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视角检视中国择校现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视角论文,正义论文,择校论文,现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择校问题已经涉及到从学前到高中所有学生和家长的利益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成为我国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对于择校的公平性问题,学者们见仁见智,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给了我们一个分析问题的新视角。
一、正义原则解读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一种在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公平选择的结果。原初状态正义原则的前提条件,罗尔斯对其进行了种种限制,使两个正义原则成为人们选择的必然结果。
1.正义原则选择的环境
罗尔斯认为要想建立公平、正义的制度,必须以正义的原则为指导。怎样才能选择正义原则?为了达到此目的,罗尔斯预设了一种非历史、非现实性的原初状态,“一种其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且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相对平衡的社会力量所决定的状态”。[1] 罗尔斯认为通过假设原初状态的各种合理的和能被普遍接受的限制条件,就可以达到正义原则的选择。正义原则的选择有主客观两方面的环境。客观环境是指公平的正义的选择需要一种资源上中等程度匮乏的环境,所谓中等程度匮乏的环境,即自然资源和其它资源既不太贫乏,以使人们丧失理智,也不太丰富,从而使合作计划成为多余。人们的利益既有冲突性,又有一致性,使人们的合作既有可能性也有必要性。正义原则选择的主观环境可以分为两个方面:首先,从动机上看,利益各方都有合理的生活计划,他们相互冷淡,既不自利也不利他,只是想寻求自己尽可能高的收益而不考虑去损害对方。罗尔斯认为只要相互冷淡的个人对中等匮乏条件下的社会利益的分配提出了冲突的要求,就达到了正义的环境。从对利益各方知识条件的限制看,罗尔斯设置一道无知之幕,隔开了处于原初状态中进行选择的各方与现实中个人的联系。他假定各方不知道他们的社会地位、阶级出身、天赋、气质及善的观念;也不知道他们属于什么时代、他们的经济地位、政治状况和文明水平。但是,原初状态中的各方知道一般的社会信息,如关于人类的一般事实、政治和经济的理论原则、社会组织基础和人们的心理学法则,“各方被假定知道所有影响正义原则选择的一般事实。在一般信息方面,即一般的法律和理论方面没有任何限制”,[2] 即迈克尔·桑德尔所言原初状态各方的知识结构分为两种:“一种是指各方所不知道的东西,另一种是指各方确实知道的东西。”[3] 原初状态的设置建立了一种处境,它“对所有自由和平等、具有适当信息和合理行为的当事人来说都是公平”的,[4] 罗尔斯认为在这一处境中,处于社会合作体系中的自由平等的理性人选择正义两原则——平等自由原则与差别原则是必然的,因为这一环境排除了其它原则如功利原则等存在的可能性。
2.正义两原则选择解析
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是处于原初状态条件下的利益各方选择的必然结果。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是基于一个更一般的正义观推导出来的,即“所有社会价值——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个人的利益。”[5] 平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6] 这一原则保证公民的政治权利不受侵犯,是其它原则存在的基础;差别原则,即,“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7] 这一原则“大致适用于收入与分配,以及对那些利用权力、责任方面的不相等或权力链条上的差距的组织机构的设计”。[8] 其中第一原则优先第二原则的整体,即自由优先;第二原则中的机会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正义两原则是为了保障一切人的平等自由和机会平等,且任何不平等的利益分配都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即保证了最大最小值,或者说最坏结果的最好。利益各方知道一旦他们选择了两个正义原则,即使他们处于最少受惠者的地位,他们的利益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且公平正义原则一旦选择,由于“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上的地位和他的天赋,因此没有人能够修改原则以适合他自己的利益”。[9] 两个正义原则是一种理想状态中的理想选择,尽管一些专家、学者对其褒贬不一,但它确实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分析问题的独特视角,对建立一个公平、合理、正义、秩序的社会有其深刻的现实意义。
二、正义原则下的择校制度
基于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及原初状态下选择的两个正义原则,我们推导出尊重正义原则的择校制度,它能较好体现教育的公平性、正义性、平等性和秩序性。
1.人人都应有自由平等的择校权
罗尔斯认为人们在原初状态中选择的第一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它具有优先性,是依据其它所有原则进行选择的基础。胡森认为“平等”的内涵包括三个方面:每个人都不受任何歧视地开始其学习生涯的机会;以平等为基础对待不同人种和社会出身的人;促使学业成就的机会平等。[10] 保证平等自由的择校权,才能保障每个学生都有一个平等的起点,享受平等的教育资源,取得相对的学业成就。教育平等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最伟大的工具,所以,我们选择的择校原则,首先应该体现自由平等,给所有学生和家长——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平等自由的择校机会,使所有家长、学生都有权利根据他们的需求选择任何一所自己偏好的学校,而学校不能以任何不正当的理由拒绝或接纳部分人的要求。同时,任何人也不能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损害别人择校的权利和利益而增加自己的利益总额,“我们不能根据处在某一地位的人们的较大利益超过了处在另一地位的人们的损失额而证明收入或权力方面的差别是正义的”。[11] 公平的择校制度,“必须消除交易优势”,[12] 择校不是处于优势地位的人的特权,它是所有人共同的、平等的权利。另外,择校的主体是学生及其监护人家长,而不是学校,因此学校不能以任何不适当的理由为借口把部分学生拒之门外。
2.择校要保护弱势群体的最大利益
保证择校能够促进所有人的发展,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现况的改善,也应成为择校正义性与公平性的重要限制条件。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认为社会财富的分配应该“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即在最少受惠者利益得到改善的条件下,允许差别的存在。例如有下面三种情况Ⅰ、Ⅱ、Ⅲ,存在上(T)、中(M)、下(B)三种可能性,大家会选择哪种情况呢?根据罗尔斯的最大最小值原则,理性的人经过反思平衡会选择第三种情况,尽管各个层面的境遇不是平均的,但是它能够改善所有人的状况,[13] 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的改善。这一点也能由我们的直觉判断所证实。从这里,我们看出,差别原则也体现了补偿原则,“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14] 社会财富分配只要能给社会中每个人都带来利益,给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差别的存在就是正义的。当然,差别原则不是补偿原则,但是它确实达到了某些补偿的目的。差别原则也表达了一种互惠的观念,是一个互相有利的原则。社会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合作人体系,处于优势地位的人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牺牲其他人的利益,“只有互惠的利益才被允许的”,[15] 才能促进每个人福利的发展。公平正义的择校制度,必须适合于差别原则,通过择校能改变所有学生的状况,特别是要让处于弱势地位的家长和学生能在择校中,得到更多实惠,而不是部分处于优势地位的为了得到私己的利益,而牺牲多数处于不利地位的学生和家长的利益。教育需要公平,因为教育也是最重要的达到公平的手段,因此,“差别原则将分配教育方面的资源,以便改善最不利者的长远期望”,[16]“教育的一个作用是使一个人欣赏他的社会的文化,介入社会的事务,从而以这种方式为每一个人提供一种自我价值的确信”。[17]
3.择校应该有正义的法律法规作保障
为了说明正义原则在具体制度中的应用,罗尔斯设立了将两个正义原则用于制度的一种四个阶段的序列:人们在原初状态中选择两个正义原则、确定满足两个正义原则的宪法、制定体现正义原则与宪法的法律法规、应用规范,即司法阶段。在这一过程中无知之幕逐渐被排除。为了使制定的法律法规能体现两个正义原则,罗尔斯认为“还应当采取原初状态的观念”,[18] 不过,这时法律的制定者除了不知道有关具体的个人信息、社会地位、及其自然天赋在分配中的地位和善的观念,他们理解社会理论原则、知道有关社会的一般事实,如自然环境、资源、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文化的水平等。“从立法代表者——他们总是不知道自己的特殊情况——的见解来评判各种方案。法律不仅必须满足正义原则,而且必须满足宪法所规定的种种限制条件。”[19] 罗尔斯认为在立法阶段起主要作用的是差别原则,“在立法阶段,第二个原则发生了作用,它表明社会、经济政策的目的是在公正的机会均等和维持平等自由的条件下,最大程度地提高最少获利者的长远期望”。[20] 鉴于此,择校制度首先要体现正义的原则,并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卫护,体现正义原则的法律应该最大限度地保护弱势群体的长远利益,避免居于强势地位的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如地位、权力、势力、财富、社会声望等讨价还价,破坏原初状态下建立的公平原则,保证所有的家长与学生平等自由的择校权的实现,并使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人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改善,或得到补偿,以保证所有的学生在入学起点、学习过程和学习成果等方面得到平等的利益。
三、我国择校问题诊断
我们用由罗尔斯正义原则推导出的公平择校原则,来检视我国目前的择校现象。从理论上看,只要择校制度制定遵循了公平、正义的原则,让受教育者平等自由地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尽管不能保证结果的绝对公平——就能改善受教育者的现状,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但现在问题是我国目前的择校现象是否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择校制度下的制约规则,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照:
1.是否所有的家长与学生都有自由平等的择校权
我们首先审视一下,在择校行为中是不是所有的家长和学生都有择校自主权?众所周知,我国择校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教育资源分配的极度不均衡所致,并不是因学生想要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多种教育模式的结果。资源分配不均衡,不仅表现在地域差异,如区域差异、城乡差异等,而且就是在同一座城市也表露出了巨大的校际差异,如重点校和普通校之分;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资源分配的失衡不是优化配置的结果,而是教育市场无序竞争和教育政策不力的后果,优秀的教师、先进的设备、充裕的资金、荣誉的光环、优越的地位等都集于重点校一身,而普通校却在择校的热潮中,被迅速地冷落和边缘化,在各个方面与重点校都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面对重点校与普通校的不同,毋庸置疑,每个家长都期望自己的孩子能进重点校,占有更多优质的教育资源,接受良好的教育,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我国目前的状况是,优质的教育资源有限,并不能满足每个学生的需求,这势必导致很多人不能进入重点校。于是每个学生都能选择重点校的愿望便成为泡影,所以人人都应该拥有的择校权就不可能存在。那么哪些人能进重点校呢?至此,进入重点校的标准问题便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在我国除了大家比较认可的能力标准外,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社会声望、权力、势力等在择校中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如“钱”和“权”。[21] 有人曾统计过有的学校择校生在某些重点校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如有的占到招生人数的一半,收费标准为每生3万到5万元,[22] 而且交费的名目也很多,如择校费、借读费、赞助费等。[23] 我们可以看出学生能不能进入重点校,是以学生家庭的经济政治综合实力为标准,家长与学生并没有自由平等的选择学校的权利,而学校也并不会尊重所有学生的选择,能以不正当的理由拒绝部分学生的要求,这实际上不是我们所说的正常意义上的择校,而只是择校的变异而已。其实质是,学校“择生”,而非学生“择校”,而学校择生的目的,从某种意义上看,是经济利益所驱使。我国目前的择校实际上与正义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2.择校能不能改善所有利益相关者的现状
我们再来考察一下我国择校的存在是不是改善了所有利益相关者的现状,尤其是弱势群体。首先,从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出,不仅我国的优质教育资源有限,不能满足所有学生的需要,而且优质教育资源的出现,是以牺牲普通校的正常发展为代价的。或者说,择校行为在使部分学生获得优质教育的同时,却使更多孩子丧失了应有的受教育条件,“可以说重点学校和示范学校是在牺牲普通学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家为了他们的发展,调走了普通学校的优秀教师,选拔走了普通学校的优秀学生,使重点学校、示范学校在国家特殊政策的保护下,在广大普通学校的扶持下,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而广大普通学校,由于‘水土流失’,得不到政府的保护和扶持,逐渐沦为薄弱学校。”。[24] 择校的无序性、不公平性、非正义性,使很多普通校的优秀教师大量外流,资金匮乏,教学设备落后,只有既没有权势,也没有政治地位和经济实力家庭的孩子才不得不进入普通学校。部分人获得的利益,是以牺牲其他人的利益为代价,这种择校显然是不公平的。这种择校行为不但没有使最少受惠者的利益最大化,反而,使其利益受到损害,且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其次,对于一些重点校的发展也并非有利。由于太多的人想挤进重点校的大门,很多重点校的招生人数急剧膨胀,从而使很多重点校难负重荷,教育质量出现下滑,甚至有的重点校在扩招与扩建中被拖垮。同时,很多重点校的校长们也有很多“苦衷”,他们面对的是“权势”与“金钱”的重压,他们必须平衡“权”与“钱”,以及社会舆论的压力。第三,学校以“权”和“钱”等作为择生的标准具有很大的腐蚀性。毫无疑问,公职人员手中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应该为人民谋福利,为公共利益服务,而现在却用在了谋求私利上,虽然,这与这些官员的个人素质有关,但无序的择校也给他们提供了机会。另外,由于择校不规范,学校领导在与学生家长的交易中,也没有足够的免疫力,且面对滚滚而来的“财富”,又没有足够的监督,家长腰包的钱并没有都用在教育事业的发展上,很多去向不明,一些学校领导被拉下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25] 第四,无序的择校,增加了人们的不满情绪。望子成龙的家长为了让孩子能接受良好的教育,有一个好的人生起点,有些或者千方百计托熟人、找关系,或者用自己的辛苦钱交高额的择校费,即使孩子能进入重点校,家长心里也难高兴,更何况很多家长费尽心思也难如愿,所以不公正的择校既加重了家长的经济负担,也增加了他们的心理压力。从择校成功的学生看,他们所选择的重点校原因不一定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学业水平、身体特点以及住所条件等,而仅仅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占有优质教育资源,而家长为自己孩子能进重点的所作所为又会在孩子心灵上播下什么种子呢?从实质上看,我国目前的择校并没有给所有利益相关者带来真正的好处,而是严重破坏了教育公平。
3.我国的择校有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保障
从理论上看,择校有其优势。首先,择校能够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即择校不仅能提高教育的整体水平,而且能给学生提供更为广泛的选择范围,使学校的发展更加适于不同家长和学生的需求,如学校类型多样性,办学思想与目的、办学水平、办学模式等有不同特色,能满足家长与孩子不同需求。其二,择校可以促进学生的发展。家长与学生可以从自己的视角出发,根据自己的身体特点、兴趣爱好、学业水平、住所远近等等条件,自由地选择学校,有助于学生发展的多样性。但是,我国目前的现象,虽然涉及从学前到高中几乎所有相关家庭的切身利益,但是现实的择校现象,是无秩序的,不仅没有尊重两个正义原则,反而与之相背。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现在除了一些法律对择校行为禁止外,还没有体现正义要求的法律法规对实际存在的范围广泛、涉及面广的择校行为进行适当积极地规范、控制和调整。虽然国家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有的甚至自相矛盾,基本处于任其发展的状态。择校不仅没有给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带来真正的好处,反而导致了人们之间的更加不平等。
政策制定者或者认可择校行为,建立健全择校制度,且体现差别原则,实现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补偿其不利地位带来的影响,如美国实行的“教育券”制度;或者加大力度均衡教育资源,把择校控制在正当范围内,如韩国、日本,他们学校的设备相同,师资,包括校长在内都是定期轮换,因而择校不会成为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