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讯逼供成因、危害及其程序遏制

论刑讯逼供成因、危害及其程序遏制

潘长文[1]2004年在《论刑讯逼供成因、危害及其程序遏制》文中指出刑讯逼供是刑事诉讼中最为常见、危害最为严重的酷刑。它不仅有碍实体公正,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而且损害程序公正,侵犯人权,动摇国家法制建设的根基和公民的法律信仰。这一司法“痼疾”的根本症结主要在于司法人员法制观念的淡薄及法律制度的缺失和监督查处的乏力。 基于此,遏制刑讯逼供应从叁个方面入手:一、更新观念,使之“不愿为”;二、建构制度,使之“不能为”;叁、严厉查处,使之“不敢为”。

刘志强[2]2007年在《论我国刑讯逼供及其防范对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讯逼供是古今中外司法活动中一种常见的司法现象。由于受历史、社会等因素的影响,在我国表现尤甚,虽屡禁而不止。本文对我国刑讯逼供及其防范对策从刑讯逼供概述、成因、防范对策叁个方面进行论述,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我国刑讯逼供的概述。从我国刑讯逼供的简要历史考证、现阶段的表现形式及特点、危害叁方面对刑讯逼供展开分析。其中,对刑讯逼供的危害作了详细的论述:违背程序公正,不符合现代诉讼理念;刑讯逼供侵犯人权,危害实体公正,仅在特定条件下,才有助于个案真实情况的发现;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给其带来心理创伤,加剧了社会矛盾;刑讯逼供同时也给刑讯者带来直接和间接两方面的危害。刑讯逼供对公对私都不利。第二章论述我国刑讯逼供的成因。刑讯逼供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法文化根基,受历史文化的影响,刑讯逼供的消灭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特定的法律文化传统使我国选择了犯罪控制观,在这种理念的支配下,打击犯罪是其首要任务,忽视人权的保护,易发生刑讯逼供现象;司法活动中的口供至上和我国初级阶段的国情,促成了发生刑讯逼供现象的客观条件;文化素质、思想理念、工作方式等因素构成了发生刑讯逼供现象的主观因素;法律规定上的欠缺,查处刑讯逼供操作层面上的“叁难”的实际情况,不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第叁章抓住刑讯逼供一词中刑讯与逼供两个关键词,分别从我国讯问制度、证据制度入手,提出一系列防范刑讯逼供的措施建议,包括叁部分:一是在讯问制度方面遏制刑讯逼供。提出在我国建立侦查讯问阶段的律师在场权即律师见证制度,在看守所集中提审制度以遏制刑讯逼供,并同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限度的沉默权,对沉默权从实体案件和程序事项进行限制;借鉴人权保障的理论,在讯问过程中,注入以人为本理念,给犯罪嫌疑人人文关怀。二是在证据制度方面遏制刑讯逼供。对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对非法实物证据有条件地排除;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程序,从诉讼程序上为遏制刑讯逼供提供一臂之力;从控辩双方衡平的理念出发,对刑讯逼供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叁是鉴于对刑讯逼供惩处不力的原因,笔者提出了加大对刑讯逼供的处罚力度,以威慑、遏制刑讯逼供。

杨云[3]2008年在《论刑讯逼供与逼供型讯问》文中研究说明刑讯逼供这种野蛮的、非人道的讯问方法严重侵犯了被刑讯者的人权,不但降低刑事诉讼的效率和效益,而且将动摇公民对国家法律所持有的公平正义信念,更与“依法治国”的方略背道而驰。我国于1998年加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虽然从立法到司法实践予以高度重视,但是刑讯逼供现象仍屡禁不止。今年两会期间,温总理在答记者问时,指出我国将尽快批准该国际公约,这意味着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将有重大改观,以期与国际准则相接轨。刑讯逼供问题也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本文在对刑讯逼供现状、成因、历史渊源进行分析,并对此予以坚决批判的前提下,总结了我国目前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遏制刑讯逼供的探索,同时借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在遏制刑讯逼供立法和司法措施方面的有益经验,指出要解决刑讯逼供问题,必须将“沉默权”制度引进我国法律体系,即允许被讯问者“不自证其罪”。但是,在法律制度和配套措施仍不完善的当前,“沉默权”的引进很有可能束缚住审讯人员的手脚,影响到讯问效率和讯问效果,不利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在充分分析了目前遏制刑讯逼供的困境及其存在问题后,笔者从探索讯问制度改革入手,提出“逼供型讯问”的理念,并构建了逼供型讯问的程序保障制度和程序性要求。从基本原则、定义界定、方法和策略几方面,对“逼供型讯问”作全面阐述和剖析。希望本文从理论到实践对遏制刑讯逼供的制度构建提供良好的思路。本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刑讯逼供现状与成因。分别介绍了刑讯逼供现况、成因分析和历史渊源。通过对案例和数据的分析,指出我国目前刑讯逼供现象的多发性和严重性,主要由于审讯人员的心理因素,制度的缺失,有罪推定思想的流毒以及对口供的严重依赖而造成。提出对刑讯逼供这一历史“法文化”遗产的坚决批判。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遏制刑讯逼供实践探索。分别介绍了目前我国遏制刑讯逼供的立法和司法措施的应对。指出要彻底有效地解决刑讯逼供问题,必须引进“沉默权”制度,但是不能全盘接收,必须在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职务犯罪以及团伙犯罪中加以限制。第叁部分论述了国外及港澳台地区遏制刑讯逼供立法与司法比较。在“沉默权”告知,讯问手段、时间、权力的限制,律师帮助权利以及证据规则方面均有借鉴意义。第四部分论述我国遏制刑讯逼供困境与评析。引入沉默权制度后,很可能影响到讯问权力的实施,束缚侦查人员的手脚,因此为了应对“沉默权”,不但不能削弱讯问的强度,反而应该强化讯问力度。并非所有使用威胁、欺骗、引诱方法的逼供都是非法,界限在于使用内容和使用程度。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逼供型讯问”的概念和意义:逼供型讯问就是运用适当而又充分刺激的讯问方法来逼迫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适当的刺激”指能够产生有效的心理影响,但又合乎法律与道德;“充分的刺激”指讯问方式多样化,且有足够的强度。第五部分论述逼供型讯问的程序性要求和保障。分别提出了“沉默权”、犯罪嫌疑人知情权、律师帮助权、讯问的适当限度四大保障,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第叁人的选择及权利义务、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了详细的程序性的规定。第六部分论述逼供型讯问方法。分别从基本原则,讯问方法界定和讯问方法与策略进行论述。

邢建平[4]2006年在《论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防范对策》文中研究说明刑讯逼供作为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的一个痼疾,不仅侵犯被追诉者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而且容易制造冤案、假案、错案,严重地损害了现代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背离了我国依法治国的方针。 本文采用实证调查和逻辑推理的方法,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的现状和危害进行了阐述,从历史传统观念、司法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和职业操守、刑事政策和刑事诉讼制度缺陷和司法实践方面分析了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就必须从观念层面和制度层面消除上述因素的负面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加强教育,转变观念 第二,改革刑事诉讼制度 第叁,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综合素质和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

林榕[5]2003年在《论刑讯逼供的危害、成因及其对策》文中研究说明刑讯逼供,是践踏人权、损害法律尊严的犯罪行为,作为一种野蛮的取证方法,刑讯逼供已为当今世界各国法律所严厉禁止。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现行法律制度的缺失,刑讯逼供事件仍时有发生。本文在深入分析刑讯逼供的危害及成因的基础上,探索行之有效的防治良策。

吴晓明[6]2008年在《刑讯逼供的法理思考》文中研究表明刑讯逼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古代就有,在保障人权的当今它对社会形成了很大的冲击,但如果进行理性的分析与细化,却发现刑讯逼供并不是最初看上去的那么简单,对刑讯逼供的防治也并不是那么的简单或者那么的复杂。刑讯逼供在社会中的存在就肯定有它存在的缘由,且刑讯逼供在古代社会(无论中西)都存在着一定的合法性。本文从叁个案例着手,运用法理的方法对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作了深入的剖析:首先在人性中的善、恶与利对刑讯逼供现象的影响方面:无论善、还是恶,以及功利主义,刑讯逼供都是客观存在的,关键是人们是以什么样的人性认识态度去对待刑讯逼供这一社会事实;从抽象的人性层面看,对人性认识的态度会影响对刑讯逼供的法律限制,人性中的恶和功利主义逻辑是刑讯逼供产生的主要原因,如果过度强调人性中的善,会对刑讯逼供的遏制产生不利影响。其次当事人所在的场域对刑讯逼供现象的影响方面:刑讯逼供的存在并不一定就是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问题,但也并不完全就是场域中的角色和情境问题,人在被场域物化的同时也具有人的自身的特性;最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力状况对刑讯逼供现象的影响方面:刑讯逼供也是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力进行博弈的结果,只不过由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变化,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力借以运作的工具就发生了变化,在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力进行相互扩展时,运作工具的变化就改变了它们之间力量的变化,言语、实物、文字、经济利益等都能够辅助权力的自身扩展;同时,权力的这种扩展也会把人物化,被物化的人在此时就不再具有“人”的特性,而只是国家权力运行的一个工具,我们认识到以上这叁点,才能更好的为防止刑讯逼供提出对策。而人在社会中具有自己的人性,同时也具有物性,那么,单方面强调对权力的限制或者对个人素质的提高或许都有些片面,而必须用一种系统的运作来协调它们,使它们达到最佳效用,同时,也由于社会科学技术发展的问题,许多在我们今天成为问题的问题在以后可能就不会成其为问题,但我们不应幻想于未来,而应当努力于当下,尽力遏制刑讯逼供。

何龙海[7]2005年在《侦查讯问中的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推进法治文明以加强人权保护是世界发展潮流。而犯罪嫌疑人是社会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是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和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过程极易受到侵害,而侵害的主要方式就是刑讯逼供。因此,本文分六部分对侦查讯问中的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是犯罪嫌疑人概述。主要内容包括:当前盛行的的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几种表述、犯罪嫌疑人概念被泛化、犯罪嫌疑人的合理表述、几个相关概念比较和犯罪嫌疑人的标准。第二部分,是关于犯罪嫌疑人权益之研究。细分为: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必要性之探讨、犯罪嫌疑人权益之分类和关于刑讯与犯罪嫌疑人权益之关系的研究。第叁部分,是刑讯概述。论述了刑讯的概念、内涵、现状、危害及其成因。第四部分,探讨了抑制刑讯的法律、政策保障问题。其中,在抑制刑讯的法律保障研究之下,用十一小段的篇幅展开详述;在抑制刑讯之政策保障研究之下,从叁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五部分,对抑制刑讯的物质保障、思想保障和文化保障展开研究。其中,对物质保障问题谈了四点;对思想保障问题谈了五点;对文化问题谈了叁点。第六部分,主要研究了抑制刑讯的程序保障、监督和激励机制保障问题。在抑制刑讯的程序保障问题上,探讨了四个方面;在抑制刑讯的监督机制问题上,从六个方面进行探讨;在抑制刑讯的激励机制问题上,分五个方面进行阐述。最后是结论,其在总结全文的同时,再次指出了遏制刑讯的必要性,阐述了抑制刑讯的出路乃是制度创新。

王卫光[8]2012年在《刑讯逼供原因及其预防》文中研究指明刑讯逼供,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冤假错案的始作俑者,是法治社会刑事诉讼最黑暗的角落。它作为一种野蛮的审讯手段,不仅给涉案公民带来严重的身心创伤,而且给法治建设带来严重的破坏。当然,这种现象并不只在中国出现,它是各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现象。笔者将从以下四个部分试论刑讯逼供在我国产生的原因及其预防措施。第一章是刑讯逼供的理论释义。这一章是本文的理论基础,主要讨论的是国内不同学者对刑讯逼供概念的研究、其他国家对刑讯逼供的理解、刑讯逼供的特点以及我国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构成。第二章是刑讯逼供的原因分析。这一章是本文的重点之一。不同学者对刑讯逼供的原因有不同的理解,主要有叁原因说、四原因说、主客观说、遏制理论学说。笔者认为刑讯逼供现象的长期存在是各种原因结合而成,主要包括:历史上某些思想(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集体利益而轻个人权利的思想,儒家倡导的对国家权力的服从和容忍,中国古代诉讼盛行的“口供主义”和“有罪推定”思想等)对此现象的助推作用,制度层面的漏洞(如无罪推定原则的缺失,沉默权制度的缺失,侦押分离制度的缺失,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法律监督机制不健全),和实践因素的影响(如警察的犯罪心理机制研究不健全,“命案必破”的口号在作祟,警察工作压力大,侦查设备落后等客观因素的制约)。第叁章是刑讯逼供的危害。本章列举了司法实践中因刑讯逼供导致的大量冤假错案,并加以具体分析,提出其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被刑讯者受到了肉体摧残和精神迫害;刑讯者心理负荷过重,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效率降低,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降低,程序公正受到质疑等。第四章是刑讯逼供的治理措施。这一章也是本文的重点。笔者认为,有效遏制并逐步消除刑讯逼供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必须从多方入手,疏堵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首先要完善侦查审讯制度,例如创设有限沉默权,确立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制度,确立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建构侦押分离制度和人身健康检查制度。其次要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训,完善相关奖惩机制。最后是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程序性制裁机制,落实检察院的监督机制,设立独立的冤假错案纠正机构。

赵亦光[9]2011年在《论刑讯逼供的成因与预防》文中指出鉴于现实中多种因素,刑讯逼供现象在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屡屡发生,已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造成了重大损害。因而从理论上分析刑讯逼供的成因,制定预防对策在目前的中国显得十分紧急。本文笔者尝试从几个方面来对刑讯逼供现象做一分析。笔者认为刑讯逼供的危害十分严重,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刑讯逼供会极大程度妨碍实体真实的发现。有助于发现案件事实一向是刑讯逼供合理论和刑讯实践者的最有力论据,本文通过分析发现案件事实的过程来证明这一结论是不可靠的;,刑讯逼供作为当前司法活动中一种侦讯手段,它根本没有发现实体真实的作用,因此在司法活动中采用刑讯逼供不仅不能帮助实体真实的发现,反而会极大妨碍实体真实的发现。第二,刑讯逼供极大破坏正当程序的价值目标。正当程序价值已经深入人心,刑讯逼供严重侵犯公民权利,使诉讼程序论为发现案件事实的工具,否定了诉讼程序本身独立存在的价值;刑讯逼供对正当程序的破坏就表现在它也是“看得见”的,只不过是看得见的野蛮,看得见的不正义。第叁,刑讯逼供极大降低刑事诉讼的效率和效益。刑讯往往造成冤假错案,当事人不停上诉、申诉,额外地增加了诉讼成本;刑讯逼供虽然就个案而言可能会有正面的效益产出(通过口供成功破获案件等),但是作为一个现象来进行宏观和长期的分析,其带来的更多是效率和效益的降低。第四,刑讯逼供极大阻碍了法治的建立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公安司法工作人员知法犯法,损害了人民对法治的信任,激化了社会矛盾,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在当下党和政府大力提倡建立人本社会时,刑讯逼供这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的存在,无疑会对和谐社会的建设起到非常消极的影响。笔者从思想根源、制度根源、利益根源和现实根源四个方面分析了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第一,思想根源主要有:古代中国对自下而上服从的过分强调、历史上有罪推定以及重视口供观念的影响和部分媒体对成功破案的刑讯逼供行为的纵容。制度根源主要有:一是没有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是对羁押场所以及讯问程序的规定不科学。第二,就利益根源而言,笔者从成本、收益和风险叁个方而对刑讯逼供的经济动因进行了阐述。第叁,在现实根源方面,本文认为,警力资源的短缺与社会治安严峻之间的矛盾以及证据客观化生成机制的缺乏是导致刑讯逼供的根本原因。研究危害、原因最终的目的还是找寻对策,笔者针对刑讯逼供的四个成因一一对症下药,给出了四项对策:第一,思想上的根源只有通过转变观念,对广大公安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和在社会上强化普法工作来铲除。要教育人民在面对像刑讯逼供这样恶劣的违反法律和人道的行为时,如果能在社会中树立起良好的风气,刑讯逼供必定会越来越没有市场。第二,针对制度的完善,笔者认为强化被追诉方的防御力量、对侦查权的控制、强化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化基本沉默权,减小口供在诉讼中的作用、强化未决羁押制度,遏制刑讯逼供行为、强化讯问取证录音录像制度、强化冤假错案的纠正机制、强化刑讯逼供国家赔偿制度是主要的方面。第叁,而遏制利益根源的对策,最主要是使刑讯逼供无利可图,或者风险大到不值得冒险的地步,文中尝试着提出了解决方案;于刑讯的成本投入几乎没有办法去额外的加大,我们可以考虑从减少它能带来的产出收益以及加重可能的风险上来着手,让经济理性的人会自觉的不再采取这种低回报高风险的手段。第四,现实根源,就目前的社会现实,笔者呼吁应加大对刑事司法资源的投入,同时尽快完善证据客观化生成机制。

王超[10]2012年在《论刑讯逼供行为的成因及其防范》文中研究指明刑讯逼供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改革开放叁十多年以来,刑讯逼供现象在法治的“长治”之下仍然“久安”,虽不断采取相应政策欲予以铲除,却屡禁不止。近年来屡屡披露的刑讯逼供案件可谓是触目惊心,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一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根除刑讯逼供,保障人权,刻不容缓。如何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行为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造成刑讯逼供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因此要想铲除刑讯逼供,不仅要认识到刑讯逼供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更要看清当前诉讼制度的缺陷,多方位对症下药,让刑讯逼供无藏身之处。本文通过分析刑讯逼供的成因、危害及其防范,指出了只在总的制度层面遏制刑讯逼供是不够的,必须配有一系列详细的的可操作的规则,如规范刑事侦查讯问模式,全面推行无罪推定原则,全面推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规范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录音录像制度等,让刑讯逼供无处藏身。我们需要努力的,就是通过体制内外的共同努力,以一些渐进性的制度改革,祛除那些孳生刑讯逼供的恶因。这也许是对那些已经遭受、正在遭受或者即将遭受刑讯逼供的被讯问人的救赎,更是对法律的救赎。严禁刑讯逼供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一项不可动摇的原则;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和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以及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所决定的;是正确认定案情、准确适用法律,公正、文明执法的必要条件;是尊重客观事实,正确处理案件所要求的;是稳、准、狠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严禁刑讯逼供,才能保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得到贯彻执行。严禁刑讯逼供是司法人员收集证据必须遵守的一项普通原则,我们必须以贯地坚持下去,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一项系统工程,任重而道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需要公安、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相信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努力改革法制制度,严格按照程序办事,那么刑讯逼供这一司法体制的顽疾最终将会被彻底铲除,真正司法的公正的就离我们不远了。

参考文献:

[1]. 论刑讯逼供成因、危害及其程序遏制[D]. 潘长文. 四川大学. 2004

[2]. 论我国刑讯逼供及其防范对策[D]. 刘志强. 兰州大学. 2007

[3]. 论刑讯逼供与逼供型讯问[D]. 杨云. 华东政法大学. 2008

[4]. 论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防范对策[D]. 邢建平. 湖南师范大学. 2006

[5].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成因及其对策[J]. 林榕.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2003

[6]. 刑讯逼供的法理思考[D]. 吴晓明. 湖南大学. 2008

[7]. 侦查讯问中的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研究[D]. 何龙海.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8]. 刑讯逼供原因及其预防[D]. 王卫光. 山东大学. 2012

[9]. 论刑讯逼供的成因与预防[D]. 赵亦光. 郑州大学. 2011

[10]. 论刑讯逼供行为的成因及其防范[D]. 王超. 山东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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