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性障碍及其涉法特点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精神病论文,性障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由于思维、情感和意志活动等多方面的心理活动都因病理性因素而产生了严重紊乱,很多精神障碍①者经常会与周围环境发生各种冲突甚至出现各种危害他人或社会的涉法行为,因此,精神障碍者经常会涉及诸多法律问题,甚至发生肇事肇祸②现象。至少在公众甚至是在专业的精神科医生眼中,大家比较一致的看法都认为精神障碍者具有暴力倾向,且比普通人更容易违法犯罪。③不仅如此,由于支配精神障碍者肇事肇祸行为的病理心理活动不同于普通人,精神障碍者的涉法行为也具有不同于普通人涉法行为的特点。而且,根据导致其心理活动紊乱的病理性机制不同,不同类型精神障碍者的肇事肇祸行为亦具有很多不同的特点,熟悉和掌握这些特点,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及时发现、识别和区分精神障碍者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仅对精神病性障碍的涉法特点予以分析。
一、精神病性障碍概述
在精神医学领域,“精神病性(psychotic)”④的概念并不是非常清楚的,在不同的诊断标准中,有不同的解释和含义。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观点,⑤“‘精神病性’作为一种简略的描述性术语……仅表示存在幻觉、妄想或为数不多的几种异常行为(如广泛的兴奋和活动过多,显著的精神运动性迟滞以及紧张性行为)”。美国精神科学会(APA)认为,⑥精神病性症状是指妄想、幻觉、言语紊乱、明显的行为紊乱或紧张行为。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认为,⑦精神病性症状应该包括幻觉、妄想、紧张综合症、言语行为紊乱等表现。还有人将精神病性症状解释为:⑧精神病性症状的特征是幻觉,知觉歪曲,妄想,精神运动紊乱(兴奋或木僵)和情绪异常(从强烈的害怕到狂喜都有)。另有解释说,⑨精神病性症状是指可确诊精神病的某些症状,如病理性幻觉、妄想、分裂症性思维障碍、严重意识障碍等。
根据上述解释,笔者认为,凡是分别具有精神病性症状(psychotic symptoms),或是以精神病性症状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精神障碍,一般就相应地被理解为是精神病性障碍(psychotic disorders)。
在精神医学临床上,精神病性障碍被认为一般包括一组以幻觉、妄想为主要症状表现的精神障碍,如精神分裂症等,这些精神障碍的病理机制不同、临床表现各异,肇事肇祸等涉法的特点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二、精神分裂症的涉法特点
精神分裂症(schizophrenia)是一类病因未明的精神障碍,发病后常常出现特殊的知觉、思维、情感、行为等方面的心理活动紊乱,以各部分心理活动之间及主观心理活动与客观环境之间的不协调为基本特征。多于青壮年时期缓慢起病,通常意识清晰、智能尚好,有的患者在疾病过程中可出现认知功能损害。自然病程多迁延,有慢性化倾向和衰退的可能,但也有部分患者可保持缓解或基本缓解状态。民间称谓的“疯子”主要是指少部分精神分裂症患者。
精神分裂症在各种社会文化和社会各个阶层中都不少见,其慢性病程导致患者逐步脱离正常生活轨道,个人生活乃至家庭其他成员的生活因此而陷入痛苦和混乱。由于认识角度、诊断标准、研究方法、调查对象等诸多因素的不一致,精神分裂症的患病率在不同时期及不同地方并不一致,发达国家中精神分裂症的患病率大约为8‰左右,国内比较大规模的调查发现,精神分裂症的终生患病率大约在5.69‰(1982年)~6.55‰(1993年)之间。⑩精神分裂症的发病高峰集中在成年早期这一年龄段:男性为15~25岁,女性稍晚。在普通精神科门诊和精神科病房中,精神分裂症的比例是占第一位的,在涉及法律问题的各类精神障碍者中,尤其是涉及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中,精神分裂症的比例也都是占第一位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暴力危险和暴力犯罪倾向被认为是一般人口的4~6倍,(11)精神分裂症的诊断在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工作一直是居于首位的病种,(12)大约占到所有接受鉴定案例的1/3~1/2。
(一)精神分裂症患者暴力行为的社会心理因素
研究显示,(13)精神分裂症的犯罪类型以暴力型为主,其中凶杀案占50.34%。而女性患者发生的凶杀案件是普通人群的19倍,男性仅为6倍。从年龄上看,出现凶杀行为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年龄以20~40岁居多,占86.7%,平均为31~35岁之间,且未婚、离婚、丧偶者比较多(54.8%),以初中文化程度者为主,职业以无业或简单体力劳动(如工人、农民等)为主。
调查发现,凶杀行为发生前,实际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已经出现了异常的精神活动,大多数(70.6%)在作案前精神状态就已经明显异常,有的甚至公然扬言威胁杀人。案发前,68.1%的患者有先兆,包括准备或随身携带凶器、扬言报复(31.9%)、求助(19%)等。有过伤害自己或他人行为的精神分裂症患者更有可能出现各种攻击行为。研究发现,从发病到发生暴力行为前,有1/3以上的患者有过各种伤害他人或自身的行为,如随意辱骂、威胁和轻微打人行为,非礼女性,将他人打伤或自杀、自伤等。还有研究发现,(14)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出现凶杀行为之前,有半数以上遭遇过负性生活事件,也就是说,现实刺激是诱发精神分裂症患者出现凶杀行为的重要因素。还有研究认为,(15)在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杀亲案件中,71%是没有诱因的,其余诱因分别是照料不周(18%)、争吵(6%)和受欺(5%)。在幻觉、妄想等病理性体验的支配下,有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实施了凶杀行为后又出现自杀行为。(16)
(二)精神分裂症与危害行为
在刑事犯罪案件中,精神分裂症患者暴力行为的危险性以及危害行为的发生率是否高于正常人群,虽然各研究者的结论并不完全一致,但新近研究的结果表明,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危害行为和暴力行为的危险性都高于正常人群,此观点目前已经被人们普遍接受,(17)事实上,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凶杀意念与其精神症状之间是呈正相关状态的。(18)国内精神障碍司法鉴定实践表明,精神分裂症在刑事危害行为案例中所占比例一直是高居第一位的,约占全部鉴定案例的2/5~3/5。(19)
在危害类型方面,精神分裂症患者可涉及各类伤害行为,其中又以凶杀行为最多见,在接受司法鉴定的案例中,凶杀行为大约占到精神分裂症危害行为的1/3~3/5,甚至有报道说,在各类精神障碍者造成的凶杀案件中,精神分裂症患者占到了56.84%~61.85%。(20)56%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发病后的一年内出现凶杀行为,五年内出现违法行为的占86.3%,几乎一半的患者在第一次违法的两年内发生再次违法。(21)在农村地区,这种情况更加突出,据调查,(22)农村地区精神分裂症的肇事肇祸行为在四种重性精神障碍(其余三种为分裂情感性精神病、偏执性精神障碍和情感性精神障碍)中占84.41%。除凶杀行为外,精神分裂症患者所涉及的比较多的其他刑事案件依次为性侵害、纵火、盗窃行为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等其他危害行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高于正常人,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平均寿命缩短,另有大约50%的精神分裂症曾经试图自杀,10%的精神分裂症最终死于自杀。
(三)精神分裂症的病理性症状、临床亚型与其涉法行为
精神分裂症在发病早期,通常以人格的改变和类神经症的症状为主要表现形式,一般较少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但由于其情绪不稳、行为怪异,因此会与周围经常发生冲突,影响到社会秩序。
1.凶杀、伤害等行为。在接受司法鉴定的凶杀案例中,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者约占56.84%。凶杀、伤害等侵犯人身生命安全的行为是精神分裂症危害行为中最常见的类型,其中大约70.2%的伤害结果是杀人致死,尤其是针对亲人的伤害行为中,致死率高达90.4%。发生凶杀行为的精神分裂症患者中既往存在暴力倾向的占多数(65.2%),多数(55.3%)精神分裂症患者在案发前未曾住院治疗。在杀亲行为中,绝大多数(71%)是没有明显诱因的,案发地点也主要是在自己的家中(89%),时间多在白天(71%);被害对象的身份与患者的妄想内容有关,出现嫉妒妄想者被害对象一般为配偶,出现被害妄想者被害的对象多为父母。被害对象依次为配偶(22.3%)、父母(18.6%)、兄弟(9.3%)、子女(2.3%)及其他亲人(6.5%),邻居(15.8%)、同事(10.7%)、陌生人(14.4%)。
精神障碍司法鉴定过程中发现,精神分裂症的各亚型中,凶杀行为主要发生在偏执型(70.2%),其次为未定型(17.2%)、青春型(8.8%)、单纯型(2.3%)和紧张型(1.4%)。导致凶杀行为的各种病理性精神症状中,各种妄想对凶杀行为的影响最大,常见的有:被害妄想(34.0%~42.6%)、关系妄想(15.3%)、嫉妒妄想(10.2%~20.9%)和夸大妄想(5.1%),幻听(6.1%~24.2%)与行为障碍(30.4%)也不少见。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所涉及的案件(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多与其幻觉、妄想的内容相吻合或一致,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则可能对妄想中的“情敌”实施突然的攻击暴力行为并造成伤害,从而威胁到他人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这类患者的作案动机虽然荒谬离奇,但在作案时往往是以有预谋、有目的的行为占多数(39.8%~87.5%)。
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虽然紧张型精神分裂症患者主要处于比较长时间的精神运动性抑制状态,但有时却会突然由抑制转变为剧烈的兴奋性冲动,以不协调的运动性兴奋为主要表现,行为紊乱、冲动激越,常出现猛烈的破坏攻击行为以及伤人、毁物、自伤、自杀甚至是凶杀行为,给自身及周围人造成严重后果,患者周围人则常常因其处于比较长期的精神运动性抑制状态而丧失警惕,失去对患者应有的防备。
2.强奸、猥亵等性侵犯行为。在因性犯罪而接受司法鉴定者中,精神分裂症是排在第一位的,(23)也就是说,强奸、猥亵等性侵犯行为是精神分裂症患者比较常见的危害行为,其中又以青春型精神分裂症、慢性精神分裂症和残留型精神分裂症最多见。尤其是男性的青春型精神分裂症,由于其症状表现具有比较丰富的性色彩,很容易表现出强奸、猥亵等性侵害行为,且这类行为的实施常常是在大庭广众之下,对时间、地点不加选择,表现得“肆无忌惮”,隐蔽性差,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其危害行为往往带有很强的冲动性和偶然性,缺乏目的和预谋。其他的危害行为也与其症状表现有关,多呈现破获性、冲动性、无目的性,对社会治安与社会生活的影响比较明显和严重,对社会功能的损害非常明显。以钟情妄想为主要症状表现的男性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患者,容易在妄想的支配下对其所“钟情”之人实施强奸或威胁行为。男性慢性精神分裂症与残留型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社会道德伦理衰退,生物性的本能活动却没有衰退甚至有所增强或是亢进,因此容易在突然出现的性冲动的支配下发生强奸行为。由于性防卫能力减弱甚至消失,以及本能活动的增强与亢进,同类型的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则很容易出现勾引男性并主动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3.盗窃、抢劫、贪污等侵犯财产行为。其中又以盗窃行为比较多见,与凶杀行为的特点相似,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盗窃行为常常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和预谋性,如在某种妄想的支配下对妄想的对象实施“报复性”盗窃等。慢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由于经常处于无人照管、到处流浪的状态,因此盗窃行为往往也是基于其本能活动,为了满足自己的一餐饥饱而实施,因此盗窃数量一般不大,且盗窃行为具有“境遇性”的特点。
4.扰乱社会治安等危害行为。各型精神分裂症都可以见到类似行为。受幻觉、妄想等各种病理性症状的支配和控制,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的意志、行为经常与环境发生冲突,并纠缠不休,严重影响其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影响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有一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妄想的影响和支配下,无端认为某男性邻居经常向自己家扬撒“迷魂药”,待自己全家都被“迷昏”之后,就来到自家房间内对自己的妻女实施强奸,患者为此几乎天天堵着该邻居家的门口破口大骂,并反复拨打“110”报警。由于长期的精神障碍导致人格发生明显改变,慢性和残留型精神分裂症患者也常与周围人发生冲突,或是道德伦理观念削弱而只顾自己、不管别人,常不顾廉耻做些有碍风俗的事情,如在大庭广众之下随地便溺等。
5.民事纠纷。在各种精神症状的支配和控制下,精神分裂症患者与周围环境和社会关系的协调性也发生了紊乱,因此会经常、大量与周围人群发生冲突,导致各种民事法律问题的发生。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最近几年精神分裂症患者涉及的民事法律问题呈现明显的增加趋势,常见的案例如: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婚姻能力、财产处置能力、遗嘱能力及继承能力、劳动能力、监护与被监护能力、赡养与抚养能力、由于烙印感(24)等因素导致的所谓“名誉损害”或“名誉侵权”案件等等。例如,以嫉妒妄想为主要症状表现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可能会以配偶“有外遇”为理由而主动提出离婚,并索要更多的利益,或是基于同样的理由在遗嘱中明确写明自己名下的全部财产不能留给配偶;有被害妄想的患者可能会在民事诉讼中要求“迫害”自己的对象为自己“恢复名誉”并向自己赔付“精神损失”等。如精神分裂症患者吴某患病后,在妄想的支配下无端认为公安部门的机器在监视自己的一举一动,为此整日坐卧不安,并找到某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诉讼手段解脱“福建公安厅对自己大脑的机器伤害和跟踪监视”。(25)
三、急性而短暂的精神病性障碍的涉法特点
急性而短暂的精神病性障碍(acute and brief psychotic disorders)包括了诊断名称不同的一组精神障碍,该组精神障碍的共同特点是:①在两周或更短的时间内从缺乏精神病特征的状态转变为有明显异常的精神病性状态,也就是急性起病(两周之内)甚至是爆发性起病(48小时之内)。②以各种精神病性症状为主要表现形式,这些精神病性症状明显并至少妨碍了患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③患者在起病前存在着急性应激因素,这些因素往往是一件或是多件,典型的应激事件可为:亲人亡故,非预期性失去伴侣、工作或婚姻,或是战争、恐怖主义和严刑所致心理创伤。④一般在2~3个月内(往往在几周甚至几天内)痊愈,仅有一小部分人发展成持久的残疾。
由于起病比较突然,且精神病性症状主要以幻觉和被害性质的妄想为主,所以患者发病后常常在幻觉、妄想等病理性精神症状的支配和控制下出现一些冲动性的伤害行为,伤害周围人或是自己。
急性而短暂的精神病性障碍一般包括下面几种情况。
(一)分裂样精神病(schizophrenia-like psychosis)
患者急性起病,症状表现符合精神分裂症的各项诊断标准,但符合症状标准的持续时间比较短,一般不到一个月。由于属于精神分裂症的早期表现,患者肇事肇祸的特点与精神分裂症基本一致。
(二)旅途性精神病(traveling psychosis)
这是一类在长途旅行过程中突然发生的急性应激反应,特别多见于乘坐长途列车、汽车、远程航海的旅途中,在长时间明显的综合应激因素共同作用下(如车厢过分拥挤,精神持续高度紧张,过度疲劳难以休息,严重睡眠不足,空气不流通导致慢性缺氧,营养水分缺乏,财物丢失或被盗,与他人发生争吵等),具有某些不良素质(如文化程度偏低,性格不健全,对环境适应能力差等)基础的个别旅客对诸多环境的变化难以及时适应时,可能会突然发病,临床表现为:意识不清晰,片段的被害性质的妄想(如关系妄想、被害妄想、被跟踪感、被监视感等)幻觉等,并在幻觉妄想的支配下出现过度的恐惧、害怕等情绪体验和求助、躲避、逃跑、跳车跳船等紊乱及危险的行为,在上述病理性因素(幻觉、妄想等)的影响下,甚至还可能会出现攻击性的暴力行为导致恶性后果。
据统计,在杭州安康医院接受司法鉴定的62例旅途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时共导致了3人死亡、59人受伤的悲剧;(26)还有人报道22例旅途精神病患者共导致52人致伤、致残。在这些案件中,受害人均为与加害人素不相识,且与之毫无利害关系的同车旅客或一般路人。极端情况时,如果在心理感应和暗示等因素影响下,旅途性精神病也可以多人同时发病(感应性妄想性精神障碍,见下节内容)。1993年2月1日,在湖南怀化开出的一列客运列车上,一组同行的8人中,有5人几乎同时出现精神障碍,并在病理性体验的支配下用随身携带的柴刀、斧头砍向同车厢内旅客,导致4人死亡、11人重伤和9人轻伤的惨剧。(27)
旅途性精神病患者一般在此次发病之前并无精神障碍的病史,发病后的作案动机一般不明或模糊,缺乏预谋,案件发生突然,受害人多为同车的陌生旅客或路人,作案工具多为自身携带的劳动工具、物品或是其他随手可得的即景物品,作案后果常常非常严重且社会影响比较大。当应激源消除后,如停止旅行、充分休息等,症状可以很快自行缓解,一般病程仅持续数小时到一周,绝大多数在两周内恢复,一般不复发,但极个别案例可以反复发作。
(三)妄想阵发
妄想阵发(delusional paroxysm)或称为急性妄想发作(acute delusional episode),过去又常称为一过性精神模糊(transient confusion)或一过性精神错乱(transient confusion)等,(28)由于有关系统性的临床资料很不完备,妄想阵发的分类学地位与诊断学地位都很不明朗,与其他精神病性障碍的关系也不能最后确定。临床上一般对妄想阵发并不是很了解,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但因患者在发作时,常会在幻觉、妄想的影响与支配下出现突然的暴力行为,所以本病是法律精神医学研究和关注的对象。(29)该病一般无明显发病诱因,常常突然发病,症状多在一周内迅速达到高峰,主要以持续时间短暂、内容变幻不定、结构松散的妄想为主,如被害妄想、嫉妒妄想等,在发作过程中可伴有意识不够清晰、错觉、幻觉、人格解体,以及在这些症状直接影响下所出现的相应情绪反应(愤怒、恐惧、焦虑、抑郁等)和行为兴奋增多(各类攻击性行为等)或抑制减少(木僵或亚木僵状态等)等。妄想阵发也可以出现反复发作的情况,但不多见。根据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2006年5月24日中午,发生于上海市江宁路上的奥迪车连续肇事案(逆行、闯红灯、碰撞8辆车并撞伤9人)中的肇事司机李伟就属于“妄想阵发”。
四、感应性妄想性精神障碍的涉法特点
感应性妄想性精神障碍又称感应性精神障碍或感应性精神病(induced psychosis),是一种罕见的由情感关系密切的两人或(偶尔)多人所共有的妄想性障碍,其中仅有一人(称为感应者或原发者)罹患真正的精神病性障碍,另一人或多人(称为被感应者或继发者)的妄想则因受到感应者的心理感应而产生,表现为内容相同的妄想几乎同时出现在感应者和被感应者身上,所以过去有时又根据同时出现相同妄想人数的多少,称其为二联性精神病(foliea deux)或三联性精神病(foliea trois)或四联性精神病(foliea quatre)等。
感应性妄想性精神障碍的症状表现特点是:同时发病的若干名患者之间一般是关系特别亲密之人(如夫妻),其中首先发病的感应者常常是慢性起病,并对被感应者具有很强的心理影响力和控制支配力,一般在心理活动方面处于绝对支配地位和事实上的领导地位,能对被感应者产生绝对的心理影响。被感应者一般个性内向,具有脆弱或是易感素质,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一般都相对较弱,非常容易接受感应者的心理暗示和影响,并对感应者在心理方面处于绝对的依赖和服从状态。同时,被感应者一般与感应者长期一起生活在相同环境中,但在语言、文化或地理等方面与其他人及外界接触、交往比较少,一般处于相对隔离封闭状态,比较缺乏外界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感应者逐渐出现了某种妄想(一般是被害性质的妄想),就会从心理方面逐渐影响、暗示到被感应者,并通过心理感应的方式将妄想内容不断“传染”给被感应者,使被感应者也几乎是同步出现了与感应者的妄想内容和妄想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妄想。在此期间,双方通过心理方面的相互感应或暗示,又彼此进一步强化了各自的妄想。
感应性妄想性精神障碍虽然比较少见,但由于患者是以被害性质的妄想为主要症状表现形式,且感应者多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因此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基本与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相似。2010年5月,吉林省长岭县农民杨贵及妻、子、女一家四口相继出现精神障碍,全家使用斧头、镰刀、铁钎子等农具对前来实施救援的警方人员施以极端暴力,导致两名警员受伤,最后警方不得不动用催泪弹。据事后的司法鉴定认为,首先发病的杨贵之妻为癔症性精神病,而随后发病的杨贵及其子、女则是受其影响而产生的感应精神病。(30)
感应者所罹患的精神障碍无论是精神分裂症还是其他类型的精神障碍,一般都需要给予医学干预。对于被感应者,一般将其与感应者隔离一段时间,并进行及时、恰当的医学及心理学方面的干预,被感应者的妄想内容有可能会很快自行消失而恢复正常。
①在精神医学领域,过去习惯于使用“精神(疾)病”(mental disease)或“精神疾患”(mental illness)的名称对一组由不同原因导致的大脑功能紊乱,临床上突出地表现为精神活动(感知、思维、情感、注意、记忆、行为、意识和智能等)的异常的情况予以命名。但目前认为,“(疾)病”基本上都是由各种生物性因素(如感染、肿瘤等)所导致的,而导致各种精神(疾)病的因素通常比较复杂,不仅与生物性因素有关,也与社会因素和心理因素有关;另外,科学领域中对各种概念的命名应遵循一个最基本的伦理学原则,就是所有的名词术语都应该具有“中性”的含义,至少是不能带有道德性评价或是贬义,而目前在社会上,“精神(疾)病”一词已经被社会公众赋予了极大的贬义和负性的道德评价。基于此,目前在精神医学专业领域基本不再使用“精神(疾)病”或“精神疾患”的名称,而是将这类精神异常现象统称为“精神障碍”(mental disorders)。本文认同并遵从此原则。
②根据国家卫生部办公厅“卫办疾控发[2008]54号”文件的规定精神,肇事肇祸包括“肇事行为”和“肇祸行为”两类。肇事行为是指患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未触犯刑法,肇祸行为是指患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属于犯罪行为。
③王小平、刘铁桥、郝伟、李凌江:《中国部分地区精神科医生对精神障碍者及其处置政策态度的调查》,载《国际精神病学杂志》2010年第1期。
④袁勇贵等:《区分精神病性症状的意义》,载《临床精神医学杂志》2007年第1期。
⑤世界卫生组织编:《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范肖冬等译,世界卫生组织·人民卫生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
⑥美国精神科学会编:《DSM-Ⅳ分类与诊断标准》,庞天鉴译,载《杨森文库增刊·精神医学分册》2001年版,第129页。
⑦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CCMD-3·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年版,第59~88页。
⑧田成华、胜利、于欣译:《精神病学与精神卫生词汇》,载《中国心理卫生杂志》1998年(增刊),第169页。
⑨贾谊诚主编:《简明英汉—汉英精神医学词典》,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年,第454页。
⑩沈渔邨主编:《精神病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102页。
(11)何恬:《重构司法精神医学——法律能力与精神损伤的鉴定》,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97页。
(12)孔娣、宋小莉、李宝花等:《1997年—2006年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案例比较》,载《精神医学杂志》2008年第2期,第127~129页。
(13)林祥吉、王红星、昂正荣:《精神分裂症患者凶杀行为的社会心理因素研究》,载《国际精神病学杂志》2009年第4期,第220~223页。
(14)林祥吉、史天涛、王红星等:《精神分裂症患者凶杀行为多因素分析》,载《精神医学杂志》2009年第4期,第279~281页。
(15)昂正荣、韩宝东、张进岭等:《115例精神分裂症患者暴力杀亲行为分析》,载《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8年第12期,第894页。
(16)汪志良、范强:《精神分裂症患者凶杀后自杀行为研究》,载《第十一届全国司法精神病学术会议论文集》(2009年),第53~56页。
(17)刘协和主编:《法医精神病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18)同注(13),第220~223页。
(19)吴东、熊典樟、彭岚等:《司法精神疾病鉴定741例分析》,载《精神医学杂志》2010年第2期,第134~135页。
(20)同注(11)。
(21)林祥吉、唐宏宇:《精神障碍患者重复违法情况回顾性调查》,载《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9年第9期,第648~660页。
(22)欧敏泓、黄周忠、黄运坤等:《农村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情况调查》,载《临床精神医学杂志》2010年第4期,第254~255页。
(23)潘志武:《司法精神疾病鉴定性犯罪与性被害案例资料分析》,载《精神医学杂志》2008年第3期,第226~227页。
(24)烙印感(Stigma)又称为耻辱感、病耻感、羞耻感等。最初在希腊语中是指烙在个体或叛徒身上的标记或记号(Mark)。在现代社会,从广义上讲烙印是指遭到集体非难的感觉和针对某个或某些特定人、某种或某些特定个性、某种或某些突出特征、某些特殊状况或生活风格的一堆消极看法。烙印感是由于个体或群体具有某种社会不期望或不名誉的特征,这些特征包括不被他们所属文化接受的某种或某些属性、品质、特点或行为等,从而被他们所属的社会打上烙印,使他们产生了指向自我的羞愧、难堪、耻辱、痛苦等体验,甚至产生了犯罪感,并导致了社会对他们的不公正待遇。当个体知觉到周围人和(或)社会对自己的某种或某些行为或性格或疾病或其他特征等有消极评价时,或是意识到自己在某些方面有意或无意地违背或背离了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伦理学标准、社会习俗、法律法规时,都会产生烙印感。这也正是他们产生内心痛苦的根本原因。在当代社会,能够导致烙印感的情况或事件等有很多,生理方面的如体型、相貌、疾病(如某种精神障碍、艾滋病、肝炎)、残疾等,心理方面的如不良个性、消极认知等,社会方面的如各种消极的社会评价以及违法、犯罪或判刑等。对于罹患精神障碍者而言,精神障碍的名称、精神障碍发作时的异常体验和行为的异常表现特点等,都是这类消极而显著的特征(Trait)或标记(Mark),都会将他们从社会公众的群体中明显标示出来,使他们及他们的内心体验显得与众不同。参见陈立成:《罪犯心理障碍——识别与处置》,群众出版社2008年版,第508~509页。
(25)赵晓秋:《高收费考验律师信用》,载《法律与生活》2004年第16期。
(26)徐雪云、李身录、李神赐等:《62例旅途性精神病司法鉴定分析》,载《上海精神医学》2008年第2期,第79~81页。
(27)李身录:《五联性精神病一组》,载《中华精神科杂志》1996年第3期,第190~191页。
(28)郑瞻培主编:《司法精神鉴定的疑难问题及案例》,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7~218页。
(29)陈立成等:《1例不典型“妄想阵发”的4次发作与误诊分析》,载《河北北方学院学报(医学版)》2005年第5期,第55~57页。
(30)《吉林一家四口集体发作精神病持械袭警》,http://news.cn.yahoo.com/10-05-/721/2kcxu.html,2010年8月20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