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理论:马克思与科斯的比较_产权理论论文

产权理论:马克思与科斯的比较_产权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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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斯有产权理论而马克思没有产权理论”断语考释

在我国,近十多年来,一直流行着一个说法:科斯有产权理论而马克思没有产权理论。甚至还说:在马克思著作中,连产权这一用语也没有。

持上述观点的主要是盲目推崇科斯产权理论的经济学家。他们不仅认为科斯的产权理论是科学的产权理论,而且认为这是惟一科学的产权理论。

也有极少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他们只是因为在马克思部分著作中译本没有找到产权字样,便断言马克思只有所有制理论,而没有产权理论。

“科斯有产权理论而马克思没有产权理论”的论断,事关重大,实有严肃考释的必要。

马克思系统地研究了与经济领域的生产关系相对应的法律领域的财产关系,研究了与财产有关的法的权利。在英文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有很多可以译为财产权或产权的英文词组:property rights,the rights of property,等。在中文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即使这些词组没有都译为财产权或产权,财产关系、财产权、产权等译名出现的次数也还相当之多。经检索,这三个译名出现的次数分别为:财产关系,74次;财产权,42次;产权,77次。

马克思不仅研究了复数形式的财产权或产权,而且研究并论述了复数形式的财产权或产权中所包含的各单项权利: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经营权、索取权、继承权、不可侵犯权等一系列法的权利。经检索,这些译名在中文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出现的次数分别为:所有权,1284次;占有权,60次;使用权,50次;支配权,116次;经营权,4次;索取权,24次;继承权,267次;不可侵犯权,6次。

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马克思的《资本论》是一部详尽剖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科学巨著,也是一部全面地剖析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法律表现的资本主义财产关系的科学巨著。事实上,马克思关于财产关系和产权(以下均用产权作为财产权的简称)的大量论述,构建了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大厦的主体工程。

科斯的产权理论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无法与马克思相提并论。在篇数不多的文章中,科斯对产权有所论述,然而语焉不详。科斯主张产权清晰,可是他的产权理论从概念到命题都不清晰,因而受到学术界的质疑。一种委婉的批评是:科斯的产权理论在他的文章中“是隐含的,而不是明确表述的”。①一种辩解性的神秘说法是:科斯虽不算逻辑高手,但他的“思想深不可测”②,他的“创见有如神龙见首不见尾”。③“神龙”是时隐时现、不见全貌、神秘难测的,这种“有如神龙”的产权理论在西方国家导致多种理解和解释,并引起长期争论。

与国内某些否认马克思有产权理论的经济学家不同,国外比较尊重历史事实的经济学家承认马克思有产权理论,而且承认马克思是第一位有产权理论的社会科学家。例如,对产权理论有研究的美国得克萨斯A&M大学教授S.佩乔维奇在《马克思、产权学派和社会演化过程》中对马克思和西方产权学派的产权理论进行比较时说:“马克思是第一位有产权理论的社会科学家。”④

可见,“科斯有产权理论而马克思没有产权理论”的断语,没有任何根据。这一断语,只能被证伪,不能被证实。

二、马克思和科斯研究产权理论的个人学术背景比较

研究产权理论,除了要有哲学、历史以及其他相关学科知识外,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至少有:第一,对政治经济学或经济学有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第二,对法学以及与财产有关的法律有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第三,在此基础上,对政治经济学或经济学与法学和法律的关系有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

马克思先在波恩大学法律系、后在柏林大学法律系攻读法律专业。大学毕业时,他不仅已经具有系统的法学和法律专业知识,而且对哲学和历史已经进行了相当深入的研究。

大学毕业后,马克思在担任《莱茵报》主编期间,十分关注当时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他从经济和法两个方面对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发表了评论。这场辩论使他懂得,法的问题不是孤立的,而是与经济密切相关。这场辩论成为推动他研究经济问题的最初动因。《莱茵报》被封后,马克思迁居巴黎,开始系统研究政治经济学。后来迁居伦敦,长期深入研究政治经济学。

在与产权理论有关的研究领域,马克思的理论贡献在于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于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还在于深入揭示了经济领域的生产关系与法律领域的财产关系之间的本质联系,为马克思主义法经济学的创立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个人学术背景方面,马克思具备了研究产权理论所必需的各项基本条件。科学的经济理论与丰富的法学和法律知识的结合,使马克思得以建立真正科学的产权理论。

科斯在伦敦经济学院主修的是与经济学有关的商学士课程。他对产业法感兴趣,并由此获得并积累了不少法律案例知识。科斯说:“由于我在伦敦经济学院求学时的经验,我对法律个案并不陌生。”⑤

科斯主修了与经济学有关的课程,但他没有修过经济学课程。科斯说:“虽然我在伦敦经济学院所上过的一些科目和经济学有关,但我从未修过经济学。”⑥又说:“我从未学习过经济学类的课程,从没有。”⑦科斯自称是“未受过正规训练而踏入经济学的世界”的。⑧当然,对学者来说,在大学攻读的课程不是知识的惟一来源。在以后的学习和研究过程中,完全可以掌握自己原来不熟悉、甚至不知道的知识。问题在于,科斯不认为自己从事产权理论研究存在着个人学术背景的缺陷,存在着知识结构不合理的缺陷。相反,科斯认为不熟悉经济学这一劣势是自己的优势。他说:“那使得我的思维不受任何约束,十分自由。这是个优势。”⑨又说:“事后证明反而占了便宜。”⑩科斯确实“十分自由”。什么是产权,什么是产权清晰,什么是科斯定理,他对自己产权理论中的核心概念、范畴、定理等都一概不定义,不解释,还美其名曰“我没有被这些定义问题纠缠”。(11)别人定义了,解释了,他又“十分自由”地宣布:都不对。科斯也的确“占了便宜”。仅凭两篇连他自己都承认颇有争议的文章(12),竟然在他自己所不熟悉的经济学领域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

既然不熟悉经济学,法权关系和财产关系与经济关系之间的关系这个产权理论的基础性问题,自然也就远处于科斯研究的视野之外。

三、马克思和科斯研究产权理论的方法论比较

马克思研究政治经济学的方法论,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经济哲学的方法论、经济学的方法论和研究经济问题的具体的方法论。与此相似,马克思研究产权问题的方法论也可以分为哲学层次的方法论、一般的方法论和具体的方法论。这里我们最关心的是哲学层次的方法论和一般的方法论。

马克思研究产权问题的哲学层次的方法论是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论。马克思证明,经济基础中的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决定上层建筑中的包括产权在内的法权关系。上层建筑中包括产权在内的法权关系形成后,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反作用于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

科斯不懂得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论,不知道经济关系和法权关系之间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不知道它们之间的作用与反作用关系。他只看到产权的重要性,便倒果为因地认为法律所决定的产权决定了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

科学抽象法在马克思经济学方法论中居于重要地位,同样,在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中也居于重要地位。马克思从未停留在产权的具体案例上,也从未停留在诸如林木盗窃法等具体法律上。而是从与财产有关的各种具体关系中,从与产权有关的具体案例中,从与财产有关的各种权利中,抽象出一般的财产关系和财产权利。然后,把在政治经济学领域研究中用科学抽象法得到的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与在法学和法律领域研究中用科学抽象法得到的财产关系和财产权利连接起来,探求它们之间的本质联系,揭示财产关系和财产权利的本质。最后,再沿着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道路,从财产关系和财产权利的本质出发,进而具体分析与财产有关的各种具体关系和具体权利。

与马克思不同,科斯把有关产权的具体案例作为研究产权理论的出发点。例如,在他最著名的代表作《社会成本问题》这篇文章中,读者从头到尾看到的是一连串的具体案例: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库克诉福布斯案,布赖恩特诉勒菲弗案,巴斯诉格雷戈里案,韦伯诉伯德案,亚当斯诉厄赛尔案,安德烈亚诉塞尔弗里奇有限公司案,德尔塔航空公司诉克西、克西诉亚特兰大案,乔治亚铁路和银行公司诉马德克斯案,斯密斯诉新英格兰航空公司案,布兰德诉耶茨案,等等。论文从个案到个案,始终停留在具体案例上。可是,在产权理论研究中,案例分析法不过是一种具体方法。没有科学抽象力,不运用科学抽象法,只运用具体案例分析法,是不可能建立起科学的产权理论的。

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方法,在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方法论中,就像在马克思的经济学方法论中一样,也居于重要地位。马克思不仅用逻辑方法揭示了财产关系和产权制度的性质,而且对财产关系和产权制度进行了历史考察,具体研究了人类历史各个发展阶段上的财产关系和产权制度的性质和形式,尤其是具体研究了资本主义这一历史发展阶段上的财产关系和产权制度的性质和形式。在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中,逻辑与历史、从而逻辑与现实是一致的。

在科斯的产权理论中,产权案例几乎无例外地都是资本主义经济中的产权案例。科斯不知道产权有某种历史,他知道的只是资本主义经济中的产权,但他误以为资本主义这一特定历史阶段上的产权形式是超历史的、永恒的产权形式。在科斯那里,逻辑与历史不一致。即使退一步,仅就逻辑而言,科斯的逻辑不仅无法与被西方学者称为“铁的逻辑”的马克思的逻辑相比,甚至也无法与多数西方经济学家的逻辑相比。就连最善于赞美科斯的他的那位弟子,也不得不承认:科斯的确比不上逻辑高手。另一位推崇科斯方法论的学者,面对科斯缺乏严密逻辑的文章,则耐人寻味地说:科斯的文章是“散文”式的文章。

科斯的方法论中也有积极因素。这就是,在经济学方法论的假设问题上,他敢于批评西方“学院派经济学家的主流看法”,敢于批评西方经济学界严重脱离现实的“黑板经济学”。(13)

科斯第一篇著名文章《企业的性质》的第一句话是:“过去,经济理论一直因未能清楚地说明其假设而备受困扰。”(14)乔安·罗宾逊曾对西方经济学方法论中的假设提出两个问题:“它们易于处理吗?它们与现实世界相吻合吗?”她分析了西方经济学假设的两种情况:“一种假设是可处理的,而另一种则是现实的。”科斯补充了“可能还有”的第三种情况。他说:“可能还有这样的理论分支,其中的假设既是可处理的,又是现实的。”(15)这一新的说法,可以看作是对西方经济学假设的含蓄批评,也可以看作是对改进西方经济学假设的一种积极设想。不过,有的学者据此说,科斯为创建现实主义经济学做出了基础性贡献。这种评价显然过分夸大了科斯这一说法的意义。事实是,西方理论经济学中的很多假设只考虑易于处理而大为背离现实的状况,并没有因为科斯提出新的说法而有所改变。科斯本人没有、其他西方经济学家至今也没有创建出现实主义经济学。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第一篇著名文章《企业的性质》中声称假设还应有现实性的科斯,在自己的第二篇著名文章《社会成本问题》中所采取的假设竟然是完全违背现实性的假设。科斯在获奖后的一次演说中也承认:该文的“假设大为背离真实世界”。(16)

只有使逻辑与历史相一致、从而使逻辑与现实相一致的假设,才是经济理论和产权理论研究所要求的、具有现实性的科学假设。

四、马克思和科斯的产权理论体系比较

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体系包含下述一系列重要命题。

(一)包括产权关系的法权关系是反映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

马克思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研究了社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揭示了法的关系的根源。他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17)马克思具体分析了商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包括所有权、占有权、转让权、使用权等产权方面的法权关系。他指出,无论是商品市场或劳动力市场,买方和卖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在双方意志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马克思深入揭示了法权关系、意志关系、经济关系三者之间的关系:“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18)这样,马克思在社会科学史上第一次发现了包括产权关系的法权关系、经济关系、意志关系三者之间的本质联系,正确地阐明了三者之间的关系,为构建科学的产权理论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这方面,马克思不仅超越了他所有理论前辈和同时代理论家,而且直至今天仍然是包括经济学家、法学家、法经济学家在内的当代西方社会科学家所望尘莫及的。科斯不仅没有论述过这些关系,甚至连类似的问题都没有提出过。

(二)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

经济科学要研究生产关系,法律科学要研究财产关系。这就出现了财产关系与生产关系的关系问题。这是构建科学产权理论首先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马克思不仅研究了政治经济学或经济学中的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研究了法学和产权理论中的财产关系,而且研究了经济科学中的生产关系与法律科学中的财产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他发现:“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19)马克思证明,法律科学所研究的财产关系,实质上就是经济科学所研究的生产关系。科斯没有生产关系概念,根本不研究财产关系与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之间的关系,而只是就产权论产权。这就决定了根本不可能揭示财产关系和产权制度的本质。

(三)产权是所有制关系的法的观念。

经济科学要研究所有制,法律科学要研究产权。所有制是经济范畴,是关于生产资料归属的经济制度;产权是法律范畴,是关于财产归属的法律制度。产权和所有制之间是什么关系?这又是西方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所没有提出、更没有解决的重要问题。马克思既充分研究了所有制,又充分研究了产权。他发现,所有制先于产权的存在而存在。只是在私有制产生和保护私有制的法律出现以后,才出现产权。马克思发现,法律中的产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是“一定所有制关系所特有的法的观念”(20),“民法不过是所有制发展的一定阶段……的表现”。(21)科斯只研究法律中的产权,而不研究经济关系中的所有制,当然就无从认识产权是所有制的法的观念。

(四)财产和产权具有某种历史,采取各种不同的形式。

马克思把历史唯物论用于产权研究,深入考察产权的起源和历史变迁。他认为,产权是历史的产物,是历史的范畴。马克思和恩格斯很早就发现,财产具有某种历史,采取各种不同的形式。

马克思研究了资本主义以前的财产的三种历史状态。财产的第一种状态是原始的土地财产。在这种状态下,共同体把自然的生产条件即自然存在的原始工具、原料和自然提供的生活资料看作是自己的财产。这时还没有出现国家和法,没有所有权,只有所有制。“这种所有制的原始形式本身就是直接的公有制”。(22)财产的第二种历史状态是劳动主体成为劳动工具、原料和生活资料所有者。在这种状态下,构成财产的要素已经从自然存在的要素发展成为由劳动生产的要素。马克思说:“这是第二种历史状态,它按其本性只有作为第一种状态的对立物,或者可以说,同时作为已经改变的第一种状态的补充物,才能存在。”(23)在第一种状态下,存在公有财产。在第二种状态下,存在财产所有权——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财产私有权。财产的第三种历史状态是劳动者只对生活资料有所有权,而没有对土地和劳动工具的所有权。马克思指出:“这种形式实质上是奴隶制和农奴制的公式”。(24)

在考察资本主义以前财产的三种历史状态后,马克思着重研究资本主义的财产形式。在这种财产形式下,劳动者的惟一财产是自己的劳动力,惟一所有权是自己的劳动力所有权,其他财产成了资本家的财产,成了劳动者的非财产。马克思说:“在资本的公式中,活劳动对于原料、对于工具、对于劳动过程中所必需的生活资料,都是从否定的意义上即把这一切都当作非财产来发生关系”。(25)

科斯曾自称对历史感兴趣,在选择专业时曾考虑把历史作为第一志愿。可是,在产权问题上,他却完全没有历史观点,不知道财产和产权有各种历史形式,而是始终把资本主义产权形式当作惟一的产权形式,当作永恒的产权形式。他不知道、看来也不愿意知道资本主义产权形式的本质特征。

(五)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产权规律,即产权的第一规律和第二规律,但不存在产权的“一般规律”。

在经济研究领域,马克思十分重视对深藏在经济现象背后的经济规律的研究。同样,在产权研究领域,马克思十分重视对深藏在产权现象背后的产权规律的研究。马克思发现并深刻揭示了性质不同的产权的第一规律和产权的第二规律。

在历史上,产权最初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劳动者对自己劳动的产品拥有产权,这是最初的产权规律,是劳动者的产权规律,也是商品生产的产权规律。

在资本主义社会,只从流通过程的表面现象上看,似乎也是如此。正像马克思所描述的,“产权(the rights of property)似乎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因为互相对立的仅仅是权利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占有别人商品的手段只能是让渡自己的商品,而自己的商品又只能是由劳动创造的。”(26)然而,实际上,在资本主义经济条件下,产权对于资本家和工人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和意义。马克思指出:“产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别人无酬劳动或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27)

马克思着重分析了产权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辩证地转化的“奇异的结果”:“产权(the right of property)在资本方面辩证地转化为对他人产品的权利,或者说转化为对他人劳动的产权(the right of property),转化为不支付等价物便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利,而在劳动能力方面则辩证地转化为必须把它本身的劳动或把它本身的产品看作他人财产的义务。”(28)

在从政治经济学的分析中揭示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之后,马克思通过把经济领域价值增殖过程中的关系表述为产权领域的占有过程,从而把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表述为产权领域的财产关系和产权规律。

马克思揭露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宣扬的产权的“一般规律”的辩护性,深入研究并揭示了不同性质的产权规律,严格区分了产权的第一规律和第二规律。产权的第一规律是商品生产的产权规律,劳动者对劳动的产品拥有产权的规律。产权的第二规律是资本主义生产的产权规律,资产阶级产权规律,即工人劳动的产品表现为他人的财产,也就是他人的劳动表现为资本的财产的规律。马克思指出:“剩余劳动变为资本的剩余价值,这一点意味着:工人并不占有他自己劳动的产品,这个产品对他来说表现为他人的财产;反过来说,他人的劳动表现为资本的财产。资产阶级财产的这第二规律是第一规律〔即劳动产品是劳动者的财产的规律〕转变来的,……它同第一规律一样被承认为规律。第一规律是劳动和财产的同一性;第二规律是劳动表现为被否定的财产,或者说财产表现为对他人劳动的异己性的否定。”(29)

在产权领域中发现劳动者产权规律和资产阶级产权规律,就像在经济领域中发现剩余价值规律一样,是马克思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

劳动者产权规律和资产阶级产权规律问题,对维护资本主义私有产权制度的科斯及其追随者来说,是一个极其危险的问题,因而是他们决不会研究和决不敢研究的问题。

(六)产权是与财产有关的各种法定权利。马克思研究的产权包含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经营权、索取权、继承权和不可侵犯权等一系列权利。

在与财产有关的一系列权利中,决定性的是所有权。在权利统一而不相互分离的情况下,拥有所有权,就意味着拥有与财产有关的全部权利,也就是拥有完全产权。

所有权是历史的产物。马克思指出,在原始公有制下,家庭和氏族对财产“只是占有,而没有所有权”。(30)

在私有制和保护私有制的法律出现以后,出现了所有权。所有权最初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人,作为劳动者,对财产有所有权。但在奴隶社会中,人,劳动者,作为奴隶,却成了私有财产的对象。一般地说,在存在阶级剥削的经济中,所有权表现为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利,表现为劳动不能占有它自己的产品。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对他人劳动的无偿占有,会成为更多地占有他人无偿劳动的条件。马克思揭示资本主义占有的这一性质时指出:“对他人劳动的过去的占有,现在表现为对他人劳动的新占有的简单条件……越来越多地不支付等价物便占有他人劳动的唯一条件,……财产——过去的或客体化了的他人劳动——表现为进一步占有现在的或活的他人劳动的唯一条件。”(31)

索取权是分配关系的法律表现。马克思指出,索取权的实质是对剩余劳动的要求权。在资本主义经济中,索取权表现为对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权。职能资本家、货币资本家、土地所有者在法律上都享有对剩余价值的索取权。在索取权的要求下,剩余价值分割为企业主收入、利息、地租等各种不同的相互独立的形式,归不同的人所有。货币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凭借所有权取得索取权,职能资本家凭借对资本的使用权或支配权,从而凭借对劳动力的使用权或支配权取得索取权。

继承权是马克思产权理论研究的又一项重要权利,这种权利的实质是通过法律保证私有产权的世代连续性,从而保证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得以维持和继续。马克思指出:“继承法最清楚地说明了法对于生产关系的依存性。”(32)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财产……通过继承权等等而长期存在下去,不受单个资本家的易逝性的影响”。(33)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运动不应把废除继承权而应把为生产资料的公有化创造条件作为社会改造的起点。

科斯也论及产权中的若干权利,尽管远不如马克思研究的深入和全面。但是,根本区别还不在这里,而在于对各项权利的解释是拘泥于表面现象和法律条文,还是深入揭示各项权利的本质。科斯对资本主义社会与财产有关的权利的论述,从未接触到这些权利的本质,而只是停留在表面现象和法律条文之上。

(七)产权所包含的权利可以统一,全属于同一主体;也可以分离,分属于不同主体。

在经济思想史和产权理论史上,马克思是第一位深入研究和科学阐述产权的各种权利统一与分离学说的理论家。马克思全面考察分析了资本主义以前的与资本主义社会的权利统一和分离,其中包括所有权和占有权的统一与分离,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或支配权的统一和分离,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和分离,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统一和分离,从而建立了系统的全面的关于产权统一和分离的理论。通过这一理论,马克思进一步深入揭示了财产关系背后的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

所有权和占有权、所有者和占有者在某些情况下是统一的。马克思考察个体小生产者时指出:“在我们所考察的场合,生产者——劳动者——是自己的生产资料的占有者、所有者。”(34)他们拥有“对劳动条件的所有权或占有权”。(35)奴隶制经济、领主制经济、使用自有资本的资本主义经济中的所有权和占有权、所有者和占有者都是统一的。

所有权和占有权、所有者和占有者在另一些情况下是分离的。“在财产仅仅作为公社财产而存在的地方,单个成员本身只是一块特定土地的占有者,……这种单个的人只是占有者。只有公共财产,只有私人占有。”(36)

地主制经济是典型的所有权和占有权相分离的经济:土地出租者是土地所有者,拥有土地所有权,但在土地出租期内没有占有权;租地农民在租期内有占有权,但没有所有权。土地出租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向取得租期内占有权的租地农民收取地租。“在劳动地租、产品地租、货币地租……这一切地租形式上,支付地租的人都被假定是土地的实际耕作者和占有者,他们的无酬剩余劳动直接落入土地所有者手里。”(37)

劳动力所有权和使用权或支配权在某种情况下是统一的,属于同一主体。按照马克思的分析,当劳动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都是劳动者自己的财产时,也就是当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是劳动者自己的财产时,劳动者既是自己的劳动力的所有者,又是自己的劳动力的使用者。在此情况下,劳动力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统一的,全属于劳动者自己。个体小生产者便是如此。与此完全相反,当劳动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都不是劳动者自己的财产时,也就是当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不是劳动者自己的财产、而且劳动者的人身也不是劳动者自己的财产时,劳动者既不是自己的劳动力的所有者,也不是自己的劳动力的使用者或支配者。在此情况下,劳动力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或支配权也是统一的,全属于他人。古代奴隶制度和近代黑奴制度便是如此。

劳动力所有权和使用权或支配权在另一种情况下是分离的,分属于不同主体。资本主义经济是劳动力所有权和使用权或支配权相分离的典型。马克思指出,劳动力所有权和使用权或支配权相分离的条件是:劳动者是自己的劳动力的所有者;劳动者只有劳动力表现为自己的“惟一的财产”,而劳动的生产条件则表现为自己的“非财产”,表现为“他人财产”。(38)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由于失去了劳动力的实现条件,就只有到劳动力市场上出售自己的“惟一的财产”——劳动力。劳动力市场上的买卖“双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这种关系要保持下去,劳动力所有者就必须始终把劳动力只出卖一定时间,因为他要是把劳动力一下子全部卖光,他就出卖了自己,就从自由人变成奴隶,从商品所有者变成商品。……他必须始终让买者只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支配他的劳动力,使用他的劳动力,就是说,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39)因此,劳动者出售的是劳动力的“暂时使用权”(40)或“暂时支配权”(41)。正是这种劳动力的暂时使用权或暂时支配权的让渡,使资本在使用和支配劳动力的过程中获得了剩余价值。

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或使用权在资本主义经济中既可以是统一的,也可以是分离的。在土地所有者使用自有土地经营农场的情况下,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经营权或使用权相统一,土地所有者和土地经营者或使用者相统一。但是,这并不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典型情况。资本主义经济的典型情况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经营权或使用权相分离。在此情况下,土地经营者有资本,但不是土地所有者;土地所有者有土地,但不是土地经营者。马克思把这种分离归结为“资本和土地的分离、租地农场主和土地所有者的分离”(42)。

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在资本主义经济中既可以是统一的,也可以是分离的。当资本家用自有资本进行生产和交换时,资本家既是资本所有者,又是资本使用者;既拥有资本所有权,又拥有资本使用权。在此情况下,全部利润属于同一主体,而不用在不同主体之间分割。这种资本家当然可以对利润进行观念上的分割,但无需进行实践上的分割。在研究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时,马克思假设资本家完全用自有资本进行经营。在这一场合,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统一是研究的出发点。与此相反,在研究借贷资本时,马克思假设职能资本家完全用借入资本进行经营。在这一场合,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是研究的出发点。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形成两个产权主体:一个是资本所有者即借贷资本家,一个是“资本的非所有者”(43),即职能资本家。前者处于生产过程之前和生产过程之外,后者处于生产过程之中和生产过程之后。前者单纯代表资本所有权,后者单纯代表资本使用权。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导致利息和企业主收入即企业利润的分离。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形成两种对立:“在再生产过程中,执行职能的资本家作为别人所有的资本的代表,同雇佣工人相对立”;“在再生产过程中的资本职能同在再生产过程外的资本的单纯所有权的对立”。(44)

资本所有权和资本使用权的分离在股份公司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45)股份公司的发展使职能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使资本所有者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46)马克思把股份公司看作是从相互分离的私有财产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的过渡点,看作是从同资本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单纯职能、作为社会职能的过渡点。他认为,股份公司的社会资本还只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对私人资本“消极地扬弃”。(47)

(八)产权分为公共产权和私有产权,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出现变公共产权为私有产权的掠夺和盗窃过程。

马克思研究了历史上的公共产权和私有产权,研究了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研究了法律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变公共产权和国有产权为私有产权过程中的作用。他指出: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是剥夺者“对国有土地的掠夺,特别是对公有地的不断的盗窃”的过程,是“掠夺人民土地”的过程。在这一掠夺和盗窃过程中,“法律本身现在成了掠夺人民土地的工具”,“公有地圈围法”是使剥夺者“借以把人民的土地当作私有财产赠送给自己的法令”,“是剥夺人民的法令”。(48)

(九)资本主义财产关系和产权制度具有对抗性质,会从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发展的桎梏。资本主义财产关系和产权制度必将为社会主义财产关系和产权制度所代替。社会主义运动的起点是为生产资料公有化创造条件。

马克思研究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地位,研究了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历史地位,研究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所决定的资本主义财产关系的历史地位。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财产关系,曾经是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的形式,起过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作用。但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财产关系具有对抗性质。在揭示“整个资本主义财产关系的对抗性质”时,马克思引证了英国政治活动家和政论家赛米尔·兰格的名言:“人权成为产权的牺牲品”。(49)马克思还在1843年写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就已经提出“无产阶级要求否定私有财产”。(50)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在第一次试图论证共产主义时,提出“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的积极的扬弃”。(51)马克思在后来的研究中科学地证明:“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52)马克思还证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必将被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所代替,相应地,资本主义财产关系必将被社会主义财产关系所代替。社会主义运动的“起点应该是:为生产资料的公有化创造条件”。(53)

由上述可见,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已经形成了科学体系,提出、论证并阐明了有关产权的一系列原理。

科斯的产权理论现在通常被称为“科斯定理”。

不少西方学者认为,被称作科斯定理的命题,源于科斯1960年《社会成本问题》中的案例。但是,该文除了案例,还是案例。研究者很难从中找出带有理论性的话语来表示科斯定理。

有的西方学者认为,被称作科斯定理的命题,源于科斯1959年《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中的一句话:“权利的清晰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54)对于这一命题,科斯既未证明,也未作进一步解释。科斯的那位弟子说:“后来举世知名的高斯定律(科斯定理),简而言之,只不过是这一句话。”(55)

对于什么是科斯定理,科斯自己没有解释,西方经济学界则众说纷纭。

第一次把科斯的命题命名为“科斯定理”的乔治·J.施蒂格勒,根据科斯《社会成本问题》一文关于养牛人和粮农的例子,用完全竞争下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关系解释科斯定理。他说:“科斯定理这样断言,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56)老一代西方经济学家的观点是:养牛人的牛损害了粮农的庄稼,当然应当赔偿。一般地说,造成有害的外部性例如污染的一方,应当受到指责,并赔偿受害的一方。他们的政策主张是,存在有害的外部性时,政府调节是必要的。现在,科斯提出了新思想:外部性问题有相互性:一方面,养牛人损害了粮农,增大了社会成本;另一方面,粮农索赔,损害了养牛人,增大了养牛人的私人成本。他的政策主张是,存在外部性时,由有关各方进行谈判,就可以达到帕累托效率,而不用政府调节。施蒂格勒虽然第一次把科斯的这一奇特命题叫做“科斯定理”,但并未予以肯定,而是说:“我们这代老经济学家一直持有与此定理相反的观点,而那些年轻读者对此则习以为常。因此这一命题在老经济学家眼里比在年轻人眼里更为奇特。”(57)

在施蒂格勒之后,西方经济学家对科斯定理做了各种各样的解释。科斯定理研究者R.D.库特把科斯定理的多种解释分为三类:自由交换论、交易成本论和完全竞争论。

按照自由交换论,科斯定理是:只要能自由交换,财产的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就不影响经济效率。

按照交易成本论,科斯定理是:只要交易成本为零,财产的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就不影响经济效率。

按照完全竞争论,科斯定理是:只要能够在完全竞争市场上进行交换,财产的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就不影响经济效率。

科斯定理三种同义反复的解释表明,科斯产权理论试图提出并回答的中心问题是产权界定或产权清晰与经济效率的关系。

可见,科斯定理只是提出并试图解决产权理论中的一个问题,而远未提出并解决产权理论的一系列重大问题。

直到科斯获奖几年后的一次谈话中,他才算是比较清楚地说出了产权和产权清晰的含义。他说:“就我来看,产权是指一种权利,人们所享有的权利,……这意味着应明确人们所享有的权利。比如,你拥有一把椅子,这是什么意思?你能送给别人吗?有时可以,有时却不可以。你还有什么权利?能把这把椅子搬到另一个地方去吗?有时可以,有时却不可以。但你能说出你能做什么。假如你拥有一块土地,你能用它干什么呢?能做的事当然很多呀!这就是你的权利所包含的内容……在收购另一家企业时,假如你在缔结的合同中明确了你享有的权利,你拥有某一工厂,你能怎么处理?你能被允许怎么处理?你能卖掉这个工厂吗?能卖给任何人吗?有时你能卖给本国人而不能卖给外籍人,有时你也可以卖给外籍人,有时却只能在国家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卖出。如果收购这种企业,你究竟能得到什么权利呢?我认为,在一些经济学家中,产权的定义是简单而又独特的,你能联系某些事物根据法律界定你的权利是什么。”(58)这可以说是科斯对产权和产权清晰所作的最清晰、最充分的一次论述。读者由此不难判断,原来“举世知名”的科斯产权理论,不过尔尔。

如果说,马克思已经为构建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大厦完成了主体工程的话,那么,科斯充其量只是为试图构建的西方产权理论大厦准备了一些“砖块”——即拉斯·威林在诺贝尔经济学奖颁奖典礼上代表瑞典皇家科学院介绍科斯时所说的“砖块”,也就是后来科斯本人在一次演讲中所说的“砖块”。为工程备料——准备“砖块”,与完成主体工程相比,距离还非常遥远。因此,就产权理论体系而言,未成体系的科斯产权理论实难与已形成科学体系的马克思产权理论进行比较。

如果仅就产权与经济效率的关系而论,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科斯的产权理论则存在一定的可比性。

马克思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证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从而,资本主义财产关系和产权制度,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曾经是社会物质生产力的发展形式,起过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作用。但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从而,资本主义财产关系和产权制度,充满对抗性,最终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马克思的这一原理经得住逻辑检验,也经得住历史检验和实践检验。由马克思的这一原理可以推知,当资本主义财产关系和产权制度适应生产力发展时,资本主义经济比较有效率;当资本主义财产关系和产权制度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时,资本主义经济则缺乏效率。事实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已经证明,自由竞争时期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比较有效率,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则缺乏效率。

科斯关于产权与经济效率关系的命题,即只要私有产权清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总是有效率的这一命题,没有得到任何证明。科斯自己没有证明过,科斯的追随者也没有证明过。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部历史证明,这一论断无法成立。西方微观经济学的市场失灵理论也可以证明,科斯的这一论断是错误的。原因是,在各种市场结构中,只有理想世界的完全竞争市场有效率,而现实世界的垄断市场、寡头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尽管也都以私有产权为前提,但都不同程度地缺乏效率。至于理想的有效率的完全竞争市场,萨缪尔森说,从来就没有存在过。可见,“科斯定理”经不住逻辑检验,也经不住历史检验和实践检验。

五、两种产权理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同政策含义

马克思和科斯的不同产权理论,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完全不同的政策含义和完全不同的后果。

“科斯定理”的适用范围本来很小。在西方微观经济学中,只是在讨论外部性例如污染问题时才提到它。以庇古为代表的传统观点是:存在外部性时,社会成本大于企业的私人成本。在此情况下,按照习惯法的规则,造成污染或其他损害的一方应当受到指责,并对受到污染或其他损害的一方进行补偿。因此,政府调节,通过对造成污染或其他损害的企业征税,以使企业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科斯反对西方经济学传统观点和习惯法规则,反对政府调节,认为污染和其他损害具有双向性,不应只由造成污染或其他损害的一方负责,而应通过双方谈判来解决外部性,以保持效率。

西方经济学家在研究和说明“科斯定理”的应用范围时,强调“科斯定理”的“应用范围有限”,“只应用于某些特定环境”,“它通常应用的领域并非是现实世界的常态”。(59)

可是,科斯的追随者力图扩大“科斯定理”的应用范围,竟然把“科斯定理”用来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经过他们“中国化”、“本土化”后的“科斯定理”是:只要产权清晰,市场经济的一切问题都会迎刃而解。他们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基本观点和主张是:公有制产权不清晰,只有实行私有化,把社会主义公有制变为资本主义私有制。把社会主义公有产权变为私有产权,产权才清晰,经济才有效率。

如果只看科斯“权利的清晰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这句话,并推不出只有私有制才能做到产权清晰的结论。人们似乎也可以把这句话应用到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来。但是,科斯《联邦通讯委员会》中的这句话是在《私有财产……》的小标题下讲的。因此,他的那位弟子解释说:“清楚的权利界定是私有产权。”(60)

科斯的那位弟子来华宣传科斯产权理论和私有化主张时说:“我对共产(主义)政制一向都不存幻想——我一向认为若要发展经济,私产制度是我所知的惟一可靠途径。……中国会逐渐改变而成为一个类似私产制的体制。”他透露:“科斯自始至终都同意我的分析。”(61)

科斯并非只站在幕后,他还亲自走到台前宣传中国要实行私有化。1997年,科斯对中国来访者说:“问题的本质是要实行私有制度……西方经济学家……劝告说,‘你们搞私有化吧,……’如果体制建立了,就不用为私有化操心了。”(62)2005年,年已95岁的科斯,不顾年迈,颇为显眼地撰文赞扬他那位弟子1982年发表的题为《中国会走向资本主义的道路吗?》一文,并推销他本人的产权和交易成本理论。科斯说:“跟着的发展,证实他的推断是对了。……读者,以产权及交易成本的概念协助跟踪,会多点明白中国发生着些什么。”(63)科斯及其弟子和追随者的观点和主张说明,如果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产权改革以科斯产权理论为指导,就必定实行私有化。果如此,社会主义公有制就必定会变成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主义公有产权就必定会变成资本主义私有产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定会变成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按照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和产权理论,从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要求出发,从我国当前社会的物质生产力水平出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存;相应地,在产权方面,必须坚持以公有产权为主体,多种产权制度并存。

按照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和产权理论,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可以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国家享有所有权,企业享有经营权。国家所有权是指企业财产属于社会主义国家所有,也就是属于全国人民所有。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的财产有依法行使自主经营的权利。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国有企业改革方案,是一个公有产权清晰的改革方案,是有利于社会物质生产力发展的方案。这一方案是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不会变成资本主义私有企业的根本保证,从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会变成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保证。

按照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和产权理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改革,决不能走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道路,决不能让剥夺者掠夺国有财产、盗窃公有财产、剥夺人民财产。社会主义国家有关产权的法律,决不能像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资本主义国家法律让剥夺者把人民的财产“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赠送给自己”④那样成为剥夺人民的法律,而必须是保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存,保护以公有产权为主体、多种产权制度并存的法律。

六、两种产权理论的不同历史地位

科斯的那位弟子在评价科斯定理的历史地位时说:“科斯定理……必将与萨伊定律一样载入史册”,科斯的交易成本论“终将可以与边际效用学派在新古典经济学中所占的位置相比美。”(65)他说这番话的目的是为了颂扬科斯。然而,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把科斯定理与萨伊定律相提并论,把交易成本论与边际效用论相提并论,倒有某种恰当之处。因为这些所谓定理、定律和理论都非科学,而是谬误。如果科斯定理和交易成本论将来在经济思想史中占有某种地位的话,那就会是与萨伊定律和边际效用论名声类似的地位。

其实,不待马克思主义者来说科斯谬误,也不待未来经济思想史家来说科斯谬误,现代一些很有影响的西方经济学家已经宣布了科斯的产权理论不是科学,而是谬误。

例如,为《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撰写“科斯定理”条目的作者R.D.库特在论述了科斯定理的三类解释之后说:“以科斯定理的这三条说明中任何一条来确定科斯定理,都会碰到障碍,这些障碍表明,科斯定理有可能是错误的或仅仅是同义反复。”又说:“交易成本论犯了方向性错误”,“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应被看作是谬误或一种同义反复”。(66)

例如,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指出,“科斯定理”根本没有得到证明。他们说:“博弈论没有定理能够证明,一只看不见的手将把一对或更多的谈判者引向污染的帕累托有效率水平。科斯从来没有证明这一结果,也没有其他任何人做到这一点。”(67)萨缪尔森等人的批评实际上相当严厉。这无异于指出,未经证明的科斯命题根本不能称为“科斯定理”,因为定理是已经证明具有正确性、可以作为原则或规律的命题。

例如,斯蒂格利茨严厉批判“科斯定理”,指出:所谓科斯定理,乃是“科斯谬误(The Coase Fallace)”。(68)在科斯获奖后,斯蒂格利茨继续严厉批判科斯定理,指出科斯的产权清晰论是“产权神话”,而且指出这种神话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危险性。他说:“这种神话是一种危险的神话,因为它误导了许多转型国家把注意力集中在产权问题上,即集中在私有化上。”(69)

科斯凭两篇颇有争议的文章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当属绝无仅有。消息一传出,疑义颇多。科斯获奖之谜将来是会解开的。西方国家除了需要科斯产权理论为西方国家的私有化、为受西方国家误导的发展中国家的私有化、为西方国家争夺公共海域和太空的产权提供理论依据之外,还需要用这一理论诱导社会主义国家进行和平演变,实行私有化。人们记得,科斯获奖之日,正是苏联、东欧发生剧变之时。科斯的那位弟子透露了一点线索,他在科斯获奖后出版的以颂扬科斯为主要任务的文集中说:“‘高斯定律’(‘科斯定理’——引者)……使举世开始明白私有产权的重要,间接或直接地使共产(主义)奄奄一息。”(70)

科斯个案说明,决不能把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当作某种经济理论是科学的证明。

马克思既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又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创始人,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法经济学的创始人。一个多世纪以来,马克思产权理论经受住了逻辑检验、历史检验和实践检验,已经被证明并将继续被证明是社会科学史上的第一个系统的产权理论,而且是迄今为止社会科学史上真正科学的产权理论。

注释:

①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66页。

②③张五常:《我所知道的高斯(科斯)》,《凭栏集》,香港壹出版有限公司,1991年,第127、133页。

④S.Pejovich.Karl Marx,Property Rights School and the Process of Social Change.In Karl Marx's Economics:Critical Assessments,ed.by J.C.Wood,London:Croom Helm Ltd,1988,vol.Ⅵ,p.240.

⑤⑥高小勇、汪丁丁编《专访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朝华出版社,2005年,第293、287页。

⑦经济学消息报社编《追踪诺贝尔——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专访录》,中国计划出版社,1998年,第193页。

⑧⑩伯烈特、史宾斯编《诺贝尔之路》,黄进发译,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76页。

⑨(11)经济学消息报社编《追踪诺贝尔——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专访录》,第193、192页。

(12)科斯:“让我获奖的两篇文章,分别是五十多年前发表的《企业的性质》和三十年前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第一篇在当年备受冷落,而第二篇的重要性则引发各方的论争,两者可以说都未曾立即获得经济学界的赞同。”伯烈特、史宾斯编《诺贝尔之路》,第292页。

(13)高小勇、汪丁丁编《专访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第292页。

(14)(15)科斯:《企业的性质》,《企业、市场与法律》,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第1-2页。

(16)高小勇、汪丁丁编《专访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第296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8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02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8-9页。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608页。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87页。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98页。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501页。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502页。

(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500页。

(26)(27)Karl Marx,Capital,vol.I,Moscow:Progress Publishers,1965,p.583.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40页。

(28)Karl Marx and Frederick Engels,Collected Works,vol.28,Moscow:Progress Publishers,1986,p.386.

(29)Karl Marx and Frederick Engels,Collected Works,vol.28,Moscow:Progress Publishers,1986,pp.397-398.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69页。

(3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752页。

(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54页。

(3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420页。

(33)Karl Marx and Frederick Engels,Collected Works,vol.28,Moscow:Progress Publishers,1986,p.397.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69页。

(3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440页。

(3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674页。

(3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78页注1。

(3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04页。

(3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504页。

(3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90-191页。

(4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121页。

(4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333页。

(4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47页。

(4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19页。

(4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27页。

(4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4页。

(4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3页。

(4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3、498页。

(4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792、793页。

(4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722页注115。

(50)(5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13、297页。

(5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8-9页。

(5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652页。

(54)R.H.Coase,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vol.Ⅱ,October 1959,p.27.

(55)张五常:《我所知道的高斯(科斯)》,《凭栏集》,第121页。

(56)乔治·J.施蒂格勒:《价格理论》,李青原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113页。

(57)乔治·J.施蒂格勒:《价格理论》,第113页。

(58)经济学消息报社编《追踪诺贝尔——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专访录》,第191-192页。

(59)Eric Elder,Coase's Theorem.In Survey of Social Science:Economics Series,ed.by Frank N.Magill.,vol.1,Pasadena,California:Salem Press,1991,pp.303-304.

(60)张五常:《我所知道的高斯(科斯)》,《凭栏集》,第121页。

(61)张五常:《中国的前途》,香港信报有限公司,1996年,第11页。

(62)经济学消息报社编《追踪诺贝尔——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专访录》,第70页。

(63)科斯:《为张五常英语论文集序》,向松祚、高小勇主编《五常思想》,朝华出版社,2006年,第25-26页。

(6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793页。

(65)Steven N.S.Cheung:《科斯》,《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1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497页。

(66)R.D.库特:《科斯定理》,《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1卷,第499、500页。

(67)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高鸿业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第1204页。

(68)Joseph E.Stiglitz et al.,The Economic Role of the State.Edited by Arnold Heertje,Basil Blackwell.1989,p.36.

(69)Joseph E.Stiglitz,Whither Socialism? MA:MIT Press,1994,p.252.

(70)张五常:《我所知道的高斯(科斯)》,《凭栏集》,第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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