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再就业:当前的问题与我们的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再就业论文,下岗职工论文,建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职工下岗及再就业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1997年,我们对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沈阳、西安、武汉、广州、成都、南京10个城市的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若干对策建议。
一、对下岗职工比重的初步估计
下岗职工,通常是指离开原工作岗位,但仍在原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停薪留职、内部退养、提前退休、放长假、厂内待岗,“两不找”、转岗人员等,其中不少人已经重新找到工作并有稳定收入,只是劳动关系没有转出去,在统计上仍然算作下岗职工。下岗职工的重点是下岗无业人员。
全国下岗职工到底有多少,说法不一,公开的数据是1150万人。据了解,现在各地对下岗职工的统计是不完善的,口径很不一致。大部分城市按累计人数算,少数城市不包括已经安置或再就业的人员,有些城市职工下岗6个月以上才列入统计。部分企业不能及时申报,有些干部也愿意少报一点。因此,下岗职工的实际比重与人数,要高于层层上报的统计数。
从调查的10个城市综合情况看,下岗职工占企业职工的比重,大约在20%左右。据了解,全国其它地方下岗职工的比重,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老工业基地要高于东部沿海地区城市,中小城市要高于中心城市,地方企业、小型国有企业要高于部属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
下岗职工具有结构性调整的明显特点:(1)主要分布在第二产业,集中在纺织、煤炭、轻工、机械、化工等行业。这些行业下岗职工的比重大多超过1/3。(2)下岗职工一部分是企业减员增效及兼并等原因引起的,大部分是因企业停产、半停产造成的,这些企业帮助下岗职工内部就业与生活保障的能力严重不足。(3)在下岗职工中,35-50岁的占60%,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的占70%,女职工占60%,非技术一线工人占70%,这对下岗职工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重新就业,带来许多困难。
二、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基本情况
当前下岗职工再就业或安置的比重,劳动部门一般认为在50%左右,行业主管部门认为大约在60-70%,企业厂长觉得达到70-80%。之所以出现估测上的差异,主要是因为职工自谋职业的情况很难弄清,大多数没有列入统计。综合各方面的情况看,在下岗职工中,约有70%已经得到安置或重新就业,30%左右没有工作。北京、上海、天津三地下岗职工安置和就业率在80%左右,老工业基地如沈阳、重庆、西安、武汉下岗职工多,人员分流任务重,安置和就业率相对低些。
对下岗职工进行人员分流和促进就业,目前主要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是退养。对部分年龄较大、身体不好的职工实行退养的办法,提前退休或长期放假。退养人员约占下岗职工总数的20%左右,一般由企业发给略低于本人在岗时的工资,不再重新安排工作。退养的方式企业在几年前用得比较多,现在较少采用,主要是企业经济包袱重,背不起。
第二种是组织就业。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给部分下岗职工安排工作,如企业利用闲置厂房、场地、设备等资源,发展多种经营,生产自救,进行内部消化;主管部门在行业内部适当调剂劳动力;劳动服务公司组织就业或劳务输出等。这部分人员约占下岗职工总数的15%左右。
第三种是自谋职业。下岗职工通过亲戚朋友或其他社会关系的介绍,主要靠自己的努力重新找到工作。自谋职业人员约占下岗职工总数的35%左右。
据调查统计,在全国的下岗职工中,大约有600万人左右暂时没有工作。其主要原因:一是下岗时间不长,重新就业需要一个过程。二是文化低,年龄大,体弱多病,还有部分女职工等,就业竞争力相对弱些,寻找工作有困难。三是就业观念没有转过来,等待观望,择业期望过高,与市场需求脱节。四是由于家庭经济状况较好或其他原因,暂时不想就业。不难看出,下岗失业人员中第一、第二类人员是政府促进再就业和提供生活保障的重点。
三、下岗职工的生活和心态
下岗职工的生活状况如何,主要取决于是否重新就业以及就业后的收入多少。大体可分为三种情况:
其一,以“退养”方式分流下岗的职工,大多生活状况较好。他们每月从原企业领到基本工资或“退养金”,另外再找一份工作,有些人收入甚至比原来还要高。
其二,组织就业或自谋职业的职工,一般来说能够解决生活问题。由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安排就业的人员,自谋职业者中“停薪留职”、“两不找”、“放长假”的人员,特别是那些年轻、有文化、有技术专长或管理经验的人员,大多有相对稳定的收入,能够保持一般居民的生活水平。
其三,部分下岗失业人员生活比较困难。老弱病残、夫妻双下岗、失业时间较长的职工家庭,主要靠基本生活费或解困基金度日,生活很困难,已经成为城市中新的贫困人口。部分老工人退休金被拖欠、减发、停发,生活陷入困境,有时引起几十人甚至上百人集体上访、上街、堵塞道路,社会反响很大。
职工下岗,从捧着铁饭碗到失去工作,不仅在经济上生活上有压力,也对他们的心理造成很大冲击。从总体上看,下岗职工对党和政府是信赖的,但心理失落感、不满情绪也在滋长。
四、再就业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1.养老保险制度不衔接。职工下岗后,在原企业的工龄是否认帐,将来如何兑现,谁来养老?这个问题人们不清楚,普遍有后顾之忧,不管有没有找到工作,都不愿意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结果是:人下岗了,不创造产值,企业仍然要承担其社会统筹与基本生活费用,人均费用相当于在岗职工费用的1/4,企业的负担没有完全减下来;招收下岗职工的单位不承担社会保障义务,廉价使用劳动力,造成企业之间市场竞争新的不平等;职工劳动关系仍在原企业,阻碍人员的合理流动,不利于形成市场配置、竞争效率的劳动就业机制。
2.生活保障制度不规范。现在大多数城市有失业救济金、下岗职工生活费、特困职工解困基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送温暖”工程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资金分散、多头管理、效率不高的问题。下岗职工生活费的发放标准不一,部分新下岗的职工只能领到少量甚至领不到生活费,不少人早就找到了工作却还在领钱,有些企业停产多年,贷款发工资,最终包袱甩给财政或银行。解困基金资金不足,面向全体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没有完全发挥作用,覆盖面窄。
3.劳动力市场分割严重。各部门自成体系,有人才市场、毕业生分配市场、劳务市场、再就业市场、“托管中心”等,相互封闭,信息重复。职业介绍机构不少,不能及时准确地沟通劳动力供求信息,与下岗职工竞争就业的需要很不适应。以职业介绍为名进行诈骗的现象时有发生,使下岗职工雪上加霜。职业培训严重滞后,影响了下岗职工转岗转业能力。下岗职工再就业后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雇用方挑剔责难、压低工资、随意辞退的现象严重存在。
4.资金不足的矛盾突出。目前用于再就业和生活保障的资金,主要是“三家抬”。下岗职工所在企业大多停产或半停产,负担不起。行业主管部门资金来源不足,调剂余地小。地方财政资金大多是临时筹措,有些是银行贷款,财政付息,本金企业还不了,利息财政背不起。资金来源不稳定不规范,不能适应下岗职工增多、促进再就业和保障基本生活的需要。
5.建立再就业中心遇到实际困难。一是资金问题。二是职能问题。再就业中心作为行业服务性机构,七八个工作人员,要承担几千名甚至上万名下岗人员的行政管理、职业介绍、技术培训、生活费发放、解困等工作,力不从心。三是职工有顾虑。各类再就业中心普遍规定,如果被托管人员两年内两次不接受中心介绍的工作,就要终止托管,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下岗职工担心养老问题没有着落,心里不踏实,一些人不愿意接受托管。
五、对城镇失业率的分析和预测
近几年我国城镇就业压力明显加大。1996年登记失业人数553万,1997年还有增加,加上600多万下岗失业人员,实际失业人数超过1000万。今后3年,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力度继续加大,停产、半停产企业和下岗职工还会增加;大中型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也会逐渐增多;中小企业的改制工作全面展开,有些职工会得到安置,相当一部分职工会失去工作。与此同时,投资拉动的就业需求相对下降,国有、集体企业吸纳劳动力的能力相对降低,加上新增就业人员和进城的农民工,城镇就业矛盾将更加突出。
本世纪最后3年以及下世纪前10年,我国城镇实际失业率可能达到多少?一些研究机构认为将达到21%。我们认为这种估计明显偏高。之所以出现误差,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把几千万下岗职工看作是失业者,没有考虑再就业的因素,据此测算失业率,必然出现偏高的估计。(2)把企业富余人员都看作是隐性失业,并等同于实际失业,其实隐性失业只是学术研究中的一种理论虚拟,现实生活中的真正失业直接带来经济、政治、社会影响,两者有根本区别。(3)高估了农民工进城的冲击。由于城市实行严格的行政控制,农民在城市的就业空间相对缩小,增长势头减缓。(4)低估了经济改革、结构调整对促进就业的积极功能,政府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能够在扩大就业、降低失业率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我们认为,“九五”后3年,由于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加上社会保障体制以及就业机制不健全,我国城镇实际失业率还会上升。如果政策到位,工作得力,实际失业率控制在9%以内是能够做到的,但部分城市失业率可能超过10%。下世纪前10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逐步到位,劳动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城镇就业形势将渐趋缓和,失业率也会逐步下降,有可能控制在7%甚至5%以下。
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城镇失业警戒线应为多少?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从经济发达国家的状况来看,不同国家不同年份失业率有很大差别。除日本、美国外,法国、英国、德国等西欧国家的失业率一般在10%左右。我国“一五”时期失业率为5.9-10.3%,1978-1980年登记失业率为4.9-5.4%,这两个时期城镇有失业压力,但社会基本是安定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居民收入与储蓄不断增加,加上劳动者赡养人口系数下降,总体看社会和家庭对失业的承受能力显著增强。根据国际国内的经验,我们认为,在2010年以前,将我国城镇实际失业率保持在5%以内,这可以视为充分就业,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实际失业率达到7-8%,略高于现在的水平,社会可以承受,但压力较大;如果实际失业率超过10%,就可能引起严重的社会不稳定,应该视为城镇失业率的警戒线。
六、促进再就业的基本认识和思路
从近几年各地的实践看,实行人员分流、职工下岗、促进再就业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部分行业和企业分流人员后,劳动生产率明显提高,煤炭行业扭转了长期亏损的被动局面;上海市纺织工业已经扭亏为盈,城市第三产业增长速度加快,比重上升;沈阳市第三产业比重已经接近50%,劳动力的流动和竞争,抑制了平均工资过快增长的势头,促进了就业制度的改革与劳动力市场的发育。
总体上看,职工下岗是国家对国有经济和产业结构主动进行战略性调整的结果,为经济改革和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与动力,这是职工下岗不同于国外工人失业的重要特点与区别。
在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部分职工下岗和人员流动,切身利益受到损害,生活遇到暂时困难。这是难以避免的,是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不得不付出的沉重的社会代价。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即使将来企业改革到位了,也仍然会有工人下岗失业。必须看到,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上千万职工陆续下岗,直接涉及到千家万户居民的工作、学习与生活,事关重大,决不能掉以轻心。改革和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使全体人民都富裕起来。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大批下岗工人长期无活干、没饭吃,那就违背了改革的初衷,就会失去人心,导致社会不得安定,改革无法进行,经济发展最终也会遭受挫折。因此,我们必须下大力气推进再就业工作,搞好基本生活保障,尽最大可能来化解职工下岗带来的消极影响。
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目标出发,结合当前实际,搞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和生活保障工作,要把握好以下几点:1.下岗职工再就业部门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但人员分流、减员增效、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调不能变,步伐不能停。再就业问题只有通过加快改革和发展才能得到解决,我们要知难而上,志在必得。2.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不是都包下来,主要靠市场配置,竞争就业。要创造有利条件,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特别是青年人自谋职业。3.解困济贫等社会保障工作要搞好,但工作着力点是促进就业。只有这样,才能满足职工的劳动要求,从根本上减轻社会的压力和负担,维护社会稳定。4.市场竞争优胜劣汰,下岗无情,但具体操作要有情。要充分理解和依靠广大职工,做耐心细致的工作,提高下岗职工重新创业的自信心和积极性,动员社会各界为再就业工作出力。
七、扩大就业的主攻方向是调整就业结构
从各地反映的现实情况看,一方面是再就业的矛盾比较突出,另一方面是有活没人干的现象普遍存在,扩大城镇就业还有很大潜力。无论从当前还是从长远看,解决城镇劳动就业的突出矛盾,主攻方向是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领域。
大力发展社会急需的第三产业。继续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如食品加工业、饲料加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旅游业、信息咨询业、服务业等。方便居民生活的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家庭服务业等,投资少,见效快,就业潜力很大,尤其值得提倡与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向第一产业转移。
积极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积极发展街区集体经济,继续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和引导下岗职工兴办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合伙经济、股份制经济或从事个体劳动,鼓励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流动,到农村、到乡镇企业去开辟新天地,扩大就业空间。
实行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广泛推行非全日制、临时工、小时工以及弹性工作制和季节工等,组织下岗失业人员以工代赈,清扫环境,维护交通,植树种草。支持下岗职工从事各种劳务活动。
八、千方百计促进职工自谋职业
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就业问题的主要方式。要从工商、税务、信贷、劳动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制定配套政策,促进下岗职工自谋职业,鼓励企业吸收下岗职工。同时,要加强就业服务,逐步建立劳动力供求信息网络,鼓励开办各种形式的职业介绍机构,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加强规范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各类劳动力市场和再就业中心,要逐步向社会化服务的方向发展。要增加招工的透明度,公开招工,双向选择,在用工上防止行业封锁,减少内部调剂,保证就业的竞争性和公正性。
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要广泛利用学校、技校、培训基地和电视函授等,进行就业培训和在岗培训,扩大培训范围,提高职工的文化技术素质和再就业能力。职业培训要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要有好的师资队伍;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设施,尽量不铺新摊子。
把工作重心放在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职工身上。下岗职工中需要就业帮助的重点对象,是那些找工作心切、又有一定困难的中年失业人员,大体占下岗职工总数的15-20%,要及时提供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帮助他们重新就业。生活比较困难、需要重点救助的,主要是夫妻双下岗、因病因残因年龄较大等原因就业能力较弱、失业时间较长的人员,对他们既要有照顾就业的政策,又要注意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对下岗职工中长期没有工作的年轻人,要加强思想教育,帮助他们转变观念,促使其自谋职业。
九、为下岗职工构筑生活安全网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要关心和解决下岗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我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现阶段社会保障水平不可能很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必须实行国家、社会、个人合理分担的原则。要发挥两个积极性,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性,政府与企业的积极性,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的积极性,多方筹集资金,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规范发放基本生活费。职工下岗后,应该在一定年限内领到基本生活费,缓解因下岗带来的生活困难。已经重新就业一段时间并有相应收入的,可停发基本生活费,减轻企业负担。长期失业的下岗职工,应由解困基金或民政资金负责,保障最低生活。今后,职工下岗要逐步向失业并轨,基本生活费要逐步向失业救济金并轨,特困救济要逐步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轨。
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从劳动合同、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劳动工资等多个环节,保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
统一、衔接养老保险制度,解除后顾之忧。对下岗职工在原企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记入个人帐户,退休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与此同时,强制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为新上岗的职工办理养老保险,这样做既增加了社会统筹资金来源,又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
解决老工人领不到退休金的问题。老工人是国有财产的创造者,对建立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作出了重要贡献。他们在岗工作时,工资收入不高,养老保险费用已经以利税形式上缴给了国家财政,贡献给了社会。如果现在因企业困难领不到退休金,应该养起来,由社会统筹与国家财政共同负担,财政兜底。
建立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下岗职工、下岗失业人员以及重新就业人员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金以及工资后,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或领不到退休金,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按规定发放生活救济。把保障基本医疗和保障最低生活结合起来,低标准、广覆盖,减少疾病造成的家庭贫困。
保障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从长期看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有规范的资金来源,但短期内还建立不起来,而国有企业的改革又迫在眉睫。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一些过渡性措施。各级财政都要适当增加解困、再就业和社会保障资金。继续从企业和失业保险基金中筹措一部分。除了稳定现有的资金来源外,还可考虑增加新的资金来源,如增设消费税、遗产税,发行特种国债或地方债券,银行低息或无息贷款,动用出售或租赁国有中小企业的部分收入等,多渠道增加再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十、加强对劳动就业问题的宏观调控与管理
合理控制农民工进城。由于城乡经济差距的客观存在,廉价农民工进城,挤占部分岗位,使城市居民就业紧张,这是劳动力竞争的必然反映和长期趋向。为了缓解近几年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带来的矛盾,不少城市把清退或控制使用农民工作为一条硬措施,是必要的,但要注意把握好度。农民工进城,不仅是改革的结果,而且是改革的动力。大量清退农民工,限制与削弱城乡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竞争,从短期看,可能使城乡关系变得紧张,抑制城市经济活力;从长远看,不利于建立城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不利于增加经济发展后劲。解决农民工进城的立足点,是加快农村产业化发展,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小城镇的办法,尽可能实现就地消化。
适当调控下岗职工规模。有些城市不顾本地实际,强行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下岗多少人;部分企业乘机甩包袱,将负担转嫁给社会。要在弄清基本情况、确保社会稳定和失业率不突破警戒线的前提下,审慎操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流人员,避免大批职工集中在某一时期同时下岗,减少社会震动。
努力拓展国际劳务输出。要适当放宽我国公民到境外就业的限制,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大力组织劳务输出,发展对外劳务合作,使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在国际劳务市场上占有一定份额。在外贸出口中,继续把劳动密集型产品放在重要位置,提高其质量与竞争力。
妥善解决欠发工资和生活费的问题。各地对此反映较多。除了企业交不起社会统筹费用、部分退休工人不能按时或足额领到退休金外,有些企业因经营状况不好,减发在岗职工工资,或者不能按时开支;有些企业在职工下岗后不发工资,改发基本生活费;也有些企业没有资金来源,只好减发或停发下岗职工的生活费。以上几种情况性质不一样,处理办法也不一样,现在混在一起。要对各种不同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对减发、欠发、停发工资和生活费有明确的界定,以便于分类指导,逐个解决问题。
尽快建立失业预警和监测系统。当前下岗职工到底有多少,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有多少,多少人实际上已经找到了工作,多少人还没有找到工作,失业人员生活情况如何;扩大就业的主要行业、渠道是什么,新增就业岗位有多少;近几年还有多少职工下岗,登记失业率和实际失业率如何一致,要把这些基本情况摸清楚。尽快建立统一、规范的劳动就业统计体系,加强失业监控和预警,防止社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