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企业向股份制转变的趋势分析_企业经济论文

公司制企业向股份制转变的趋势分析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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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中求进”方针的实行,必将有力推进我国公有制企业的改制步伐。总结近年来改制的成功经验,认真分析存在问题、并寻找解决的对策,对公有制企业改革的顺利、健康进行无疑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我们认为,作为公有制企业改革主要方向的股份制改造,在取得许多可喜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倾向性问题,如不予以充分重视,必将严重影响改革的进程。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过分倚重行政力量推动

一些地方的改制过度依赖行政推动,以致使改制成为行政色彩极浓的政府行为。在这一倾向严重的地方具体做法包括:一是改制搞“一刀切”。所有的公有制企业全都必须进行股份制改造,而不管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何、改制条件是否成熟;所有这些改制企业的员工都应该认购股份,而不管其经济状况和投资意向如何。凡对此有抵触或行动不力的企业领导就地免职并从严审计、查处其经济及其它方面的问题,凡不愿认购的企业员工优先下岗或给予其它形式的惩罚,以此保证厂厂参与、人人参与。“一刀切”无视企业和员工的客观情况和实际需要,使改制成为缺乏针对性和内在动力的“奉命行事”。二是改制搞“大会战”。将改制作为党政部门的中心工作、政治任务,集中力量突击完成,通过层层下达任务、频频督促检查、领导现场办公、舆论大造声势等办法来加大改制力度、推动改制进行,以至于改制在某些地方演变成了一场“政治运动”,人们在工商企业的改制中似乎看到了当年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影子。三是改制搞“倒计时”。按照决策者的主观意愿安排改制进程、部署改制步骤,规定改制在多则一两年、短则数月时限内全面完成。改制是一项相当复杂的工作,宣传发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其它环节都有大量的具体工作要做,有些工作要由专业人员和专门机构来进行(如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硬性规定不切实际的过快工作进度只能迫使人们以敷衍、马虎的态度来应付,从而大大降低工作质量,甚至使改制走过场或出现其它严重问题。

改制是经济领域的重大举措,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经济规律并不排斥政府在企业改制中的推动作用,从我国计划经济的体制惯性及人们的观念等国情考虑,政府在经济生活中仍发挥着相当特殊的作用,政府必须也可以在企业改制中有所作为。然而,政府的作为应建立在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政府在改制中应合理使用行政推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科学设定改制目标和推进步骤。改制目标的科学设定极其关键,它也是目前改制中迫切需要解决好的倾向性问题之一,本文将另作论述。

第二,为改制提供必要的规范。近几年来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与改制实际需要相比仍有不小距离,有关改制的实际操作过程及疑难问题、具体问题的处理更缺乏法律规范和政策依据。政府应在认真研究现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基础上,从本地实际和改制客观需要出发,遵循“三个有利于”的基本原则,拿出较系统、较完备的改制具体操作规程、办法,解决具体问题、疑难问题的准则和办法,并随着改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必要的调整、完善,为杜绝改制中的混乱、不规范现象,促进改制顺利进行提供基本依据。

第三,为改制创造各方面条件。改制需要各方面配套条件,政府虽然不能独立创设出这些条件来,但可以促进这些条件的生成、成熟。这些条件包括:(1)观念条件。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股东、董事、 监事、经理等都应有相应的素质,其中重要的,甚至具有前提意义的是要具备相应的角色意识,这有赖于观念的更新转变。如股东应确立鲜明的股东意识,明确股东的权益、义务,以及如何维护这些权益、履行这些义务。政府可以通过舆论引导、宣传教育等途径帮助人们转变观念。 (2)市场条件。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正常运转离不开较为完善的市场体系。不少地方公有资产在出售过程中的流失,就是因为缺乏产权交易市场,结果形成交易中一对一谈判的局面,缺乏竞争机制,这种情况下压价出售是公有资产代表谈判地位较弱的必然结果。政府可通过制订政策、采取鼓励措施、提供便利条件、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有限度直接介入来推进市场体系建设。(3)社会保障制度。 这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现代企业制度必不可少的配套条件。我国的三大保障制度从国家保障、企业保障转向社会保障,任务非常艰巨,政府应是这一改革的设计者、主要推动者。(4)政企关系的调整。 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要求政企间割断行政隶属关系,即使国有全资公司也主要通过资产纽带让股权来说话,政府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专注于对经济的宏观间接调控。这一转变是必要的但又是艰难的,据我们对沿海某市抽样调查,17.2%的企业认为政府干预没有减少甚至有所增加,而认为企业负担没有减少甚至有所增加的企业更达66.7%,说明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并非一朝一夕就能轻易完成的。在政企关系调整中,政府处于主动地位、主导地位。

第四,对改制进行引导、监督。作为改制的设计者、推动者和评价者,政府有义务对改制活动进行引导,以保证改制活动的有步骤顺利推进,保证改制目标的实现;政府有权力对改制活动进行监督,以保证改制规范的正确执行、各类关系的合理调整、各方权益的依法维护,尽量杜绝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和混乱现象,减轻改制可能带来的振荡和其它各种不利影响。

二、改制目的欠明确

有的地方改制缺乏明确的目的,出现了为改制而改制的倾向。一是强调工厂制向公司制的转换,但却忽视了公司制企业组建和运行的规范化。作为一项经济活动,改制有其自身的规律和条件,即使设计出了多种改制形式,但数量众多的企业内外条件千差万别,总有一部分企业暂时还不具备改制条件。然而有的地方无视改制条件的差异,简单规定企业改制完成时限,要求按统一部署进行和完成,导致有些企业为赶进度而忽视或牺牲公司组建的规范性,甚至出现了改制只是“翻牌”的现象。有些企业的员工、领导就反映,“改制前后一回事,换汤不换药”。二是强调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但却忽视了增强经济活力、提高经济运行质量根本目的的实现。在过分依靠行政力量推进改制工作、强调统一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些地区,公司制企业及其运作非规范化的情况相当普遍,因而改制对经济的激活作用、对经济运行质量提高的促进作用十分有限,而负面影响却难以避免。一些地方改制普遍展开后经济增长速度急剧下降,甚至出现持续负增长。据对沿海某地抽样调查,企业改制后技改投入不变或下降的占75.8%,新产品开发不变或下降的占70.8%,表明企业行为短期化倾向较严重,这与改制方案设计中目标不明因而措施不当有很大关系。

改制目标的设定,从根本上说必须符合“三个有利于”原则,具体体现在三方面:

第一,从改制的产权组织形式目标看,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使股份制成为产权组织的主要形式。但与此同时,也绝不可忽视生产力发展的多层次性的客观现实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产权组织形式多样性的基本特点,应允许公有独资企业、公有股份制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等与其它股份制企业同时存在、公平竞争,而不宜简单强行规定只能以哪种形式为主。当然,各种产权组织形式都应进行相应改造,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要求。

第二,从改制的阶段推进目标看,应有紧迫感,适应全国改革开放总体设计及其推进步骤的要求,有大体的时间安排;但也应考虑改制条件,切不可匆促从事、盲目推进。十五大报告提出了“力争到本世纪末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面广量大的其它公有制企业的改制进程未作明确时间规定,但应以此要求作为重要参照,适当向后延长。一方面,有条件的地方、行业应加快改制步伐,尤其是沿海发达地区更应敢试敢闯、适度超前。另一方面也应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看到改制条件是否具备、是否成熟是改制步骤时间安排不可回避的制约因素,即使努力创造条件也有个创造过程,因而推进步骤的时间安排应留有余地,而不应随便规定不切实际的带赶超性质的硬性时间界限。

第三,从改制效应目标看,应有利于企业竞争实力的提高和稳定发展,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发展后劲的增强,有利于人民福利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推进和对外开放的发展。改制作为达到上述目的的手段,在可行性论证、方案设计中都应充分考虑其效果和影响,力争产生上述综合性积极效应。绝不应为图热闹轰动摆花架子,做表面文章,也不应将改制作为填补企业亏空、甚至满足个别领导挥霍而聚敛资金的手段,而置改制的实际效果于不顾。

三、公司组建欠规范

许多地方在企业股份制改革中进行了不少有益探索,但也有一些地方未能很好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作了不少“创新”、“变通”,出现了不少非规范化的做法。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

第一,股本金筹措欠规范。具体有三种表现:其一,要求企业员工人人持股,且持股相等。改制企业的员工不管其具体情况如何,都必须认购同一数额的股份,即使拿不出钱的困难职工,也必须通过借贷、分期付款等方式限期完成认购指标。这一做法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认购股作为一种投资行为,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在风险与收益的不同组合中投资者应享有充分的选择权,诸如是否认购股份、认购哪一家公司的股份、认购多少、何时认购等。但这一做法中作为投资者的企业员工只能而且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购买规定数量的本企业股份,上述选择权基本都被剥夺。

其二,规定某些特殊股东的特殊持股份额。为让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承担更大风险从而增强责任心,要求其持股数额为普通员工的2—10倍,甚至要求控股。 一般地讲股权集中化有利于管理,有利于股份制公司的运作。但强行规定的做法首先缺乏公平竞争,既剥夺了上述特殊股东的投资选择权,也限制了其他普通股东的投资选择权(不可违规随意多认购),从而既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经营管理人才与资产的最佳组合;其次,有经营管理才能但缺乏经济实力的人才会因此失去施展才华的机会,因而不利于企业领导者、管理者素质的提高。

其三,虚股现象相当严重。为鼓励职工入股,有的地方(如江、浙等省)许多企业给入股职工相当数额的股份(一般达2000—3000元,有的更多),有的作为身份股,人在股在,且只作分红依据;有的就成为个人股的组成部分,享受相应的各种权益。虚股现象一是造成名义资本金和实收资本金的不一致,其差额可达名义资本金的40%,有的甚至更高,对改制企业的正常运转及风险承担能力和信誉度的提高均会产生不利影响。二是虚股来源主要是结余的工资基金、福利基金,有的甚至是企业发展基金、流动资金,这既不利于原有基金、资金作用的正常发挥,甚至可能使其化为乌有,也会因将其转为股份必须承担分红等义务而增加企业负担、损害企业作为法人实体的财产权益。三是剥夺不入股职工享受虚股的资格,实际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我们从虚股的资金来源能很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第二,公司治理结构欠规范。表现为一是权力结构扭曲。与股份制改造中产权结构的迅速调整相比,人们相应的意识、觉悟的调整到位就要慢得多,从企业职工到公司股东、从企业领导者到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角色转换对多数人来讲并非轻而易举的事情,从而导致治理结构设置和运行的不规范。如股东意识、股东素质及相应信息的欠缺,导致股东会、股东大会重大问题决策权的行使大打折扣、甚至徒具形式,许多企业这类决策权旁落到董事会、甚至总经理手中。再如不管公司规模大小,作为执行机构董事会和作为经营管理机构的经理班子往往基本合一,公司总经理往往由董事长兼任,虽对缓解目前经营管理人才供求矛盾起了一定作用,但也必然会对大中型企业董事会制治理结构正常运作带来不利影响。

二是监督机制缺位。从目前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情况来看,原来企业中的职代会改制后一般不再存在,其职权部分由股东会、工会及监事会行使。股东会受权力旁落虚化的影响,普通股东受自身条件及地位的限制,对董事会及管理人员的监督在力度、范围及效果等方面尚很难达到理想状态。工会应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机构,是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但目前许多企业的工会只是行政领导的一种安排,往往不得不去体现领导意图,而改制中许多企业的工会尚未来得及随之改革,有的即使改了也并不到位,代表职工有效参与民主管理还难以做到。作为董事会治理结构三大支柱之一的监事会,是股份制企业专事监督职能的机构,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但由于许多公司董事会与经理班子合一,可借助经理办公会议合法规避监事列席监督,降低了监事会监督能力。同时,受监事的素质、地位、观念等的限制,受多年来已习惯了的传统企业管理模式的束缚,再加上不少企业管理人员仍按老的领导管理方式我行我素,监事会监督作用的发挥还很不充分。这对股东权益的维护和现代企业制度优越性的发挥,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如果说由于经验和其它条件的限制,组建严格意义上的规范化公司目前尚有困难,那么基本达到规范化要求则是必须的。规范化可从三方面考虑:

第一方面,股本金筹措规范化。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股本金组织各有特点,前者对股东身份及持股数量不限,后者则要求股东应为本企业员工,且持股数额基本一致。不管哪一种组织形式,股本金筹措都应注意做到:一是充分尊重投资者的投资选择权,入股靠投资者的自觉自愿,不搞(包括变相搞)强迫命令。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在企业员工享受投资优先权的前提下,必要时可向社会募股,若需强迫才能募集到股本金,正说明该企业不具备股份制改造条件;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应坚持员工投资权均等原则和自愿原则,既不强迫不愿投股的员工入股,也不刻意拉大员工间投资额差距(因为规范的股份合作制实行一人一票,会造成投资大者被侵权)。二是采取措施调动人们参股投资的积极性。参股投资是一种经济行为,对这种行为的激励主要应采用经济手段,具体包括①提高投资的收益性,使投资者能经常获得较大(至少高于银行利率)的投资回报;②增强投资的安全性,使投资者感到股本金的安全和长期较稳定的收入还是基本有保证的;③增加投资的流动性,允许股东转让手中的股权,以规避风险、谋取更高收益。这些实际上要求率先改制的企业应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基础和光明的发展前景,从而具有较强的投资吸引力。此外,还应通过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人们的投资意识、风险意识,使人们真正明确改制是大方向,提高参与改制的主动意识。三是妥善解决“虚股”问题。对已成既成事实的“虚股”首先要进行清核,挤去水分,以使名义资本金与实收资本金相一致。在清核的基础上,应根据虚股来源的情况予以妥善处理:凡属结余工资基金、超额福利基金的,应量化到个人,量化依据是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及贡献,而不应是投股与否;福利基金、发展基金、流动基金等则不宜量化,已量化的应设法收回,作为公有股。以后的改制对企业现有资产均应如此分析处理,以保证资本金的足额到位。

第二方面,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化。改制中股份合作制模仿股份制的做法,因而两者治理结构基本一致。目前一是要调整权力结构,建构起完整的董事会制度,包括真正拥有重大问题决策权的股东大会,能有效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具有决策能力的董事会,以及具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的经理班子。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司只要条件可能,董事会与经理班子宜分开专任,尤其是董事长与总经理一般不宜兼任,以利各自职责的充分正常行使。二是要完善监督机制。股东会、监事会、工会作为公司制企业的基本监督机构,既要完善其组织,又要完善其功能。股东会是企业最高督察机构;监事会是常设监督机构,专司监督职能,向股东会负责,应由股东会选举真正能行使好监督职责的人员组成;工会从维护员工合法权益角度展开监督活动,因而应由员工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

第三方面,公司运行的规范。应按照《公司法》和有关股份合作制的规定,保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等的正常运转,保证各自职责的正常履行。股东会应定期召开,必要时可增开,真正由股东参与讨论和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而决不可仅将其作形式、作摆设。为此要认真研究解决股权过于分散、股东意识欠缺、参与管理能力过弱的问题,从而保证股东会的质量。董事会负责认真贯彻股东会的决议,经理班子认真做好经营管理工作,两者互相配合、各负其责,做到既不互相替代、又不互相掣肘、更要避免由某个人说了算的情况,以利企业目标的实现。监事会应有职有权,能充分而方便地进行监督工作,尤其对董事会和经理班子的监督要能有效展开,从而有效维护股东权益,保证股东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四、公有资产流失现象较普遍

在一些公有制企业股份化改造推进较快的地区,由于迁就改制进度和条件限制等原因,公有资产流失现象并不鲜见,有的地方相当严重。具体表现为一是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环节中的流失。不少企业在这一环节想了不少办法,以缩小资产规模、争取零资产甚至负资产,而有关方面及管理部门在操作中往往也把关不严。江苏沿海某市一家400多人、 经营多年的企业,1995年产值3500万元、利税150万元,1996 年资产评估结果只有15万元。类似现象在不少地区带有普遍性。二是产权出售环节的流失。在企业产权出售时,产权所有者代表(一般为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与购买方代表(一般是该企业原负责人)谈判过程中,政府方面为保证改制按规定时限顺利完成,及考虑企业经营活动的连续稳定,往往不得不迁就购买方的要求,按低于、甚至大大低于资产评估值的价值达成产权协议。据我们对苏北沿海某市的抽样调查,有些乡镇改制企业的资产转让价值无一例外地全都低于评估值。改制企业在产权交易中获得的这部分额外收益,如果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素质不高、不作长远发展打算,往往被拿来私分,或让股东、职工也得些“利益”,这类情况可达30%左右。三是使用环节的流失。据调查,许多地方改制回收的公有资产实际无法收回,往往不得不留在原企业改制后形成的新单位弥补资金的不足;有的地方将回收公有资产作为向困难企业输血的资金来源,使公有资产的增值难有保障,甚至给本金的收回也带来相当大的风险;还有的地方将收回的公有资产用来建造办公楼、宿舍楼等,也有作为办公开支和工资奖金甚至当作吃喝招待的小金库,直接造成公有资产的流失。这类现象在中小企业、尤其是乡镇企业比较严重。

为迅速改变上述状况,必须采取多方面对策:

其一,杜绝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环节的资产流失。为此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专业队伍。一些地方资产清核、评估搞大兵团作战,人员临时抽调拼凑,专业人员过少,对具体业务工作昏昏然,工作质量没有保证。资产清核、评估在近几年体制转换过程中是一项面广量大的工作,即使将来转轨完成也是一项有相当工作量的经常工作,需要一支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常备专业队伍;在放开搞活中小公有企业的过程中,组织这样一支队伍是杜绝公有资产流失的基本前提。二要有步骤地开展公有资产清核、评估工作。由于目前专业人员紧缺等条件的制约,像某些地方集中突击进行清核、评估的做法,往往会导致马虎应付,很难避免公有资产的流失,因而应根据情况分期分批进行,以保证清核评估的真实准确。三要强化对清核评估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有意弄虚作假、损公肥私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予坚决打击。四是对改制中资产清核评估中的较严重问题进行事后审计,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条件允许的应进行重新清核评估,以尽可能减少公有资产损失。

第二,杜绝产权出售环节的流失。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加快产权市场的建设,从而为产权交易创造良好环境。但这一市场的建设还需要一段时间,在其建成、完善之前,一要改变目前产权出售一对一谈判的做法,采用招投标方式,招标范围可视情况而定,依据为保持竞标者之间的适度竞争,从而保证产权基本按其价值出售。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可直接面向社会(首先可考虑主要为同行业)招标;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宜先考虑企业内招标,若不能形成适度竞争,应面向社会在同行业中招标。当然,这种改进的具体操作如何进行才能符合招投标的一般规范,也应注意在方案设计中充分考虑。二要注意改制的步骤应适度,大规模突击性改制除其它弊端外,也会造成产权交易中的供大于求;而步骤适宜的改制活动有助于维持产权交易的供求平衡,有利于产权公平交易。

第三,减少使用环节的流失。一要尽快明确公有资产的主体,从而使公有资产的使用管理真正有人负责,这是提高公有资产使用效益的前提。二要对公有资产的使用进行认真仔细的可行性论证,杜绝盲目或随意使用,通过优选使用方案,保证公有资产使用方向的科学合理。三要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努力争取公有资产使用的最佳效果。四要强化监察督导,及时纠偏,切实保证公有资产的使用能符合所有者的意愿,有助于其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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