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自强[1]2009年在《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反倾销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其来势汹涌使我国外贸经济受到一定影响。印度、墨西哥、巴西等发展中国家频繁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不仅使我出口企业付出被征高额反倾销税的代价,更使得某些产品永久退出这些发展中国家市场,严重损害了我国多边贸易体制发展,阻碍了开拓广大发展中国家市场的进程。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在案件处理上随意性、恶意性大,缺乏透明度,存在连锁反应和重复立案现象。并且对我出口产品征收歧高的反倾销税。中国企业对美欧等发达国家的反倾销相对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应诉率几乎达到百分之百,而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却研究甚少,加之发展中国家反倾销法律本身存在不规范现象,我国企业应诉率和胜诉率都偏低。因此,分析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的现状、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策略建议,对我国应对发展中国家反倾销有重大现实意义。本文从法律层面研究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反倾销的现状、问题并以印度对华反倾销为例,剖析印度反倾销法律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我国的应对策略分析。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现状及法律问题。本章概述了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并分析了造成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的原因:美欧发达国家歧视性反倾销政策的示范作用,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等,同时着重从反倾销法律体系、程序性规则运用等方面分析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的若干法律问题;第二章为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特点。这是本论文的重点章节。通过与发达国家对华反倾销进行对比,得出发展中国家指控我商品倾销的特殊之处:发达国家越来越倾向于对我出口的高科技产品和夕阳产业进行贸易保护,而发展中国家对我反倾销诉讼无论是立案率,执行率还是最终反倾销税的征收,都比发达国家明显趋高。第二部分从理论层面揭示发展中国家反倾销立法中的问题:第叁章为印度对华反倾销剖析。该章不仅分析了印度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及原因,更进一步指出印度反倾销法律在实体和程序规制中的问题。由于印度反倾销法律在倾销的认定上有一般性规定与特殊性规定之分,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正常价值”方法上规定过于笼统、模糊,以及在实地核查环节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了我国企业应诉反倾销的不力。最后一章为应对发展中国家反倾销对策分析。针对发展中国家反倾销立法中的不足以及在反倾销实际操作层面的诸多问题,有的放矢,为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应对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提出策略分析。尽管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法律在倾销的认定,损害的确定,及“非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等问题上存在模糊、规定不明确等问题,在反倾销的实践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但只要我们善用WTO反倾销规制,积极应对反倾销调查,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发挥行业组织协调作用,不断完善我国的反倾销预警机制,将反倾销防患于未然是完全有可能的。
罗秋[2]2010年在《国际贸易摩擦法律问题与我国的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贸易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国家间的贸易摩擦日益加剧。目前各国均普遍利用在WTO协议中具有合法地位的贸易救济措施来应对贸易摩擦,以维护本国的产业和经济安全。由于我国具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价廉的劳动力,加上制度的缺陷和贸易保护主义的作用,我国频繁地遭遇贸易摩擦,直接导致我国出口企业利益受损,相关行业和关联产业受到损害。针对这一问题,国内外学者从政治、经济、文化等不同角度对贸易摩擦的成因进行了探讨,为贸易摩擦的解决提供了合理的依据。但遗憾的是,对于贸易摩擦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因素及解决措施的探讨却涉及不多。由于法律因素具有合法性、持续性等特征,同时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导致的摩擦绝大多数都将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故它对国际经济秩序的影响及破坏性最大。因此,为了构建与自由贸易相协调的贸易制度,完整、系统地研究引起国际贸易摩擦的法律因素有其必要性。目前,国际贸易摩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体现在贸易体制中的产业政策,经济体制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制度,反倾销、反补贴制度中认定要件的不客观性和矛盾性、保障措施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等。这些法律问题的存在,极大地破坏了国际贸易秩序的公平与稳定。针对这种形势,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应从不同角度,采取不同对策。这样,在目前贸易保护与摩擦不断升温的态势下,能够最大限度地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减少贸易利益的损失,维护国家的产业安全,并逐渐克服现有贸易制度中引发摩擦的各种法律空白、漏洞与缺陷,以形成真正有利于国际经济发展的贸易制度,希望应对贸易摩擦的过程也是中国产业进步的过程。本论文是在参考大量前辈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完成的,并且在研究方法和思路上从他们身上获得许多宝贵的启发。文中也多处直接引用了他们的学术结论。本文希望能够在上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完整系统地对贸易摩擦中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归纳和概括,形成一个基本的问题框架,并提出解决方案,为国际与国内的制度完善与贸易实践服务。
邢雅君[3]2011年在《论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认为反倾销是国际贸易中一个重要的不可忽视的问题,它不但影响着我国的出口贸易环境,也关系到国内产业的健康发展。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的今天,正确应对和合理使用反倾销手段是保护国内产业,增强国际竞争能力的重要课题。本文从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入手,论述了完善反倾销法的必要性,通过介绍欧盟、美国及印度反倾销法的立法现状及反倾销法在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方面的先进规定,分析当前我国在反倾销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和缺陷:首先,我国的反倾销立法层次较低,仅有国务院在2001年以条例的方式颁布的《反倾销条例》,相关配套法规也比较分散,立法缺乏统一性。其次,在反倾销实体规则方面,我国反倾销法在认定正常价值时缺乏“正常贸易”和“可比价格”以及如何确定出口价格等相关规定。同时在损害程度的认定标准上划分的比较模糊,有关同类产品的确定和国内产业范围的界定也不明确。最后,在反倾销程序规则方面,我国反倾销管理机构的权限划分不明确,在一项具体的反倾销案件中容易造成权利和责任的冲突。同时我国反倾销调查自行发起机制不健全,导致在没有反倾销调查申请人时,反倾销主管机关来不及实施反倾销调查,不利为维护国内生产者的利益。此外,我国反倾销法的司法审查制度也不合理。对此,我国应参照欧美和印度反倾销法的先进规定,在实体规则方面进一步完善有关正常价值、可比价格和出口价格的法律规定,分别规定损害程度的确定标准,明确在确定同类产品时应参考的相关因素,并且应参照印度的反倾销法扩大国内产业的范围。在程序规则方面,进一步明确反倾销管理机构的权限范围,在反倾销法中增加反倾销自行发起机制的法律规定,完善司法审查制度。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出一部统一的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反倾销法。
曾艳军[4]2015年在《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用来抵制倾销的贸易救济措施,同时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做法,该做法已经对我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从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商品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逐渐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在WTO公布的反倾销报告中讲到:“中国依然处于被反倾销调查最频繁的对象地位”,“从中国出口的商品仍然遭受到最频繁的最终反倾销措施”。中国出口产品符合反倾销法上的倾销构成要件,是进口国对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反倾销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条约。WTO《反倾销协议》是反倾销法上非常重要的国际条约,在成员国内具有普遍效力。它规定反倾销措施仅适用于《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规定的情况。因此,关于倾销的构成要件,目前最常用的标准是GATT1994第6条的规定,即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商业,如因此对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则构成倾销。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进行裁决时,会涉及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贸易过程、损害的确定、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因果关系等具体问题。对中国而言,因为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还会涉及替代国制度和单独税率等等。这些问题是研究我国应对反倾销之前首先要解决的。WTO允许其成员方采用反倾销的手段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因此反倾销法律已成为WTO成员方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入世后,我国既是贸易大国,又是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反倾销是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主流之中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对华反倾销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这种局面难以在短期内根本扭转,因此要认真对待,只有正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我国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出现不少对我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例如替代国制度、倾销与损害之间一般因果关系、日落复审、单独税率、“双反调查”、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等等。这些问题一方面是因为WTO《反倾销协议》的模糊规定和缺漏,给了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是由于进口国违反WTO《反倾销协议》,滥用反倾销措施,导致我国出口产品没有倾销的认定为倾销,倾销幅度低的认定为倾销幅度高,给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造成极大的阻碍。反倾销不仅是国内问题,还是国际问题;不仅是贸易问题,还是经济问题、法律问题、政治问题、企业问题。因此反倾销的应对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采取措施,从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叁个角度来应对。从国际层面上,我国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应对:如果其他成员国利用WTO《反倾销协议》的不合理和模糊规定之处,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我国可以提议修改WTO《反倾销协议》相关规定或者进行合理解释。如果其他成员国的反倾销措施不符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我国可以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若胜诉可以要求其按照WTO的裁决修改其反倾销法。对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作出的反倾销行政行为不服的,我国出口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进口国寻求司法救济。由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我国出口产品在反倾销调查中遭到歧视对待,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多方交涉和谈判,争取合理对待,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从国内层面上,政府应对反倾销,主要从加强立法,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待,加强政府机关在反倾销中的服务意识,推动产业转型等方面采取措施;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则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建立应诉基金制度等等;企业应对反倾销,应该转化观念,改变低价出口的竞争战略,内部协调,改变出口低端无序的状态,积极应诉等等。应对反倾销是一项多方位的工程,仅靠任何一方是不行的,需要综合政府、企业、外贸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力量,各方面要通力合作并积极配合。2016年12月我国根据《入世议定书》将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进口国不能再采取替代国制度来计算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我国应对反倾销的问题会不会迎刃而解呢?情况不容乐观,因为西方发达国家不会轻易放弃反倾销这种对中国出口产品非常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不少国家已经开始对我国提出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的指控,这是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反应。同时,国外对我国规避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也增长很快,成为我国继反倾销之后面临的新一轮贸易壁垒,将进一步削弱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能力。这些问题跟传统的反倾销比较起来,应对的难度更大,又具有现实紧迫性。面对反倾销的新发展,我国不能再沿用过去的解决办法,否则只会徒劳无功。我国应该从理论上阐述新型反倾销的缺陷,同时深刻理解国际条约中的相关条款,并加以运用,在实践中寻求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我国企业的正常出口保驾护航。
鲍宏伟[5]2001年在《中外反倾销法律问题比较研究》文中提出世界贸易组织(WTO)反倾销规则为其成员确定了反倾销的基本原则和最低标准。中国在加入WTO之后,一方面反倾销将成为中国政府特别是中国企业,必须正视和解决的重要问题,客观上必然要求中国完善反倾销法律;另一方面中国亦应遵守WTO反倾销规则所规定的义务。为此,有必要研究中国现行的反倾销法律存在的不足并加以完善。本文用比较的方法,以立法和司法为侧重点,将WTO反倾销规则的要求与我国反倾销法的规定进行比较,同时比较分析美国及欧盟的反倾销法律制度。通过分析比较得出结论:中国反倾销法律在倾销及损害的确定,申诉和调查程序,司法审查和反规避条款等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表现为缺乏明确的规定或规定过于原则或操作性不强。对于上述的差距应参照WTO反倾销规则的标准去完善,据此,提出对中国反倾销法修改的几点建议,以期建立中国完善的反倾销法律制度。
朱淑娣[6]2005年在《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本论文在国际合作项目第一部分研究成果《WTO 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司法审查制度:基本理论与中国个案》基础上,依托国际法与行政法交叉研究的学术积累,尝试以系统性问题导向论为方法,试图建立一个以利益平衡价值取向为理论基础的国际贸易争端国内公法解决的分析框架,进而努力从理论上阐释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的核心命题、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及其具体制度;并借鉴域外法治经验,尝试提出了WTO 体制下中国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改革的若干构想,从而将对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和国际(经济)公法的理性认识边界向外拓展。①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五章外加一个结语。第一章“WTO 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的概念解析”界定了全文的主要概念,奠定全文的逻辑架构。本章第一层次从总体上探讨W.T.O.体.制.下.的.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首先指出:国际贸易救济是指WTO 成员方的国际贸易行政管理机关保障国际贸易秩序、维护国际贸易相关方权益的所有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然后阐明:国际贸易救济审查,是法定机关依法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对已经作出的国际贸易救济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旨在纠正、制裁妨碍国际贸易自由的违法规则和行为,以保障和补救受损方国际贸易自由利益。最后指出WTO 体制下的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
杨志鹏[7]2006年在《中美反倾销法律问题比较研究》文中提出中国目前处于世界工厂的地位,出口数额与日俱增,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的规模也不断扩大。美国商务部针对中国木质卧房组家具提起的反倾销案是美国有史以来第二大反倾销案件,仅次于针对加拿大输美软木反倾销案。2008以后,中国纺织品特保措施将取消,届时美国肯定会针对中国纺织品提前更大规模的反倾销案。实际上,中美双方的律师都已经开始为即将来到的纺织品反倾销案开始做准备工作。同时,由于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被告的应诉工作十分复杂,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被严重扭曲。而且从2006年开始,美国商务部针对中国反倾销案提出的问卷全部改用新版,内容更具体,要求也更加苛刻。尤其是以美国原告的意见为基础提出的补充问卷,往往在很短的期限内提出很高标准的要求。这些都导致中国被告处于很被动不利的地位。因此,了解美国反倾销的规则,尽早做出有针对性的准备,对中国被告胜诉有至关重要的帮助。当然,我们同时也应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此外,世界贸易组织(WTO)反倾销规则为其成员确定了反倾销的基本原则和最低标准。中国在加入WTO之后,一方面反倾销将成为中国政府特别是中国企业,必须正视和解决的重要问题,客观上必然要求中国完善反倾销法律;另一方面中国亦应遵守WTO反倾销规则所规定的义务。为此,有必要研究中国现行的反倾销法律存在的不足并加以完善。本文用比较的方法,以立法和司法为侧重点,将WTO反倾销规则的要求与我国反倾销法的规定进行比较,同时比较分析美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通过分析比较得出结论:中国反倾销法律在倾销及损害的确定,申诉和调查程序,司法审查和反规避条款等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表现为缺乏明确的规定或规定过于原则或操作性不强。对于上述的差距应参照WTO反倾销规则的标准去完善,据此,提出对中国反倾销法修改的几点建议,以期建立中国完善的反倾销法律制度。
徐冬根, 乔喆[8]2006年在《新世纪中国反倾销法学术发展历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世纪,中国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反倾销的进一步研究成为时代的要求,中国学者在近几年来对于WTO《反倾销协议》和我国的立法、实践问题的研究正不断充实并形成体系。本文对新世纪反倾销领域不同的研究方法和不同的研究视角作了介绍。
陈明聪[9]2004年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反倾销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反倾销法是世界贸易组织(wT0)货物贸易多边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存wTO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趋势下,反倾销的强化之势非常明显,呈现出与传统反倾销格局不同的新特点。反倾销已经不只是经济上针对不公平贸易的救济措施,而是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服务于国内产业利益的战略性工具。WTO体制下中国面临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的严峻挑战。中国自20 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后,对国际贸易中的整套反倾销法律制度是相当陌生的,再加上国外对中国不公平的反倾销政策,因此而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虽然中国已经成为WTO成员,由于中国“入世”在反倾销问题上的承诺,中国在“入世”15年内仍然受到与WTO其他成员不同的、特殊的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反倾销规则。“入世”并没有改变中国成为国际反倾销最大针对国的境况,并没有改变中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被动局面。WTO体制下中国面临运用反倾销合法保护国内产业的严峻挑战。“入世”后,中国面临的进口压力和外国不公平贸易的冲击也愈来愈大。在进口贸易环节,只能使用市场经济的方法和WTO允许使用的手段进行管理,国内产业也只能在这个框架下寻求权益的保护。反倾销被认为是企业寻求政府保护的第一选择。在面临进口产品不公平的价格竞争,应该合法使用反倾销的方法保护自己。笔者以“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反倾销的法律问题研究”作为博士论文的选题,立足第一手资料,努力将WTO《反倾销协定》的文本解读与反倾销争端解决报告的法律解释相结合,跟踪反倾销领域的最新动态,深入剖析这一庞杂的法律体系;在这基础上,<WP=4>研究中国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的对策,研究进一步完善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研究如何正确运用反倾销合法保护国内产业 本文共分七章。第一章“反倾销法律问题的背景;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首先分析WTO体制下反倾销呈现的新特点和反倾销日趋强化的法律成因。新特点包括:反倾销案件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发起国数量不断增加;发展中国家发起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反倾销调查针对的国家(地区)比较集中:涉案产品相对集中于国际贸易中矛盾较为突出的产品;反倾销措施趋向强硬化。反倾销问题同趋严重的法律成因包括反倾销自身的特点受到各国广泛采用、成员方政府切身利益的需要以及国内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用。其次考察了wTO反倾销法的历史发展,认为WTO《反倾销协定》是各国妥协的产物,它是不同国家不同经济、政治力量斗争和妥协的产物,但更多的是发达国家意志的体现。同时,《反倾销协定》是国际反倾销法的“范本”,对于指导各国反倾销立法和实践,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接着分析了目前关于反倾销与自由贸易争论的不同的观点,认为反倾销立法与适用会同益普遍,普遍化的同时也意味着变革的可能性。 第二章“倾销构成要件研究”。本章研究倾销确定、产业损害确定和因果关系确定中的各种经常引起争议的法律问题。倾销确定中研究了正常贸易过程的确定、计算正常价值的核心问题、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比较规则。产业损害确定中的法律问题主要探讨了损害的认定方法、损害的客体及损害的程度。因果关系也是倾销构成要件中的核心内容之一,论述了因果关系的标准问题,审查因素及“不归因于”因素。第叁章“反倾销程序规则研究”。程序规则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特别强调和增加的主要内容。反倾销法在实体规则方面富有弹性,但在程序规则方面,WT0《反倾销协定》在程序上更加严格,以确保反倾销措施的公正性。本章研究反倾销行政调查程序、行政复审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中的法律问题。行政调查程序的法律问题包括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主体资格、反倾销调查的通知和公告制度、反倾销调查的抽样制度和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制度。接着,仔细解析了行政复审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GATT第6条没有对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作出规定,WTO《反倾销协定》对此作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司法审查程序是《反倾销协定》<WP=5>新增加的条款,是国际反倾销立法上的一次有意义的突破。《反倾销协定》注重程序,主管机关的任何一个行为、不行为或是不充分行为都可能导致违反该协定。这对于注意实体法的wTO成员的挑战更为明显。第四章“反倾销证据制度研究”。纵观WT0反倾销案,证据的认定和使用从来都是最关键的问题。与东京回合反倾销协议相比,WTO《反倾销协定》关于证据的规定相当具体,且具可操作性。本章研究了证据制度中较易引起争议的五个法律问题,即反倾销调查中的证据提供、发起反倾销调查证据审查、机密信息、可获得最佳信息、证据披露等法律问题。第五章“反倾销争端解决主要程序问题研究”。反倾销领域的争端解决在wTO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占有特殊的地位,该类型案件数量居各种类型案件之首。本章着重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反倾销领域一些主要程序问题,包括反倾销争端解决程序的新发展、反倾销解决机制的管辖权问题和对政府决定的“评审标准”问题。上述四章运用案例分析方法,充分利用wTO反倾销争端解决报告,乃至GATT体制下有关反倾销争端的专家组报告。 第六章“反倾销法的发展趋势”。本章研究WTO反倾销法的扩展问题、改革问题和新一轮谈判的反倾
杜玉琼[10]2006年在《CEPA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二战后,多边贸易自由化与区域贸易一体化并行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不可逆转的潮流。近年来,WTO多哈回合谈判步履维艰以及坎昆会议的受挫,加速了全球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区域贸易协定已成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世界各国参加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大多出于政治、经济、法律以及其他原因的考虑,截至2005年2月,累计向GATT/WTO通报的区域贸易协定已达312个,大多数区域经济组织是在WTO成立之后建立的。我国在加入WTO后经济运行状况总体良好,在区域贸易一体化成为国际经济发展的一种潮流,中国也在积极参与区域贸易一体化安排,1991年正式加入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上海合作组织从建立到至今为止,中国一直参加于其中的活动:2002年11月4日中国——东盟领导人在柬埔寨金边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这标志着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进程正式启动。2003年6月29日,中国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英文缩写为“CEPA”,以下简称“CEPA”);2003年9月29日,双方又签订了6个附件;2003年10月17日,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6个附件。CEPA的签订是我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一次真正实践。有人评价为:CEPA,中国全面入世“实战演习”,并且是构建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起点,是中国实质性区域经济合作的开始。 CEPA的实施为内地和港澳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使内地和港澳经贸关系更加紧密。但同时也应看到,目前我国法学界对CEPA的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深,再加上CEPA自身存在着一些令人困惑的法律问题,妨碍了CEPA的进一步实施。 由于内地和香港、澳门叁地都是WTO成员方,所以CEPA是在遵守WTO规则的前提下签定的;从CEPA的法律性质看它又具有自由贸易协议的性质。所以本文的研究始终是结合WTO的相关规定和世界上几大具有代表性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主要是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相关法律制度,来
参考文献:
[1]. 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反倾销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D]. 勾自强. 山东大学. 2009
[2]. 国际贸易摩擦法律问题与我国的对策研究[D]. 罗秋. 中国海洋大学. 2010
[3]. 论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完善[D]. 邢雅君. 延边大学. 2011
[4]. 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D]. 曾艳军. 湖南大学. 2015
[5]. 中外反倾销法律问题比较研究[D]. 鲍宏伟. 大连海事大学. 2001
[6]. 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研究[D]. 朱淑娣.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7]. 中美反倾销法律问题比较研究[D]. 杨志鹏. 华东政法学院. 2006
[8]. 新世纪中国反倾销法学术发展历程[J]. 徐冬根, 乔喆.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
[9]. 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反倾销的法律问题研究[D]. 陈明聪. 华东政法学院. 2004
[10]. CEPA法律问题研究[D]. 杜玉琼. 西南政法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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