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汉语受事主语句系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受事论文,汉语论文,主语论文,先秦论文,系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被动式问题历来是古汉语语法研究的一个重点。王力(1958)认为,“具有结构特点”的被动式才是“真正的被动式”,在先秦汉语里就是“于”字式、“见”字式和“为”字式。王先生的观点影响很大,自那以后,语法学界所谓古汉语的被动式,一般就是指此三式。
我们把这三种“被动式”放在整个先秦汉语受事主语句系统中重新进行考察,通过考察,不仅对先秦汉语受事主语句系统有了一个整体的了解,而且对“于”字式、“见”字式、“为”字式的性质有了新的认识。我们认为,把“于”、“见”、“为”看作被动式的“结构特点”,依然是用西方语言的“形态”观念比附汉语的产物,是基本脱离先秦汉语实际的。据我们研究,先秦汉语受事主语句系统可分为“意念句”、“遭遇义动词句”和“指称句”三大类。下面逐一说明。
一 意念句
这是汉语受事主语句最基本、最古老的一种类型,从甲骨文到现代汉语,一直都使用。这种句子完全靠语义限制和语境限制确定被动关系,动词本身无任何形态标志。略为提示几例:
(1)辛丑卜,衍:黍登辛亥?十二月。(《殷虚文字缀合》62)
(2)a.己酉,王才,
其易贝。(《四祀
其卣》)
b.王睗乘马,是用左王。(《虢季子白盤》)①
(3)君伐,焉归?(《左传·昭公十年》)以上表被动意义的各例,动词均没有任何形态标志。尤其是例(2)的a(被动)和b(主动),句式完全一致, 如果不靠语境限制和词语的语义选择限制,我们是无法分辨何为主动、何为被动的。
有时,为了表达的需要,可以在表被动的动词后面引入施动者。比较以下三例:
(4)赵以其大吉,地削兵辱,主不得意而死。 (《韩非子·饰邪》)
(5)是以一夫倡而天下和,兵破陈涉,地夺诸侯,何嗣之所利?(《盐铁论·结和》)
(6)然兵破於陈涉,地夺於刘氏者,何也? (《汉书·贾山传》)。以上三例主要部分基本相同,区别在于,例(4)是简单的意念句, 例(5)、(6)则是在例(4)的基础上加上了施动者。例(6)动词与施动者之间有介词“於”,例(5)则无。
“于”的介入,是历史发展的结果。在最早,施动者的出现是不用“于”为介的。例如:
(7)我吏其方?我吏弗其方?
贞:方其我吏?
贞:方弗我吏?(张秉权《殷虚文字丙编》69)刘翔等(1989)在解释这一例时指出:“同一内容,采用了两种不同的句式,后两句是问方(国)会不会加害于我(商)的使者,是主动句;而前两句则是问我(商)的使者会不会被方(国)所害,‘方’就是‘于方’,虽然没有用介词‘于’,但施动者出现了,其被动的意念非常明显。”再如:
(8)颂其万年寿,
臣天子。(《颂壶》)
(9)(舜)既月乃日,觐四岳群牧,班瑞于群后。 (《尚书·舜典》)
(10)舜臣尧,宾于四门。(《左传·文公十八年》)
(11)比干剖心,孔子拘匡。(《荀子·尧问》)
(12)夫燕之所以不犯寇被兵者,以赵之为蔽於南也。(《战国策·燕一》)以上各句,意思依次是,“颂(人名)永远做天子的臣下”(,永远);舜受四岳群牧的觐见;舜向尧称臣(比较“晏子臣于庄公”(《晏子春秋·内篇杂上》);孔子被匡人所拘;燕不受寇、兵的侵害。动词臣、觐、臣、拘、犯、被皆表被动意义。
至西周金文,这种句子的动词与施动者之间开始有了“于”(以下讨论也包括“於”),例如:
(13)保侃母易贝于南宫。(《保侃母》)
(14)鬲易贝于王。(《鬲尊》)这就是所谓表被动的“于”字句,其“于”字被认为体现了被动句的“结构特点”。然而,从上面的论述可明显看出,这个“于”并不负担任何“被动”信息,它的任务仅仅是介绍出施动者。在它出现以前,句子已是被动义了,而且施动者的出现最初并不依赖于它,以后也不是绝对依赖于它。说这个“于”并不表被动的另一个重要依据是,它还可介引出受事者,句子形式与“被动句”一样,句意的理解只是靠语境限制和词语间的语义选择限制。这种句子先秦并不少见。如:
(15)矧今天降戾于周邦,惟大艰人,诞邻胥伐于厥室。(《尚书·大诰》)
(16)郑伯之享王也,王以后之鞶鉴予之。虢公请器,王予之爵。郑伯由是始恶于王。(《左传·庄公二十一年》)
(17)a.人主之患在於信人。信人,则制於人。(《韩非子·备内》)
b.夫制於燕者,苏子也。(《战国策·燕一》)
(18)a.子胥父诛于楚也,挟弓持矢而干阖庐。(《谷梁传·定公四年》)
b.君盍诛於祝固、史嚚以辞宾?(《左传·昭公二十年》)最能说明问题的是例(17)、(18)。例(17),同样的“制於X”,a是说人主受制於人,被动;b则是说苏秦控制燕国,主动。 例(18),同样的“诛於(于)X”,a是说子胥之父被楚国诛杀,被动;b 是说君主诛杀祝固、史嚚,主动。正如我们不能说例(15)、(16)以及(17)b、(18)b的“于”是表主动的一样, 我们也不能说例(17)a、(18)a的“于”是表被动的。
其实,早有学者注意到“于”不表被动。例如郭锡良等(1979.P.297)、康瑞琮(1980.P.38)均指出了这一点。 但多数学者依然持旧说。例如朱德熙(1982)仍认为这个“于”是“表被动语态的”,唐钰明、周锡(1985)、杨五铭(1980)、周清海(1992)等也有相近看法。分歧的双方都没有正面展开论证。
有的学者在事实和观念之间左右为难,不知所措。例如:
(19)楚子使章让於邓,邓人弗受。(《左传·桓公九年》)杨伯峻(1986)注:“让於邓,犹言让邓,於字不宜有,但古人多有此种语法。”(P.125)既言“不宜有”,又言“古人多有”, 显然自相矛盾。究其因,所谓“不宜有”者,在说者观念中,“於”是表被动的标志,应该“邓”为施事才对,可实际上“邓”却是受事,所以“於”不宜有;所谓“古人多有”者,乃是说者亲眼所见的许多事实,不能不承认。然而,承认了也就意味着将彻底动摇自己关于“於”的观念,而这又是说者无法接受的,于是只有自相矛盾一条路了。
王力(1983)承认过去认为“于”字式是被动式是一个“错误”(P.383),这是非常可贵的。但他同时又认为, “于”字式“只是借用处所状语来引进施事者。”对此我们仍不能同意。我们看到,介词“于”在甲骨文中的用法已非常广泛而复杂,粗略地说,可以介引处所、时间、对象、施事、受事等(张玉金(1994)),所有这些加起来体现了“于”的性质,很难说其中谁借用了谁。
至此,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个问题,即,我们说“于”既不表主动,也不表被动,那么,它的作用到底是什么?这涉及到“于”的基本性质问题,全面论述已超出了本文的范围,只能谈一点概括性意见。我们知道,古汉语的动宾之间语义关系复杂多样,许多种类的宾语与它们的动词之间能够插入“于”字,例如受事、施事、处所、时间、原因等。可以说,凡是能插入“于”字的动宾结构,其“于”字的作用就在于使原结构变为动补结构,从而强化该结构原有的语义关系。一般说,与施事主语句相比较,受事主语句总是比较“特殊”,所以人们在使用时总是倾向于使用有“于”字的加强式,使语义更为显豁。这就是在实际用例中加强式反多于原式的原因所在。
意念句的动词前还可以加上某些助动词或副词,使句子获得某种附加意义。例如“民可使由之”(《论语》),“斗筲之人,何足算也”(《论语》),“事既毕矣”(《左传》)“门已闭矣”(《左传》)。有时“可”、“足”还可加在“於”字句前面,形成复杂形式。如“声音不足听於耳与?”(《孟子》),“不可法於後世者”(《孟子》)。《马氏文通》认为“‘可’‘足’两字後动字,概有受动之意”。这是误解。“可”、“足”作为助动词,其后的动词并不都能解释为被动意义。例如“(汝)可怜哉”(《庄子》),“其生可乐”(《庄子》),“我犹不足贵也”(《庄子》)“不足活身”(《庄子》)。从意义上看,“可”表可能、意愿,“足”表值得、够得上,与被动义无关。正如上举之“既”、“已”等表完成的副词与被动义无关一样。意念句之表被动,是由受事成分处于主语位置决定的。
二 遭遇义动词句
先秦汉语受事主语句的另一种类型,就是用表遭遇义的动词加在及物动词前面,形成动宾结构,以表示被动。这些动词有遇、遭、受、被、罹、得、见等。对于前几个动词的性质,人们一般无异议。唯独对于“见”字,学界历来认为是表被动的虚词。我们认为,“见”字与其他遭遇义动词在语法功能、语义特点上完全一致,不宜分作两种对待。
第一,从组合能力来看,遭遇义动词既可以独立带名词性宾语,又可以独立带动词性宾语,表示的意义完全一致。例如:
(20)道下,遇雨将不出,是不归也。(《左传·昭公二十二年》)
(21)郑游眅将归晋,未出竟,遭逆妻者,夺之,以馆于邑。(《左传·襄公二十二年》)
(22)德厚而受禄,德薄而辞禄。(《晏子春秋·内篇杂下》)这是带名词性宾语的例子。带动词性宾语的例子如:
(23)楚大子建之遇谗也,自城父奔宋。(《左传·哀公十六年》)
(24)诸所遭执而欲恶生者,人不必以其请得焉。(《墨子·大取》)
(25)好善无厌,受谏而能戒。(《荀子·修身》)这些遇、遭、受带动词性宾语表示被动,不会有人持异议,它们与上述例(20)—(22)的遇、遭、受属于同一个词,也不会有异议。经过观察我们发现,“见”字与这些遭遇义动词一样,不仅用在动词性词语前,而且也用在名词性词语前,表述的意义完全一致。用在动词性词语前的用例即所谓“被动式”人们都很熟悉,这里先举用于名词性词语前的例子:
(26)昔者越国见祸,得罪于天王。(《国语·吴语》)
(27)韩与荆有谋,诸侯应之,则秦必复见崤塞之患。(《韩非子·存韩》)
(28)夫安乐无事,不见覆军杀将之忧,无过燕矣。(《战国策·燕一》)
(29)奴之病得之流汗数出,炙於火而出见大风也。(《史记·扁鹊仓公列传》)
(30)病见寒气则遗溺,使人腹肿。(《史记·扁鹊仓公列传》)以上例(26)—(30)诸“见”字显然不能解释为看见,也不是表被动的虚词所能解释,因为其后为名词性成分。它们只能解释为遭遇义。“见祸”即“遭祸”,“见崤塞之患”即“遭崤塞之患”,“不见覆军杀将之忧”即“不遇覆军杀将之忧”,而“见大风”、“见寒气”之类至今仍存在于现代汉语之中,为遭受义。“见”的这种用法古汉语中并不少见,它与用在动词性词语前的“见”意义完全一致。例如“见伐”(《左传》)就是“遭伐”;“见保”(《孟子》)就是“受保”;“见爱”、“见恶”(《墨子》)就是“遇爱”、“遭恶”;“见刳”(《荀子》)就是“遭刳”。因此它们应属同一个词,并且这个词与上述(20)—(25)诸例所示的遇、遭、受等在组合能力、意义特征上完全一致。副词通常不能用在名词性词语前,介词也不能单独带名词性宾语。②既能独立带名词性宾语,又能独立带动词性宾语的只有动词。这种动词是汉语谓宾动词中固有的一类,现代汉语、古代汉语均如此。
再观察“见+及物动词”本身的变化关系。请看下例:
(31)是少与我俱,见苦,为生难,故重弃财。至如少弟者,生而见我富,乘坚驱良逐狡兔,岂知财所从来,故轻弃之,非所惜吝。(《史记·越王勾践世家》)
(32)存亡继绝,卫弱禁暴,而无兼并之心,则诸侯亲之矣。修友敌之道,以敬接诸侯,则诸侯说之矣。所以亲之者以不并也,并之见则诸侯疏矣。所以说之者以友敌也,臣之见则诸侯离矣。(《荀子·王制》)例(31)是庄公评论他两个儿子的一段话,从上下文可知,“见苦”和“见我富”语法性质是相同的,后者可以看作前者语法上的扩展式。单纯的“见苦”很像所谓的被动式,但是比照它的扩展式,“见”与“富”(苦)之间可以插入“我”,可知此“见”字只能是表遭受义的动词。因为,“我富”这样的主谓结构与被动意义是不相容的。“见我富”只能是“遇我富”之意,所以“见苦”也就是“遇苦”或“受苦”。再看例(32)。我们知道,按照一般的说法,古汉语动宾结构,当宾语前置时,前置宾语与动词之间置一“之”或“是”字,形成“O 之(是)V”式。③此式还原时须去掉“之”或“是”。换言之, 古汉语动宾结构存在如此变换关系:A式:VO=B式:O之(是)V。例如:
(33)我思古人,实获我心。(《诗经·邶风·绿衣》)
(34)先君之思,以勗寡人。(《诗经·邶风·燕燕》)
(35)楚子惧吴,使沈尹射待命于巢。(《左传·昭公五年》)
(36)今吴是惧而城於郢,守已小矣。(《左传·昭公二十三年》)同一个动词“思”,例(33)用A式,例(34)用B式。同一个动词“惧”,例(35)用A式,例(36)用B式。古汉语动宾结构这种变换关系,是其他任何结构所没有的。现在来看例(32),显然,“并之见”、“臣之见”为B式结构,我们完全可以按照变换规则,把它们转为A式,使句子成为“见并则诸侯疏矣”、“见臣则诸侯离矣”,而不改变原文的意思。如果承认古汉语动宾结构存在A式
B式的变换关系,承认“并之见”、“臣之见”是B式结构,就必须承认“见并”、“见臣”是它们的A式,为动宾结构,从而承认“见V”结构为纯粹的动宾结构。
“见”的遭遇义是从“见”的本义直接发展而来的。《说文》:“见,视也。”按,视必有所及,而所及即所遇。“见”的遭遇义便由此产生。《尔雅·释诂下》:“逢、遇,见也。”郭注:“行而相值即见。”《战国策·秦二》:“甘茂亡秦,且之齐,出关,遇苏子。”高诱注:“遇,见也。”如果把“见”看作虚词,则难以说明其虚化的过程,事实上也未见有人作过这方面的解释。
“见”为遭遇义动词,所以它常可以和其他遭遇义动词形成对文、异文。例如:
(37)故国离寇敌则伤,民见凶饥则亡。(《墨子·七患》)
(38)信而见疑,忠而被谤,能无怨乎?(《史记·屈原列传》)
(39)(汝)速已则可矣,否则尔之受罪不久矣。(《说苑·臣术》)
(40)汝速已则可,不则汝之见罪必矣。(《孔子家语·致思》)例(37)、(38)是对文之例。例(39)、(40)为内容相同的一段话,一作“受罪”,一作“见罪”,是异文之例。这都说明“见”和这些动词的性质是一样的。在我们考察“见+及物动词”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似乎有利于虚词说的句子,对这些句子我们并不回避。例如:
(41)言顺比滑泽,洋洋纚纚,则见以为华而不实;敦祇恭厚,鲠固慎完,则见以为掘而不伦。(《韩非子·难言》)例(41)的“见以为”,我们很难找到一个恰好相当的遭遇义动词来替换其中的“见”,而翻译成现代汉语又是“被认为”,似乎这是“见”等于现代汉语的“被”的理由。其实不然。我们说“见”是遭遇义动词,只是因为它与其他遭遇义动词在语法功能上完全一致,语义上也有共同的特征,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必须在语义上相等。在一些句子中,它们不能简单地互相替换,这完全是正常的、必然的。简单地把翻译的话当作语法分析的依据,这倒常常是产生误差的原因。
其实,对于这个“见”字的真正性质,前人也早有察觉。例如殷孟伦、殷焕先、周迟明、姜可瑜等先生明确指出这个“见”字是“承受义动词”,其后的及物动词已经具有了宾语的性质(注:《古汉语简论》148—149页,山东人民出版社,1979。)。这些认识与我们的研究正相合,只是他们没有展开论证。
现在来谈谈“被”。表被动的虚词“被”最初来源于遭受义动词“被”,这是没有疑问的。问题是何时完成了这种转化?王力先生认为“大约萌芽于战国末期”(注:王力(1983)第391页。), 他举了以下三个例子:
(42)今兄弟被侵,必攻者,廉也;知友被辱,随仇者,贞也。(《韩非子·五蠹》)
(43)万乘之国,被围于赵。(《战国策·齐策》)
(44)国一日被攻,虽欲事秦,不可得也。(同上)我们检查了《韩非子》中的全部“被”字句,除了王先生上引的例(42)外,还有如下六例:
(45)故奸莫不得而被刑者众,民疾怨而众过日闻。(《奸劫弑臣》)
(46)军败晋阳,身死高梁之东,遂卒被分,漆其首以为溲器。(《喻老》)
(47)处非道之位,被众口之潜。(《奸劫弑臣》)
(48)身尊家富,父子被其泽。(同上)
(49)其可以罪过诬者,以公法而诛之;其不可被以罪过者,以私剑而穷之。(《孤愤》)
(50)宽哉,不被於利;絜哉,民性有恒。(《说林下》)总共七例。例(42)及(45)、(46),“被”字用在动词前面,例(47)至(50),“被”字用在名词性词语前面,都是遭遇、蒙受义,显然是同一个词。然而王先生的办法是,用在动词前面的是“被动式的助词”(如例(42)),用在名词性词语前面的则“作为动词”(如例(47))(注:王力(1983)第398页。)。 这实际上又堕入“依句辨品”的套子中了。依照这种办法,上述遇、遭、受等动词也可以分别相应地分为两个,这大概没有人会同意。王先生本来是主张按有无“结构特点”确定被动句的,所谓“结构特点”,就是只能用于此,不能用于彼,可是在实际中似乎没有很好地贯彻这一宗旨。
“被”在战国晚期仍是遭受义动词,那么它什么时候虚化为表被动的虚词的呢?需另作专门研究,这里只举两个例子,提示至少在六朝末年,“被”已虚化了。
(51)其王本姓温,……因被匈奴所破,西踰葱岭,遂有其国。(《魏书·西域传》)
(52)父子并有琴书之艺,尤妙丹青,常被元帝所使,每怀羞恨。(《颜氏家训·杂艺》)
这里的“被”显然是替换“为×所×”中的“为”的。如果“被”还是遭受义,这种替换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在遭受的意义上,“被×所×”是文不成义的。
三 指称句
上古汉语还有一种受事主语句,即通常所说的表被动的“为”字句。该句包括两种形式:“(N)为(N)V”和“(N)为N所V”(括号表示其中的成分可省略)。对于这种“为”,语法学界一直存在两种意见,一方以马建忠(1898)、吕叔湘(1956、1959)为代表,认为是个“断词”(马)或“系词”(吕);另一方可以黎锦熙(1924)王力(1983)为代表,认为是表被动的“介词”(黎)或助动词(王)。目前多数人持黎、王的意见。分歧的实质在于“为”后的动词性成分究竟是对受事主语的指称,即动词性成分转指受事,还是对受事主语的陈述。只有后者才是真正的被动式。以下必要时称前者为指称式,后者为陈述式。
“(N)为(N)V”产生并盛行于春秋战国时期,而“(N)为N 所V”萌芽于战国晚期,盛行于两汉及魏晋南北朝, 两者不仅产生年代不同,而且据我们的研究,性质也不一样。前者是指称式,后者才是陈述式即真正的被动式。下面进行讨论。
“为”在上古有多种含义,但与我们的讨论相关的则是通常解释为当作、算作、称为、成为、是等等的“为”,它们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后面必需带指称性成分,名词性成分自不必说,如果是谓词性成分,处在“为”的后面也要指称化,如:
(53)下虐上为弑,上虐下为讨。(《国语·楚语下》)
(54)汉东之国,随为大。(《左传·桓公六年》)例(53)表示事类,即主语属于“弑”、“讨”这一类的事。例(54)的相应成分则是指“大国”。
春秋晚期,“为”开始单独带谓词性成分。我们把春秋战国时期“为”后的成分分为四类,第一类为名词性成分,如“晋为盟主”(《国语·鲁语下》)之类,例子很多。上述例(53)、(54)可算第二类,虽是谓词性成分,但性质很清楚,与“被动”问题无关。第三类指如下这类句子:
(55)寡君闻有不令之臣为君忧。(《左传·昭公二十二年》)
(56)彼若谋害楚国,岂不为患。(《左传·襄公二十六年》)以上两例,“为”后及物动词的受事成分(“不令之臣”、“彼”)虽处在主语的位置上,但由于语义选择的限制,排除了它们是陈述式的可能性。其中的“V”或“NV”均已指称化, 意思是:“成为国君担忧的对象”,“岂不是患害”。正因为如此,这种“为(N)V”与第一、二类一样,还能进入只有指称性成分才能进入的“以……为……”式中。如:
(57)尧以不得舜为己忧,舜以不得禹皋陶为己忧。(《孟子·滕文公下》)
(58)夫人岂以不胜为患哉?弗为耳。(《孟子·告子下》)例(57)、(58)如果去掉“以”字,就是“不得舜为己忧”、“不胜为患”,成为第三类了。
第四类即通常所谓“被动式”,例子很多,略举两例如下:
(59)管蔡为戮。(《左传·襄公二十一年》)
(60)今伐其师,楚必救之,战而不克,为诸侯笑。(《左传·襄公十年》)从现代的角度看,这种句子中的“为”都可以换上“被”,而且很通顺。这也许就是它们被看作陈述式的主要原因。然而,请比较“管蔡为戮”和“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论语·阳货》),我们实在看不出它们在语法关系和语义关系上有什么不同,唯一的“区别”是,翻译为现代汉语,前者可以是“管蔡被戮”而后者不可以是“唯女子与小人被难养”,因此前者便被归入“被动式”而后者则被归入“判断句”。经仔细观察,我们认为第四类与前三类其实并无二致。理由如下:
1.它们可以在相同语境中与前三类或其他指称性成分形成连文、互文,还可以扩展成指称性成分,这说明二者的性质是一致的。例如:
(61)初,伊公佗学射於瘐公差,瘐公差学射於公孙丁。二子追公,公孙丁御公。子鱼曰:“射为背师,不射为戮,射为礼乎?”(《左传·襄公十四年》)。杨伯峻注:子鱼,差之字)。
(62)谄谀者亲,谏争者疏。修正为笑,至忠为贼,虽欲无灭亡得乎哉!(《荀子·修身》)
(63)故绕朝之言当矣,其为圣人於晋,而为戮於秦也。(《韩非子·说难》)
(64)此宝也,宜为君子器,不宜为细人用。(《韩非子·喻老》)
(65)a.是以国为虚戾,身为刑戮也。(《墨子·鲁问》)
b.故国为虚厉,身在刑僇之中。(《墨子·非命中》)
(66)员不忍称疾辟易,以见王之亲为越之擒也。(《国语·吴语》)
(67)此行也,君为妇人之笑辱也,寡君未之敢任。(《左传·成公三年》)例(61)—(64)的“为背师”、“为礼”、“为贼”、“为圣人”、“为君子器”是无可置疑的指称式,则与它们连用的“为戮”、“为笑”、“为细人用”也应当是指称式,其意思分别是“成为戮杀的对象”、“成为笑辱的对象”、“当作细人的器用”等等。“身为刑戮”以及类似的话在《墨子》中屡见,它不仅可以与指称式“国为虚戾”连用(例(65)a),而且可以说成“身在刑僇之中”(例(65)b )。例(66)、(67)的“为越之擒”、“为妇人之笑辱”也是明显的指称式,不妨看作是“必为吴禽”(《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和“为诸侯笑”(《左传·襄公十年》)这类句子在语法上的扩展。
2.它们可以和其他表指称的“为”字式一样,前面加上介词“以”形成“以……为……”或“以为”式,而这是只有指称性成分才能进入的句式。例如:
(68)虢之会,鲁人食言,楚令尹围将以鲁叔孙穆子为戮,乐王鲋求货焉不予。赵文子谓叔孙曰:“……子盍逃之?不幸,必及於子。”对曰:“豹也受命於君,以从诸侯之盟,为社稷也。若鲁有罪,而受盟者逃,鲁必不免,是吾出而危之也。若为诸侯戮者,鲁诛尽矣,必不加师。请为戮也……”(《国语·晋语》)
(69)我言维服,勿以为笑。(《诗经·大雅·板》)
(70)夫礼者以财物为用。(《荀子·礼论》)例(68)“以鲁叔孙穆子为戮”、“为诸侯戮”、“为戮”指同一回事,其一致性一目了然,可互相印证。其余两例性质也十分清楚。可以看出,如果把各例的“以”去掉,就是所谓“被动式”了。这正好说明,所谓“被动式”中的动词是指称性的,因为,如果是陈述性的,就不可能与“以”配合。
3.“为”后的谓词性成分已指称化,既然可以指称受事,从理论上讲,也应该可以指称施事。事实上确有这种情况,只是比较少见。这一事实非常重要,过去被忽略了。例如:
(71)敌国宾至,关尹以告,行理以节逆之,候人为导,卿出郊劳。(《国语·周语中》)
(72)公曰:“章谏吾曰:‘愿君之废酒也!不然,章赐死’。如是而听之,则臣为制也;不听,又爱其死。”(《晏子春秋·内篇谏上》)
(73)季康子问:“弟子孰为好学?”(《论语·先进》)例(71)是说候人为导人者,而不是候人被导;例(72)是说臣为制君者,而不是臣被制。例(73)是说孰为好学者,而不是说“孰被好学”,“被好学”文不成义。再比较如下两例:
(74)(范献子曰)人不可不学。吾适鲁而名其二讳,为笑焉;唯不学也。(《国语·晋语九》)
(75)五年,代地大动……六年,大饥。民言曰:“赵为号,秦为笑。以为不信,视地之生毛。”(《史记·赵世家》)同是“为笑”,例(74)的“笑”指被笑者,受事;例(75)的“笑”则指笑人者,施事(秦笑赵)。如果把例(74)的“为”看作表被动的虚词,则势必要在同一个“为笑”中分出“为[,1]”、“为[,2]”来,这大概不会有人同意。有时所指称对象既是动作发出者,又是动作受体,很难只归入施事或受事。如:
(76)夫民,生厚而用利,……利过则为败。(《左传·襄公二十八年》)
(77)于是禹以为河所从来者高,水湍急,难以行平地,数为败……(《史记·河渠书》)这两例“败”指的是民和河水自身,而不是被败之意。
上述既可指称受事,也可指称施事的情况,也相应体现在“以…为…”或“以为”式中。如:
(78)子赣知孔子思归,送冉求,因诫曰:“即用,以孔子为招”云。(《史记·孔子世家》)
(79)陈庆虎、庆寅畏公子黄之偪,訴诸楚曰:“与蔡司马同谋。”楚人以为讨,公子黄出奔楚。(《左传·襄公二十年》)
(80)秦大而近,足以为援。(《左传·文公六年》)例(78)“招”转指受事(孔子),例(79)“讨”也转指受事(公子黄),例(80)“援”则转指施事(秦)。
上述三条,都是“被动式”难以解释的,而用指称的观点,则可对包括所谓被动式在内的全部现象作出统一的解释。此外,从历时发展的角度看,也不宜采取“被动式”的观点,因为这样无法解释表被动的“为”由实到虚的过程。除非认为它一开始就是虚词,与动词“为”没有联系。
至战国末年,出现了“为N所V”式,但极少见,例如:
(81)楚遂削弱,为秦所轻。(《战国策·秦四》)
(82)夫直议者,不为人所容。(《韩非子·外储说左下》)此式的大规模、爆发性的流行,是在西汉时期。(唐钰明1987),(姚振武1996b)
如何看待“为N所V”式?按照学术界的一种重要看法,“所”是谓词性成分名词化标记,“所V”主要特点就是指称受事。 如果仅从这一点看,把“为N所V”看成指称式几乎无懈可击,马建忠(1898)吕叔湘(1956、1959)也正是这样认为的。这种看法还可以反过来证明我们上面对春秋战国时期“为(N)V”的分析是正确的,因为我们可以解释说,正是由于“为(N)V”的构造是“为│(N)V”,其中“(N)V”已指称化,所以才有可能在语法、语义关系完全不变的情况下加进一个“所”字,使其性质更加明确。
但是,大量事实迫使我们不得不放弃这种似乎顺理成章的结论,我们无法否认“为N所V”是陈述性的,也就是说,它是真正的被动式。理由如次:
1.许多“为N所V”,其上下文只能容纳陈述性成分,不能容纳指称性成分。例如:
(83)始皇上泰山,为暴风雨所击,不得封禅。(《史记·封禅书》)
(84)方士徐市等入海求神药……乃诈曰:“蓬莱药可得,然常为大鲛鱼所苦,故不得至……”(《史记·秦始皇本纪》)
(85)汉王追楚,为项籍所败固陵。(《史记·魏豹彭越列传》)上述各句都是在陈述受事主语怎么了,而不可能是指称它成为了什么。其中带处所状语的,更是指称性成分所不容的。
2.我们知道,判断句如果主语和表语具有同一性(注:我们认为“为”字不宜看作系词,因为它还有成为、作为等含义。因此严格地说它后面的成分不宜称为表语。但在下面的例句里,它确实与系词的作用相近。为便于说明问题,姑且称其后的成分为表语。),其间的“为”往往可以省略。如:
(86)吾乃今日知先生为天下之士也。(《史记·鲁仲连邹阳列传》)这是指称式的一个规律。如果“为N所V”是指称性的,则其主语、表语必具有同一性,其“为”字也应该可以省略,但事实上却绝不可省略,可见它不是指称式。然而,“为(N)V”是指称式,而其“为”也不可省略,这似乎与“为N所V”相一致,其实不然。因为,“为(N)V”式的“(N)V”有赖“为”字才能指称化,所以“为”不能省。而按说“所V”不仅指称化了,而且名词化了,这时“为N所V ”的“为”仍不能省略,则是难以解释的。
与此相关,以“N所V”直接作表语的判断句,主语和表语之间却不能插入“为”字。例如:
(87)祸兮( )福所倚,福兮( )祸所伏。(《老子·下篇右第四十九》)
(88)代地( )吾所急也,故封豨为列侯,以相国守代。(《史记·高祖本纪》)这是真正的判断句,谓语指称主语“是什么”,但在主语和谓语“N 所V”之间的括弧里却不能加上“为”, 因为一加上“为”就变成陈述主语“怎么样”了,而这与文意是格格不入的。
3.“为N所V”只用于受事主语句,而不能用于施事主语句或其他句子,这也是它与“为(N)V”的一个重要区别。
4.“为N所V”式也绝不象“为(N)V”式那样能进入“以……为……”这种典型的指称式中。也就是说,没有“以N为N所V ”这样的句式。如果“为N所V”是指称性的,却不能形成此式,这是说不通的。
“为N所V”式显然是从“为(N)V”式发展来的。但是,这种发展不是一种简单的扩展,而是对“为(N)V”内部变异要求的一种满足。一般说,指称和陈述是一对对立的范畴,名词与动词之分,本质上就是指称和陈述之分。但两者又有统一的一面。语言中广泛存在的名词、动词的互相转化实际上就是这种统一性起作用的结果。(姚振武 1996a)
词类之间可以发生指称和陈述的互相转化,句式之间也存在相似现象。目前这方面研究得还很不够。据我们粗浅的观察,句式之间发生这种转化的原因,最初可能与人们对该句式的主观态度有关,属于语用平面。请看下面两句话:
a.小王是一个老实人。 b.小王很老实。两者语义基本相同,区别在于a是指称式,讲小王是一个什么样的人;b是陈述式,讲小王怎么样。可是在实际运用中,有时明明意在表达a义,却用了b式,反之亦然。因为,毕竟说a也意味着b,说b也意味着a。这表明,在语义基本相同的前提下,指称式与陈述式在语用平面存在某种兼容性。据我们观察,这正是导致它们互相转化的主要原因之一。这种转化的结果不难看到。例如,战国时的陈述式“以为”(认为之意)就是从春秋时大量存在的指称式“以X[,1]为X[,2] ”变来的(姚振武1997)。现代汉语中,表陈述的“是……”、“是……的”句(“是”、“是……的”为语意焦点标记,吕叔湘(1985)也是从表指称的“是……”(“是”为系词)转化来的。
我们认为,从春秋晚期的“为(N)V”到西汉的“为N所V”,体现的也是由指称式到陈述式(被动式)的转变。“为(N)V”虽是指称式,但它可以用来表陈述,因为说“(栾黡)为诸侯笑”(左传)(栾黡成为诸侯嘲笑的人)也就意味着“栾黡被诸侯嘲笑”。毕竟当时语言中缺乏一种专表被动语义关系的陈述式,因此有时把这种指称式用于陈述是十分自然的。例如“不为酒困”(论语)、“道术将为天下裂”(庄子)等,陈述的意味就比较浓。但这种用法由于受到句式本身的限制,必然是不自由的。“为(N)V”式表陈述的需要与自身表指称的形式相互作用,终于迫使形式本身作出调整,以满足陈述的需要。这种调整就是“所”字的介入,从此真正的被动式乃告产生,并且立即大面积、高频率地使用开来,以区别于“为(N)V”。(姚振武 1996b)
“所V”在“为N所V”中表现出陈述性,也有其内在原因。 从表面看, “所V”是名词性成分,但它与真正的名词在概念内涵上却不同。如“鱼,我所欲”(孟子),“鱼”和“我所欲”虽是同指的,但在概念内涵上,“我所欲”却是对“鱼”的陈述,是分析形式。可以认为,在“为N所V”式中,“所V”的两个因素在起作用, 一是它一般只与受事有关,这保证了该式只用于受事主语句,并有了形式标记,二是上述概念内涵上的陈述性。而它的指称性则淡化乃至消失了,正如上述表认为的“以为”和表焦点的“是”或“是……的”,它们原有的指称性淡化乃至消失了一样。
“为N所V”中的“为”已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为”,“所”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所”,两者相结合共同转化为真正的被动式的标记。这一点也可以从上述例(51)、(52)得到证明。即,只要“为N所V”的“为”还属于动词范畴,它就不可能被“被”取代,同样,如果其中的“N所V”还是指称性的,它也不可能与“被”相配合,因为语义选择上无法相容,即不可能有“被│匈奴所破(之人)”这样的语义选择。
从理论上说,按照正常的组合规则, 完全可以产生指称性的“为N所V”。事实上确实有,只是极为罕见。《墨子》中有这样一例:
(89)然则率天下之百姓以从事于义,则我乃为天之所欲也。我为天之所欲,天亦为我所欲。(《墨子·天志上》)这一例“我为天之所欲”与“天亦为我所欲”连文,均是指称性的。其“之”是名词性偏正结构的标志。这种“为N所V”极为罕见,是因为在先秦它自然形成的机遇就很少,至西汉,陈述性的“为N所V”爆发性地大量产生,更使它几乎没有了存在的余地。
值得注意的是,东汉以后,另产生了一种“为N之所V”式。例如:
(90)神农失水而陆居兮,为蝼蚁之所裁……悲仁人之尽节兮,反为小人之所贼。(贾谊《惜誓》)从表面上看,这一例的“为N之所V”与上引例(89)《墨子》中的“为N之所V”完全一样,其实性质是不同的。例(89)的“之”是习见的名词性偏正结构的标志,而例(90)的“之”则是陈述式“为N所V”广泛流行之后,为了加强被动意味而插进去的,从而形成了陈述性“为N所V”的加强式。两者产生的年代不同,而且后者的“为”可以换成“被”。例如:
(91)为半钱债而失四钱,兼有道路疲劳乏困,所债甚少,所失极多,果被众人之所怪笑。(《百喻经·债半钱喻》)而这是例(89)这种指称性的“为N之所V”所绝不允许的。陈述式“为N所V”的加强式还有“为N之所见V”。关于这方面,可以参考唐钰明(1985、1987)、姚振武(1988)。
以上我们对先秦汉语受事主语句系统进行了全面的考察,结论是,先秦汉语表达被动关系自有一套方式,基本上不存在以特定语法标记为手段的被动句。王力先生所谓“真正的被动句”不符合先秦汉语实际。在这个问题上,学者们往往是根据西方语言的某种形态(在汉语中则表现为专表某种语法关系的虚词)来比附汉语的某一部分事实,而忽视了这些事实自身所处系统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由这种方法所得出的“结论”,多年来几经传播,影响是非常深广的。
《马氏文通》标志着中国现代语法学的开始,距今已一百年了。一百年了,如何站在汉语自身的立场上,从汉语自身的事实出发来探讨汉语,而不是用西方语法观念来“规范”汉语,是学者们不断谈论的话题。看来要真正做到这一点,还需作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