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公证机构改革路径探索论文_张连旭

新形势下公证机构改革路径探索论文_张连旭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公证处 内蒙古通辽 029100

摘要:实践没有止境。毋庸置疑的是,必须与我国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法律体系发展等各个方面相适应的公证制度改革必然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也必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进程的现实需要而不断发展完善。本文就新形势下公证机构改革路径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新形势;公证机构;改革

1 新形势下公证机构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公证机构性质不明确

公证机构性质方面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的出台虽然对公证制度进行了完善,但依旧存在较大缺陷。实际情况中,在《公证法》未出台之前,相关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属于国家机关,但是在《公证法》中,规定公证机构不将盈利作为目的、依法设立、依法行使自身的公证职能,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属于相对独立的证明机构。所以《公证法》没有对公证机构的性质进行明确规定,在性质方面存在一定模糊性,影响公证机构自身职能的发挥。由于《公证法》并未对公证机构的属性进行规定,这将影响公证机构的长远发展,所以明确公证机构的属性至关重要,这也是构建信用社会的重要条件。如果不对公证机构的属性进行明确,将会导致相关公证制度的建立、公证机构的管理等方面出现问题。

1.2 公证机构管理不规范

在公证机构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混乱性。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公证法》中,规定司法部门依法监督、指导公证机构、公证员以及公证协会,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司法行政部门却存在管理不当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证机构依法开展相关的公证工作,并不会受到个人以及其他单位的非法干涉,但是却又规定公证机构需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以及监督下开展公证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公证机构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就是属于领导和被领导,司法机关存在不同的管理情况,存在管理过紧或过松。有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仅对公证机构的公证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还会对公证机构的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财力资源进行控制,所以公证机构难以独立进行公证工作,会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存在管理过紧的情况。当公证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一些不正当竞争问题时,司法机关却并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致使公证机构的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又存在管理过松的情况。在行政制条件下,司法机关的主要经济来源是公证机构的公证收费,因此司法行政机关与公证机构之间有着紧密的经济联系。所以受利益条件的影响,司法行政机关不会对公证机构进行严格监管,有时还可能做出一些违规事情,导致公证机构无法正常运作,2017年全国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已全部转为事业体制,行政体制的管理模式已不复存在。

公证机构管理如果过于混乱,就会出现问题,不仅破坏公证的独立性,而且会造成恶性竞争等问题。在公证独立性方面,公证独立性不会受到外界以及个人的非法影响,相关责任主要由公证机构承担。实际情况中,公证机构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及监督,在人力资源、物力资源以及财力资源方面并没有较好的独立性,会受到多方面的制约。无论是在行政制、合作制还是事业制条件下,公证机构都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控制。在司法部的相关规定中,要求处于事业体制条件下的公证机构对人员实行聘任制,相应的公证处主任主要由同级的司法行政机关择优聘任,公证机构的其他人员则由主任进行聘任。而事实并非如此,公证处没有人员把控权,人员还是由地方编制人事部门调配,保证不了优秀的有资格的人员进入公证机构,造成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业务务发展得不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办证质量不能提升,公证公信力下滑。

在不正当竞争方面,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公证机构虽然在各方面都有了较大进步,但是在实际进行改革时,很容易出现恶性竞争问题,不仅损害公证行业的形象,而且影响社会稳定。有的公证机构都纷纷设立相应的办证点,这种现象表面上是在为用户提供便利,但实质上只是为其自身争取到更多的证源,包括银行等大客户。有的公证机构通过协议费、介绍费等方式来稳定证源,以支付回扣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基于公证特性,不论是在何种条件下,相应的公证书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在实际情况中,为了获取更多的业务,一些公证机构常常互相诋毁,又造成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和不正当竞争的加剧。由于公证机构没有用人自主权,在高素质的公证人员不能得到合理有效配置时,不专业的人员简单进行培训后便让其开展相关业务,致使公证质量难以得到保障,又是造成不正当竞争的一方面诱因。

2 新形势下公证机构改革路径分析

2.1 进一步明晰政府职能部门的应有作用

既然我们希望把公证机构建设成为社会性的组织,那么就应当以“用人不疑疑人不用”的胸怀,把司法行政部门从所为的监督、指导的尴尬的地位中解脱出来,使司法行政部门成为真正的代为国家授予公证权的把关部门。在这个把关的过程中,司法部门应当履行这样的职责,一个是对公证机构资质的认定责任,也就是由司法部门负责,对申请成立的公证机构,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开展必要的条件审查和复核,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由司法部门代表国家发给其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定期实行资质的复核工作。一个是由司法部门负责对公证从业人员的资格授予、培训提高、资格复查等项工作,为公证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目的就是把司法行政部门从不必要的琐事中剥离出来,使司法行政部门成为名副其实的代为国家把关的主体部门,以保障公证机构的科学健康发展。

2.2 进一步明确自律性组织的积极作用

既然在法律的层面上确定了公证协会的性质和地位,那么我们就应当确保协会在实际的公证工作中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作用。一个是应当使协会成为统筹协调各个公证机构的主导性组织。就是应当由各地方协会负责对范围内公证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相关的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罚。比如,对于符合吊销执照或资质的,协会有责任建议当地的司法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国家公证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得到真实的体现。再比如,对于构成犯罪的,协会有责任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确保及时准确追究不法人员的法律责任,确实维护好公证机构的公正执业。这样协会的监督作用才会真正地落在实处,才会使各个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对协会怀有敬畏心理,增强协会的权威性,强化自律组织在行业中的主导性地位。

2.3 进一步强化从业人员的责任作用

把公证处改革成为以从业人员为责任主体的公证事务所,具有合伙、合作性质,由具有一定资质的公证员以个人的名义负起责任来,有市场化,让它们在市场的竞争中完善自我,以提高公证对民众的服务水平,增强公证工作的权威性和职业化水平,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结束语

公证机构在各种事件纠纷的处理中具有重要作用,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但是在实际情况中,我国相关公证法并不完善,而且公证机构自身机制也存在较大缺陷,致使公证机构的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因此,促进公证机构的改革有着重要意义。有关部门必须对公证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析,完善相关公证制度,调整公证机构的内部结构,让公证机构能够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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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戚振华.事业单位改革下公证机构改革的几点建议[J].中国司法,2012(5)

[5]高丽.浅议公证机构的改革与发展[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19).

论文作者:张连旭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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