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两国政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经验与借鉴_中小企业贷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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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34 (1999)04-0051-(05)

技术创新是指发明在生产中的应用,是企业家对生产要素与生产条件的“新的组合”。技术创新能使企业获得因开发新产品而带来的巨大市场,从而取得超额垄断利润。但是,技术创新决不仅仅是企业或企业家的事情。技术创新所带来的巨大能量,往往成为一国经济发展的基本动力,甚至是社会进步的基本动力,故此市场经济国家一般将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列为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研究表明,美国与日本政府由于在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尝试,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因而在科技发展与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成功。分析、整理美日政府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经验,对于我国政府职能转变、搞好国有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美国政府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经验

1.高度重视基础研究。20年代以后,美国采用的一直是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技发展模式,走的是自主创新道路,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了丰富的技术源。罗斯福新政时期,联邦政府虽然把科学研究看作是国家的资源,并出资兴办某些工程,但工业是“美国科学和发展活动的主要资助者”,“30年代企业对研究和发展活动的支持超过联邦政府和各大学”。但到了40年代特别是二战以后,联邦政府逐渐取代工业资本家,成为科学研究的主要资助者。1953~1961年,用于研究与发展的经费增长速度,比私人公司要快1.5倍以上。从60年代开始, 联邦政府支出的科研经费占美国科研经费总额的50%以上,1965年达到73%。联邦政府支出的这些科研经费,大部分是用于基础研究的。在投资优先的促进下,美国的基础研究发展迅速,美国因此成为二战后的世界科学中心。

2.诱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与英国单纯重视基础研究不同的是,美国既重视基础研究,也重视创新活动。尽管在美国,有着较为完善的市场运行机制和竞争机制,为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提供了外在压力和动力,然而联邦政府仍然运用一些手段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开展。一是采用政府收购手段。事实证明,在CAD、半导体、集成电路等领域, 政府购买所起的推动作用要比政府的直接资助大得多,以集成电路为例,1962年,美国政府购买了所有此类产品。1963 年, 购买了所有产品的44%。到了1968年,政府对该类产品的购买量仍占37%。这为美国集成电路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在今后几年内,美国政府将耗资90亿美元,以政府采购的形式培育新产品市场。

二是采用税收抵免手段。1954年,美国政府在《内部收益法典》中增加了第174条款。该条款规定,所有企业均可将研究开发与贸易、 经营费用相关的费用作为日常费用,或者在5年内将此费用进行再投资, 此后不再作为纳税单位。1981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一项法令——《经济振兴税法》。该法规定,对企业超过基期平均年研究开发费用的那部分当年研究开发费用的25%可用以抵税。另外,美国政府还将在今后几年内对进行技术开发的企业实行减免65亿美元税收的新政策。

三是采用合作研究手段。美国政府大力倡导企业与大学之间的合作研究。企业与大学联合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是促使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有效途径。近年来,企业与大学共同开展高风险科研项目越来越盛行。杜邦公司同哈佛大学医学院签订了一项研究分子遗传学的风险投资合同,总金额高达6000万美元。美国企业每年风险投资金额高达50亿美元,为欧美所有大学研究经费总和的3倍。

四是采用专利手段。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之一。建国后不久的1790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第一部专利法。在现代工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之中,美国政府意识到制定和实施专利政策的重要性,因此便不断加强专利政策的研究、制定和推行工作,并且取得了显著成效。自1989年开始,许多美国企业按专利购买方产值的10%收取专利使用费,而过去这一比率一直是3%。 这大大增加了美国公司的专利收入,保护了进行技术创新的企业的利益。

五是采用法律手段。美国政府为了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比如在卡特政府执政时期出台了《国家1979年技术创新法》。根据该法的规定,贸易部建立了工业技术中心,以推动通用技术的开发;成立了生产率、技术和创新局,以保证联邦实验室的成果及时地推广到私有部门。在里根政府执政期间,修订了《反托拉斯法》,以鼓励企业进行合作开发,而后又通过了《技术扩散法》,鼓励联邦实验室向企业扩散技术。

3.创造条件培育风险投资业。技术创新与通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相比,是一项高风险的投资活动。为了解决企业技术创新中的资金问题,美国政府在培育风险投资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努力。如在1978年和1982年两次降低长期投资最高所得税率,比1977年减少了60%。美国政府设立的小企业管理署,以优惠利率贷款给专门投资于高技术小企业的风险投资公司。1975年美国的风险投资不足15亿美元,1980年上升到25亿美元,1987年又猛增到150多亿美元。 风险投资公司向无法得到公共资金或信贷机构资金的年轻而又迅速发展的小公司投资,其投资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早期投资,二是后期资助。

二、日本政府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经验

1.政策推动。日本政府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主要有:一是经济资助政策。经济资助的方式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贷款优惠等。财政补贴,是指政府直接对技术创新项目进行补贴,对政府和大学研究机构的技术创新项目补贴,通常编有年度计划和项目计划,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补贴大多采用个案方式。如战后日本政府先后向企业提供了工矿业重要技术研究开发费补助金、技术改善补助金、能源技术开发补助金等。企业进行的尖端技术研究以及以满足社会需要为目的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经费,或者是工业化试验阶段研究开发所必需的设备费和运转经费,其中一半可以由补助金提供。研究取得成功时,研究试制阶段的收入可以作为其收益,到实用化阶段后,5年内偿还,不收利息。 税收优惠,是指政府对有关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减免税收。主要包括对试验研究用机械设备与新技术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制度,适当扣除试验研究费的税额,以技术转让所得收入按一定比例减收税费或予以免征等。如日本实行的“特别折旧制度”规定,企业在第一年可按购入新设备的价格,减免1/4~1/2的固定资产税,以后每年可减免税10 %以上。 1985年日本政府分别制定了《促进基础技术开发税制》和《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的税制》。在这两个税制中规定,企业购置用于基础技术(包括尖端电子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电信技术及空间开发技术等)开发的资产免税7%,对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和试验经费免征6%。贷款优惠,是指通过政府或政策性银行,以低于商业银行的利率向企业技术研究和开发活动提供贷款。如日本政府规定,采用各种新技术制造出口船舶的厂商可向输出入银行申请长期低息贷款,额度可达船价的20%,年利率为4%。为刺激民间企业对技术进步投资的积极性, 加快设备的更新速度和积极引进新设备、新工艺,日本开发银行除发放年利率为6.5%左右的长期低息贷款外,还制定了技术振兴融资制度,仅 1988年就融资1947亿日元。80年代,日本政府为长期信用银行对风险企业的贷款,曾提供过80%的金融担保。此外,日本政府还规定,政府金融机构对风险企业普及新技术所需的设备投资,给予年利率7.1 %的长期低息贷款。

二是组织协调政策。组织协调的方式包括委托式、联合式和重点资助式。委托式是指政府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和企业进行技术研究开发,其费用由政府拨付。至于研究成果的归属,则大多由作为出资方的政府享有,也不排除项目承担者参与分享的可能性。如日本政府于1966年制定了大型工业技术研究开发委托制度,在尖端技术领域中选择特定的课题,委托企业进行研究。以后,日本政府又颁布了下一代产业基础技术研究开发委托制度,在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功能元件三个领域内选定了12项课题,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和企业进行研究开发。联合式是指扶持企业之间就有关重大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建立联合开发组织。这是为适应现代技术和开发规模日益扩大的需要形成的由多个企业就特定的研究课题共同提供资金与科研人员的非盈利性组织。如日本于1961年颁布了旨在扶持这一组织形式的《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法》。至1983年止,全日本已经先后成立了64个技术研究组合。重点资助式是指由政府出面,组织政府和大学的研究机构以及相关企业共同进行一些重大项目的技术研究和开发,并且由政府不同程度地提供经费资助,其所涉及的项目大多属于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或主导产业中的关键技术进步项目。如日本政府为了促进本国半导体技术赶超先进水平,于1976~1979年间,组织通产省所属电子技术综合研究所和富士通、日立、三菱电机、日本电气、东芝等五家企业,建立了联合研究组合,并且由政府提供了291 亿日元的补助金,占全部研究经费的39.9%,至1979年组合解散时,已取得了1000余项专利。

2.技术推动。日本中小企业的独立研究开发能力明显弱于大企业,如果没有政府的扶持,先进技术向这些企业的转移将相当缓慢。日本政府以此为突破口,在技术推动方面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提供技术指导。日本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均设有公立试验研究机构,免费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如一般巡回指导、简易巡回指导、防止公害巡回技术指导、能源巡回指导等。此外,日本政府还建立了“技术咨询制度”,对各地具有丰富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专家进行登记和组织,通过他们对因技术力量不足而难以开展创新活动的中小企业提供免费咨询。

二是提供技术信息。针对不少中小企业在收集、分析技术信息方面存在困难的问题,日本政府成立了中小企业信息中心和公立试验研究机构技术信息室,向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全国性的中小企业信息中心设在中小企业事业团内,专门从事以技术信息为主兼及其他信息在内的综合信息服务。各地的中小企业信息中心主要在县一级范围内收集、加工和提供与地方需求有关的信息,是为当地中小企业服务的区域性技术信息中心。

三是提供技术培训。日本中小企业经常对员工进行培训。政府也采取措施,促进技术培训工作。一种类型的培训是各都道府县、市举办中小企业技术人员进修班,由国家提供补助金,各都道府县、市负责推行。一种类型的培训是大学举办中小企业技术人员进修班,由中小企业事业团设立的中小企业大学对中小企业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3.金融与法律推动。日本企业技术创新的普遍开展得益于日本独特的金融体系。日本战后成立了系统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两行、十库、一局。”政策性金融机构最重要的功能在于以其有限的资金对民间金融机构产生明确而有力的导向作用,这种导向作用是通过“政策性金融先行融资→民间金融跟踪融资→政策性金融再转移融资方向”的机制实现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对技术创新活动先行融资,从而引导民间金融机构融资,可以调动社会庞大的资金存量向技术创新转移。如果没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引导,技术创新的高投入、高风险、前景的不明朗性,会使民间金融机构望而却步。据统计,1952~1955年,日本开发银行为主要产业提供设备现代化资金2411亿日元,占产业设备现代化资金总量的13.3%。日本专门向企业提供低息设备贷款的三家政策性金融机构设备贷款余额在整个金融机构贷款中所占比重,1960年为29%,1965年为19.5%,1970年为17.9%,1975年为21.7%,1980年为20.1%。

出台法律也是日本政府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措施。日本曾先后出台了《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和《纺织工业设备临时措施法》,对企业现有设备采取“强制报废、政府收购”的方式,加快企业设备更新步伐。在60年代和70年代, 日本政府为“收购废弃”累计支出了近4000亿日元,废弃的纺机和织机相当于60年代中期拥有量的2/5。

三、借鉴与启示

1.加强基础研究,不断加大科技投入。虽然日本采取的是与高度重视基础研究的美国不同的科技发展战略,也取得了成功,但应该看到,一个不能立足于自主研究科技成果的国家,是不可能长期在创新领域有所作为的。未业的21世纪,人类面临着知识经济的挑战。为了迎接这一挑战,我国政府应当加强基础研究,以技术创新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我国科技投入的增长赶不上GNP的增长,导致R&D经费占GNP的比重逐年下降,比如1990~1995年的数字分别为0.71%、0.72%、0.70%、0.62%、0.50%、0.50%,这种局面应迅速扭转,否则后果相当严重。政府应加大对科技活动的财政投入,使其不仅超过GNP 的增长速度,而且还应尽快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2.采取多种手段,诱导和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可以借鉴美国的政府收购手段、税收抵免手段、合作研究手段、专利手段、法律手段,也可以借鉴日本的经济资助政策(比如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贷款优惠等)、组织协调政策(比如委托式、联合式、重点资助式等)、技术推动(比如提供技术指导、技术信息、技术培训等)、金融与法律推动。总之,要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研究中国国情,形成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技术创新推动和保障体系。

3.发展风险投资,解决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问题。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技术创新属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技术经济活动,不能期望全过程的活动都由政府提供资金支持。政府只能解决基础研究中一部分公益性较高、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项目的资金需要。其余则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加以解决。其中一个途径是组建风险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面向社会公众募集,由专家进行技术创新风险投资。目前,我国的风险投资基金还处于初创期,尚需要政府的积极培育。

4.加快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促进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的融合。一定的制度创新和制度安排是国有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基础。实践证明,股份制这一现代企业组织形式有利于产生技术创新的动力,应大力推行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技术创新主体。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没有任何自主权,但国有企业也存在技术创新,但这种技术创新是政府强力推动的,由于产权模糊,这种技术创新的效率较低。改革开放以后。国有企业逐步获得了经营自主权,市场也开始对国有企业的行为产生作用,但由于产权仍旧模糊,加上企业的经营形式是短期的承包经营制,对于大多数国有企业来说,既缺乏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又缺乏外在压力。这是因为,企业经营者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理者,在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承包合同后,只对承包合同上规定的短期利税负责,并不对企业的长远发展负责。政府有关部门在承包期满后对企业经营者进行考核(当然这种考核有时是徒有虚名,因与本文关系不大,故不予探讨),至于承包期内企业经营者的行为如何,一般是不予干预的。另一方面,国有企业“负盈不负亏”又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纵使企业经营者完不成承包任务,因为国家对国有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经营者也会用种种理由继续“承包”着企业。所以,此时的国有企业是不存在或很少存在技术创新的。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把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开,形成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国有资产的委托—代理关系,国家作为出资者只承担有限责任,这样,国有企业就会产生进行技术创新的要求,在技术创新能够获取超额垄断利润的市场信号诱导和政府政策法规引导的配合下,国有企业就很容易建立技术创新的投资机制与运行机制,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据统计,1988~1995年我国大中型企业年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占其销售额的比重分别为1.60%、1.44%、1.38%、1.39%、1.37%、1.39%、1.37%、1.19%,不仅逐年下降,而且远低于发达国家5%以上的水平,令人担忧。笔者认为,这些数字的背后有其制度上的原因,即与企业的组织结构及企业——国家的关系有关。正是由于国家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缺乏技术创新投入的压力和动力。如果这一问题得到解决,那么企业对技术创新的投入就会达到一个合理的水平。

5.造就善于组织技术创新的企业家阶层。按照熊彼特的说法,企业家是创新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这就决定了技术创新与企业家的不可分割性。也就是说,要开展广泛的技术创新活动,就必须形成一支开拓、创新、进取的企业家队伍,造就企业家阶层。然而,现有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却并不能与企业家划等号,这其中不乏出类拔萃者,但就总体而言离企业家要求还有相当距离,不仅存在以行政官员身份进入企业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差异,而且还存在谨小慎微因遁守旧与敢于创新善冒风险的根本区别。为了完成从经营者角色向企业家角色的演进,既需要政府借机构改革之机进行人才识别与选拔、任用等制度的变迁,也需要在知识经济背景下实现人才培养模式由技能型向创新型的转变。

6.转换政府职能,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政府职能转换滞后已成为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重大障碍。迄今为止,政府的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职能仍在有意无意地为企业技术创新增加阻力,比如,国有企业缺乏应有的投资自主权,一些地方政府常常对国有企业的技术创新投资活动进行干预;国有企业技术创新投资需要层层审批,而政府部门的审批效率又决定着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效率,许多良好的投资机会和项目往往在审批过程中丧失了;由于缺乏技术创新的融资机构或渠道,企业在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时很难得到外部资金的支持,这是因为,商业银行的贷款为安全起见,一般不愿意涉足于高风险投资领域。这些问题说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初期,政府必须进行职能的转移转换,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具体地说,就是该放权的就放权,该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的就改为备案制,让企业承担风险。但是,放权不等于“放任自流”,一定的政府扶持和引导还是不可或缺的,这在技术创新领域更是如此。比如,政府可牵头,动员社会资金所有者组建商业性技术创新融资机构,如有必要,政府也可组建政策性技术创新融资机构,或者在现有证券市场的基础上开设“第二板市场”,用于进行技术创新的企业的股票发行与上市交易。总之,政府应当利用机构改革的机会,积极进行职能转换,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收稿日期:199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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