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I对我国产业安全的影响和对策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我国论文,产业论文,FDI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我国加入WTO的日益临近,国家产业安全成为近年来产业界、学术界 关注的一个热点议题。产业安全一般是指一国拥有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产业和战略性产业的 控制力,及这些产业在国际比较意义下的发展力。控制力是对产业安全的静态描述,是表象 特征;发展力是对产业安全的动态刻画,是产业安全的本质特征。就外国企业对东道国产业 安全的影响方式来说,有国际贸易和外商投资两种。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和深入,外商 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简称FDI)在我国引进的外资中所占份额具有举足轻 重的地位(见表一)。
我国实际利用外资情况 表一(亿美元)
根据《我国统计年鉴》(2000)计算
从表中可以看出,1990年以前FDI在实际利用外资额中所占份额一般在30%左右,1990年以 后,FDI在实际利用外资额中所占份额迅速上升,最后稳定在75%以上。外商直接投资在我国 社会经济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同时对我国的产业安全的显性和潜在影响也日益突出。 一、FDI对我国产业安全的影响
1990年以后外商直接投资成为外资进入我国市场的主体后,在以下几个方面发生了很大变 化:第一,1990年以前的投资主体是港澳台等的中小资本,1990年以后外商投资在质量和规 模上都出现了较大发展,大型跨国公司成为来华投资的主体;第二,外商投资的目的由最初 的获取我国的廉价劳动力,向开拓我国市场转变;第三,外商投资形式由合资方式为主,向 独 资经营转变,合资企业中的外商也在积极谋求控股地位。这些变化都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的 产业安全。
(一)外资企业的产业控制倾向加大
1.1990年以后,随着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纷纷涌入我国市场,跨国公司凭借其资金、技术 、规模的优势,在投资建厂过程中,外商越来越重视对企业的控制权。从外商投资的形式来 看,外商独资企业持续大幅度提高,已经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1997年起在外商投 资新设立的项目中,独资经营项目超过了合资经营项目;1998年以后,独资经营项目合同金 额超过合资项目合同金额;2000年上半年外商独资企业协议投资额占同期外商投资协议投资 额的57.64%。与此同时,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商也在积极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以达到 控制企业的目的。在外商投资比较集中的几个行业中,企业被外方控制的现象比较严重(见 表二)。
中外合资企业股权控制比例 表二
行业名称
外方控制中方控制双方股权
比例(%) 比例(%) 对等(%)
机械工业
21 67 12
化纤工业
48.91 492.09
纺织工业
52.0345.382.59
家用电器工业 75
15 10
彩色显像管工作 93.3 6.7 0
玻璃行业5大企业
60
40 0
电梯行业5大企业 1000 0
洗涤用品15家主要企业86.7 13.3 0
医药行业13家主要企业92.3
7.7 0
根据王洛林主编《我国外商投资报告》(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数据整理
2.外商投资企业在部分产业部门中处于市场垄断地位。据统计,1997年外商投资企业占据 市场份额30%以上的行业有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服装及皮革毛皮羽绒制造业、文教体育 用品制造业、仪器仪表文化办公机械、食品制造业、塑料制造业等。
3.外商由投资建厂向更多地并购国有企业、国内品牌发展。外商并购国有企业日益成为外 商直接投资的重要方式之一,而且开始从分散、随意性并购国有企业转向有目的、有计划地 并购效益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或者并购不同地区同一行业的骨干企业。香港中策公司先后在 重庆、银川、烟台、杭州、大连等城市合资控股6家国内重点轮胎生产企业;韩国锦湖集团1 995、1996年先后投资2亿多美元与天津、南京轮胎厂合资(外方持股分别为95%和75%以上), 并计划在我国南方和北方再各找一个地方投资,规模在上亿美元。同时外商在合资企业中取 得控股地位后,国内企业的产品品牌往往被束之高阁,而被国外品牌所取代。如在洗涤用品 市场上,曾经活跃过一些国内知名品牌如活力28、白猫、熊猫、天津加酶等,如今上述品牌 大多销声匿迹了,取而代之的则是奥妙、碧浪等国外品牌。这主要是因为外方控股后,从全 球营销出发,放弃了国内品牌,或者削弱国内品牌的宣传营销力度,使国内品牌产品的产量 大幅度下降,市场占有率下降。这样,由于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控制,使得被控产业成为外 国公司全球经营战略的一部分,使我国产业经济独立性下降,继而产业安全性降低。
(二)外商直接投资的技术控制
一方面是因为对外商来说保持技术垄断性比市场更重要,发达国家也严格控制高新技术扩 散,因此,在高科技领域里技术的扩散和“溢出”效应十分有限,我们不可能学到真正的技 术。允许外资大量进入反而会面临失去国内市场的危险。多年的实践证明,我国“用市场换 技术”的初衷与现实相距很远,我国主动和被动地让出迅速扩大的市场份额,实际上获得的 主要是第二、三流的技术。另一方面,目前“三资”工业企业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 的比重平均水平仅为0.4%,这一原因是由于许多三资企业根本不存在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据 对120家合资企业的调查,设立技术研究与开发机构的企业只占51%。外资控股后往往取消原 有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转而依附于外资母公司研究开发机构所提供的技术(当然一般是即 将淘汰的技术),从而形成了引资对国外技术的依赖格局,削弱了东道国的技术创新能力。
(三)外商投资企业正沿着最终产品——中间产品——初级产品的路线抢占国内市场。
由于中间产品的产业直接关联效应比较显著,可以通过产业“前向关联”和“后相关联” 影响其他产业部门;初级产品的“前向关联”效应比较大,对下游产业的发展有重要影响。 外商向中间产品型产业或初级产品型产业的投资,能够控制更多的产业,从而对我国的产业 安全构成更大的威胁。例如程控交换机是国家的基础性产业,关系着我国通信产业的发展和 安全,1995年以前几乎国外产品一统天下,如今外商控股的合资企业也占据着大部分的市场 份额。彩电行业中15家主要显像管企业中有14家与外商合资,韩国三星公司筹划在我国各经 济区域分别建立显像管生产企业。因此,简单地从彩电产量出发,认为我国的彩电行业主要 是国产的天下,未免高兴得太早了。因为彩电的上游产品大屏幕显像管仍然是外方生产,核 心部件芯片的技术仍然掌握在外资手里。
(四)我国加入WTO以后,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范围将扩大。
我国在2001年底加入世贸组织(WTO),按照有关协定,我国将会开放银行业、电信业、保险 业和专业服务业四个产业领域。目前,我国严格禁止外国直接投资介入这四个领域,或者对 其业务范围和经营地域有严格的限制,加入WTO以后我国将逐步撤除这些限制。我们可以预 测电信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等将是外商投资大幅度增长的重要产业领域。由于在这些产 业领域中我国企业的管理水平、资产质量和技术能力等方面与跨国公司相比,都明显处于劣 势。开放市场后,这些产业的所有制结构会发生较大变化,外国资本比例会上升,进而对产 业安全产生影响。
(五)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产业、市场的垄断,会削弱国家宏观调控力度。
当国内产业或市场被跨国公司控制后,我国市场就成为跨国公司全球化经营的子市场,外 商在华投资企业作为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就会从全球利益出发来经营发展,国家对宏观经济 的调控和对产业发展的监控就会大大的削弱。国家经贸委曾经有意对国内汽车生产企业进行 整合,以形成规模经济,但是国内主要汽车生产企业都有跨国公司的股份,产权已经不是完 全属于自己了,国家的调控能力就大打折扣,整合就不那么简单了,事情至今没有下文。
(六)外商的品牌控制会影响国人的社会心理
生产最终消费品的产业,如饮料、洗涤用品等,虽然产业关联度较低,不会对国家经济安 全产生直接威胁,但是这些产品直接面对消费者,在外资趋于品牌控制的态势下,长此以往 必然会使国人产生对外国产品的认同心理。这种社会心理的“溢出”,会很容易导致在其他 产业产品上对外国产品的崇拜及对民族产品的歧视。这种社会心理会在潜移默化中延伸外资 对我国产业安全的影响。
二、我国产业安全对策
国家产业安全的对策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是加快国民产业的发展,增强国际竞争 力;另一方面是在不违背国际协定和惯例的条件下,实行“有管理的保护”(Administered protection),保护本国具有战略意义的幼稚产业的发展。
(一)以技术创新为核心,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
涉及国家安全的产业,基本上都是高科技领域。FDI对我国产业安全构成威胁的最主要因素 不是资本本身而是外资对技术的垄断。美国经济学家丹尼森(E·F·Denison)根据1948—196 9 年美国实际增长率计算出五个对总体经济增长贡献最大的因素:1.“知识进展”(指技术创 新 和管理组织的改进)占经济总增长的32.7%;2.“完成的工作量”(工作小时、劳动力构成、 就业率等)占总增长的29%;3.资本存量的增长占总增长的15.8%;4.教育占总增长的14%;5.资源配置的改进占总增长的8.5%。其中,教育和知识进展两因素之和,占到总增长的46.7% ,这是任何其他因素都无法与之相比的。因此,产业安全问题,从表面上看是外国资本通过 扩大市场份额来控制国内产业,深层次问题则是由于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还停留在粗放型模 式上。我国的某些产业总规模名列世界前列,如家电产业,但产业技术相对落后,产品质量 水准低,无力参与国际竞争。因而,国家实现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的集约型的经济增长方式, 是确保该国产业安全最重要的基础性力量。
以技术创新为核心,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必须:第一,转变旧的 重生产轻科研开发的企业经营机制,树立技术创新战略意识,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科学 管理体制。不要把技术创新仅仅理解为技术的进步和突破,这是观念上的误区。技术创新包 含从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到商业化应用,从科研成果创新到管理创新到市场创新的全过程。第 二 ,必须加大科研开发投入,以企业为中心设立科技研究与开发机构,建立符合市场导向的科 技研究与开发机制。各产业应该具备技术监测能力、技术吸收能力和技术变革能力,最终实 现对世界先进技术的追踪和赶超,打破发达国家对我国产业的技术控制。第三,必须完善人 才支持政策,加快培养高素质的科技队伍。人作为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是提高产业国际 竞争力的最重要的保障。哈佛大学教授丹尼尔·贝尔在《后工业社会的来临——对社会预测 的一项探索》中就曾指出:工业社会主要是同加工的自然界竞争,后工业社会则主要是人与 人的竞争。
(二)调整产业结构,培育和发展战略性主导产业。
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均资源占有量远远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资源的短缺决定了 我国全面投资和发展一切部门是不可能的,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们也不能搞行行 都自力更生、业业都是民族工业。我们只能把有限的资源投入某些重点产业,使有限的资源 最大限度地发挥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保护重要产业的安全。当年,我国走的是不平衡发展 的道路,事实证明,这对保护我国的安全起了重要作用。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国有 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指出:“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要同产 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相结合,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其含义 也在于缩短国有经济战线,着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主导产业。
(三)建立健全产业安全的宏观政策
1.加强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导向。从政策上对外资的投向加以规定:哪些行业欢迎国外资 本进入,哪些行业对外国的直接投资是有限制的,甚至是完全禁止的;国家在社会经济发展 计划中,哪些地区是处于优先发展,对外资进入有优惠政策或较小限制的。对外资进入本国 的某些产业加以限制以保护国家经济安全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产业安全政策。如墨西哥对 外国投资的范围加以规定,并规定了投资比例、零部件的国产化率、出口义务等细则,来保 护国民产业的发展。
1995年我国先后颁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暂行规定》,但 由于没有配套的监控机制,导向效果不明显;同时,随着我国对产业安全问题认识的深入和 外商直接投资的发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应该明确:
事关国家安全和自然垄断的产业,应当严格禁止外资进入。西方发达国家一般也把此类产 业作为严格禁止外国资本染指的行业,对于发展中的我国而言,更有必要严格禁止。我国确 定的支柱产业和高科技战略性产业,应该对外资的进入加以限制。对于这些产业,发达国家 严格控制技术的扩散,我们不可能以市场换来技术。我们必须坚持以我为主的建设方针,把 这些产业发展上去,这反映了一个民族的能力,也是一个民族、国家兴旺发达、独立自主的 标志。配合我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应制定鼓励政策。
2.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政策。国民待遇就是外商在本国的投资企业,与本国 企业同等对待,既没有优惠待遇,也不受歧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对 外商投资企业一直是赋予“超国民待遇”。这对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确起到了不小的作用, 但是也产生了双重负面影响:第一,导致国有企业热衷于搞合资,带洋帽子。这使得许多很 好的国有企业被外商控制了股权,削弱了我国的产业控制能力。第二,加重了内资企业、特 别是国有企业的负担,削弱了自我发展能力,使得内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据 税务总局1999年测算,外商投资企业平均所得税负担是13%,内资企业接近30%。
据西方经济学家柏休德等人于1987年对几个国家的调查研究发现,外商直接投资的决策主 要取决于对以国内市场容量、所在的区域市场、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状态以及贸易活动的总 体环境所构成的总体吸引力评价,来自引资国的税收和金融激励并不太重要。同时国际经济 学者普遍认为,国民待遇本身就已经对外商投资构成了优惠条件。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日趋完善,跨国公司纷纷看好充满巨大潜力的市场,逐步取消 外商投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实行“国民待遇”政策不会影响高素质 的外国企业进入我国,同时也为我国的企业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市场环境。3.加快对 民营资本的开放步伐。加入WTO以后,我国将逐步扩大对外商投资开放的产业范围。民营资 本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维护我国产业安全的重要力量,对外 资都开放的领域没有理由拒绝民营资本。在对外资逐步开放之时,必须首先对国内民营资本 开放。
(四)建立健全产业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1.建立和完善《反垄断法》等法规,维护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产业安全问题来源于外商 投资企业对国内市场的垄断,因此限制市场垄断行为就成为保护产业安全的一个重要措施。 为维护国内市场竞争的有效性,防止国外跨国公司对我国市场的垄断,必须加紧制定《反垄 断法》,明确规定对垄断行为的认定、处罚、执行程序和执法机构等。完善《反不正当竞争 法》,禁止外商投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建立健全《反补贴法》、《反倾销法》等,加 强对国内市场的保护,支持幼稚产业的发展。
2.行业管理。美国、日本等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行业法规对外资进入特殊产业(主要是涉 及国家安全和自然垄断产业)进行限制,对外国资本的进入或外国公司在企业中的股份都进 行了严格的限制,以保障本国对这些产业的经济控制能力进而保护国家安全。例如美国的《 联邦通讯法》、《联邦航空运输法》等;日本的《银行法》、《运输事业法》等。我国作为 一个发展我国家,从保护国家产业安全出发,完全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建立和完善重 要产业的行业法规,以支持国内产业的发展,保持经济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