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成员参与:概念、角色与行为特征_农业合作社论文

合作成员参与:概念、角色与行为特征_农业合作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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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13)01—0085—08

民主控制是合作社的本质性规定之一,是确保合作社规范化运行的关键,民主控制的落实正在于社员对于合作社事务的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ICA)的7项基本原则里对此有着较为明确的表述。理论上而言,要推动中国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健康发展也得着力推动社员参与。本文将尝试对社员参与的概念、角色与行为特征进行阐述,以期既能开拓中国的理论界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研究的理论视野,又能帮助实务界更好推动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运行。

一、社员参与定义与构成维度

(一)社员参与定义

所谓参与(Participation),是指人们参加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其他社会生活不同方面活动的过程(Sidorenko,2006)[1]。“参与”作为西方一种民主形式的思想,为西方各社会生活领域所公认,它体现了受到各种社会和政治机构决策的巨大影响的人们,参与这些决策制定过程的权利(汝信,1988)[2]。在过去的几十年时间里,由“参与”概念衍生出了诸如“公民参与”、“民主参与”、“政治参与”、“公共参与”和“员工参与”等类别,“社员参与(Member Participation)”也正是从“参与”概念衍生而来。一些研究者对“社员参与”概念的界定中都包含有会员型组织中会员对组织各种活动事项的参加(Langerak et al.,2003[3];Dakurah,Goddard & Osuteye,2005[4])。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参与”指的是依法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个体,通过多种形式参加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正是通过广大社员在各项合作社事务上的积极参与,才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种组织活动能够有效运行,进而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民主控制的实现,并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从本质上有别于其他企业组织。

(二)社员参与构成维度

社员的参与行为包含了业务参与、资本参与和管理参与三个维度,与之相对应的是,合作社社员在参与过程中分别形成了惠顾者、所有者与管理者的角色。对于一个标准意义上的合作社组织而言,作为惠顾者(使用者)——所有者(投资者)——管理者(控制者)结合体(Reynolds,1997[5];Sigismondo,2005[6];Barton,2009[7])的社员在参与合作社运行过程中,不但作为惠顾者(使用者)有业务参与行为产生,作为所有者(投资者)有资本参与行为产生,而且也作为管理者(控制者)产生管理参与行为。

1.惠顾者角色与业务参与

社员的业务参与是指社员通过产品和服务参加合作社的组织运行活动,社员此时在合作社中扮演了惠顾者(使用者)角色。其中,产品参与主要是指社员把自己所生产农产品卖给合作社或者通过合作社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这是社员作为惠顾者(使用者)的最主要体现(Wadsworth,1991[8]);服务参与主要是指社员参加合作社所提供的生产信息技术培训与指导等,很多合作社在农产品销售(农资等生产原材料供给)之外,会提供形式多样的信息技术服务,以帮助社员提高生产经营技能等(Bravo-Ureta & Lee,1988[9];Theuvsen & Franz,2007[10])。

2.所有者角色与资本参与

社员的资本参与是指社员通过在加入合作社时缴纳股金等方式参加合作社的组织运行活动,社员此时在合作社中扮演了所有者(投资者)角色。一般而言,社员的投资者角色受到抑制,属于从属地位,且社员持股比较均衡。甚至在一些合作社当中,社员所持股份很多时候是象征意义的资格股,不作为分红依据,即虽然具有所有者身份,但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是基于社员与合作社的产品惠顾额。

3.管理者角色与管理参与

社员的管理参与是指社员通过正式与非正式的方式参与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决策管理。此时社员在合作社中扮演了管理者(控制者)角色。其中,正式管理参与是指社员通过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社员大会,以发表意见以及投票等方式(1)修改合作社章程;(2)选举和罢免合作社领导;(3)决定重要财产处置、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4)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①。对于一些大的合作社而言,社员则通过参与地区性的社员大会,讨论和投票表决合作社重大事项,并且通过选举本地区社员代表,以及通过社员代表向社员(代表)大会施加影响力,从而管理合作社的重大事项。非正式管理参与是指社员通过非正式渠道向合作社理监事会以及合作社所设专门部门机构提出个人意见与建议等方式影响合作社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它实际上说明了合作社社员除了依托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投票等方式正式的决策重大事项,还通过非正式的渠道以异议的方式来表达个人意见(Fulton,1999[11];黄祖辉和徐旭初,2006[12]),这是对社员正式管理参与的有益补充。非正式管理参与也是社员组织公民行为的最好体现。

合作社社员管理参与的价值在于其正是合作社有别于其他组织的特殊特征。社员对于合作社的经济(业务和资本)惠顾对于合作社的发展非常重要,但如果仅限于此,则合作社与其他商业组织并无多少差别(Gray & Kraenzle,1998[13])。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参照陈振明和李东云(2008)[14]在“‘政治参与’概念辨析”一文中所提出的观点,社员是指合作社的全体社员(包括了合作社的理监事会成员),社员的管理参与行为也包含了这些理监事会成员的管理参与行为,但是理监事会成员受聘于合作社,其作为合作社职员进行的职业活动并不属于管理参与的范畴。对于此种划分管理参与行为的原则,亨廷顿和纳尔逊(1989)[15]也持类似的意见。

二、欧美国家合作社的社员参与特征

在欧美合作社的初始发展阶段,工人想通过消费合作社降低生活成本,农民想通过农业合作社解决农产品的销售等问题(Bager,1988[16];Birchall,2003[17])。合作社在当时给穷人提供了增加收入的机会,使社员获得了多方面的福利提升(Hind,1997[18];Pinto,2009[19])。当时的农业合作社在相对稳定的市场中,并没有面临全球化、供应链整合的竞争压力;合作社在发展战略上采取防御性策略,组织目标比较简单清晰,合作社的经营内容较少,组织资产不多,追求成本最小化;在生产行为上采取社员与生产导向,销售未加工或仅经简单加工的低附加值产品等(Nilsson,1999[20];Katz & Boland,2002[21];Chaddad & Cook,2003[22])。

在欧美国家的传统合作社中,合作社奉行开放的成员资格,社员的惠顾者(使用者)身份比较突出,社员的所有者(投资者)角色属于从属地位,甚至可以说所有权仅限于成员惠顾者,收益分配与成员的惠顾额成正比,社员扮演惠顾者而没有担当投资者角色;社员的管理者(控制者)角色比较普遍与规范,采取一人一票原则,社员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广泛参与合作社管理。也即在传统合作社(包括农业合作社)当中,社员身份比较同质,社员能够利用他的管理者(控制者)角色通过民主控制,确保惠顾者(使用者)身份的实现,达到服务自我的目的,同时能够利用所有者(投资者)角色,支持合作社组织的存在和发展。

二战以后,世界社会经济与科学技术都取得了明显发展与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农业市场也开始发生意义深远的结构性变革。一方面,农产品在量上已从短缺转向过剩状态,农产品消费者的需求越来越高品质和多样化;另一方面,农业产业链条不断延伸,并且随着新型生物和工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农业生产者开始生产和销售新品种,一些传统农产品市场开始消失,农产品的保鲜、加工与包装技术越发先进,物流配送体系更加便捷完善;此外,在全球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趋势加剧的背景下,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与欧盟(EU)等国际与区域性组织的推动下,很多国家开始减少、取消或改革旧有的对本国农业的扶持与保护政策,不同程度地开放本国农业市场,使得地区农业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King,1995[23];Hendrikse,2004[24];Chang,2009[25])。

在此背景下,农业合作社不但在生产加工环节面临来自大型农业食品加工企业的激烈竞争,而且在零售端面临来自诸如沃尔玛之类的大型零售商对产业链的控制;传统的农业合作社既面临着满足消费者日益差异且高品质化的需求,又面临提高产品的品质、开发新品种的压力;此外,很多国家的农业合作社已经越来越不受政府部门的特殊照顾(Hendrikse,2006[26];Nilsson & Ohlsson,2007[27])。总体而言,农业合作社组织的角色正在重塑(Sykuta & Cook,2001[28])。在这过程中,合作社的组织内部也在发生变化,合作社的异质性成员资格凸显,不得不对此进行处理(Karantininis & Zago,2001[29]);合作社的传统产权安排出现变异,外部投资者开始出现在合作社当中,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安排等也发生变化(Nilsson,1998[30];Fulton & Giannakas,2001[31])。

随着欧美国家社会经济的整体进步与转型、农业领域的发展与变革、合作社组织的成长与壮大,农业合作社社员的同质性特征和均齐性角色出现明显变异。一是社员的惠顾者(使用者)角色分化明显,有些农户与合作社的惠顾额变小,甚至不再惠顾合作社,而有些农户与合作社交易更加积极,惠顾额也不断提升。二是社员的所有者(投资者)角色开始凸显,其不再从属于社员的惠顾者(使用者)身份,很多农业合作社当中出现了以入股投资为主要目的农户,有些纯粹的非农户(包括企业组织)等所有者(投资者)开始加入合作社,社员的股金也变得可以有条件内部交易;三是社员以一人一票为特征的管理者(控制者)身份日益受到挑战,很多合作社出现了基于惠顾额的社员差异化投票权设置,职业经理人和专业岗位人员也加剧替代社员进行日常事务决策。合作社社员的同质性身份出现瓦解与分化。

三、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参与特征

相较欧美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的社员参与特征,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在参与角色上可能总体呈现出:偏离惠顾者(使用者)——所有者(投资者)——管理者(控制者)合一的经典范式。也即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内的惠顾者(使用者)社员,可能不怎么具有所有者(投资者)身份,其享有的管理者(控制者)身份也可能非常有限,甚至其并不奢望管理者(控制者)身份获得。在参与行为上可能总体呈现出:多数社员与合作社有着较多的业务参与,包括进行产品交易和享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等,但是紧密程度不够,更像市场契约关系;很多社员并不进行资本参与,少数社员在合作社中的资本参与明显;一些社员基本没有进行管理参与,一些社员的管理参与仅限于形式,对合作社影响力非常有限,少数社员对合作社控制力明显。

1.中国社员的惠顾者角色与业务参与

在社员的产品参与方面,对于中国多数的小规模农户而言,由于其卖难问题较为突出,他们加入合作社后首先看重的是所生产产品的市场进入与价格改进(徐旭初,20061321)。即农民更加愿意以比市场价更优惠的价格销售给合作社,直接获得收益提升,不太愿意等待一段时间再获得惠顾额返利——虽然与价格优惠相比,惠顾额返还制度更加正规和稳定(孙亚范和余海鹏,2009[33])。很多农民社员与合作社的关系更像是市场买卖关系,双方按照契约(订单)农业的思路在进行操作,只是这种业务关系更加嵌入于农村社区共同体之中。但是有些时候,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关系并不稳定,一旦其他市场主体的收购价格高于合作社的价格时,很多社员还会毁约把产品交售给其他市场个体。这充分反映出中国的小农户更重视眼前利益的习惯(苑鹏,2008[34];曾明星和杨宗锦,2011[35]),也揭示出社员对合作社的组织认同度不够,缺乏足够的组织承诺。当然,在很多合作社中,特别是那些操作比较规范、合作社运行绩效也不错的合作社当中,社员仍然能够获得一些基于惠顾额的返利。

在社员的服务参与方面,对于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尤其是那些由专业协会转化而来的合作社组织而言,为社员提供技术培训,促成信息与经验共享等是其不可或缺的组织功能,发挥着重要作用(唐宗焜,2007[36];刘登高,2007[37]),这其中尤以社员能够参与享受技术培训与指导最为普遍。此外,中国的营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提供的各种内部专业化服务多数是基于成本价(或略高于成本价),甚至还有一些是无偿的②。这种专业化服务虽然不能为社员带来直接的经济收益,但同样能帮助社员提高生产水平,改善经营能力。绝大多数农民社员只要在进行农业生产,就愿意不同程度地去享受合作社提供的专业化服务,进行服务参与。当然,除了那些专业性服务合作社,或者综合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多数营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会基于社员的服务惠顾额给予社员惠顾额返还,农民也基本不会就此索要返利。限于合作社的发展实力和发展经验,目前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开展起来的专业化服务非常有限,也就使得社员的服务参与内容较少,比较单一。

2.中国社员的所有者角色与资本参与

在社员的资本参与方面,对于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多数合作社社员的入股股金不再仅仅视为资格股,而是作为社员的投资股金,支持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同时也作为社员参与合作社盈余分配的依据,并按照股金额度进行分配。社员作为所有者特别是作为投资者的角色比较凸显。

具体而言,一方面由于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没有规定社员必须人人入股,这使得合作社内的生产大户、贩销大户等农村能人,可以合法地投资入股合作社,可以占大股,并且可以利用自己的控制权获得更多投资回报(卢新国,2009[38])。即这些社内大户可以利用自己在合作社内的领导人职务,推动合作社实行更为明显的按照入股股金额度进行盈余分红的制度,使得其获得更多的合作社利润。

另一方面,对于很多小农户而言,他们只是希望通过与合作社建立稳定销售契约解决市场进入和价格改进问题,很多农民社员不太信任合作社的核心成员,也不认为入股合作社是一种有利可图的回报,因而不愿意轻易入股(应瑞瑶,2004[39])。由此导致中国的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持股非常不均衡,少数合作社核心成员(多数属于理、监会成员)持有合作社的多数股份,这就给合作社的民主治理造成了隐患。

3.中国社员的管理者角色与管理参与

在社员的管理参与方面,由于多数合作社发展规模不大,社员多数来自于同一村或者邻近村,社员距离合作社办公室所在地并不远,社员间并不陌生,就这一层面而言,社员参与合作社管理事务扮演合作社管理者的难度并不大。但由于中国社会缺乏民主治理的文化土壤,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缺乏足够长的民主治理实践,更由于合作社的理监事会成员特别是合作社理事长等少数能人掌握着合作社的市场销路等合作社核心稀缺资源,其在合作社中拥有绝对话语权。使得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虽普遍建立有社员大会制度,少部分规模大的合作社也设立有社员代表大会,但一些社员的管理参与仅限于形式。即使他们参加社员(代表)大会,其在大会上更多时候只是听合作社领导人在主席台讲话,听少数核心成员发言;普通社员顶多就是围绕着自己的个人生产经营事务进行提问、交流,他们并不太关心有时也不敢关心合作社层面的投资、选举等重大事项管理事务。导致少数核心社员特别是合作社理监事会成员掌握着合作社的社员(代表)大会,掌握着合作社重大事项的实际决定权,普通社员较难真正行使管理权力影响合作社决策,其在决策中处于附属地位(孙亚范,2008[40];马彦丽和孟彩英,2008[41]),合作社社员作为管理者参与组织管理的积极性和参与程度较为有限。有些社员甚至因为自己所生产农产品规模较小、与合作社惠顾额很小,没有持股等原因,连社员大会都不参与。另外,如果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召开时间与社员个人事务时间安排发生冲突,也会导致一些社员的技术性缺席,或者他们就会选择派妻儿等出席社员大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些社员的管理者角色发挥,影响了其对于合作社的管理参与。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聘请经理人的只占很少一部分,因此合作社的理事长往往扮演着类似公司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双重角色。且合作社理事长多为合作社发起者,他们虽然可能是生产大户、销售大户,村干部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成员,身份各异,但这些理事长往往占有相当数量的合作社股金,即资本参与额度很大;并且有可能拥有很大的农业生产规模,与合作社的惠顾额惊人,业务参与程度较深;并且他们在管理参与行为中对合作社的日常经营决策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特别是在那些发展不规范的合作社中,甚至达到了理事长一人独大、一人说了算的程度,严重干扰和阻碍了其他社员的管理参与行为,成为合作社发展不规范的根本原因所在。并且,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领域,理事长作为合作社聘请的职员所进行的职业活动和他作为普通社员所进行的管理参与行为间难以区分。

四、小结与启示

以往国内理论界对于合作社社员的关注,更多的是聚焦于其在合作社的入股比例,相对忽略了其对于合作社的惠顾比例问题,并且理论界对于社员参与合作社管理的问题也没有能够很好地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基于社员参与主题所提出的业务、资本和管理参与三维度的理论分析视角有助于更为全面地把握社员如何参与合作社运营,也更加有助于人们认识如何基于社员视角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对于政府部门而言,如果想要推动合作社规范发展并让全体社员普遍受益,就得考虑鼓励社员进行业务、资本与管理三维度的全方面参与,包括:

第一,鼓励推动合作社向那些后加入的合作社社员开放认购股金,并且鼓励合作社向普通社员开放认购股金,同时,为了避免新入社社员的搭便车行为,可以采取溢价认购的方式。限制合作社理事长等少数核心成员的持股比例,比如按照早期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将单个社员的入股股金限制在20%的上限。也即政府部门总体上可以鼓励合作社社员人人持股,并且坚持持股比例有上限的方式,使得社员间的资本参与异质性不明显。

第二,鼓励合作社推行符合法律要求的基于惠顾额和股金的返利,并且这种返利要对所有社员一视同仁,使得社员更加愿意与合作社进行业务参与。

第三,鼓励社员进行正式与非正式的管理参与,确保合作社的管理事务不被少数人说了算,确保合作社的民主控制与民主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实现,尤其要认识到社员资本和业务参与行为的实现有助于推动社员进行积极的管理参与。此外,可以考虑通过建立社员代表、构建社员代表大会的方式,消除随着合作社社员规模的扩大导致社员管理参与程度下降问题。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社员大会职能有详细规定。

②那些专门的服务类合作社对于也是无偿、基于成本价或者略高于成本价,他们的营利来源主要靠服务非社员的农户时所收取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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