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理论及其评价_治理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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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182(2006)06—0074—06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产生的治理理论是“一套十分复杂且充满争议的思想体系”[1]。西方治理概念涉及的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权力多中心化,由此引发主体多元化、结构网络化、过程互动化和方式协调化的诉求。其产生的背景是,“面对全球化的国际事务,以及日益活络的社会互动和高度复杂的公共问题,过去强调政府角色、国家干预的‘统治’典范,已然无法充分回应人民的需求以及有效地因应危机的发生,因此,一个超越传统政治学架构、问题解决取向的‘治理’典范就在理论与实务压力下酝酿而出”[1]。虽然治理的思想是全球化时代的产物,但它与西方的政府管理理论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究竟什么是最好的政权形式?“霍布斯、卢梭看重权力的合法性来源,提出社会契约的思想;孟德斯鸠更重视行使权力的方式,提出三权分立的学说;圣·西蒙则认为权力应该掌握在科学家、工程师和行政官员的手中,开辟了现当代专家(技术官僚)治国的路径;与上述各家思想相比,治理理论同样追求人类社会和自然资源的最佳管理体系”[2]。

一、治理理论

由于我国学术界对于治理之概念的使用非常混乱,本文首先澄清治理的译文及使用。“治理”(Governance)是相对于“统治”(Government)提出的概念。“治理”一词对应的英文单词为“Governance”,其原义为“控制”、“统治”或“操纵”,在国外多用于与国家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实际上,“该词作为社会和政治管理的工具,被引入到1975年5月的三边委员会针对欧洲、美国和日本的关于《民主国家治理》的报告中;该报告是试图将民主诉求和补偿的期待同当时的西方资本主义制度联系在一起,从而使得社会秩序具有一种新的管理模式”[3]。“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发生的退休金治理(pension governance)的改革,先是集中在企业领导持股的透明化上面,继而扩大到整个企业的经营管理,产生了“公司治理”或“企业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的新理念”[2]。现代意义的“治理”是“世界银行在1989年发表的报告中面对非洲国家公共治理的危机而提出的,后成为指导公共行政改革的一种理论基础”[4]346。我国学者对于Governance一词的英文译称不尽相同,有的译成“治道”,有的译成“管治”,有的译成“管理”,有的译成“治理”,还有译作“协同治理”等。其实,根据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治理是个任何组织、公与私管理共同事务的各种方法的总和,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以及联合国开发署(UNDP)1996年的一份报告“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治理、管理的发展和治理的分工”(Governance for Sustainable Human Development,Management Development and Governance Division)可以看出,治理(Governance)是区别于管理(Management)的;从西方文献关于Governance的定义来看,其含有统治和管理两方面的涵义,“在英语中,治理一词‘一方面界定权力行使、监督,换言之,也即由一个体制机构行使的’政府统治’;另一方面,它又指一种政府统治或管理的方法”[5]176。因而译作“治理”比较符合中文的表述习惯。

目前,有关治理的概念有多种定义,不同的机构与学者从各自的角度给出了不同的解释。世界银行认为:治理是通过建立一套被接受为合法权威的规则而对公共事务公正而透明的管理,是为发展而在管理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资源方面的权力。“世界银行还将治理分为高、中、低三个音域;高音:在治理的背景下,公共行政部门的现代化;中音:‘善治’在政治、经济及行政层面的正常状态;低音:参与,人权和民主化”[6]6。欧洲联盟在2001年发表的《欧洲治理白皮书》中对治理的定义是:影响到欧洲的权力的行使,特别是从开放、参与、责任、效率与和谐的观点出发的程序和行为;法国人类进步基金会对治理的定义为公民利益间关系以及地方、国家和全球等各不同层次间关系在公共空间中的组织艺术;是具有意义、兼顾各种社会复杂性并有利于对话和集体行动的游戏规则的创造艺术;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发表的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1998年,加拿大法律改革委员会委托治理学院对治理研究并达成共识:治理包含的范围比政府大;治理不属于权力机构;网络和进程是治理的关键因素;治理作为一个生态系统,包括互相连接和流动;治理是在公共利益领域引导社会;文化和传统是治理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如何发展演变的关键因素;在任何治理体系中,公民的角色都是最基本的;非洲治理对话网络认为,治理是在不同地域内,从地方到全球,在不同阶层中协调公共事务管理的一门技术,是调整每个社会内部各种关系的一门技术。

学者R·罗茨指出:“治理标志着政府管理含义的变化,指的是一种新的管理过程,或者一种改变了的有序统治状态,或者一种新的管理社会的方式”[7]653。他列举了治理的六种不同定义:(一)作为最小国家的管理活动的治理,它指的是国家削减公共开支,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效益;(二)作为公司管理的治理,它指的是指导、控制和监督企业运行的组织体制;(三)作为新公共管理的治理,它指的是将市场的激励机制和私人部门的管理手段引入政府的公共服务;(四)作为善治的治理,它指的是强调效率、法律和责任的公共服务体系;(五)作为社会控制体系的治理,它指的是政府与民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互动;(六)作为自组织网络的治理,它指的是建立在信任和互利基础上的社会协调网络。也有学者认为,“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它对传统的国家和政府权威提出挑战,政府并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8];“治理是政府与社会力量通过面对面合作方式组成的网状管理系统[9]75”;还有人提出“新治理”(New Governance)的概念,认为“新治理力求用一个全球观点将旧观念和新思想结合起来,以合作、柔性、成果和公民介入为中心,而不是发号施令,整体上看相当于一种管理公共事物的新方法”[10]373;“治理的目的是指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治理是指政治管理的过程,它包括政治权威的规范基础、处理政治事务的方式和对公共资源的管理。它特别地关注在一个限定的领域内维持社会秩序所需要的政治权威的作用和对行政权力的运用”[11]。

无论是学者还是非政府机构对于治理有着不同的定义,每个定义可能都不是完美的,但其给出的治理概念无一例外地包含以下几个关键词:民主、公民社会、以及法治与责任等。治理理论认为公共产品的供应可以由私人部门和第三部门承担,公共事务的管理权限和责任要从传统的政府垄断中解放出来,形成一种社会各单元(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共治的局面,政府不应天然垄断公共事务的管理权,政府要改革政治和行政制度,建立公开、透明、公正、合法、有效的治理结构;要实行分权化改革,将权力充分授予给下级、非政府组织乃至企业、个人,以充分发挥其治理的积极性;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定共同的目标,实现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治理理论的兴起,与市场的失效和政府的失灵相关。“市场的失效指的是仅运用市场的手段,无法达到经济学中的帕雷托最优。市场在限制垄断、提供公共品、约束个人的极端自私行为、克服生产的无政府状态、统计成本等方面存在着内在的局限,单纯的市场手段不可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同样,仅仅依靠政府的计划和命令等手段,也无法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最终不能促进和保障公民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正是鉴于政府的失灵和市场的失效,愈来愈多的人热衷于以治理机制对付市场和国家协调的失败”[12]1。从治理的角度看,“决策权不应为某个人或某个团体所霸占,而应当属于所有社会活动的参与者,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合作伙伴,合作的领域可以是一个企业,一个组织,一个国家,或者是一个需要解决的公共问题。因此,治理的空间可以被描述为一个广阔的活动场所,它要求所有的参与者都按既定规则办事,使每个人的行为高度透明,具有可预见性。而上述几点正体现了民主的一般精神”[4]。

二、治理理论与民主

治理可以被“作为一个民主的管理体系”来加以分析:就像民主一样,它“首先建立在一个规范化的空间之上,每个人都可以而且应该参与其中”[13]19;其次,它要求参与者之间的平等原则,使“每个人都参与到一个共同的计划之中”[13]19。贯穿在整个西方民主理论历史中的主导立场是把民主与政治平等、人民主权和多数人的统治等同起来。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把公民平等和人民主权当作民主最重要的标志。另一位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也把民主统治的要义看作包括多数人的绝对主权,因为在民主国家中,没有什么东西能够与之相抗衡。“这种平等主义的民主观一直延续到今天,仍然是相当一些民众主义者所捍卫的基本原则”[14]。“民主政治是一个能够提供定期的选举,让社会大多数的公民参与重大决策的政治制度和社会机制,以选出或更换政府的公职人员”[15]。根据波特尔的界定,民主化在政治变迁的过程中,主要涉及三个维度:责任性、竞争性和自治性。而民主化的过程也就是这三者的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即“由较少负责任的政府到较多负责任的政府;由较少竞争或完全没有竞争的选举到较为自由和公正的竞争性选举;由市民社会只有微弱的或完全没有的自治团体到享有较为充分的自治和数量较多的自治团体”[16]304。当今世界,“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声称自己属于民主的范畴;其他没有这样做的国家也主动辩解道:目前的反民主政权是例外和临时性的,只要条件许可,必然会转化为民主体制”[17]。

但是,民主需要一定的社会基础和条件。比如罗伯特·达尔所指出的“有利于民主的条件”,包括“军队和警察控制在由选举产生的官员手里;民主的信念和政治文化;不存在强大的敌视民主的外部势力;现代的市场经济和社会;弱小的亚文化多元主义”[18]155。就衡量民主的标准而言,“如果一个国家赋予其人民在普遍的、平等的成人选举权基础上通过定期的、不记名的多党选举来选出他们自己的政府的权利这个国家就是民主国家”。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认为,“民主治理意味着:(一)人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受到尊重,容许他们有尊严地活着;(二)人民在影响他们生活的决策中享有发言权;(三)人民能够使决策者为其决策负责;(四)处理社会互动行为的规则、制度和惯例具有包容性而且公正;(五)在公私生活领域和决策中,妇女和男子是平等的伙伴;(六)人民免受基于种族、民族、阶级、性别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歧视;(七)当前政策反映后代发展的需求;(八)经济和社会政策符合人们的需要和愿望;(九)经济和社会政策致力于消除贫困,并扩展所有人在其生活中的选择”[19]3。

民主的制度都主张并支持文化多元论。麦迪逊、霍布斯等人认为人是自私的,总是利用机会来统治其追随者。为了阻止主导的个人或团体控制政治秩序,麦迪逊认为有必要广泛地分配权力。而民主正是可最好地服务于此目的的政府形式。麦迪逊的这一观点被称为民主多元论。在他看来,“广泛地分配权力,而不只是宪法上的牵制与平衡,可最好地防止暴君政治。多元社会可防止专制主义,而民主则通过允许竞争的权力中心间的讨价还价来促进社会的多元化”[20]110。这种多元民主论与对民主政治中团体生活的作用和价值的强调结合在一起;“多元论强调群体生活的价值,强调社区而不是占有的个人主义;利益团体实际上就是其成员的个人利益的代表,只是以团体的形式向公共权力机构争取自己的利益,表达自己的观点,参与选择公共决策者”[14]。可见,多元民主要求社会意见表达的多样化,所有的利益集团都能够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利益,在此基础上的民主选择才是合理和公正的;并要求宪法制约和社会制约。

谈到民主,不能不涉及法治。因为,“民主需要同法治结合在一起,对产权的保护和对经济的发展才有效。这就是在有些人看来,没有法治的民主对经济发展极为不利”[21]10。

民主是“政治必须依据法律,和政府对人民应负责任,两个原则而已”[22]7。“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23]199”。现代意义的法治,“是一种治理状态或秩序,在这一治理状态中,存在着法的普遍性和有效适用性,法律之于政府权力具有优先的、至上的权威。或者说,政府应由法律规制并服从法律,最终使公民的自由权利得到维护、保障并扩大[24]。民主永远有其魅力,其本义是多数人的统治,但不是多数人为所欲为的绝对统治。“法治和权力牵制是其制约因素,但又不能只是依赖少数法官和立法者,不受民主制约的少数精英统治与专制并无本质区别,所以对这些精英的最终裁判者和监督者仍然是民众的多数。这就是说,在民众多数与精英之间也存在着相互牵制的关系,这种牵制在政治制度上的表现就是民主与法治的统一”[14]。

三、治理与公民社会

对公民社会的关注已经成为治理方面文献的一个共同主题,世界银行最近立场的最有新意的部分就是关注公民社会对于发展的意义。“善治实际上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表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友好合作,它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要求公民的积极参与,其基础就是公民社会”[25]9。公民社会使得公民能够参与国家政治。随着市场和公民社会的日益发展壮大,使得其对政府的全面控制能力提出挑战和替代成为可能,尤其在公共服务领域。“公民社会一方面维护了竞争性的市场经济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盲目性和无效竞争,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市场的外部负效应;另一方面又补充了政府的不足,满足了某些社会需求,从而避免了政府为满足这些需求可能产生的供给失效。发展公民社会是弥补市场缺陷和政府缺陷的重要途径;所以,愈来愈多的人热衷于以治理机制对付市场和(或)国家协调的失败”[26]。

关于治理的讨论明确围绕国家、公民社会和市场诸领域的关系展开。“公民社会”是一个歧义纷呈的词,英文Civil Society和Citizen Society均可作“公民社会”译。“公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27]174。哈贝马斯认为,公民社会是以经济活动为核心的私人领域与文化活动为核心的公共领域的统一,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矛盾在当代大大消解,“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获得了市民社会自我调节机制的规范地位,并且具有一种适合市民社会需要的国家权利机关[28]84”。虽然不同思想家有不同的解证方式,但纵观西方公民社会观念的演变可以看出,“公民社会基本被定义为非政治性的不受国家任意干预的民间团体或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其共同特性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关系为中轴,以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前提”[29]。因此,公民社会是由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科学界、媒体劳工与社会运动团体组成的,发出个人在政府管理领域的声音,采取共同行动以试图影响政策并实现某些普遍价值的团体、网络或运动,其性质既不是商业性的也不是政府性的;是一个介于地方个人和政府的中间领域;相对于政府以科层式权威运作为媒介,市场以货币为媒介,公民社会则是以沟通与文化认同作为媒介,在不同利益团体、社会运动、公共媒体之间形成公共沟通网络,并试图影响政府政策的制定,将某些议题提上政治议程。

“公民社会理念复兴的主要原因是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初显并于20世纪中叶炽盛的形形色色的‘国家主义’,这在现实世界中表现为国家以不同的形式、从不同的向度对市民社会的渗透或侵吞”[30]。作为应对此种猖獗的“国家主义”的回应,人们开始诉诸公民社会理念,“试图对国家与社会间极度的紧张做出检讨、批判和调整,以求透过对市民社会的重塑和捍卫来重构国家与社会间应有的良性关系。例如,约翰·基恩力图通过捍卫市民社会与国家间的界分来推进欧洲社会主义的民主化;迈克尔·霍兹建议用市民社会的理念来统摄社会主义的、资本主义的和民族主义的理想;丹尼尔·贝尔甚至呼吁在美国复兴市民社会,以此作为抵御日益扩张的国家科层制”[31]38。对于治理,“公民社会不仅仅作为新自由主义的传动带和面对市场与经济逻辑时日益削弱国家和政治家角色的方式,而且作为一种组织共同生存的更具参与性的方法;在这种解放性的接受中,公民社会的作用显得至关重要。只有通过调动公民社会,才可能走向一种对城区问题的更参与性的管理,并达到一种更直接、更富于活力的民主”[32]。

公民社会的建立需要以外在的民主制度基础,民主本身建立在公民的最终决定之上。而民主的主要形式就是公民社会的积极参与。“治理之所以被视为比政府统治可取,就是因为它体现为一种更具参与性,因此便也更为民主的过程;而民主在此为直接民主之意,而不仅仅指那种选民只定期参加未来领导人选举的代议制民主;是公民除全国性代议民主制唯一渠道之外的表达可能性,以及依照通过日益众多、且其构成和诉求表达也愈来愈纷杂的社会运动所明确表达的意愿,‘参与’属于公共空间的法规的制订的可能性”[33]。

任何一种治理都要结合规则和契约。根据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规则必须事前知道、必须实际实施、必须有实施规则的机制、必须由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做出有约束力的判决解决冲突问题以及应当有改善规则的程序。“建设一个世界社会和政治共同体的必要性要求我们自觉地制定共同的规则,因此要建立一个以契约为基础的社会;一个社会的基础越具有契约性,就越能体现共同生活的愿望”[6]60。公民的含义是“在共同体的管理中能够发挥作用、承担责任,而不仅仅是享受权利。这就意味着公民能够也应当参与社会,并组成一个集体,这就是英语中empowerment的意思:有能力承担一种责任”[6]61。西方公民社会的发育与形成,“除了包涵着西方社会发展演进的实然维度外,又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诉求,是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和西方社会现代化的最终目的,与自由民主、天赋人权、个体独立、契约精神等价值范式与生存方式有相同语义背景和相通精神等价值范式与生存方式有相同语义背景和相通价值内涵。公民社会的现代性意义与价值,在于它构筑了市场经济自由发展的平台和确立起了独立个体性、个体自利性和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契约关系原则”[32]。“契约在其自身不断发展、演进的过程中,逐渐凝炼成了具有平等、人格独立、自由、人权、诚信、协作等人文精神的契约理念”[34]。

四、结论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治理理论也只是民主理论的翻版或者是公民社会理论在政府管理理论领域里的应用而已。其所要求的治理的基础是完善的民主制度、健全的法治以及发达的公民社会。而此三者也正是约束政府行为的最为重要的制度保障。但是,纵观我国的国情与现状,法治不够完善,公民社会与契约精神的缺失以及民主制度的匮乏都严重制约着我国的政府管理改革。西方的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已经存在几百年,其规模和完善已经达到了一个面面俱到的程度。中国是个很特殊的国家,几千年的封建制度长于任何一个西方国家,中国的执政党既无“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模式的经验;也无实现西方民主的基本土壤(发达的公民社会,民主制度,严格意义上的法治)。我国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发展的双重原因所导致的行政权力高度集中、公民参与不够、公民权利受限过多等现状决定了我国的政府管理改革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把本身就不成熟的治理理论引进到中国,无异于缘木求鱼,痴人说梦。正如邓正来先生所言,“中国论者在运用西方理论及概念时总是发生问题:把西方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及西方理论旨在回答的问题虚构为中国发展进程中的问题;把西方迈入现代社会后所抽象概括出来的种种现代性因素倒果为因地视做中国推进现代化的前提性条件;把中国传统视为中国向现代社会转型的障碍而进行整体性批判及否定;忽略对西方因其发展的自生自发性而不构成问题但对示范压力下的中国的发展却构成问题的问题进行研究;在西方的理论未经分析和批判以及其理论预设未经中国经验验证的情况下就视其为当然,进而对中国的社会事实做非彼即此的判断,等等”[35]。“我们讨论一项制度,固然应该重视其时代性,同时又该重视其地域性。推广而言,我们该重视其国别性。……制度是一种随时地而适应的,不能推之四海皆准,正如其不能行之百世而无弊[36]16”。治理,只是“代表了一种新的民主精神。这种新的民主精神试着局部解决一个重大政治困难,为了集体决定合法化的一种尝试。治理的精神事实上表达了对协商和公众参与的偏好以及合法化的信任,旨在进行‘民主的民主化’”[37];治理“是这样一种意识形态的产物,反映了当今占统治地位的自由派多元化的英美社会政治学说;其表现了一种对法律程序力量的信心,表现了一种不言而喻的信念,即法律越多越好,这就甚至不是‘西方的’或‘英美的’,而是专门美国式的,而同世界许多地方的情况大相径庭”[38]41—45。“‘分权治理’是一个普遍的、技术的概念,由此带来了一种忽略每个国家因具体的历史变迁而不同的特定政治、社会和文化调节过程的对国家的认识;而且这种对国家的观念忽略了国家的存在,因而也忽略了国家控制带来的问题,或是特定国家在发展战略的选择中的和谐问题和国家安全问题;并且为了达到理所当然是政治的问题“非政治化”的目的,研究政治领域的方法将从管理的思路出发,所用的工具是“分权治理”和重新定位焦点,脱离一切关于国家作用的讨论而转向;‘过程、规则和机构创建’”[3]。另外,治理理论本身也面临着一系列的矛盾和不确定的状态。例如,为什么世界银行现在使用“good governance”(善治)一词来代替“governance”呢?因为并非所有治理都一定是良好的。于是1996年起,世界银行便开始鼓励使治理的概念往“善治”滑移:“一种对所有公民都公正和透明的公共行动管理,一种以财政和技术评估为基础的现实的责任性(accountability)以及在援助计划执行,中调动实际管理技能,以保证公共管理的有效性”[39]137。

事实上,每一个文化背景的国家对其所认为的治理或善治都有它自己的理解,并可提供最合适的解决方案;在某一地方具有权威作用的东西在别的地方不一定有其对应物。现代意义的“治理”是世界银行在1989年发表的报告中面对非洲国家公共治理的危机而提出的,那么,非洲的治理是成功的吗?“所谓国际组织提出的良政原则,原则上对我们来说是限制性非常强的,这些国际组织提出的良政并不足以解决我们整体的治理问题,它只是包括了一些方面,它是不全面的……自由、公正、责任等原则应该由各个国家、各个社会自己找出方法去实施。因此治理本身它有共同原则,但并没有共同的模式,模式应该由各个国家自己去形成”[40]。

不可否认,随着交通手段以及互联网和其他技术手段的迅猛发展,使得过去彼此分隔的群体能够相互交流。整个的治理体系所面临的问题,不仅仅是单一的,而是综合性的,交叉性的,而且是涉及各方参与者的,如涉及公民社会、经济实体(企业)、政府等等,这的确需要一个网络化的管理结构。但是,目前我国的现状还是应该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培育公民社会,发展和完善民主制度。“在一定意义上,政府是社会发展的领导力量,如果政府缺乏能力,尤其是缺乏领导社会发展的能力,那么,社会就难以向前前进”[41]17。但是,政府的运作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即对政府的权限进行明确的界定,保证它们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运作。在此基础上,政府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保证社会公平方面发挥自身的功能。因此,政府的第一目标就是必须建设良好的法治基础。之后,才有公民社会的培育、民主制度的完善。

收稿日期:200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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