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几个重要关系的思考_国有企业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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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既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又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从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攻坚的实际情况看,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必须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指导,正确认识和处理以下几个重大关系。

一、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现实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关系

《决定》要求:企业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为实现党的任务和企业改革发展服务。要不断改进企业党组织的工作内容和活动方式,进一步探索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法。要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凝聚群众,引导广大职工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根据中央的要求,联系企业党建工作的实际,我认为企业党建工作在紧密围绕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进行的过程中,要努力做到以下两点:

一要站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战略高度来思考和研究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是我们党执政的最重要的物质基础。我们要从保持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高度,从保证跨世纪宏伟目标顺利实现的高度,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只有不断加强国有企业的党建工作,才能保证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使改革真正成为社会主义企业制度的自我完善。不抓经济建设,要犯历史性的错误;不抓党的建设,同样要犯历史性的错误。只有站在这样的战略高度看问题,我们才能深刻认识自己所肩负的历史责任,才能切实增强搞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自觉性。

二要着眼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来思考和研究国有企业的党建工作。全面科学地分析面临的新的社会历史条件,准确地把握社会发展趋势,自觉地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是我们做好企业党建工作的前提。从现实目标与长远目标相统一的角度看,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应该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人、武装人,服务于实现党的根本任务和最终目标的党建工作;第二,从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任务出发,围绕经济业务工作开展的党建工作;第三,针对党员、群众中的各种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开展的党建工作。这三方面的内容既互相渗透、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无法相互取代。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经理(厂长)依法行使用人权的关系

党管干部原则是我们党和国家干部管理的一条根本原则,是党在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领导地位的重要体现。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必须遵循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决定》重申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同时强调要改进管理方法。全面认识这个问题,应该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要全面把握党管干部原则的实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是坚持党对企业实施领导的重要方面,是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途径,是按照德才兼备原则和干部“四化”方针选拔任用企业管理人员的重要保证。只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才能从组织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同时必须看到,党管干部原则是一个科学的概念,有着丰富、深刻的内涵。主要包括:制定和执行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推荐和管理好重要干部;指导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搞好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其中,制定和执行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是最重要的一条。企业党组织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参与行政干部的管理,同董事会、经理(厂长)依法行使用人权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选好人、用好人,促进企业的发展。把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有助于更准确地选拔干部,更合理地使用干部,有助于行政领导正确行使职权,避免用人失误。

第二,中央有关文件对企业党组织在企业人事管理方面的职权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并无抵牾,其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规定,厂长的基本职权之一,是“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把“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列为董事会的基本职权之一;把“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列为公司经理的基本职权之一。《决定》提出,要按照企业的特点建立对经营管理者培养、选拔、管理、考核、监督的办法,并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要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这表明,《决定》的要求与《企业法》、《公司法》的规定相互衔接,各有侧重,并不矛盾。

第三,在新形势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必须改进管理方法。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呼唤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的改革和创新。《决定》在企业领导体制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上的一个重要突破,就是提出了“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工作思路,即:“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工会中的党员负责人,可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这是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举措。它为企业党组织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找到了一个切入点,打开了一条通路,从组织制度上解决了一些企业党组织被排斥于决策主体之外,不了解生产经营情况,无法介入、无力制约的问题。

三、部分职工下岗分流与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始终强调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决定》把“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作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然而,随着近年来部分国有企业职工在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中下岗分流,失去了原来的工作岗位,有些同志由此提出疑问:这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是否有矛盾,是不是对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否定?

我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识这个问题:首先,“工人阶级”是一个整体,“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指依靠工人阶级的阶级整体。从实际情况看,企业实行兼并破产,职工下岗分流的,毕竟是少数,从整体上看工人阶级队伍是稳定的,我们党在工人阶级中的根基是稳固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不会因为部分工人的下岗分流而动摇。其次,工人阶级的整体又是由众多的阶级成员个体构成的。它的每一个成员,既是这个阶级的一分子,具有稳定性,同时又是劳动力资源的一分子,具有流动性。这种流动只是重新就业的开始和工作岗位的更换,而不是阶级属性的改变,无论是待岗期间还是重新就业之后,他仍然是工人阶级的一分子,属于党的依靠力量。第三,随着企业改革深化、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调整,部分职工下岗分流,遇到暂时困难是难以避免的。必须看到,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没有一部分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死”,就不会有国有企业整体上“活”;对人员负担过重的国有企业来说,没有一部分职工下岗分流,就不会有劳动生产率和企业效益的提高。从根本上说,这种调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符合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经过调整的阵痛之后,企业和社会的活力增强了,职工的就业机会增多了,物质生活条件改善了,将会更加有利于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

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坚持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关系

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中,有人认为,现代企业制度的运作受到有关法则的严格制约,在公司制企业中如果再提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方向、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就会与国际贯例发生抵触,不利于企业转制和向国际市场发展。这种观点对公司制企业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消极影响,应当认真加以澄清。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建立什么样的现代企业制度,是一个关系到国有经济命运和党的执政地位的重大原则问题。《决定》明确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要“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我们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既要学习世界各国包括西方工业化国家的先进经验,又必须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发挥我们自己的政治优势。我们要发展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学习别人的先进经验,是要把别人的经验同自己的长处结合起来,形成一种新的优势——超出别人经验的独特优势,而不是完全照抄照搬。在国有企业改革中,要防止借口“同国际惯例接轨”,把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立起来,丢掉自己的政治优势。

从一些试点企业的经验教训看,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必须坚持四个不能改变。第一,国有企业在公司制改革之后,企业的产权结构变了,但许多企业特别是那些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骨干企业仍然由国家控股,仍然以公有制为主体,因此,企业的社会主义基本属性和生产经营的社会主义方向不能改变;第二,国有企业在公司制改革之后,企业的经营机制变了,但其经营活动仍然是在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下进行的,仍然要受制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党和政府对企业的领导作用不能改变;第三,国有企业在公司制改革之后,企业的用工、分配制度变了,然而这些变化并没有改变国有企业工人的阶级属性,现代企业制度下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不能改变;第四,国有企业在公司制改革之后,企业内部的组织管理制度和领导体制变了,但这并不排斥反而更加需要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工作、发挥作用,从企业内部引导企业健康发展,因而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不能改变。总之,在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中,必须一以贯之地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坚持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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