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耀
湖北省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湖北 武汉 430000
内容摘要:上世纪80年代,我国逐渐开始关注并重视乡土建筑遗产。国家提出“历史文化村、镇”概念,不断补充完善保护和管理措施,使乡土建筑遗产保护上升到国家层面。在国家重视和改革开放形成的经济迅猛发展局面的双重利好下,乡土建筑遗产的保护与利用经历了一段高速发展阶段,一大批珍贵的乡土建筑遗产得以保护并加以妥善利用。但在突飞猛进的同时,必然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以问题为导向,总结梳理乡土建筑遗产保护利用中的主要问题,引以借鉴。
关键词:乡土建筑遗产 文物 保护 利用
乡土建筑遗产是一种重要的文化遗产类型,是世界各个民族文化中最具代表特征的实物之一。20世纪初期,西方国家首先重视并保护乡土建筑遗产。20世纪80年代,伴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飞速发展,以及对文化发展和遗产保护意识的增强,许多具备较高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乡土建筑已经被纳入不可移动文物的范畴,受到了国家保护,被重视和保护起来的乡土建筑遗产数量正在递增。同时,按照文物保护法“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乡土建筑遗产也在被合理利用起来,发挥应尽价值。但如同城镇发展过快、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会产生诸多问题一般,乡土建筑遗产在理论研究和保护利用方面得到大幅提升同时,也衍生出一系列问题和隐患。
乡土建筑遗产保护与利用在我国的发展
中国乡土建筑的外延纷繁复杂,包括漫布全国的各个具体的乡土聚落和单个乡土民居,包括与乡土建筑相关的诸如乡土建筑保护、建筑遗产、新乡土建筑、地域主义、新地域主义等概念,包括就乡土建筑而举办或进行的专题会议、调查研究、著书立文、制定相关法规等活动,也包括聚落类型、聚落选址、居住安全、结构布局、建设机制等就具体村落而言的各项内容。
乡土建筑广泛分布于全国各地,主要以聚落形式存在。最初我国仅将乡土建筑遗产的个体作为保护及研究对象。随着对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有关宪章和法规认识的不断深入,逐步把建筑的环境也列入了研究和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法》,国家把具备一定条件的乡土建筑遗产按照国家级、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来进行保护,并限定了不同等级的保护和管理措施,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保护体制。传统乡土建筑通常具有百年以上的历史,本身就是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的文物,是当地乡村社会人文历史的实物载体。一些被列入国家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名镇名目。而其中特别价值的,如开平碉楼、平遥古城、福建土楼、丽江古城等,则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为世界文化遗产,成为全球保护级别最高的文化遗产。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原则上要采取原址保护的方式。而一些在原址环境失去了保护条件,而有具有突出价值的乡土建筑,则可以采取搬迁重建的方式进行保护,三峡库区中湖北的巴东、秭归、兴山乡土建筑遗产群,重庆的大昌古镇等。
这两种保护措施因当地乡土建筑的保护价值和建筑规模而异,是目前比较常用的对具有文物价值的乡土建筑的保护方法,但都尚难尽如人意。前者由于就地保护,当地居民依然在使用这些建筑,生活方式必然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生改变,这也就必然导致乡土建筑面貌的改变,且常常伴随着居民对房产的所有权与文物部门对于文物建筑的保护职权发生冲突的现象;后者由于建筑易地进行保护,失去了建筑的原生态与原真性,历史信息及文物价值都有很大程度的衰减。除去这两种具有很高文物价值或明显地域特色的乡土建筑,还存在大量的乡土聚落,这些乡土聚落正处于由传统向“当代”的过渡之中,新老建筑并存。
乡土建筑保护与利用的主要存在问题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系统、科学的组织实施乡土建筑遗产保护,无数的文物保护和建筑专家共同努力,大量珍贵、精美的乡土建筑遗产被抢救保护和传承了下来,修建了一大批以乡土建筑遗产为主题的博物馆和文化旅游景区,为地方的社会经济建设发展和满足群众文化需求做出了贡献,可以说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不长的时间里取得了斐然的成绩令人欣慰,但凡事看两面,在这个过程中同样出现了不少的问题。作者通过学习和查阅资料,结合实际调研,将主要存在问题归纳为以下“四重四轻”。
重主体保护轻环境保护
近年来,为配合国家重大基建工程,多有乡土建筑遗产被迫采取异地搬迁重建的方式进行保护。在特殊建设项目时期,异地搬迁重建是在服从国家发展大局和保护文化遗产中做出的权宜之计,使优秀的乡土建筑得以保存延续,也符合文化遗产保护有关条例。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乡土建筑遗产失去了它原有的建筑环境。我们在《威尼斯宪章》中知道,乡土建筑遗产不是独立存在的个体,它与周围的环境是有紧密联系的,换句话说,正是因为建筑周围的环境影响,建筑才会被这样设计,这样建造。然而,搬迁复建后的乡土建筑首先便失去了它原有的建筑环境,以前修建在山地上的房子被搬到了湖边,曾经与周边建筑搭建在一起的房子如今也变成了孤立存在的。举例说明,秭归江渎庙曾经修建在峡江山体上,厢房旁的廊桥悬空搭建在一小段峡谷上,十分精巧而又发挥了重要功能,也很美观,搬迁后修建在凤凰山上,没有了峡谷,这座廊桥被复建在一段人工修建的水渠上,虽然严格按原样复建,但失去环境的衬托后也失去了原有的灵气。而有些建筑为了满足复建区规划的要求,不得不改变其朝向,一些修建时的建筑风水也失去了。当然笔者并不是一味强调必须完全保留建筑环境,那是不现实的,除了像重庆石宝寨这样具有独特建筑风格和研究意义的建筑付出了极大代价在原址予以保护,完全保留了建筑环境以外,一般的乡土建筑遗产是不具备这样的保护基础的。作者只是提出这个客观存在的问题,希望能够引进有关人员的注意,在制定保护规划和设计方案时,与建筑本体保护一样,最大程度的保留原建筑环境,或者复原一些建筑环境,以说明乡土建筑的曾经的建筑语言,将最大的历史信息保留下去。而一些在原址予以保护的乡土建筑,如红安县的甘氏祠堂,作为红二十五军军部旧址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筑本体得到很好的保护,周边环境也得到整治,修建的现代化的马路和停车场,按照一个红色旅游景点打造。但作者总觉得失去了其建筑原本淳朴的环境风貌,使建筑失去了环境依托而独立存在了。
重形制复原轻功能延续
当我们到以乡土建筑遗产为主题的博物馆、文化公园、景区或纪念馆参观游玩的时候,都会有一个很大感受:冷清。或者说没有人间烟火。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作为建筑遗产,其结构、形式、风格都得到了很好的保护,也被赋予了陈列展示等新的用途,但大多都失去了其作为乡土建筑原本的使用功能:民居是用来居住的,祠堂是用来祭祀的,等等,在保护利用的过程中却失去它原本的用途。为什么许多老房子可以用上几十上百年?是因为有人在里面居住,还在使用它。因为有人住,漏雨、虫蛀、基础积水等有害情况能够第一时间发现,在房子里做饭取暖,室内的干燥也使木结构趋于稳定。而仅作为供人参观的文物建筑,只有工作人员的检修和游客观光,使房子失去了活力,一些建筑部位出现问题也不会得到及时发现,使建筑加速了老化或需要投入更大的代价去维护。
你站在外面看房子,房子里的人也在看你,你可以成为房子里的人,你也该从里面看看房子。在湖北的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甚至不知名的小村镇中,还有很多仍然被使用着的乡土建筑遗产。这是他们祖上留下来的房子,他们世代居住在这里。以前人们没有文物保护意识的时候,觉得这些老房子破旧了,没有厨房没有卫生间使用方便,有条件的人们就把老房子拆了重建新式的房子,或者改造了,在原来的房子上加上几层,或者搭建个厨房、厕所。这当然是不对的。而近些年来,乡土建筑遗产的保护得到大力加强,一些强制性的文件被执行下去,这些老房子不让随便建设了,不仅是不让拆建,连一些基本的维修如捡瓦补漏,都需要统一由专业施工队伍来实施,当然这也是由政府部门统一出资进行。也就是说,为了保护乡土建筑遗产,而忽略了还居住或使用者的感受。为了正确有效的保护文化遗产,一些必要的措施是必须要执行的,但也要适时与居民“交叉思考”,形成行之有效的保护与便民想结合的措施,使老百姓在老房子里住的舒心,住的方便,从内心里热爱这些祖宗留下来的好东西。
重历史研究轻发展思考
通过翻阅学习有关乡土建筑遗产保护利用的科研成果,发现大部分都将视点集中在乡土建筑遗产的历史研究,对其历史沿革和过去发生的事件都有很详细的研究,对其建筑形式、风格的描述性介绍十分丰富。确实是将其作为文化遗产在研究它们的过去。但是,保护乡土建筑遗产的目的是在于传承,所以作者以为,不能一味的将眼光放在过去,还要展望乡土建筑遗产保护的发展,如何更好的对其保护,发挥其文化和建筑价值。
重大修保护轻日常维护
近些年来,国家对传统文化遗产日益重视,投入的保护经费持续增加。在全国大基建热潮的背景下,乡土建筑遗产保护抓住了历史机遇,作为基建配套项目得到修缮保护。但同时,也出现了过度维修保护的问题,不需要修缮的也修缮了,仅仅需要小补小修的也要大修。许多乡土建筑保护都按照要项目、拉资金、搞开发的简单方式“保护”,盲目追求扩大规模,对“大项目”搞“大建设”十分热衷,一旦完成建设,却不重视从根本上益寿延年的日常维护保养。乡土建筑遗产不是可再生资源,它传承着历史的信息和传统的文化,必须要按照科学严谨的方法进行。正确把握乡土建筑遗产原状,是其保护性维修是否能圆满完成的关键。《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若干问题的阐述中,已经全面注释了所谓“文物原状”所包含的两个含义:一是文物建筑创建和初始的状况,称之为原状;一是文物建筑目前保存的状况,称之为现状。我们对乡土建筑遗产的保护性修缮应是以现状为基础的,尽可能保持现状,但不应排除对原状的有限恢复,当我们经过科学考证,有了充分的依据,并经过专家论证,是可以使文物建筑恢复到一定时期的状况的。
此外,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不要落架维修。落架后的建筑将会损失我们一时还意识不到或被忽略的历史信息。乡土建筑遗产经过上百的岁月,其木结构经过如此长时间的交错叠压,结构间的受力关系已经趋于平衡。落架后,这些平衡一定会被改变,许多原有的木构件会不能再继续使用,建筑的原真性也将受到损坏。
第三,不能对乡土建筑遗产进行过度维修。按照《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第三章保护原则里,明确了“尽可能减少干预”,确定为文物建筑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一些乡土建筑遗产的所有权者总是这样认为,花了这么多钱专门进行修缮,修完的老房子就应该完完整整,似乎只有完整华丽才是古建筑应该追求的目标。这些思路和做法,是没有真正理解建筑遗产保护含义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里有一条保护原则是:正确把握审美标准。
结语
本文在较为充分的调查研究基础上进行思考,凝练出当前我国乡土建筑遗产保护利用面临的四个方面的问题。在近十年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宏观背景下,国家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基础建设拉动内需,乡土建筑遗产的保护力度也随之加强。而随着文化需求的不断提高,研究学者、设计者、文物保护者对乡土建筑遗产的保护理念也有很大提高,在对保护原则、设计思路、风格把握、施工工艺等方面都具有成功经验。但同时要客观的认识到,对乡土建筑遗产保护是在依托在国家大兴基础建设的背景下,这是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并不会长期存在。而在短短的时间内,对乡土建筑遗产的保护理论研究、经验积累是否跟上了建设发展还有待考虑。有很多保护利用案例都具有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功利性,如许多乡土建筑遗产聚落周边发达的商业街等,少了乡村的宁静,多了城市的浮华。重主体保护轻环境保护、重形制复原轻功能延续、重历史研究轻发展思考、重大修保护轻日常维护,是当前具有代表性的几个问题,并不全面,但可以延续这一思考方式继续探究乡土建筑遗产保护利用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单霁翔. 乡土建筑遗产保护理念与方法研究-上. 城市规划, 2008(12): 33-52, 乡土建筑遗产保护理念与方法研究-下. 城市规划, 2009(1): 57-66
[2]李晓峰, 李百浩. 湖北传统民居, 书号ISBN 7-112-08449-0
[3]李晓峰, 李纯. 峡江民居—三峡地区传统聚落及民居历史与保护. 科学出版社, 2012
[4]张靖. 乡土建筑遗产保护模式研究之一——易地保护模式. 华中科技大学, 2006
作者简介:
赵耀,男,工作于湖北省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任工程部主任。曾参与三峡文物抢救保护工程、南水北调文物保护工程等国家重大文物工程项目。
论文作者:赵耀
论文发表刊物:《文化研究》2018年第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4/16
标签:乡土论文; 建筑论文; 遗产论文; 文物论文; 聚落论文; 文化遗产论文; 环境论文; 《文化研究》2018年第1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