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的探讨论文_张利刚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的探讨论文_张利刚

(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 内蒙古 鄂尔多斯 017000)

【摘 要】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争议颇多,尤其是类似项目或重新组价项目的界定,伴随在每个造价从业人员日常工作中。本文以规范结合作者几年的从业经验,在分析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分析规范对变更价款调整方法的规定,结合某实例分析类似项目的界定,并在文中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供广大同行参考。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类似项目;界定

Discussion on engineering bill pricing reference unit price of

similar projects within a reasonable range

Zhang Li-gang

【Abstract】The Bill of Quantities settled many disputes, especially the re-defined group of similar items or price projects, with the cost of employees in each of their daily work. In this paper specification combined with the author several years of experience in the analysis of the analysis specification based on the basic principles to be followed on Changes to the price adjustment method regulations, combined with a case study to define similar projects and put forward their own views in the text, for the majority of peer reference.

【Keywords】BOQ; Similar projects; Define

【中图分类号】F8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544(2016)22-0143-03

200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后,实现了建设产品价格属性从政府指导价向市场调节价的过渡。规范的实施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取得了具有时代意义的成就。但是,应当注意到,清单规范存在与工程行业惯例的交锋与更替,清单规范自身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尚不能清晰判别,清单规范的实际操作性有待提高,清单规范条目间的选择适用常产生分歧。

在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关于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的三原则,每个造价从业人员均已熟记在心。对于第一条原则一般不会发生争议,可在第二条与第三条的适用上,经常产生分歧。有的造价咨询人员,出于“公正”考虑,对于工程变更简单考虑多用重新组价的原则;有的则从有利于业主的角度,从二者中选择造价低的执行。施工方则多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倾向于选择造价高的原则执行。由于施工方客观上处于弱势地位,双方博弈的结果,经常是施工方做出让步。

我从业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日常从事的工作主要分为两部分,其一是在合同签订前编制建设工程的预算或控制价,其二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对施工方的报审结算进行审核。下面根据我对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理解,结合自身几年的从业经验,就类似项目的界定提出自己的看法,供广大同行讨论与参考。

1.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清单规范总则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本条规定是对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最基本要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不仅要客观反映工程建设的投资,更应体现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公正、公平原则。不要因为走的太远,就忘记了我们为何出发。理解了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我们就不至于使自己的计价成果与工程成本、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相脱离。

对工程变更的计价除了把握前述原则外,还要充分尊重投标报价的有效性。从法理上讲,投标报价是施工方对业主的价格承诺,是合同重要的组成内容,不能因为造价人员的已见而轻易改变。对新增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确定方式,按定额消耗量重新组价计算时合理的,因为没有其它权威可信服的计算方法。但对部分发生变更的清单项目,完全套用定额重新组价就值得商榷了。清单计价每一个清单项一般包含多个工作,有多个定额子目组合而成。只要有一个工作发生变化,则该项子目就发生变更,套用定额进行组价,原来的投标报价和结算就没有任何关系。因为一项变动就推翻整个清单的报价,明显不合理。

2.规范对变更价款调整方法的规定

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如下:

2.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牛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9.3.1-1)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 (9.3.2-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规定如下:

2.2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规范对价款调整程序的规定

2013清单规范,对价款调整程序的规定

3.1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

(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3.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4.关于工程变更的合同价款调整

在2013清单计价规范中,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情形为例,如果工程数量偏差在15%以内,可以采用该项目的单价。如果工程变更导致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偏差超过15%,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该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该调高。可以参考公式:

(1)当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

(2)当Q1<0.85Q0时,S=Q1×P1。如果P0<P2×(1-L)×(1-15%)时,P1=P2×(1-L)×(1-15%);P0>P2×(1+15%)时,P1=P2×(1+15%),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2——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5.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的使用范围

根据清单规范中的相关内容,需要考虑到类似判断的抽象性,规范中将关于“类似”的内容的具体判断交给合同作为具体约定,但是在实际的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很少对这个条款进行明确的界定。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针对无适应与变更工作的项目,针对有类似项目的,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报价。另外工程监理师按照相关条款中商定或者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也是根据清单规范简单引用,当出现了较大争议导致合同执行困难的情况,工程监理师想要执行有一定难度。

在实际的工程应用中,针对相关定额解释的大致内容为,一旦工程变更合法并成立,不管是哪一方面的改变都需要根据合同中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重新组价。不适用于相似原则,换一种说法而言,就是否定了综合单价在清单实施的过程中的适用性。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该本着“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原则处理相关问题,保证投标报价的严肃性,并严厉打击与遏制不均衡报价问题,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点,做好类似项目的界定。针对原清单所含分部分项工程单一的清单项,需要对厚度、断面、材料档次等的所有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施工工艺的变更,可以作为类似项目的基准。针对原清单所含分部分项工程较多的清单项,考虑到清单项的组价中含有相同的分部分项工程,也可以作为判定类似项目的基准。采取这种方式就能够解决同样的分部分项工程因招标清单的采用方式不同导致的结算结果差异较大问题。

第二点,针对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确定变更价格的方法。采用间接套用的方式,根据工程量清单采用换算的方式采用。但是如果是针对材料规格、型号、标准的变更,可以直接采用通过替换材料间接套用的方式。或者采用部分套用的方式,根据工程量清单,选择价格中的某一部分使用,协商确定一个新的单价。

6.类似项目的界定

采用类似的项目的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可仅就其变更后的差异部分,参考类似项目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单价。规范的说明清晰准确,以下结合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举例说明:

6.1 可参照类似项目单价的情形

(1)焊接钢管的壁厚由4mm变更为5mm,管径不变,可仅抽换掉材料单价,参考类似项目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单价。

(2)花岗岩板的颜色由芝麻灰变更为荔枝红,可仅抽换掉材料单价,参考类似项目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单价。

(3)外墙保温材料由挤塑板变更为酚醛板,因两者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可仅抽换掉材料单价。

(4)如果因为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土石方工程的运距发生变化,比如原来是1公里,现在是5公里。参考类似单价增加运距更合理。

(5)混凝土路面的厚度由15cm变更为20mm,按照相应定额子目增加厚度即可,投标材料价格及取费费率等不变。

(6)外墙涂料由滚涂变更为喷涂,虽然施工工艺发生变化,但其用到材料及施工措施没有变化,抽换定额相应子目即可,投标材料价格及取费费率等不变。

6.2 不属于类似项目单价的情形

(1)地砖规格由600×600变更为800×800,虽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但其人工消耗已显著增加,定额中对不同规格的地砖铺设是有不同子目的。就不能简单的采用类似项目的单价而仅调整材料价格。

(2)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为自拌混凝土中标,施工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变化不能采用自拌,变更为商品混凝土,因施工工艺发生很大变化,不适于参考类似项目单价。

7.以材料改变的变更项目单价确定研究

为了确定类似条件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应该先确定类似单价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问题,然后再对如何合理确定变更综合单价的工作展开研究。

首先需要识别是否为不平衡报价。当投标报价与投标基准价两者相差相差较大即可认为是不平衡报价。针对类似条件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是否属于不平衡报价的范畴,需要重点把握两个关键因素,一个是基准价,另外一个是确定相差幅度。

其次,针对材料改变的变更项目不平衡报价的确定。如果仅仅是材料发生变化,而工程量并未出现增减,可以根据上述确定方法和程序在确定承包方类似综合单价中关于材料价格的这个部分是否低于基准价。

另外,针对类似条件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过程,分析类似条件的已标价清单子目和变更工程项目子目的差异性,从而确定整个过程是否合理。如果变更后的清单子目与已标价类似清单子目之间的差异仅仅是材料的替换,而施工技术、方法、人工、材料等都未发生变化,这种情况下只要替换材料价格即可。

最后,针对新增材料价格的确定,如果仅仅是改变了变更工程的材料,那就只需要重新确定新加入材料的价格。造价工程师只需要解决承包方购买材料的实际成本等相关问题。但是由于业主、造价工程师与承包方三方会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只有通过市场询价等方式得到材料的市场价格。业主如果是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针对业主就会出现工程成本的上升。所以需要确定投标报价的浮动率。在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第9.3中对报价浮动率提出了明确的说明,即实际材料价格=业主确定的该种材料市场价格×(1-承包方报价浮动率)。

8.结语

本次研究依据2013清单规范及清单解释条文精神的基础上进行了实例研究,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出现争议和分歧仍然不可避免。为了避免出现争议,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控。

(1)在招标的准备阶段就需要做好施工图纸的审查工作,有效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变更。

(2)尤其对于单价招标的项目,细化评标办法,不只根据总价进行评标。在实际工作中,根据现有的评标办法,即使在清标过程中,发现了不合理的清单报价,在打分时也无可奈何,这样清标在实际工作中就变得没有意义。因为没有在评标办法中约定对不合理清单报价的处理方式及评分分办法。利用软件对清单进行报价分析,尽量筛除不合理报价。

(3)在招标清单子目的编列时保证清单列项的的清晰简洁,考虑到实际工程中容易发生的变更项目,方便施工过程的控制与结算。

(4)变事后总结,为事前控制,即先批准后执行,加强变更控制的时效性管理。避免到结算时,产生矛盾。

作者简介:张利刚(1981-),男,河北高阳人,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工程造价。

论文作者:张利刚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知识》2016年2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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