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人权观的历史价值_天赋人权论文

古典人权观的历史价值_天赋人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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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所使用的“人权”概念,从基本内容来看,是近代以来资产阶级古典人权概念的一种延续和发展,其中也包括对中国近代启蒙运动中人权思想的批判继承。事实证明,对古典人权观进行科学的比较研究,认真分析古典人权观的历史价值,这对建设社会主义人权观的科学体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有重要借鉴意义的。

一、“人”的发现和思想自由之权的凸现

人权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同时,人权原则又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思想旗帜。当然,这面思想旗帜的诞生是有历史前提的,它是资产阶级文艺复兴和思想启蒙运动的伟大成果:“人”的发现与理性的胜利。完全可以这样说,没有文艺复兴和思想启蒙运动,就没有“人”的发现与理性的胜利;没有“人”的发现与理性的胜利,就不会有人类思想的大解放;而没有人类思想从封建神学禁锢之下的解放,也就没有人权原则的诞生。这里,对于与中世纪决裂的核心问题,则是争取人之所以为人的思想自由之权。这就是康德所说的启蒙运动的实质是“每个人都有公开运用自己的理性的自由”;卢梭以典型的启蒙思想家的语言所论述过的“自由”的价值,他认为,作为人,任何人的自由都是不能转让的,他说:“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他还说,精神上的自由是更重要的自由,“惟有精神上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思想自由与人的生命一样,是人类不可剥夺的最基本权利,思想自由是神圣的人权之一。所以,争取思想自由的斗争,成为人权奋斗史的一个基本内容。

在以思想自由为主线的人类文明发展史中,文艺复兴运动是中世纪黑夜之后第一道黎明的曙光。可以肯定,文艺复兴时期的思想家,就其发现了“人”这一伟大功绩而言,他们是争取人类思想自由之权的先驱。当然,他们还摆脱不了旧时代给予他们的历史局限性。严格地说,人文主义者还不能称得上真正的思想家,因为他们还必须借助于古人的旗帜,来宣传自己的思想;他们仍然是崇拜权威的,虽然不是教会,但却是古希腊哲人。所以,文艺复兴时期的学者们向思想自由的道路上迈开了有决定意义的一步,但是,还没有真正掌握思想自由这一基本人权武器。我们知道,这个任务是由他们的后继者——启蒙时代的思想家们继续下去的。

欧洲18世纪的启蒙运动,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真正思想先导,它彻底冲破了中世纪留下的、阻碍资本主义发展的一切精神桎梏。因此,启蒙运动应当称之为“思想启蒙运动”,它使人类第一次摆脱了中世纪神学专制主义所造成的思想蒙昧状态,进一步认识到了思想自由或自由思想对人类文明发展的极端重要性。思想启蒙运动的一个突出历史功绩,是开辟了一个理性统治的时代,它把人的思想——理性活动提高到了支配一切的地位。这就是康德说的,启蒙运动的实质就是自由地公开地运用自己的理性——思想自由。

当然,像一切历史时代的阶级一样,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也必然带有历史的局限性。马克思主义的产生,就证明了这一点。由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学说,是人类思想发展史上一次空前的大革命,它继承了文艺复兴时代、启蒙时代的文化成果,而使之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境地,并形成了一次新的伟大思想解放运动。这一人类思想解放运动的根本特点在于,它使人的思想自由的实现,从理性王国进入到了实践的天地。人类的认识史已经证明,只有在实践中,通过实践,人类才能真正享有思想自由之权。从此,人的思想才可能冲破一切牢笼。这是思想自由之权的一个历史性的发展。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启蒙运动的一个巨大历史功绩即充分肯定了思想自由是人类固有的自然权利。同时,证明了人之所以为人,是由于人是有思想的,而思想的自由,恰恰证明了人的崇高价值。这一点,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也是有启蒙意义的。因为它对于消除封建专制主义残余的影响,仍然是一种有力的思想武器。

二、天赋人权论与等级特权意识的尖锐对立

资产阶级在其思想启蒙时代提出的“人权”观念,就其实质而言,在当时是直接与封建、宗教势力所依仗的“神权”针锋相对的。在封建统治者和神学家们看来,人的权利都是神授的。这种“权利神授”说,成了他们进行专制统治的一个护身符。当时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针对这种所谓的“神法”,明确提出了一种“自然法”理论。他们的目的,是要以“自然法”来论证“人权天赋”,否定以“神法”为基础的所谓“权利神授”说。可以看出,以自然法为基础的天赋人权论,与封建神学的等级特权意识是尖锐对立的。

作为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格老秀斯站在反封建专制主义和神学统治的立场上,明确地否定了中世纪的神学世界观,从人的理性出发来考察国家和法的基础,突出表现就是用“自然法”的理论来说明权利(以及权力)的性质。在格老秀斯之后,更加系统地阐述“自然权利”学说,更彻底地论证“天赋人权”原则。然而形成了完整的资产阶级古典人权观的,则是17世纪英国著名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为了论证自然法理论,洛克提出了一种人类的“自然状态”的假说。洛克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下所享有的自然权利,是不受任何制约的、人人都固有的平等和自由,这当然也就是人们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继洛克之后,突出的表现之一,是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思想家卢梭(1712-1778)的社会契约论,使以“自然权利”说为基础的人权观又向前发展了一步,并且直接与资产阶级反封建专制统治的革命结合起来,起到了革命性的作用。1789年在法国大革命高潮中诞生的伟大历史文献——《人权和公民权宣言》集中反映了资产阶级古典人权观的思想成就和历史特点。此外,还有资产阶级思想家潘恩。潘恩曾在法国积极参加过反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并应邀参加了《人权宣言》的起草工作。潘恩认为“天赋人权”是人权的一部分,而并非一切人权都是“自然权利”;他还指出,人的天赋权利不仅有生存、自由、私有财产权,有思想上的权利,还有追求幸福和反抗压迫的权利,这表明潘恩的人权思想不仅比洛克前进了一大步,而且革命性质也更突出了。与潘恩同样激进的资产阶级政治家、革命家杰弗逊,作为北美人民独立斗争的组织者,他曾受委托起草了著名的《独立宣言》。这个文件被马克思称为“人类第一个人权宣言”。《独立宣言》以天赋人权理论为根据,热情地宣传了人民主权思想,对封建专制主义统治进行了更加深刻的批判。

资产阶级的古典人权观,特别是其中所强调的“自然权利”——天赋人权原则,其实质是认为,人的自由平等是一种不可剥夺的、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因此,以天赋人权原则为基础的古典人权观,它与封建专制主义等级特权原则是尖锐对立的。当然,我们应该明确指出,古典人权观所谓的自由、平等原则,是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但是,古典人权观反对等级特权的实质性内容,作为一般的人权原则,对我们今天反对封建专制主义残余、消除作为腐败思想根源之一的等级特权意识,还是有实际意义的,特别是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尤其有借鉴价值。很显然,如果我们连一般的反对等级特权原则都不敢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又从何谈起呢?就这一点而言,如果要真心实意地进行社会主义新型文明建设,尚有一个从基本人权意识开始的思想启蒙任务。

三、资产阶级古典人权观的本质和历史价值

资产阶级古典人权观以“自然权利”学说为哲学基础,实质上说明了这种人权观是以人的理性为依据的。换句话说,资产阶级古典人权观否定了神性,而确立了人性的至上地位。但是,这种“人性”或“理性”,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唯心主义的范畴,由此也就决定了资产阶级古典人权观的理论基础是历史唯心主义。这样,作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古典人权观,就具有了两重性。一方面,这种理性至上或人性至上的理论,与宗教神权、封建君权对立起来,否定了封建神学的专制主义统治,为资本主义发展扫清了思想障碍;另一方面,这种唯心主义的理性或人性论,使资产阶级人权观中的“人权”,成为一种超历史、超社会的抽象概念,而使“人权”成了超阶级的东西,具有了虚假性和欺骗作用。而这种局限性,在资产阶级取得了统治权并日益走向没落的时候,就反映得更为突出了。很显然,资产阶级人权观的这种两重性,是不以他们的阶级意志为转移的。但是,就近代古典人权观本身的内容而言,对今天的思想解放,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政治建设,仍然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历史价值。

启蒙思想家提出,思想自由是最重要的人权之一,正是在这个信念的鼓舞之下,资产阶级创造了一个理性统治的王国,他们唤醒了自由的思想,显示了理性的伟大力量。因此,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资产阶级在自由思想的理性旗帜下,创造出了一个卓有成就而又生气勃勃的时代。直到今天,资产阶级思想家、政治家们,还是以思想自由之权的捍卫者自居和骄傲的。古典人权观重视思想自由之权的价值,对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新型文明仍然是有借鉴意义的。思想自由不但是解放思想的一个起码前提,而且是激发人的创造性的不可缺少的条件。

资产阶级思想家用“自然权利”学说——天赋人权论,把人权与神权、人权与君权直接对立起来,并取而代之,否定了以所谓神授的君权为支柱的封建专制主义统治,否定了封建主义的人身奴役制度,确立了个人的不可忽视的地位与价值。这不仅是社会关系方面的一个飞跃发展,而且也是文明史中人类思想的一次空前大解放。完全可以这样说,以“自然权利”学说为基础的人权意识的形成,标志着人类文明发展的新纪元。资产阶级正是以人权以及自由、平等为武器,摧毁了封建专制主义制度,给了宗教神学愚昧统治以致命的打击;同时,资产阶级也正是在人权、自由、平等的旗帜下,创造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资本主义文明时代。因此,资产阶级反封建革命的胜利,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也是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胜利。这些历史事实说明,以“自然权利”说为基础的资产阶级古典人权观,曾经是一种革命的意识形态,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因此,古典人权观中那些合理思想因素,也有可资借鉴的历史价值。

在现代资产阶级的人权理论中,与古典人权观一样,是把财产权列为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的,这一点更深刻地揭示了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实质。从启蒙时代开始,资产阶级的思想家、政治家们一直是把财产权作为人的“自然权利”即人权的极为重要内容的,许多人甚至把财产权置于各种人权之首,看作是诸种权利中有决定意义的一种权利。我们知道,在资产阶级思想家看来,自由权对每个人都是极为重要的,独立的人不能没有自由,丧失了自由便会丧失一切。那么,他们所说的自由权的实质内容是什么呢?按照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思想家的解释,自由权实质也就是财产权,即对自己的财产的占有和处置的自由权。法国1793年宪法上关于财产权是这样规定的:“财产权是每个公民任意使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自己的收入即自己的劳动和经营的果实的权利。”很显然,这里所说的财产是私有财产。所以,马克思当年在评论这一法律规定时写道:“可见,私有财产这项人权就是任意地、和别人无关地、不受社会束缚地使用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换言之,“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8页)

资产阶级的古典人权观把私有财产权确定为人权的核心内容,本质上是与封建的专制、垄断经济政治体制针锋相对的,同样道理,依法维护私有财产权这项特殊的人权,是发展资本主义商业和市场经济的一种必然要求,因而也是发展一般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这一点,对我们也是有借鉴意义的。经过改革开放的实践,我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中,明确规定维护私有财产权这项特殊的人权,对于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重要的法治保障。当然,我们对人权的这个重要内容的理解,与西方资产阶级人权观是有本质区别的。

四、中国近代思想启蒙运动对人权法治追求的历史意义

近代中国的思想启蒙运动,开始得比西方近代的启蒙运动要晚一些,一般来说是开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新文化运动。这里所谓的“新文化运动”,一般说是从戊戌维新运动开始的,而五四运动则是一个高潮,五四运动以后,20世纪30-40年代左右,又有过一个新的启蒙运动。这个新的思想启蒙运动,基本上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五四运动的继续和发展。无论是戊戌维新运动、五四运动还是后来的新启蒙运动,其思想启蒙的本质特点都是很鲜明的。如果与西方近代以来的思想启蒙运动相比,中国近代社会文化转型中的价值观变革,实质上也具有这样的启蒙性质——“人”的发现和个人的解放。

这其中应该指出的是,戊戌维新运动启蒙思想家对天赋人权论的传播,是一个重要的历史贡献。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等维新派思想家在对人的本质的认识上,与中国历史上思想家的认识水平已经有了质的差别,即他们大多数人越来越趋向于把人作为一个抽象的“人”来研究。因此,他们在涉及到人的本质问题时,基本上是以西方的天赋人权论为出发点的;而在鼓吹近代平等观的时候,他们也毫不例外地把天赋人权论作为自己的理论根据。事实证明,以抽象的天赋人权论为根据的平等观,克服了长期以来中国农民平等观朴素而又狭隘的特点,因此,这是人权观上的一个深刻的转变。

五四运动后,中国经过了十年的政治动乱,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国民党,在全国范围建立了统一的政权。蒋介石所建立的“中华民国政府”,是国民党一党专制的独裁政权。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以党治国”的专制统治模式与以法治为基础的现代民主政治越来越格格不入了。应该承认,近代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最先觉醒的,是受西方民主政治影响比较深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20世纪20年代末到30年代初,所谓“人权派”人士胡适、梁实秋、罗隆基、王造时、张季鸾等,对国民党的专制统治进行了批判,要求立法,实行法治,以保障人权。他们的人权主张的基本内容,是反对人治、反对党治,反对思想专制,要求法治和言论自由,等等。稍后,1932年底,以蔡元培、宋庆龄、王造时等为代表的进步人士,在上海、北平等地组织了“中国保障人权同盟”,公开抨击国民党政府迫害和非法监禁民主自由人士的法西斯行为,并且进行了各种宣传和营救活动,在全国产生了很广泛的影响。20世纪20年代末到30年代初,中国进步知识分子对人权和法治的这种追求,是五四时期启蒙运动的继续,虽然参加者的政治背景和动机是各种各样的,但是,由这些著名知识分子所发动的争取人权和法治的运动,在中国近代人的解放史上,毕竟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影响。

胡适等在批判国民党政府的所谓人权文件中指出,近代以来民主制度中的所谓“人权”问题,它的实质是针对政府可能侵犯普通人的人权的,人权法令主要也是对政府可能侵犯人权的一种限制。而国民党政府的所谓“保障人权命令”,却是把矛头指向所谓“个人或团体”,似乎政府或党部不在这个法令的约束之内。同时,他还以大量的事实揭露了国民党政府所谓“保障人权命令”的虚伪性,以及国民党政府和国民党各级党部机关对人权的践踏和对法治的公然嘲弄!

罗隆基、张季鸾、胡适等人权派思想家,以西方近代人权观为标准,对人权的概念和本质论述得比较全面和充分,他们针对国民党的文化专制主义,特别强调言论自由这个人权内容。罗隆基在一篇文章中借一个美国记者的话指出,对于统治者来说,言论自由固然是危险的,但是,“压迫言论自由的危险,比言论自由的危险更危险”!他们在文章中,对国民党当局检查扣压新闻稿件、干涉出版的专制行为,进行了尖锐批评。胡适在他的文章中,不仅对国民党当局压制言论自由的文化专制主义进行了激烈的批评,而且对孙中山那些不符合现代民主和法治的思想主张,也进行了公开而尖锐的批评。在孙中山的人格和思想几乎已经被神圣化了的情况下,胡适这样的言论,可谓是“大逆不道”了;不过,这本身倒是可以看出人权派维护人权的知识分子诚意。

与此同时,民权保障运动的领袖人物,宋庆龄、蔡元培、王造时等在他们的文章中,实际上也对现代人权的意义进行了阐述和宣传。在20-30年代的人权运动中,无论是人权派还是民权保障同盟,他们在争取人权(或民权)的斗争中,总是把人权与法治密切联系在一起,认为只有在一个具有完善的立法的法治社会中,人权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他们普遍认为,现代法治与一党专制、以党治国、党权高于一切是不相容的,因为以党代法,就是否定了法治。人权派人士所指出的这个问题,实际上是现代法治社会中国家与执政党的关系问题、执政党在社会中的法律地位问题,虽然这是法治和民主政治中的一个常识性问题,但是,在当时却是有启蒙意义的一个人权问题。它标志着人对自身权利认识水平的提高,是人的主体意识的进一步觉醒。

不必讳言,中国20世纪20-30年代人权运动有明显的政治幻想性质,但同时也应该指出,把争取人权与争取法治的斗争结合起来,则是必须肯定的。而且,这对于我们目前推进社会主义的人权事业也是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因为如果我们要真心实意地提高我国的人权水平,就必须进行相应的人权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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