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买卖起源问题再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起源论文,土地论文,买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的土地买卖产生于何时?在什么时候得到发展?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过去,受传统文献的局限,一般都认为中国古代土地买卖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但根据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有关史料,可知中国土地买卖的起源不在秦孝公之时,而应该在此之前。
一
中国土地买卖起源于何时?1975年陕西省岐山县董家村出土的西周铜器铭文已证实这一推测并不是猜想,而确属事实。
陕西省岐山县董家村发掘的大批西周铜器中,有三件主要铜器的铭文中记载了当时的土地买卖活动,即卫盉、卫鼎(甲)、卫鼎(乙)。首先,分析卫盉铭文中记载的土地买卖情况,据《陕西省岐山县董家村西周铜器窖穴发掘简报》(载《文物》1976年第5期), 卫盉盖内所铸铭文曰:
“隹(惟)三年三月既生霸(魄)壬寅,王爯旂于丰。矩白(伯)庶人取堇(瑾)章(璋)于裘卫,才(财)八十朋,氒(厥)@⑤(贾),其舍田十田;矩或(又)取赤虎(琥)两,@⑥@⑦(@⑧)两,@⑦(贲)@⑨一,才(财)廿朋,其舍田三田。裘卫迺(乃)彘(矢)告于白(伯)邑父、@(11)(荣)白(伯)、定白(伯)、@(12)白(伯)、单白(伯),白(伯)邑父,@(11)(荣)、白(伯)、定白(伯)、@(12)白(伯)、单白(伯)迺(乃)令参(三)有@(13)(司):@(13)(司)土(徒)@(14)(微)邑、@(13)(司)马单@(15)(@(16))、@(13)(司)工(空)邑人服,@(17)(逮)受田:燹、@(18),卫小子,逆者其乡(飨)。卫用乍(作)朕文考惠孟宝般(盘),卫其万年永宝用”
铭文中“@(19)旂”,即举旗。《说文》:“@(19), 并举也。”举旗即王举行建太常的典礼。《周礼·司常》曰:“国之大阅,赞司马颁旂物,王建大常,诸侯建旂。”可知,举旗是建大常的仪式和朝诸侯所用的礼仪。“矩”,即国族名。“堇章”,即“瑾璋”二字。唐兰先生释为朝观用的璋,颂鼎曰:“册佩以出,反入堇璋。”“@⑤”,读为商贾的“贾”。“氒@⑤,其舍田十田,”庞怀清先生认为是用买卖的方法买取十田(注:歧山县文化馆:《陕西省歧山县董家村西周铜器窖穴发掘简报》,《文物》1976年第5期。)。这里之所以把“@⑤”释“贾”,见杨树达先生《积微居金文说》一书。“田十田”,指农田,上一田为名词,下一田为量词。《考工记·匠人》云:“田首倍之。”其注曰:“田,一夫之所佃百亩,”故十田为一千亩。“@⑥@⑦”,前一字不详,疑为“麂”,当为鹿属。后一字通贲,《释名·释衣服》:“帔,披也,披之背肩,不及下也。”《说文》贝部云:“贲,饰也。”王肃注:“贲,有文饰,黄白色。”故“鹿贲”应是用鹿一类的皮作成的黄白相见的披肩。“@⑨”,《说文》云为市绂的一种,“制如榼,缺四角。”《诗·小雅》:“@(21)@⑨有奭。”笺注:“@(21)@⑨祭服之@(23),合韦为之。”可知,@⑨是一种蔽膝或围裙。“舍”,从口余声,唐兰先生作为代名词的余来释,古书常作予,从余声的舍字,古书常作给予的予,如会鼎:“余其舍汝@(24)十家。”“彘”,《尔雅·释诂》云:“矢,阵也。”即转告,告诉。“@(15)”,从车,即舆字。
由上可知,铭文的大意是:三年三月既生魄壬寅,王建大常之旗于丰邑。庶人矩伯向裘卫取了价值八十朋贝的玉璋,答应给裘卫一千亩土地。接着又向裘卫取了两件鹿@⑧,一件贲@⑨,价值二十朋,答应再给裘卫三百亩。裘卫详细地把此事告诉了管理具体事务的官吏,即伯邑父、荣伯、定伯、单伯、@(12)伯等人,这些执政大臣便到现场,命三司负责双方交割土地。燹、扶和卫小子等迎接人举行宴会,裘卫铸盉立铭以为永久之据。铭文中的执政大臣都是西周恭王时期的人,故这篇铭文是记载恭王三年裘卫向一个奴隶主贵族伯买地的经过。裘卫用瑾璋、赤琥、鹿@⑧、贲@⑨等物作价六十朋贝币,向矩伯买来一千三百亩土地。
西周时期土地买卖的记载不是孤证,卫鼎(甲)铭文之中也记载了土地买卖之事。卫鼎(甲)腹内壁所铸铭文云:
隹(惟)正月初吉庚戌,卫@(25)(以)邦君厉告于井(邢)白(伯)、白(伯)邑父、定白(伯)、@(12)白(伯)、白(伯)俗父,曰厉曰:“余执@(26)(恭)王卹(恤)工(功),于邵(昭)大(太)室东逆@(11)(营)二川”。曰:“余舍女(汝)田五田。”正迺(乃)@(28)(讯)厉曰:“女(汝)@⑤(贾)田不(否)?”厉迺(乃)许,曰:“余@(29)(审)@⑤(贾)田五田。”井(邢)白(伯)、白(伯)邑父、定白(伯)、@(12)白(伯)、白(伯)俗父迺(乃)@(30)(讲)。吏(使)厉誓。迺(乃)令参(三)有@(13)(司):@(13)(司)土(徒)邑人@(18)、@(13)(司)马@(31)人邦、@(13)(司)工(空)@(32)(附)矩、内史友寺芻,帅@(34)(履)裘卫厉田@(35)(四)田。迺(乃)舍@(36)(宇)于氒(厥)邑:氒(厥)逆(朔)疆@(17)(逮)厉田,氒(厥)东疆@(17)(逮)散田,氒(厥)南疆@(17)(逮),散田@(17)(暨)政父田,氒(厥)西疆@(17)(逮)厉田。邦君厉@(17)(逮)付裘卫田:厉弔(叔)子@(38)(夙)、厉有@(13)(司)@(39)季、庆癸、燹@(40)(表)、荆人@(41)(敢)、井(邢)人倡屖。卫小子者其(乡)饗@(44)(@(45))。卫用乍(作)朕文考宝鼎。卫其万年永宝用。隹(惟)王五祀。
从卫鼎(甲)铭文中的“余执恭王恤工”一语可以明确地知道,这件土地买卖铭文也是西周恭王时期的。从卫鼎造型来看,立耳、柱足、平沿外折,下腹向外倾垂,口沿下饰以细雷填底的窃曲纹,与恭王五年的标准器趞曹鼎出自一范,由此断定是恭帝五年正月年作。
这件铭文的意思是:正月庚戌,裘卫把与邦君厉的谈话告诉于邢伯、白邑父、定伯等人,说:“我奉恭王之命办理忧民勤政之事。准备在昭王的太室东北祭祀泾渭两川。”和厉说:“你给我五百亩地。”执政大臣伯邑父、定伯等便询问厉:“你是否想卖田?”厉承认此事,说:“我经过仔细考虑,确实要卖给人五百亩地。”伯邑父等大臣就和厉说定,并要厉立誓。于是命三司职官:司徒邑人@(18)、司马@(31)人邦、司空附矩、内史友寺芻去厉的田中勘测给裘卫的四百亩地,并确定四至,北至厉的田,东至散的田,南至散和政父的田。西至厉的田,邦君厉亲自把地交给裘卫。厉少子夙,厉家管事的@(39)季、庆癸、燹表、荆人取、邢人倡屖和卫小子举办宴会。卫立鼎。
关于西周土地买卖的铭文并非仅此,卫鼎(乙)的铭文还有记载。卫鼎(乙)腹内所铸铭文曰:
隹(惟)九年正月既死霸(魄)庚辰,王才(在)周驹宫,各(格)亩,眉@(47)(敖)者肤为吏(使),见于王。王大zhǐ@(48)(致)。矩取眚(省)车:@(49)(较)、@⑦(贲)@(50)(鞃)、虎
(幎)、
(@(53))@(54)(帏)、画@(55)、@(56)(鞭)、@(57)(席)、@(58)、帛(白)辔乘、金麃(镳)@(60)。舍矩姜帛三两。迺(乃)舍裘卫林@(61)里。皻氒(厥)隹(惟)@(63)(颜)林,我舍@(63)(颜)陈大马两,舍@(63)(颜)@(64)(姒)@(65)@(66)(咬),舍@(63)(颜)有@(13)(司)夀(寿)商@(68)(貈)裘、盠
(幎)。 矩迺(乃)@(17)(暨)@(71)粦令夀(寿)商@(17)(暨)@(73)(意)曰:“@(30)(讲)。”
(履)付裘卫林@(61)里。则乃成夆(封)@(35)(四)夆(封),@(63)(颜)小子具@(75)(惟)夆(封),夀(寿)商@(76)(勠)。舍盠冒梯@(78)(羝)皮二,@(79)(@(80))皮二,
f
(业)舄@(81)(踊)皮二,胐帛(白)金一反(钣),氒
(厥)吴喜(鼓)皮二。舍@(71)豦
(幎)、@(84)(瑈)@⑦(贲)
(@(86))@(50)(鞃),东臣羔裘、@(63)(颜)下皮二。@(17)(逮)受:卫小子家,逆者其@(44)(賸):卫臣@(88)胐。卫用乍(作)朕文考宝鼎。卫其@(89)(万)年永宝用。
这篇铭文的大意是:九年九月既死魄庚辰,王在周的驹官,到宗庙举行隆重的仪式,接待了眉敖派来的使臣者肤。矩要了裘卫一辆好车,并附带装饰精美的钩子、把手、车罩、车幔、鞭子等,又给了矩的妻子六卷帛。于是,矩根据这些东西的价值,决定把其下属颜家的一块林地给裘卫。由于这块林地是颜家的,裘卫又给了颜两匹马,给颜姒一件青黑色外衣,给颜家管事人寿商貉皮袍、罩各一件。然后,矩到所管辖的邻里命寿商和意办成此事。踏勘林地交付裘卫,并在四面起土堆垄为界,颜小子具体立垄,寿商亲自监督。因此,又给了盠冒梯公羊皮和小猪皮各二张,给业做鞋用的熟皮二张,给胐一块银饼,给厥吴喜皮二张,给@(71)虎皮罩子和用皮装饰的把手,给车臣羔裘,给颜下皮二张。到场受田人是卫小子宽,迎接送礼物的是卫臣虎胐。铸鼎立誓,证明这块林地永属裘卫。
以上卫盉、卫鼎(甲)和卫鼎(乙)三件铭文,充分证明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买卖产生于西周中叶恭王执政期间。卫盉记载了裘卫向奴隶主矩伯买地的经过,卫鼎(甲)又记载了裘卫向邦厉买地的经过,卫鼎(乙)也记载裘卫向矩买地的事。可知此时奴隶主贵族之间由于种种原因和需要,已开始了土地贸易活动。特别是当时货币的出现和大工商奴隶主的兴起,更促使了土地买卖的产生,像裘卫这样的人就是一个极好的典型。可知,在此之前执行的“田里不粥”的制度到西周中叶就开始遭到破坏而无法严格执行了,土地买卖已成为无可怀疑的事实。所以,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买卖不是产生于商鞅变法的战国时期即公元前361年,而是在西周中叶的周恭王时期, 比原来史学界公认的土地买卖产生的时间提早好多年。
但是,对这一结论仍有不同的看法。如著名考古学家唐兰先生就认为这三件铭文不是记载土地买卖,而是记载土地租佃的,分歧的焦点是在对卫盉铭文中“氒@⑤”二字的理解上。关于“@⑤”,庞怀清先生依杨树达《积微居金文说》释为商贾的“贾”,“贾”引为买卖的意思。唐兰先生将“@⑤”释为“贮”,认为贮与租字音相近且通用,并引郭沫若《西周金文辞大系考释》沈子簋下所言:“贮者租也,赋也。颂鼎:‘官@(13)成周贮廿家,格伯簋(应为@(90)生簋):
(厥)贮卅田。’毛公鼎:‘贮毋敢@(26)橐橐’。@(91)甲盘:‘毋敢或入蛮夷贮’,均其例”(注:唐兰:《陕西省岐山县董家村新出西周重要铜器铭辞的译文和注释》,《文物》1976年第5期。)。 认为郭沫若的解释是正确的,故将“氒@⑤”释为租田。笔者同意将“@⑤”释为“贾”比较接近原意,释为租反而欠顺通。其次,从铸文的内容看,卫盉记载的也是买卖土地而不是租佃土地,裘卫把东西给了矩伯,矩伯把土地永久性地交付给裘卫,两者之间是以货币——贝来作为度量单位进行交易的,也就是说裘卫给矩伯的东西价值为100 朋贝,裘卫实际上是用这100朋贝(即货币)来买矩伯1300为土地的。 这种一次性交割清楚,之后不再有什么关系,土地永远为买方所有,只有土地买卖才是这样的,其间根本没有租佃土地的含义。在商品货币经济还不发达时,所缴地租一般是谷物,但这里不是谷物而是货币。再次,若是租佃土地,在租佃时一定会讲清一年交几次,什么时候缴,地租是收获的几成这些重要问题,然铭文中只字未提,所以理解为租佃似乎有些免强。另外,在西周中叶,井田制虽然面临破坏,但还未崩溃。在井田制下,土地一般都是劳役地租,农奴耕种奴隶主的份田,除给奴隶主送一些礼物外,收获是自己的,给奴隶主缴纳租赋的形式就是在公田上无偿的劳动。实物地租的出现却在春秋战国时期,最早是鲁国的初税亩。《公羊传》宣公十五年曰:“初税亩,初者何?始也。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鲁宣公十五年是公元前594年, 西周恭王是在“共和”以前,比这要早好多年。实物地租怎么能在西周中叶出现?所以认为裘卫缴付实物地租去租佃矩伯的土地是与当时经济发展不相符的。还有,在中国古代社会,只有买卖土地时才通过官府来办理,租佃是不需要的,从铭文中双方通过伯邑父等执政大臣的勘察来看,也属于土地买卖而不是租佃,所以,卫盉铭文记载的确属土地买卖。
卫盉铭文中的“@⑤”不能作佃来解释,同样,卫鼎(甲)铭文中的“@⑤”也不例外。原文所反映的应该是裘卫向邦君厉买田五百亩,并由执政大臣亲自办理缴付。这里虽然没有把物品计算成货币来从事土地交易,但在货币不发达的上古时代,物物交换本身就是买卖的基本形式。可知这种物物交换更不能看作是土地租佃,而属于早期的土地买卖。
在对卫盉、卫鼎(甲)铭文的解释上,林甘泉先生曾对“@⑤”解释为“租”的说法产生怀疑和否定。指出这种解释在此处讲得过去而在彼处就无法讲通了,“卫盉的矩伯庶人参加建旗典礼,因为没有玉璋,不好觐见周王,只得从裘卫那里要了一件价值八十朋的玉璋。但他并没有支付这八十朋货币,而是用田十田作为代价。铭文说:‘才八十朋氒贮,其舍田十田。’贮字在这里是不是也和卫鼎甲一样?应读作租呢?我们细读卫盉的铭文,就会发现,这个贮字的含义和卫鼎甲并不一样。它不是作地租,而是表示玉璋的价格。‘才八十朋氒贮’,应读为‘才八十朋其价’。贮字可以释为租,又可释为价”(注:林甘泉:《对西周土地关系的几点认识》,《文物》1976年第5期。)。我们由此试想, 如果“@⑤”确实释为“贮”代表租的话,是绝不会在卫鼎(甲)中能讲通而在卫盉铭文中就无法讲通了。相比起来,将“@⑤”释为“贾”表示买卖的意思,不仅在卫鼎(甲)中讲得通,在卫盉铭文中也非常贴切,在其他铭文中也不会产生讲不通的地方。当然,古文中一字多意是存在的,就是把卫盉铭文中的“@⑤”作为价来理解,和租佃离的更远了。所以,林先生又云:“按照卫盉的记述,矩伯前后向裘卫要了两次东西,第一次是玉璋,第二次是两个赤琥,两件@⑥@⑧,一个杂色的@⑨。铭文在谈到矩伯要第二次东西时,并没有提到‘贮’,而只是说:‘才廿朋,其舍田三田。’这第二次的‘舍田三田’,显然是用田三田来和那几样东西交换,而不能解释为出租土地。值得注意的是,当裘卫把矩伯两次‘舍田’的事告诉了伯邑父、荣伯、@(12)伯、单伯等大臣之后,伯邑父等人命令司徒微邑、司马单@(16)、司空邑人服会同裘卫受田,并没有把矩伯的两次‘舍田’分别开来。可见,这两次‘舍田’的性质是一样的。也就是说,都是用于交换的转让而不是出租。”(注:林甘泉:《对西周土地关系的几点认识》,《文物》1976年第5期。 )这一段分析是十分透彻了,结论也颇正确,是土地所有权的转让而非出租。那么,土地所有权的转让是什么性质?不就是土地买卖。如果按林先生的意见在卫盉铭文中把“@⑤”释为“价”的话,那么正是裘卫买矩伯土地的价格。林先生还讲到转让土地的记载也有类似的例子,“如格伯簋说:‘格白(伯)@(92)(受)良马乘于@(90)生,氒@⑤卅田,则析。’这是以四匹马交换三十田。杨树达先生对此曾有考释,他认为‘@⑤’应读为‘价’,意思是正确的。著名的曶鼎为我们提供了奴隶交换的价格,卫盉和伯簋则为我们提供了土地交换的价格”(注:林甘泉:《对西周土地关系的几点认识》, 《文物》1976年第5期。)。看法不谋而合,肯定了卫盉和卫鼎(甲)记载的是土地买卖的事实。
由此可知,中国土地买卖的发源应该不晚于西周中叶,而不是始于商鞅变法废除井田制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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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如果说中国土地买卖的发源不晚于西周中叶,那么商鞅废除井田以后便是中国土地买卖的发展时期。秦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 商鞅在秦国变法,废除了井田制,从而使产生于西周中叶的土地买卖得到了发展。关于这一点,历史文献中有不少的记载。如《汉书·食货志》: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文献通考·田赋考一》引吴氏语:“秦开阡陌,遂得卖买。”《朱子大全》卷72《开阡陌辩》:“尽开阡陌,悉除禁限,听民兼并买卖。”商鞅废除井田制之所以使土地买卖从此得到发展,是因为井田制是一种“墓地不请,田里不鬻”的完全性的国有土地制度,私有土地很难发展起来,所以土地买卖只能是零散的状态。只有把井田制彻底废除,土地私有日益普遍,土地买卖才能真正得到发展。私有土地的出现是土地买卖的前提,土地买卖是土地私有的发展,这一规律是不可否定的。
由于商鞅废井田,使春秋战国时期的土地买卖迅速发展起来。当时,各诸侯国之间纷纷从事土地贸易。如《左传》襄公四年记载无终子嘉父使孟东去晋,因魏庄子纳虎豹之皮以请和诸戎。晋侯曰:“戎狄无亲而食……。对曰:和戎有五利焉;戎狄荐居,贵货易土,土可贾焉,一也。”这是记载魏庄子和晋公的一段话,魏庄子告诉晋公与戎进行土地贸易是五利中的一利。诸侯之外,大臣将帅也无不看重购买土地。如公元前260年,赵中秦反间之计,以赵括代廉颇为将, 赵母上书云:“王所赐金帛,归藏于家,而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王以为何如其父?父子异心,愿王勿遣(注:《史记》卷81《兼颇蔺相如列传》。)”就是一般的平民买卖土地者也不是少数,如《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云:登为中牟令,“一日而见二中大夫,予之田宅。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辅而随文学者,邑之半。”这一记载不免有些夸大,但不容否认当人们看到从文学能够得到黄金屋时,便会趋之若鹜,有很多人卖掉田地从事文学。战国时期土地买卖之所以比西周中叶大为发展,显然与商鞅废井田有直接的关系。
春秋战国时期,土地买卖的发展不仅表现在土地买卖日益普遍,而且出现了土地兼并的现象。如董仲舒所言:“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当然,此言对这一时期的土地买卖发展不免有所夸大,但土地兼并确实是存在的。如《商君书·错法》:“同列而相臣者,贫富之谓也。同实而相并兼者,强弱之谓也。”《管子·轻重甲》:“今欲调高下,分并财,散积聚,不然则世且并兼而无止。”可知,自从商鞅废井田民得买卖以后,土地买卖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
既然中国古代社会土地买卖在西周中叶就已产生,那么商鞅变法中“废井田,民得卖买”还有何意义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要从不同角度来认识。众所周知,西周的土地制度是国有的,周天子把土地和臣民分封给诸侯,诸侯在国内又按宗法关系分封采邑给卿大夫,一直到奴隶主贵族最低一级的士也有禄田,这些田最终属于奴隶主最高代表周天子所有的。分封的土地不能买卖和私自转受,正如《诗经·北山》中所云:“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虽然至西周中叶长期以来“田里不鬻”的制度受到破坏,诸侯之间买卖土地的事不断发生,但严格来讲,这种土地买卖或转让是一种不法行为,虽然在事实上已经得到周政府以及执政大臣的允许或默认,但在法律上还没有形成一种制度。只有当土地私有制完全确立之后,土地买卖才会在法律上得到承认。而且,在井田制没有完全废除以前,虽然有诸侯和奴隶主之间的土地买卖,但数量极少,并不普遍,只存在于上层阶级之间,在一般民众中是没有的。所以,这种买卖只是土地买卖原始的、初级的、不健全的一种形式,与后世的土地买卖还有很大差距,可谓土地买卖的萌芽阶段。自从商鞅变法,废除井田之后,“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局面被彻底打破,“田里不鬻”的制度不复存在了,土地买卖不仅得到了社会的承认,而且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土地买卖的范围从诸侯、奴隶主之间扩大到一般平民百姓,“民得卖买”就是指此而言。因此,西周中叶土地买卖的产生和商鞅废井田民得买卖有着同样重要的意义。如果说西周中叶的土地买卖之源还很细小的话,那么商鞅变法却使此源加深扩大为流了;如果说西周土地买卖还处于私自的、违法的阶段的话,那么商鞅变法之后却使它成为正式的、合法的买卖。正由于商鞅废井田对西周产生的土地买卖的萌芽发展壮大,才使得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买卖的源变成一条永不干涸的河一直流淌到中国封建社会的结束。由此看来,西周中叶的土地买卖虽然比不上后面的进步和壮大,但毕竟是土地买卖之源,无源之水是不存在的,它开启了中国古代社会土地买卖的悠久历史,具有着极其重要的历史地位。商鞅废井田使民得买卖虽然时间比较晚,但此举却使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买卖走上正式化、合法化和普遍化,没有他中国古代的土地买卖就不可能发展的如此之快,这一作用也十分重要。
但是,近年来学术界有些同志对商鞅“除井田,民得买卖”提出质疑,认为商鞅不但没有废除井田制,而且为田开阡陌,使井田制更加完善了。持否定论者首先提出的依据是《史记·秦本纪》和《六国年表》所载秦孝公十二年“为田开阡陌”;《史记·商君列传》所记商鞅“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认为“开阡陌”是立阡陌,也就是建立阡陌。而阡陌是井田制上所授“百亩”边上的“封”。又《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法律答问》有“盗徙封”的处理办法,规定“盗徙封,赎耐”,可知一直到战国末年秦国的阡陌还在。阡陌犹在,就是井田未除。而且,经过商鞅“开”和“立”,更加规则完善了。我们认为,以上文献中记载的“为田开阡陌”并不错,但这里的阡陌并不是井田制上的阡陌,而是商鞅废除井田制以后在新的授田制上所建立的阡陌。因为井田制上所设置的是封疆,商鞅除井田后在新的授田制上所设置的是阡陌。两者指的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土地制度,必须严加区别。对此,林甘泉先生早已指出过。他说:“由于定期重新分配分地的制度已经无法维持下去了,商鞅下令把原先属于共同体的土地分割给各家农民,铲除旧的土地经界,置立阡陌作为新的经界,‘令民各有常制’,这是用法律的形式使农民对分地的占有永久地固定下来。”许多同志之所以混淆“阡陌”所指的实际内容,是因为历史文献中常有将“阡陌”代指为井田制的时候,如《战国策·秦策三》引蔡泽语:“决裂阡陌,教民耕战。”《史记·蔡泽传》记蔡泽评商鞅:“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而一其俗。”蔡泽这里所说的“阡陌”显然是原来井田制上的“百亩”、“千亩”的旧田界,而不是商鞅变法所设置的“南北曰阡,东西曰陌”的新田界。否则,就无法“教民耕战”,也无法“以静生民之业而一其俗”。看来,除此再没有其他解释。蔡泽入秦距商鞅废井田已有九十余年,当时人们已经习惯用阡陌称呼田界的名称,故用阡陌代称井田。历史文献中对商鞅废井田,开阡陌的记载比较全面、准确要属杜佑,《通典》卷1 《田制上》云商鞅“废井田,开阡陌,任其耕种,不限多少”。这里所言“废井田”,就是《战国策·秦策三》、《史记·蔡泽传》中所说的“决裂阡陌”和《汉书·食货志》所言“除井田”;所谓“制阡陌”,就是《史记·秦本纪》、《六国年表》中的“为田开阡陌”,《文献通考·田赋考》、《通考·食货略》和《通考》中所说的“开阡陌”和《太平御览》(卷750)中所说的“开道阡陌”。由上可知, 要搞清商鞅废井田,民得买卖这一问题,关键在于正确理解“为田开阡陌”的含义。这个问题解决了,一切疑云也就不吹自散。
持否定论者还指出既然商鞅废井田,民得买卖,秦国的法律上一定会有反映,但《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没有这方面的记载。而且,商鞅允许土地买卖,与他实行的强本抑末、奖励军功的政策也相抵牾。这里,又提出了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那就是如何理解“民得买卖”这句话。董仲舒所说的“民得买卖”,是指出了中国土地制度发展变化的一个历史事实,即在原来的井田制下,土地完全归周天子所有,是不准买卖的。西周中叶以后,虽然周天子无法象原来那样对土地严格控制了,但井田制度仍然制约着土地买卖的产生和发展。商鞅变法中彻底废除了这一障碍,土地通过国家授田的渠道变成了私有,农民获得了买卖、转让等权力,土地买卖从此得到发展。这就是董仲舒“民得买卖”一语所指,它是一种事实,而非法律规定。这种事实虽然没有通过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但由于土地私有以后,国家无权进行干涉,土地买卖实际上已成为合法买卖,得到了社会的承认和政府的默许。既然如此,《秦简》上也就很难找到。商鞅之所以允许土地买卖,是因为秦国是一个土旷人稀的国家,有大量的土地处于荒芜状态,得不到开发和利用,是影响秦国图强争霸的要害。那么,要使荒地尽快得到开发,只有使土地进入买卖领域,而不是把土地凝固起来。从垦荒的目的来看,土地买卖与商鞅重农抑商、奖励军功的政策并不矛盾。所以,商鞅“废井田,民得买卖”的事实是不可否认的。所以,井田废除以后是中国土地买卖的第一个发展阶段。
综上可知,中国的土地买卖开始于西周中叶恭王时期,发展于秦孝公十二年商鞅废井田之后。之所以如,是因为土地私有化的加深,使人们对所占有土地的权力越来越牢固,随着王权的衰落,他们可以自由地转让和买卖。因此,随着土地私有化的产生和发展,土地买卖也随之产生和发展,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后者是前者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土地私有化是土地买卖产生的温床和发展的根源。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⑤原字为宁下加贝组成
@⑥原字为鹿下加乙组成
@⑦原字为央下加十组成
@⑧原字为韦右加友组成
@⑨原字为韦右加合组成
@(11)原字为(火右加火)下加艾字下半部组成
@(12)原字为既的右半部右加京组成
@(13)原字为(采的上半部下加予的上半部下加(同的外部内加矣的上半部下加又))右加司组成
@(14)原字为微字右半部
@(15)原字为把旗字中其换为(卤下加卉)
@(16)原字为把旗字中其换为与
@(17)原字为罟字上半部下加奉字下半部
@(18)原字为把趟字中尚换为甫
@(19)原字为笔字上半部下加冉组成
@(21)原字为韦右加未组成
@(23)原字为耒右加毕组成
@(24)原字为颐字左半部
@(25)原字为耜字的右半部
@(26)原字为龙下加开字下半部
@(28)原字为吮加糸组成
@(29)原字为审字上半部下加米下加口组成
@(30)原字为媾字右半部右加页组成
@(31)原字为殳右加页组成
@(32)原字为阳字左半部右加(又下加圣)组成
@(34)原字为(尸下加舟下加又)右加页
@(35)原字为二下加二组成
@(36)原字为审字上半部下加禹组成
@(38)原字为夕字右加(把凡字中的一点换成两点)组成
@(39)原字为(采的上半部下加予的上半部下加(同的外部内加矣的上半部下加又))右加(东下加田)组成
@(40)原字把鹿字中的比换成杰的下关部下加衣的下半部
@(41)原字为(寻字上半部下加古)右加又组成
@(44)原字为把句字中口换为朕
@(45)原字为舟右加(腾字右半部把马换为贝)组成
@(47)原字为虎字几换为兔右加牧字右半部组成
@(48)原字为黻左半部
@(49)原字为车右加爻组成
@(50)原字为甬字上半部下加(国字把玉换为弓)组成
@(53)原字为豸右加律字右半部组成
@(54)原字为往的左半部右加韦组成
@(55)原字为革右加搏字右半部组成
@(56)原字为人下加下下加又组成
@(57)原字为把厌字中犬换为巾
@(58)原字为革右加索组成
@(60)原字为铁字左半部右加更组成
@(61)原字为(子右加子)下加日组成
@(63)原字为彦右加首组成
@(64)原字为耜字右半部右中女组成
@(65)原字为把虎字中几换为乘
@(66)原字为爻下加口组成
@(68)原字为把国字中(玉换为豸右加舟)
@(71)原字为(法字左半部右加蒙)下加止组成
@(73)原字为立下加由下加口组成
@(75)原字为惠字上半部
@(76)原字为把闰字中王换为戮字左半部
@(78)原字为氏下加羊组成
@(79)原字为从下加疋字下半部组成
@(80)原字为豕右加(从下加疋字下半部)组成
@(81)原字为行字左半部右加甬组成
@(84)原字为火右加夔组成
@(86)原字为韦右加襄组成
@(87)原字为月右加(腾的右半部中把马换为贝)组成
@(88)原字为祸字繁体字的右半部右加虎组成
@(89)原字为行字左半部右加万组成
@(90)原字为作字左半部右加朋组成
@(91)原字为把关字中天换为亏字下半部
@(92)原字为爱字上半部下加又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