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利润税”研究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述评论文,利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世界范围内开征“垄断利润税”(monopoly profits tax)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盛行于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和平时期该税在世界范围内也曾实行,近年来该税在美国、澳大利亚等国被呼吁开征,“垄断利润税”逐渐成为各国专家学者关注的焦点。
一、对“垄断利润税”税基的探讨与争议:“超额利润”的来源?
“垄断利润税”早期和战时被称为“超额利润税”(excess-profits tax),和平时期主要是源于抑制垄断之目的而被称为“垄断税”(monopoly tax)、“反垄断税”(anti-monopoly tax)、“暴利税”(windfall profit tax)、“特别收益金”(special income levy)、“经济租”(economic rent)、“资源租”(resource rent)等。Harold M.Groves(1946)指出,“超额利润税”在和平时期存在的最强烈背景是税收肩负着获取来自于垄断的超额利润的职责。尽管该税在称谓上略有不同,但在本质上均是对垄断带来的超额利润(经济利润,economic profit)征收的一种税。理论上,“垄断利润税”不以全部超额利润为税基,而以垄断带来的超额利润为税基。则征收该税的前提和基础是将垄断因素带来的超额利润从全部因素带来的总的超额利润中分离出来。“超额利润”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利润,是超过“正常利润”的部分,与“会计利润”不同。对“超额利润”的理解并不存在异议,但对“超额利润”来源的理解上,各个学者的观点则各有侧重:
1.“超额利润”只能来自于非完全竞争(垄断)市场。完全竞争意味着完备知识,企业只能获得正常利润,不可能存在“超额利润”。但“完全竞争”只是被新古典学派概念化的一个理想状态,而现实市场常态却是不完全竞争(存在某种程度的垄断)。不完全竞争市场下企业有可能获得超过正常利润的收益(超额利润)。中国目前的垄断形式主要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往往是出于国家政策目的而存在(如盐、烟、药品的独家经营)或者对有关国民经济命脉的金融、特殊资源开采等行业所进行的控制,这些行业的高价往往不是源于成本的经济性。雎鸠(2007)认为,垄断企业的成本,是随心所欲的。而行政垄断本身,就是暴利。金融、电信、石油等行业垄断的结果是“垄断企业的成本决定利润”,垄断企业并无控制成本的积极性,只使用提价手段。
2.“超额利润”是对企业家能力(entrepreneurship)的一种回报。Marshall(1890)明确地在土地、资本和劳动三要素外,提出“具有利用资本的经营能力”的一个生产要素(企业家才能):劳动—工资,土地—地租,资本—利息,企业家才能—利润。企业家不断寻找市场机会,并降低生产成本,从而获得超出一般水平的利润。与古典和新古典学派经济学主流观点不同,Schumpeter(1934)认为通过打断经济生活的“循环流程”,即在现有的技术和生产与组织方式下正在进行的现有产品与服务的生产,企业家通过创新起着打破均衡的作用。创新是企业家特有的职能,其目的是为了获取超额利润。Hayek(1948)反对新古典学派的完全竞争概念,认为完全竞争概念的缺陷在于其描述了一个均衡状态,却回避导致均衡的竞争过程。Von Mises(1949)认为,创业精神指人在市场上的行为,它成功地引导着资源流向满足消费者的需要。Israel Kinner(1973)定义其“对潜在利润机会的敏感性”,企业家精神的本质就是对以前未被认识到的机会的敏感机警(alertness)。其竞争思想是:企业家创造性的作用在本质上是发现新的然而是人们希望得到的需要,以及满足这些需要的新资源、新技术或其他手段的能力。这一能力制约着经济的手段和目标。Kitzner(1973,1979)认为企业家应能看到并利用别人未曾注意的机会——在要素投入价格低于最终产品价格的市场状况下,本来就存在的获利机会。①卡森(1982)则直接定义企业家为“专门就稀缺资源的协调做出判断性决策的人”。汪丁丁(1995)认为,敬业、创新及合作的合聚构成创业(企业家精神)。
总之,如果企业能够突破零利润,获得经济学意义上的利润,必定能够摆脱完全竞争的锁定,Hayek(1948)和Schumpeter(1934)认为,这正是利润源起于企业家的创新活动。所谓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即企业家对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实行的新的组合。
3.“超额利润”是企业家主动承担高风险或在不确定性条件下进行决策的回报。这方面的文献有两类:一类是不对不确定性和风险进行区分,另一类是将二者加以区分。Cantillon(1755)认为企业家特质就是承担收入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Marshall(1890)指出,“企业家们属于敢于冒险和承担风险的有高度技能的职业阶层”。Schumpeter(1934)认为承担风险的是资本家,而企业家并不是风险承担者。Penrose(1959)认为企业家的特质之一是企业家是主动地承担风险,而不是被动地承担风险。汪丁丁(2002)认为,Kitzner(1973)对企业家精神的概括固然不错,但最严重的缺陷在于它忽略了企业家落实那些潜在盈利机会的能力。真正的企业家不仅对潜在利润机会高度敏感,而且有能力实现这一潜在利润。“敬业精神”和“合作精神”是必要的,但还不算是企业家的全部精神。企业家在特定领域内具有比他人更完备的判断力以决定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如果一切事情都是确定性的,那么一切事情就都用不着“判断”,包含着极大风险的判断是超越了确定性逻辑和确定性理性的“艺术”。也正是由于企业家在特定领域内具有超过他人的判断力,才得以承担超过他人承担能力的风险,从而获取他人无法获取的利润——“超额利润”。
创新是对零利润的打破,只有在面对不确定性时,创新才成为必要(苏振华,2005)。Knight(1921)区分了不确定性和风险的不同,将不确定性定义为完全不可预见的事变,“风险”是可以用概率来描述的事件,因为风险至少在理论上可以由保险机制加以平滑,在完备的资产市场上进行资产的组合选择可以使风险为零,任何人不可能套取超过零利润的超额利润。而利润的产生导源于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自然世界的本性之一,只有在不可预见的不确定性市场上才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所以,汪丁丁(1992)指出,“利润,至少在上帝的第一次推动时,只是创新的结果”。Knight(1921)指出,企业家是能够处理“不确定性”,而不是“风险”的那批人。面对从来没出现过的事,都需要企业家能力。这就叫创新,而创新能带来利润(或者亏损)。所以,真正利润的来源完全不是那种按部就班出现过的案例解决问题就可以产生的。所以在理论上,利润仅仅和企业家能力得到发挥的程度的大小相联系,仅仅是在“创新”意义上所处理的“不确定性”,它所带来的收益才称作“利润”。Knight以上的贡献是分析了利润起源,用不确定性来说明不完全竞争下利润存在的合理性,不确定性是超额利润存在的基础。Knight(1921)进一步强调,变化不一定会导致利润的产生,因为有些变化可以事先精确地计算到成本中,使成本与产品售价相同,不会产生利润;只有不确定性才能将利润与变化联系在一起。利润的真正来源是不确定性,仅有变化和进步不足以产生利润,变化和进步的结果并不是其本身的结果,而是不确定性的结果。
4.“超额利润”根本上来源于垄断。T.S.Adams(1921)认为,战争时期开征超额利润税是源于商人的超额利润来自于政府提供的市场垄断因素。和平时期,企业家的才能及其承担风险的意识与能力不能被忽视,但超额利润的出现,归根结底却是由于市场的不完全竞争。各种形式的垄断,高额的交易成本,消费者信息的缺乏等,没有一个因素是企业家才能的结果,而是企业家才能得以实现的前提。因此,超额利润不能全部简单地被认为是企业家应得的回报(李强,2008)。任何企业都或多或少存在专用性资产,比如专利技术、专用设备、专用人力资本等,这些资产在市场交易中存在经济租金,而企业对于这些专用资产具有所有权,经济租金相应的转化形式就是超额利润。创新企业可能会获得一段时间的超额利润,②但长期看,成功与失败的几率必然相互抵消,超额利润也同样是不可能存在的。持续的超额利润的存在必然是某种垄断因素造成的。当垄断市场上存在利润时,一定存在进入壁垒(barriers to entry),进入壁垒是造成市场垄断的基本原因。Bain(1959)将进入壁垒定义为允许现存企业赚取超正常利润,而不受到进入威胁的一切因素,包括:规模经济、绝对成本优势、产品差别优势和资本需求。G.J.Stigler(1968)认为,若没有政府的人为干预,市场上就不存在进入壁垒。萨勒普(1979)指出,进入壁垒是现有的策略行为所导致的。
探讨争论的结果对“垄断利润税”税基的界定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超额利润”最终来源于垄断,“超额利润”即是“垄断利润”,“垄断利润税”的税基即是“超额利润”。另一种观点是,“超额利润”来源于垄断、创新、经验效应、企业家特殊才能、风险承担与不确定性等多种因素,“超额利润”不全部是“垄断利润”。因而,应该从总“超额利润”中进一步剥离出垄断带来的“超额利润”以确定“垄断利润税”的税基。但精确测度、辨析垄断、创新、承担风险、企业家特殊才能等因素分别带来的“超额利润”的多少目前尚存困难:理论上未达成共识,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
二、“垄断利润税”效应的研究
各个学者关于“垄断利润税”福利效应的研究在理论和实证方面并未形成定论,但大多数学者的实证研究结论趋于“垄断利润税”会产生效率损失。理论方面的分析主要有:Harold M.Groves(1946)指出,存在垄断利润这是一个事实,但这些利润是经济剩余,在道德上是不公正的。然而,为了对其征税,同时就意味着效率与风险将被忽视。即公共部门面临两种选择:或是通过垄断利润税政府获得超额利润进行再分配而同时惩罚效率与风险承担;或是对垄断利润不征税放弃正义而鼓励效率与风险承担。在权衡时尚有一个因素需要考虑,在价格失控情况下,垄断者支付超额利润税(excess-profits tax)是通过在某种程度上继续高价格实现的。Paul Samuelson & William Nordhaus(1948)认为,对垄断者征税,可以减少垄断利润,从而减轻某些社会所无法接受的垄断的影响。但是,如果税收提高了边际成本,就可能使均衡进一步推离有效率的产量水平,造成更大幅度的“低产高价”。Marshall(1964)对垄断利润税进行分析,得出对垄断征收总额不变的税和对垄断纯收入征收成比例的税,不会使生产减少;但是如果根据产量征税,就会使生产减少。Ota Sik(1972)对垄断利润税的职能进行了研究,提出凡是确定某企业连续三年的利润率超过国民经济利润率,垄断利润税就会自发启动,并在若干年内使利润率降到国民经济利润率水平。他认为,这种通过经济手段调节垄断利润的方式比起强行分拆垄断者、对垄断者实行严格的政府管制等做法更具有优越性。David Begg(1999)、Stanley Fisher & Rudiger Dornbusch(1999)分析了政府开征利润税对垄断企业的影响,结论是:不管是否开征利润税,垄断企业的产出水平都不会变化。但是,利润税会使后来企业研发投资的积极性大打折扣。不考虑逃税情况下,“垄断利润税”不影响厂商利润最大化产量,因而是中性的。但若考虑了逃税因素,其中性或非中性的结论均可能存在:Kreutzer & Lee(1986)研究了一个垄断者为了降低自身纳税能力而高估其生产成本的模型,结果显示:逃税导致垄断者要比无利润税状态下生产更多的产量。所以,逃税情况下,基于利润最大化的产量水平下垄断利润税是非中性的。Wang & Conant(1988)在假定逃税以外生概率被税务当局侦破,以及当逃税被发现后按所逃税款部分被罚款的条件下,分析了逃避垄断利润税的决策与产量决策之间的关系,结果显示:即使考虑逃税因素,垄断利润税仍然是中性的,与Kreutzer & Lee(1986,1988)观点相反。Yaniv(1996)扩展Wang & Conant(1988)关于垄断利润税中性的结果到更为一般的模型,即稽查概率和对逃税的罚款率随着成本夸大而变化。③Kangoh Lee(1998)建立模型,认为在稽查概率和罚款率变动情况下研究垄断利润税的中性问题可能更合理,结论是:逃税决策可能影响,也可能不影响垄断者的产量决策,垄断利润税可能是中性也可能是非中性的,这取决于稽查概率和罚款率是如何形成的。假定为降低纳税能力,垄断者会高估成本或低估其收入或利润,认为在逃税存在情况下,垄断利润税是否是中性关键取决于对稽查概率和罚款率假定的争论。根据预期效用最大化模型,可证明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大部分文献假定稽查概率和罚款率是固定不变的,则逃税决策对产量决策没有影响,即利润税在逃税存在情况下是中性的。第二,假定稽查概率和罚款率取决于隐瞒收入,即使稽查概率和罚款率是隐瞒收入的内生性函数,则逃税决策对产量决策也没有影响,与Yaniv(1996)的观点一致。第三,假定稽查概率和罚款率取决于申报金额(reports),假如高报成本,这一申报金额则是“成本+瞒报收入”,假如低报其收入或利润,这一申报金额则是“收入-瞒报收入”或“利润-瞒报收入”,则逃税决策对产量决策会有影响,利润税非中性。第四,假定稽查概率和罚款率取决于申报利润(reported profits),利润税仍然有可能中性。总之,只要稽查概率和罚款率是一个非利润的申报收入的函数,利润税就是非中性,甚至稽查概率或罚款率中有一个是利润的函数,只要另一个不是,则利润税仍然是非中性的。
来自实证和实践方面的研究:美国The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对卡特(Jimmy Carter)总统在20世纪80年代征收的石油行业暴利税进行研究发现:该税使美国的国内石油生产减少了3%-6%,石油进口增加了8%-16%。美国The Investors Action Foundation研究了拜伦·多根(Byron Dorgan)参议员提出的D-N.D法案的影响,结果发现,政府征收的暴利税将由普通股股东负担,暴利税可以从养老金和退休金储蓄中平均每年取走87~500亿美元(取决于石油价格)。个人账户每年可能失去多达287亿美元,而国家和地方公共雇员养老金账户可能失去高达886亿美元。Dr.Robert Shapiro(2005)和Dr.Nam Pham(2005)研究得出,按照Standard & Poor's,退休投资者中4.3%的股权在石油行业。此外,还发现暴利税的实施将使美国平均每年减少1亿桶的石油生产。一份由The Tax Foundation(2005)做的调查显示,在25年间,大石油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向联邦和州政府缴纳的税收超过2.2万亿美元(通货膨胀调整),而石油公司的收入仅为6300亿美元,换言之,政府来自石油公司的收入已达到公司获利的3倍以上。Dr.Robert Shapiro(2006)和Dr.Nam Pham(2006)研究发现,暴利税对美国诸如消防员、护士及警察等公职人员的退休资产有显著的不利影响。美国The CRA International(2009)公布了一项研究显示:对石油和天然气实施暴利税可能会杀死数以十万计的就业机会,减缓经济增长,使更多的美国人依赖国外能源。David Montgomery(2009)研究指出,如果石油和天然气公司面临高税前景,美国将在未来20年对外国能源的依赖增大;暴利税可能导致美国到2030年就业净损失高达49万,GDP约减少1%或2400亿美元,进口原油增加达18%,而国内原油生产减少高达26%。美国The Tax Foundation的经济学家估计,目前美国公司每年需支付近1500亿美元遵从联邦收入税,如果再制定新的暴利税,将会使原有的税收制度更加复杂,遵从成本更高。
来自实证和实践方面的研究还有:澳大利亚陆克文(Kevin Rudd,2010)联邦政府通过比较大型采矿集团的利润和上交给各州政府的特许开采税得出,矿业企业的绝大部分利润已经流向海外,澳政府有必要加税,即推行资源超额利润税,向矿产开采企业征收40%的利润税,用于支付养老金、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小企业发展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0)对陆克文政府提出的资源超额利润税政策持赞成态度,认为这将帮助澳政府摆脱全球金融危机。并有分析认为④,从长期看,对矿业征收“超额利润税”(当前的征收标准为利润率高于澳大利亚10年期政府债券票息率)将使澳大利亚GDP增长0.7%,就业增加0.1%,实际工资增长1.1%,职工每年多收入450澳元。据估计,在起征“超额利润税”的头两年,联邦政府的收入将增加120亿澳元。澳洲20名顶级学者和经济学家(2010)支持该税,认为矿业属于耗费自然资源的行业,部分回报应流向澳洲公众,征收矿业超额利润税是有效的经济举措。澳大利亚贸易部长Simon Crean(2010)认为,用资源超额利润税取代普通资源税,将促进小型项目发展,进而提高供应量。由于新税是在利润环节征税,它不会导致大宗商品价格上涨。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超额利润税于2012年实施后,预期将削弱矿业投资并影响就业机会。吉拉德(Gillard)最近接替陆克文成为新总理后,明确表示,政府首要任务是结束资源超额利润税产生的纷争。
三、对“垄断利润税”持有态度(是否应该开征)的研究
对垄断利润税持赞成观点的主要有:T.S.Adams(1918)指出,社会尽管不能为每个企业提供在所有方面相同的机会和境况,但通过对不同产品和超额利润征税可以使不公平程度降到最小。即超额利润可以为企业和公民提供更公平的机会。美国前总统Wilson(1919)曾讲道:“超额利润税”作为筹集大量战争费用的目的没有必要长期存在,但是作为不鼓励企业和商人活动的不适度利润的目的应该成为一个永久税制体系的基础。T.S.Adams(1921)认为,“超额利润税”至少是解决对企业征收累进所得税难题的一种有希望和有吸引力的方法。⑤Harold M.Groves(1946)指出,假如一个近似于没收的(confiscatory)“超额利润税”在战争时期能够运行,那么,一个设计合理的“超额利润税”在和平时期应该不会出现严重的困难。这种税的管理复杂且极其困难,但不能被禁止,经济效应更重要得多。王雍君(1995)基于次优课税理论提出,如果经济中垄断商品较多时,应该对竞争行业按其产量征商品税,对垄断行业按其利润征累进所得税,对介于垄断、竞争行业之间的行业按利润、产量相结合的原则征税,以阻止垄断行业的过分扩张。C.C.Plehn(2003)⑥指出,“超额利润税”的税基是超过正常利润的超额利润,这被称之为“不劳而获的收入增长”或“不应得的收入”。当其有害的增长时,异常的利润应该被平衡掉,以有利于改革使用。⑦曾萍(2004)基于目前中国的企业规模和竞争实力,认为在制裁垄断行为的手段上,不宜采取像美国的强制分割措施,可以采用对垄断经营者征收垄断利润税的方式。倪红日(2005)指出,自然垄断型企业的利润来自消费者,因而企业的超额利润也应留在政府手中,由政府完善公共事业回报消费者,而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就是征收暴利税。白彦峰(2006)通过对目前中国开征石油暴利税的可行性分析,得出对石油垄断企业征收暴利税,一方面可以填补资源税体系中存在的漏洞;另一方面可以调节收入差距,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高粱(2006)认为:带有垄断性质的资源或资产(设施)这类领域,如果采取产权多元化等方式,效率不一定提高,而且公平还会受到损害。因此,这类领域改革的方向应是加强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并对其垄断利润征税。戚聿东(2007)通过考察垄断利润的来源,提出应借助市场价格来间接地推断独占垄断者,或者少数寡头统治的行业实施的垄断行为,从而对这种垄断行为征收垄断利润税。同时,他认为垄断利润税率可以采取固定比例的税率,也可采用累进税率。樊纲(2007)认为目前中国经济中出现的诸如投资过热、环境污染和行业收入差距拉大等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资源价格过低,资源产权没有得到有效实现,对此他提出征收“资源租”的策略。盛洪(2007)认为,垄断是一种掠夺,影响收入分配更为严重的是垄断利益集团“合法的”侵夺。毕井泉(2007)认为,中国的垄断一般是行政垄断,垄断企业的超额利润并不是靠其劳动效率的提升带来的,多半是因为拥有资源和政策性提价,应该拿出自己的部分超额利润回报社会,为国家缓解困难群体的生活做出自己的贡献。李强(2008)从目前收入分配不公的现状出发,认为造成收入分配不公的原因之一在于各种各样的垄断。因而他提出矫正收入分配不公的方法是对垄断行业征收超额利润所得税。并且认为这种税收不会降低企业的经济效率,也不会侵害企业的财产权利,只是将企业非正当的垄断利润集中到政府手中更好地运用。迟福林(2010)提出,对垄断行业和国有企业要实行收租、分红机制,将“特别收益金”改为征收“超额利润税”,将垄断利润以税收名义收归公共所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0)建议对世界各国的银行征收“超额利润税”,认为该税收是政府获得大额资金而不会严重影响当前金融系统的最佳方式之一。王朝才(2010)认为,因垄断国有资源而取得的高收入主要是通过不正常的过高价格产生的,如能通过划分出过高价格中的市场价格部分和垄断价格部分,从而从国有资本的经营收益中将正常市场经营利润和垄断利润分离开来,将垄断利润归为国有以进入再次分配环节,即可有效实现调控。
对垄断利润税实施持反对观点的主要有:由于目前垄断利润税的征收尚不存在一种能够区别垄断、承担风险和高效管理的技术,也就无法将垄断利润从总的“超额利润”中分离出来。这会导致垄断利润税对风险承担和创新的负激励。Schumtepeter(1912)指出,垄断情况下,由于企业可以占有全部的由于创新带来的超额利润,企业有创新的激励,创新是有动态效率的。垄断的创新是可以提高福利的。社会应该保护“熊彼特租”(Schumpeter rents),⑧因为这是一种来自于创新的超额利润,是对风险和知识的回报。Carter Glass(1919)指出,在和平时期超额利润税鼓励非开支,增加生产成本,惩罚大脑和能源,不鼓励承担风险,它近似于消费税,被加在生产成本中。Harold M.Groves(1946)指出,战争时期这个税依赖于爱国主义,而和平时期这个税可能是有害的(hazardous)。这个税可能惩罚不规则收入,有固定收入8%的公司可能不交税,而有0~16%模棱两可收入的企业可能潜在地交税。⑨Kitzner(1973)告诫,企业家保证社会根据现有知识最充分地利用现有资源的作用非常重要,同样重要的是它能推动经济增长和发展通往无限的未来。因为企业家之所以能存在,就因为其一直在超越以前的局限,一个社会应该重视企业家在公共利益中发挥的至关重要的作用。Schumpeter(1912)认为,创新是企业家特有的职能,虽然他们没有创造什么,但他们实现了新的组合(包括引进新产品、采用新生产方法、开辟新市场、获取新资源、建立新组织等)。企业通过创新获取垄断地位,从而得到超额利润,这便打破了原有的均衡状态。于是经济中的总收入增加,经济出现增长,即超额利润诱发创新。此外,有关专家学者也认为,尽管开征垄断利润税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实际操作很难,如果相应的立法和监督手段不协调,垄断利润税是否能分流超额利润、是否会再度成为少数部门或利益集团的“盘中大餐”等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四、文献研究评价及启示
(一)文献研究评价
1.从研究特点看:对该税战时情况研究的多,和平发展时期研究的少。基于效率目标研究的多,公平目标研究的少。笼统地对总“超额利润”研究的多,垄断“超额利润”研究的少,其中,对自然垄断和竞争垄断形成的超额利润研究的多,行政垄断形成的超额利润研究的少。对垄断利润税税基的研究大多数提出采用间接税基,⑩而不是采用直接测算的“垄断超额利润”,这样估算的税基显然是近似的。
2.从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看:国外学者对垄断利润税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个别行业,如美国关注石油和天然气,澳大利亚关注矿产资源,而国内学者宽泛地关注所有垄断行业。国外学者同时兼顾规范与经验研究,而国内学者以规范研究为主,经验研究很少。
3.从研究的侧重点看:西方学者更多关注垄断利润税对社会活力影响的效率方面,较少关注其调节收入差距的社会正义方面,导致大多数学者认为该税在和平时期不可行;而中国众多学者对该税效率的关注较少,更看重其矫正收入分配不公的社会正义方面,因而大多数学者认为该税是可行的。
4.从研究的深度看:对该税研究的内容比较零散,未形成一套系统的体系。大量内容侧重研究的是垄断利润税的意义和福利后果问题,尚未对其制度设计等技术层面和可操作性层面上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尤其是对垄断利润税在税基方面的研究尚未实质性展开。
5.进一步深入研究的空间:垄断利润税税率累进程度、福利效果测度、制度设计;将垄断“超额利润”从总“超额利润”中分离的技术与方法、垄断利润税的关联税种,如超额工资税、垄断行业资源占用税等问题的研究尚需进一步深入。
(二)启示
1.对“垄断利润税”是否开征不应该存在争议。对“垄断利润税”是否应该开征的争议根本上取决于政府遵循的社会福利函数类型(即公平与效率的权衡),也因不同的垄断形式而异。对行政垄断课征“垄断利润税”,无论就效率还是公平目标,都不应该存有争议!
2.中国“垄断利润税”之必要在于调节的重点是行政垄断。中国金融、电力、煤炭、铁路、民航等大多数均属于国家控股的行政垄断行业,是高工资、高福利、高利润行业的主要代表,也是导致收入差距的主要因素。在和谐社会和民生目标下,“垄断利润税”目标主要是将行政垄断带来的利润收为国有,解决与民争利问题,缩小收入差距。同时,降低以行政权力或者行业优势地位配置资源带来的Pareto低效率,鼓励自由竞争机制形成。
3.“垄断利润税”是优化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的关键性税种。“垄断利润税”以“超额利润”为基础,以“垄断超额利润”为税基,可缓解初次分配中利润侵蚀工资问题,有助于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进而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
4.“垄断利润税”应该辅之以“超额工资税”同时发挥调节作用。中国垄断行业不仅高利润,也体现垄断利润转化为高工资、高福利,凭借其垄断势力将高工资福利导致的高成本直接转嫁给消费者。因而,对垄断利润的调节应该延伸到对垄断工资的调节,要对其进行“全口径”调控。
5.“垄断利润税”是一种“良税”但实施的难点在于其税基在可操作层面上的精确测度。如何将垄断“超额利润”从总“超额利润”中分离出来,是该税能否开征及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关键。研究发现“分离技术”以准确测度税基是根本,不过,就中国而言,若用总“超额利润”替代垄断“超额利润”其偏离度并不大。因为:中国目前的垄断主要是央企和国企形成的行政垄断,超额利润大部分由垄断形成,创新、承担风险、企业家特殊才能等社会激励的活力因素贡献小。再则,一旦税基确认存在偏离还可以通过税率弥补。理论上“垄断利润税”以100%的税率才是正义的,那么,只要税率低于100%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用总“超额利润”代替垄断“超额利润”带来税基增大的缺憾。
注释:
①Kitzner,I.M.(1973),p.67.
②企业通过创新也是为了获取垄断地位,从而得到超额利润。
③Yaniv(1996)也持同样观点。
④来源于2010年5月29日《光明日报》。
⑤没有必要再从财政史和立法角度进行解释对企业(公司)所得税的正义性和课税依据。
⑥Plehn,C.C.(2003),pp.283-298.
⑦这一观点如果参照如下事实就很勉强:一个土地的增量价值是正常的,被称为是所得税的变形,但是其唯一的不同是使用了所得的形式作为税基。
⑧由于创新的商业化和创新的扩散有一个时间差,因而创新企业可以在创新完全扩散前赚取比创新完全扩散后更多的钱。这个差额部分就是熊彼特租。
⑨暗含着对风险承担的歧视。
⑩间接税基一般有两种确定方法:一是销售价格与基准价格之间的差额;另一种是实际利润率与平均利润率或某个标准比率之间的差额。如美国石油暴利税的税基是:销售价格和基准价格之间的差额就是每桶石油的“暴利”。哈萨克斯坦地下资源超额利润税税基为地下资源开采者的净利润超过其扣除额20%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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