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现党的执政方式现代化的三个途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途径论文,方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树立执政方式现代化的意识
人的正确意识源于实践,又可有效地指导实践。因此,欲实现党的执政方式现代化,首先要使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以及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实现党的执政方式现代化的意识。这种意识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对实现党的执政方式现代化的必要性的体认,二是对实现党的执政方式现代化标准的定位。
(一)体认实现执政方式现代化的必要性
当社会现代化的重任历史地落到政党身上时,政党,特别是执政党,即同时面临双重现代化的任务:一是整个社会的现代化,二是政党自身的现代化。两个现代化互相促动,互相渗透。正因如此,诸如英国工党、墨西哥革命制度党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明确提出了政党现代化问题,认为如果执政党不能推动自身的现代化,就很难推动一个国家的现代化,最终也很难巩固自身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西方发达国家的执政党在实现自身现代化的历程中,均把执政方式的现代化视作一个重要内容。这些执政党在现代政党政治理念的指导下,在现代议会民主政治制度的规约下,在现代科技的有力支撑下,基本上都已实现了执政方式的现代化,这也正是这些国家社会现代化实现比较迅速和顺利的一个重要因素,
中国共产党作为现代化的产物,一开始就以推动中国社会现代化为己任,并始终置身于中国现代化的最前沿。在新的形势和新的条件下,能不能推动社会现代化、实现现代化发展的战略目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的现代化。而实现党的现代化的关键是首先实现党的执政方式现代化。党只有有效运用现代化的执政方式,才能实现有效执政,从而达到有效领导的目的。这不仅能推进中国现代化事业的发展,还能使党恒久保持执政的合法性,从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此外,在领导中国社会现代化的过程中,党自身也出现了一些有逆现代化潮流的问题,比如:党内存在的腐败问题,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的问题,村民自治使一些党组织失去权威的问题,等等。要解决这一连串的问题,也为了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就必须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努力实现党的执政方式的现代化。
(二)确认执政方式现代化的标准
根据国外政党建设的有益经验和国内党建现代化的初步实践情况,党的执政方式现代化的主要目标或标准有三,即科学化、制度化和民主化。
所谓执政方式的科学化,即要对传统的执政方式进行扬弃,保留那些对今天党的执政活动仍有实践价值的部分,勇于超越党在以往发展过程中曾经建立并行之有效的而今天已不适应社会前进需要的活动方式;同时,对党的执政方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缺失之处,要进行补白,使其能适应时代的发展之需。党的传统的执政方式是在革命战争年代和构建计划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孕生和发展起来的,因而带有较多的战争环境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印痕。建国后的政治实践已经证明,这种执政方式,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一定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它已逐渐滞后于时代的前进步伐,不仅不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也不利于党的正确而有效的领导。因此,对这种传统的执政方式必须进行大胆的改造,使其逐步走向适应我国现代化发展之需的科学化轨道。
所谓执政方式的制度化,即要践行依法执政的理念,实现执政方式的法治化,使党的执政活动在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限度内有序进行,从而使党调配国家和社会资源的活动方式规范化。我国原有的带有浓厚人治色彩的一元化领导的执政方式是一种强领导的执政方式。从根本上讲,它是基于党对国家和社会资源的全面垄断而形成的,并没有稳定的合法性基础的支撑,也未形成一定的符合法治要求的对上述资源合理配置的制度体系。改革开放20多年来,随着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改革的逐步推进以及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党、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逐渐地从三位一体的格局向各自相对自主的格局转型。这种转型为新时期党的执政方式向现代化、制度化的变革提供了全新的现实基础。同时,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不仅提出了实现党的执政方式现代化、制度化的迫切要求,也为实现党的执政方式现代化、制度化提供了有利的法律环境和法律资源。
所谓执政方式的民主化,就是以实现党的执政方式制度化为支撑,强化党的执政活动的民主运行机制,切实实现党内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有效保障民主党派等社会组织和团体参政议政的权利和自由,从而达到有效政治动员、扩大政治参与之目的。执政方式制度化的价值取向之一便是实现党的执政方式的民主化。因为,党的执政方式民主化有利于提高社会成员参加国家管理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实现有效的政治动员和社会动员,有利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从而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执政能力,最终实现有效执政的目的。只有这样,党才能获得广泛而深厚的社会基础,党的执政地位才能不断强固且具有合法性,
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行动。没有树立起实现党的执政方式现代化的意识,党的执政方式现代化就无从谈起。在新的世纪里,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以及党员干部,必须首先树立起实现党的执政方式现代化的意识,这是时代的召唤,也是实现党的执政方式现代化的逻辑起点。
二、落实依法执政
(一)执政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政党,包括作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所设定的领域内活动。这是党做到依法执政必须首先确认的原则。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要领导人民遵守之,党没有超出宪法和法律之上的权力。党的执政活动违背了宪法和法律,也就是违背了人民的公共意志,也就损害了人民的利益,这将不利于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同时也不利于党的有效执政和有效领导的实现。在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史上,曾出现过严重偏离依法执政的情况,甚至出现过“法律无用论”、党的领导变成党内一人说了算的现象。“文化大革命”的发生就是一个实例。在总结党执政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把“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十二大报告还明确规定: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党是人民的一部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全党必须严格遵守,
(二)切实做到党政分开
依据我国政治的具体情况,要确保党实现依法执政,必须在实践中有效实现党政分开,即将党与国家的行政,立法与司法的三维职能权力加以科学剥离。
1.正确解决党的执政权与国家法律的关系问题。首先,应解决党的权威至上抑或是法律权威至上的问题。历史上,党的政策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替代了法律的功能,党的权威曾被推至无以复加的地位,“党权高于一切”的观念因而被深植于人们的思想,尤其成为党员干部牢不可破的信念。“法律至上”是判别法治社会的一个根本原则。“法律至上”并不是否定党的权威在社会中应有的地位,而只是表明法治社会中调控社会生活的刚性行为规范职能的载体是国家制定并实施的法律。实际上,我党领导国家制定法律本身就是其执政权实现的重要内容。其次,应解决在依法治国的实际操作中,一些党员干部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不恰当地用党的权威否定法律权威的问题。如此,才能在具体治国的实际操作中,真正杜绝有违法治原则现象的产生,从而彰显依法治国理念的实践价值。
2.党政职能剥离,还行政权独立行使于政府(此处仅指行政机关)。在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政经社一元化高度统一的情况下,党对政府具体事务的渗透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启动前党的执政权实现的必然选择。但在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必须实现党政分离,把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具体职能权力还给政府,即执政党对政府工作只能进行政治领导(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并由行政机关具体执行之),而不能具体代办。因为,在权力体系中,政府权力隶属于国家权力范畴,而政党权力隶属于社会权力范畴;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而不是党的下属组织或具体执行机关;执政党不是国家机构组织,而是社会政治组织。
3.遵循“司法独立”、“法律至上”、“主权在民”的法治原则,将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的职能关系予以科学剥离。上述“党政职能分离”并不能涵盖当代法治原则对执政党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在我国经济体制的变革和政治体制革新的历程中,科学解构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的职能关系被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而过多关注解决“党政职能分开”的理论构想与实际改革。在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今天,如若再不将执政党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的职能关系依法治的原则要求做出合理剥离,那么,“司法独立”、“法律至上”以及“人民主权”等法治原则就难以确立,或者有可能使“权大于法”的现象又会以另一种变体的形式存在。
(三)明确规定党的具体职权和具体活动程序
执政党实行依法执政要有宪法和法律依据,但客观地说,目前党依法执政所能依据的主要是规范国家政权运作形式的法律规定。只靠这些法律还不足以解决党领导国家政权的运作的法律依据问题,也难以有效地避免党不规范的执政行为。为此,应制定《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关系法》,通过科学界定执政党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政权限以及执政方式,来正确处理执政党执政与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党对国家权力机关实行依法领导和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涉。概括地说,要做到:科学规定执政党领导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的程序,将长期以来形成的执政党领导修宪的“宪法惯例”法律化;切实解决执政党拥有的对国家机关重要干部人选的推荐权的法律依据不足问题以及各级党委不依法任免干部的失范行为问题。
(四)建立和完善权力监督机制
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居于领导地位,是国家重大决策的指引者。党的成员在各级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发挥着重要作用。执政党的干部大都掌握某些国家权力。没有制约的权力将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必须建立完善的权力监督机制,将执掌国家权力的共产党组织及其党员干部置于严格的制度监督之下。首先,党的权力要接受人大权力的监督。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其权力是包括党在内的人民赋予的,没有任何权力不受人大权力的监督。目前,人大对党的监督基本上还是无具体法规可依。特别是由于共产党员在人大组成中居于稳定的多数,人大要对执政党进行监督难度很大。其次,要不断扩大各种社会组织、团体以及广大社会成员有序的政治参与。只有对党的执政权进行有效的监督,才能使党的权力的运行始终真正体现人民的公共意志,从而才能使党的执政活动始终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时代发展的要求。而欲达到对党的执政权有效监督的目的,除应强化人大的监督职能外,还要通过完善党内和国家的民主运行机制,动员和扩大各种社会组织、团体以及广大社会成员有序的政治参与。只有如此,才能从各个方面健全规约党的执政活动的监督网络,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
三、加强党的科技建设
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对现代政党政治产生了重大影响。如今,西方政党的运行机制、活动方式以至手段、技巧,无不鲜明地印上了现代科技的痕迹。国外政党、尤其是执政党的建设经验已向我们昭示,我们要实现党的执政方式现代化,必须加强党的科技建设。同时,加强党的科技建设,也是达到党的执政方式科学化标准之所需。目前,加强党的科技建设要着力抓住两个切入点:
(一)在党组织的建设中,逐步提高全体党员的科技素质,建设一支具有科学素养的党员干部队伍
切实落实依法执政是实现党的执政方式现代化的关键与核心。依法执政作为一系列执政程序及活动的价值目标取向,它的实现并非能自发地完成,它需要一大批具有高素质的执行者去积极实施。因此,在实现党的执政方式现代化的过程中,建立一支符合时代发展潮流的党的干部队伍至关重要。高素质的党员干部是实现党的执政方式现代化可资利用的重要政治资源和人力资源。要按照邓小平提出的党的干部队伍建设的“四化”方针中的“知识化”和“专业化”的要求,通过有效的干部培训来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从而提高党员干部制定政策和执行政策的能力。同时,我们还要在党内造就和培养一大批各种专业的科学家、学者以及懂得科技管理的专家。这些党内专业人才要形成梯队,逐步构成党员队伍的主体。只有这样,才能为执政方式现代化奠定良好的基础。
欲使党员干部的培训和党内各专业人才与管理人才的培养满足党的执政之需,就必须建立健全一整套可长期适用的党员培训和培养制度。在当前,要特别注意,在提高党员干部素质的过程中,不仅要建立长期适用的干部培训制度,还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干部激励和约束机制,二者不可偏废。因为,根据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人的办事效率,取决于两“力”,即能力和努力;人的工作能力主要依赖于后天的培养和发展,但在能力一定的情况下,人在工作过程中如果十分的努力,也可提高工作效率;但人的努力程度不会凭空提高,这需要制定一些科学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来支持;激励机制(比如奖励机制)可使人充分发挥其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约束机制(比如惩罚机制)可使人不敢懈怠,两种机制均能达到提高人的工作努力程度的目的。
(二)在党建和党务活动中要吸收和运用现代科技的新成果、新方法,提高党执政的工作效率,增强党的工作科学性
世界政党活动的经验表明:一个政党如果不重视或不善于加强对自身事务的管理,党的运作就有可能因失去科学控制而偏离正确的轨道,党的固有职能就得不到有效发挥,甚至因此而丧失执政地位。加强和改进党务管理,提高党的工作的正常秩序的权威性、可操作性和经常性,这是实现党的执政方式现代化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以高新技术为推动力的信息化和全球化时代,党建和党务活动积极吸收和运用现代科技的新成果、新方法,提高党执政的工作效率,增强党的工作科学性,就尤显重要。这就要做到:在党的各级组织进行决策时,可以灵活地运用系统工程的运筹学理论和系统方法的优化原则、整体性原则、协调性原则、有序性原则、可靠性原则、预测性原则,以增强党组织决策的正确性。在党员干部队伍管理中,可以运用系统控制论的原理和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来提高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预见性。在党员教育中,可以利用各种先进的影像技术、传媒技术来提高教育的吸引力和质量。在党风治理中,可以运用控制论基本原理和方法,标本兼治,探索和形成切实有效的党风党建新思路和新途径。
总之,党的执政方式现代化的实现是一个系统工程,它的顺利完成,需要树立执政方式现代化的意识、落实依法执政、加强党的科技建设三项子工程的齐头并进。这就要求我们党必须继续发挥以往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精神,立基于以往的政治优势并不断增创这种优势,努力推进执政方式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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