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意识发生法则的动机引发——兼论胡塞尔超越论现象学的非笛卡尔式道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笛卡尔论文,现象学论文,动机论文,法则论文,意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动机引发”(Motivation)①是胡塞尔现象学的一个基本概念,胡塞尔在1900/1901年的《逻辑研究》中就已经对动机引发问题有所关注。在超越论现象学的转向之后,动机引发成了胡塞尔重点研究的问题之一。最迟从1907年开始,一直到他去世之前,胡塞尔对动机引发问题的思考从未间断。综合各个时期胡塞尔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我们可以把动机引发的问题域大致描述如下:如果不考虑自我问题,那么动机引发就是意识体验流的时间性统一中诸行为、诸事态之间的各种复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如果考虑到作为人格的自我及其生活世界的问题,那么动机引发就是精神生活的基本法则,动机引发的统一就是精神生活的连续统一;动机引发根据不同的考察角度可以做不同的区分:主动的或理性的动机引发和被动的或联想的动机引发、意向活动侧的动机引发和意向相关项侧的动机引发、自我统觉中的动机引发与他人统觉中的动机引发等等;其涉及的意识生活的领域包括感知领域、判断领域、评价领域、意愿领域等等。②
本文尝试站在动机引发问题的视角上对胡塞尔思想中非常重要而又颇多争论的发生现象学观念及其意义做一个再阐释,并在此基础上指明发生现象学与胡塞尔通往超越论现象学的非笛卡尔式道路之间的内在联系,以期推进对胡塞尔现象学的深度理解。
作为发生法则的动机引发
本节的基本观点是,动机引发是一个发生现象学的核心概念,动机引发就是意识发生的基本法则。以下三篇文献可支持这一观点。
文献一:1916/1917年手稿:《现象学的起源问题。对构造现象学的意义和方法的澄清》
耿宁先生指出,胡塞尔直到1917~1921年之间才构想了一种真正的发生现象学观念,③而对发生现象学观念的第一次正式阐述,就是在这篇手稿中。胡塞尔本人对手稿的标题加了一个注,在这个注里,他区分了静态构造和发生构造,④但在这篇手稿中胡塞尔主要研究了诸经验(诸统觉类型)的发生问题。这就是要询问经验的起源与发展。⑤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需要考虑诸统觉层次从下往上的构造状况,这就要求“去描述在各个层级之上的整体感知的建构,也即从最底层出发往上进行的建构以及对各种复合体的建构”。胡塞尔为这句话加了个脚注:“接着就是一个系统的现象学发生的问题”。⑥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勾勒的统觉的不同层次之间的构造关系同样可以受到静态现象学的分析,静态现象学“向我们表明作为对象意义而在更高的被奠基的统觉中并且在意义给予功能中所出现的意向对象的阶段顺序,以及这些对象在这里是如何起作用的,如此等等”⑦。也就是说,静态现象学已经可以考虑到不同的意识类型各个阶段的构造性关联,但是这种关联涉及的是一种纯粹静态的叠层,⑧因此,“它的描述类似于探究诸个别类型的自然史的描述,充其量不过是对它们加以系统的排列”⑨,这种统觉的不同层次之间的静态的、系统的、抽象的奠基关系仍然不是发生现象学考察的内容。
那么,这里所谈到的“从最底层出发往上进行的建构”究竟在何种意义上表明自身是一种现象学的发生(而不仅仅是一种静态的叠层)呢?
胡塞尔紧接着通过“对动机引发关联的分析”来解决这一问题。他具体地描述动感意识的变化序列和显现图像的变化序列如何在持续的感知中保持相合⑩,并把这种相合统一看做是“在发生形式中的展示”:“在这种共存和演替的往复穿流中,‘各种经验’、‘熟习的秩序’、‘各种融合’以及‘各种经验性的动机引发关联’就发展起来;最终诸客观化的‘成果’或超越对象的‘各种统觉’就应可理解地被制作出来。”(11)在此,动机引发的过程首先被标识为素朴的感性质素在动感意识中自身客体化或达到对象统觉的发生性过程。
 胡塞尔对动机引发关联的分析并不局限在最底层的素朴领域,而是将这一分析贯穿在所有统觉层级中,并且指明了静态的统觉叠层要发生地奠基在动机引发的统一中:他首先从“意向活动与意向相关项的分析”开始,并指明这一分析所处理的是“与‘给予着的’体验相关联的对象的被给予性样式(Wie)”(12)。在意向活动与意向相关项之关系的基础上,可以具体描述那些已经被构造起来的各个层级的被给予性之如何。显然,这仍然是静态现象学研究的任务。(13)但是意向活动和意向相关项的关联本身以及基于其上的各个层次的被给予性仍然具有一个发生构造的过程,而这一过程是静态分析(既然静态分析已经立足于发生的结果上)所无法触及的。(14)因此胡塞尔紧接着指出,“但是在这一(意向活动与意向相关项的)关联中,这些意向相关项的层级是从意向的统一中被激活的,或者在这一关联中,这一统一作为构造着的统一奠基在动机引发的链条上。对动机引发的分析。现象学的发生。构造性层级的奠基秩序。”(15)这种“构造着的统一”标明了发生事件的时间进程(而非静态的时间形式)(16),而时间进程的相续作为意识生活的流动统一必须遵循动机引发的基本法则,这也是这篇手稿的最后结论:“发生的先天合规则性,也即将每一个当下经验的动机引发回指到过去的意识,回指到那个与存在起源相关之物的先天合规则性,与理性关联在一起。意识并不是那些好像可以随便作为别的什么东西而存在的事实(Tatsachen)的任意流。先前的意识引发起(motiviert)后来的意识的可能性,这样一来,后来意识,只要它在最低程度上具有经验性的-超越的统觉(命题)的特征,就在其事实状况(Faktizit
t)中通过相应的先前的意识被先天必然地引发。这一动机引发具有理性行为的本己性,被引发的设定是一个理性的设定。澄清‘发生性的’起源,也就是澄清被给予的设定的理性,在发生上的论证活动(Begründende)也是在理性上的论证活动,它只不过是将理性之基础的重要性明晰地规定出来。”(17)
在这篇手稿的最后结论中,隐含着许多尚有待展开的发生问题:先前意识与后来意识之间具体是如何引发的?其中联想发挥着什么作用?主动发生和被动发生(与此相应的是理性的动机引发和联想的动机引发)之间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本身都需要细致的专门性研究,在此只能满足于指出胡塞尔在首次真正阐述发生现象学的观念时就已经将动机引发理解为发生构造的基本规则,同时,这里还指明了动机引发的理性特征。我们后面还会回到这个问题上来。
文献二:1921年手稿:《静态的与发生的现象学方法》
 在这一手稿中,胡塞尔区分出两种发生规律:一种是体验流中事件的相互接续的规律,这种规律就是我们上面谈到的先前的意识引发起后来的意识的规律,可以称之为演替规律;另一种是支配着统觉之构成的合规律性。在后一种规律下,统觉被描述如下:“每一个动机引发都是统觉。一个体验A的出现在一个同时统一体中引发一个体验B的出现;关于A的意识伴随着一个指出着的、‘指示着’共同此在的意向,每一个未充实的视域自身都隐藏着动机引发的系统。它是一个动机引发的潜能性。如果充实活动形成、这里便有一个现时的动机引发。也可以说,统觉本身就是一个动机引发,它引发出任何可以充实着地出现的东西,它引发到空泛之中。”(18)就体验A引发共同此在的体验B而言,可将第二个规律称为诸统觉的共存规律。但情况没有那么简单,因为A体验所引发的B体验有可能一开始还是个空泛的意指,它仅仅是一种被引发的可能性(motivierte M
glichkeit)或潜能性,它的实现或充实要依赖于动机引发关联中的引发者即具有权能的主体在其动感中活动到时间的下一个相位,相应地被引发的可能性在进一步的时间进程中成为被引发的现实性,这是B统觉不断得以充实的动机引发过程。在这个意义上,支配着统觉之构成的合规律性又不单是共存规律,而也不可分割地包含着演替规律,而这两种规律,又无非就是动机引发法则在各种不同情况中的具体运用而已。
文献三:1929年《笛卡尔沉思》第四沉思第37节
在形成于1929年的《笛卡尔沉思与巴黎讲演》中,胡塞尔更是非常明确地认为动机引发规律就是发生规律:“在一种最广泛的意义上说,可共存性的本质规律(那些事实上是和能够是相互同时或者相互承继的规则),就是因果性规律——即如果-那么的规律。但是,这里最好避免因果性这个有先入为主之嫌的表达。而且,最好是在超越论的范围(如同在纯心理学范围)内来谈论动机引发的问题……这种有关具体体验的所有特定形式,以及在这些体验的流动中本身不停变动地得以构造出来的产物的最普遍形式,是把一切个别东西结合起来的,尤其在每一个别性中起支配作用的一种动机引发形式。我们也可以把它看成一种普遍发生的形式的规律性。”(19)在这个将动机引发规律确定为普遍发生的规律中,我们看到了对发生问题的更切近的规定(这种更切近的规定在我们前面的文字中仍然没有被触及),它是与下面几个关键词联系在一起的:因果性、个体性-具体经验、共存和演替。根据这几个关键词,我们可以说,发生问题是这样得以规定的:发生问题研究的不是从具体意识生活中抽象出来的各种意识类型以及这些意识类型之间的系统关系,而就是具体的意识体验的动机引发的因果性(20)统一的普遍形式,而具体的意识体验是在每一个具体的个体性中,或者更确切地说,在每一个具体的主体中被联结在一起的,在这样一个具体的主体中,各种个别的意识体验以共存和演替的方式处在动机引发的因果关联中,这就是说,每一个在体验流中达到被给予的意识体验,都可以追溯其原因,而且它同时可以成为下一个达到被给予的意识体验的原因,这就是询问诸体验类型的发生。
以动机引发问题为线索对发生现象学观念之起源的追溯
上面的梳理表明,胡塞尔从他一开始确定发生现象学的方案起(1916年),就把动机引发视为发生现象学的核心概念。但早在发生现象学的观念正式提出之前,动机引发就已经成为胡塞尔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因而接下来我们要以动机引发问题为线索来追溯发生现象学观念的起源。
胡塞尔首先在观念1(21)的一个脚注中将动机引发概念确定为现象学的基本概念。(22)而在观念1中,胡塞尔仍然主要是在静态现象学的领域内工作,但是当胡塞尔谈到事物是在动机引发的经验关联中的可经验物时,仍然透露出对事物可以具有另外一种不同于静态的研究的视野:“‘事物存在着’宁可说是表示,我们可以从具有现实显现的背景场的现时感知开始,将可能的以及具有连续协调性动机引发的感知序列,随着不断更新的物场(作为未被注意的背景基础),引向那样一种在其内有相关物显现着和被把握着的感知关联体”,“在本质上,任何现实中存在的、但还未被现时地经验的东西,都可变为所与物,而且这意味着,它属于我的每时每刻经验现实的尚未规定但可被规定的视域。”(23)在此,还未被现时地经验的东西达到被给予性的过程就是统觉之构成的本质过程,这一过程确切地说是我们上面提到的胡塞尔在1921年的手稿中区分的两种规律的第二种:即这是支配着统觉之构成的发生规律。让克进一步指出,“视域意向性的经验的动机引发关联表明自己是这样一种观念的发生性起源,这种观念对存在者自身进行因果性的预先规定”(24)。这就是说,将事物立意为超出意识之外自身存在着的、遵循着自然因果性的客观事物这样一种统觉本身要发生性地回溯到动机引发的视域关联中。
与观念1处在同一时期的还有《逻辑研究》“第六研究”的修改稿。(25)“第六研究”的第四节原来的标题是“相容性与不相容性”。相容性的观念关系也是一个观念上可能的关系,因为在相容性关系中,关系项(例如颜色和形态)都是种类概念,在其下面还包含着许多子项,这无穷多的子项之间的结合关系(例如各种具体颜色和各种具体形态的结合)就构成了许多可能,这种可能性不依赖于实在经验,因而“这不是实在的可能性,而是观念的可能性,它们纯粹地建立在种类的特征之中”(26)。概言之,观念可能性是指抽象的不独立的种类观念之间的相容的可能性。(27)而在修改稿的第四章中,标题被修改为“可能性与可能性意识”,其内容除了保留之前的观念可能性之外,还大幅增加了对实在可能性的探讨。在胡塞尔看来,实在可能性“是通过现时的经验设定而被引发的”(28),因此,所有的这些实在可能性都不是凭空的自由想象的产物,而是“有某物支持”的可能性。在这个意义上,实在可能性又被标识为被引发的可能性,现时的经验设定(有某物支持)与接下来的继续充实的可能性之间恰好处在一个动机引发的统一中,由此一个一致性的统觉便得以产生:“继续发生作用的动机引发为不断更新的直观提供综合性的关联。所有持存着的超越的(例如事物性的)统一都是本源地自身构造——正如我们根据我们的所有分析确实能说的那样——为动机引发的统一的相关项。”(29)根据第一节的分析,这已经处在确切意义上的发生现象学的领域中。
在写于1908年的一组研究超越论的观念论的文稿中,胡塞尔在区分实在可能性和单纯的逻辑可能性(即观念可能性)的基础上论证现象学的观念论(30)。现象学的观念论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指明意识与事物之间的先天关联。从可能性问题的角度来看,这些先天关联包含着两个不同的层次:第一,事物作为纯粹观念意义上的事物。在这个意义上,先前的事物和自由想象的事物都只是意识活动的本质变更的一个变项,(31)两者作为本质的个别例子是等值的,它们都是单纯逻辑上(观念上)可能的事物。在此无需考虑事物的个别性和真实性(以及与此相关的在经验中的充实和失实)问题;第二,事物作为为我存在着的真实的、并可进一步证实的实在事物。在这个意义上,事物是在我的先前的经验中被设定为存在的事物,它在我的进一步经验中(也即在我的个体生活的不断继续中)被继续证实。在此,意识与事物的具体的先天关联表现为在意识生活的过程中(即意识的发生中)的具体的动机引发关联:“如果事物的现实性相关于经验可能性和证实可能性的整体而得以编排,那么在这些可能性下被意指的就不是单纯的逻辑可能性,而是实在的可能性。这无非意味着这是一种被引发的可能性,这些被引发的可能性在全体的绝对的意识的某种现时的意识中,因而也即在某种经验性的意识(处在交互的联结的多样性中的意识或处在某种‘实在’之中的个别意识)中具有其动机引发。”(32)关于这一问题的最新研究表明,超越论的观念论及超越论还原方法的发展可以看做是胡塞尔于1908年对真实性经验所做的发生性解释的结果。(33)
 在1907年的《事物与空间》讲座中,胡塞尔引入动感概念来解释空间事物的构造。动感(kin
sthese)是身体运动被还原后的感觉,它具有三个要素:动感组元、图像组元和联结这两者的动机引发,“每一个相位中的显现和在其时间性延伸中的显现统一都具有两种本质不同的组元,即b-组元和K-组元。b组元提供‘对……的意向’(Intention auf),而K组元提供这一意向的动机引发。”(34)这里所谓“b-组元”和“K-组元”即图像组元和动感组元。立即要加以说明的是,这里的动感组元和图像组元之间的关系并非静态现象学意义上的意向活动-意向相关项关系。在意向活动-意向相关项的关系中,前者是体验的实项的(reell)组成部分,包括质素(Hyle)(35)因素(颜色感觉、声音感觉等等)和使得质素因素(hyletischen Momente)具有意义的立义作用;后者是被意向活动所意指的非实项的相关项,即意向对象。(36)但是由于动感是一种感觉,因此整个动感系统(包括动感组元和图像组元)都属于质素因素的范畴,而不能把动感流理解为意向活动,把图像流理解为意向相关项。但动感也还不是单纯的质素因素,根据胡塞尔,动感与其他具有展示性内容的感觉的区别是“它使得展示得以可能,而自身并不展示出来”(37),并且动感“在每一个对外部事物的立义中起着本质作用……没有它的协助就没有物体,没有事物”(38),因此,动感系统涉及整个意向活动的两个因素,即质素因素和立义因素。更确切地说,动感系统研究的正是意向行为的发生问题,即在动感的流动中立义因素如何激活质素因素从而引发意向行为的问题。胡塞尔将这一问题的解决诉诸动感组元和图像组元之间的动机引发运作。
 我们再往前回溯到逻辑研究第一版(1900/01年)时期。逻辑研究第一研究的第4节简单地触及了联想问题,其标题是:“附录:指示产生于联想”。胡塞尔说:“如果A把B唤入到意识之中,那么这两者不只是同时地或先后地被意识到,而是有一种可感觉到的联系在这里涌现出来,这种联系表现为一物对另一物的指明关系,此物与彼物的相属关系。从单纯的共同存在之物中构造出相互属于之物——或者说得更确切些:从单纯的共同存在之物中构造出各个相属地显现着的意向统一——这就是联想功能的连续成效。”(39)这里有几个概念需要注意,第一,“可感觉的”,这表明联想的关联既不是逻辑上的推论也不是经验上的归纳的结果,而是在直观地被给予的意义上得到理解的。(40)第二,“相属性”(Zusammengeh
rigkeit)。胡塞尔在这里将相属性跟单纯的共同存在区别开,应该如何理解这两者的区别?这里的单纯的共同存在,应这样来理解:这种同时或相继仅仅是偶然的,它们可以一起出现,也可以单独出现,正如它们可以被随意地拼凑起来一样,也可以被随意地分解开。但是,意识生活中的同时出现的或相继出现的事件恰恰不是这样的单纯的共同存在,而是意识体验之间的动机引发关联,这种关联将诸意识体验置于“相属地显现着的意向统一”中,在其中,任何意识体验都不是孤零零地出现的,而是必然具有其相属物。因此,“所有经验统一,作为事物、过程、事物秩序和关系的经验层面上的统一,都是现象的统一,都是由显现对象所具有的、统一地突显出来的各个部分和各个方面的相属性所造成的统一。”(41)这种相属性在观念2中得到进一步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到,观念2的描述与这里的描述是一致的:“无论我在哪里体验到相属性,诸动机引发就往复贯穿于其中,这就是真实的事态,所以人们可以说,A被指明为隶属于B,因为在当前的类似事态中A随着B一起产生出来。所以所有的事物统觉,所有关于对若干事物和事物过程的关系的体验的统觉都要建立在联想的动机引发上。”(42)因此,我们看到,在第一版的逻辑研究时期,胡塞尔已经注意到了联想的动机引发对事物统觉之发生所起的构造性作用,这种构造性作用根本不可能纳入到静态现象学的分析中而本真地属于发生现象学研究的课题,尽管此时胡塞尔仍完全没有构想出确切的发生现象学观念。
发生现象学观念对于非笛卡尔式的超越论现象学道路之意义
通过动机引发的视角追溯发生现象学的起源,其意图并不在于为发生现象学的观念究竟形成于哪一年以及其萌芽到底可以追溯到胡塞尔学术生涯的哪一个时期这样一些纯粹历史性的问题提供答案;而在于借此询问并回答:发生现象学的观念对于实现其超越论现象学的哲学理念有何意义?
耿宁曾指出胡塞尔通往超越论还原的三条道路:笛卡尔式的道路、意向心理学的道路和本体论的道路。(43)其中,笛卡尔式的道路在从胡塞尔最初提出超越论还原的观念(1905~1906年)在20年代期间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其基本结构是:为了获得进入超越论领域的一个绝对明见的、绝对无疑的开端,必须一上来就对一切超越之物进行彻底悬搁。(44)但是这条道路后来遭到胡塞尔本人的严厉批评,这些批评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笛卡尔式的道路预设了一个前提,即进行截断众流式悬搁的实施者必须已经是哲学家,因为他已经受到对哲学进行彻底而普全证明这一哲学意图的引导,但“每一个哲学家都只能从自然的、非哲学家的人开始。先天尽管要求对哲学进行彻底的、系统的证明,但是它也要从主观出发,而这同样也是自然观点向哲学观点的历史性上升过程”,(45)这就是说,笛卡尔式的悬搁耽误了对哲学家成长的历史的追复理解并因而耽误了对超越论哲学不断展显其本己意图和领域的历史的追复理解;第二,正是由于对历史的忽略,笛卡尔式的道路“虽然通过一种跳跃就已经达到超越论的自我,但是因为毕竟缺少任何先行的说明,这种超越论的自我看上去就完全是空无内容的”(46)。
由于笛卡尔式道路的这些缺陷,胡塞尔从20年代起(47)更多地转向意向心理学的道路和本体论的道路。尽管这两条道路之间有所区别,但它们的共同之处是都以主观、相对的自然生活作为出发点,经过自身沉思和自身辩护诸阶段而进入超越论哲学。(48)主观、相对的自然生活可以从两方面得以考察,从主体的角度来看,即考察心灵生活(及其更高阶段:精神生活)的构造性统一及其历史,此即意向心理学的道路(49);从对象的角度来看,即考察精神生活于其中的世界的构造性统一及其历史,此即本体论(更原初地说,生活世界)的道路。这两条道路持续深入地探问时间进程中的各种被给予现象的具体的构造性状况,由此使得一个丰富的超越论的经验场域自行开显出来,(50)从而避免了笛卡尔式的还原所导致的空洞无物。
精神及其生活世界的构造性统一这一课题不可能纳入静态现象学的分析中,而只能是发生现象学的课题。其原因在于,精神和生活世界本身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都是在时间进程中的具体的统一,静态的意向活动-意向相关项的分析根本无法把捉到它们的具体性。只有在发生的层面上说明其构造的时间进程,才有可能使现象自行展现其丰富性,由此,一种在自然态度中被隐藏起来的主体性的构造成就才随着这一发生构造的历史不断展现出其深度和广度。只有在这个意义上,胡塞尔才可以说,“我作为超越论的我,甚至与在世间人的我是同一的。在人的领域中对我隐蔽了的东西,我在超越论的研究中揭示出来了……(超越论的研究)本身就是一种世界历史过程。”(51)这就表明发生现象学为超越论哲学理念提供了一个实现自身的历史维度。根据胡塞尔的最终阐述,实行现象学还原和实行超越论的现象学,不外就是“以分析态度具体询问现实的主体性,即使现实的现象的世界直观有效的现实的主体性”,而现实的主体作为人格,其生活是一种处于发展着的意向性中的持续生成,因此对现实主体性的具体询问就是要追溯人格发生发展的历史,并且这种追溯本质上不可能外在地(如同旁观一个婴儿的成长一样)进行,而根本就是现实主体对自己的人格发生成长的反思和追复理解。当现实主体试图对自己的人格生成进行哲学上彻底的反思和追复理解时——也即当现实主体不再投身于有效性的世界生活,而去追问这种持续有效性的发生性起源及其发展时——这一现实主体性同时也就自身表明为超越论的主体性。但是这种反思和追复理解必定不可能采取笛卡尔式的方式,一下子就达到超越论理念的最高阶段或完成状态,而是始终与人格的世间生活相伴随的。这就是说,人格生成的历史和超越论哲学理念的发展史在总体上(52)是同构的。至此,发生现象学的观念对于最终促成胡塞尔告别笛卡尔主义,走上通往超越论哲学的心理学道路和生活世界道路的重要意义就凸显出来了。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人格的生成史还是理念的发展史,就其最原初的意义而言,都还不是客观时间意义上的凝固的历史(即一方面不是婴儿成长到成人的历史;另一方面不是从休谟到胡塞尔的超越论理念的发展史),而是人格的活的当下之连续统一意义上的内在的历史以及伴随于这一历史过程的同样鲜活的超越论主体的自身思义、自身辩护和自身证明的历史。所有客观化的历史都要在这种活的当下的历史中找到其发生性起源。
这种作为活的当下的历史自有其本己的法则,它就是作为发生规则之动机引发法则。在观念2中,胡塞尔也将其标识为精神生活的基本法则(53)。在精神生活的不同阶段,动机引发法则有不同的作用方式:在作为精神生活之底层的感性领域中,动机引发作为联想法则而起作用,通过对感性材料的相似性联想和相邻性联想的综合作用,感性领域才得以构造出来,这个过程仍无需一个主动的理性主体的执态,因而是一个被动发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素朴的感性事物的统觉也已经产生;但精神生活并不停留在其初级阶段,已经发生的统觉将进一步引发继续经验的可能性,这就是“被引发的可能性”,就其是“被引发的”而言,它处在一个意识统一体之具体经验过程的动机引发关联中的,被引发的可能性作为可能的被引发视域,最终以整个生活世界作为其视域;这一视域并非预先被限定乃至固定的,而是随着经验的继续保持为一个开放的未规定而可规定的场域。在其中,诸被经验物根据先前的经验被确证、怀疑、进一步确证等等;从主体的角度来看,精神从被动的感性阶段发展到其主动的理性阶段,即先前的经验引发了主体对这一经验之继续的理性设定。与对象侧有生活世界作为其可能性视域相应,在主体侧也有其理性设定的视域,这就是理性自我的权能性。
 权能性(Verm
glichkeit)是从主体的角度而言的被引发的可能性,因而是在经验过程中根据已经获得的设定能力而被引发的继续设定的能力。就此而言权能性具有一个活动空间,即一个“我能”的视域;权能性就其本真意义而言是主体的理性能力,但不是在静态的系统的角度上就其完成形态而得以谈论的理性能力,而是在发生的角度上得以谈论的生成着的理性能力。理性能力的生成与主体——更确切地说——人格的生成是相一致的,因此,理性从潜在性中不断地达到现实性并最终趋向于理性自身的完全实现,这是人格的动机引发的过程,也是一个理性不断自身阐明的目的论过程(54)。
在这个意义上,胡塞尔说(正如我们在第一节已经预先指出的)“澄清发生的起源,就是要澄清被给予的设定的理性,在发生上的论证活动也是在理性上的论证活动”(55)。而理性的论证活动,在胡塞尔看来,就是哲学的自身阐明:“哲学不是别的,而是理性主义,是彻头彻尾的理性主义,但它是按照意向与充实的运动之不同阶段自身加以区分了的理性主义;它是从哲学最初在人类中出现开始的,处于不断自身阐明的运动之中的理性。”(56)这种发生-理性-哲学的关联为我们深度理解胡塞尔现象学提供了一条可能的思路。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前面第一、二节的分析提醒我们注意以下事实:非笛卡尔式的道路是在20世纪20年代以后才得以系统阐述,发生现象学的观念在10年代中期已经正式提出,而作为发生规则的动机引发概念在20世纪的最初几年就已经提出。这些事实表明:决定胡塞尔成熟时期的哲学的基本旨趣和方向的发生现象学观念在胡塞尔的早期著作中就有其萌芽,只不过胡塞尔那时更多地受笛卡尔式的引导动机的影响,以致其隐而不显。但对胡塞尔的深度阅读必定要求我们更为严肃和审慎地彰显其中隐藏着的、但具有重要价值的各种可能的思考方向和思想资源,以期真正理解而非误解(遑论超越)胡塞尔现象学。
注释:
①Motivation是一个常用的心理学概念,通常被译为“动机”,表示某种心理活动或行为产生的动力或原因。但胡塞尔基本上不在上述意义而是在以下意义上使用Motivation一词:它标识着意识领域中诸行为、诸事态之间的各种复杂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其中,引起者作为原因或动力,被引起者作为结果。因此Motivation一词作为胡塞尔的概念,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1)原因或动力;(2)引起的行为或状态;(3)引起者和被引起者的关系。另外,德文词Motivation是从名词Motiv的动词形式motivieren变过来的,后缀-tion表示的是动作状态和关系。显然,“动机”这一翻译会将其主要含义抛弃掉。基于这些理由,本文采用倪梁康先生的译法,将其译为“动机引发”,并将其动词形式motivieren直接译为“引发”。
②对动机引发概念的更具体的阐述,参见拙文《胡塞尔现象学中的动机引发问题》,载倪梁康主编《中国现象学与哲学评论》(第11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版,第303~325页。
③鲁多夫·贝尔耐特、耿宁、艾杜德·马尔巴赫,《胡塞尔思想概论》,李幼蒸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78页。
 ④⑤⑥(11)(12)(15)(17)(55)Hua X III,Zur Ph
nomenologie der Intersubjektivit
t,Erster Teil,Herausgegeben von Iso Kern,Den Haag,Martinus Nijhoff,1973,S.346,S.351,S.351,S.352,S.354,S.354,S.357,S.357.Anm.
⑦(18)胡塞尔:《静态的与发生的现象学方法》,倪梁康译,载《中国现象学与哲学评论》第八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8、4页。
 ⑧(40)Elmar Holenstein,Ph
nomenotogie der Assoziation,Den Haag,Martinus Nijhoff,1972,S.27,S.8.
⑨胡塞尔:《笛卡尔沉思与巴黎讲演》,张宪译,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14页。
⑩对动感意识和图像序列的相合问题的详细阐述,请参看Hua XVI,Ding und Raum,Vorlesungen 1907,Herausgegeben von Ulrich Claesges,Den Haag,Martinus,Nijhoff,1973,Kap.10.
 (13)在意向活动-意向相关项关系之基础上的研究是静态现象学的研究,具体参看:Hua X IV,Zur Ph
nomenologie der Intersubjektivit
t,Zweiter Teil,Herausgegeben von Iso Kern,Den Haag,Martinus Nijhoff,1973,S.34~38;胡塞尔:《静态的与发生的现象学方法》,倪梁康译,载《中国现象学与哲学评论》第八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Elisabeth Str
ker und Paul Janssen,Ph
nomenologische Philosophie,München,Verlag Karl Alber Freiburg,1989,S.90.
 (14)Ichiro Yamaguchi,Passive Synthesis und Intersubjektivit
t bei Edmund Husserl,The Hague,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S.12~13.
(16)参见倪梁康《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96页。
 (19)胡塞尔:《笛卡尔沉思与巴黎讲演》,张宪译,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12页;德文版:Hua I,Cartesianische Medikationen und pariser Vortr
ge,herausgegeben von S.Strasser,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1,S.109.译文有改动。
 (20)胡塞尔对自然因果性与动机引发的因果性的区别的论述,参阅Hua IV,Ideen zur einer reinen Ph
nomenologie und ph
nomenologischen Philosophie.Zweites Buch,Ph
nomenologische Untersuchungen zur Konstitution,herausgegeben von M.Bidmel,Dordrecht,the netherlands,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1,S.229~231以及拙文《胡塞尔现象学中的动机引发问题》,载倪梁康主编《中国现象学与哲学评论》(第11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版,第303~325页。
 (21)Hua III-1,Ideen zu einer reinen Ph
nomenologie und ph
nomenologischen Philosophie.Erstes Buch:Allgemeine Einführung in die reine Ph
nomenologie,herausgegeben von K.Schuhmann,den Haag,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76.中译本为《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22)(36)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31、247页。
 (23)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26、131页。译文有改动,重点号为引者所加;德文版:Hua III-1,Ideen zu einer reinen Ph
nomenologie und ph
nomenologischen Philosophie.Erstes Buch:Allgemeine Einführung in die reine Ph
nomenologie,herausgegeben von K.Schuhmann,den Haag,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76,S.96,102.
 (24)Bernhard Rang,Kausalit
t und Motivation,Den haag,Martinus Nijhoff,1973,S.2~3.
(25)其实观念2也是从1912年开始写作的,但是在1912~1928年之间胡塞尔不断地对观念2进行修改,而目前的观念2版本(胡塞尔全集第四卷)并没有严格地区分出各个不同时期的文本,因而我们在此只能放弃对观念2的梳理。
(26)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108页。
 (27)在胡塞尔看来,观念可能性不仅与抽象的不独立的本质有关,也可以与具体的独立的本质有关,就它也可以标识对于一个统一直观的种类本质(例如由不独立的因素相容地结合起来的统一体作为本质种类)而言,可以具有许多可能的例子。参阅Hua XX/1,Logische Untersuchungen Erg
nzungsband,Erster Teil,Herausgegeben von Ullrich Melle,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2002,S.176;以及J.N.Mohanty,Husserl on Possibility,Husserl Studies(1984):13~29。
 (28)(29)Hua XX/1,Logische Untersuchungen Erg
nzungsband,Erster Teil,Herausgegeben von Ullrich Melle,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2002,S.187,S.190.
(30)(32)Hua XXXVI,Transzendentaler Idealismus,Texte aus dem Nachlass(1908~1921),Herausgegeben von Robin D.Rollinger,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2003,S.53~61,S.61.
 (31)关于本质变更,请参阅Edmund Husserl,Ph
nomenologische Psychologie,Vorlessungen Sommersemester 1925,Herausgegeben von Walter Biemel,zweiter Auflage,den Haag,Martinus Nijhoff,1968.S.72~86.
(33)Lina Rizzoli,Erkenntnis und Reduktion,Springer,2008,S.276.
(34)(37)(38)Hua XVI,Ding und Raum,Vorlesungen 1907,Herausgegeben von Ulrich Claesges,Den Haag:Martinus Nijhoff,1973,S.188,S.160~161,S.160.
(35)胡塞尔在这里也常用材料(Stoff)一词替换质素。在此,材料、质素还要和另一个容易混淆的概念质料(Materie)区分开:质料是一个已经客体化的意识行为才具有的要素,它与行为的质性相对;而材料、质素则是还没有客体化的体验要素,从更高一层的范畴来看,它与形式相对。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146~147页。
(39)(41)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38、38页。
 (42)(53)Hua IV,Ideen zur einer reinen Ph
nomenologie und ph
nomenologischen Philosophie.Zweites Buch:Ph
nomenologische Untersuchungen zur Konstitution,herausgegeben von M.Biemel,Dordrecht,the netherlands,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1,S.226,S.220.
(43)Iso Kern,Husserl und Kant,Den Haag,Martinus Nijhoff,1964,S.195.
(44)参见胡塞尔《现象学的观念》,倪梁康译,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6~38页;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二编第四章以及胡塞尔《第一哲学》(下),王炳文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92~95页。
 (45)Edmund Husserl,Ph
nomenologische Psychologie,Vorlessungen Sommersemester 1925,Herausgegeben von Walter Biemel,zweiter Auflage,den Haag,Martinus Nijhoff,1968.S.47.
(46)(48)(49)(51)(56)胡塞尔:《欧洲科学的危机与超越论的现象学》,王炳文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87~188、321、315、315、321页。
 (47)其实,早在大约1910年,胡塞尔就提出了不同于笛卡尔道路的第二条道路(心理学道路)和第三条道路(精神科学道路),参见Hua X III,Zur Ph
nomenologie der Intersubjektivit
t,Erster Teil,Herausgegeben von Iso Kern,Den Haag,Martinus Nijhoff,1973,Beilage X VII.
(50)兰德格雷贝:《胡塞尔告别笛卡尔主义》,载《面对实事本身——现象学经典文选》,倪梁康主编,东方出版社2000年版,第536页。
(52)在此我们必须在细节上忽略原经验与后反思之间的时间间隙,对这两者关系的论述参见倪梁康《胡塞尔哲学中的“原意识”与“后反思”》,《哲学研究》1998年第1期。
 (54)Guillermo Hoyos,Zum Teleologiebegriff in der ph
nome-nologie Husserls,in Perspektiven transzendental ph
nomen-ologischer Forschung,Herausgegeben von Ulrich Claesges und Klaus Held,Den Haag,Martinus,Nijhoff,1972,S.61~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