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轨理论视角下的城市流动犯罪青少年调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角论文,青少年论文,理论论文,城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识码]A
本文探讨的对象是城市外来犯罪青少年,他们是在城市犯案的、非本地户口及犯案年龄在18岁及以下的青少年。他们一般因外出打工或随在异地寻找工作机会的父母或朋友而来到城市。学术界从家庭结构、父母教养方式、学校教育方式、同龄群体、社会亚文化及青少年自身发展的特点等多角度探讨了青少年犯罪问题,然而城市外来青少年犯罪不同于一般青少年犯罪。本次调查发现:从农村流入到城市的青少年在流入城市后,受到自身所拥有资源的影响及社会结构的制约,其社会流动往往是一种平行甚至向下的流动,这种流动使其无法拥有实现目标的合法手段与渠道,从而发生各种形式的越轨行为或犯罪行为。
一、研究方法
本次研究以问卷调查方法为主,调查地点选在湖北省武汉市未成年人管教所,武汉市作为一个典型的流动性城市符合本次调查的需要,而全省所有青少年犯都关押在未成年人管教所;调查的对象是截至到本次调查时间(2009年11月)在武汉市犯案、非武汉市户籍以及本次案发年龄在18岁以下的犯罪青少年;另外,关于性别变量问题,对于现今犯罪趋势来讲,尽管女性犯罪增多成为很重要的趋势,但是在总体犯罪中所占比例仍为少数,尤其是流动的女性犯罪未成年人,经过调查,截至到调查时间(2009年11月),符合本次调查的未成年女性资料只有两个,因其数量特征不符合统计分析的计量要求,因此没有将这两个个案列入问卷调查①。根据严格抽样显示,截至2009年11月,在调查地点符合调查的对象总共是191人,发放问卷189份,最后回收有效问卷189份,均为男性犯罪未成年人数据资料。数据统计工具为spss11.5。
数据分析表明,这些犯罪青少年的年龄和学历集中在17岁(40.7%)和初中(63.5%),他们大多来自农村(78.8%),在城市至少生活了5年(68.38%);他们大多数是第一次犯罪(84.7%),抢劫犯罪的占多数(73.5%),其中团伙犯罪占了很大的比例(59.3%),犯罪行为多发生在城市中心区域(67.7%),犯罪刑期多数在3年左右。
基于以上实证调查的数据分析,笔者从越轨理论出发,认为城市外来青少年的社会目标与合法的制度化手段之间断裂,是他们走向犯罪的重要原因。
二、研究视角
越轨理论是解释越轨成因的一个较早的社会学理论,它的贡献在于把越轨行为主要归因于社会而非越轨者本人。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可以说是越轨理论的鼻祖,迪尔凯姆认为,失范是越轨的主要原因。在社会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社会能够有效的调节人们的需要。当社会被城市化、工业化或战争等打乱时,社会规范、道德意识等就会产生混乱,在这种状态下,社会缺乏可以依据的规则以及道德标准,个人在失去控制的需要面前,往往就会选择越轨行为。迪尔凯姆对越轨理论的贡献在于他用失范这一概念描述了当社会规范和价值相互矛盾、冲突或社会规范与价值相对脆弱时,个人和社会都会出现混乱状态这一现象[1]。
继迪尔凯姆之后,帕森斯对社会学理论进行了继承及创新,他提出了关于社会行动理论的概念构架,称为“手段—目的”框架,帕森斯称为“单元行动”,每个单元包括下列要素:(1)行动者:是指作为行动主体的个人。(2)目的:行动者所要达到的未来目标。(3)情景:是目标实现的环境因素,它又分为两个方面,行动的条件和手段。其中前者是行动者不能控制,难以改变的,而后者是可控制的。(4)规范:它涉及思想、行为取向等,这些都限制着目标的确定和实现目标中手段的选择。个人的社会行动都有一定的目的性,而其目标的实现离不开一定的手段与条件,同时所有社会行动都受一定行为规范的制约[2]。这一行动模式,如图1所示。
图1:社会行动要素
继帕森斯之后,默顿又进一步发展了越轨理论。默顿的社会学理论将社会结构“置于社会学分析的焦点上”,强调社会结构制度对个人行为的影响,并划分出三种理想的社会秩序:接受(+)、拒绝(-)、拒绝并代之以新的目标与标准(±)。这些社会秩序是由文化目标与制度手段之间相互交叉构成的,并表现为不同情况(见下表1)[3]。
如以上模型所示,在社会文化结构的几种成分中,有两种具有直接的重要性。一种成分是受到文化限定的目标、目的及兴趣组成;二种成分是全体成员或广泛分布于社会和各界的成员所持的合法的目标。这些目标或多或少是整合的——其程度是经验事实的问题——并大致按某种价值等级顺序排列。由于涉及各种程度的情感与意义,流行目标构成了参考框架。文化结构的第二个成分规定、适应并控制着实现这些目标的可以接受的方式。只有遵从这两种文化制约的个体感到满意,即实现目标后的满意和直接对通过制度化管道为达成目标而奋斗的方式感到满意,社会结构这两方面之间的有效平衡就会得到保持。社会文化所诱发的社会目标是既定的,而社会结构为社会成员所提供的制度化手段却因人而异。为达到社会所认同的社会目标而采取社会所不允许的手段将会导致社会成员的越轨行为。
默顿以美国为例,在美国,家庭、学校和大众传媒都意图宣扬竞争、奋斗和出人头地,并把物质财富和地位实现作为这种文化目标的主要标志;同时,由于社会歧视性的阶级结构和种族等级的存在,不是所有的人都可能平等地得到这些文化目标和常规手段,下层社会是无法取得和中上层阶级同样的竞争优势的,故而这种对名利目标过分重视以及达到这种文化目标的常规方法的不合理分布,就在社会特别是下层社会,引起了紧张状态,从而导致了对法律的破坏行为的发生,也就是说希望成就的压力转变成违法行为的压力,犯罪的发生就是这种压力的结果。
默顿指出,对于社会底层的穷人来说,文化指出了两个互不相容的要求:一方面要求他们取得物质财富和社会地位的行为目标,另一方面又常常剥夺了他们实现这些目标的制度性机会,这种结构性的矛盾是越轨和犯罪大量发生的原因[2]。
三、城市外来青少年越轨行为成因分析
本文从城市外来犯罪青少年的社会目标期待,实现社会目标的制度化手段的断裂以及这种断裂与犯罪行为的关联程度等几个维度,描述并分析了城市外来青少年的社会目标与制度化手段之间的断裂问题,同时因为统计意义上的显著性关联的存在,我们据此推论,制度化手段的断裂对他们走上犯罪道路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一)城市外来青少年的社会目标
1.实现更高的经济收入目标。实现经济收入的提升,是他们的重要社会目标,这一点可以从他们流动前后的收入状况及其满意度上反映,同时也可以从他们的主要犯罪动机上显示。
(1)流动前后的收入状况及满意度。由表2可知,城市外来犯罪青少年在流动前后的平均收入都不高。但是相较于户口所在地,城市外来青少年在城市可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并且经济收入有更大程度的扩展性,这也是城市外来青少年流入城市的重要原因。
由图2可知,城市外来青少年在户口所在地时对收入感到很满意的比例为2.4%,离开户口所在地对收入感到很满意的比例为2.9%;在户口所在地时对收入感到较满意的比例为1.9%,离开户口所在地对收入感到较满意的比例为9.2%。我们可以得知,城市外来青少年在户口所在地及离开户口所在地的满意比例分别为4.3%与12.1%。数据显示出,城市外来青少年在户口所在地的收入满意度要明显低于流入地的收入满意度。城市外来青少年在户口所在地对收入感到不满意的比例为20.4%,在流入地感到不满意的比例为7.2%。流入前后感到很不满意的比例分别为2.4%与2.9%。我们可以得知,城市外来青少年在户口所在地对收入不满意的比例明显高于流入地。由两者对比可知,追求收入更大程度的实现是城市外来青少年流入城市的重要原因。
图2:流入前后收入满意度
从图3可知:城市外来青少年在户口所在地最易遇到经济上的困难,其比例为50%,其次是情感困难及求职困难,其比例都为16.7%,而人际交往困难及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较少,其比例分别为14.4%及11.9%。解决经济上遇到的困难是城市外来青少年流入城市的主要原因之一。
图3:城市外来青少年在户口所在地所遇到的困难
(2)城市外来犯罪青少年的经济犯罪动机和经济类犯罪行为比例较大。由表3可知,由于一时冲动而走上犯罪道路是城市外来青少年最主要的原因,占到50.3%,这与青少年的年龄小,理智发展程度不成熟有关。其次是因物质欲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比例为34.3%。
如前所述,这些青少年犯罪以经济性的犯罪为主,其中抢劫罪占到犯罪总数的73.5%。由此可以得知,城市外来犯罪青少年的犯罪目标主要是解决经济利益和生存问题。
2.城市外来犯罪青少年的向上流动期待强烈。由图4可知,城市外来青少年期望在城市能过上更好生活的比例为78.6%。预期在户口所在地能过上更好生活的比例为67.9%。通过这两组数据比较可得出,他们期望在流入地中获得向上的流动机会,他们对于过上更好生活的期待是十分强烈的,但对于自己是否拥有足够的技能与资源来得到更好的生活却是不清晰的。
图4:流入前后能过上更好生活的可能性
(二)制度化手段的缺失与犯罪行为的关联
在以下分析中,对于犯罪行为选择这一重要的因变量,操作化为犯罪刑期和犯罪动机等两个维度进行考察。我们假设犯罪刑期越长,犯罪行为的社会破坏程度越大,犯罪行为的强度和烈度就越大。对犯罪动机的考察,本文在参照当代有影响的犯罪学和犯罪社会学方面的研究成果[4][5],综合成一组总加量表进行测量,量表的维度包括:找钱花(D=0.61),好奇(D=0.61),一时冲动(D=0.72),嫉妒(D=0.41),报复(D=0.36),寻求刺激(D=0.67),他人鼓励(D=0.58),被同伴认可(D=0.60),找乐子(D=0.67),显示自己(D=0.47)等10个,其内部的平均效度系数为:0.57。
下文从城市外来青少年社会融入、收入水平、家庭资本、社会资本及困难求助手段等几个方面阐述制度化手段的缺失状况,并从这些状况与犯罪行为的关联上寻求制度化手段的缺失与犯罪行为选择的关系。
1.城市外来青少年流动后的收入与犯罪刑期呈负相关(r=-0.154,p=0.036)。如表4所示。如前所述,这些城市外来的犯罪青少年在流动前后的收入水平都不是很高,而且提高收入期待很高,他们的流动并没有实现自己收入的显著提升。当收入越是低,越是不理想时,犯罪可能性及破坏性程度就越大,如果有更多的机会实现了收入的显著提升,可以假设犯罪的刑期可能会降低。
2.流动前后社会融入程度的变化及其犯罪影响。在问卷设计中,我们从以下四个维度对犯罪青少年流动前后“社会融入”的状况进行了比较分析:经济状况、权利保障、情感融入及社区参与②;经检验,他们流动前后在经济状况、情感融入和社区参与的差异是不显著的,他们仅仅在权利保障方面的差异是显著的,在流入城市后,他们在求职与工作中,面临的困难程度高于流动前(Z=-3.507,p=0.000;Z=-3.128,p=0.002)。也就是说,他们很难通过制度化的手段取得满意的工作和收入来源,而这一点恰恰也是基本的生存问题。
3.家庭资本与犯罪关系。从表6中我们可知,城市外来青少年父亲的月平均收入为1461元,母亲的月平均收入为965元,父母亲的收入水平在城市中都较低,但城市外来青少年父母收入的极差较大。这说明大部分城市外来青少年父母收入都较低,有少数仍可在城市提高了家庭经济收入。
城市外来青少年父母的学历都不高,其中以小学的比例最大和初中最多。父亲的最高学历是小学的比例为34.2%,是初中的比例为40.1%。母亲的最高学历是小学的比例为45%,最高学历是初中的比例为32%。父母学历处于一个较低水平,城市外青少年无法从父母中获得足够的教育支持。
父亲的收入与子女的犯罪刑期呈负相关关系(父亲r=-0.325,p=0.000<0.05),也就是说父亲的收入越高,子女犯罪的刑期越低;而母亲的收入与子女犯罪刑期的相关关系不显著。究其原因,父亲的收入水平决定了家庭的整体经济状况,经济状况越好,犯罪严重的可能性就越小,这一点和他们个人的收入水平与犯罪刑期的关联是一致的,也就是这些青少年的经济来源一是家庭的供给,一是自己工作所得,不管是哪一种方式,经济状况的好坏都与他们犯罪与否和犯罪程度有直接的关联。
母亲的学历与子女犯罪刑期有明显的关联,而父亲的学历与子女犯罪刑期不显著;通过对样本犯罪刑期与其母亲学历的关系分析,母亲是否受教育对子女的犯罪刑期有明显影响,母亲是文盲时,犯罪子女的平均刑期是11.9091年,母亲是小学、中学和高中时,犯罪子女的平均刑期分别是5.8000年、5.6484年和6.4063年,因为母亲学历在中专以上的调查对象不足5人,不具备统计分析的条件,在此不与讨论;学界研究表明,母亲的教育背景和素质可能对小孩的影响更大,因为母亲承担孩子的教育任务更多,因此对孩子的影响可能更大。
4.弱关系社会资本与犯罪的关联。社会资本是指当一个人拥有某种持久性的关系网络时,这个由相互熟悉的人组成的关系网络意味着他实际或潜在所拥有的资源;社会资本赋予关系网络中的每一个人一种集体拥有的资本;因此,一个人拥有的社会资本量,就既取决于他可以有效调动的关系网络的规模,也取决于这些网络相关联的各种人拥有的资本的数量;因此,社会资本实际上是由彼此之间有“来往”的公众之间的社会义务构成的;这里的“来往”形式多样,既包括那些以实践状态存在、旨在维持关系网络的各种物质交换和符号交换,也包括了各种发展成为社会的关系形式,诸如家庭、阶级部落和学校等;因此,社会资本的再生产就涉及了永无止境地进行社会交往的努力;正是在这些交往过程中,人们不断确认彼此之间的社会联系;而这些社会交往活动本身就意味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也就是直接或间接消耗经济资本[6]。
美国社会学家格兰诺维特在上世纪70年代对芝加哥人求职和就业的研究时发现,对于求职者而言,弱的社会关系网络可能比强的社会关系网络更能在求职过程中发生作用。在这里,血缘、地缘、亲缘等关系网络被类型化为“强关系”,而将业缘、趣缘等关系归为“弱关系”。对此,格兰诺维特的解释是,信息通过强关系网络传播时,它们被重复的可能性就会增加,而通过弱关系传播的信息会涉及很多人,并经过较长的社会距离。资金、信息、机会都是分布在社会网络中的社会资源,然而要将社会资源转化为实际拥有的社会资本,则需要具体的自觉行动。
城市外来青少年在户口地的交往对象前三位的分别是同学、亲戚、老乡,其比例分别为到25.3%、22.1%、16.2%。离开户口所在地后,交往对象前三位分别是娱乐场所认识的人、网友及同学,其比例分别为18.0%、16.5%、16.3%。在户口所在地,城市外来青少年交往对象主要是以学缘、血缘和地缘为主,离开户口所在地后则以娱乐场所和学缘为主。城市外来青少年在户口所在地,交往对象主要以强关系为主,但离开户口所在地后,他们的交往对象并非为一种工具型的弱关系为主,而是一种玩乐型的关系为主,且失去了他们在户口所在地所依赖的弱关系。这种玩乐型的关系对于城市外来青少年获得向上的流动帮助十分有限,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向城市外来青少年传递城市亚文化或是越轨亚文化。所以城市外来青少年进入城市后并非扩大了其社会资本网络,而是缩小了其进入主流社会的机会,扩大了其进入亚文化群体的机会。
科尔曼认为“社会资本”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资源,因为它是获取其他资本的基础。一个人拥有社会资本的多少依赖于两个因素:社会网络的大小,相关成员所拥有资本的总数量[7]。因此我们不仅要比较一个人拥有社会资本的组成部分,还应比较相关人员所拥有的资本的总数量。在这里,笔者选取主要亲密朋友的文化背景来考查。
在户口所在地时,城市外来青少年亲密朋友的文化水平主要以初中、小学及高中为主。其比例分别为44%、22.3%、14.7%,离开户口所在地后其亲密朋友的文化水平则初中、高中和小学为主,其比例分别为39.4%、19.4%、15.3%。城市外来青少年在户口所在地所交往对象的水平都不高,且地域的流动并没有提高他们交往对象自身的条件。交往对象的文化水平偏低,使得城市外来青少年很难扩充其社会资本的总量。
调查数据还显示,他们在流入城市前后有很多朋友曾经有犯罪记录。犯罪动机与对流入前后朋友犯罪的感受(F=2.542,p=0.030;F=4.072,p=0.002)有关联,对流动前后朋友犯罪越是持无所谓态度的,犯罪的动机越强烈。流动后朋友有无犯罪记录与他们的犯罪动机的强弱也有关联(F=4.797,p=0.030)。以上数据表明,弱关系的犯罪行为对城市外来青少年的犯罪行为选择有很强的影响。而这些弱关系没有给他们带来向上流动的社会资本,相反,很多时候成为负面影响。
而流入城市后,住所周边的人员流动情况也可以说明他们的弱关系情况,调查显示,住所类型与犯罪刑期是有关联的,住所类型流动人口越多,越不稳定,犯罪的刑期就越高(F=3.569,p=0.015;r=0.206,p=0.005)。也进一步说明了弱关系对他们的不利影响。
5.求助对象仍以血缘为主且对象单一。我国城乡二元分割体制使得各级政府乃至乡镇,长期以来都客观上从管理体制和相关政策上对城市外来人口参加社会保障设置了重重障碍,这些体制障碍中最核心的莫过于户籍制度。这种制度把同是社会主义中国的公民分为农业户口人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口,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前者在体制、政策、观念上长期受到歧视,被阻止在现代城市文明和工业文明的大门之外,几乎没有社会保障;而后者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受到国家的优惠待遇,享有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各种利益受到保护[8]。这种身份限制使得他们在社会保障和社会权益的享受方面都有不同。源于中国长期的城乡二元体制的格局,城市环境对外来人口的严重排斥性倾向[9],外来青少年在城市的环境中生存需要更高的成本。本文选取城市外来青少年在困难时的求助对象来考察其社会资本和社会权益拥有状况。
城市外来青少年在户口所在地遇到困难时,第一求助对象最多的是亲戚,其比例为63.3%,第二求助对象最多的是同学,其比例为36.8%,而第三求助的对象是网友,其比例为21.9%;而他们在流入地,遇到困难时第一求助对象是亲戚,但其比例下降为41.1%,第二求助对象最多的同事,其比例为19.6%,第三求助对象最多的是其它娱乐场所所遇到的人,其比例为23.4%。
由此可知,城市外来青少年在遇到困难时,仍然是根据血缘关系来确定人和人的权利和义务。城市外来青少年最主要的仍然是根据血缘关系去获得所需要的帮助,却很少从城市所提供的社会支持系统中获得帮助。单一的困难帮助对象使城市外来青少年的社会支持系统十分薄弱。
四、结语
1.城市外来犯罪青少年最主要是想获得经济收入上的提高。通过对城市外来犯罪青少年社会目标的考察,我们可以得知他们在户口所在地的收入水平低,他们对收入满意度不高。因此在流入到城市后,获得经济利益成为他们的主要目的。他们采取抢劫、盗劫等违法方式来获得经济收益。
2.制度化手段的缺失与犯罪行为选择具有显著的关联性。他们很难通过就业、家庭社会资本、社会交往资本等社会支持系统来实现收入的显著提高和扩大自己的上升渠道。城市外来青少年流动前后的自身资本、家庭资本和社会资本都与犯罪行为选择有关联,制度化手段的缺失是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社会原因。
基于以上分析,未来为了更好的预防城市外来青少年犯罪,城市应提供更加多元化的社会目标实现手段,加快社会结构的调整,维护城市外来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使城市外来青少年的社会目标与其实现社会目标的制度化手段得到平衡。
注释:
①但是在本次研究的其他系列报告中,涉及到了关于她们的深度访谈资料,鉴于调查分析的连续性,我们认为这次未将她们纳入问卷调查范围,本身不会影响结果的总体有效性。
②以上四个维度是根据T.帕森斯的AGIL功能模型进行划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