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红章[1]2004年在《论手机短信隐私权法律保护》文中研究指明手机的普及以及带来相关的法律问题已经与人们的生活、工作息息相关,在经意与不经意中,你或许已经侵犯了或者被别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本文针对手机短信的隐私权问题进行论述,对手机短信的隐私权从多个方面予以阐述,先从手机、手机短信、隐私、隐私权等概念入手,予以综合阐述:然后将手机短信的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和信件、电子邮件等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比较,得出手机短信的隐私权与信件、电子邮件等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应,应该受到直接的法律保护。 笔者认为应根据我国国情,理清保护隐私权思路,借鉴国外隐私权保护的经验与成果,对我国隐私权保护加以立法,同时在条文中将手机短信与信件、电子邮件等单列出来,以明确其隐私权保护的价值取向和具体法律方法等。实践证明,我国现阶段采用的间接保护隐私权的方法,是不完备、不周密的。 如果说,隐私在以前只需靠道德约束和生活习惯就能有效地受到有意或无意的保护;那么,在社会急剧变化,尤其是经济利益强烈冲击原有道德屏障的今天,隐私权利义务关系则需要法律的进一步介入。所以说,有关手机短信的隐私权法律保护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了。 手机短信的隐私权虽然表面显得十分脆弱,被侵害的可能性极大,但如果能够在这方面得到较好的法律保护,从人的意识深处得到较好的保护,那么,人类的文明程度就已经上升到一个非常可观的高度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能够进入到一个空前自由、安宁、尊重的境界。 一个国家的隐私权保护程度,应该是其法制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而如果手机短信的隐私权得到了良好的法律保护,其本身就是高度隐私权保护的标志。 因此,致力于隐私权的保护,特别是将手机短信隐私权列入到法律保护之内,应该是我们今后一段时间努力的方向。关键词:手机短信隐私隐私权 手机短信与信件电子邮件的隐私权比较 手机短信的隐私权法律保护
胡维华[2]2006年在《论手机短信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隐私权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手机短信作为个人资料的一种,与信件、电子邮件一样皆具有隐私。我国当前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比较零散,难成体系。公民的隐私经常遭到侵害而难以得到有效救济。手机短信隐私权的保护依赖于法律对其上位概念“隐私权”的确认和保护。
李晓蓉[3]2009年在《浅论手机短信隐私权及其民事法律保护》文中提出隐私权属于民事权利,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由于我国现阶段采用的间接保护隐私权的方法不完备、不周密,人们的隐私权常常遭到侵害。手机短信隐私权亦不例外,当手机短信隐私权遭到侵害时难以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救济。因此,我国民事立法应明确对手机短信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沈旭红[4]2007年在《论手机短信的隐私权保护》文中认为随着手机短信的增多,手机正成为人们新的隐私空间。由于我国隐私权的立法比较零散,保护力度较弱,人们的隐私常常遭到侵害,手机短信更是首当其冲。本文试对手机短信被侵害的本质进行了探讨,提出了解决该问题的设想和具体构架。
李忆婷[5]2012年在《垃圾短信侵权行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2年,距离世界上第一条短信发送已有20年,短信将人们带到了便捷而又快速的通信新时代。但是近几年来,垃圾短信问题愈演愈烈,个人信息的泄露,诈骗广告短信横行,困扰着手机用户的生活,甚至会侵犯用户的财产权与人身权。笔者正是着眼于垃圾短信这一社会问题,以我国现有法律为背景,规范分析垃圾短信的概念、侵权行为主客体以及归责原则与责任形式,参考国外治理垃圾短信之良策,积极寻求应对我国垃圾短信问题的治理之策。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分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垃圾短信的概述。该部分主要是对垃圾短信概念进行界定,指明本文的研究对象,限定论文的研究范围,并根据界定的垃圾短信概念,对垃圾短信的特征与分类作以分析。第二部是垃圾短信的危害和成因。短信虽小却关系到民生,垃圾短信的危害,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而对于垃圾短信的成因的分析将有利于提出行之有效的治理垃圾短信的对策。第叁部分是文章的主体部分。本文中心侧重于论述垃圾短信侵权行为,第叁部分笔者主要分析了颇有争议的垃圾短信侵权主体与侵权客体,对于隐私权、财产权等一系列我国现有法律空白的权利阐明了自己的观点。最后阐述了垃圾短信侵权的归责原则与所承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第四部分是垃圾短信的法律规制措施。该部分首先对国外治理垃圾短信方式进行了“分门别类”,作为我国治理垃圾短信的参考。之后,从完善立法、强化电信运营商监控责任,实行手机号码实名制等方面对我国治理垃圾短信提出了建议。
易小珍[6]2010年在《论手机垃圾短信的民法治理》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手机的广泛应用,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手机,手机已成为人们生活不可分割的部分。然而手机在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的法律问题,垃圾短信就是其中之一。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治理垃圾短信,但效果仍不明显。本文采用比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实证调查法等论证方法,从垃圾短信可能涉及的各主要环节和主要主体出发,对新经济环境和技术环境下垃圾短信的治理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见解。关于垃圾短信的定义,目前已经有了一定的学术探讨,并且也有机构出台相关的政策,但笔者认为目前关于垃圾短信的概念认定存在一定的误区。经过比较分析和价值判断,笔者认为垃圾短信是指对接收者没有价值的手机信息。此外,为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平衡各主体的利益,笔者认为在特定环境下某些信息不论其内容如何均不得被视为垃圾短信(违法信息除外)。此外,笔者探讨了垃圾短信产生的原因及其侵犯的具体权利,并且也对国外治理经验做了一定的介绍。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垃圾短信的治理提出了具体可行的措施。概念的确定是建构有效治理垃圾短信框架的前提,因此有必要对垃圾短信做出明确的概念定义。鉴于垃圾短信不可避免的会涉及个人信息的使用,而这些信息的使用多数情况下是未经权利人同意的,因此有必要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也做出规定。广告型短信是目前短信息的一种典型形式。由于难以辨别真假,以至于用户往往不区分短信息的真假,一律将其认定为垃圾短信。对此,笔者认为广告型短信如果规范合理不仅能成为广告商的一种实惠宣传方式,对于用户而言同样是能带来实质性的便利。鉴于此,笔者根据垃圾短信发送主体的不同(SP对手机发送、手机对手机发送、通过行业应用端口向手机发送)对广告型短信的规范提出了建议。最后,笔者对垃圾短信涉及到的各主要主体的权利义务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基础运营商的基本义务在于不得不当泄露用户个人信息、对特定短信息发送者进行审核、协助相关机关处理垃圾短信等叁大义务。而对于手机制造商,笔者认为更多的应该是鼓励其提供多功能的手机协助共同治理垃圾短信,目前尚不需要对其规定法律义务。根据短信息具体形式的不同,短信发送者需承担不同的法律义务。基本而言,由于诈骗型短信、病毒型短信、内容违法型短信本身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禁止短信发送者发送该类信息。而对于陷阱型短信、广告型短信,短信发送者在发送时如能满足必要的法律要求,应允许其发送的。短信息接收者在整个短信发送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对其并没有法律附加的法定义务。不过由于垃圾短信的认定在于短信接收者,因此短信接收者应积极行使举报垃圾短信的权利。
陈鸿骁[7]2016年在《手机号码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是围绕着手机号码展开的,探讨与之相关的一些法律问题。诚然,手机号码看起来无外乎一串数字,但现实情况下它背后代表的则为一种无线电通信技术。手机号码对现代社会、现代人类的重要性无需多言,作为一种看不见摸不到的非现实资源,需要明确手机号码的法律属性。同时,正因为手机号码对人们非常重要,且现阶段出现了很多侵害手机号码使用者权益的案件,因此需要讨论具体侵害了手机号码使用者何种权益以及侵权责任承担情况,只有这样才可以制定出相应的对策来遏止侵犯手机号码使用者权利的行为。全文包括引言、正文叁章和结语:引言部分介绍论文涉及的不同观点、选择此题之意义及论文想要达成之效果。第一章,通过分析一个真实的买卖手机号码纠纷案例,讨论两个问题:首先,在法律层面上对手机号码进行物权上的认定,论证手机号码的法律属性为民法上的物且为无体物。其次,手机号码作为一种物,自然存在转让,本文以手机号码转让前后是否实名制为界,具体分析其转让的相关情形及所体现的物权原理。第二章,本章主要讨论手机号码被侵权的一系列问题。通过列举两类对手机号码使用者的侵权案件,认定泄露他人手机号码属于侵犯个人信息权;骚扰电话、垃圾短信是对手机号码使用者隐私权的妨碍;电信运营商未经手机号码用户同意私开收费项目的行为属于侵犯手机号码使用者的财产权。讨论上述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民法上的责任,包括侵权主体、归责原则、举证原则、责任承担方式。第叁章,主要提出保护手机号码用户权益的措施。制定保护手机号码使用者个人信息权的相关法律,具体包括原因及制定方法。对严重侵犯手机号码使用者的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之原因及具体算法。以及手机号码服务领域主体应如何保障手机号码用户权益的举措,具体而言包括行业自律和建立手机号码监管机制。结语对本文仍遗留的一些问题或者不足之处做了总结。
李文龙[8]2009年在《论垃圾短信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表明近来,随着手机使用的普及,人们享受着现代化通信手段的快捷方便。而短信业务迅速发展的同时,“中奖信息”、“彩票信息”、“办假证短信”、“推销产品信息”等“短信骚扰”让人们不堪其扰。可以断言,几乎所有的手机用户都遭受过此类短信的骚扰。这类短信的泛滥,这样的手机运营商的服务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严重干扰了广大手机用户的日常生活,侵犯了手机用户的诸多合法权益,甚至引发了诉讼。目前,我国规范该类行为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这就给手机用户维护自己的权益和法院审理此类型的案件带来了诸多困难。还有尽管打击“垃圾短信”的呼声很高,但是“垃圾短信”是什么似乎没有明确的说法,我国现行的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范标准。鉴于手机垃圾短信这样的现状,经过认真研究撰写此文。本文共分为六大部分。第一部为导论,阐述了研究垃圾短信的目的及意义、研究范围和方法。第二部分从垃圾短信的产生背景入手,且依据垃圾短信的普遍特征界定了垃圾短信的概念,垃圾短信为信件发送人已商业或其他目的,向收件人发送没有价值且有危害的信息。再此基础上,分析了对垃圾短信的分类及垃圾短信的传播模式,为文章的论述铺垫了理论基础。第叁部分分析了垃圾短信引发的法律问题,论述了垃圾短信侵犯生活安宁、隐私权、消费者权益、通信自由权、个人信息,以便了解垃圾短信的危害性。第四部分通过对我国《治安处罚法》、《民法通则》、《电信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规分析,论述我国治理垃圾短信中存在的问题,即在法律方面《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作为调整电信经营活动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综合性法规,难以对短信息通信这种具体的通信方式进行具有针对性的规范和调整,还有监管方面的的不到位、混乱的手机发号制度、运营商缺乏行业自律等问题导致对治理垃圾短信方面带来了很多困难。第五部分借鉴国外有关垃圾短信的法律规制,在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专门立法、重构政府服务体系,提出了完善我国垃圾短信法律规制的设想。在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对我国《刑法》、《合同法》、《着作权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进行了司法解释且专门性的修改了一些法律法规。在立法方面在《电信法》中专章规定关于垃圾短信的问题,同时从搭建网络平台、加强电信监管力度、规制产品市场、政策扶持与经济补偿等措施重构了政府服务体系。第六部分是本文的结论,本章结合整篇论文,论证了在现行的法律难以治理垃圾短信的情形下,必须修改现行的法律法规,且尽快出台相关立法的必要性。
王成[9]2011年在《垃圾短信民事侵权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手机短信功能因为其经济实惠和通讯便捷的特点得到用户们的喜爱。工信部发布的电信业统计数据表明在2010年中国各类短信发送量达已达8317亿条。在人们享受新技术带来便利的同时,垃圾短信却强硬的闯入大家的日常生活,侵犯了人们的诸多民事权益。然而由于相关法规缺失、监管不力、法律责任不明确等因素,导致因垃圾短信而产生的纠纷频频出现,受害者却难以得到有效的权利救济。因此,基于当前的侵权行为法理论,结合已有法规与现实案例,运用实证调查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价值分析法文章对垃圾短信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在引言中,文章以大量的实例说明当前存在的几种不同类型的垃圾短信,归纳出垃圾短信的定义和四个共同特征。第一章从垃圾短信产生的途径入手,分析了不同途径中的不同侵权者,以便下面章节对侵权责任的相关论述的展开。第二章具体分析和阐释垃圾短信所侵犯的民事权利种属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根据。确认垃圾短信侵犯了人们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中的隐私权、消费自由权、通信自由权和健康权等。第叁章首先阐述了侵权责任法中叁大归责理论,归结出垃圾短信侵权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究责,同时对举证责任加以简单论述。第四章结合第一章侵权主体的分析,首先分析侵权责任的法理依据,接着全面阐述垃圾短信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免责事由。文章创新点在于通过大量分析研究,以侵权责任为思路核心,详细的对垃圾短信民事侵权涉及到的侵权客体、侵权主体以及侵权责任承担做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和确认。
薛以胜[10]2011年在《手机短信侵权责任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移动通信事业的快速发展,手机短信因其使用方便、快捷及其低成本等特点,逐渐成为人们沟通、交流主要通信手段之一。但与此同时,由于被屡屡滥用,一些含有违法有害、虚假诱骗、低级庸俗等内容的垃圾短信日益泛滥。某些短信或短信发送者的行为干扰了人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直接侵害了人们的合法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我国移动通信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详细分析和研究手机短信通信领域出现的侵权法律问题,借此规范短信息市场,净化短信服务环境,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本文根据民事侵权基本理论,依托我国现行有关侵权行为的法律法规,从手机短信的基本特征入手,阐述了短信通信领域涉及的侵权问题和归责原则,并就解决手机短信侵权问题方面提出了一些治理措施和建议。首先,本文以发展的视角重新定义手机短信,分析了短信的主要业务类型、传播方式及其流行原因,在此基础上归纳出短信的四个重要特征。其次,文章结合近些年来一些典型案例和手机短信服务的投诉情况,将手机短信侵权的划分为两种主要类型:一是一般手机短信服务中存在的纠纷问题,二是关于手机短信内容侵权问题。针对后者,本文作者重点分析了垃圾短信泛滥的主要原因,并指出手机短信侵权主要具有便利性、隐蔽性、受害人广泛性以及侵权客体多样性等特点。再次,文章以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为切入点,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着力分析了手机短信侵权的客体、主体,全面阐述了其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通过本部分的论证,笔者充分分析了垃圾短信相关利益各方,理清了垃圾短信的侵权之债、违约之责,明确了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最后,作者再次将目光转向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提出了解决手机短信侵权问题之策。以现行法律为主体,完善立法,建立健全短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行政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司法惩治力度;严格实行手机入网“实名制”,加大对手机号码的管理力度;加强正面引导,提倡行业自律,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总之,只有制定一套完整的综合治理措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手机短信侵权问题,才能促进我国短信通信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论手机短信隐私权法律保护[D]. 胡红章. 四川大学. 2004
[2]. 论手机短信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J]. 胡维华. 黄山学院学报. 2006
[3]. 浅论手机短信隐私权及其民事法律保护[J]. 李晓蓉.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09
[4]. 论手机短信的隐私权保护[J]. 沈旭红. 科技信息(学术研究). 2007
[5]. 垃圾短信侵权行为研究[D]. 李忆婷. 大连海事大学. 2012
[6]. 论手机垃圾短信的民法治理[D]. 易小珍. 北京邮电大学. 2010
[7]. 手机号码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 陈鸿骁. 沈阳师范大学. 2016
[8]. 论垃圾短信的法律规制[D]. 李文龙. 延边大学. 2009
[9]. 垃圾短信民事侵权责任研究[D]. 王成. 湖南师范大学. 2011
[10]. 手机短信侵权责任研究[D]. 薛以胜. 山东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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