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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478(2016)03-0010-07 中共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化,还需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进一步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发扬党内民主,营造民主讨论的良好氛围,鼓励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允许不同意见碰撞和争论,同时善于进行正确集中,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1](P35)发展党内民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全面从严治党需要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党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完善各级领导班子的民主集中制。 一、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和可靠保障 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和贯彻落实中央各项规定,极大地改进了党风党纪,深受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欢迎。尽管如此,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依然继续违法乱纪,以权谋私,贪污腐败之风尚未完全遏制住,违反党风党纪和中央八项规定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任重道远,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下去,丝毫不能松懈。但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完善党内民主制度。 1.发展党内民主是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根本途径 不可否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点,是集中反对和惩治干部以权谋私、贪污腐败行为,整顿党的纪律,端正党的作风,规范干部的言行举止。为此,完善各项制度、规则、条例和规定以及有关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列出“负面清单”,主要是为干部明确地划出了一道不可逾越的底线,进一步强调了正确与错误、守规与违规、合法与非法的边界。然而,仅仅做到这一点是不够的。遵纪守法,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有关制度、规则、条例和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对大多数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只是最低要求,他们多数也可以做到。而如何进一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应当是关注的焦点。此外,还应警惕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一些干部形成的“正人君子”和庸政、懒政现象。一些干部宁愿做谨小慎微的“正人君子”,也不愿因开展工作而触犯规则;一些干部因担心犯错误或有抵触情绪,而工作消极被动、不作为,致使庸政、懒政现象滋生蔓延。对此,如何加以引导,是值得研究的。 如果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直接目的,是整顿党风党纪,造就一支廉洁、遵纪守法的党员队伍和干部队伍,那么,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目的则是打造一支既清正廉洁、遵纪守法,又充满生机活力和创造精神的坚强党组织,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队伍,以便为实现党的奋斗目标,完成党的各项任务,大力推进“四个全面”而努力奋斗。全面从严治党,不仅要使党员干部做到廉政,而且要使其做到勤政,发挥更大的作用,作出更大的贡献。这就需要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和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只有广泛发扬党内民主,进一步完善党内民主制度,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为,广泛发扬党内民主,进一步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才能真正使党员感到自己是党的主体,是党内生活的主人。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不断被激发出来。对党员干部来说,只有坚决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决策、集体决策,真正保障干部的民主参与权、决策权,才能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因此,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积极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的创造活力”[2](P51)。为此,必须有效协调各方面工作,既要保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高压态势;又要大力发展党内民主,始终保持党内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队伍中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2.加强党内民主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相辅相成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二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缺一不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发扬党内民主创造了不可或缺的条件。党风党纪松弛,贪污腐败盛行,少数人大权独揽,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以势压人,就根本谈不上民主。只有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党的各项制度才能得到贯彻落实,党内民主才有制度保障,违反民主制度的行为才能得到有效遏制。这样,发展党内民主、完善党内民主制度的政治生态环境才能逐步形成。 当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本身也需要发展党内民主,完善党内民主制度。首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需要动员广大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积极参与。党员是党的主体,也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主力军。只有广大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中央的各项规定,党风廉政建设才能从根本上搞好,全党才能形成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政治生态环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需要建立健全完整的制度体系,从而使任何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都不敢腐、不能腐和不愿腐。如果说使任何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都不敢腐是治标,那么使其不能腐、不愿腐则是治本。治本更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其中包括完善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其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需要建立和健全党内民主监督制度。民主监督的基础是群众监督。党章规定,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如果每个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都能主动行使监督权,积极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民主监督,那么违法乱纪和贪污腐败行为就会无处藏身。这无疑有助于造成干部不敢腐的高压态势。群众最了解情况,眼光最亮。哪个干部好,哪个干部差,群众心里最清楚。只要广泛发扬、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党内民主监督就能发挥有效作用。各级纪委是党内专门监督和纪律检查机构,在党内民主监督,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群众监督是专门监督机构的坚实基础,党的专门监督机构与群众监督紧密结合,才能形成完整的监督体系,创造任何违法乱纪行为都受到监督制约、任何人都不能腐的制度环境。 二、全面从严治党需要进一步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2](P51)。党员是党的主体,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健全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制度,是党内民主制度体系的基础。因此,要进一步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发展党内民主的核心,是保证党员参与权,使其能够参与党内选举、党内决策,并进行党内监督。而其前提是要落实党员的知情权。不知情就无法参与,即使参与了也是走过场,不解决实质性的问题。要落实党员知情权,就必须增强党内生活的“透明度”。[2](P5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要公布“权力清单”,让所有党员都清楚书记、副书记、常委以及党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及其所主管或分管的工作、所承担的责任。同时,要通过有效的方式向党员公布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用及其决策过程、决策根据、决策内容、风险评估和前景预测的情况,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情况。党内生活的所有信息,都要做到公开透明。为此,要为党员了解情况、享有知情权,创造必要的条件,建立健全党员和党组织之间进行双向沟通的有效机制。除了传达报告、政策宣讲等传统的沟通方式,各级党组织还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加强同党员的交流,以保证党员全面真实了解党内生活的情况。中央纪委、中组部、中宣部等官网,为广大党员和群众享有知情权、了解党的基本状况和各项工作,提供了多方面的信息。纪委监察部的官网,及时发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信息,受到广大党员和社会各界的好评。但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情况不太平衡,有些做得比较好,有些做得比较差。做得比较差的地方,党员了解情况就比较困难,其知情权就没有落到实处,对此应进一步改进。 落实党员参与权,需要进一步明确党员行使参与权的主要内容和范围,否则参与权就形同虚设。要创造条件使党员有机会参与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讨论,提出批评和建议。各级党组织应认真听取批评和建议,及时向上级机关如实反映,以有利于方针政策的调整完善。也要创造条件,使党员有机会参与干部的测评、选拔、任用工作,完善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制度,继续推行党员旁听基层党委会议的做法。还要创造条件,使党员有机会参与党的各项活动。当前,要动员和组织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把党员的参与权与监督权密切结合起来,使其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真正形成任何人都不敢腐、不能腐、不愿腐的党内环境和社会环境。同时,要大力提倡党员对党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以增强党的创造活力。 要保障党员的参与权,必须尊重其表达权。党员行使表达权的方式包括在党的会议上发言,在党刊党报上发表文章,在党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等。要让广大党员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行使表达权,必须“营造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2](P51)。党内讨论应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党内讨论应当允许不同的意见发表,各种意见进行交流乃至交锋。这有利于活跃党内思想,集中大家的智慧,形成党内共识,也有利于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当然,党内民主讨论也需要引导和必要的纪律约束,讨论应遵循党章及党内的相关规定,有组织、有秩序地推进。各种意见虽然不完全一致,但都要有利于而不能有损于党的发展和党的事业。 同时,要防止自由主义、小圈子主义。所谓自由主义,就是不顾大局,无视党章和党规,随意发表有损党的团结统一、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的事业发展的言论。讲话不分场合,不分党内党外、会内会外,乃至造成恶劣影响。所谓小团体主义,就是拉帮结派,搞小圈子,在党的会议上有话不说,而在小圈子内无话不说,口无遮拦,无所顾忌。当前自由主义和小团体主义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热衷于传播小道消息,有些小道消息完全是无中生有、胡编乱造;有些是捕风捉影、无限夸大:有些是扭曲事实、颠倒黑白。一些人热衷于散布干部任用方面的不实信息。今天传某某干部被查处,明天传某某干部要升迁,搞得人心惶惶。自由主义和小团体主义的另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乱评乱议中央。乱评乱议往往是主观臆断,歪曲事实,乱发议论,不负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一方面强调要“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和谐”[1](P45),要努力营造鼓励大家民主讨论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坚决反对一些干部的乱评乱议、口无遮拦。他说:“这些人就是在那调侃,传播小道消息,东家长西家短乱发议论,热衷于转发网上不良信息,甚至一些所谓‘铁杆朋友’聚在一起,妄议中央大政方针。”[1](P26)值得注意的是,乱评乱议还专门针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一些落马的贪官鸣冤叫屈,为一些干部因“小事”受责罚而愤愤不平。对此,习近平总书记进行了严厉的批评,他说:“虽然这只是不负责任地传播消息、发表议论,也不是在正式场合说的,但其腐蚀性、涣散性也是非常严重的”[1](P27)。显而易见,乱评乱议是虚假的、有害的民主,是民主的大敌。我们不需要这样的民主。我们要努力发展党内民主,不断完善党内民主制度,又要坚决抵制和反对乱评乱议。 当然,要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落实党员的参与权、表达权,还需要正确理解和划清正常民主讨论和乱评乱议的界限。党章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3](P12)。其关键是,要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发表意见,有根据地、负责地进行批评。而乱评乱议,恰恰违背党章,会上不说,会下乱说,党内不说,党外乱说,党刊党报上不说,网上乱说;不负责、无根据地批评指责,甚至站在错误的立场上,采取错误的方式方法,对中央的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乱加评论,发表歪曲性的言论,散布消极情绪。党的各级组织,要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完善党内民主制度,努力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鼓励大家畅所欲言。即使民主讨论中出现比较尖锐的批评意见,但只要其出发点是好的,方向是正确的,方式方法遵守了党章和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就不能把这种党内民主讨论扣上乱评乱议的帽子。否则,就没人敢说话、愿意说话了,党内民主也就无从谈起。与此同时,任何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章以及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合规有序地参与党内民主讨论,不能打着民主讨论的幌子,乱评乱议中央。 三、全面从严治党需要进一步完善党代会制度 党员是党的主体,各级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党员行使自己权利的集中体现。各级党代会都是由党员或党代表选举产生的,而各级党代会又依照党章选举产生党的同级全委会、常委会,并决定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因此,广泛发扬民主必须充分发挥党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特别是以下几方面工作还有待加强。 1.落实和完善党代表任期制 过去,党代表只在党代会期间发挥作用。党的十八大强调,落实和完善党代表任期制,就是使党代表在党代会召开期间及闭幕后都能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但在实践中,各地落实党代表任期制的情况并不平衡,不少地方依然停留在文件中和口头上。要扭转这一局面,关键在于要建立健全实行党代表任期制的具体制度、规则和操作程序,要有刚性的明确规范。其一,明确规范党代表列席同级党委有关会议的制度。党代表列席同级党委有关会议,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列席中央委员会的会议和地方党代表列席同级地方党委有关会议。中央委员会率先垂范,每次全会都邀请一些来自基层的全国党代表列席。各省受邀列席全会的基层党代表一般为1至2人。全会根据会议内容邀请相关的党代表与会。为了便于充分发挥党代表的作用,应明确规定,全国党代会的党代表也可以列席其所属省、市、自治区党委有关会议以及所在基层党组织有关会议。各级地方党代表可参照此项规定列席相关会议。由于各级党代表人数比较多,每次列席的人数多少、占代表的比例多大,都需要明确规范。此外,党代表列席会议也要尽量与其专业和所从事的工作相结合。其二,建立健全党代表联络机构。党代会闭幕期间,由于相关机构缺位,党代表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因此中央强调,地方各级党委都要建立健全党代表联络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经常联系党代表,安排其调研考察。其具体做法,可以参照人大代表的相关制度,即由省、市、自治区党委的党代表联络机构,负责全国党代表和同级党代表的联络工作和调研考察。地方各级党委也应设立党代表联络机构,负责同级党代表的联络工作和调研考察。调研考察可定期也可不定期,但应规定任期内最低的考察次数。其三,完善党代表的民主监督机制。党章规定,各级党代会选举产生同级全委会,全委会选举产生常委、书记、副书记。也就是说,党代会作为党的同级权力机关,它既有权监督由其产生的全委会委员,也有权监督由其间接选举产生的常委、书记、副书记。因此,各级党委应当组织党代表参与干部的评议、考核和问责等工作。在现行的干部管理体制下,党员干部的产生分为两类:一类是各级党委成员,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另一类是党委职能部门的负责干部,由组织任命或公开招聘。但无论哪种情况,党代表都有权参与评议、考核和任用工作。党的全委会有权要求党委常委、书记、副书记向常委会汇报工作,接受质询、问责。而同级党代表也可以列席这样的会议,参与对党员干部的质询、问责。同时,党代表可以通过各种合法合规的形式,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要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各级党组织要积极创造制度环境和政治氛围,使党代表能够行使监督权,发现和举报各种贪污腐败行为。要保护党代表进行民主监督和举报的积极性,确保他们不会因为举报而遭到打击报复。 2.建立健全党代表提案制 党代表参与党内事务、尽职履责的一个重要形式就是提交提案。党代表根据自身所了解的情况,向同级党代会、党委全委会、常委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从内容上看,提案可以是批评性的意见,也可以是工作建议。党代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可以集中提交提案,大会应及时将党代表的提案分类整理。凡是涉及大会报告和候选人提名的提案,都应及时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或由主席团转发给各代表团讨论。凡是涉及党的职能部门的提案,都应由大会转交该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和及时处理提案所涉及的问题,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党代表答复。党代表提交的议案不能有去无回,泥牛入海无消息。党代表实行任期制,党代会闭幕期间应继续履行自己的职责,进行调研,提交提案。党代表联络机构应统一负责接收党代表的提案,并将其分类整理,转交给党的各相关部门。党代表联络机构还要负责提案的督办落实工作,使提案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3.深化地方和基层党代会制度改革 党的十八大提出两项重要改革措施:其一,深化县(市、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这项改革对于充分发挥县级党代会的作用十分必要,但具体改革的措施还应进一步细化。如何理解常任制,实行常任制是否需要设立固定的机构,党代会常任制的机构与党委全委会是什么关系,都应通过试点加以明确规范。党代会应由全委会负责召开。所谓常任制,是党代会应经常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党的重要工作。同级党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人事任用,都应提交党代会讨论决定。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应各司其职,改变以往常委会代替全委会和党代会直接进行决策的做法。可以相信,随着党代会常任制的试行推广,党内民主必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其二,试行乡镇党代会年会制。十八大之所以明确提出试行乡镇党代会年会制,是由于乡镇党组织的发展及其各项工作的实际需要。乡镇党组织规模相对较小,党代表之间相互比较了解,这就为充分发挥党代会的作用,直接通过党代会研究决定党的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乡镇党代会一年召开一次,就可以及时总结上一年的工作,安排下一年的工作。凡属重要问题,均可以在党代会上进行民主讨论、民主决策。全委会和常委会应当根据党代会的决定开展工作。这就使党的基层民主得到进一步发展,可以极大地调动广大党员和党代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党代会还可以直接对乡镇党员干部进行民主监督。乡镇主要党员干部都应向党代会报告工作,接受党代表的质询乃至问责。党代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监督制约干部权力的运用,避免少数人大权独揽,独断专行,以权谋私。 四、全面从严治党需要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 中国共产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根本工作制度。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和建设的,也是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活动、开展工作的。民主和集中是辩证统一的,也是不可分割的。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策,开展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干部总喜欢片面地理解和推进民主集中制:有的干部片面强调集中,把民主集中制变成了单纯的集中制,使权力集中在少数人特别是“一把手”手中,无视党内民主和集体领导的原则,独断专行;也有一些干部从另一个极端来理解民主集中制,片面强调所谓的民主,把民主理解为只讲自由,不讲集中,不讲纪律,为所欲为,毫无约束,他们对集体的决策、上级的精神阳奉阴违,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自作主张、自搞一套的做法。这两种倾向既阻碍了党内民主的发展,也影响了党的团结统一,使相关党组织丧失了战斗力。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严肃党内生活,最根本的是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着力解决发扬民主不够、正确集中不够、开展批评不够、严肃纪律不够等问题。要健全和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促使全党同志按照民主集中制办事,促使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1](P35)。全面从严治党,无疑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整治各种破坏民主集中制的行为。不仅要整治只讲自由不讲纪律、只讲民主不讲集中的行为;也要整治只讲集中不讲民主、独断专行的行为。 第一,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各级领导班子才能真正建立起健康有序的工作和决策机制。领导班子在作出重要决策时,应广泛发扬民主,要使每个成员都能畅所欲言。应允许各种不同的意见发表,鼓励各种不同的意见进行交流交锋,以便群策群力,集思广益。领导班子的一把手应具有坦荡的胸怀和包容精神,认真听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特别是不同的意见,带头贯彻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不能搞“一言堂”,压制不同意见:也不能讨论之前就先入为主,先定调子,阻碍民主讨论。民主讨论是正确决策的基础和前提,但要形成正确的决策,还必须在民主的基础上进行科学集中。所谓科学集中,就是集中正确的意见,排除错误的意见,就是去粗取精、去伪存真。集中的过程也是大家达成共识、形成统一意见的过程。这些意见最后还要通过表决形成正式决议。表决程序包括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票决。凡是重大事项决策和重要人事任用,都应实行票决制。票决应实行匿名投票,当场开票。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形式干预和操纵投票。如果大家意见比较一致,票决也会比较顺利;但如果意见不统一,意见各方又不能相互协调,那么就只能通过票决作出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旦决议通过,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不管原来持何种意见,都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决议。 第二,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在领导班子内部形成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领导班子成员都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他们彼此之间是平等的,只有分工的不同,没有高低上下之分。但长期以来,一把手的权力过分集中,独断专行的情况比较严重,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则往往有职无权,或者说只有执行权而无决策权。这不仅影响了领导班子的集体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也损害了领导班子成员之间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而只有实行民主集中制,才能切实保障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使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都能平等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进行民主讨论,并独立自主地进行投票表决。因而,实行民主集中制,也可以纠正一把手高人一等、擅作主张,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盲目服从的不正常现象。 第三,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实行科学决策,避免决策失误。科学决策来源于对实际情况的充分了解和对事物发展变化的正确判断,决定于决策者理论政策水平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每个决策者由于主观条件的差异和对客观事物了解判断的不同,可能提出不同的决策建议。因此,在决策的过程中,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彼此进行深入交流。这不仅有利于大家求同存异,形成相对一致的意见,而且也有利于集思广益,广采众家之长,进行科学决策、正确决策。根据以往的经验,决策失误大多数都是因为没有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没有经过充分的民主讨论,而是根据少数人特别是一把手的意见,武断决策所造成的。而导致武断决策的深层次原因,往往是一把手急功近利,脱离现实和实际需要,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民主集中制原则没有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就会使武断决策、错误决策畅通无阻。所以,要避免决策失误,除了要不断提高决策者的决策水平和决策能力,还要坚决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 第四,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在领导班子内形成监督制约机制。领导干部的贪污腐败都与以权谋私有关,而他们之所以能够以权谋私,则主要是由于监督制约机制不到位、不完善。权力过分集中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必然产生腐败。领导班子内少数人特别是一把手大权独揽,我行我素,说一不二,擅作决定,难免滋生腐败。如果决策涉及重大项目、重要工程,特别是土地的拆迁开发、大型市政建设、公共交通建设,那么利益相关者为了得到项目和工程,很容易采取违法违规的手段,拉拢腐蚀决策者。结果,必然出现权钱交易、权色交易。贪污受贿的决策者就会搞利益输送,损公肥私。据统计,多数贪污腐败分子都是在重要工程的承包中出现问题的。如果决策涉及重要人事任用,则很容易产生买官卖官的腐败行为。不少政绩平庸、能力较弱乃至贪污腐败分子,之所以能够得到提拔重用,都是行贿买官的结果。行贿的对象之所以集中在少数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是因为他们大权独揽。当决策者手中的权力受到监督制约,不能为其所用的时候,行贿现象自然得到遏制。因此,铲除腐败的根本途径就是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并对权力实行有效的监督制约。这就需要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任何决策,包括重大事项的决定和重要人事任用,都要通过民主讨论集体决策。任何个人的意见,包括一把手的意见,都不能强加于人,强加于集体。这样,在决策中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就不太容易了。受贿索贿、权钱交易是见不得阳光的。公开透明的制度,严格的民主集中制程序,是防止贪污腐败滋生蔓延的利器。 [收稿日期]2016-02-15标签:从严治党论文; 党代表任期制论文; 民主集中制原则论文; 党代会报告论文; 民主制度论文; 决策能力论文; 反腐倡廉论文; 时政论文; 党代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