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收入分化与阶级分层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阶级论文,化与论文,居民收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无论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还是从对现实生活的观察和感受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居民之间、城镇居民之间、城乡居民之间、地区居民之间收入差距都呈扩大趋势。许多学者(注:参见郭飞《我国当前个人收入差距实证考察》载《经济学动态》1998年第5期; 于祖尧《转型时期暴富群体的政治经济学分析》载《经济研究》1998年第2 期;蔡继明《中国城乡比较生产力与相对收入差别》载《经济研究》1998年第 1期;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关于城镇居民个人收入差距的分析和建议》载《经济研究》1997年第 8期;赵人伟、李实《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及其原困》载《经济研究》1997年第9 期:魏后凯《中国地区间居民收入差异及其分解》载《经济研究》1996年第11期;袁钢明《地区经济差异与宏观经济波动》载《经济研究》1996年第10期;刘扬《我国改革以来农村居民收入变化状况》载《经济研究资料》1996年第5 期;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课题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研究》载《经济研究》1994年第12期。)运用实证方法,计算出各种基尼系数数值(注:关于我国当前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国内外的看法均不一致。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21(1995年),全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39(1996年)(见《经济研究》1997年第8 期);另一种意见认为,1995年我国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286, 农村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429,全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445(见《经济研究》1997年第9期);还有一种意见认为,1994 年我国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434,全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445(见《中国劳动科学》1997年第4期);世界银行发表的《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则认为,1995年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415(见世界银行:《1997 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第 22页)。)、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比值、地区居民收入差距比值等,着力描述和判别居民收入差距的定量方面,取得了一批成果。但是定量分析往往把研究者的注意力引向差距是否合理、是否出现两极分化一类的问题,而不能将收入差距扩大与我国改革、发展、社会转型的大背景联系起来。其实,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两极分化有本质区别。一、两极分化不单是指收入差距悬殊,更主要的是指在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特定条件下,资产阶级积累财富和无产阶级积累贫困的规律。单就收入差距数量而言,我国现阶段某些方面的收入差距已经超过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但是我国社会性质与资本主义社会有本质的区别,不宜照搬这一术语,否则会导致思想上的巨大混乱。二、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是一个累积的过程,是伴随着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而演进的,是与我国改革开放渐进战略及其实施方式、经济政治社会体制转型发展、新旧体制交织、变异以及大国固有的地区间不平衡性相联系的。它终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综合国力的提高和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增强而得到控制。三、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主要表现在城乡二元结构之间、不同经济成分之间、不同行业之间、不同经营方式之间和不同经济区域之间,可称为结构性差距而非收入集中性差距。还应看到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又是伴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同时发生的。因此,我们认为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过程和现象称为收入分化更为合适。
收入分化与收入差距的研究视角还有一个不同:收入差距着重考察收入的数量,收入分化既考察收入的数量,更着重考察收入来源的差别。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分配方式只不过是生产方式的反映的原理,从收入分化角度更能说明我国社会主义改革、社会转型时期收入变化的本质内涵。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看,经济体制的改革是从分配制度改革,特别是农村分配制度改革开始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被农民通俗地概括为“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这样一种分配方式的变革。城市体制改革也是沿着农村改革这一思路延伸的。分配制度改革,抓住了人们最关心的物质利益这根弦,最直观最有效地激发了广大城乡居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生产力。总体来说,改革开放二十年来中国城乡经济社会状况已经发生巨大变革,人民生活水平有较大提高。但分配制度只是表层现象,它必然触及更深层的生产方式、生产关系方面。我国社会主义体制改革由分配制度向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其他方面的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最终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模式,正是这一要求的反映。与此同时,全面的改革将物质利益格局的调整、重组以收入分化(差距)的形式表现出来,又将社会结构的转型、演进以阶级分层分化的形式表现出来。我国当前的居民收入差距问题,不单是经济体制改革的结果,而且有着更广阔的社会转型发展背景。因此,研究收入差距问题又必须与阶级分层分化联系起来。
一、中国居民收入分化
1.不同经济类型单位之间收入分化。按国家统计局分类法,将经济单位分为国有、集体、其他三类,并以集体单位收入为1,则国有、 集体、其他经济单位收入之比,1985年为1.25∶1∶1.49,1991年为1.33∶1∶1.86,1996年为1.46∶1∶1.92(注:《中国经济统计年鉴1997年》。)。1995年其他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比国有单位高1838元,比集体单位高3532元,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比国有企业高2433元,比集体企业高4127元;其他经济单位最高的金融保险业比国有单位最高的电力、煤气和水的供应和生产业高5215元,比集体单位最高的电力、煤气、水的供应和生产业高5486元;同是电力、煤气、水的供应和生产业,其他单位比国有、集体单位分别高3012元、3285元;同是金融保险业前者比后两者分别高5354元和6542元;社会服务业中其他单位比国有单位高3325元,比集体单位高4567元。也有个别其他单位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国有单位,但都高于集体单位。(注:《中国劳动统计年鉴1996年》。)
2.不同行业之间收入分化。同一经济类型中不同行业有较大差别:1995年国有单位最高的电力、煤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比最低的农林牧渔业收入高4207元,比倒第二位的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高3166元;其他经济单位内最高的金融保险业比最低的机关高10099元, 比倒第二位的采掘业高7775元。不同经济类型单位不同行业之间差距更大:国有航空业比其他单位的机关高10146元,比其他单位的采掘业高7512 元。其他经济单位最高的金融保险业比国有最低的农林牧渔业高9422元,比集体最低的农林牧渔业高10022元,比国有倒第二位的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高8438元,比集体倒第二位的批零、餐饮业高9500元(注:《中国劳动统计年鉴1996年》。)。1996年不同经济类型、不同行业之间收入差距继续拉大。(注:《中国经济统计年鉴1997年》。)
3.企业管理者与职工之间收入分化。1994年企业管理人员平均工资为6737元,国有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4141元,两者相差2596元,其中处级管理人员比职工平均工资高4577元,科级高3399元,科员高2044元;与集体经济单位企业平均工资3212元相比,则总计平均高3525元,其中处级高5506元,科级高4328元,科员高2973(注:《中国劳动统计年鉴1996年》。)。1996年国有单位经营人员收入15518.97元,集体16247.92元,其他51129.38元(注:《中国经济统计年鉴1997年》。),而其相应的职工收入为6280、4302、8261元,两者相差2.47倍、3.78倍、6.19倍。
4.资产收入与劳动收入之间分化。据浙江温州市的一项研究,在一般的私营企业中,企业主的年收入为一般职工的21倍;在具有百万资产以上的私营企业中,企业主的年收入为一般职工的79倍(注:转引自赵人伟、 李实《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及其原因》载《经济研究》1997年第9期。)。私有企业主拥有生产资料的增值速度较快。全国11省26个村私有企业的增值速度为年55.6%。全国颇具声望的49家资产在 100万元以上的私有企业,在投资经营的5.41年内,资产总额增长19.4倍,平均每年增值76.4%。这一极高的增值速度是1949年前民族资本家所难以比拟的(注:李培林主编《中国新时期阶级阶层报告》辽宁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45页。)。但与此同时,劳动收入增长缓慢得多。 职工年平均工资,1978年为617元,1994年为4510元,15年间增长7.3倍,扣除物价因素,职工实际年平均工资“六五”期间年均增长4.2%, “七五”期间年均增长2.4%(注:王春正《我国居民收入分配问题》, 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年版第47页。)。1995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增长21.2%。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3.8%;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比上年增长 29%,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5.3%(注:《中国劳动统计年鉴1996年》。)。
5.农村居民之间收入分化。农村居民收入分化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分化;二是不同区域之间收入分化。不同群体间收入分化又有两种:一种是不同从业类别之间的收入差距。从事种植业的农民与在乡镇企业就业的职工之间收入差距约1—2倍;与从事商业、服务业的人员相比,相差2—5倍;与从事个体运输和建筑业的农民工相比相差5—8倍。另一种是雇主和雇工之间的收入差距,在个体和私营企业数量多的地区,私营企业主与雇工之间的收入差距相当悬殊,而且随着雇工人数的增加,其收入差距拉大。雇工规模在10—30人,雇主与雇工的收入差距在15—40倍;31—50人的,差距在40—70倍;51—100人的, 差距约65—130 倍(注:于祖尧主笔主编《中国经济转型时期个人收入分配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135,3,201页。)。
不同区域之间农民收入分化表现为:1980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91.33元,东、中、西部地区农民纯收入之比(以西部为1)为1.39∶1.11∶1;1985年为1.54∶1.21∶1;1990年为1.80∶1.26∶1;1992年扩大为2.22∶1.25∶1。1993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921元,其中东部地区人均纯收入为1380元,中部地区为786元,西部地区为604元。东、中、西部之比为2.25∶1.75∶1。 东部经济发达的苏南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360元,而西部贵州毕节地区为426元,云南思茅地区不足400元,其人均纯收入之比为5.9∶1(注:于祖尧主笔主编《中国经济转型时期个人收入分配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135, 3 ,201 页。)。
6.城乡居民收入分化。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变化呈“X”型状态, 即先缩小后扩大。城乡居民收入之比(以农民收入为1),1980年为2.24∶1,1984年降为1.83∶1,1985年后重新扩大,到1994年达到2.6∶1(注:于祖尧主笔主编《中国经济转型时期个人收入分配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135,3,201页。)。
农民收入增长慢于城镇居民。按现价计算,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133.6元提高到1995年的1577.7元,增长了10.8倍, 按可比价格计算年均增长5.2%。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由1978年的316元提高到1995年的3892.9元,增长了11.3倍,按可比价格计算年均增长6.8%。1991年城市居民收入增长快于农村居民8.07个百分点;1992年7.16个百分点;1993年10.4个百分点;1994年3.59个百分点(1995年除外,农民收入增长快于城市6.99个百分点)(注:于祖尧主笔主编《中国经济转型时期个人收入分配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135, 3 ,201页。)。
二、居民收入分化的特点
1.同步性。这是指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走势是与我国改革开放决策阶段性推进、改革侧重点转移同步变化的。1978—1984年农民收入快速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有所缩小。这主要是由于改革政策向农民倾斜,乡镇企业异军突起造成的。乡镇企业发展较早、较快的江浙两省农民收入显著提高,使东部地区内部各省之间收入差距拉大,其对全国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解释力相当高(注:魏后凯《中国地区间居民收入差异及其分解》载《经济研究》1996年第11期。)。城镇居民收入分化则与1984年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进程息息相关。国有企业改革方案多变,却一直没有根本性突破,至全行业亏损时,城镇贫困人口问题突现。非公有经济发展迅猛,市场秩序却不规范。从城市改革以来居民收入分配的问题的焦点大体依照下列顺序展开:奖金分配、工资外收入、内部人控制、穷庙富方丈、国有资产流失等,这跟国有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顺序基本上是一致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焦点的转移并不是伴随着上述问题的依次解决而发生的。往往是最初奖金分配高的企业,也是后来工资外收入高的、国有资产内部化程度高的企业。这使得职工收入差距越拉越大。
2.多极性。与资本主义国家财富向生产资料占有者一极集中不同,我国居民收入分化呈现出多极性,不同经济成分、不同行业、不同经营方式、甚至腐败的权力、非法行为(又有“红、黄、蓝、白、黑”诸道)都可能积聚大量财富。这是由我国经济政治社会体制转型发展、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决定的。农民收入主要依据从业类别分化。首先是农业与非农产业收入化。非农产业收入是农民收入增长的支柱。其次,农村非农产业内部也有分化。农村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等收入一般分别为从事种植业农民的1—2倍、5—8倍、2—5倍。地区间农民收入差距,除地区间固有的不平衡性外,相当大程度上也可分解为上述两种分化。
城镇居民收入差距主要依据经济单位性质、产业结构分化。首先是不同所有制的职工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其次,不同行业间收入差距扩大。与现代产业结构联系紧密的行业、垄断性行业等收入增长较快。第三,市场化程度高的经营活动收入也高。
3.累积性。这是指收入分化是在改革进程中不断积累的。其中又有政策性积累、文化历史沿续、财产性积累。(1)东部地区与中、 西部地区之间的差距就与国有经济固定资产投资比重的地区分布长期向东部沿海地带倾斜,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长期享受政策优惠等政策性累积有重要联系。1952—1978年广东、福建2 省人均国民收入增长速度居倒数第13、第9位,山东、江苏、浙江3省接近但低于全国一般水平。而1979—1990年间它们跃居全国前5名。 这一时期区域增长差异在总体上主要是由投资规模差异决定的(注:杨开忠《中国区域经济差异变动研究》载《经济研究》1994年第12期。)。城乡社会结构分割;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缩小了又扩大;农民“三乱”负担久治不愈等因素则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方面的政策性积累。(2)广东、 福建外向型经济发展以及江浙乡镇企业发达与该地区历史文化传统有关;城镇居民观念落后,死抱铁饭碗,长期困守于停产、半停产企业,致使生活水平下降,则是文化传统观念在居民收入分化中起作用的另一方面表现。(3 )财产积累(分化)本身具有明显的累积性。从调查的数据看,改革开放以后财产收入增加极其迅猛。1993年比1985年增长12.2倍,平均每年按36.7%的速度增长。1988—1993年居民最高收入组与最低收入组的财产收入差距以每年52.3%的速度扩大。在财产存量中,人均储蓄存款也在高速增长。1988—1993年城镇居民的人均储蓄存款平均以23%的速度增长,其中最低收入组以19%的速度增长,最高收入组以23%的速度增长,高低差以27%的速度扩大(注:张问敏、魏景芬《当前的收入差距问题》载《经济研究》1995年第8期。)。越有钱的人越容易积累财富, 这是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4.过渡性。这是指一部分收入分化是我国改革、社会转型发展时期出现的特殊现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法制的完备,收入差距扩大问题会得到控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既难于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又难于自然经济向计划经济的过渡。把扭曲的、变形的市场改造为正常的、完善的市场,把政府垄断下的市场改造为按市场规则运行的市场,无疑要困难得多。新旧体制转换必然要经历一个较长期的过程,其间很容易出现新旧体制交织、变异的状况。各种灰色、黑色收入由此产生。1988年商品牌市价差、银行贷款牌市价差和外汇牌市比差就高达3569亿元(注:胡和立《1988年我国租金价值的估算》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89年第5期。); 1992年仅各项寻租租金总额就为6343.7亿元,相当于当年国民收入使用额的32%,是居民消费基金总额的58%(注:万安培《租金规模的动态考察》载《经济研究》1995年第2期。)。有关部门测算,1993 年国家财政因回扣流失资金达300亿元。 目前全国每年因走私贩私而损失的关税收入约150亿元;药品回扣占药品销售收入的10—13%。 据税务部门反映,个体经营者90%,私营企业主80%以上都有偷漏税行为。政府官员腐败有“58岁现象”。
三、居民收入分化与阶级分层
首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工人、农民两大阶级的基本格局没有改变。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这里涉及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即我国现阶段是否产生了一个新生的资产阶级。这主要是指私营企业主的阶级属性问题。我们认为私营企业主及其他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裕起来的人员同样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他们的存在是由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文化诸多条件决定的。只要按党的基本国策、基本路线、基本政策办事,是不会导致资本主义的。
其次,两大阶级内部明显分化。阶级、阶层是两个既联系又区别的概念。划分阶级的标准是唯一的。依据列宁所说,“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注:《列宁全集》第 29卷第383页。)划分阶层的标准则可根据研究目的需要选择不同标准,如从业类别、收入水平、经济关系、社会地位、政治权力等,并可以将不同标准划分的阶层交叉并列,根据我们对收入分化的考察,我们认为现阶段特别值得研究如下几个阶层:
1.农村种养殖业农民与农村非农产业从业人员。从现行城乡分隔的户籍制度看,他们都是农民。但从他们的收入来源、工作性质、场所、生活方式、思想观念等方面看,他们之间的区别已经相当明显。农村种养殖农民无疑仍是中国农民的大多数,他们大部分时间生活在农村从事农业劳动,生活节奏平缓,少商品意识,观念诚朴、传统。非农产业人员主要指乡镇企业职工、长年在外经商、打工、劳务输出人员,从事农村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产业的人员。他们的收入大部分靠非农产业,不从事农业劳动或只利用闲暇耕种自己的责任田。他们是农村的工人,城镇的农民。由于尚缺乏制度安排,他们实际上是游离于城乡分隔的传统体制之外的第三种人。
2.城镇公有经济单位职工与非公有经济单位职工。他们的共同特点是依靠劳动(体力或脑力)获得工资收入,一般也称工薪阶层,是工人阶级的主体。由工作性质分为狭义的工人、一般管理人员、知识分子、国家机关公务员等。公有单位与非公有单位职工之间的区别在于,他们拥有不同的身份。公有单位职工保留着较多的计划体制的痕迹,他们与单位之间以行政性隶属关系为主,并享有较多的福利保障(至少名义上如此),如住房、医疗、养老、幼儿教育等。非公有单位职工与单位之间以契约性关系为主,收入以货币化为主。
3.公有经济企业管理者阶层。他们主要依靠管理资本获取收入,这与私营企业家相同。但他们所经营的资产是国家或集体的,又与私营企业家不同。公有经济企业经营者与私营企业家最大的不同在于,他们保留着更多的计划体制痕迹—行政隶属性。这典型地表现在企业家的产生方式上。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1995年《中国企业家成长与发展专题调查报告》提供的资料,“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命”仍是我国企业家的主要产生方式,1994年为75.3%;而具有契约性质的任命方式占少数,职代会选举后上级任命的为9%,投标后任命的为2.4%,董事会任命的为11.1%,其他方式任命为2.2%(注:《中华工商时报》1995年4月24日。)。据1996年国家有关部门调查,国有企业经营者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的仍占85%以上,67%的经营者最关注上级主管部门的评价,只有20%和17%的经营者关注职工和社会市场的评价。
4.私营企业主。他们是改革开放以来新产生的社会阶层。从社会来源看,私营业主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1 )由个体工商户和专业户、手艺人转化为私有企业主。(2 )私有企业的雇员或合伙者转变为私有企业主。(3)由国有、集体企业的经营者、 管理者转化为私有企业主。(4)由传统体制的“疏离者”转化为私有企业主。(5)由农民或国有、集体单位的职工转化为私有企业主。(6 )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转化为私有企业主。(7 )待业青年和毕业学生以开办私有企业就业,直接成为私有企业主。私有企业主还有一些来源,比如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等。(注:李培林主编《中国新时期阶级阶层报告》辽宁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30—237页。)
5.贫困人口与暴富群体。
(1)农村贫困人口。由于自然条件、 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基础等方面的原因,1979年我国农村有贫困人口2.5亿,1984年有 1.28 亿,1985年我国第一次公布贫困标准为人均年纯收入200元, 当时有贫困人口1.25亿,1986年第一批公布的贫困县共有328 个, 1992 年贫困线为320元,贫困人口8000万,1994 年国务院制定了“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提出到2000年解决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1995年还有贫困人口 6500万,从1986年到1992年的7年时间,在国家和地方大量投入的支持下,全国农村解决贫困人口温饱的进度仅达到平均每年减少642.8 万人,相比之下,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确定的扶贫工作量几乎大了近1倍,任务相当艰巨。(注:朱凤歧等著《中国反贫困研究》, 中国计划出版社,1996年版第60页。)
(2)城镇贫困人口。据国家统计局和民政部调查,1996 年底全国城镇贫困人口为1176万(当年贫困线为1671元),比上年减少66万人,但是贫困程度加剧。其中,因结构调整,体制转换原因而导致收入下降或失业的人员约占84%,比1995年增加3个百分点。 这部分人已成为最大的贫困群体,他们40%在国有和集体企业,85%集中在欠发达的中西部城市。自1993年以来,虽然一些城市开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由于财力限制,其中多数城市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低于各地区参考贫困线。
(3)暴富群体。 主要指不是靠合法经营和诚实劳动起家的私营企业主;少数公有企业的承包人和买主;政界贪官污吏;少数新生的洋买办;房地产和金融证券投机分子;收取非法高额出场费或投机钻营的文艺界明星、穴头等等。这些人的财产来源和财富规模具有很大的隐蔽性,无法进行精确的调查和统计。
四、阶级分层的特点与趋势
不难看出,上述阶级分层具有过渡性特点。它表明改革前我国比较单一的阶级结构已经打破,新的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的阶级阶层结构尚未确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分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因此,按收入来源划分社会阶层,则形成以劳动、管理、资产三种生产要素为主体收入来源的不同阶层。但是,直到目前阶段,由于所有制分隔、计划与市场体制并存、行业、部门、地区垄断、城乡二元结构等原因,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全国统一的市场尚未建立起来,社会阶层划分细化,致使利益磨擦、冲突增多,如国有企业管理者与私有企业主、垄断行业就业者与非垄断行业从业者、公有单位职工与非公有单位职工、国有单位在职职工与下岗失业人员相比,彼此都有相对被剥夺感,由此演化成各阶层相互指责、互不信任,而缺乏自我约束。权力腐败泛化就是这类现象的典型。从各级行政官员到仓库保管员甚至传达室门卫,只要有一点权力就可能以权谋私。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整合,妨碍了社会的稳定。我国阶级阶层分化的趋势是:
1.通过深化改革,特别是城市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打破所有制、行业、地区界限,实现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建立统一的劳动力、管理人才、资本等市场,将有可能形成以某一生产要素收入为主体的劳动者阶层、管理者阶层、资本所有者阶层等。粮油供给制度、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就业制度、住房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已经在消除城市居民的身份,使城镇居民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生产主体、消费主体、经营主体等;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等理论与实践也将有力地推动生产要素统一市场的形成。
2.通过生产要素之间多种形式的结合,将有可能形成一个占人口多数的中间阶层—“小康大众”。劳动力、管理、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性质、稀缺程度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们的收益率也会有较大差异,随之居民间收入差距扩大。处理这个问题的一种思路是人为地规定诸种生产要素之间的收益比率。这种思路带有计划体制的痕迹,现实生活中很难推行。我们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另一思路是,鼓励多种形式的生产要素之间的结合,如劳动入股、技术入股、劳动者合伙经营、合作经营、个人投资股票等,使劳动者收入来源多元化。这是有利于共同富裕、社会稳定的。
3.社会主义国家有能力遏制新的资产阶级的产生。资本参与分配,必然产生剥削,但不能把剥削现象的存在与剥削阶级的存在简单地等同起来。首先,剥削的实质是个人无偿占有劳动者剩余劳动,其中个人依据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无偿占有剩余劳动者为经济剥削;个人依据对政治强制力、劳动者人身的占有等而占有剩余劳动者为超经济剥削。超经济剥削比经济剥削更野蛮。超经济剥削是统治阶级的附带属性,不是剥削阶级产生的原因。社会主义国家有能力消灭超经济剥削,如权力腐败等。其次,经济剥削的要害不在于生产资料(资本)参与了分配,而在于个人依据生产资料占有而获取剩余劳动。社会主义国家也依据生产资料公有而占有剩余劳动,不过“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剩余劳动的积累是任何社会进步的前提。如果社会不能有效地使用和管理生产资料,就只能将生产资料交给个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和管理,其个人或组织因此而获取剩余劳动乃是人类进步“必要之恶”。实践证明,我国现阶段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规模、形式不能有效地行使使用和管理公有生产资料的职能,不利于社会扩大再生产的开展。另一方面,如果有办法、有途径使个人无偿占有的剩余劳动转化为或部分转化为社会财富,也“用之于民”,那么,其剥削的程度乃至性质是否有所改变呢?事实上,国民收入再分配提供了这种可能。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政策,将有可能把剥削限制在不损害社会整体利益的范围内。第三,社会主义国家有能力遏制新的资产阶级的产生,关键在于有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保证。
五、反思与对策
收入分化和阶级分层是中国改革、发展、社会转型过程中,物质利益格局调整、重组和社会结构变迁、演进的表现。它表明按劳分配为主的比较单一的收入结构正在向按劳分配与按各种生产要素分配并存的多元化的收入结构过渡,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仍有阻梗、统一市场尚未形成,使劳动收入与要素收入之间、各要素收入之间缺乏比较,形不成合理的市场比值,要素所有者被分隔在城乡、不同所有制、行业、地区之间,使利益集团(阶层)分化过细过多,影响社会整合、稳定。与此同时,这种过渡性的利益分配格局使各种利益集团并存、对立、勾结、变异,生长出许多不规范的收益方式。因此,处置现阶段收入分配问题应分三个层次进行:一是推动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统一市场的形成,使劳动收入与要素收入之间、各要素收入之间形成合理的市场比值。二是规范收入分配方式,特别是要打击非法收入,实现收入分配正规化、货币化,增加透明度。三是从社会价值出发对市场机制形成的收入分配格局作进一步调整,体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取向。这三个层次或方面的工作,归根到底就是要真正实现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变、真正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真正把我国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仍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就当前而言,最紧迫的任务是解决贫困人口和暴富群体问题,并着力解决社会成员在城乡之间、不同所有制之间、行业之间分隔的问题。我们反思改革进程,提出以下几点思路:
1.通过城乡三元结构过渡,实现城乡一体化。城乡二元结构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贡献率相当高,(注:蔡继明《中国城乡比较生产力与相对收入差别》载《经济研究》1998年第1期; 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课题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研究》载《经济研究》1994年第12期。)还使得城乡间劳动力流动受阻。它虽是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过程中普遍遇到的难题,但是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还有自己的特殊性,即具有较多的计划体制痕迹。计划体制通过一系列制度将城乡分隔。这些制度包括户籍制度、粮食供给制度、副食品与燃料供给制度、住宅制度、生产资料供给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医疗制度、养老保障制度、劳动保护制度、人才制度、兵役制度、婚姻制度、生育制度等。随着改革进展,其中多数制度已经被打破,如粮食、副食品、生产资料供给制等,有些制度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重建,如社会保障、医疗、住房制度等。目前最大的障碍是户籍制度。在打通城乡户籍的过程中,我们认为应注意从两端做工作:一是城市,一是农村。从城市做工作就是要打破城市居民身份制度。城市居民身份是计划体制的产物。一个城镇居民身上背着上述十几种制度,而且多数是通过在国有企业就业实现的,因此国有企业成为城镇户籍制度的实际承担者。这也是国企改革难有突破的一个重要原因。城市改革要使城镇居民成为市场经济的独立主体。城市居民身份改革后会降低城乡劳动力流动的成本,否则,加大农村小城镇建设的成本。
从农村一端做工作也很重要,却尚未引起足够重视。我们已经认识到,农村现代化的关键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却没有创设制度保障、巩固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成果。我们建议创设第三种户籍,兴建新型城镇。所谓第三种户籍,是将一部分离土不离乡、离土又离乡的农村人员另造一册,或可称为“蓝卡”,持有此种户籍满一定年限后可转为正式城镇户口。蓝卡上记载持卡人交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事项,以保障其晚年生活。作为一种补偿或奖励可将其一定年龄下的独生子女一并转为城镇户口。所谓新型城镇,是指不同于现行城镇模式的城镇,其居民不再拥有计划体制下城镇居民的身份,仅同人口的职业分工和聚居程度相联系。某种意义上说,我国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过程中,城镇化比工业化更重要。城镇本身就能提出需求,通过发展第三产业创造就业机会。
2.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破所有制、行业、地区界限,形成生产要素统一市场。目前我国市场秩序紊乱突出地表现为:一,垄断,包括行业垄断、部门垄断、地区垄断;二、缺乏契约精神,不讲信誉、随意毁约;强买强卖、假冒伪劣商品泛滥;三,市场规则缺位或有法不依,权钱交易、执法犯法、行贿受贿;四,宏观调控不力,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等。
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首先要立足我国社会转型发展的现实。在我国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过渡与转换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计划与市场双重乃至包括它们之间纠合、变异的多重体制并存的局面,表现为扭曲的市场和无力的计划。因此,制度的真空是不存在的。我们时常发现一些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行之有效的规则、制度被借鉴、运用到中国时,却会发生变形、走样,效果不佳的情况。其原因就在于各种变异的规则在对抗、抵抗着新引入的规则。制度真空论只会助长照搬照抄外国制度、规则的错误做法。正确的做法是首先读懂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的自发秩序,然后分析其原因,思考论证应该制止什么,鼓励什么,改造什么,借助于体制转换过程中自发成长起来的秩序,建立正式的制度化的秩序。这要比从理念出发,自上而下地贯彻一种“最佳”秩序好得多,有效得多。
第二,强化政府职能,更要转换政府职能。国家或政府因为拥有独享的公共权力而成为理想的立法者。建立和维护市场规则是国家或政府在市场制度发育和发展过程中的首要任务与职责。可是我国政府本身又面临着在市场化改革中转换职能的任务。政府又有自己的利益,可能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因此,笼统地抽象地谈论强政府、弱政府、大政府、小政府,不仅没有实质性意义,还极易造成理论逻辑上的混乱,误导改革实践。
综观世界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发展史,它们都曾经历过一个或长或短的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特定阶段,其间政府扮演了推动、组织、实施市场经济机制的重要角色。西欧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时普遍地建立了绝对君主专制制度,如伊丽沙白女王专制制度、俾斯麦专制制度等。但是,这一历史事实并不能直接用来证明我国对强政府的要求,却能反衬出我国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紧迫性,因为只有通过政治体制的改革、政府职能的转化,才能强化政府职能,才能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因此,不能把转换政府职能简单地等同于精简结构,削弱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职能的目的是建立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高效、廉洁的政府,使它在创造有利于市场发育的经济环境、保护产权、保障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等价交换、平等竞争、打击不法市场行为等方面发挥作用。没有公平的竞争就不会有公平的分配,这是经济规律决定的。还需要指出的是,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疾的权力寻租行为需要通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转换政府职能来解决。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痛下决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腐败现象仍是能够控制、遏制的。不能留待政治体制改革来“总解决”!
第三,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还需要非正式规范的约束和维护。非正式规范是指风俗、习惯、道德、文化、价值观念等。它们是人的行为的内在约束力量。人们通过风俗、习惯的熏陶,文化、道德的修养,价值观念的选择,锤炼人格,形成具有内有约束力的精神力量。我们特别强调独立自主人格的重要性。因为制度、规范的建立、运行、监督和保障归根到底要有人去执行。只有对自己人格负责的人,才能对自己的职业、岗位、事业负责。
3.消灭贫困,铲除腐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农村贫困问题主要由于自然环境、生态条件、生活方式、思想意识等方面原因造成的。贫困、愚味、封闭是形影相伴的孪生兄弟,三者互为因果,结成难解的连环扣,通过贫困地区向外劳务输出和外地人才的流入,以及与之相伴的信息流、技术流和新思想、新观念的输入,打开封闭的大门,是摆脱贫困的关键。(注:陈栋生《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几个问题》载《经济研究资料》1987年第19期。)
近年来,城镇贫困人口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这主要是由于城市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的。目前的解决办法是建立失业登记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转变择业观念、推动再就业工程。长远来看,要靠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市场经济体制之所以能够提高经济效率,秘密在于各市场主体通过竞争,优胜劣汰,实现包括劳动力在内的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可是,我国现阶段不同所有制企业间、新老企业间、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企业间社会保障水平不同,既妨碍企业间公平竞争,也给劳动力自由流动、企业兼并和破产增加困难和成本。不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化保障机制,市场经济体制不能顺利建立,社会安定无法保证。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商品化程度提高,乡镇企业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也急需在农村建立起来。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劳动力个人所有制为前提的。因此,严格地说,我国计划体制下实行的低工资加补贴、福利的制度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有很大差异。改革现行保障体制应该是在全国建立起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统一的费税率,统一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与运用。在社会保障基金使用时与转移支付相协调,各级社会保障基金由上对下统筹支配,对贫困地区的收支差额由上级补助。社会保障支出要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贯彻国家、单位、个人共同分担社会保障费用的原则。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维护个人自立和社会稳定。
至于目前阶段的社会暴富群体,是体制转型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就可以听之任之,不加干涉。健全法制、严格执法、铲除腐败是整治暴富的主要手段。
4.坚持按劳分配为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走共同富裕之路。社会产品的分配方式最终是由生产方式,特别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的。由于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按劳分配,还要允许非按劳分配存在。又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可以而且应当有多种实现形式,这就要求我们寻找按劳分配的多种实现形式。如劳动者个人劳动所得形成的投资收入、股票收入、公有经济股份化时职工的股金收入、劳动者合伙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等都是按劳分配的间接实现形式。劳动者获得劳动外生产要素收入有利于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平等、也使社会资源充分发挥作用。这对共同富裕,社会稳定都是有利的。
另一方面,又要看到即使最初用于投资的收入都是劳动收入或积累的劳动收入,在投入市场经济运行之后,作为生产要素取得的收入会因为市场的不确定性而产生较大的差异。这就需要政府加强对收入分配的调节,重点抓好以下几个环节:合理地评估各种投入要素的价值;进一步健全全国统一的生产要素市场体系;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尽快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加大对税收征管力度,特别是严厉打击个人所得税偷漏税现象;尽快推行储蓄实名制,使居民收入、财富公开化。培养正确的财富观和纳税意识。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分配制度和政策,就是要坚持共同富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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