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安全呼唤投融资体制与银行改革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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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害我国金融安全的主要因素及其根本原因

(一)我国银行业的不良经营现状及其资产质量问题是危害金融安全的主要因素。

我国银行业中除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外,另有10余家股份制商业银行,5万余家农村信用合作社,5000多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四大国有银行的资产总额和存贷业务量均占全国银行总数80%左右的份额。因此,国有银行的经营状况及共存在的问题是我国金融改革的焦点。

我国自提出专业银行实行企业化经营、分离政策性金融业务,向商业银行转轨以来,四大国有银行商业化进程可谓步履维艰。机构雍肿,效率低下,金融违规现象层出不穷,信贷资产质量不高,不良债权问题日益严重。

从下表中可看出,我国四大国有银行的人均利润、资产报酬率及资本风险比率与世界大银行的平均水平相比均有很大的差距。我国国有银行普遍人多负担重,经营成本高,盈利水平低,抗风险能力差。国有银行现在是凭借国家信用垄断经营,一旦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外资银行大量涌入,参加国内竞争,失去国家保护的国有银行以现有的状况在竞争中会陷入困境。但目前最突出的问题是我国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银行的绝大部分贷款投向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经营大面积亏损,导致国企沉重的债务变成了大量的银行不良资产。

1996年我国四大银行经营状况对比表

位次  银行名称

一级资本

总资产

税前利润

职工人数

资产报酬率

资本风险

人均利润

  (亿美元)  (亿美元)  (亿美元)比率

 (万美元)

15  中国银行

137.37

2925.54   22.83

197079

 0.78%

 4.70%

 1.58421

25  中国工商银行  111.72

4373.92    1.90

 5600000.044%

 2.55%

 0.03392

66  中国建设银行  54.83

2561.16

5.82

 3870000.23%2.14%

 0.15039

74  小国农业银行

48.27

1767.79

  5.64

 5388000.32%2.73%

 0.10468

(平均)世界前十名银行 197.00

4199.09

 33.61

  618200.80%4.70%

 5.43675

数据来源:根据〖英〗《银行家》杂志1997年7月有关数据计算而得

我国银行的不良资产包括逾期、呆滞和呆帐贷款。国际银行界估计,我国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约占总资产的20%。鉴于我国国企的经营现状,这一比例可能还居于保守。如何解决我国银行的不良债权问题,化解和防范金融风险,已成为我国必须解决的一大任务。

(二)不合理产权制度下的投融资体制是我国银行业不良债权形成的根本原因。

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除了银行本身管理水平不高、集约化程度低、对信贷资产审查不严、政府行政干预等因素外,最根本的还是要从制度、体制上找原因。[1]根据产权经济理论,银企之间的借贷不是简单的资金借贷,实质上是财产权的借贷,是双方不同的财产所有者为实现各自财产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金融活动。真正的借贷活动要求借贷双方各自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并受到各自财产权的制约,其目的是双方在各自收入与支出不平衡的情况下,通过财产的借与贷来实现效用或收益最大化,从而最终实现各自财富利益最大化。

我国银行与国企都为国家所有,国家是唯一的财产所有者,只有国家才真正拥有财产,银企双方都没有独立的财产权。银行把资金贷给企业,形式上是一种借贷,实际上只是双方一种帐务上的划转,这等同于自己向自己借钱,根本不是双方都拥有独立财产权的、受各自财产权制约的真正借贷。在这样的背景下,国企在国家的这个大保护伞下对银行有了严重的依赖性,对贷款产生了赖、废、逃的思想。借款不考虑筹资成本、利率高低等财务风险,借款可以不还,借款越多越好似乎成为公理。1995年国家进行宏观调控,连续提高利率而企业借款需求却依然上升。这充分说明了在现行体制下,国企缺少一种自我约束和自我激励的机制,经营较少考虑到筹资成本和资金的使用效益,致使自身债务日益沉重。

二、改革产权制度,建立高效的投融资体制是控制银企不良债权债务的先决条件

要控制银企不良债权债务,我国须加大投融资体制改革力度,通过法制手段进行投融资管理,切实减少政府对微观活动的行政干预,让企业真正根据市场情况开展投融资决策运作,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真正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投资项目有效监督的高效投融资体制。为此,首先必须进行人格化的产权制度改革和市场化的投融资体制改革。

(一)主体人格化的产权制度改革。

产权人格化是使国企的国家财产权有真正的承担者,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塑造一个行使国家财产权利的人格化主体,使之像真正的财产所有者那样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来追求自身的财富(即国家财富)利益最大化。[2]

1.国有产权分散人格化。我国约有3.5万户大中型国有企业和以10万计的中小型国有企业,按我国的实情,国有企业可分为:关于国计民收生的基础产业的国企;国家垄断性行业的国企;市场竞争激烈行业的特大型和大型国企;市场竞争激烈行业的中小型国企四种类型。国有产权分散人格化是指在前三类国企中,国家降低所有权的比重,将部分国有产权(或股权)出让给职工或社会公众,使社会公众成为这部分产权的真正人格化主体,以此来增进企业活力。具体来说,对第一类关于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的国企,国家可实行国有独资(原因是该类产业的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且多是微利甚至亏损或补贴的企业);对第二类国家垄断性行业的企业,国家只需拥有51%或以上的控股权(这类企业垄断经营,效益较好,但尚需进一步挖潜)。对第三类企业,国家只需控股30%左右,其余股权均可出售。

首先,这种国有产权分散,是可行的。第一,它强调的是国有产权的分散并非私有化。出让国有产权是实现国有资产的流动。资本只有流动,才能保值增值,国家把出让部分产权获得的资金进行再投资,这只是国有资产形态的变化,其总量没有改变。第二,国家对企业的控制权也不会动摇。尽管对第三类企业国家只控股30%左右,但由于股权的分散以及有关法规对个人持股数的限制,国家实际上仍是最大的股东(包括法人股在内)。这种“四两拨千斤”的控股方式被香港李嘉诚以及国际上大财团广泛采用。第三,我国有5万亿元人民币左右的储蓄,而且有关专家估计,我国还有超过6万亿元人民币左右的民间资本,这为我国国有产权分散提供了资金保障,但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尚不成熟、公股(国家股和法人股)尚不能流通的情况下,大量出售国有产权会超过市场承受能力。我国应加快发展资本市场,培育机构投资者。在分阶段、有步骤、按比例地出让国有产权时,可规定出让的这部分国有股权上市流通的时间表,甚至可以鼓励金融创新,开发金融新产品来推动公股流通,以吸引投资者。

其次,国有产权分散是必要的。第一,目前我国国企和上市公司中公股比重太大,约占70%,出售部分国有产权不仅可以减少企业对国家的依赖,减轻国家负担,降低国家承担的市场风险,而且国有产权的适度分散,最终达到同股同权同利,既有利于市场机制的形成,又可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与成熟。第二,实现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企业的老板虽增多,但会受到更严格的监督和制约,企业的活力会增强。第三,企业职工持股,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的自我激励机制形成,促使企业避害趋利,追求效益最大化。第四,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下岗职工越来越多,就业矛盾日益突出。国家可以把出让部分产权所得到的资金再投向急需发展的基础瓶颈产业,增加对公共产品和基础项目的投资,推动经济发展,从而创造出更多的就业机会,缓解社会矛盾。

2.国有产权营运人格化。国有产权营运人格化的含义是在市场经济中国企的国有产权实行人格化营运,就是使国有产权作为真正的所有者资本营运,以追求资本利益最大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实现国有产权的人格化营运,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以法律手段给国企独立的财产权。所谓独立,即独立于政府,通过立法,以基本的法律条文保证国企独立行使其财产权的权利,不受任何外界者(包括政府)的干预。第二,加快政府行政机构改革,尽快转变政府职能。从经济学上讲,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主要经济功能是增进效率,促进公平和公正,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和增长。政府是市场的调节者和市场规则的制定者,而企业则是市场的参与者,政府管理市场,企业则依法纳税和上缴利润。二者在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但从法律地位上讲应是平等的。第三,通过立法,对国有产权的人格化代表——经营者建立一套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国有产权的经营者不是由政府指派的行政人员,而应该是通过市场竞争脱颖而出的高素质的职业企业家,他们忠于自己代表的产权所有者——国家。在法律规范的约束下,他们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会最大限度地去追求国家的财富最大化。

(二)行为市场化的投融资体制改革。

我国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就是要解决投融资领域的深层次矛盾,即改革盲目投资、投资结构不合理、投资失误、投资浪费低效的现状。[3]实质上也就是改革国有资产形成体制,使投融资活动高效有序化。

1.政府投资与国企投资分开,政府退出营利性投资领域。营利性投资的动机是利润最大化,投资形成的是真正意义上的资本,是价值增值过程的开端。众多分散的营利性投资由市场这双“看不见的手”调节。营利性投资只能是企业行为而非政府行为,政府的退出为国企在营利性投资领域创造了自主的市场环境。

2.建立国有资本投资体制。国有资本投资也就是国企投资,其投资目的也是利润最大化。首先,要塑造国有投资主体。营利性投资主体应是企业法人,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投资决策权、融资权和自负盈亏的能力与机制。其次,建立投资风险机制。企业投资的风险机制归根到底是企业的利益机制,市场风险的大小、投资的成败牵涉到企业的利益,影响企业的兴衰。这一点与前述的国有产权营运人格化紧密相连。再次,完善间接融资机制。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有了长足发展,但不成熟,投资资金的主要来源仍是以银行为中介的间接融资,银行信贷在资本市场居于主导地位,但问题是银行信贷资金运行的市场化程度低,利率管制仍严重制约着信贷市场的发展。我国要进一步发展信贷市场,逐步实现资金价格市场化,同时推进银行商业化进程,使之能自主独立审贷。

3.健全社会投资体制,用法律手段规范投资行为和投资管理。应尽快制定投资法,投资法的核心是保障投资者权益,保证谁投资、谁受益。用项目登记备案制代替现行的行政审批制,无论是宏观管理规范、资本市场规范、投资行为规范,还是投资领域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都要靠投资法。

三、深化银行业改革、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建立高效的投融资体制,防范金融风险,保证金融安全,还须深化金融改革,解决我国金融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采取以下五大创新的改革措施来解决我国的金融问题。

1.金融立法的改革创新。完善我国的金融法规,尽快制定《金融服务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反金融欺诈法》、《风险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金融业法规,以创造我国金融业有序竞争的环境。另外,要修改完善《中央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通过立法赋予国有商业银行独立的财产权。国有银行获得享有独立行使财产权的同时,其自身的经营行为(如借贷活动)也会受到其财产权的制约,而且银行本身也会产生内在的动力,形成自我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追求自身财富利益的最大化。

2.金融政策的改革创新。为解决国有银行巨额的不良资产问题,我国政府应参考美日两国的政策措施,运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帮助国有银行消化存量不良资产。中央银行可适当赋予国有银行贷款利率自主权,提高银行的存贷利差,以增加银行收益。国有银行经营有国家信用作保证,中央银行可适当降低国有银行的准备金率,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强力监督制约下,适当地赋予国有银行更大的资金运用自由度,以提高银行收益。另外,财政应参与银企债务重组。财政可发行长期特种国债,直接冲减国有企业所欠银行部分呆账,也可以国债担保银行部分不良贷款,使银行通过证券化方式向社会公众和风险投资公司出售一部分不良债权。削减财政非生产性支出,增加对公共产品和基础设施的投资,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国企的盈利水平,从而减少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比重。

3.金融制度的改革创新。我国央行应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和改善金融监管方式,在取消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控制后,强力监督推行和完善资产负债管理制度;对商业银行要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建立和发展信贷风险评估技术,实行风险准备金政策。按国际通行做法,要求商业银行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分类(即正常、观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并按相应比率提取呆帐准备金。要改革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为便于央行有效监管和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中央银行应制定金融业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各行建立直属总行的独立的会计审计系统。

4.金融机构的改革创新。国有银行要大规模地按经济区划收缩和重组国内分支机构,适度发展国外分支机构和国际业务;要进行人员分流,清退部分由于裙带关系留用的临时工。同时采用现代人事管理技术和员工激励机制,制定员工(特别是进行信贷风险管理的信贷人员)的培训计划,提高职工素质;加强银行内部管理,控制管理费用(如许多地市级以下的分支机构公款吃喝、变相公款消费仍很严重);减少盲目支出。国有银行必须尽可能从内部挖潜,降低营运成本,真正实现集约化经营,以提高盈利水平。

5.金融体系的改革创新。按经济区划通过兼并、合并尽快把5000余家城市信用合作社改造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即城市合作银行),逐步把5万余家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造成两类:一类是资产负债状况较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或称农民银行,或称农村合作银行);另一类是将资产负债状况不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造成专门的储蓄机构。我国已组建的交通银行等10余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均已严格按照真正商业银行运行机制运作,经济效益都比较好。我国可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再组建一批新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另外,大力发展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完善发展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基础上,发展我国的投资银行业务,培养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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