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时期道德观念变革——制度结构制衡:伦理制度建设的新思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建设论文,伦理论文,新思路论文,观念论文,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济和道德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永恒而常新的话题。近几年“制度伦理学”、“社会伦理学”的提出无疑是一个新的研究思路。在此,我们尝试性地提出所谓“制度结构制衡论”构想,来探讨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伦理制度建设的内在关联问题。
我们以“制度结构制衡论”作为研究问题的出发点,是基于以下考虑或原因的:
(1)以往关于经济与道德的关系的讨论大都集中在抽象地设定经济对道德或道德对经济有什么积极或消极的作用;或者人们在争论什么样的经济利益产生什么样的道德观念,什么样的道德观念为什么样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服务。但都忽略了一个更为现实、重要的问题:道德和经济不能作什么——即它们各自作用的界限及其相互制约性,以及经济和道德在什么样的社会制度结构下起什么作用、如何起作用的问题。
(2)传统的讨论大多强调道德的意识形态性作用及其对经济利益、政治制度的依附性特征,而很少研究伦理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制度(这里一是强调伦理是“道德立法”,二是指人们遵守和践履道德,除依靠宣传、教育外,还必须重视制度管理和约束)同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在整个社会有机体结构中的相互制约、协调、平衡问题。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中关于伦理的制度性以及社会制度的伦理性设定等重要论述的现实意义,长期以来并未引起重视,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理论、社会有机体理论对于指导研究经济与道德关系的重要方法论意义也没有得到深入探讨。
(3)当前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所面临的严峻问题正在于:一方面市场经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程度低,另一方面社会公共道德失导、失范、虚无化现象相当严重,这正是两种制度的软弱无力的恶性循环所致。因此,这有待于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需要市场制度、伦理制度、政治法律制度建设的同步进行、良性互动来解决。
因此,我们提出的“制度结构制衡论”认为,在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在实现由传统的高度一体化的社会制度结构向现代化的政治、经济、道德文化制度的功能性分化与整合转型的新形势下,根本的问题不再是经济、政治、道德作为基本要素之间谁决定谁、谁服务谁、谁牺牲谁的那样一种等级制、“金字塔型”结构秩序的维护,而是如何解决新旧制度、观念之间的冲突和社会结构的无序失衡现象,从而实现经济、政治、伦理作为三个相对独立的制度主体在功能上互补、资源上互济、结构上制衡的那样一种良性循环秩序。这既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
全面审视和挖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阐发的丰富的伦理思想,不难发现,他们不仅明确指出利益是道德的基础,道德的阶级性、历史性和为一定阶级服务的功能,而且也十分强调道德在社会制度结构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我们以为,马克思主义的伦理观既是一个观念形态概念,又是一个社会制度概念。这是我们提出“制度结构制衡论”的依据之一。
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马克思就在批判资产阶级道德的虚伪性的同时,也从社会制度存在和发展的角度强调了道德的重要作用:“资产者对待自己制度的规章就像犹太人对待律法一样:他们在每一个别场合只要有可能就违反这些规章,但……如果全体资产者都一下子违反资产阶级的规章,那末,他们就不成其为资产者了,……淫乱的资产者违反婚姻制度,偷偷地与人私通;……实际上是为了自己而取消家庭。但是,婚姻、财产、家庭在理论上仍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为它们构成资产阶级赖以建立自己的统治的实际基础,因为它们……是使资产者成其为资产者的条件,……资产阶级道德就是资产者对其存在条件的这种关系的普遍形式之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195-196页)而以批判经济决定论、捍卫唯物史观为己任的晚年恩格斯,并不是抽象地从经济发展角度来评价资本主义大工业社会工人的非道德处境和某些表面上的道德待遇问题,而是明确指出:“工人阶级处境悲惨的原因不应当到这些小的欺压现象中去寻找,而应当到资本主义制度本身中去寻找。”(同上书,第22卷370页)这就充分说明,人们既不能用道德的观点来评价一个社会制度是否合理,因为道德本身也是一个社会制度问题、社会制度概念;也不能单纯从经济发展角度评价一个社会的进步程度。经济连同它和道德的关系问题同样应当到一个社会制度的内在结构那里寻找答案。
此外,马克思的“社会经济结构”理论和社会有机体理论,也给“制度结构制衡论”的提出以重要的方法论启示。众所周知,对唯物史观关于经济与道德关系问题经典论述的最流行的解释是认为经济决定道德,道德对经济具有能动反作用,这种经济决定论仅看到马克思对经济与道德关系问题的理解有“要素性”还原论的含义,而忽视了“结构性”制约的另一方面内容。这里有两段人所共知的表述,充分说明了社会结构理论在马克思那里所具有的重要方法论意义:“权力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同上书,第19卷22页)“问题不在于各种经济关系在不同社会形式的相继更替的序列中在历史上占有什么地位,……而在于它们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内部的结构。”(同上书,第46卷上45页)因此,社会发展本质上是人类社会实践结构(生产方式)的有序进化和质的变革,社会存在的深层本质是由实践所构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功能结构。
关于社会有机体,马克思有两种理论范式。一是十分流行的“立体型”: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二元模式,或社会经济生活、制度上层建筑和观念上层建筑三层次模式,旨在揭示社会发展动力系统的层次性和社会有机体的动态性。二是人们并不陌生的、也是本文着重探讨的“平面型”: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三个子系统在功能上互补、结构上制约所形成的平衡系统,旨在揭示社会发展动力系统的协调性和社会有机体的相对静态性、循环性、平衡性一面。可以说,以往对社会子系统的冲突、矛盾的动力机制的研究比较重视,而对诸子系统间的功能耦合、协调的动力机制研究不够。限于篇幅,本文只分析经济、政治、伦理在制度层面上的相互关系。
马克思曾多次谈到社会有机体自我控制、自我平衡、自我协调机制对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作用。他不是在经济决定道德观念的产生这种“机械论式”隐喻意义上讲的,而是在社会经济结构的“似有机体性”隐喻意义上揭示社会各部分发展的功能互补关系及总体性联系,他说:“任何有机体制的情况都是这样……使社会的一切要素从属于自己,或者把自己还缺乏的器官从社会中创造出来。”(同上书,第235-236页)马克思通过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物的系统对人的控制这个异化事实,揭示了社会制度特别是市场经济体系的自我平衡机能:“虽然每个人的需求和供给都与一切其他人无关,但每一个人总是力求了解普遍的供求情况;而这种了解又对供求产生实际影响。虽然这一切在现有基地上并不会消除异己性,但会带来一些关系和联系,这些关系和联系本身包含着消除旧基地的可能性。”所以,“平衡代替了实际的共同性和普遍性。”(同上书,第107页)也正因为如此,马克思称这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自我平衡调节机制乃是“美好和伟大之处”(同上书,第108页)。
显然,我们不能认为马克思这里是在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意义上完全肯定、无限夸大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事实上,马克思更多的是在批判它调节作用的盲目性、破坏性和局限性,是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相互矛盾的不可避免性意义上,指出了社会有机体的自我平衡、协调,各部分功能互补的必要性问题。用现代经济学语言来说,马克思正是在市场失灵、政治失灵意义上来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危机、政治危机和伦理危机的。
从社会制度结构层面分析,社会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伦理制度之间,既相互包含,相互渗透,又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常以“正义”、“合义”为基础,尽管其内涵有程度上的差异;伦理制度反映经济制度的客观要求,也蕴含有政治制度的原则和内容;政治制度既是某种经济制度实现的保证,又是伦理制度得以发挥作用的重要社会条件。这正是三种制度实现结构制衡的客观依据。当然,我们提出这一观点,不只是出于理论发展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对现实必要性的思考。市场经济制度、民主政治制度、现代伦理制度作为维护、约束现代化社会秩序的三种基本力量各有自己的行为原则、价值观念和社会功能,共同维护了社会有机体的平衡、稳定、有序。具体讲,三种制度力量有各自作用的界限性、资源的互济性,以及功能上的互补性和结构上的制衡性的内在关联。
(1)三者的“理性化”原则的不可相互替代性和各自作用界限的不可逾越性。
市场经济制度、民主政治制度、现代伦理制度的根本区别首先不在于哪一个更合理、“更重要”,它们都是“理性化”的产物,问题在于各自奉行的理性化尺度、准则不同。
从一定意义上来看,民主政治制度奉行的是公正的权威性和共同的服从性、他律性合理化原则;市场经济制度则遵循自由、平等的交换这一形式合理性原则;现代伦理制度则设定一种自尊、自觉、自律、教化约束的实质合理性为主的原则。政治的权威在它的职权范围内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绝不能把市场交换原则纳入政治生活和道德活动领域。权力、自由、道德、良心、尊严等是不能“斤斤计较”、“讨价还价”的,搞权钱交易,出卖交换政治权力就是罪恶。当然,人们也不能随意使用政治权威,牺牲市场交换的自由平等秩序和违背经济生活规律,更不应借用政治权力破坏和践踏人的道德人格。市场经济的自由交换,讲求功效,趋利避害等原则在这一领域内是合法的、合理的,但加以泛化就会造成政治腐败和社会道德沦丧;同样,也不能只靠道德、靠良心去解决政治、法律、市场交换等问题,道德要求的泛化和标准的单一,则会造成经济发展上的低效益和政治上的“人治”,以及以情代法等不良现象。
马克思曾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各种理性化原则之间的矛盾,但这并不意味着要用一种“统一的”理性尺度来解决社会冲突。相反,他批判的正是那种普遍理性的抽象性、片面性、异化性实质。马克思一方面认为资本主义的普遍自由和平等制度是商品交换制度的要求和理想化表现,但另一方面又认为这种政治、道德原则却被商品交换制度牺牲了,或者说自由平等制度实际上就是货币交换制度。这种制度间的矛盾的产生是因为“资产阶级社会即发达的交换价值的社会”(同上书,下卷第464页),交换价值支配着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的总和即经济基础。因此,它导致社会道德关系的虚无和危机:“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什么别的联系了。……它把人的尊严变成了交换价值,用一种没有良心的贸易自由代替了无数特许的和自力挣得的自由。”(《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253页)由此看来,问题不在于市场经济制度注定就是反道德的,关键是政治、经济、伦理各自价值观、合理性原则的不可替代性、越界性。
(2)三种制度在资源上的互济性和不可替代性。
资源本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是有形的物质的经济的因素,而且是无形的精神价值。社会资源的稀缺性问题单靠市场调节或政府行政干预是解决不了的。从历史的角度看,不同时代的稀缺资源内涵各不相同。如在原始社会为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技术便成了稀缺资源;古代社会为实现由氏族共同体向国家政治共同体过渡,理性化的权威制度、宗教世界观则成为稀缺资源;在早期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自然物质财富的价值作为稀缺资源进入人们的意识之中;而在当今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与外在自然、人的内在自然之间的尖锐矛盾决定了信仰、信任等价值和知识价值的稀缺性存在(参看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第169-171页,重庆出版社)。另外,资源的短缺性,还有明显的社会环境制约性或条件性特点。例如,当社会陷于普遍贫困时,物质财富是稀缺的;当社会陷于信任危机、信仰危机,道德价值就是稀缺的;当社会陷入无政府状态时,政治法律的权威就是稀缺的。并且,一旦社会在这三个制度领域出现任何一个严重资源短缺,就有可能出现社会整合失灵和危机,社会就会陷入失衡与无序之中。
另外,从现代资源经济学角度来看,市场经济无疑是比较合理、有效地配置稀缺资源的手段。但“这只手”不是万能的,它不可能充分利用、有效配置一切形式的稀缺资源,且会加剧某些资源的稀缺性。如它会把自己的危机转嫁给政治、道德生活,用自己的价值尺度去取代政治、道德价值尺度;它也无法有效利用、调动象道德价值这样的可共享性、可再生性资源,甚至认为这种资源是非稀缺的,因而是“无价值的”。这就造成象生态、道德这些全社会、全人类共有资源的巨大破坏、浪费,造成人与自然平衡的破坏(生态危机),造成社会与人的内在自然自我调节平衡的破坏(道德危机)。所以,以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自然带来社会制度的民主、平等、自由、公正的结果的观点,是幼稚的,也是危险的。正因为这三种资源不可相互替代,也不可交换,所以才有了互济或互偿的必要。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的平衡发展需要这三种资源的互济、协调。
中国现在及今后相当一段历史时期,将会面临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即经济发展与道德进步如何相互促进,同步发展的问题。十几年的实践告诉我们,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可能自然而然地带来道德进步,更何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始终坚持“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遏制“道德滑坡”,少付不应有的“代价”,保持改革、稳定、发展的大局,无疑是一正确的抉择。
(3)三种制度在功能上的互补性和结构上的制衡性。
历史地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想的提出和实践本身,是长达百年的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孰是孰非争论的成果的扬弃;从理论角度而言,它比较成功地解决了国家政权和市场两种制度力量的相互关系。以往的争论都分别把市场和国家赋以“全能”的形象,其实,无论是政治制度还是市场制度都不是万能的,它们均有自身独特的功能。
市场制度在配置资源方面的自由性、灵敏性、效益性、自发平衡机制是任何一个政府职能所不能取代的。但政府的自觉干预会有效克服市场的盲目、无序、失灵、分配不公、社会公害等弊端。离开了政治,市场是被盲目的手所操纵的疯狂的赌博机器;离开了市场,政治这只看得见的手也就只剩下一只大拇指了(参看布洛姆《政治与市场》第5章,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但没有了道德,政治将是没有灵魂的干尸,市场便是一个没有人性的冷冰冰的金钱世界。换个角度来看,没有发达的市场经济作依托,政治力量的高度发达也只会导致社会贫困的普遍化。“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老子语),或如马克思所说:“一个国家越是强盛,因而政治性越强,那末这个国家就越不会理解社会疾苦的普遍性,就越不会在国家的原理中,也就是不会在现存的社会结构……中去寻找社会疾苦的根源。……相反地……却认为社会缺陷是政治上混乱的原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480页)同样,根据“帕累托最优”理论,市场经济从来不可能实现利己又利人的完美境界。利己必损人,当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状态时,“无一人增加利益而不减损另一个人利益”,也就是说,如果能在不侵害他人的情况下使某些人更为幸福,则说明资源配置尚未达到最优状态。所以,仅靠市场制度是不可能实现社会成员的公平、民主、自由的政治目标和道德理想的。
总之,问题不在于政治就是非道德或道德的化身,市场就是反道德的罪恶化身或主持公道的正义象征。问题在于人不仅是政治、市场之中的政治人、经济人,而且更是日常生活中的人,都需要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来引导、最基本的道德规范来约束的。一个人是如此,一个健康发展的社会,更离不开道德理性作精神支撑。
中国社会目前的问题就是三种制度界限不明、功能紊乱、制衡不够。这主要是因为利益主体呈现多元化态势,社会结构分化过快,制度化、规范化程度低,社会的整合机制尚不健全所造成的。传统社会的制度的地域化、人伦化、私人化和计划经济时代制度的“单位化”、“半社会化”、“封闭性”现象仍普遍存在。这与市场经济发展所要求的制度的广泛社会化、公开化、普适性、功能专门化要求很不相适应。一方面,传统一体化社会结构逐渐分化;另一方面,社会结构缺乏新的有力的整合机制,出现社会公德、公共秩序、公共制度的虚无化和危机。一方面,社会由计划经济时代国家与社会利益高度一体化格局转向利益主体多元化格局,国家、集体、个体主体交错并存;另一方面,各种利益主体内涵界定模糊,角色设定不明确,权责利界限混乱,造成公私难分、以私损公、以公损私等各种违法违章违纪越轨行为。一方面由于传统社会利益基础发生大的变动,面对新的伦理问题,传统道德显得捉襟见肘,无力应战,而与新利益格局和社会结构相适应的道德制度正在形成和建设之中;另一方面,社会进行的又主要是传统的道德教育内容和要求,其方法、方式也过于陈旧、僵化,这就迫切需要社会结构的制度化整合机制的重构,需要政治、经济、伦理三种制度力量的结构制约和功能契合。
“制度结构制衡论”论证了建设伦理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意义,那么,如何建立,抑或我们面临的难题是什么,可以说,这个困难既是理论的,又是实践的;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现实的因素,这包括理论上的“预设”、传统体制的“预制”不够科学、合理,也有现实的政治、经济制度“重构”方面的问题。
(1)传统理论“预设”不明确。
传统伦理学强调个体主体的道德规范问题,如权利、义务、良心、责任,普遍忽视社会群体、社团组织和政府等行为主体的道德规范问题的研究。传统伦理学强调个体主体对社会的组织性、制度性、集体性行为规范的服从,以及遵守道德的必要性,却较少考虑和研究社会各种团体组织活动的道德约束问题,以及相应的制度、法则、政策等的道德合理性。这种理论预设的片面性造成两种后果:一是忽视了各个社会团体组织的伦理建设问题,二是没有把建立一种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相适应的、独立的伦理制度提到社会发展的高度来认识。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是我国理论界务虚不够。这也是伦理制度建设遇到的难题之一。
(2)传统体制“预制”不理想。
中国社会目前政治、经济、伦理制度的结构性失衡、无序,一方面是社会现代化转型期都有的必然伴随现象,但另一方面更有其久远深刻的历史渊源,即作为现代化发展历史前提的传统“预制”问题。主要是:传统社会的政治、经济、道德的混沌统一、低度整合这一预制结构,同现代社会的政治、经济、伦理的制度性、结构性明确分化和功能上的高度整合的要求相去甚远。表现在:天人合一的世界观、知行合一的伦理观、内圣外王的政治观、凡圣合一或神俗合一的生活理想价值观,以及体用不二的实用理性文化观,这一切都造成了传统伦理与政治高度“同构”、与世俗生活高度一体化的文化特质。在几千年的传统社会中伦理道德似乎起着无所不能的作用,但它为此付出的代价是它彻底丧失了自己独立的价值尺度和独立发挥社会作用的基础。并且,无论在道德理想、个人的权利与义务、自律与他律问题上都带有极大的随意性、模糊性,而没有明确的制度性规范性约束机制,造成诸如仁政与暴政、亲情与冷漠、禁欲与纵欲、道义论与功利论、泛道德论与道德虚无观点等相互交替、并存的奇特历史现象。
计划经济所实现的中国社会的高度组织化、行政化的整合与统一,似乎克服了传统社会结构那种混沌、涣散的低度统一的弊端,但在很多方面仍带有明显的历史承袭性。政治、经济、道德的高度一体化,国家与社会生活的高度整合性,是以牺牲经济发展活力和效率以及道德的独立约束机制和价值尺度为代价的。换言之,计划经济时代那种社会道德秩序良好健康的局面,一方面固然是伦理道德自身的教育职能成功发挥和泛化的结果,但另一方面更是行政权力全面严密地支配控制社会生活秩序这样一种格局的副产品。在那时,不仅存在着程度不同的经济伦理化倾向,如以道德公平原则牺牲经济发展速度和效益的问题,且存在着伦理道德的政治工具化问题。道德并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制度、规范、价值观念和独立发挥社会作用的社会条件。当前社会生活中道德秩序的混乱、价值取向的失导、社会公德的危机,在一定意义上正是国家权力弱化和控制社会能力下降的一种必然伴随现象,这也恰恰说明了在传统社会结构中伦理道德制度缺乏独立性这一“预制性事实”的客观存在。
(3)现实物质利益基础“预备”不充分。
在计划经济时代,伦理存在与发展的基础,是国家权力对全社会利益的调控。因而它拥有相当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从而发挥着比较有效的社会导向功能。以实现国家与社会、政治与经济的结构性功能性分化和再度整合为目标的改革实践,正在深刻改变着中国的社会利益结构、政治结构,先前的伦理道德面临着一些新问题。其结果是,伦理制度的权威性、约束力的下降,进而导致社会大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社会公德形同虚设的令人担忧的局面。
从目前来看,社会主义伦理制度建立的基础——社会主义利益关系体系,还有待健全和完善。如目前由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贫富差距的扩大化、个人收入的分层化、利益实现的多样化带来的利益关系中的种种矛盾和问题十分突出,并已越出经济领域而波及到伦理、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领域。因此,亟须构建和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能使多种利益公正而合理实现的利益分配格局。
除此之外,其困难还在于,伦理的制度化建设除了自身建造的特殊内容和规律之外,还有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及其他社会制度改革的成功;还在于伦理的制度化不只是靠宣传、教育和普及所能奏效的,它需要在新的社会结构基础上,形成与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相互关联、相互配套的伦理制度体系,并需要有相应的、能发挥督导作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措施,其中,还必须借助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等手段。质言之,我国目前的伦理制度建设尚存在着诸多困难,但又是一个必须高度重视、认真逐步解决的社会问题。因为这正如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极为深刻指出的,制度建设是一个“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邓小平文选》第2卷3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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