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经济假集体”现象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私营经济论文,集体论文,现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私营经济假集体”问题目前已经成为困扰我国私营经济进一步发展乃至给国家宏观政策制定形成误导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极有必要对这种状况产生的原因、作用及危害性进行研究,探讨纠正这种畸形现象的对策。
一、私营经济的界定
为了搞清这个问题,有必要对私营经济进行界定。从本质上讲,私营经济是指财产属于私人所有、存在雇佣劳动、盈利性的经济组织。这里起码明确了三个问题:1.从所有制关系上讲,财产属于私人所有,是一种生产资料私有制;2.从劳动关系上讲,以雇佣劳动为基础,而不是以业主个人劳动为基础,存在剥削;3.从经营目的上讲,以盈利为目的,赚取利润是其发展的根本动力。据此,在对私营经济的界定上必须明确以下问题。
(一)私营经济不同于个体经济。有人常常把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混为一谈,认为可以把个体经济包含在私营经济之中。如果单纯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上讲,或许有一定的道理,但这难免肤浅。就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而言,它们是两种不同的私有制,其劳动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存在较大差异。个体经济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基本不存在剥削,其生产经营目的主要是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私营经济则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显然存在剥削关系,其生产经营的主要目的是获取利润。如果把它们混为一谈,不仅混淆了两种私有制的本质区别,而且容易对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管理带来不利影响。
(二)私营经济不同于民营经济。目前,我国经济学界有一种倾向,即认为以后不再提私营经济,而统一称之为“民营经济”。这种观点的初衷或许是想把我国目前的私营经济区分开来,殊不知,这样会造成另外一种混乱。“民营经济”这一概念,是从纯粹经营方式角度而言的,它是指某一经济组织是由民间(民间个人或民间团体)经营,而不是由国家经营。其实,资本主义私有制既可以采取民营方式,亦可以采取国营方式;同样道理,社会主义公有制,也既可采用国营方式,亦可采用民营方式。任何一种经济形式的内在的本质属性,都不是由经营方式决定的。私营经济不仅是一种经营方式,更主要的是一种所有制关系。可见,如果只把私营经济看作一种经营方式,显然抹杀了其本质属性,模糊了其所有权性质,在实践中会造成混乱。
(三)任何一个历史时期的私有制都带有它那个时代的社会属性,我国目前的私营经济虽然确确实实具有资本主义属性(如:剥削、生产资料私有制等等),但它也深深地打上了我们这个时代的烙印,使其既不同于资本主义私有制,也不同于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前的私有制,而是具有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代特征,这些特征主要表现在:第一,我国目前的私营经济是在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导向的经济改革中逐步成长发展起来的,因此,它实际上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能没有私营经济这一块,而私营经济也不能游离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大海洋。第二,我国目前的私营业主绝大多数是在共和国的旗帜下成长起来的,受党的教育多年,具有敬业爱国的品格。第三,我国目前的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二者的发展中必然存在着互相渗透、互相促进的趋势。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私营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起来的、以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雇佣劳动为基础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形式。它不仅包括现有的私营企业,而且包括凡是由私人投资、企业资产归私人所有、企业盈利的主要部分亦归私人所有的冠以各种名义的所谓乡镇企业、区、街办企业、校办企业等等。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截至1994年底我国注册私营企业43.2万户,但大家都有一个共识,即我国私营企业的实际数目远不止于此。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关键在于“私营经济假集体”现象的普遍存在。例如:私营经济发展较早的温州,几乎所有的私营企业都愿意把自己说成集体企业;在重庆,约有80%的私营企业挂靠在集体企业名下。私营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尚且如此,全国状况便可想而知了。
二、“私营经济假集体”的成因
我国的“私营经济假集体”现象,在实践中大体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直接打着“集体经济”的幌子,名为公有,实则私营;其二,更多的则是以各种方式挂靠在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名下,以公有制经济隶属企业身份出现。我国之所以有相当数量的私营经济,宁愿回避其所有制性质,采取集体经济这种外在形式,这绝不是偶然的,而是社会外部环境与企业自身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私营经济假集体”的成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规则尚不健全、不完善,这是“私营经济假集体”现象生成的政策条件。我国的私营经济是伴随着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成长起来的,但是,它又是在市场体制并不健全的特殊情景下发展的,因此,我国私营经济存在发展的外部环境并不宽松,容易受到种种压抑。并且,我国在对待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操作上实际存在不稳定性,时而限制、否定,时而鼓励、支持,致使我国的私营经济伴随着政策的松紧度,时而迅速发展,时而较大规模减少,无所适从,难以把握企业发展前景。正是在这种环境背景下,私营经济在不断碰撞中逐渐摸索到了安身养命、不断发展的庇护所,于是在集体经济这顶“红帽子”下,私营经济迅速地发展起来。
(二)不平等的竞争待遇是“私营经济假集体”的直接原因。私营经济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享受与其它企业类似的公平待遇,置身于平等的竞争环境之中。但是,由于我国很长一段时期以来实际上采取的所有制歧视政策,使在实际的市场竞争中,我国的私营经济不能与公有制经济、甚至不能与外资经济获得同等的地位和机会,在投资立项、贷款、征地、原料供应、人才使用、社会保障等方面均受到排斥或歧视,最明显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取得信贷困难。我国目前的私营企业,大多数规模较小,资金不雄厚,在其寻求增长中,急需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可是,银行对私营经济的贷款要求却采取漠然态度,致使私营经济发展中的信贷支持无法保证,一些好的项目因此废止,而银行和政府则宁愿用贷款去保一些濒临破产、扭亏无望的公有制企业。这实际是,一方面强调进行效率优先的改革,另一方面又人为地使资源配置逆向流动。由此,私营经济采取了“假集体”的方式谋求自身的发展。
其次,“三乱”现象严重。在对私营经济的实际管理过程中,一些具体的执行部门出于自身利益,对私营经济“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有的地方收取的税外费最多达二三十种,侵犯了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在私营经济中流传着“一税轻,二费重,三摊四派无底洞”的顺口溜。为了保全企业,私营经济或者想方设法地直接打起“集体经济”的幌子,或者千方百计地挂靠在公有制这棵大树下。
(三)公有制经济愿意接受挂靠,这就为私营经济挂靠公有制进而产生“私营经济假集体”现象提供了契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人们的商品意识普遍增强,各企事业单位均想方设法提高自己的经济收益,而私营经济的挂靠无疑为其提供了一个“创收”机会,因此,各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亦乐于接受挂靠,并借以收取一定的挂靠费。
(四)享受国家税收以及其它各种优惠待遇,这是“私营经济假集体”的内部动因。为了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缓解待业青年的安置,国家对集体经济提供了种种让利政策。为了少履行、甚至不履行税收等义务,私营企业一方面通过拉关系、走门子打出“集体”招牌,堂而皇之地享受减免税以及其它各种优惠条件;另一方面则采取了挂靠集体经济的办法,除上交一定数额的挂靠费和管理费外,剩余收入部分均归私营主个人所有。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不健全的市场规则是私营经济假集体的生长土壤,而不公平的竞争待遇则是私营经济假集体的外在诱因,公有制企业本身不拒绝私营经济的挂靠,这又为私营经济假集体另辟捷径。于是,各私营经济争相仿效,形成了数量可观的戴着“红帽子”的假集体企业,而偷漏国家税款、捞取个人利益则是私营经济假集体的内部动力。
三、“私营经济假集体”的弊端
在我国私营经济的生长中,比较广泛地采取了“假集体”这种形式,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私营经济假集体”现象是我国私营经济发展中的一大特点,它对于我国私营经济的发展也的确起到了实际作用。
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出现的私营经济,其发展之初自身力量比较弱小,而且在新旧体制的转换过程中,私营经济容易受到各种干扰和侵害,它逐步寻找到了借助旧体制的能量、在公有制经济的庇护下保存和充实自己的方法。客观地讲,我国私营经济之所以能获得今天这样的发展规模,恐怕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假集体”这顶“红帽子”。
长期生活在计划体制条件下的中国人,对公有制经济有一种自然而然的信任感、依赖感。而对私营经济则普遍不信任、不理解,私营经济假集体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绕过了人们的观念偏见,提高了私营经济的资信水平,使私营经济在“假集体”的外观下获得了发展和壮大。
但总体来说“私营经济假集体”是弊大于利,这主要是它带来了诸多混乱。
(一)给国家宏观调控造成信息误导。由于“私营经济假集体”现象的广泛存在,使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不能准确地反映客观存在的经济运行状况,从而使国家无法准确掌握私营经济的发展规模、资金投入及分布和收益状况,妨碍国家对经济结构的正确判断及合理调整、甚至导致宏观调控政策的失误。
(二)模糊了企业性质和产权关系。通过挂靠方式获得“集体”名义的私营经济,不仅掩盖了私营经济的本质属性和真实面貌,而且还导致了企业财产关系的扭曲。从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来讲,一旦接受私营经济的挂靠,就成为挂靠单位的担保人或责任联带人,如若私营经济经营状况良好,或许可以获取一些挂靠费;但一旦私营经济经营不善,公有制单位不仅名誉上受到损失,可能还会造成经济上的巨大损失。从私营经济来讲,挂靠在公有制单位名下,或许可以得到一定的发展空间,可如果按公有制经济管理,私营业主不能占有经营成果,否则属于侵犯公有财产,这是私营业主绝对不愿接收的。由于产权关系的扭曲,必然产生大量的产权纠纷案。
(三)容易引起私营经济行为短期化。“私营经济假集体”只是在新旧体制交替初期人们对私营经济发展前景预期不明时的权宜之计。所以,私营经济在经营过程中,必然存在侥幸心理,急功近利,能捞一把则捞一把,甚至利用“公有”名义搞假、冒、伪、劣活动,唯利是图,这不仅影响了私营经济本身的发展,而且也败坏了公有制经济的名誉。
(四)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由于“私营经济假集体”的普遍存在,使许多“假集体”企业顺理成章地享受国家为鼓励集体经济发展而制定的种种优惠政策,从而在私营经济得到发展、扩大的同时,国家财政失去了由于私营经济发展应当得到的税收。据统计,各类“假集体”的私营经济每年逃避的税款,少则十几亿,多则几十亿。
总之,“私营经济假集体”现象的广泛存在,不仅影响私营经济本身的健康发展,而且影响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发展,必须采取相应对策。
四、解决“私营经济假集体”现象的对策
“私营经济假集体”现象是在我国新旧体制转换的特殊环境下产生的,其彻底解决有待于私营经济生存环境的具备,这绝不是下一两道命令就能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必须给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相对宽松的环境。
(一)端正认识,这是解决“私营经济假集体”现象的理论前提。目前,在对私营经济的认识上,许多问题没有形成共识,如: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作用,私营经济对社会的贡献及其与不法经营之间的关系,等等。对此应加强政府研究,统一对私营经济的认识。目前,应着重理清以下两个关系:
1.正确认识私营经济的发展与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关系。
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目前,我国公有制经济尚活力不足,还要提倡发展私营经济是不合时宜。其实,公有制经济效率不高,是由于其产权关系没有理顺、经营机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等内在原因造成的,没有理由把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遇到的种种困难归咎于私营经济的发展,更不能人为地通过限制私营经济的发展来保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而应通过公有制经济自身的改革来保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否则,不仅会限制私营经济的发展,而且会限制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最终会限制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并且使“私营经济假集体”现象愈演愈烈。
也有人认为,私营经济的发展会动摇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目前,我国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格局已基本形成,其中,私营经济在我国所有制结构中所占的比重仅有5%, 认为私营经济发展过多、过快,会影响我国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一个国家的社会性质不是由多种经济成分决定,而是由占主体地位的经济成分决定的。
私营经济的发展不仅不会削弱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相反,从一定意义上讲,它的存在和发展可以为公有制的发展和改革提供一定的竞争因素和参照系。
2.正确认识私营经济对社会的贡献与其不法经营的关系。
私营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又存在种种不法经营行为,但从总体来说,积极作用是主要的。随着市场规则的不断健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及加强管理和引导,完全可以减少甚至杜绝其不法行为。
(二)建立平等的竞争环境,是解决“私营经济假集体”现象的关键环节。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明确规定:“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私营经济假集体”现象是私营经济趋利避害的行为反应,为避免其产生,必须创造各种市场行为主体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为此,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放开经营范围。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品种外,私营经济应和其它所有制经济一样具有自由、平等的进入机会。而且,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某些地区和部门完全可以根据生产力发展实际需要,放开发展比例。
2.创造平等的金融环境。银行信贷活动的主要依据应是企业的经营效益,而不是企业的经济性质,不能对一些效益好、有前途的私营经济不优惠、不贷款,而宁可将资源配置给一些效率低下、无力扭亏的公有制企业,这实际是一种违背市场经济要求的扭曲行为。私营经济理应根据其自身的效益和预期的偿还能力,获得抵押或担保贷款。
3.公平赋税,清除“三乱”。对政府而言,所有的企业都是纳税者,应该不分所有制,一律平等,好的纳税政策应该是有利于培养税源,有利于税收的长期稳定增长。我国过去税收政策的主要缺陷在于:一方面,税收政策过紧;另一方面,执行过程中又有较多漏洞,结果使税收流失较多。“私营经济假集体”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为了享受国家给予集体经济的种种优待。同时,各种税外收费(“三乱”)也使得私营经济难以承受。因此,我国税收政策应本着轻税收、严管理的基本原则,不仅要统一税收标准,更重要的是对税外收费要统一标准和项目,这样,不仅可以防止私营经济税源流失,而且可以避免“私营经济假集体”现象的不断滋生。
(三)加强立法,健全法规政策体系,这是解决“私营经济假集体”的政策及法律保障。十几年来,我国对私营经济的政策基本是稳定的,但期间也有变动。如:1989年的治理整顿过程中,有些地区对私营经济采取限制措施,从而使私营经济的发展出现徘徊,甚至倒退。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尤其是中共十四大以后,私营经济发展又出现蓬勃之势。据国家统计部门统计,1992年全国注册私营企业达13.5万户,1993年底发展到23.8万户,这一年增加的户数相当于1980年~1991年发展的总和。1994年末,全国私营企业达43.2万户,比上年增长81.5%。有人把私营经济称为“气候经济”、“政策经济”,这本身就意味着私营经济受政治气候的震荡。要从根本上克服这种局限性,最根本的途径就是健全和完善法规体系,因此,应尽快颁布《私营企业法》,以法律形式规定私营经济在国家经济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以及经营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以有利于私营经济长期、稳定、规范地发展,有利于私营经济还其本来面目。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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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庚寅、程鸿仪《试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政府行为的适度性》,《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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