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村金融交易中的效应分析——基于山西省榆社县个案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榆社县论文,山西省论文,个案论文,效应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家财政支农力度不断加大,2007年,中央财政预算用于“三农”的支出达到4318亿元,较2006年增长22.8%。截至2007年11月,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已达27.74万亿元,同比增长17.50%。在财政支农及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逐年递增的同时,金融支农的力度仍不能令人满意,农村经济主体贷款难问题依然突出。经济决定金融,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经济矛盾抑制了农户贷款的可获得性,且以体制内资金循环的供需矛盾表现出来。如何使分散的小规模农户积聚市场势力,增强谈判地位,走出融资困境呢?山西省榆社县农村信用社做了有益的尝试,通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扩大了市场占有率,提升了经济实力。榆社县地处山西省晋中市,有13.6万人,3.2万户,其中,农业人口12万,属于经济欠发达县。该县有9个农村信用社,2006年底到2007年6月末,信用社各项存款净增9363万元,增长37.14%,占全县金融机构系统的85.76%;各项贷款增加7130万元,增长26.21%,占全县金融系统农业贷款净投放的97.03%,实现收入1584万元,增长38.46%。合作经济组织如何发挥组织合力,带动单个农户进入市场,实现合作社、农户与信用社“三赢”的呢?合作经济组织介入农村金融交易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在实践中又是如何运作的呢?值得探讨。
二、组织合力:农村金融交易成本的降低
(一)合作经济组织的介入:农村金融交易主体的聚合与转变
山西省榆社县农村信用社确立了“宜社则社、宜企则企、宜户则户”的放贷模式,采取了有差别的授信机制,一是根据合作社运作的规范性决定信贷投向。对经营规范的合作社,直接向合作社发放贷款,对运作尚未规范的合作社,向农户发放贷款,对“龙头企业+合作社”模式中运行不规范的合作社,则向龙头企业发放贷款。截至2007年7月,榆社县城关信用社已累计向太行驴专业合作社投放贷款1970万元,其中,为合作社贷款2次,190万元,为龙头企业贷款95万元,为合作社1058户成员贷款1685万元。二是针对不同贷款主体采取差别贷款方式。对合作社内的信用户成员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对非信用户成员采取先评级后授信的办法提供贷款,对资金需求额度较大的成员实行农户联保贷款,对专业合作社法人则采取担保贷款,由合作社风险基金、财政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介入金融交易,促使金融交易对象发生转变,不仅表现为由单个农户向合作经济组织的转变,也体现为一对多的金融交易到一对一的金融交易的转向。以走向市场为初衷的经济联合,以及组织为农户贷款提供的隐含担保,隐性地增强了农户参与金融交易的谈判地位,联合体内农户贷款可获得性的增强作为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附属产品出现,经济主体之间的联合以及产业链条的延伸,通过稳定市场供求关系增强了组织竞争力,提升了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村金融交易中的谈判地位。交易对象的转变缓解了单个资金需求主体不利的融资地位,也推动了农村金融的发展,即农村金融交易数量累积及金融交易制度创新的交织与融合。
(二)组织合力:市场势力的增强和农村金融交易成本的降低
金融交易的成本可以区分为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在农村金融交易中,农户为获得贷款不仅要付出贷款利息、贷款手续费等显性成本,而且为了获得授信机会还需要支付一些隐性成本。在一个运作规范的金融市场中,市场化利率的推行赋予了农村金融机构资金定价权,目前,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在基准贷款利率2.3倍之内区分不同的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利率,这是显性成本在不同融资主体间差异化的直接表现,这种显性成本是确定的、可以度量的。垄断的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决定了金融机构而非借款人在价格博弈中占优,对于单个农户而言更是如此。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介入金融交易后,在组织聚合效应的作用下,市场势力的增强提升了博弈地位,表现在价格上就是可以以相对优惠的利率融入资金。可见,与单个农户相比,合作经济组织融资所付出的显性成本较低。如,榆社县农村信用社不仅放宽了农村信贷市场主体的准入限制,还在利率方面对专业合作社实行了优惠政策,对专业合作社发放贷款的利率较一般商业贷款利率低30%左右。尽管如此,显性成本在不同融资主体间的差异并不十分明显和突出,是单个农户可以承受的,但其融资所耗费的隐性成本却存在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一是要求农户将一定比例的资金提前存入农村信用社,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二是与合作经济组织有计划地组织资金使用相比,农户贷款具有突发性、偶然性的特点,由于未能即时获得所需资金,可能导致经济损失;三是合作经济组织需要农村信用社为其提供包括贷款在内的一揽子金融服务,有助于降低其融资成本;四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信贷条件的改善。榆社县农村信用社将对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授信与企业、信用户评定标准相结合,分三个等级进行授信(表1),对合作社及其成员授信实行“一年一检”,结合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资金积累、生产经营、资产增长等情况不断调整信用额度。此外,允许合作社跨年度使用贷款,除收购资金贷款不超过一年外,贷款的最长期限可达三年。为使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时获得信贷,信用联社明确规定了贷款发放时间,即信用贷款和质押贷款为1个工作日,保证贷款为2个工作日、抵押贷款不超过3个工作日,极大地缩短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融入资金的时间,并且要求信用社每月对其所扶持的专业合作社实行定人、定点、定时上门服务等,为合作社贷款开辟了“绿色通道”。
三、组织内部协同效应:信用困境的缓解
当前广大农户融资困境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信用困境(王静,2004)。信用的形成离不开交易双方在互动过程中的博弈。在农村信贷市场上,农户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较低,一次性博弈成为其在金融交易中的行为取向,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使得“团体惩罚”成为可能,机会主义成本较高,重复博弈成为一种最优的选择。组织信用作为一种无形资本,构筑了单个农户进入和退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壁垒”,进入者的“信用”将通过组织信用得以提升,违约或退出者会因较高的机会成本而选择放弃。“信用”成本对于遏制成员的失信行为和维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稳定性发挥了重要作用。由农户和企业构建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网络对于长期利益的追求不仅提升了组织信用,也缓解了单个农户贷款面临的信用困境。榆社县部分专业合作社建立了风险保证金为成员贷款提供担保,在成员代表大会同意的情况下,要求按自然人成员每户不少于1000元的要求缴纳风险保证金,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并将保证金存入农村信用社,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信用社签订担保合作协议,截至2007年7月已存入农村信用社风险保证金83万元。如,主力阿胶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太行驴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发起人,要求每位入社成员出资2000元建立风险担保基金,在小额信用贷款无法满足农户资金需求时,由会员制风险基金作为农户向信用社申请贷款的担保。目前,会员制风险担保基金已达63万元,其中,主力阿胶食品有限公司出资30万元,合作社成员出资33万元,为167户成员户提供了200万元的贷款担保。
四、组织联合:全方位进入,稳定组织关系,降低信贷风险
市场的不确定性、组织的不稳定性、产业的相关性,使组织内的农户与企业面临同一风险,这种风险具有传染性和连锁反应,增加了农村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的累积性,一旦组织出现问题,就会给农村金融机构造成连锁风险,成为农村金融机构无法规避的组织内系统性风险。此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本身就是不同经济主体基于共同利益而形成的一种松散的经济联合体,博弈在组织外的金融交易与组织内的经济交易中同时发生(图1)。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缓解金融交易中的事前不对称信息,产业链条之间的不稳定则有可能加剧事后的信息不对称性。不仅如此,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存在一个边界的问题,其最优适度规模是什么?什么样的规模是农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可以信赖的?组织的松散与产业链条之间的不稳定可能会形成农村金融机构发放信贷的风险,组织内部也容易产生委托—代理问题。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太小,不能发挥组织合力,产生组织效益,规模太大,又会加剧组织内部的信息不对称。
图1 合作经济组织内外部经济金融交易关系
为了稳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产业链条关系以及社社之间的外部关系,榆社县农村信用社在合作经济组织建立之初就对其进行扶持,而非坐等合作经济组织步入正轨后再提供多方面支持,以利于增进信息对称程度,降低信用社放贷的风险以及社社合作的成本。具体讲,一是帮助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章立制,引导其规范发展。信用社依托其“合作制”优势,帮助合作社建立健全了“一章、三会和三个制度”,即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经营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制度。截至2007年6月,榆社县信用社联社已经帮助21个专业合作社建立和完善了内控制度,规范了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二是帮助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成员,扩充股金。信用社把发展信用户、创建信用村和帮助农户寻找选择产业有机结合起来,缓解了农户贷款难和信用社难贷款之间的不对称问题。三是帮助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理顺内部产业链条之间的利益关系。四是帮助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设立、记载账簿,通过定期指导和检查及时向成员公布财务收支及利润情况。如,农村信用社帮助河峪小米专业合作社社员设立专户,用于记载每个社员的出资额、股权数、个人应得公积金以及政府扶持补助资金等。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关系的稳定性不仅仅依靠农村信用社的外部金融支持实现,更重要的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对社员的利润返还机制,以稳定组织内部关系,减缓农村信用社面临的外部信贷风险。如,芳飞养猪专业合作社在管理上实现了“四个统一”,即统一饲料供应、以低于市场价15%的价格统一为社员供应猪仔、统一防疫、统一提供贷款担保。河峪小米专业合作社则建立了“4∶4∶2”的产品销售利润分配模式,即当年利润的40%返还给成员,40%留作公积金和风险金(在遇到市场疲软或意外情况时补偿给成员),20%作为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和推广费用。
五、组织绩效:农户、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村信用社的“三赢”
榆社县联社通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现了信用社、合作社与农户的“三赢”(表2)。2006年末,榆社县农村信用社联社各项存贷款余额分别为34576万元和27207万元,是晋中市规模最小、效益最低、基础设施最差的县联社。到2007年6月,榆社县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净增9363万元,增长37.14%,占全县金融系统的85.76%;各项贷款增加7130万元,增长26.21%,占全县金融系统农业贷款净投放的97.03%;实现收入1584万元,增长38.46%,累计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贷款6980万元,占到各项贷款累放额的42%,余额达到2947万元,占到新增贷款余额的41%,综合评比跃居全市第一。据相关部门估计,2007年,榆社县农村信用社联社支持的31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值可达3000万元,合作社成员将增收560多万元,合作社带动的9930户农户将实现增收800万元以上,较2006年增加30%。
六、相关的政策建议
(一)在降低贷款主体进入门槛的同时,设立准入标准
榆社县农村信用社在放宽贷款主体进入门槛的同时,要求向信用社申请贷款的合作社法人必须具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将注册资本金存入在信用社开立的基本账户内、将由会员缴纳的保证金存入信用社专用账户作为贷款担保风险保证金。要求从事加工行业的合作社法人申请借款时,必须有“三品一证”,即:品牌、绿色产品认证书、有机食品认证书以及无公害认证书。准入标准的设立有助于减缓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二)运用多种担保方式减缓组织不稳定引发的信贷风险
在组织内部,可采用会员共建风险保证金的方式为社员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增强入社成员的获贷能力。在组织外部,可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社员联合建立担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信用社根据风险基金筹集规模及担保机构运作情况,确定担保的放大倍数,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需求。榆社县农村信用社针对不同的贷款方式限定了不同的授信额度。如,合作社贷款采取信用贷款方式时,累计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3倍;以政府担保公司担保、会员制风险保证金担保方式提供的保证贷款,最高可放大到5倍,其中单笔贷款不得超过风险保证金的10%;抵押贷款额不高于抵押物评估变现值的70%;动产质押贷款额不高于动产质押评估变现值的70%,有价证券质押贷款额不高于票面金额的80%。
(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需要政策扶持
考虑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来的正外部性,政府有必要对其进行财政扶持。一是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合作经济组织的绩效、带动农户数量、对农户收入的贡献度等进行综合评估,作为给予资金支持额度的依据。二是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造有效的贷款担保机制。如,榆社县财政拿出150万元注册成立了晋中市惟一一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的专项担保公司,并对贷款总额及单户贷款额度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即贷款总额不超过担保公司资本金的5倍,单户贷款不超过1/10。三是给予合作经济组织一定的优惠政策。在榆社县,凡经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销售自产农产品及初级加工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合作社注册登记的前期费用由政府买单,合作社贷款也能够获得财政贴息。
(四)引导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农业保险,为信贷资金提供风险保障
考虑到农业生产自然风险及经济风险的双重性,农村信用社在提供信贷支持时应通过利率优惠等多种措施,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风险保障金为社员投保农业保险,尽可能地降低农业生产风险,确保贷款的收回。如,主力阿胶食品有限公司作为连接市场的主体,不仅为农户提供了优质的驴源、免费的饲料配方及疑病防治费,还与榆社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协议,为3000头驴每头投保了300元、保额3000元,并明确信用社是第一受益人。农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村信用社按时收回贷款提供了风险保障,一旦发生被保险损失,确保了贷款能按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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