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能分担与社会整合——国家与社会关系视野下的苏区社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权能论文,苏区论文,社会关系论文,社团论文,视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共土地革命在推倒原有社会制度的同时,致力于建立与其体制相适应的社会新结构,苏区群众性社会团体作为一项重要社会建置,很快遍布苏区乡村各地。苏区社团组织的建立,在苏维埃政权与个体民众之间,搭建了沟通的桥梁,填补了废除士绅和宗族制度后的一些社会功能,也成为扩大农民政治参与、重建乡村社会和促成新型国家权力有效深入乡村的重要渠道,对中共的政治动员、乡村治理和社会革命等目标的实现,发挥了很大作用。 涉及苏区社团组织的研究已有不少。不过,这些研究多偏重于苏区单个社团的研究介绍或长时段社团史的考察,较少从社会整合或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综合论述土地革命时期的社团组织。①非常明显的是,苏区社团的组建,是中共及其政权在社会重建中的一种主动的制度安排和权能转移,是国家权力深入乡村的制度体现。但与国家权力自上而下逐步深入乡村的近代一般趋向不同,在进行土地革命的地区,中共首先在乡村建立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自下而上地实现权力构建与社会整合。这个过程及其特点怎样;局部执政的中共如何认识战争环境下社团组织的必要性,规制和定位苏区的社团组织;苏区社团组织如何分担相应的权能,与社会重建、党政权力和民众形成了什么样的关系,为乡村治理和社会变迁提供了什么新形式新经验,都有深入研究的必要。 一、强调群众自愿,更是制度安排 土地革命是中共在国民革命失败后,引用苏俄的办法和制度,在南方部分农村进行的社会革命。为了实现创建新制度、新国家的革命目标,中共在推翻社会旧制、改变乡村旧的关系时,面临如何重建乡村社会、组织高度分散的农民的问题。在民众中建立政治组织、社会团体,成为苏维埃制度中与建立乡村政权并重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暴动和创建革命政权时就要注重群众组织的思想,最早来自共产国际的指示。在1928年2月的决议中,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特别指示中国共产党”,要注意加紧工农群众工作,“必须竭力加紧组织工会的群众工作”,“必须加紧建立和扩大农民组织的工作(农民协会,农民委员会等等)”,认为这在现时对于中国共产党比任何时候都要重要。② 中共立即表示接受并切实执行这一指示,将争取群众、建立群众组织以及巩固并健全党的组织,列为“最重要的工作”和“斗争胜利的必须条件”。③在中共六大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在现在革命的阶段,共产党主要的策略,应该是创设绝大多数被残余封建势力剥削的农民群众的统一战线,特别是尽量扩大并巩固农民协会的组织。“农民协会的组织,必须尽可能的民主化,极力纠正以党来委派农协委员的办法,使农协成为真正的群众的组织。”④随着中共六大精神的贯彻,社团组织在苏区各地相继建立起来。因此,建立苏区社团组织,是在革命发生并打破旧的社会结构后,中共在苏区各地普遍实行的一项制度性社会组织建构,是一项主动的社会行为。这一制度性安排,表明中共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民众组合和动员的新方式,是苏区内群众性社团组织大量出现的主要原因。 苏区社团组织的组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国民革命时期的社团延伸而来,在苏区建立时沿用了其名称、精神和办法,主要有工会、青年团、妇女组织、儿童团、互济会等;另一种是苏区建立后成立的组织,主要有贫农团、反帝大同盟、拥苏大同盟、赤卫队、各种合作社等,属于土地革命中的新创建者。其中,反帝大同盟是因呼应反帝斗争和抵抗日本侵略而兴起,拥苏大同盟是因援苏而兴建,赤卫队、合作社是为地方自卫和经济发展而组织,这些社团的创建主要是出于形势需要。而贫农团这一苏区人数最多、最具代表性的农民社团的组建,则有更多的综合因素。 以往容易将农民协会、农民委员会认作贫农团的前身,其实并无这种内在联系。农民协会兴起于国民革命时期,在国民党武力分共后受到摧残,只在中共发动革命或管控的乡村秘密或公开存在。但此时其性质已不是群众性社团组织,而是一种暴动的发动组织以及在革命委员会或苏维埃成立前的临时过渡机构。当作为临时政权的革命委员会和正式政权的苏维埃成立后,农民协会必须取消。因此,大约到1929年各地相继成立革命委员会或苏维埃后,农民协会在苏区内就不存在了。至于农民委员会,这个名称来自苏联,是十月革命后苏联在农村实行的推翻和取代富农政权的一项制度设置。1929年6月,共产国际一度要中共照搬,因此在这时的文献中,曾使用“农民委员会”这一称呼。但在个别地方,如鄂东北苏区的黄安、麻城、光山,也一度自发成立农民委员会,它“等于苏维埃作用,直接处理农民日常事务”⑤,并不是群众性的社团组织。在共产国际改变指示后,农民委员会的名称很快在1930年就被停止使用。⑥ 贫农团的名称最早出现在1930年6月19日,出自一份共产国际给中共中央的电报。在电报中,国际指示“除雇农工会外,请在苏区着手成立贫农团,贫农团应将苏维埃的一切措施用来为贫农和中农的利益服务”。⑦这是共产国际对中国苏区主要社团组织的一个新认定,中共中央对此的反应是立即接受。在8月底9月初的指令中,中共中央已要求地方组织“建立县乡苏维埃,实行土地革命并建立职工会、雇农工会、贫农团等群众组织”⑧,特别是“须在每乡将贫农群众组织起来”,即“须以乡为单位”建立贫农团。⑨ 苏区社团组织初具规模地建立,有两个重要标志。一是1930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做出关于苏维埃区域的目前工作计划。这是一个全面规划苏区工作的指令性计划,对苏区后来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该计划中,苏区的群众组织与群众工作,被列为第7项重要任务,强调“在苏区的群众组织问题中,最中心的是如何加强无产阶级的组织力量与无产阶级和乡村贫农的结合”,而“首先就需要注意到苏区城镇工人乡村手工业工人苦力的工会的组织,雇农工会的发展以及贫农团的创立”。⑩二是1931年1月,中共苏区中央局在江西宁都成立。作为中共在苏区的最高组织,中央局对全苏区党的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将“发展扩大群众组织,主要的是建立苏区阶级工会和雇农工会、贫农团组织,以及反帝大同盟及互济会等,以加强群众斗争的力量和发展”(11),作为9项主要工作之一。由此,苏区社团组织在已有基础上更加快速地发展。 兴建社团组织并非中共的创造。早在民国初期,人们对于组织政党社团,已经相当熟悉。中共的创造,一是将其深入运用到乡村和普通农民;二是将其融入苏维埃社会制度,使之成为农村革命后新兴的一种社会构成。而将这两者付诸实行,关键又在采取了组织推进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中共苏区中央局的规定,贫农团可由共产党和雇农工会以及最积极的贫农分子来发起,加入贫农团采取“自愿的原则,一切男女老幼贫农均可以参加”,而不应采取按户派人的方式。(12)也就是说,发起、组建贫农团是一种组织行为,而是否加入则由贫农群众自愿选择。而到县、区基层组织,则将这种两相结合的办法发挥到极致。例如苏区崇义县委,指令县、区苏维埃政权派出特派员到乡村,“务须于一礼拜内成立贫农团”。其办法是特派员到后,先在一村中,找出一个工作积极、忠实可靠的贫农,将其本村所有的贫农团结起来,组织贫农小组;在此基础上,再召集各村贫农小组开一次全乡贫农大会,正式成立贫农团,并要求妇女贫农及青年贫农,都要加入贫农团。(13)因此,所谓组织行为,其实带有某种强制色彩;而自愿原则,也只是对一部分人而言。除了像崇义这样要求贫农中的妇女和青年都要加入的做法,在其他地方还有要求雇农、农村党员必须加入等规定。由此一来,组建苏区农村社团出于制度安排的意味就更明显。 二、权能的授予与“柱石”的定位 苏区的社团,在党政职能分工上,主要是作为群众组织归入“党的群众工作”大类,由党组织管辖。因此,各种社团的性质、职能、权限和地位,以及它们与党、与苏维埃政权的关系,主要也是由党的组织来规范和定位的。这些规范和定位,体现在各种指示、通告、会议决议和社团组织纲要、章程等文献中。 (一)组织形态 苏区的社团在组织形态上大体呈现两种形式。一种是拥有从中央组织到基层组织的层级领导体系,形成自上而下的垂直组织系统。工会就属于这种形式。在苏区,工会最初是从基层发展起来的,随着苏维埃政权的建立,“各县各区各乡都有工会的组织”(14),乡设小组,区设区工会,县设县工会。1930年冬,江西省苏区首先成立省级总工会。1931年3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央苏区执行局在江西富田成立,定位为全国各苏区工会的统一领导机关。各大苏区的省级总工会(职工联合会)和各大产业的行业总工会,也相继建立,形成覆盖全苏区的组织网络。1933年1月,中华全国总工会由上海迁到瑞金,与全总苏区执行局合并,改称中华全国总工会苏区中央执行局,进一步形成中央、省、县、区、乡的完整组织体系。其他组织如青年团、少先队、儿童团、反帝大同盟、拥苏大同盟(1933年初合并为反帝拥苏大同盟)、革命互济会等,也都像工会一样,建立从中央到乡村的垂直组织系统。由上到下的纵向统辖体系,为各社团整合会员、形成整体性社会力量,提供了制度上的优势。 唯有贫农团的组织形态与其他社团不同,它是一种只限于乡村而无上级机构的基层社团组织。按照规定,贫农团在组织结构上,“不要全省、全县、全区的系统组织,只是按乡的单位”来组织(15),即乡设贫农团,村设小组,只有乡村两级,十分简单。乡贫农团受乡苏维埃领导,团内由全体会员大会推选主任一名,较大的乡或事务多的贫农团推选3人组织委员会,由委员会推选主任一名,负责处理全乡贫农团大会闭会后的一切事务,办公地点设在乡苏机关内,也“力求简单”。(16)但在苏区各社团中,贫农团在规模上较大,人数较多,其成员不仅仅是贫农及其家属,也包括雇农、苦力及手工业工人。仅据苏区江西省1933年对其16县中的10县统计,贫农团会员即有257078人。因此,贫农团的组织形式相当独特,它只限于乡村,突显地方性和小区域性的特点,同时也限制了其纵向和横向的社会联系。这种设置出于什么考虑,目前尚未见具体文献说明。 (二)政治定位 中共对苏区社团的定位一直很高。这种定位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进行的。一是依其社会属性定位,社团在苏区社会中被定位为“群众组织”,“是一种社会团体的组织”。(17)这是从社会组织的构成上进行的定位,是最基本的定位。因此,中共指出,赤色工会、雇农工会、贫农团与反帝同盟的建立,要成为巩固苏区有力的组织基础。(18)也就是说,社团是苏区在政权系统之外的社会基础组织。 二是依其政治属性定位,社团被推重为苏区政权和社会的柱石、枢纽、骨干、靠手、助力、支柱等。这是从其社会功能、政治意义上进行的定位,是注重本质的定位。最权威的说法,首先来自中共中央政治局:“一切工会要成为城镇苏维埃政权的柱石,要成为工农劳动群众拥护苏维埃政权反抗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进攻运动的领导者,要成为输送工人干部到红军中去[的]枢纽”;贫农团“与雇农工会同成为乡村苏维埃政权的柱石”。(19)这就是说,工会和贫农团,都被定位为苏维埃政权的“柱石”。这是中共对共产国际指示的重要发展。苏区的最高政权机关与党的定位相同,如在1931年11月召开的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布“雇农工会,苦力工会,贫农团,是必要的团体”,认为这些组织“是苏维埃实现土地革命的坚固柱石”。(20)此外,各苏区地方党组织,按照中央的口径,也都强调社团的地位。如苏区江西省委强调:“工会是苏维埃的柱石,贫农团是苏维埃的有力靠手,革命互济会、反帝拥苏同盟和女工农妇代表会等团体,对于苏维埃也是有大的助力,苏维埃政权必须与上述团体特别是工会、贫农团发生最密切的联系。”(21)在赣东北苏区,决议认定工会工作应放在第一等位置,而贫农团“是农村革命基本的组织,是农村苏维埃的柱石”。(22)在川陕苏区,贫农团被认为是土地革命运动的坚决执行者,是苏维埃政权在农村中的坚固柱石。(23) 对社团组织的如此定位,表明中共对社团在苏区革命和社会运行中的作用有着很高的期望。尤其是,与此相匹配的权能授予则将对社团组织的定位和期望,进一步转化为制度的规范。 (三)权能授予 所谓权能,即权力与职能。中共党政组织在安排和鼓励建立社团的同时,明确授予其一部分相应的权能,即将一部分社会权力、政府权力和社会事务,转移给社团组织。这一点直接关系到社团组织作用的发挥。 鉴于苏区社团较多,这里只以最重要的工会和贫农团为例,考察在特定的制度安排下,苏区内部部分权能向社团组织的转移。 无论从哪个角度说,工会都是苏区最重要的社团,被授予的权力和职能也最大。综合有关决议、通告和工会组织法等规定,工会被授予的权能主要有: 在政治领导方面,主要为实现无产阶级在苏区的领导作用,如在苏维埃各种会议中表达工会的政治主张并起领导作用;积极地提出优秀分子到苏维埃、红军中做领导工作,征调工人到红军中去,彻底实行无产阶级的领导权,从各方面帮助苏维埃国家机关的巩固,如帮助苏维埃政府武装工人,组织工人的赤卫队,动员群众参加到红军和赤卫队中去,帮助红军的运输,征收粮食,监视和肃清反革命分子,巩固红军后方和苏维埃区域;工会的下层基本组织工会小组、雇农小组参加贫农团并在其中起领导作用,因为雇农工会“是实现无产阶级在现时民主革命中的领导权的重要工具之一”;领导农民的土地革命和反富农斗争,“坚决的领导和组织农民彻底平分土地,拥护贫农和中农的利益”。此外,工会的权能还包括扩大工会组织和民主化生活;在各级工会中设立青工部、女工部,规定青工女工特殊要求的纲领,加紧青工女工的工作;帮助扩大少年先锋队、儿童团的组织;扩大对工人的宣传教育工作和工会干部的教育培训;等等。(24) 在生产监督和领导权方面,主要包括在私营企业中,由工会组织监督生产委员会,对私人企业、店主实行监督(主要是要求厂主店东报告企业的生产量及营业状况,防止或揭发厂主店东的怠工、投机、破坏金融、紊乱市场和破坏苏维埃经济等行为),并学习管理生产;在苏区的国营企业中,则要“拥护无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同时还必须提出积极的发展和巩固苏维埃的工业的任务”,参加到苏维埃工业的领导地位中去。 在维护工人利益方面,主要包括领导工人的经济斗争,争取和维护工人阶级的实际利益,根本改善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如制定各种产业、各种职业部门的斗争纲领,提出工作八小时,增加工资,劳动保险,失业救济,与雇主订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发动工人向雇主斗争,乃至实行罢工斗争,要求彻底实行劳动法,使每个苏区工人,在工会的领导下从斗争中得到一切日常生活的改善。同时,工会帮助苏维埃政府切实保障工人的利益,如注意失业工人的工作,帮助苏维埃想各种方法来解决失业工人的生活问题等。 总的来说,对工会的权利和职能的授予,涉及面相当广泛,而且带有极强的制度刚性,它们与实现无产阶级的领导权,实现工人阶级的解放和无产阶级的奋斗目标的政治纲领,使工会成为“巩固苏维埃最重要的柱石”的政治定位,是一致的。 当然,中共对工会的权能边界及其与政权的关系,也进行了相应的规范。苏区中央局成立之初,即曾批评在工会与苏维埃关系上存在两个主要错误:一是认为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组织,苏维埃是农民群众的组织,而把工会与苏维埃政权对立起来,认为两者是平等的机关;二是认为工会是政权的附属机关,苏维埃政府可对工会下命令,而无形中取消了工会的独立组织性质。中央局进而明确规定,党是苏维埃及工会的指导者,通过党团(即后来改称的“党组”)实行党的领导;苏维埃政府是工农群众的联合政府,是政权执行机关,代表工农执行权力,因此,工会和其他群众团体应绝对遵守苏维埃法令,领导其群众来拥护政府和政府法令,并赞助政府一切法令的实现,苏维埃政府对群众团体违反法令的行为有权进行干预,工会是苏维埃政府下的革命团体,“不能超越自己的职能之外侵犯政府一切行政事项”。(25)1931年3月1日发布的《苏区中央局关于工会运动与工作路线的通告》对此进一步重申,并再次明确了工会的前述主要权能。 与工会相比,贫农团被授予的权能要小得多,而且经历了一个逐渐减缩的过程。 最初,贫农团的规则缺乏统一规制,由各地党政或军队自行确定,因此其被授予的权能不完全一样,但一般都较大,中央、赣东北、湘赣、湘鄂西等苏区都是如此。例如湘赣苏区1931年秋颁发的《贫农团暂行组织法》,曾授予贫农团10项工作,作出5项与政府关系的规定,在5项与政府关系的规定中,除了第二、第四条为贫农团应受乡村苏维埃政府的指导、应号召全体会员执行苏维埃一切法令外,其余三条分别为:贫农团有经常讨论苏维埃工作意见提交苏维埃讨论执行之权,有经常监督苏维埃工作和经济收支之权,有提出自己的候补名单参加苏维埃政府之权。(26)类似的权能授予相当宽泛,显然过大,甚至有将贫农团视为乡村准政权、第二政权之嫌。若照此实行,有引发乡村政、团冲突乃至社会失序的可能,因此并不合适。 可能是为了改变这种状况,1932年1月8日,苏区中央局制定《贫农团组织及工作大纲》,发给各地方党部、红军政治部,指出过去红军总政治部和其他党部所颁布的贫农会(即贫农团)章程和组织等,因有许多错误,均不能适用;要求以此组织及工作大纲,“作为组织贫农团的方针”,并向群众公开宣传和解释。新的“大纲”将贫农团的基本权能,限定在建议与讨论两个方面。关于建议的权能,规定“贫农团的作用是赞助(绝不是代替)政府实现一切法令”,可以向政府建议一切与贫农、雇农、苦力工人有利益的意见,由政府决定执行,但不得自己代替政府,同时必须注意中农利益与权利,使中农环绕在贫农周围,贫农与中农建立巩固的同盟关系,来进行消灭农村中地主豪绅残余和反对富农的斗争。关于讨论的权能,规定“贫农团的工作即在于随时能注意到贫农、雇农、苦力工人以及中农利益和苏维埃政权问题的讨论”,并列举了要经常讨论的10项主要内容。(27)这些规定主要涉及政治和经济问题,应当说比较细致而审慎地划定了贫农团的权力与职能,区分了苏维埃政权与贫农团的关系,有既要组织好贫农又要防止其走得太远即脱离政府领导、越位行事的深层考虑。 这样,中央局的新大纲便成为各苏区贫农团权能的通行规范。如前述湘赣苏区省委,当即表示要按照中央局印发的贫农团组织及工作大纲,普遍建立贫农团的组织并纠正过去的一切错误,贫农团要切实执行中央局大纲中的10项工作,成为乡苏维埃强固的柱石。(28)其后,尽管因时间和中心任务不同而有所不同(如1933年苏区发起查田运动时,对贫农团即曾授予查田工作的较大权能),但在通常的范畴内,基本未再有大的超越。只有川陕苏区,可能出于通信不畅的原因,对贫农团权能的授予仍较中央和其他苏区为大。(29) 从组织形态、政治定位和权能授予看,苏区的社团实际上是中共在苏区政权与个体民众之间建构的具有中介和桥梁性质的社会权力组织,是对作为政治权力组织的苏维埃政权的补充与延伸,以求更好地支撑起苏区社会及其运行。社团和政权,成为中共对乡村进行革命重建和治理的两大支柱组织。 三、乡村权力的分享与事务的分担 从根本上说,权力与职能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权力的分享要在职能的履行、事务的承担中才能实现。因此,苏区社团如何运用被授予的权能,在乡村政权与民众个体之间,分享和承担起相关的权力与事务,发挥中共及其政权所期望的作用,在新的社会体系中形成与政权、个人的良性互动,共同推进革命和社会的目标,是需要继续考察的问题。 (一)在接替传统社会组织功能中实现权力分享 在传统南方农村,一直存在着复杂的正式或非正式权力组织左右农村社会生活。从某种角度说,农民是要求组织的群众。客观的生存环境,尤其是农村的艰困、破产和各种矛盾,反映到农民的意识上则为感觉有组织的需要,是故农村中原始的组织和农民自动的小组织,不知几千几百种。(30)就其大类来说,则主要有宗族组织和各种秘密结社以及士绅群体。宗族组织遍布南方各个乡村;各种以会道门为形式的秘密结社对农村社会不时产生冲击和威胁;而在县以下地方,士绅作为非正式权力的体现者,“是唯一能合法地代表当地社群与官吏共商地方事务参与政治过程的集团”。(31)到20世纪20年代中后期,这一格局尚无根本改变。土地革命明确废除宗族制度、会道门组织和取消地主士绅在乡村的政治权力,其留下的空缺交由社团接替。其原有的部分积极功能,如宗族组织团聚族人、举办公事、救济互助的功能,被贫农团、互济会等所替代。会党组织所部分具有的护卫地方功能,由赤卫队等承担,甚至连少先队也是“工农劳动青年群众的半军事的组织”(32),在乡村保卫、武装斗争和文化事务中发挥作用。至于原由士绅承担的与政权交接会商的权力和事务,则由工会、贫农团等各社团分担了。乡村社会的组织更替与功能替补,快速地弥补了革命后出现的社会组织空缺,显示了社团在乡村政治和社会事务中的创新性和必要性,同时也使社团在苏区社会中的权能得以体现。 (二)在承担政权中心事务和履行规定职能中实现权力分享 与接替传统社会组织功能不同,参与承担政权的中心事务和履行规定职能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其复杂主要表现在与政权的关系上。按照制度安排,苏区社团组织必须接受中共组织和苏维埃政权的领导,虽然被赋予建议、参政、监督、执行等方面的相应社会权力,但它是政权的助力和帮手,延伸与补充。这种制度性安排,决定着苏区社团的行为,必须在政权的领导下发生,在政权的安排下发力。 当然,再完美的制度安排与实际的表现也不会完全一样,甚至总会有距离,更何况这种制度安排与实际操作之间,还存在权力博弈的问题。因此,从实际操作上看,苏区社团在行使权力和分担事务上,大体表现出三种态势,存在着参差不齐的情况。 一是在有的地方、有的时期,由于党政组织的包办代替,社团难以发挥作用。据记载,有的地方“工会工作是完全由政府代替了,用政权去代替群众斗争”,甚至认为“在苏区没有工人斗争”(33);“贫农团也是空有其名没有建立工作,有些地方甚至会也没有开。因此一切工作如帮助红军家属耕田、开办列宁小学合作社等都由支部包办”。(34)也有的地方认为,分田了,雇农将没有了,不用组织雇农工会了,“党的兴国、宁都、信丰县委也是这样做报告给特委”。(35)这种情况,被中共苏区中央局批评为“党包办一切”,指出在最初的一个时期有过党包办一切的情况,党可以直接命令苏维埃政权,也可以直接命令群众团体,党的决议便代替了一切,政权、红军以及群众团体自己的独立系统工作,完全被取消了,正确的相互关系,也就无从说起。(36)在中央局的有力干预下,社团组织的独立系统工作及其与党政的正确关系(经过党团实现对社团的领导),最终得以建立起来。 二是部分社团或在部分地区,社团过于强势,越界行为突出,甚至压抑了乡村政权。在社团(主要是工会、贫农团)与乡村政权的关系上,尽管社团从属于政权,但因各地领导者的主事能力和影响不同而有所不同。最为典型的一个事例发生在湘鄂西苏区。中共湘鄂西中央分局向中共中央报告说: 一般贫农、雇工许多问题多找贫农团,多有乡苏维埃是另外的“官府”,而贫农团是他们的“家庭”之势(这也是因为乡苏维埃[不]大起作用的缘故)。因此,另方面造成贫农团有第二苏维埃的倾向,有时因反富农斗争与当地苏维埃有不同意见,该贫农团即说苏维埃袒护富农(这种事实也有)。一个多〔要〕斗,一个不要斗,在发生斗〔冲〕突时,多系苏维埃负责人被贫农团捆打。这样看出贫农团显然是有群众的,苏维埃好像是空的了,除了机关中几个负责人而外,就没有人了(这是表现了群众对贫农团的信仰,比对乡苏维埃的信仰深刻多了)……动员群众尤以贫农团最能动员,即以开会而论,贫农团的会议之能吸引群众,与党支部会议之吸引群众比较,而贫农团之吸引力要超过党支部以上。一般说来,贫农团成为湘鄂西推动斗争之最有力的组织。(37) 从中可以看出,湘鄂西苏区贫农团的气势,竟然超乎乡村政权之上,有着比乡苏维埃甚至党支部大得多的影响力,成为乡村事务的实际主事者。这种情况,超出了中共制度设置的原则,虽然湘鄂西中央分局十分肯定其推动斗争的有力作用,仍然是不被允许的。类似情形有可能进一步坚定了中共不设置贫农团上层组织的决心,也成为其不断强调党支部和区乡苏维埃政府对贫农团领导的重要原因。 三是基本按照制度安排行事履职,规范得当,较好地分担了乡村的权力和事务。比较规范的苏区社团如何行使权能、在基层社会发挥效用,从江西崇义县坪峰寨村贫农团的4次小组会议可见一斑。这4次会议分别是:1932年3月7日一次,25人参加,议决4事;3月23日一次,17人参加,议事5件;5月15日晚一次,20人参加,议事4件;9月29日一次,15人参加,议事、11件。(38)从中反映贫农团活动及其事务的几个特点:其一,会议程序较为规范,每次均为开会、公推主席和记录、报告工作、讨论并决定事务、批评总结,相当讲究程式,表现了较强的会议能力。其二,关注政治问题、苏区形势和贫农团本身的工作情况,每次会议都有工作报告和消息报告,还讨论“共产党的基本组织是什么”之类的问题。其三,民主程度较高,每次会议主席均临时公推而不固定,所有问题均由与会者共同讨论并做出决议。其四,涉事广泛,4次会议先后议决宣传、选举妇女代表、反帝大同盟、互济会、选举乡苏代表、扩红、优属、慰劳红军、赤色戒严、节省、赤卫军、担架队运输队、贫农团活动等15件事。这些事务,一部分属于贫农团分内之事,如规定“贫农团每月要召集会议二次,提出讨论帮助苏维埃实现一切法令”,选举出席乡苏维埃政府改选的代表,在贫农团内发展党员、扩大红军(均有人数指标),拥护和慰问红军等;一部分则属于政权应行事务,如限时召开乡妇女代表大会和健全反帝大同盟、拥苏大同盟、革命互济会,规定妇女代表讨论扩大参战工作、领导妇女斗争实现妇女斗争纲领等。显然,这些事务多属中心工作,有的应当由贫农团承担,也有的超出了贫农团的职责范围,甚至有代替政权行事的嫌疑,证明贫农团在乡村具有相当大的权威。类似的情况在其他苏区也存在。 社团尤其是贫农团承担乡村的大量事务,其活动具有广泛性和权威性,是苏区乡村政权的得力助手,这是没有疑义的。毛泽东在长岗乡调查中也发现,“有事就唤贫农团”大抵成为常态。而遇到政府部署重大的中心工作时,因为特殊授权,贫农团往往还会有更为突出的表现。其中显著的例子,是查田运动中临时中央政府对贫农团的直接授权。 1933年6月,苏区中央局和临时中央政府决定发起查田运动。在6月中旬召开瑞金等南部8县苏维埃人员的查田大会后,6月25日至7月1日,中央政府继续专门召开8县贫农团代表大会,政府主席毛泽东亲自主持并做了关于查田运动的报告。这是一个很不寻常的举动。此前,党政高层除了决策和指示,从未在具体行为上与贫农团发生直接联系。从《红色中华》的会议报道看,贫农团代表们群情鼎沸,他们经过6天的讨论,接受了毛泽东代表中央政府提出的要求,确定“查田运动是目前贫农团最中心的中心工作”,决议坚决进行查田、查阶级运动,并在查田运动中加紧肃反工作;8县扩大红军8万,向地主富农筹款80万,请求中央政府发行300万经济建设公债以发展苏维埃经济建设,打破敌人的经济封锁;发展合作社,努力进行秋收秋耕,发展文化事业。(39)紧接着,江西省苏维埃政府照中央政府的做法,于7月下旬先后召开了永丰、公略等北部9县的区苏维埃工作人员查田运动大会和贫农团代表大会。贫农团大会29日所发通电称,要“领导九县贫农群众,以最大的毅力和决心,开展普遍深入查田查阶级运动,彻底消灭一切残余的封建势力,铁一般的巩固苏维埃政权”,并做好扩红、推销公债等工作。(40)会后,查田运动在苏区全面展开。 这个事例极具典型性。一是中央政府越过省县政府,直接组织贫农团代表大会,且由主席毛泽东亲自主持,首开中央政府与社团直接授受的先例。二是分别召开政府人员和贫农团代表大会部署同一事务,提升社团在重大运动中的话语权(如查田运动中,无论是土地的没收还是阶级的认定,都要经过贫农团的通过),呈现乡村苏维埃与社团特别是贫农团两翼协同、合力推进的办事态势。三是显示出,随着内外形势的紧张,国家政权对动员社团推动中心工作的期望越来越高,即如毛泽东所要求,各级政权要推动群众团体的工作,使工会动员它的会员都加入到经济战线上来,贫农团成为发展合作社、购买公债票有力的动员群众的基础。(41)至此,苏区社团无论在权力分享还是事务分担上,都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需要提及的是,在此期间还发生了一件颇有意味的事情,即贫农团在查田运动中享有的较大权能,引起了工会的关注与不满,工会因此强烈要求加强对查田运动和贫农团的领导。工会上层认为,工会在运动中的作用没有得到重视,工会固然没有动员会员积极参加苏维埃所领导的查田运动,而许多苏维埃也没有经过工会来发展与组织工人群众的积极性,使他们成为查田运动的先锋;运动中一切调查阶级成分、通过阶级成分以及没收分配等活动,完全没有经过工会,以至个别区乡发生了工人对苏维埃的不满。于是,在查田运动进行4个多月后,中华全国总工会也召开有近600名工会干部参加的农业工会12县查田大会。大会对上述现象进行了“自我批评”,全总苏区中央执行局委员长刘少奇在大会总结中指出:“参加和领导查田运动是乡村中工会组织目前的中心工作”,各级工会组织尤其是乡村中的工会支部,必须采用一切方法,动员工人雇农,向地主富农进攻;各县苏维埃的查田工作团,工会必须派二三个代表去参加,一切阶级成分调查表,必须经过工会支部主任及贫农团主任负责地、审慎地检查后签字盖章证明;各县工会必须经常检查各区乡工会在查田运动中的工作,并给以具体的领导。对于大会着重讨论的工会与贫农团的关系,刘少奇指出,在查田运动中,贫农团是占着最主要的作用,而贫农团又必须在工会支部的亲密领导下,才能正确的发挥最大的作用。因此,大会决定全体工会会员加入贫农团,工会支部必须有一个委员专门参加贫农团的领导,并分派10多个积极的会员担负贫农团的各种工作;在贫农团每次大会之前,工会必须预先讨论,准备具体意见到大会提出并取得通过,但工会不应该去命令贫农团。(42)这个事例,比较典型地反映了工会的强势地位及其对乡村事务掌控权的争夺。对此,贫农团只能接受。就连支持贫农团发挥更大作用的中央临时政府,也未见有不同意见。 有学者认为,贫农团执行政府的命令和指示,基本上只能是苏维埃政权的动员组织;在当时的基层选举制度下,贫农团更是难以发挥作用,因此存在着“贫农团的困境”。(43)动员组织之说固然不错,但说“困境”也不全面。虽然不能否定有困境的问题,但与基层选举制度并无太大关系;恰恰相反,在基层选举中,贫农团等处于相当优势的地位。在乡村的选民中,社团人数占据绝大优势,选民大多加入了工会、贫农团等各种社团;在选民推选的乡级苏维埃代表中,规定工人13人选1名、贫农中农50人选1名正式代表,贫农团也占优势;在苏维埃代表逐级选举乡、区、县政权组成人员,以及讨论、决定乡区事务时,贫农团仍具有很大的话语权、选择权乃至决定权。闽浙赣省苏维埃政府主席方志敏,甚至要求乡村政权“加强贫农团在群众中执行工作的领导——一切工作首先要经过贫农团会议”。(44) 鉴于社团在苏区社会中的实际表现及其独特作用,各苏区党政权力机构对其多有赞誉。苏区中共江西省委指出:“江西苏维埃数年来斗争的许多经验告诉我们,苏维埃工作的进步定要有各种革命团体的工作的配合,如在查田运动中贫农团表现了非常伟大的作用。在群众团体不强的地方,苏维埃工作的发展亦薄弱。”(45)这个评价和总结应当说是中肯的,是对苏区社团权能分担效果的总体肯定。当然,也不能否认各社团间运行不平衡的问题,如青年团、儿童团的过度仿行党组织,互济会、反帝拥苏同盟等“往往不能清楚了解到他们特殊的性质与任务,以不同的立场与方法去组织群众”(46),也是事实。 (三)在与政权监督互动中实现权力分享 对苏维埃政权进行监督和建议,是对苏区社团的一项制度规定,不但工会、贫农团如此,青年团、少先队等也享有对政权的监督权。如中央苏区青年团,曾广泛地讨论怎样去选举苏维埃和监督苏维埃的工作,如何参加苏维埃的改选等问题。青年团、少先队组织“轻骑队”,监视苏维埃工作人员的一切工作,反对其腐化怠工。社团享有和行使监督权,在国家权力向基层转移的同时,也为各级国家权力的运行设置了一定的制约力量。 当然,让社团监督政权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中央苏区早期,社团“怎样去监督苏维埃政权,怎样在选举运动起作用,是没有的”。(47)在鄂豫皖苏区早期,在经过广泛动员后,“群众才知道他们对苏维埃有大的责任,才敢积极的批评苏维埃和撤换不好的委员”。(48)一般地说,到苏区中后期,社团的监督作用发挥得比较充分,中央苏区出现的“突击队”、“轻骑队”等组织形式(工会、青年团为其主要力量),在监督苏区政权和干部,反对官僚主义等方面,影响很大,如崇义县儿童团,一个月要“巡察政府人员工作三次”。各级妇女组织对政府工作的批评也不少见。可能是由于监督力度不当,有的地方“苏维埃与群众团体没有建立正确的关系”(49),有时甚至发生“工会与政府对立起来”(50)等问题。各级党政组织经常提醒和重申:“群众革命团体不是政权机关,他们应帮助苏维埃工作,而不能自己直接执行政权的工作”(51),“工会不是政权机关,要防止工会与苏维埃对立的现象”。(52)这又说明,社团监督权的行使,要比执行其他事务更为困难。社团需要较长时间的学习与训练,政权也需要自觉地适应和自制。 四、与民众的利益关系 在重建乡村社会的过程中,调整、实现民众利益是与革命利益、国家利益并行的重大问题。被授予一定权能的苏区社团组织,也面临着如何参与调整和实现其所代表的民众群体的利益问题。这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展开和实现的。 (一)构建个人联系的社会平台,将分散的个体融合成社会网络,调整和实现农民个体的社会联系权利 在传统社会,农民的社会联系权利不被提倡和鼓励。族亲联系是自发的,并且有着范围狭小的限制;会道门等多属秘密结社,大多不具有合法性,更无普遍性。农民除宗族、会社联系外,没有更大更广的合法社会联系平台。因此,建立民众社会联系的合法平台,实现公民的社会联系权利,成为近代国家的普遍关注,而在中国乡村有着更大的必要性。 苏区社团承担了社会联系平台的角色。社团被规定为民众社会联系的合法组织,男女老少均可参加相应的社团(地富身份者被禁止加入),形成较为紧密的个人相互联系和群体社会网络,是苏区社会整合中的一个突出特征。毛泽东在第二次全苏大会报告和中共给共产国际的报告中都提到,苏区在基层政权下面,“公民又有各种政治的、军事的、经济的、文化的组织,如贫农团、妇女代表会、赤卫军、少年先锋队、合作社、劳动互助社、互济会、反帝大同盟、拥护苏联大同盟等等。这样一来,使每个公民都成为有组织的”。(53)这里说明的事实是:社团是苏区合法的、公开的民众组织(引文中所说公民可能是翻译问题,苏区社团成员其实小于公民范畴,即因阶级成分的限制,部分苏区地域内的公民并不能加入社团),在制度和法律的保护之中,民众在自愿基础上加入社团;社团分门别类,既是条块的,又是横向的(会员可兼入几种社团),成为会员交往联系的广阔平台,个人在社团内和社团间的交往,成为合法的、被鼓励的社会联系权利;社团在为会员提供个人交往便利的同时,也通过共同的利益和要求,将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组合到一起。所以,苏区社团在更大、更高、更公开和更正式的形式和层次上,超越了传统的宗族、会社等非正式、小范围或秘密性社会联系功能,成为新型社会建设和公民培育的有利平台。 (二)创建农民接触和参与政治的合法渠道,调整和实现底层农民的政治权利,同时也协助在乡村建立新的意识形态 扩大个人的政治参与,是近代政治的重要课题。苏区社团的组织,是在政权系统之外,增加了一种民众参与政治的渠道和形式。它至少在如下几个方面寻求农民的政治权利: 其一,给予农民相应的政治身份,使原来处于社会底层的人们,也能找到自己的社会归属和政治地位。这种身份变化和社会归属给予民众很大的政治认同感,被视为一种荣耀。“每每一个群众,他只要参加了一个革命群众组织,他们常常对其他革命群众说:我们都是同志,我们都是共产党”(54),满足自豪之态溢于言表;而没有被接纳加入者则有不满,如赣东北苏区,没有加入妇女团体的妇女“都很气愤”。(55) 其二,通过社团机制,向民众传输新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给农民群众带来新的知识,促使其精神面貌乃至生活方式发生变化,成为乡村社会的主人。不少当年的苏区巡视报告和国统区记者的报道,都提到苏区农民接受新思想、新观念的情况。如有记者指出:在苏区,“四五年来农民知识渐有进步。例如匪祸前,农民不知国家为何物,更不知世界上尚有其他国家,今则知之;昔之认为须有皇帝以统治天下,至今则认为人民也可以管理国家;昔不知开会为何事,今则不但知之,且可选举委员,当主席。此外农民所知新名词亦不少。”(56)对广大民众来说,新思想给他们打开了一个新鲜的精神世界,国际、国家、政党、主义、阶级、政权、军队、文化、卫生等知识,迅速进入他们的头脑,改变着他们既有的思想信仰、思维习惯和日常话语,使其精神信仰、思想观念、心态情感和行为方式,发生重大的变化。 其三,由社团输送或以社团形式直接参加社会管理,在乡村事务中发挥作用。如苏区工会会员,直接参政参军参战的比例较高。据对中央苏区兴国、于都、寻乌、上杭、长汀等12个县会员的统计,参加苏维埃等革命机关工作的有6752人,占会员总数的10%,其中大部分是在苏维埃机关做负责工作。(57)贫农团、妇代会等会员的参政比例,也不低于工会会员,有的甚至担任省级苏维埃政权的负责人。与此同时,也形成了一批社团组织的领导者,他们在处理团务中增长了能力,提升了自信,成为农村社会新结构中的新的精英。 由此可见,由社团机制而扩大的农民政治参与,几乎兼顾了保障农民政治权利,建构新的政党、国家意识形态,协调国家、社会与个人关系的多重需求。当然,各地在实现程度上参差不齐,存在较大不平衡的问题。 (三)构建表达和维护利益的有效机制,在与政权的互动中反映和实现民众的愿望 表达和维护民众利益的机制,在苏区主要是两条:一是政权建置,自觉地代表和实现民众的利益诉求,使其成为政纲和执政行为的重要内容,如分配土地、发展经济、改革政治、发展文教、改善生活等;二是社团建置,及时地反映和代表各自群体的利益诉求,使其成为社团活动的重要内容。每一阶层、每一群体都有自己特殊的利益诉求,将社团作为群体特殊利益诉求的表达者和维护者,以补政权之不足,是苏区乡村社会重建中值得肯定的一项举措。 在实际运行中,工会、贫农团与妇女会,成为维护群体利益的三个强势社团,其中又以工会为最。不过,他们的维权有时又与政权或私营工商业者、农民产生很大的矛盾。 贫农团在向政权反映和争取群体利益方面的工作,还是有相当成效的。诸如在分配土地和财物方面,在及时反映贫农群众的意愿和困难方面,以及对手工业工人提高工资影响到农民增加支出而向政权提出不同意见,都可见到贫农团的作用。因此,贫农团在有的苏区被认为是“最有力的组织”,它“能够吸引群众,推动群众斗争,提高群众的积极性,已经是各种组织所不及的事实”。(58)在争取利益方面,有时贫农团也因发生不妥行为而引起政权的不满。如闽西苏维埃政府曾严厉批评贫农团不报告当地政府,擅自没收土豪东西,要求其站在自我批评的立场上立即纠正;赣东北特委也认为贫农团“一定要有纪律的规定”;要求贫农团时刻注意反映和保护中农的利益,也是党政高层经常提醒的话题。 苏区妇女组织也比较重视反映和维护妇女的特殊权益。在中央苏区,“凡是发现妇女未得真正解放的事实”和“地方政府人员有违犯保护妇女法令的,妇生委即提到主席团去讨论纠正,于都、宁都、胜利等县,有因违犯保护妇女法令而撤换工作者”。(59)湘赣苏区永新县、乡妇女会针对虐待妇女的案件,提出意见书向苏维埃政府控告,促成捉拿凶手惩办,并派妇女代表参加审判。(60)要求政权中增加妇女干部,保护年青寡妇和童养媳、保护妇女的离婚权利等,是苏区妇女组织经常性的诉求。 工会在争取和维护工人利益方面,实现的程度最高。据检查,兴国县一个乡工会“讨论的问题与党的相同,不过也能讨论向资本家老板斗争的问题。全乡以缝工为多,各种工人的工资普遍增加了,但八小时工作制因无钟表没有很好的实行。”(61)工会之所以能够有效争取权益,除了党的性质和政纲的规定外,还有一个有利条件是《劳动法》的保护。另外,因为工会的组织性及其强势地位,工会争取工人权益的要求,总是能够得到私人老板、店东的让步。不过,也正是由于拥有如此优势,中央苏区工会曾掀起一场轩然大波,引起国家权力的严厉批评乃至最终修改《劳动法》。 1931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劳动法》。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照搬大都市、大生产条件下制订的劳动法,以及如陈云所说的“把上海工运的一套搬到农村”,很快在实践中出现不适合农村的困境。这主要体现在,因为机械地执行缩短工时、增加工资的政策,导致农民产生不满。如一个16岁的青工,由工会帮助与雇主订立劳动合同,规定每日工作6小时,不担40斤以上的担子,工钱从8元增到16元,而这个雇主却是贫农。这样的事例很多(包括大量手工业工人),而“农民对于工人工资的加倍增加与工作时间的减少,是不满意的”。此外,这一政策还导致企业、商店破产停歇,师傅不带学徒。张闻天说,他在全总执行局所见的大量劳动合同,多是在工会要求下工人、学徒与私营企业、商店和师傅所签订,千篇一律的为成年工人8小时,青工6小时,童工4小时,若多做时间,工资加倍。星期日不做工,工资照给;若要做时,经过劳动部及工会同意,工资加倍。工人吃烟、穿草鞋、剃头等费用都要师傅支付。工人有病,药费、工资由师傅发给。工人去当红军,师傅需发三个月平均工资;参加机关工作,发给一个月平均工资。无故不得开除工人,若要开除须经过劳动部及工会同意,发给三个月平均工资,等等。(62)对工会、工人的要求,私营业主、店东和师傅不敢公开反对,最后只有破产歇业和不带学徒。特别是,1932年底至1933年春,苏区各地工会组织所谓“年关斗争”,工会命令举行不顾一切的总同盟罢工(63),造成中央苏区的长汀、宁都、会昌、建宁、石城、南广等县,同时举行全城工人、店员、苦力的总罢工,瑞金还提出了“全县总罢工”的口号。罢工的目的,是主张“过高的经济要求”,如“机械的实行八小时与青工六小时的工作制,不顾企业的经济能力,强迫介绍失业工人”,发给过年费、补发过节费、12月发双薪、星期天双薪以及加发洗衣费、剃头费、保险费等。(64)有的县仅一家企业未答应要求,即举行全城罢工。不顾企业能力的过高经济要求和总同盟罢工,使许多企业作坊发生倒闭,并引发物价高涨,工人失业,严重冲击苏区的经济秩序,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 工会的行为引起苏维埃政府的强烈反应。身处权力中枢的张闻天、陈云等人专门发文进行严厉批评,认为工会在维护工人利益上,存在着极端危险的工团主义的倾向;只看到行业的狭小的经济利益,机械的执行只能适用于大城市的劳动法,是“左”的错误,“是破坏苏区经济的发展,破坏工农的经济联盟,破坏苏维埃政权,破坏工人自己彻底的解放”。(65)《红色中华》较早发文进行批评,认为罢工虽是工人的武器和权利,但应有苏区内外的区别,在苏区内,“每个罢工斗争的最高目的,是巩固和扩大苏维埃的国家政权”。(66)暗示这次罢工风潮不符合这一目的。对此,临时中央政府决定从法律上进行根本解决,1933年3月28日召开的人民委员会第38次常会,决定修改劳动法,颁布劳动法的各种附属法令,调整利益关系(4月28日,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起草委员会”名义,发出第一号通告,发布经修改的劳动法草案,征求各机关、企业、各团体及全体工人、职员的意见。同年10月,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修改后的新《劳动法》)。会议同时也决定,在苏区建立失业介绍所、劳动检查所与社会保险等,即也照顾到了工人的一些实际困难。(67) 这一事件颇能说明,社团与国家关注的重点并不总是一致的;社团认为合法的行为,在国家看来可能是“破坏”,社团与国家关系中的这种复杂性,需要社团组织仔细厘清与审慎处理;国家权力在与社团的互动中,占据决定性的强势地位,当社团行为——即便是受到特别推重的工会——妨碍国家整体利益时,国家可以修改法律来进行调适——虽然同时也会适当地照顾到社群的一些实际困难;社团对本团体群体利益的要求与维护,也应适应客观条件和现实环境,过分的要求反而对社团、会员及整个社会造成伤害。 五、社会建设的有益探索 苏区社团是中共领导的土地革命和社会重建中的重要创置。从其主旨、组设、规制和实践看,都可以说它是革命开启的新社会建设历程中的一段有益探索,其经验对后来的社会发展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构,产生了重要影响。 苏区社团也是国家权力深入乡村的典型表现。无论是重建乡村社会,还是国家权力深入乡村,都是近代社会发展的新事物和大趋势。比较而言,在基本的走向和归属上,中共在苏区的社会重建,与这一大趋势相符合;但在实现形式上,走的则是一条不同的道路。中共走的是自下而上的路径,即先在乡村组建基层政治权力组织(政权)和社会权力组织(社团),建立下层社会构架和权力体系,然后在县、省逐步向上发展,最后建立中央(国家)权力机构,形成上下一体的权力体系和社会网络。在这个过程中,社团组织的地位与乡村基层政权一样被凸显,成为构建新社会制度的重要元素。 苏区的社团组织,是国家权力的主动设置,也是一种政治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通过政权主动向社团转移一部分权力和职能,使社团既分享一部分乡村权力,又承担一部分乡村事务,形成有限权能分担的社会共同体。它与乡村政权相互扶助、相互监督,在动员组织民众、改革乡村社会结构、实现社会革命与乡村治理的宏大目标中发挥作用。因此,在这一制度设计中,社团组织其实是一种新的社会结构,不但填补着宗族和会社组织等受革命冲击后的乡村社会结构空白,以及原乡村社会精英散失、更换后的乡村上层空白,而且承担着新社会运行的部分支柱职能,成为中共以革命构建新社会战略的表现形式。由此,形成了社会重建和治理的一种新模式,开辟了在变革乡村旧秩序之后多元并举、重建乡村新政治、新秩序的新路径。在土地革命中开创的这一新的路径,在其后的历史进程中得到沿用、改革和发展,成为中共领导新社会建设的基本经验(只是贫农团及其后改扩的农民协会后被取消,未能延续下来)。 社会团体与乡村政权,也构成互为依存和补充的关系。在基层社会,社团组织是政权与民众之间沟通的桥梁,它使政权在社会事务和社会矛盾面前,有较大的缓冲和迂回空间;它又是基层政权的监督者,使权力在民众面前也有所约束。与此同时,它与政权的结合,也构成了严密的乡村社会控制,使社会资源的动员和民众个人的流动,都达到很高的程度(当然,其间也存在随意性较大而规范性不足的问题,以及控制过严而自由不足的问题)。事实证明,在苏区,国家政权与基层社会之间建立实质性的联系,是通过基层政权和社团组织这两大渠道实现的,社团组织的中介作用尤其明显。 苏区社团组织的建立,也为国家权力与民众个体关系的改善,以及新意识形态的建立和人民对国家权力的认可提供了便利。民众通过各自的社团,反映自身的意愿和要求,参与乡村事务的管理。这是农民参与政治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有利于提升农民的政治地位,满足其身份变化和当家做主的愿望。同时,社团活动也给农民带来新的知识,提供新的活动空间、生活方式和精神体验,有利于改变农民对国家对政权的观感,有利于新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建立。正如有的学者所言,能够吸收农民的社会基层组织的发展,对农民行为具有决定性作用。农民一旦进入了更大的社会和政治制度,他们经常看到的将是个人、阶级或群体方面的目标,而不是家庭或村庄的目标。(68) 苏区社团的性质具有特殊性。在中共的工作定位中,苏区社团被归入党的群众工作。它将具有社会中介性质的社团,划入党的群众工作范畴,这就在社会属性之外,叠加了政治属性,而与通常意义上的民间组织有所不同。首先,苏区社团与民间组织在本质上有所不同,苏区社团是阶级性团体(虽然贫农团明文规定不是阶级的团体,但它连中农也不能参加,实际上仍是阶级性社团),而不完全是社会性团体、民间组织。因此,与纯粹的社会性团体、民间组织比较,苏区社团在社会性、代表性上相对狭窄。其次,苏区社团的政治性更为明显,承担的政治性事务更多,这使得它在与政权的交往上更为便利,更容易达成一致;但另一方面,它又不能充分承担中立或中介的社会角色任务,这也是它担当苏区政权“柱石”较为有力而反映群体特殊利益相对不足的主要原因。另外,苏区社团的政治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国家权力对其不大放心。最明显的表现是在贫农团的组织上,不让设立区以上的上层组织,只限于乡村存在,这对农民群众意见的上达和利益的维护,还是有不利影响的。 虽然有相应的制度要求和职责规定,各社团对群体利益的实际维护,并不像分担其他权能那样得心应手,在客观上也有其复杂性。这主要是各社团对本群体利益的争取,面临着不同的诉求对象。除了面对苏维埃政权外,工会还须面对企业和商店的老板以及众多的农民群众,妇女会则须面对家庭与男权。此外,苏区社团也缺乏必要的技能训练,存在无所作为和过度作为两方面的问题,影响其与政权的关系以及与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 不管怎样,在革命引发的社会重建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过程中,苏区社团是一个新创置。乡村社会的重建、治理和发展是一个很长的过程,社团在其间的位置和作用,无疑是一个有重要意义的话题。苏区社团的建置与权能分担,只是开了一个头,其后逶迤前行,不断改良发展,至今仍有其现实意义。在当前农村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反映和维护农民利益的新型社会组织的建立与发展,是加快推动社会转型、提升农民生存质量、进一步改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内生力量与有效途径。在当代中国农村发展中的社团问题,同样显得重要和迫切。 注释: ①主要论著,有黄冬娅《解放前苏维埃区域的社会控制——以农会为个案的分析》(香港《二十一世纪》网络版,2002年12月号),唐正芒《论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雇农工会》(《党的文献》2007年第6期),郑运成《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贫农团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河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09年),张文标、戴莉萍《中央苏区群团建设探析》(《党史文苑》2009年第11期),李敏、陈宇《川陕革命根据地党对群众团体工作的领导》(《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1年第2期),郭海霞《浅谈中共早期农会组织建设》(人民网,2011年12月4日),陈小腊《土地革命时期中共领导的农会组织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浙江农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2年),张庆杭《中央苏区时期群众组织研究》(《鸡西大学学报》2012年第11期),以及何友良《中国苏维埃区域社会变动史》(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苏区制度、社会和民众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苏区社会格局中的社团组织》(《地方文化研究》2013年第1期)等。有关苏区史、社团史和工运、妇运、青运史如《中央苏区史》、《中国苏区史》、《江西工人运动史》等著作中也有社团的介绍。 ②《共产国际关于中国问题的议决案》(1928年2月25日),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760页。 ③《中央通告第四十四号——关于共产国际执委会二月会议中国问题决议案》(192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第175页。 ④《农民运动决议案》(1928年7月9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第357、360页。 ⑤《鄂东北特委何玉林给中央的报告——黄麻地区政治、经济、军事状况,组织、宣传、工运、农运工作情况及今后意见》(1929年5月7日),中央档案馆等编:《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5,1986年印行,第58页。 ⑥在1929年6月7日《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与中国共产党书》中,共产国际指示中共要实际解决农民群众的组织问题,要建立农村无产阶级之独立的组织,同时要组织革命的农民委员会,使之成为农民群众(首先是贫农)革命斗争的下层机关,以反对地主、高利贷、豪绅、富农等。 ⑦《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东方书记处给中共中央的电报》(1930年6月19日于莫斯科),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编研部译:《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9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75页。 ⑧《中央关于再度占领长沙的战略与策略给长江局并转湘省委、湘鄂赣前委及行委的信》(1930年8月29日),江西省委党史研究室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历史资料文献·党的系统》(2),中央文献出版社、江西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053页。 ⑨《加紧准备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工作》(中共中央通知,1930年9月23日),《中央革命根据地历史资料文献·党的系统》(2),第1094页。 ⑩《中央政治局关于苏维埃区域目前工作计划》(1930年10月24日),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6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6年版,第451页。 (11)《中共苏区中央局通告第一号——苏维埃区域中央局的成立及其任务》(1931年1月15日),《中央革命根据地历史资料文献·党的系统》(2),第1339页。 (12)中共苏区中央局:《贫农团组织及工作大纲》(1932年1月8日),江西省委党史研究室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历史资料文库·党的系统》(3),中央文献出版社、江西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974页。 (13)《中共崇义县委通知(第一号)——崇义目前环境分析和目前实际工作决议案》(1931年7月21日),中央档案馆等编:《江西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31年)》,1988年印行,第123—124页。 (14)欧阳钦:《中央苏维埃区域报告》(1931年9月3日),江西省档案馆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81页。 (15)中共苏区中央局:《贫农团组织及工作大纲》(1932年1月8日),《中央革命根据地历史资料文库·党的系统》(3),第1974—1975页。 (16)《湘赣边苏区贫农团暂行组织法》(1931年8月28日),党史资料征集协作小组编:《湘赣革命根据地》上,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年版,第88页。 (17)《中央政治局关于苏维埃区域目前工作计划》(1930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6册,第454页。 (18)《苏维埃区域红五月运动的工作决议案》(1931年3月21日中央常委会通过),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中央党校出版社1986年版,第200页。 (19)《中央政治局关于苏维埃区域目前工作计划》(1930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6册,第452,454页。 (20)《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931年11月),江西省档案馆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62页。 (21)《江西省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案》(1933年12月28日),中央档案馆等编:《江西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33—1934年)》,1992年印行,第356页。 (22)《中共赣东北特委第三次执委会决议案》(1931年3月28日),中共福建省委党史研究室等编:《闽浙皖赣革命根据地》上,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270、272页。 (23)《贫农团、雇工会、少年先锋队、儿童团组织法》(1933年),刘昌福、叶绪惠编:《川陕苏区报刊资料选编》,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年版,第401页。 (24)详见《工会组织法》(1930年7月15日),《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第698—704页;《中央政治局关于苏维埃区域目前工作计划》(1930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6册,第447—453页;《苏区中央局关于工会运动与工作路线的通告》(1931年3月1日,通告第十七号),中共中央书记处编:《六大以来》下,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42—447页;《中央关于苏区赤色工会的任务和目前的工作决议》(1931年12月21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第558—566页;等等。 (25)《中共苏区中央局通告第三号——苏维埃与工会的关系问题》(1931年1月21日),《中央革命根据地历史资料文献·党的系统》(2),第1344—1345页。 (26)中共湘赣边苏区省委:《湘赣边苏区贫民[农]团暂行组织法》(永新县赤色总工会1931年10月3日翻印),江西省档案馆选编:《湘赣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78页。 (27)中共苏区中央局:《贫农团组织及工作大纲》(1932年1月8日),《中央革命根据地历史资料文库·党的系统》(3),第1974—1975页。该大纲规定的贫农团经常要讨论的10项工作是:1.讨论豪绅地主土地、房屋、工具,以及富农土地和多余的房屋、工具的没收与分配问题,如何使贫农、雇农、中农和其他应分土地的工人得到利益,特别注意不妨碍中农利益,还要使富农获得土地革命的果实而应分给他以坏田。2.讨论红军公田如何抽留及如何帮助红军及其家属耕田,实行红军优待条例的问题。3.讨论如何动员广大工农群众积极参加革命战争的一切工作问题。4.讨论农业建设上如何修堤、整理水利、改良种子等问题。5.讨论如何动员群众加入红军问题。6.讨论灾区如何救济,如粮食、种子、耕牛、卫生防疫以及贫农雇农互相帮助的问题。7.讨论苏维埃选举,如何保障工人、雇农、贫农、苦力当选,及吸引最好的中农参加的问题。8.讨论荒田如何开垦和如何增强农业生产,如何办消费和生产合作社问题。9.讨论苏维埃政府一切法令切实实现的问题。10.讨论一切临时发生的重大问题。 (28)《中共湘赣省委关于革命竞赛条约》(1932年3月6日),《湘赣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第345—346页。 (29)如川陕苏区规定的贫农团权能有:彻底平分土地,查田,坚决肃清反革命,监视地主、富农的行动,扩大红军游击队,替红军家属代耕,监督地主、富农做工,改造苏维埃,经常领导苏维埃工作,不侵犯中农利益,经常领导和扶助个别雇工、贫农与地主、富农斗争,没收地主、富农武装。详见国焘《贫农团的重要》,《苏维埃》第14期,1933年11月7日,《川陕苏区报刊资料选编》,第409页。 (30)《中央通告第二十八号——农民运动的策略(一)》(1929年2月3日),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5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20—21页。 (31)瞿同祖著,范忠信、晏铎译:《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3页。 (32)《苏区少年先锋队的性质与今后工作——苏区少年先锋队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1932年3月2日),中央档案馆等编:《江西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32年)》(一),1992年印行,第31页。 (33)《中共赣东北特委第三次执委会决议案》(1931年3月28日),《闽浙皖赣革命根据地》上,第270页。 (34)《中共湘赣省委关于三个月工作竞赛条约给中央局的总报告》(1932年7月17日),《湘赣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第476页。 (35)《黎日晖关于赣南工作的综合报告》(1931年10月6日),《江西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31年)》,第179页。 (36)《中央局通知第五号——关于革命军事委员会红军各级政治部与各级党部各级政府及群众团体的关系问题》(1932年3月24日),《中央革命根据地历史资料文库·党的系统》(3),第2105页。 (37)《关于湘鄂西具体情形的报告》(1932年12月19日),中央档案馆等编:《湘鄂西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第1册,1986年印行,第302页。 (38)《贫农小组会议记录》(1932年),《江西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32年)》(一),第38—44页。 (39)《八县贫农团代表大会决议》(1933年7月1日),《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第497—498页。 (40)《九县贫农团代表大会拥护第二次全苏大会通电》,《红色中华》,1933年8月13日,第3版。 (41)毛泽东:《粉碎五次“围剿”与苏维埃经济建设任务》,《红色中华》,1933年8月16日,第3版。 (42)刘少奇:《农业工会十二县查田大会总结》(1933年11月5日),《斗争》第34期,1933年11月12日,第12、14页。 (43)黄冬娅:《解放前苏维埃区域的社会控制——以农会为个案的分析》,香港《二十一世纪》网络版,2002年12月号。 (44)《怎样做乡苏工作》(1933年4月30日),江西省档案馆编:《闽浙赣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江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48页。 (45)《江西省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案》(1933年12月28日),《江西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33—1934年)》,第355—356页。 (46)洛甫:《关于新的领导方式(四)》,《斗争》第28期,1933年9月30日,第14页。 (47)欧阳钦:《中央苏维埃区域报告》(1931年9月3日),《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第382页。 (48)《鄂豫边特委统合报告(续)——边区政治经济情形,党政军工作及工运、农运、妇运、青运情况》(1930年12月),《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2,1985年印刷,第183—185页。 (49)《湘赣省苏维埃党团报告》(1933年2月1日),《湘赣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第625页。 (50)《湘鄂西省总工会给全总的报告》(1931年10月18日),《湘鄂西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第3册,1987年印行,第189页。 (51)《江西省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案》(1933年12月28日),《江西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33—1934年)》,第356页。 (52)中共湘赣二全大会:《职工运动决议案》(1932年11月13日通过),《湘赣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第426页。 (53)周和生:《七年来的中国苏维埃》(1935年8月),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编研部编:《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文献资料选辑》第16卷,中央党史出版社2007年版,第459页。 (54)《黎日晖关于赣南工作的综合报告》(1931年10月6日),《江西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31年)》,第156页。 (55)《赣东北省妇女部致中央妇委的信》(1932年10月15日),《闽浙赣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第130页。 (56)张思曾:《一个匪区农况变迁之描述》,《益世报》,1934年11月24日,转引自黄道炫《一九二○—一九四○年代中国东南地区的土地占有——兼谈地主、农民与土地革命》,《历史研究》2005年第1期,第53页。 (57)《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1934年1月24—25日),《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第317—318页。 (58)《关于湘鄂西具体情形的报告》(1932年12月19日),《湘鄂西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第1册,第302页。 (59)月林:《江西各县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联席会议之总结》,《红色中华》,1932年11月1日,第5版。 (60)《中共湘赣省委妇女部给中央妇女部的报告》(1933年1月7日),《湘赣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第220页。 (61)《一个模范支部的工作报告》,《斗争》第5期,1933年3月15日,第16页。 (62)洛甫:《五一节与劳动法执行的检阅》,《斗争》第10期,1933年5月1日,第8页。 (63)洛甫:《苏维埃政权下的阶级斗争》,《斗争》第14期,1933年6月5日,第10页。 (64)《年关斗争的几点教训》,《红色中华》,1933年2月13日,第6版。 (65)陈云:《关于苏区工人的经济斗争》,《斗争》第9期,1933年4月25日,第5页。 (66)《年关斗争的几点教训》,《红色中华》,1933年2月13日,第6版。 (67)《人民委员会第三十八次常会》,《红色中华》,1933年4月8日,第1版。 (68)〔美〕约尔·米格代尔著,李玉琪、袁宁译:《农民、政治与革命——第三世界政治与社会变革的压力》,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第212页。权力分享与社会融合--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下的苏维埃社会_苏维埃论文
权力分享与社会融合--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下的苏维埃社会_苏维埃论文
下载Doc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