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隐性失业统计方法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隐性论文,我国论文,方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我国的失业已经成为一种由隐性状态转向显性状态的社会经济现象,是影响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已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扩大就业、降低失业率现已上升为新时期的热门话题。为此,客观上需要一个比较完善的就业、失业统计体系与之相配套。西方的现代失业统计理论和失业统计体系源于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的大萧条,至今已有60多年的历史,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失业率同西方国家在失业概念、统计口径、调查方法等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鉴于我国具体国情,本文仅就我国隐性失业统计存在的问题作一分析,并据此提出隐性失业统计改革的一点设想。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经济已进入转型发展时期。国有企业的发展面临诸多困难,相当一部分企业出现了亏损、效益滑坡、市场竞争能力不强等问题,社会上失业人口有所增加,企业中隐性失业人员大量存在。但以目前公布的失业率统计数字为例,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公布的失业率数字一直在3%以内,同世界大多数国家相比, 我国是低失业率的国家。然而,我们在极低的失业率下感受到的却是失业的沉重和就业的压力。虽然,国际上关于一个国家可接收的失业率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因为,它同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和文化历史背景有直接联系。如1998年世界部分国家公布的标准失业率(%)为:美国4.5,日本4.1,法国11.7,德国9.4,意大利11.9,西班牙18.8, 英国6.3,西方7国6.4,欧盟15国9.9。这样看来,我国的失业率就显得微不足道了。但是,我们必须清楚的知道,发达国家对失业率的统计方式方法与我们不同,他们不仅把农业部门的失业人口统计在内,而且基本不存在隐性失业。目前我国劳动部门统计的失业率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未能客观反映我国社会失业的全部情况。首先,对失业率的统计仅限于城镇,而不包括农村数以亿计的剩余劳动力;其次,城镇失业的统计也仅限于纯公开的失业(即与任何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大量的下岗职工却不在统计范围以内;再次,纯公开的失业只是统计到当地劳动就业部门登记的人,没有登记的不统计在内。这样,就有许多实际上的失业人口没有统计在内,即存在着大量的隐性失业人口。当然也有某些原登记的失业人口已找到工作却没有相应的将其从失业人口中剔除,这部分人实际上属于隐性就业。
二、隐性失业的涵义
发展经济学认为,在发展中国家,除了公开失业之外,还存在着大量的非公开性失业,也即隐性失业。我国一些学者认为,所谓隐性失业是相对于公开失业而言的,其涵义是指虽不处于零工时零收入,但其劳动能力不能得到充分利用,而且收入也不能达到维持基本生活水准的状态。我们认为隐性失业也可称为不充分就业或就业不足,指社会名义就业量减去有效就业量。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公开的失业率很低,但隐性失业问题很突出,这是一个重要特征。我们平时说的隐性失业一般是指,因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等出现的下岗人员,对这些人员国家多强调企业要自我消化,尽可能不要推向社会,这样在失业率的统计中这些人并没有包括在内,导致我国的失业率一直保持低水平,这实际是用隐性失业掩盖了公开失业。但这些人事实上已没有工作可做,也没有工资,有的只领取很少的生活费,有的生活费比社会上的公开失业者所得的失业保险金还少,这种办法是这些人名义上在就业,但问题仍然存在,并不能减少失业,反而会使各级政府部门因无法正确认识就业形势,不利于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因而,这种类型的隐性失业人口已经成为事实上的显性失业人口,在这方面,国家统计局在1997年的人口抽样调查中做了大胆改进,已开始将下岗人员统计为失业人口。
而真正意义上的隐性失业是指,劳动边际生产率等于或接近于零时的就业,即从总就业人口中撤出一部分劳动者而不会使总产量减少,被撤出的劳动者便是隐性失业者。我国近年来,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隐性失业问题日益严重,已引起了理论界与实际部门的广泛关注与讨论。目前在隐性失业的定义上已经取得公识的意见大致可以归纳为四点:(1 )国内理论界基本上采用“隐性失业”这一概念来描述我国非公开失业的现象;(2)隐性失业既包括城镇的隐性失业人员, 也包括潜藏在农村的广大剩余劳动力;(3)从城镇来看,国有企、 事业单位中的富余人员是我国城镇隐性失业的主要人群,而尤以国有企业中的富余人员最为突出;(4)由于企业富余人员的存在, 已经严重地影响着我国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必须对此采取有力的措施,尽快使隐性失业公开化、社会化,便是主要的举措之一。
三、城镇隐性失业的统计方法
目前我国城镇隐性失业实际上是以企业的富余人员为统计对象的,根据上面给出的隐性失业的定义,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隐性失业人员的统计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人群:
1.由于企、事业单位出现的各种原因而被迫下岗,无收入或收入达不到最低保障线水准的人员。包括:(1)破产清算企业的职工;(2)未破产但已经完全停产企业的职工;(3 )开工企业中被精减下岗且无收入的职工;(4)事业单位中被精减下岗且无收入的职工。
2.企业因开工不足等原因而造成的只能部分时间上岗,且收入达不到最低保障线水准的职工。
3.由于企业效益等原因,企业不得不采取强制性提前退休和内部退休政策,使得部分职工退休后并未得到养老保险金,因此生活水平一直在最低保障线水准以下,这部分职工应统计为隐性失业人员。
隐性失业是我国失业的独特实现形式,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富余职工数在2500—3000万人之间,占职工总数的25%以上,我国现有就业人口中的隐蔽失业率高达27%,其中农村和城市的隐蔽失业人口分别占31%和19%。
显然,这是一个相当高的失业比例,按照一般的失业规律,如此之高的失业率足以构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然而,在我国现实的生活中,却并没有出现应该出现的波动,原因何在?我们认为,是由于现行的失业统计体系不能真实的反映现实情况。按照我国目前的失业统计体系,隐性失业实际上是以国有企业的富余人员为统计对象的,而企业的富余人员又是企业根据职工是否下岗,是否领取生活补助费的标准进行统计的,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对职工下岗后所处的真实状态无法统计出来。现实的情况是,在上述统计范围内的隐性失业人员中有一大部分人正在从事着各种有报酬的劳动,且有许多劳动者的收入已相当可观,这些劳动者事实上已经成为再就业者(隐性就业)。据估计,这部分就业者已占到隐性失业人口的60%—70%,因而,在统计上已经构成了隐性失业的抵销因素。如果考虑到当前存在着的各种名为隐性失业而实为就业的现象,我国城镇的隐性失业率将会大大降低。据此,可得城镇隐性失业率为:
城镇隐性失业率=城镇隐性失业人口/城镇经济人口×100%
其中:城镇经济人口=本城镇上期经济人口+本期流入经济人口-
本期流出经济人口+本城镇本期经济人口新增数。
隐性失业人口=上述统计范围内的隐性失业人口-隐性就业人口。
隐性失业是传统就业体制、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和劳动力供过于求的必然结果,其危害主要有增加产品成本,制约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降低劳动者的素质,阻碍企业经营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削弱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因此,各级政府部门必须下大力气进行解决。
四、农村隐性失业的统计方法
由于农民依附于土地进行生产,无论其劳动生产率多低,从表面上看,每个农民都处于就业状态,即农村无显性失业率,而只有隐性失业率。如何统计农村的隐性失业,目前的定量分析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国际比较法,即在农业产值比重相当的国家或历史时期中,找出一般农业劳动力比重标准,然后将中国的农业劳动力比重与此标准对照,其中多余的部分即可视为农村隐性失业,按照此方法得到1994年农村的隐性失业率为16%;二是抽样调查方法,即从部分农业地区抽样调查得到的样本特征来推断整个农村的隐性失业率,做过这种调查的单位有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劳动部、农业部等权威部门,按此方法得到的农村隐性失业率为25%;三是采用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王诚同志提出的模型:
农村隐性失业量=农村劳动力供给量-乡镇企业就业量-私营企业
就业量-个体劳动就业量-流入城市岗位就业量-农业资源可容就业量。
依据上述模型可算得我国目前农村的隐性失业率高达31%。
由于隐性失业的最大特征是低效率,因此我们认为,可以从效率着手进行推算,即,农村隐性失业量应根据目前的农业劳动生产率与实际耕地面积推算农业实际吸收的劳动力作为农业资源可容就业量,再以上述模型推算农村隐性失业量,这样比较符合我国目前农村的实际情况。据此,可得农村隐性失业率为:
农村隐性失业率=农村隐性失业量/农村劳动力供给量×100%
如何解决农村隐性失业问题,使数量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顺利转移,使其在转移规模、转移方式上符合中国国情并健康、有序地推进,这是我国目前面临的一项重大而又紧迫的历史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