按品级分配土地的均田制,旨在通过占田限额、口分还授和限制土地买卖来抑制兼并,稳定小农地产。不过这种限制大地产发展的土地所有制结构的稳定性是暂时的、相对的。因为均田制对贵族官僚授田的规定不仅数额很高,而且皆传子孙,“不在收授之限”。对土地买卖限制的规定也比较松弛,百姓迁移和“家贫无以供葬者”,可卖永业田,由狭乡迁往宽乡者以及卖充住宅、邸店、碾硙者,可并卖口分田,官僚地主的永业田和赐田也可出卖,这就为地主官僚兼并小农土地提供了合法依据,为大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开了方便之门。因此国有土地和小农地产向大土地私有制转化,乃成必然之势。开天之际,兼并之风愈演愈烈,所谓“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愈于汉成哀之间”[①],均田令具文而已。伴随着大土地所有制的急剧发展,国有土地和小农土地迅速向各类地主手中集聚。他们在兼并来的土地上纷纷置庄管理,地主的田庄、别业便迅速得以发展。天宝十一载玄宗下诏称:“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咨行吞并,莫惧章程。”[②]安史之乱后,“制度弛紊,疆理隳坏,恣人相吞,无复畔限”,[③]田庄、别业这种大土地所有制形式便取代了均田制,成为了当时土地的主要占有形式。

作为一个全国性的土地制度,均田制毫无疑问应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不过从唐代推行的实际情况言,均田制推行的主要地区在北方黄河流域,包括长江下游在内的广大南方地区虽然也曾推行,但授田普遍不足较北方更为严重。武则天时,长江中游区所在的江州彭泽县,“百姓所营之田,一户不过十亩、五亩。”[④]长江下游区也有类似的情况。《太平广记》卷399《罗元则》条称和州历阳县罗元则“生平唯有夺同县张明通十亩田,遂至失业”,说明张明通全部田产仅十亩而已。与北方黄河流域一样,长江下游地区的土地兼并也很严重,在中唐以后便达到了高潮。“庐州之俗,不好学而酷信淫杞,豪家广占田而不耕”。[⑤]苏州常熟“左右惟强家大族,畴接壤制,动涉千顷”。[⑥]湖州“富户业广,以资自庇,产多税薄,归于嬴弱”。[⑦]所以杜牧称浙西“上田沃土,多归豪强。荀悦所谓公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酷甚于亡秦,今其是也。”[⑧]富商大贾、寺观地主也是本区土地兼并的重要力量,所谓“江淮诸道,富商大贾,并诸寺观,广占良田”[⑨],即为其写照。土地兼并与大土地所有制的急剧发展是成正比的,随着土地兼并的不断扩大,中唐后长江下游地区的田庄、别业迅速遍及各地,大土地私有制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二、长江下游地区田庄的发展及其特点

在文献中,田庄有别墅、别业、庄田、庄园、山居等不同称谓。在六朝时,长江下游地区的田庄便颇具规模。入唐后,特别是中唐后,无论是地主官僚,还是商贾寺观,皆置田庄,以田庄为主的这种大地产形式在本区又得到了进一步发展。这里我们根据文献记载把长江下游地区的田庄列表如下:

唐代长江下游地区田庄情况表※

※本文所说的长江下游地区,主要是指唐后期政府财赋倚重地东南八道中的淮南、浙西、浙东、宣歙四道二十三州之地。

上表共列有72庄。实际上,有唐一代长江下游地区的田庄数远不止此。安史之乱,中原多难,衣冠土庶“多避地于江淮”,“士君子多以家渡江东”。南迁的北方士大夫在本区多置有田庄,这从《太平广记》卷453杭州王生条的记载中即可得以说明。长江下游区富户甚多,前述湖州“富户业广”即是。这些土著富户多以“桑田稻泽”为家产[⑩],他们在本地拥有田产、置有田庄应是确定无疑的。据上表统计,在这72个田庄中,有顷亩数记载的有14庄,有田产而无顷亩数的有12庄,余下的46庄只言其是别业、别墅而无具体记载,故难以知其规模。不过这46庄也不能单纯理解为不结合任何生产只供人游玩享乐的居宅。比如杜牧称他在“阳羡粗有薄产”,据《宜兴县志》“危山序”载:“宜兴为常之属邑,……杜牧之、苏东坡尝买田筑室于此”,可知杜牧在阳羡“粗有薄产”,应包括田产在内。又如陶岘,“开元中,家于昆山,富有田业”[(11)],显然陶岘在苏州昆山的别业也拥有大量田产。再如陆羽的青塘别业,不仅有绿篱、爬藤、柳荫、花径等庄宅幽景,也有树桑、栽竹、种茶的记录[(12)]。所以把这些没有田产记载的别业、别墅视为大地产,应当说是可以的。据上表我们可以看出,长江下游地区大地产的发展主要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其一,中唐后长江下游地区大地产的发展最为迅速。上表72庄,除5庄时间不详外,唐前期置庄仅5起,其余62庄均置于安史之乱后的中晚唐,说明本区大地产在中唐以后才得到了迅速发展,唐前期的发展并不显著。众所周知,六朝时期南方大地产的发展主要集中在长江下游,特别是吴会地区。唐前期,特别是玄宗开天之际,“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而在六朝时大地产的发展就颇具规模的长江下游地区在这时却反而发展迟缓,大大落后于北方黄河流域。唐前期长江下游地区大地产的发展相对迟缓,可能与均田令限制土地兼并、买卖有一定的关系。如前所述,大地产的发展,田庄的增多与土地兼并的发展大致是同步的。据现有的材料记载来看,唐前期长江下游地区土地兼并之风不盛,土地的集中程度还不算严重,因而田庄发展不快。中唐以后,特别是建中两税法颁布以后,唐政府采取了不抑兼并的政策,放弃了对大土地私有制发展的限制和干预,因而本区的土地兼并便得以迅速发展。在上表所列本区72个田庄中,其中有42庄皆集中在浙西太湖地区,足见杜牧浙西“上田沃土,多归豪强”所言不虚。小农土地被兼并、掠夺的过程,实质上也就是地主田庄、别业的发展过程。安史之乱后,长江下游地区“美地农产,尽归豪奸”,地主的田庄、别业遍布各地,大土地所有制便得了全面发展。

其二,长江下游地区的大地产具有规模小、多分散的特点。唐代北方田庄的规模颇大,郭子仪的田庄“自黄峰岭泊河池关,中间百余里”[(13)];李德裕的平泉庄“周围十余里,台榭百余所”[(14)];司空图的中条山王官谷庄“周迥十余里,泉石之美,冠于一山”[(15)]。长江下游地区的大地产在规模上不仅远不及北方,而且也大大逊色于东晋南朝。孙灵符的永兴别墅“周回三十三里,水陆地二百六十五顷,含带二山,又有果园九处。”[(16)]谢灵运在会稽的别业“田连岗而盈畴,岭枕水而通阡。阡陌纵横,塍埒产经,……北山二园,南山二苑,百果备列[(17)]。”唐代长江下游地区的田庄、别业,多则数十顷,少则十余亩,一般规模都不大。本区的田庄,不仅规模较小,而且田庄多分散在各地,田庄的土地比较零散。在唐代,阡陌相连的田庄地产多见于北方,特别是京畿所在的关中地区。如元载在长安的城南别墅,“连疆接畛,凡数十所。”[(18)]本区虽无“连疆接畛”的成片田庄,但地主官僚拥有田庄远非一处,则是可以肯定的。陆龟蒙在松江甫里有田数百亩,在二百里外的湖州也置有田产。陆氏《自遣诗》称:“自遣诗者,震泽别业之所作也。故疾未平,厌厌卧田舍中,农夫日以耒耜相聒,每至夜分不睡”。其《记事》诗云:“去年十二月,身在霅溪上。病里贺丰登,鸡豚聊馈饷。……今年观刈获,乃在松江并”。据此可知,陆龟蒙在湖州的田庄名震泽别业。陆龟蒙在自传中称“先生嗜茶茗,置小园于顾渚山下”,可知陆氏在顾渚山下的茶园当为其震泽别业的一部分。许浑丁卯别墅有田二顷,在茅山又置有石涵别墅,拥有“十亩山田”。卢公弼在常州无锡县太平乡临旗里有别墅,又在扬州江阳县置有田庄[(19)]。扬州六合县有一位“负秽锄地,鬻蔬不辍”的菜农张老,因鬻菜致富,在北方王屋山置有田庄,人称其庄“朱户甲第,楼阁参差,花木繁荣,烟云鲜媚,鸾鹤孔雀,徊翔其间,歌管嘹亮耳木。”[(20)]这位终岁鬻菜的张老既能在千里之外的王屋山购置庄宅,那么他在扬州附近也应当拥有田庄、别墅。象这种一人拥有数庄、分散在各地的现象,在长江下游区应当说是很普遍的。

本区大地产具有规模较小、田块分散的特点,这与中唐后国家土地政策的变化和土地买卖的盛行有着密切的关系。自春秋战国我国地主封建制确立之日始,土地买卖即已存在。但是一直到中唐以前,封建土地国有制在土地占有形态中始终居于支配地位。这从北魏至隋唐五朝均田制的实施,即可得以说明。唐前期的均田制,对土地买卖限制的规定虽较前代宽松,但仍有诸多限制。政府力图通过限制地权的流转速率来抑制兼并,限制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不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相对凝固的土地所有制结构必然会受到冲击。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会把土地卷入流通领域,造成土地买卖的进一步扩大。这正如恩格斯所言:“从自主地这一可以自由出让的地产产生的时候起,大地产的产生便仅仅是一个时间问题了。”[(21)]中唐以后,随着土地兼并的剧烈和土地买卖的频繁,国有土地和小农份地不断被地主豪强兼并化为私田,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已成不可遏制之势。面对着大土地私有制的不断发展,统治阶级的土地政策也相应发生了重大变化。建中元年两税法的推行,“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22)],这样在法律上公开承认了土地的自由买卖、转让,承认了大土地私有制的合法进位。由于土地买卖限制的取消,使各类土地所有权之间的流转渠道畅通了,因此在德宗建中以后,随着土地买卖的进一步发展,土地私有化程度不断加剧,大土地所有制在当时的土地占有结构中已占居主导地位。僖宗咸通时书生唐五经称“不肖者有三变,第一变为蝗虫,谓鬻庄而食”[(23)],说明田庄买卖在当时是很普遍的。寓居江陵的卢传素,“贞元二十年(796),使通儿往海陵卖一别墅,得钱一百贯”[(24)],“孙泰,山阳人,唐中和间(881-885年)以二十万钱置别墅于阳羡”[(25)],说明购买土地已成为当时地主取得田产的主要方式。通过购买方式取得地产,购置的田庄不可能成片相连,于是规模较小,分散在各处的田庄出现乃属必然之势。同时土地买卖的频率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大致是成正比的。在自然经济色彩比较浓厚的时代,由于地权的流转速率相对迟缓,使地主能够稳定地占有大片田产,因而他们的田庄在空间上易于连成一片。如东汉六朝时期士族豪强的田庄“阡陌相连”即是。中唐以后的长江下游区是当时商品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这从当时城市经济的发达,农村地方市场的活跃,商人势力的增强和商业资本的活跃以及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雇佣劳动的增多等方面即可看出。商品经济的发达使土地买卖十分频繁,而频繁的土地买卖又造成地权极不稳定,形成“庄田置后频移主”的局面。可见土地买卖频繁,地产转移加速,不可能形成对土地的稳定占有,从而使本区大地产具有地权集中、地权分散的特点。

其三,在各种大地产中,寄庄发展较快。在长江下游大地产的发展中,本地的土著地主官僚置庄不少。吴人徐修矩在苏州有“潮田五万步”,陆龟蒙在松江甫里有田四百亩,皇甫曾丹阳别业,顾况长洲别业,皎然谢墅,许浑丁卯别墅、茅山石涵别墅,张藉桃花坞别墅,陆希声颐山别业等等皆是。随着本区田庄的不断发展,寄庄也大量出现。所谓寄庄,即指不在自己家乡而在他乡所购置的田产,拥有寄庄的外乡人即称为“寄庄户”。当时的寄庄户多为地主官僚阶层。在唐代,官吏调职去外地后,即在原来做官处置有田产,或去职后即在本地置产留居,这种现象在当时是非常普遍的。[(26)]唐前期长江下游地区是否有寄庄存在,因材料所限,难以知其底蕴。不过中唐后本区寄庄大量出现,则是可以肯定的。李幼卿,陇西人,大历六年(765)为滁州刺史,却在常州义兴张公洞西南三里置有玉潭庄。《唐诗纪事》卷27载:“幼卿别业,在常州义兴,曰玉潭庄。任滁州时,以书托刺吏独孤及。”刘长卿,河间人,在歙州置有碧润别业,又在常州义兴置有田庄。他在《酬滁州李十六使君见赠》诗序中说:“李公与予,俱于阳羡山中新营别墅,以其同志,因有此作。”这里的李十六、李公即滁州刺史李幼卿。这是中唐后本区两个较早的寄庄。孟郊,湖州武康人。永贞元年(805),孟郊辞溧阳尉,先遣弟送母归义兴庄居,可知孟郊在义兴拥有寄庄。杜牧,长安京兆人,在阳羡置有田产。他在寄李侍郎诗序中说:“李侍郎于阳羡富有泉石,牧亦阳羡粗有薄产。”[(27)]《咸淳毗陵志》卷8《寓贤》载:“杜牧之,唐人,殖产阳羡,因卜居焉。今荆溪北有荒址,旧即牧之水榭。”杜牧子杜晦辞辞官后,“退隐于阳羡别业”[(28)],可见这一寄庄存在时间较长。毕瑊,郓州须昌人,在苏州置有别业。“太和宫,在盘门外,其地唐相毕瑊之别业。瑊之子师颜及其子宗逸避巢寇之乱,徙而家焉。”[(29)]本区官吏去职后留居本地置产的寄庄也不少。“前诸暨县包君者,秩满,居于县界,与一土豪百姓来往。”[(30)]湖州武康丞许某,“满岁,茸田庐于霅溪之上”,[(31)]即属此类。如上事实表明,中唐后长江下游地区寄庄存在普遍,拥有寄庄的寄庄户与当地的地主、官僚一样,同是本区大地产的主要占有者之一。

其四,长江下游既有消费性的墅,又有生产型的庄,而且后者占有相当的比例。唐代的田庄是生产单位,还是消费单位,学术界争论颇大。一种意见认为唐代的田庄大多是供人游赏、避暑、消闲享乐的别墅,且多座落在城郊和风景区内,具有生产意义的庄极少。持这种看法的论者所举例证多以北方田庄,特别是两京贵族官僚的别墅为主。比如杜佑的城南庄“亭馆林池,为城南之最”[(32)];李德裕的平泉庄“台榭百余所,四方奇花异草与松石靡不置”;[(33)]郭子仪的城南别墅“林泉之致,莫之与比。”[(34)]两京为官僚士大夫聚居之地,这里的田庄、别墅多以游赏消闲为主,当可理解,但以此来考察和推证有唐一代田庄多为消闲游玩之所,确有以偏概全之嫌。事实上,在唐代专供游赏闲居、不结合任何生产的田庄是不多的。就拿北方的田庄言,司空图的中条山王官谷庄除“泉石之美,冠于一山”外,“山岩之上有瀑泉,流注谷中,溉良田数十顷。”[(35)]本区也有专供人游玩的别墅,如池州李宽与其兄桂林大夫“同营别业于金陵,甲弟之盛,冠于邑下。”[(37)]不过在本区的田庄、别墅中,生产型的庄也占有相当的比例。隐居在钱塘龙泓洞附近的丁翰之,有“别业在深山中”。陆龟蒙一次前去拜访,“到其下,畜妻子,事耕稼,如常人。”晚年仍亲自耕种,“疏繁导蒙,灌溉剉,皆自执绠缶辈。”[(38)]陆龟蒙本人在松江甫里“有地数亩,有屋三十楹,有田畴十万步(吴亩一亩当二百五十步),有牛不减四十蹄,有耕夫百余指。……身躬负备锸,率耕夫以为具。”[(39)]楚州淮阴农者的田庄内有农耕、有纺织,庄主还从事货殖[(40)],显然是一个生产型的庄。杜牧称韩ד居于镜上,三亩宅,两顷田”,这里住宅与田产分开,说明韩×的别业也是一个经营田产的生产单位。皎然《送顾处士歌》:“知君别业长洲外,欲行秋田循呔浍”;《送皇甫侍御曾还丹阳别业》:“云阳别夜忆春耕,花发菱湖问去程。”顾况的别业包括田地、沟渠在内,皇甫曾的丹阳别业也与农事相联,当为生产性的庄。至于那些以“桑田稻泽”为业的江南富民,他们所拥有的田庄无疑当属生产性的单位。

长江下游地区的田庄有不少座落在内景区内。“过江山水,阳羡居最”;“越中山水,名于天下”,因而分布在常州义兴、越州镜湖、润州茅山一带的田庄相对较多。即便是座落在风景区内的田庄、别墅,也并非全是专供人游玩消闲之所。吴郡人陆“早孤,与兄隐居于越,有佳山水,率子弟耕汲于其中。”[(41)]顾况在茅山别业中亲自过问农事,其《山居即事》诗云:“崦合桃花水,窗分柳谷烟。抱孙堪种树,倚杖问耘田。”许浑茅山石涵别墅有山田十亩,并在其内栽桑养蚕,种茶植花。本区还有不少田屯、别业分布在山中,许浑石涵别墅、顾况茅山别业、李幼卿玉潭庄、陆希声颐山别业、刘长卿、杜牧、孙泰、苏建雄的阳羡别业,这些位于风景区内的田庄别业皆分布在山中。丁翰之钱塘别业、李汾张老庄、刘端公青山别墅、刘长卿碧润别业以及大部分寺观田庄都座落在山中。分布在山中的田庄、别墅,有不少是生产型的庄。“李汾秀才者,越州上虞人也,性好幽寂,常居四明山。山下有张老庄,其家富,多养豚。”[(42)]前述丁翰之的钱塘别业,顾况、许浑的茅山别业皆是。中唐以后,本区的田庄、别墅大量出现在山谷中,说明丘陵山地的土地开发有了较大发展。总之,长江下游地区的田庄是一种消费与生产相结合的地产形式,其中生产型的庄占有了相当的比例。

其五,寺观田庄的发展引人注目。在唐代,寺观所拥有的田产,通常称为“常住田”。上表列有本区有常住田产的寺观田庄共12处。其实本区的寺观田庄远非这12处,史载“江淮诸道,富商大贾,并诸寺观,广占良田,多滞积贮”,可知本区寺观普遍皆置有田产。长江下游区的寺观田产主要来自如下两个方面:

(1)来自政府和施主的舍田。贞观九年(634),唐太宗“敕润州于旧山(茅山)造观一所,赐田,度道士七十人。”[(43)]大历元年,湖州大姓张宗达为苏州法华道场“置庄二所,世田为义”。穆宗长庆四年,李德裕为润州上元开善寺“置膏腴之田,以供香火之用”。常州善权寺,“寺前良田极多”,会昌毁佛中寺废,寺庄田产为人所购。懿宗时户部侍郎李“自出俸钱,依元(原)买价收赎”。“其连寺田产收赎之后,并卻舍人入寺家,永充供养。”

(2)寺观购置的田产。在唐代,寺院一般都拥有“常住什物”、“常住经”等固定资产。寺院既有资产,就可以利用资金通过购买方式获取土地。肃宗至德元年,扬州六合县灵居寺贤禅师“积衣钵余,崇常住业,置鸡笼墅、肥地庄,山原连延,亘数十顷”。代宗时僧道标为杭州天竺寺“置田亩,岁收万斛”。穆宗长庆二年,杭州兴龙寺僧南操“请灵隐寺僧道峰,讲大方广佛华严经,……又于众中募财,置良田十顷。”[(44)]可见寺院积财购置的田产也不少。

三 大地产的经营方式

在唐代,特别是中唐后,长江下游地区大地产的经营方式主要是租佃经营。租佃制虽然从秦汉时起就业已存在,但是一直到唐代中叶前,它都没有得到普遍发展。汉代豪强地主的田庄“奴婢千群,徒附万计”,六朝时土族地主田庄别墅中的主要生产者是“注于家籍”的部曲、佃客、僮仆、奴婢,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极强。从北魏到隋唐的五朝均田制,本质上就是一个占田限额、抑制兼并,稳定小农地产的土地制度,均田制下的农民实际上就是封建国家的依附民。唐前期租佃制虽然也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劳动者的主体仍是自耕农,小农地产在当时的土所所有制结构中占有相当的比重。租佃制成为一种普遍的剥削形态,在封建生产方式中占居主导地位则是在中唐以后。这与当时均田制的瓦解、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两税法的推行密切相关。大土地所有制在整个土地所有制结构中居于支配地位是租佃经济主导地位确立的前提和基础。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均田制的瓦解,地主大土地所有制急剧膨胀。建中两税法放弃了土地买卖的限制,敞开了土地兼并的大门,造成了地权的高度集中。土地集中的过程,也就是小农土地被兼并、掠夺的过程。中唐后长江下游地区土地兼并十分激烈,“庐州剧部,号为难理,强家占田,而窭人无告”[(45)]。庐州营田吏施汴“尝恃势夺民田数十顷,其主退为其耕夫”[(46)]。拥有数十顷土地的地主尚且被兼并,退为耕夫,一般自耕小农的情况便可想而知。失去土地的农民纷纷涌入地主的田庄,成为他们的契约佃农。因此在建中以后,随着地主大土地私有制优势地位的确立,大量的自耕农转化为契约佃农,本区的地主田庄大多采用了租佃经营方式进行管理。据《甫里先生文集》卷16《甫里先生传》载:“先生嗜茶茗,置小园于顾渚山下,岁收茶租十许薄,为瓯栖之费。”据此可知,陆龟蒙在湖州的别业已采取了租佃经营。陆氏在松江甫里有田数百亩,“有耕夫百余指”,这些耕夫当为契约佃农无疑。本区还有一部分地主官僚的田庄任用家仆管理。陶岘“家于昆山,富有田业,择家人不欺能守事者,悉付之家事”。江南军使苏建雄“有别墅在毗陵,恒使傔人李诚,来往检视”[(47)]。从中唐后租佃经营方式的盛行来推测,如上由家仆来管理的二庄,恐怕也是采取的租佃经营,家仆的主要任务只不过是向承佃者收取地租而已。本区的寺观田庄也多采用租佃经营。据陈希烈《修造紫阳观敕牒》载,天宝年间,茅山紫阳道观已把道观土地出租给徒众,“收纳苗子”,以充斋粮。总之,中唐后长江下游地区地主田庄、别业的经营管理方式主要为租佃经营,这一结论应当说是可信的。

中唐后,租佃制取代均田制成为封建生产方式中占主导地位的剥削形态,在当时应当说是一大进步。在均田制下,主要表现为劳役地租的剥削,劳动者的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在时间和空间上是完全分离的,因而受到了强烈的超经济强制剥削。在租佃制下虽然也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的束缚,但超经济的强制已大大松弛和弱化。地主放松了对农民人身的直接控制,土地经营采取分散的出租方式,主要侧重于产品地租的剥削。这样“生产者为自己的劳动和他为土地所有者的劳动,在时间和空间上已不在明显分开”,他们“已经有了较大的活动余地,去获得时间来从事剩余劳动,这种劳动的产品,同满足他的最必不可少的需要的劳动产品一样,归他自己所有。这个形式也会使各个直接生产者的经济状态出现更大的差别。”[④⑧]可见在租佃制下,佃农对土地的附着性相对松弛,使其地位有所提高,他们有较多的时间去从事其它生产,这对于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和推动社会生产的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中唐后长江下游地区农业经济有了超迈前代的显著发展,这与当时租佃契约的关系的盛行和普及当有极大的关系。

注释:

①《通典》卷2《食货二·田制下》

②《册府元龟》卷495《邦计部·田制》

③《全唐文》卷465陆贽《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

④《全唐文》卷169狄人杰《乞免民租疏》

⑤《全唐文》卷478杨凭《唐庐州刺史本州团练使罗垧德政碑》

⑥《全唐文》卷713刘允文《苏州新开常熟塘碑铭》

⑦《册府元龟》卷474《台省部·奏议》

⑧《樊川文集》卷14《崔公行状》

⑨《唐大诏令集》卷117《遣使宣抚诸道诏》

⑩韦庄《官庄》诗云:“谁氏园林一簇烟,路人遥指尽长叹。桑田稻泽今无主,新犯香醪没入官。”自注云:“江南富民悉以犯酒没家产,因以此诗讽之。浙帅遂改酒法,不入财产”(《全唐诗》卷697)。据是诗可知,江南富民多以“桑田稻泽”为家产。

(11)《太平广记》卷420《陶岘》条引《甘泽谣》

(12)参见《全唐诗》卷815皎然《寻陆鸿渐不遇》,卷817《同李侍御李判官集陆处士羽新宅》

(13)《全唐文》卷794孙樵《兴元新路记》

(14)、(33)、(37)《唐语林》卷7

(15)、(35)《南部新书·辛》

(16)《宋书》卷54《孔季恭传》附《孔灵符传》

(17)《宋书》卷67《谢灵运传》

(18)《旧唐书》卷118《元载传》

(19)参见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铭汇编》第2423-2424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

(20)《玄怪录》卷1《张老》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541页

(22)《文献通考》卷3《田赋三》

(23)《北梦琐言》卷3

(24)《太平广记》卷436《卢从事》条引《河东记》

(25)《咸淳毗陵志》卷30,《太平广记》卷117《孙泰》条

(26)关于唐代寄庄户,请参阅张泽咸先生《唐代的寄庄户》一文,《文史》第5辑

(27)《樊川文集》卷2

(28)《金华子杂编》卷上

(29)《吴郡图经续记》卷中《宫观》

(30)《太平广记》卷172《孟简》条引《逸史》

(31)《全唐文》卷504权德舆《湖州武康丞许君夫人京兆韦氏墓志铭》

(32)《旧唐书》卷147《杜佑传》

(34)《旧唐书》卷120《郭子仪传》附《郭传》

(36)《三水小牍》卷下《郑大王聘严郜女为子妇》

(38)、(39)《甫里先生文集》卷17《丁隐君歌并序》;卷16《甫里先生自传》

(40)参见《唐阙史》卷上《赵江阴故事》

(41)《权载之文集》卷24《歙州刺史陆君墓志铭》

(42)《太平广记》卷439《李汾》条引《集异记》

(43)《全唐文》卷923江旻《唐国师升真先生王法主真人立观碑》,以下所引寺观田庄材料出处均见《唐代长江下游地区田庄表》,不再注明。

(44)《全唐文》卷676白居易《华严经社石记》,顾学颉校点的《白居易集》卷68作“置良田千顷”,与《全唐文》异。

(45)《权载之文集》卷23《罗公墓志铭》;《全唐文》卷506

(46)《太平广记》卷134《施汴》条引《稽神录》

(47)《太平广记》卷395《李诚》条引《稽神录》

(4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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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长江下游土地生产的发展_全唐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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