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_养老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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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加快社会保险的立法工作;2.提高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程度,包括扩大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建立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体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3.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

关键词:社会保险制度 市场经济 保险意识 社会统筹 个人帐户

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前,我国不存在完整的社会保险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即在1951年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并于1953年1月进行了修订。这个《条例》是社会保险方面的一部重要法规,内容包括退休、疾病、伤残、生育、死亡等保险项目,实施范围开始限于各种所有制百人以上的工、建、交企业,后来扩大到全部国营企业。70年代后,城镇大集体企业也陆续参照条例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保险制度,则由国家颁布各项单行法规确定。可以说,从5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就已经建立起项目比较齐全的社会保险制度。这套社会保险制度在其后几十年中部分内容有所调整,但基本特征没有变化。其具体标志是:(1)实施范围仅限于国营企业和大集体企业;(2)个人不交费,对劳动风险不承担责任,却有享受保险的权利;(3)层次单一,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4)没有坚持明确的基金提取和使用制度,只规定企业缴纳相当工资总额3%的费用建立保险基金,用以支付集体保险事业的各项待遇。1969年以后,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改为按需要全部由企业支付,不再提取基金。

针对当时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一些突出不合理问题,从1984年开始,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改革探索。主要是:(1)在国营企业范围内试行了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到1990年年底,全国93%的县市实行了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40%的县市实行了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参加统筹的职工有5000万人,其中离退休人员1000万人;京、津、沪三市及福建、江西实行了省(直辖市)级统筹。实践证明,这项改革对于缓解企业之间退休费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保障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2)1986年为配合劳动合同制的推行,建立了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保险制度。(3)1986年建立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对破产企业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和企业辞退的违纪职工实行待业保险。

上述改革措施,突破了“企业保险”的格局,初步建立了单项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费开始实行,人们的社会保险意识有所增强。这就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新的社会保险制度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二、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历史上形成的社会保险制度,部分照搬苏联的模式,部分带有供给制的性质。虽经80年代的调整和初步改革,但总的来说仍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覆盖面小,实施范围窄。我国现行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实施的对象主要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区县以上大集体企业的职工,区县以下小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很不健全,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劳动者和广大农民基本上还没有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有些新建立的保险制度,如1993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法规只限于国有企业。这种状况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长期并存的格局,不能对全体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限制了劳动力在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合理流动,妨碍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也影响了社会保险分散风险功能的发挥。

2.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城镇主要依附于企业,表现在社会保险基金制度很不健全,新建立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可统筹的范围很小;在农村主要依附于家庭,表现在部分具备条件的地区尚未开展养老保险工作,合作医疗制度也有待恢复。由于社会化程度低,不得不把社会保险这种本属于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推给企业和家庭,致使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因费用支出过多而造成企业和家庭不堪重负、面临困境的局面。这种状况不仅削弱了社会保险对劳动者的保障功能,而且也阻碍企业的发展和参与市场竞争。

3.企业和职工的保险意识不强。由于旧的经济体制的长期影响,加上宣传教育不够,造成广大干部和群众的社会保险意识比较淡薄。一方面表现在职工群众存在依赖心理,只想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不考虑自己应尽的义务,缺乏为自己的生老病死积累资金和缴纳费用的自觉性;另一方面,有些地方的领导干部也没有认识到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责任和政府行为,轻视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工作,甚至擅自挪用基金去进行风险投资或弥补财政经费的不足。

4.管理体制分散,缺乏统一的立法和管理办法。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由政府各部门多头分散管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决策和管理上的矛盾,再加上国家社会保险法一直没有出台,致使不同地区和不同所有制之间办法五花八门,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权威性难以发挥,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快社会保险的立法工作。社会保险工作具有权威性,是政府的行为和职能,应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因此,目前急需制定《社会保险法》,特别是制定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医疗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农民养老保险条例》等,以便做到有法可依。但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社会保险立法既要全国统一,又要留有余地,并允许在新老制度转轨时期采取过渡性措施。

2.提高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程度。社会保险具有互济性的特点,它可以通过大数法则,积少成多、集腋成裘,把少数人遇的风险分散到大多数人身上,这就决定了提高社会保险社会化程度的必要性。提高社会化程度,可以考虑从如下诸方面着手。(1)扩大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应保证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享有社会保险的平等权利;在农村,中等以上经济发达地区,应普遍建立养老保险制度。(2)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对同一地区内的所有单位按统一费率收缴各项社会保险费,逐步建立和完善各个险种的基金制度,并扩大调剂范围。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应实行省级统筹,并最终过渡到全国统筹。失业保险基金先实行市县统筹,省级调剂,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关于资金来源,养老、医疗保险实行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负担;工伤、失业保险以企业负担为主,个人不缴费。至于基金模式,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可实行部分积累式;失业保险实行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方式,并按照失业状况变化实行弹性费率;医疗和生育保险实行现收现付式;工伤保险按照企业工伤频率的高低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农民养老保险实行完全积累方式,基金以县为单位进行核算、平衡和管理。(3)建立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体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适用于各类企业的职工;其待遇水平以保障基本生活为标准。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的好坏来建立。此外,还应根据职工个人收入状况建立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3.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已明确指出:“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1995年3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再次强调:“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在总结我国各地经验,并吸收国外各种养老保险模式优点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养老保险模式,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突破性进展。

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主要含义是:(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养老基金和个人帐户养老基金两部分组成。(2)社会统筹养老基金具有互济功能,属社会再分配性质,在受益成员之间调剂使用。个人帐户养老基金所有权归个人,本人用不完的,其直系亲属可以继承,不具有互济功能。(3)社会统筹养老基金全部由职工所在各单位缴纳;个人帐户养老基金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企业缴纳的一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组成。

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充分体现了“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这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社会统筹使每个被保人不论退休前收入高低,只要投保够一定年限,退休后都可领到相同数额的养老金,体现了公平原则;个人帐户又使投保人在职时的收入差距和贡献大小得以体现。在职时工资收入高,工作(投保)年限长,贡献大,进入个人帐户的金额就大,退休后领取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就多,反之,领取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就少,体现了效率原则。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既保障了广大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又体现了职工在职时所做贡献大小的差异。

第二,具有较强的激励作用,有利于调动职工个人缴费的积极性。建立个人帐户后,职工个人缴费直接进入帐户,做为退休后的养老金积累直观明了地呈现在每个职工眼前,使职工在观念上从原来的为退休职工缴纳退休费转变为为自己存钱养老。缴费与否,缴多缴少,都与个人今后的养老金多少直接相关。个人缴费积累的资金所有权属于职工本人,并可以按规定转移和部分继承,从而调动了个人缴费的积极性。

第三,有利于建立起职工、保险机构督促企业缴费和职工、企业督促保险机构加强基金管理的内在约束机制。当前,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困难是各地都感到棘手的问题。企业不缴、少缴,瞒报、少报工资基数,致使基金入不敷出,积累越来越少,一些地方不得不提高保险金收缴率,造成了恶性循环。职工个人也不关心企业是否按规定缴费。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后,由于个人帐户内记入了企业缴纳的部分养老金,就使企业缴费与职工个人帐户上的金额产生了关联,从而职工会主动督促企业缴费。养老保险机构也可以通过个人帐户来核实企业的工资总额,以防止少报、瞒报,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由于养老金这种“养命钱”直接记在个人户头上,职工和企业更加关心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从而有利于督促社会保险机构加强对基金的管理,防止基金被挪用、滥用,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有利于促进劳动制度改革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职工有了个人帐户,在工作调动、就业间断和在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流动时,就可以把在不同时期、不同单位储存的养老保险基金,在个人帐户上累加,随工作变动而转移。这样,职工就不会只局限在国有企业里,青年择业也不会只向国有企业挤。有利于企业和职工的双向选择,有利于职工的合理流动。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还为企业根据生产情况随时招收和辞退职工创造了条件。因为职工被辞退后只要能再就业,其个人帐户的累计金额就会增加,退休后的生活就会得到保证。同时,由于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并非由职工退休时所在单位单独承担,而是由职工一生所在各单位分别缴纳统筹基金,于是失业职工再就业就变得容易了。这些问题的解决,就能把用工制度搞活。发挥企业的用工自主权,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便于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形成。

第五,有利于养老保险制度在城乡之间接轨。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险,原来基本上是空白。现在较富裕地区逐步发展起来的投保资助养老保险,都是以个人帐户为基础的,属储蓄积累型。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制度之后,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缴费的比例会逐渐提高,个人帐户中基金的份额也会逐渐增加。这样,将来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接轨,实现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就比较顺利,从而有利于城乡之间劳动力流动,缩小城乡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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