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统一的档案价值鉴定原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鉴定论文,原则论文,价值论文,档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建立统一的档案价值鉴定原则的可行性
(一)符合档案价值鉴定研究的需要
在我国传统的档案管理工作与档案学教学模式下,文书档案与科技档案是分别管理的,教学也是分科进行的。在各级档案学教育中档案管理学与科技档案管理学是两门相对独立的课程。在这种情况下,为适应档案价值鉴定工作与教学工作的需要,各自开展相对独立的研究是事物发展的必然。在当前形势下,一方面,广大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档案已实行综合管理,各级综合档案馆在丰富馆藏中已有不少科技档案陆续进馆;另一方面学科的分化与综合是科学发展的两大趋势,不同学科间尚要进行借鉴与交融,何况同属档案学专业的两门课程,而且都是涉及档案价值鉴定的同一问题。尽管目前还没有能对档案学科进行横向划分,但为适应专题或专门研究的需要,目前有不少论著已将档案鉴定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研究。经广大档案理论与实践工作者的多年努力,我国对文书档案与科技档案价值鉴定中已积累了一定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对档案价值也有了较深刻的认识,在进一步总结提高鉴定理论时,笔者以为应该考虑改变目前档案价值鉴定“分而治之”的局面,将两种档案鉴定理论统一起来,在取长补短、相互借鉴的基础上形成中国的档案价值鉴定理论。
(二)符合档案价值鉴定的客观实际
综观我国现有涉及档案价值鉴定的有关论著,关于档案价值鉴定的依据有的称为鉴定原则,有的称为鉴定标准,也有的两者兼而用之。较通行的观点是,认为文书档案鉴定的原则是“必须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用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观点评判档案的价值”。鉴定的标准是“档案来源标准”、“档案内容标准”、“档案形式特征标准”、“档案相对价值标准”;认为科技档案鉴定的原则是“全面与辩证分析的原则”、“技术原则”、“功能原则”、“典型原则”、“高龄原则”。
对照对文书档案与科技档案价值鉴定原则或标准的论述可以发现,科技档案鉴定原则中的“典型原则”、“技术原则”实际上与文书档案鉴定的“档案内容标准”具有共性,从整体上讲文书档案价值鉴定时,重在考虑内容的重要性、独特性;科技档案则重在技术水平、学术意义等,都属档案内容的范畴。文书档案价值鉴定的“档案形式特征标准”中考虑文件形成时间,实际上是“高龄原则”的体现,“档案相对价值标准”讲的是档案质量对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规定作用,这种情况对科技档案也是适用的。而“档案来源标准”对文书档案、科技档案的价值鉴定更是具有普遍适用性。两门学科各自研究成果大致趋同并非偶然,其原因是因为无论文书档案还是科技档案的使用价值都是由档案的内容与社会需求状况所决定的。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档案鉴定的原则是可以统一的。
(三)文书档案与科技档案价值鉴定原则统一的方法
笔者以为档案价值鉴定原则一般是指档案价值鉴定的指导思想,是对该事物的整体认识,档案价值鉴定标准一般是较微观的,多用在对具体文件保管期限的划分或档案具体价值鉴定上。而我国目前的档案价值鉴定理论,把标准的位置提得过高。查阅国外有关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的论述,如波兰卡林斯基的“职能鉴定论”、谢伦伯格的“文件双重价值论”、加拿大提出的“新宏观鉴定接收策略”、美国波尔提出的鉴定三要素“保管费用、利用性质以及文件对利用的适用性”等,也并没有明确将这些理论提为鉴定标准。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建立统一的档案鉴定原则时应以原则统领标准,鉴定原则应是对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总体的规定,而鉴定标准应具可操作性,所以文书档案与科技档案价值鉴定原则统一的方法可以先将二者统一为价值鉴定原则,对于不同种类的档案再进一步将同一鉴定原则或标准赋予不同的内涵。
二、统一的档案价值鉴定原则
考察我国现有档案鉴定理论,针对文书档案与科技档案的价值鉴定,试提出以下五个主要原则。
(一)来源原则
来源原则的本意是指按文件的形成机构划分和管理档案。用于档案鉴定时,来源一词可理解为广义概念,它可指机关来源、人物来源、项目来源等;来源原则指档案的来源对档案价值的影响。
档案来源原则在档案价值鉴定中的作用体现在:
1、在归档鉴定中,机关文件中本机关制发文件的价值一般大于外来文件的价值、在重要职能活动中形成的文件的价值大于一般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关于人物档案,由重要、有代表性人物形成文件的价值大于普通人形成的文件;在科技文件中来自重大工程项目文件的价值大于一般项目形成的文件,来自重大科研项目文件的价值大于一般科研项目的文件等等。
2、在进馆鉴定中,在综合档案馆进馆范围内,来自重要机关的档案的价值大于一般机关档案的价值,因此综合档案馆进馆重点应放在重要立档单位上,或单位主要职能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它们应是进馆档案的主体;城建档案馆进馆重点应是具有反映全国意义或本地意义的有关专门档案或复制件,如城市规划、城市主体建设与基础设施、城市用地、交通、房产管理档案等档案;专业档案进馆重点是来自本单位及其直属单位有关重要项目的档案。进馆鉴定的立足点是保管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而这些档案主要来自一些重要机关、知名人物或重大项目,比一般来源的档案具有更大的价值。在科技档案范围内,来源原则还能避免馆藏重复,属于进馆范围内的同类型项目一般采取相关单位主送制,以避免档案来源上的重复。
3、在存毁鉴定中,不管是机关或单位的档案室还是档案馆都应考虑来源原则。档案室鉴定中对来自重要部门或单位的、或在基本职能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应重点保存,对来自一般活动形成的档案经鉴定无继续保存价值者可以按规定销毁。在综合档案馆可以先以全宗为单位进行鉴定,由形成者的重要性决定了全宗间价值的区别,因此在进行存毁鉴定时对不同来源的全宗应有所区别。科技档案鉴定一般以来自同一项目的成套档案为鉴定的基础,根据项目意义或使用寿命,先以总体上来判断成套档案的价值。
来源原则用于档案价值鉴定,一是便于从整体上区分档案的价值,抓住鉴定对象价值的主体部分,有利于人们从宏观上对档案价值进行判断。二是来源原则的应用相当灵活,适用范围可大可小,它可以是一个机关,也可以是机关内部的一部门,既可以指一个项目的成套文件,也可以指单份文件。三是便于应用,易为档案人员所认识和掌握。目前人们已认识到了来源原则在档案鉴定中的作用,但对其应用还远远不够,远未体现出来源原则在档案鉴定中应有的重要作用。
(二)内容原则
内容原则在档案价值鉴定中指档案记载内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对档案价值的影响。内容原则在档案价值鉴定中具体体现为:
1、内容的重要性。内容的重要性指档案记述现象、事实、事物、人物的重要性。内容的重要性越强,文件的价值越高。
在党政机关和其它单位中凡内容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都是重要的文件,应该是机关中价值最高的文件,归档后一般均作为永久档案保存。而内容主要是机关一般工作中的文件和内部机构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一般文件和处理下级机关的一般问题,以及机关内部具有参考作用的文件,等等,这些文件内容的重要性不如上述文件,故其价值也相应较低,归档后的保管期限一般在十五年左右。
在科技档案中,内容原则主要体现在论述内容的技术水平,技术水平较高的档案文件具有更大的利用价值。例如项目的技术含量、学术价值等。技术含量大、学术价值大的档案具有较高的证据价值与情报价值。
2、内容的典型性。档案内容的典型性是指其所记述内容的代表意义。档案工作是一项保存历史的工作,历史就是由若干事件、人物的发展过程所构成的,应当把那些在本单位、本地区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与典型性或具有重要首创意义与特别重要历史意义的事件、事实、现象或人物的档案重点保存下来。
例如在科技档案存毁鉴定中,审查档案内容技术水平的高低时,应用历史的观点去分析,而不能用今天的眼光去分析,通过与当时同时代同类型档案相比较,判断项目在历史上是否具有代表性或典型性。例如对20世纪六十年代科研档案价值的鉴定,就不能用今天的技术标准去衡量,否则在今天看来,技术水平或学术水平都会是落后的,但从保存历史的观点,如果没有在当时有代表性的这些档案,国家或本单位的科研发展史就会出现空白。
内容的典型性要求我们在档案价值鉴定中,要把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发展史上有代表性的事件、现象、事实、人物或有典型意义的产品、科研、基建档案重点保存下来。
3、内容的独特性。档案内容的独特性是指其内容是否已包含在其它相关档案文件中。档案价值的基本形态是证据价值与情报价值,从利用角度看,记载内容具有独一性的档案具有较高的价值,如果其内容已被包含在其它文件中,或为重份文件,那么它们利用价值就相对较小。例如一些所谓“孤本”档案、反映综合性内容、总结性内容的档案较重复件、单一内容档案的价值要大。会计档案中年度会计报表的价值比月报表大就是明显的例证。
内容与来源是决定档案价值的两大要素,因而在进行档案价值鉴定时内容原则与来源原则是评判档案价值的两个最基本原则,在具体应用中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来源原则重在文件的形成者,由机关、人物、项目的重要程度,从宏观或整体的角度判定档案的价值。例如一般说来单位行政级别越高,其形成的文件越重要;在单位内部主要职能部门形成的文件较一般职能部门形成的文件重要。而内容原则则侧重从局部看,一般职能部门或级别较低单位形成的文件,根据内容情况也会有重要文件与一般文件的区分;即使是主要职能部门或高级别单位形成的文件也不都是重要的,按内容原则衡量也有重要程度的区别。因此在具体鉴定工作中,两者实际上是综合应用的,不完全是截然分开的两个原则。
(三)功能原则
功能原则,亦可称为效用原则,是指档案具有的主要功能对其价值的影响。功能原则对档案价值的影响实质是时间因素对改变档案价值形态的作用,对此我们可以作如下分析:
1、随时间延伸,有的档案基本上已没有利用价值,其证据功能与情报功能均不存在。例如本单位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党团组织关系、工资的介绍信及存根;本单位本机关机动车维护及调运文件,成本、事故、保险、转让记录,等等,到一定年限就完全没有价值,可按规定销毁。又如科技档案中一般项目的基建档案、通用设备档案、短线产品档案等,它们的价值一般以实物现实使用寿命或技术寿命为限,基层档案部门保管期限为长期,短期的档案多属于此种情况。像基层单位保存的基建档案的功能,主要是用于建筑物的使用、维修与改建,当建筑物不存在了,基建档案的功能也基本丧失了。通用设备档案的情况也大致类似。对此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指所有的基建档案,例如重大项目基建档案或基建档案中的地质水文资料,即使工程项目不存在了,这些档案仍可能还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2、随时间延伸,有的档案仍具有永久性证据价值与情报价值。例如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及重大活动等档案,气象、水文等自然现象观测记录档案,它们不但不会随时间而贬值,而且还会随时间延伸愈加珍贵,它是人们进行社会发展研究和自然现象发展变化规律研究不可缺少的依据。目前保存在档案馆的永久档案基本上属于该情况。
3、随时间延伸,有的档案的证据价值逐渐减少,情报价值逐渐增大。在时效期内以证据价值为主,时效期后以情报价值为主。例如本单位决算报告及批复、本单位对所属单位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本单位国有资产问题的文件及报表、合同、专利档案等。目前在档案馆主要用于学术研究的档案,大部分属于这种情况。
功能原则要求在档案价值鉴定时应注意档案在不同背景下的价值形态及其变化。在归档鉴定中应立足档案对本单位的现实利用价值、第一价值或证据价值,在进馆鉴定时要立足档案对国家与社会的证据价值与情报价值。在存毁鉴定中应考察对象的证据价值,或是情报价值,或是同时考虑两者。当评判档案价值时,若站在不同价值形态的角度分析问题,所采用的鉴定原则或标准是不相同的。
档案功能原则当然也不是孤立存在的,考察档案功能时往往要以档案的来源、内容为背景。
档案是载体与内容的统一,档案的功能除考虑内容特征的功能外,还应考虑档案形式特征的功能作用。例如档案的文本、印迹、制成材料、形成时间等。一般说来属自行设计项目的底图与蓝图间,底图的价值比蓝图的大;公务文件定稿的价值比草稿大,正本的价值比副本大;签署是否完整也会影响到文件的价值。
(四)高龄原则
档案高龄原则指档案因形成时间久远对档案价值的影响,对形成年代久远的档案一般免于鉴定。由于档案制成材料受到环境因素作用会老化变质,加之人为因素的影响,形成年代久远的档案能保存至今,实属不易且数量稀少,一般均划为永久保存。高龄档案的史料与文化价值尤为突出。国家对文书档案、科技档案都应据其数量的多少、价值的大小等因素规定禁毁年限。
“高龄档案应受到尊重”已成为档案鉴定中一条普遍原则,其标志是各国都规定了档案的禁毁年限。例如法国定为1830年,美国定为1861年等。我国对档案的禁毁年限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一般做法以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界。根据我国的情况,有学者提出革命历史档案以1949年为限为宜,因革命历史档案存量少;封建政权档案以1911年辛亥革命为限;国民党政权档案以1949年为限。近年来档案界对民国档案进行再鉴定的呼声较高,这从一个侧面也说明,把1949年作为统一禁毁年限是否正确值得考虑。
(五)经济原则
档案的经济原则指保存档案的代价对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影响。
档案的经济原则本身与档案价值及鉴定似无直接关系,但在进行档案价值鉴定时无疑是应考虑的一个原则。档案的经济原则即保管档案费用问题,最早是美国档案学家提出的。例如1946年美国档案学者波尔指出,只有当文件的价值证明它们能够补偿保存它们的费用时,才应予保存。对此有人提出质疑,即如何量化计算文件的价值与保管费用的问题。考虑到档案价值的随机性与隐含性,档案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是保存备查,要具体定量计算档案的价值与保管费用确有一定难度,但我们认为这不是否定经济原则的理由。虽然从微观上进行定量计算尚有一定困难,但从宏观上看,这一原则无疑是正确的。
我国在以前档案鉴定中,“惜毁”心理较明显,其主要原因一是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档案工作中不大注意保管费用的问题;二是受档案工作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档案是国家宝贵财富,凡是档案总是有用的,宝贵的,十分担心证据的毁灭,这和人们对档案价值的预测不够科学、准确有关。致使进档案部门保存的档案,明知无利用价值,却无人敢销毁,白白浪费大量保管费用,这实际上是很不经济的。
上述档案鉴定五原则中,高龄原则是对少数档案而言的,经济原则是宏观指导原则,而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是档案来源原则、档案内容原则和档案功能原则,这三个原则既可以单独使用,又具有协同效应。
三、统一的档案价值鉴定原则的作用
(一)档案价值鉴定原则是鉴定工作的导标
关于鉴定原则在档案鉴定工作中的作用,谢伦伯格在《档案鉴定的原则》一文中,曾有一段精彩的阐述:“文件不能按照精密的标准来鉴定,人们不可能制造出一种测算文件价值的尺码,最多能做的是规定出鉴定文件时应当考虑的某种通用的原则,这些原则只不过是作为导标,指导档案工作者通过鉴定这个有潜在危险的浅滩”。
由于档案鉴定原则揭示了档案价值所在,能给人们指引考察档案价值的方向,尽量避免鉴定工作中主观因素的影响,因而具有导向作用。然而档案价值鉴定原则毕竟只是一个原则,要化为档案价值鉴定实践尚需艰苦的研究与判断,其中最重要的是对档案来源、内容、作用的研究,全面评价档案的使用价值。因此在鉴定工作中,制定共同遵守的档案价值鉴定原则是必要的,但鉴定原则只是一个指导性原则,并不能代替具体的分析判断过程。
(二)统一的档案价值鉴定原则在不同背景鉴定中的作用具有相对性
此处所谓相对性,是因档案价值鉴定主要包括判定档案价值大小及判定其是否有继续保存价值两方面内容,而各原则在不同鉴定背景中起的作用是不完全相同的,例如在归档与进馆鉴定以及档案室、馆的存毁鉴定中起的作用不相同,其内涵也不尽相同。以产品或基建档案为例,基层档案室在归档中判定文件价值大小主要决定于来源原则与内容原则,形成于重大项目或技术含量高的产品或基建档案价值较大,但就档案馆来讲,在进馆鉴定中为避免馆藏重复,这类产品或基建档案并非都要进馆,采取的是有关单位主送制。在档案馆(室)的存毁鉴定中则主要考虑内容原则与功能原则,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内容的技术水平不一定成为主要鉴定原则。
(三)档案鉴定原则要与鉴定标准配套使用
在论述档案鉴定原则中,为了能正确应用原则,谢伦伯格在同一篇文章中还多次提到鉴定标准的问题,但在该文中除对私人文件鉴定提出内容的重要性与独一性两标准外,在各鉴定原则中均未涉及具体鉴定标准的问题。档案价值鉴定标准往往会因时、因地而异,很难制定一个统一的鉴定标准,人们“最多能做的是规定出鉴定文件时应当考虑的某种通用的原则”。这就告诉我们,为了能正确运用鉴定原则,各单位在具体鉴定工作中还需要制定出相应的鉴定标准。我国地域辽阔,社会人文环境各异,档案种类繁多,鉴定过程复杂,不同地区、不同鉴定环节对不同种类、不同年代档案进行价值鉴定时,应当制定出相应的鉴定标准。例如我国按鉴定场所划分有基层档案室鉴定、档案馆鉴定;按档案种类划分有文书档案鉴定、科技档案鉴定和专门档案鉴定;按档案形成年限划分有历史档案鉴定和建国后档案鉴定;按档案鉴定机构划分有中央级档案机构鉴定、省市级档案机构鉴定、企事业单位档案机构鉴定等等,总之复杂程度远远超过国外。对此很难制定出一套适合不同类型档案价值鉴定的标准,这也是本论文只涉及鉴定原则而不涉及鉴定标准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