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保障商旅安全的法律机制——以《西江政要》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江论文,政要论文,为例论文,商旅论文,清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587(2004)-04-0046-05
经商在外,安全第一。明代商贾告诫故事中,已经注意到诸如“船载家人行李逃”、 “娶妾在船夜被拐”、“买铜物被艄谋死”、“带镜船中引谋害”、“行李误挑往别船 ”、“脚夫挑走起船货”等商旅安全问题。(注:明·张应俞:《杜骗新书》第十二类 “在船骗”。)我们在明清小说戏剧中还可以找到更多的例子来说明这些现象的普遍性 。可见,伴随着商业活动的频繁和商业诈骗事件的增多,如何规范商旅中形成的各种连 带责任关系以化解商业风险,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问题。尤其是那些偏远的边境山 区和流动人口较多的水埠,已经超出了传统的熟人社会圈子,彼此缺乏充分的了解,对 商品交易的安全性提出了挑战。很显然,解决这个现实难题已不是私人契约所能够应付 的事情,必须依赖于国家的立法来加以规范,从而保障商旅安全在一种制度化的安排下 有序地运行。《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对此都有一些原则性的规范,清代《刑案汇览 》、《新增刑案汇览》、《皇朝政典类纂》等法律文献中还保留了一些相关的案例。( 注:如《大明律》和《大清律例》都在《户律·钱债·费用受寄财产》中规定了受托方 费用甚至灭失委托人财产的赔偿责任;清·祝庆祺:《刑案汇览》卷十七贵州“脚夫( 孙麻三)行窃案”;清·潘文舫:《新增刑案汇览》卷七四川“船户”(余张酉等)谋财 害命案”;清·席裕福、沈师徐:《皇朝政典类纂》卷三百九十二《刑二十四·刑律贼 盗》根据嘉庆十九年广东发生的案例,规定了船户串通匪类致使客货灭失的法律责任; 同书卷三百九十三《刑二十五·刑律贼盗》根据道光二年广西发生的案例,对脚夫勾引 抢夺致使客货灭失比照船户例拟罪。)清代自乾隆至光绪年间由江西按察使司陆续编刻 的法律文献《西江政要》,根据省内水陆商道上不断发生商旅安全事故,提出了一系列 规范性的要求,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保障商旅安全的法律机制,为我们研究古代民商 事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非常有益的个案材料。
一、船户的安全性规定
水路货运,船户的安全性是商人最担心的问题。切忌途中搭乘陌生船只,乘船必须到 船行租借,写就文契和保约。我国至少在宋代就已经出现了租船文契,并成为查稽商旅 被害案件的重要线索。(注:清·俞樾《茶香室丛钞》卷三《顾舟契》引宋代张邦基《 墨庄漫录》所载故事。)元代还出现了官方要求的格式化“雇船只契式”(注:黄时鉴《 元代法律资料辑存》第249页,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该契约不仅注明船户姓名、 年貌籍贯、货物名色、数量多少、货运价格、起始和目的地等内容,而且还要有所在船 行作担保,从而形成货主、承运人与船行中保人三者相互制约的关系,起到防止匪类抢 劫船只以保障商旅安全的作用。(注:《大元通制条格》卷十八《雇舟文契》。)明代闽 商李晋德《客商一览醒迷》对商人水路货运提出了谨防“写船无埠头,因生歹意”的忠 告:“凡写船,必由船行经纪,前途凶吉得以知之。间有歹人窥视,虑有跟脚熟识,不 敢轻妄。”(注:贾喜麟等编《商家智谋全书》第173页,中州古籍出版社2002年。)商 旅没有办法判断行脚无定的船户是否可靠,而已在官方注册、从事承揽运输业务的船行 便充当了商人与船户之间的中介,商旅向船行寻租诚实船户,船户的道德风险便转嫁到 作保的船行,如果船行对船户缺乏了解,随时都有可能承担中保的连带责任,因而,在 有些地方,人们把开设船行视为畏途。“铅山华大柱……濒危谆谆以买祀产、娶有夫之 妇、开设夫行船行为戒”。(注:同治《广信府志》卷九之六下《人物·义行》。)那么 ,如何来保障船户对商旅的安全性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约束机制:
首先,地方政府有组织地安排员弁巡查河道,稽匪稽赌,确保水路商道畅通无阻。鉴 于各处河道上出现的“钻船鱼匪……最为商旅之害”(注:清代江西按察使司编辑刊刻 :《西江政要》卷八;卷十一;卷十六;卷四;卷八;卷九;卷四十六;卷十三;卷二 十八;卷三十七;卷十三;卷二十五;卷十二;卷二十六;卷十八;卷二十六;卷二十 五;卷二十六;卷九;卷十三;卷十六。),以及“河道贼匪……纠伙坐船诱赌”,诱 骗客商财货案件频频发生,乾隆二十八至三十六年(1763-1771)间,江西按察使司先后 多次在案件多发河段“设立巡船,查稽河道”。(注:清代江西按察使司编辑刊刻:《 西江政要》卷八;卷十一;卷十六;卷四;卷八;卷九;卷四十六;卷十三;卷二十八 ;卷三十七;卷十三;卷二十五;卷十二;卷二十六;卷十八;卷二十六;卷二十五; 卷二十六;卷九;卷十三;卷十六。)到乾隆四十二年,“江省通舟水道设立河保里长 与兵役,稽查匪类,分别劝惩”(注:清代江西按察使司编辑刊刻:《西江政要》卷八 ;卷十一;卷十六;卷四;卷八;卷九;卷四十六;卷十三;卷二十八;卷三十七;卷 十三;卷二十五;卷十二;卷二十六;卷十八;卷二十六;卷二十五;卷二十六;卷九 ;卷十三;卷十六。),建立一个完善的安全稽查网络,对河道贼匪无疑产生了巨大的 震慑力。但有些差役藉此勒索客货船只,又成为新的祸害,因而必须要求差役自己不能 干扰商旅行程,对那些无端“封捉载有人货船只”的差役,“许船户客商扭禀地方官究 处”。(注:清代江西按察使司编辑刊刻:《西江政要》卷八;卷十一;卷十六;卷四 ;卷八;卷九;卷四十六;卷十三;卷二十八;卷三十七;卷十三;卷二十五;卷十二 ;卷二十六;卷十八;卷二十六;卷二十五;卷二十六;卷九;卷十三;卷十六。)虽 然乾隆三十二年(1767),已在许多渡口商埠把这一规定“勒石永禁”(注:清代江西按 察使司编辑刊刻:《西江政要》卷八;卷十一;卷十六;卷四;卷八;卷九;卷四十六 ;卷十三;卷二十八;卷三十七;卷十三;卷二十五;卷十二;卷二十六;卷十八;卷 二十六;卷二十五;卷二十六;卷九;卷十三;卷十六。),可是巡弁勒索商船甚至搭 乘商船士民之类案件也时有发生,如乐平河道系婺源采买粮食和输出木材茶叶的必经之 路,乐平巡弁与棍徒勾结盘剥婺源商民。(注:汪朝勋等编辑《婺源县河案呈禀》(二卷 ),光绪年间刻本。)当然,巡船总体上有利于保障商旅安全,这是不争的事实,尤其对 于那些鬼鬼崇崇、东停西靠的可疑船只,一旦造成客商损失,即将其变卖赔偿,“客舡 无故停泊孤洲,失事先将船只变赔。”继玉山、大庾两县船户出现过水手无故停靠偏僻 孤洲造成客商损失的纠纷后,万安县也照例变卖船只,处理船户或者船行。(注:清代 江西按察使司编辑刊刻:《西江政要》卷八;卷十一;卷十六;卷四;卷八;卷九;卷 四十六;卷十三;卷二十八;卷三十七;卷十三;卷二十五;卷十二;卷二十六;卷十 八;卷二十六;卷二十五;卷二十六;卷九;卷十三;卷十六。)嘉庆十四年(1809), 还对所有在官方注册过的船只进行保甲式的管理,要求“嗣后沿河船只悉令编列字号, 船旁大书都图姓名,五船互保出结。”(注:清代江西按察使司编辑刊刻:《西江政要 》卷八;卷十一;卷十六;卷四;卷八;卷九;卷四十六;卷十三;卷二十八;卷三十 七;卷十三;卷二十五;卷十二;卷二十六;卷十八;卷二十六;卷二十五;卷二十六 ;卷九;卷十三;卷十六。)这些措施为营造一个安全的商旅环境奠定了良好基础。
其次,严格规定船户的法律责任,确保客货安全。船户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 面:一是对承运的货物尽到应有保管照看义务,使之安全运抵目的地。原则上“船户包 运客货被窃,着令先行全赔。”乾隆三十八年(1773)十月,新城县船户高子先承运闽客 廖毓茂棉布六十捆,在途中失窃,报县估值四十两,先行赔偿给客商廖毓茂。其理由是 “本客并未在船随行,布匹交该船户承领装卸,本有主守之责”。对于船户与客商之间 对货物的照管责任,实际上还要具体分析,而非一概由船户承担:“包装包卸,本客并 未在船,无论是否停泊孤洲野岸,一体全赔;若未议明包装包管,船只也为本地村镇, 本客应自行照管。”就是船户“包装包卸”,其法律责任仍然存在着“除非狂风骤雨、 人力难施”等不可抗拒的免责条款。(注:清代江西按察使司编辑刊刻:《西江政要》 卷八;卷十一;卷十六;卷四;卷八;卷九;卷四十六;卷十三;卷二十八;卷三十七 ;卷十三;卷二十五;卷十二;卷二十六;卷十八;卷二十六;卷二十五;卷二十六; 卷九;卷十三;卷十六。)二是约束自己和水手,除对本人的盗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以 外,并对水手盗窃客货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舡户揽载客货,被在舡水手窃逃,无论 本客曾否在舡,概令舡户先行照估赔偿。”而对水手的处理显然罪加一等,“其行窃水 手,除计赃问拟外,仍比照店家舡户行窃商民例加枷号两月”。乾隆五十四年,庐陵县 民刘道基在刘世泰舡上被水手王老大窃逃银两一案,即按照此例处理,先由刘世泰全额 赔偿刘道基银两,然后再向王老大追赃问罪。(注:清代江西按察使司编辑刊刻:《西 江政要》卷八;卷十一;卷十六;卷四;卷八;卷九;卷四十六;卷十三;卷二十八; 卷三十七;卷十三;卷二十五;卷十二;卷二十六;卷十八;卷二十六;卷二十五;卷 二十六;卷九;卷十三;卷十六。)嘉庆三年(1798),玉山县还制定了《船户行窃客货 分别查禁章程》,强化了对船户及其雇佣水手行窃客商的法律责任与追究机制。(注: 清代江西按察使司编辑刊刻:《西江政要》卷八;卷十一;卷十六;卷四;卷八;卷九 ;卷四十六;卷十三;卷二十八;卷三十七;卷十三;卷二十五;卷十二;卷二十六; 卷十八;卷二十六;卷二十五;卷二十六;卷九;卷十三;卷十六。)
另外,要确保商旅安全,客商本人也应该对自己及其货物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商旅 的危险主要来自途中船户、水手以及他们勾结匪类的加害,但客商自己若给予了必要的 关注,情况常常大不一样。如上所述,船只若为“本地村镇”,船户加害的可能性不大 ,客商在船上,自然“本客应自行照管”,一旦出现货物灭失,其责任是不可以转嫁给 船户的。就是经商在远途,客商也有责任把自己的基本情况在租船契约中交代清楚,“ 客商雇募舡只,应凭行埠写立舡票,载明舡户客商姓名、籍贯、住址,登入行簿,并病 故验详,备开遗物;并禁乘危将病客移置洲路”。(注:清代江西按察使司编辑刊刻: 《西江政要》卷八;卷十一;卷十六;卷四;卷八;卷九;卷四十六;卷十三;卷二十 八;卷三十七;卷十三;卷二十五;卷十二;卷二十六;卷十八;卷二十六;卷二十五 ;卷二十六;卷九;卷十三;卷十六。)双方情况登记入册,这样做有什么好处呢?首先 当然是确保货物的安全性,一旦灭失货物,可以按图索骥来进行索赔。同时要求船户对 客商人身安全也必须给予保障。客商在船上中途患病,首先不允许抛弃在途中不管;对 于病重身亡者,要请官方仵作“验详”,并且把遗物开具清楚,留待交给死者家属。可 见,其规范的目的是“活见人货,死见尸身”,其考虑不能不说是非常的周全。
二、脚夫的安全性规定
有关陆路货运中的脚夫,早在元代,地方政府对这一行业就有了严格规定和格式化的 “雇脚夫契式”。(注:黄时鉴《元代法律资料辑存》第249页,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 。)在明代讼师秘本中还出现了告船户“窃货殴商事”和船户辨诉“原情拔诬事”的案 件对抗(注:明·江湖逸人编《新镌音释四民要览萧曹明镜(五卷)》卷三,明刻本。), 说明跨地区山路运输借助脚夫的安全性问题已经受到关注。脚夫这一行业主要集中在崇 山峻岭的偏远山区,如福建闽南地区,脚夫承担了商贸运行中的主要角色,清代道光年 间出宰闽南的陈盛韶就已经注意到古田一带的“长路夫”的作用和价格构成。(注:清 ·陈盛韶《问俗录》卷二《古田县》。)在江西毗邻其他省份的山区,脚夫也是一种职 业,如铅山“西关出脚夫、船只,南关出好酒。”(注:康熙二十二年《铅山县志》卷 之八《杂志》。)素有“蜀道难”之称的巴蜀地区,脚夫的存在尤其重要,如巴县档案 中就有一些关于脚夫挑逃货物的案例,日本学者已据此进行了探讨。(注:日本·山本 进《清代巴县的脚夫》,《东洋学报》82-1,转引自国学网站(www.guoxue:com)“日本 中国法制史研究论著目录”。)脚夫价格视路况好坏而定,一般以一夫八十里作为计量 单位,价格自80文至250文不等,有农闲农忙之差。(注:清代江西按察使司编辑刊刻: 《西江政要》卷八;卷十一;卷十六;卷四;卷八;卷九;卷四十六;卷十三;卷二十 八;卷三十七;卷十三;卷二十五;卷十二;卷二十六;卷十八;卷二十六;卷二十五 ;卷二十六;卷九;卷十三;卷十六。)要保障脚夫承运货物的安全性,其运作的程序 与规范船户是一致的,关键是抓住脚夫所在的“单位”——夫行、店家和保人,以不变 应万变。其特点是夫行对商人先行理赔,然后再向担保脚夫入行的保人要求索赔,保人 因为熟悉脚夫行迹居址,再行追赃。这一系列担保链条的背后,既是层层相依的人际信 用为基础,很自然,也常常以艰难的责任相终始。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面对客商的货物灭失投诉,夫行应对其所雇脚夫的不法行为负连带责任,向客 商先行赔偿。“过载夫行不雇诚实之人挑运,任雇匪徒,致使货物挑逃,即令行户先行 赔偿”。乾隆三十七年(1772),南丰县夫行李广泰雇挑夫黄佑元给客商邱蒂珍运送苎麻 到新城、广昌一带,中途挑货逃跑,即由李广泰先行赔偿邱蒂珍的货价。其理由是,“ 凡有客商往来贸易,投寓过载夫行,所有行李货物有议令行户募夫挑运过境,行户即为 雇夫挑送,其夫役实属行户专责。”(注:清代江西按察使司编辑刊刻:《西江政要》 卷八;卷十一;卷十六;卷四;卷八;卷九;卷四十六;卷十三;卷二十八;卷三十七 ;卷十三;卷二十五;卷十二;卷二十六;卷十八;卷二十六;卷二十五;卷二十六; 卷九;卷十三;卷十六。)夫行对外实际上就是一个承运单位,并且有头班、贰班、叁 班等不同的班次。(注:王国平、唐力行编《明清苏州社会史碑刻集》,苏州大学出版 社1998年,第535页,“常熟脚行顶补换名碑”。)夫行对自己雇佣的脚夫要注意了解底 细,具结保状,并且每人都要对外挂牌服务,便于监督。对于那些比较重要的货运任务 ,夫行还有必要派人一路护送。而脚价一般就按照行程远近、路况好坏、农闲农忙等要 素确定好,在起运的地头预先支付一半,另外一半则到目的地后再给付。商人对夫行要 求如此,夫行对脚夫也有同样的规矩。“玉山县过山夫行店,均取保结脚夫,取具互保 各结腰牌,注明年貌籍贯;运送钉包银桶;派拨亲信行厮跟押,扛挑均由大路,责成巡 检等官稽查,并禁加夫价及脚价,地头先给一半。”(注:清代江西按察使司编辑刊刻 :《西江政要》卷八;卷十一;卷十六;卷四;卷八;卷九;卷四十六;卷十三;卷二 十八;卷三十七;卷十三;卷二十五;卷十二;卷二十六;卷十八;卷二十六;卷二十 五;卷二十六;卷九;卷十三;卷十六。)
其次,担保人对脚夫的行窃挑逃行为,也承担法律后果,并根据其责任大小,与店家 和夫行一同来履行赔偿责任。实际上担保人的概念非常宽泛,店家、夫行本身就是担保 人,只是他们的担保是建立在保夫和其他脚夫互保的基础上。另外还有包运货物的夫头 ,他们对客商来说是脚夫的头儿,负责调配人手包运客货。很自然,对脚夫可能出现的 挑逃客货的后果要承担赔偿责任。“脚夫挑窃客货,已经获贼,赃无着落,即于保夫、 店家、行户名下按股追赔”。乾隆四十三年(1778),玉山县毛舒仔(王老三)挑货,住陈 君冀开的饭店,陈给其写就“保票”到汪五叙夫行揽挑,经夫头吴显祖发批“兆”、“ 有”字号客油一担,令赴浙江常山陈泰来行交卸。结果毛舒仔中途挑逃。案发,店家陈 君冀与失察夫头吴显祖均负连带责任。(注:清代江西按察使司编辑刊刻:《西江政要 》卷八;卷十一;卷十六;卷四;卷八;卷九;卷四十六;卷十三;卷二十八;卷三十 七;卷十三;卷二十五;卷十二;卷二十六;卷十八;卷二十六;卷二十五;卷二十六 ;卷九;卷十三;卷十六。)乾隆五十二年(1787),在南丰、新城两县也相继发生了脚 夫抛弃客货潜逃的案件,如何保障客货安全,必须作出制度安排,对发货托运的夫头提 出了更高的注意责任。“差临雇募人夫,责令夫头填票编号,如有抛弃货物潜逃,即将 原雇夫头分别枷责赔偿。”(注:清代江西按察使司编辑刊刻:《西江政要》卷八;卷 十一;卷十六;卷四;卷八;卷九;卷四十六;卷十三;卷二十八;卷三十七;卷十三 ;卷二十五;卷十二;卷二十六;卷十八;卷二十六;卷二十五;卷二十六;卷九;卷 十三;卷十六。)
另外,通过彼此熟悉的脚夫相互之间的担保具结,来强化脚夫诚实从事货运的安全性 。这实际上是夫行、店家甚至夫头把脚夫挑逃货物的道德风险转移给居址相近、彼此熟 悉的脚夫们,使他们相互之间形成一种连带责任关系,进而相互监督。“玉(山)、(大) 庾等县过山脚夫,取具保结认状,并制给腰牌,改盖行户戳记及酌定脚夫价章程。”乾 隆五十一年(1786),对脚夫进行保甲式的编管,“令歇店夫头保结,并令各夫五名互结 ,行户认明注籍,结与烙印腰牌。如有窃逃,先令认保赔偿,仍拘本夫究追。”(注: 清代江西按察使司编辑刊刻:《西江政要》卷八;卷十一;卷十六;卷四;卷八;卷九 ;卷四十六;卷十三;卷二十八;卷三十七;卷十三;卷二十五;卷十二;卷二十六; 卷十八;卷二十六;卷二十五;卷二十六;卷九;卷十三;卷十六。)
如上所述,对于脚夫挑逃客货的惩罚,“仍拘本夫究追”,并且均以盗从重处理。如 乾隆五十二年(1787)南丰县挑夫陈定南,拐窃商人鄢日章行李,案发追赃重处。官方反 复强调“脚夫挑窃客货,除计赃问拟外,仍比照店家船户行窃商民例,加枷号两月。” (注:清代江西按察使司编辑刊刻:《西江政要》卷八;卷十一;卷十六;卷四;卷八 ;卷九;卷四十六;卷十三;卷二十八;卷三十七;卷十三;卷二十五;卷十二;卷二 十六;卷十八;卷二十六;卷二十五;卷二十六;卷九;卷十三;卷十六。)
三、歇店的安全性规定
在明清商贾小说中,酒家歇店常常被描绘成勾结匪类、诱嫖诱赌甚至杀人越货的黑窝 ,严重危害着商旅的安全。有的店家“或有惯结匪类,作线作窝,彼此烹分,公行偷窃 者。”(注:清·吴宏《纸上经纶》卷五“禁歇店窝匪”,见郭成伟、田涛编《明清公 牍秘本五种》第22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所以“禁歇店窝匪”亦为地方官 吏肃清地氛的重要任务。如何防范酒家歇店侵害商人旅客事件的发生,首先当然是要求 客商提高警惕,选择诚实的店家,并时刻保管好自己的物品,不能堕入奸徒的伎俩中, 但官方严格规范歇店的法律责任,无疑将大大降低案发的频率,有利于确保客商在旅途 中的安全。那么,如何来界定这些法律责任,将更加公平、合理而且有效,清代地方官 吏实际上一直在权衡责任的分担。
首先,从总体上确立歇店对于旅客货物失窃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特别是对那些经商在外、不了解歇店具体情况的客户,在尽到了个人应尽的关注 责任之后,出现失窃事故,歇店应行全赔。乾隆二十七年(1762),玉山县客商陈茂合在 聂胜有歇店失窃,官方判令聂胜有先行照估值缴赔。五年以后,萍邑、卢溪二处客商在 “行”(歇店)遭遇失窃事件,地方官也“先令行户赔偿。”如客商劳永茂在行户张伯鹏 处失窃170两银子,即由张先行赔偿。这些案例的处理办法被江西省按察使司认可,并 且作为今后解决同类纠纷的法律依据。(注:清代江西按察使司编辑刊刻:《西江政要 》卷八;卷十一;卷十六;卷四;卷八;卷九;卷四十六;卷十三;卷二十八;卷三十 七;卷十三;卷二十五;卷十二;卷二十六;卷十八;卷二十六;卷二十五;卷二十六 ;卷九;卷十三;卷十六。)
其次,在强化歇店法律责任的同时,也辩证地界定客商应有的关注责任,防止归责畸 异偏斜而损害歇店的合法权益。乾隆三十九年(1774),根据分宜县袁成古歇店就客商汪 世荣失窃一案引发的纠纷,要求嗣后一尖一宿之处,客商在店失窃,先令歇店分别赔偿 或者免赔责任:“客商将银钱货物交给歇家另储一室,全赔;粗重货物,主客同住,各 赔一半;客商并未交明歇家,概免赔偿。”这种归责划分有一定的科学性,它照顾主客 之间责任均衡,但我们仍然可以感觉到对于客商在采取了必要的交代措施外,主要的责 任都转移给了歇店,这样规定的理由在于主客之间,客商孤身在外,与歇家比较处在被 动弱势,法律必须加以救济,以防万一。“歇家有主守之责,遇客投店,果能视客货为己物,小心巡逻,严密防范,何致被肆窃?……非惟无以安全行旅,且恐不法歇户因例不议赔,串匪偷窃,事难保其必无,自应责成赔偿以重典守而防弊窦。”(注:清代江西按察使司编辑刊刻:《西江政要》卷八;卷十一;卷十六;卷四;卷八;卷九;卷四十六;卷十三;卷二十八;卷三十七;卷十三;卷二十五;卷十二;卷二十六;卷十八;卷二十六;卷二十五;卷二十六;卷九;卷十三;卷十六。)
对于租住房屋的客商与歇店之间的关系,因为对住地情况较临时经过的商旅要熟悉得 多,在责任分担时也就相应减半,而且还视其向歇店交代与否而定。乾隆四十二年(177 7),鉴于江西各地发生的租户被窃案件增多,江西按察使司要求,“租户被窃,如曾托 房主照管,即照客商将银钱货物交给歇店被窃全赔之例,酌减先行赔偿一半”。还有一 种特殊情况也是在责任追究方面必须考虑到的,这就是客商在住店时出现生病甚至死亡 的事故,如何处理?如果歇店推诿责任甚至抛弃客商怎么办?根据已有的情况和处理经验 ,同年,江西按察使司对此也作了详细规定:“单身孤客遇有中途患病投歇饭店,务须 讯明年岁籍贯家属,留心照看调理,以得痊可,听其回籍。如有不允收回及扶移他处以 致途毙者,查明分别惩究。”(注:清代江西按察使司编辑刊刻:《西江政要》卷八; 卷十一;卷十六;卷四;卷八;卷九;卷四十六;卷十三;卷二十八;卷三十七;卷十 三;卷二十五;卷十二;卷二十六;卷十八;卷二十六;卷二十五;卷二十六;卷九; 卷十三;卷十六。)
四、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有理由相信,至少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 展,跨地区的商务活动日益频繁,商旅的安全问题出现了,通过保约方式来抑制商务活 动各环节中的欺诈行为,并以此作为追诉各方当事人责任的基本依据,这在当时各地方 都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并且成为官方制定民商事法律法规的重要领域,为我们研究古代 商务营运机制和规则,提供了一个不可多得的宝贵素材。身份与契约结合的保约方式, 不仅是抑制欺诈、提高诚信的重要途径,而且也是实施社会综合治理的理性选择。保约 源于人们的理智判断和自由意志,如果处于社会现实生活中的人们,因其身份的复杂性 有更多的犯罪成本需要考量,即个人的行为是以其亲密社会关系作为担保的话,抑制欺 诈以保持诚信的力量就更加充分。身份不应当只理解为等级差别,更应该理解为广泛的 社会关系和社会资源,流动的商业社会也有其复杂的关系链接,采取身份与契约结合的 立法模式,对于诚信者来说是一种保护,而对社会欺诈的制约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 网罗”作用。
收稿日期:2004-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