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倾销法及其倾销认定_倾销与反倾销论文

美国反倾销法及其倾销认定_倾销与反倾销论文

美国反倾销法及其对倾销的确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论文,其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世纪70年代以后,美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发生了明显变化,这表现在新的贸易保护主义兴起,非关税壁垒取代关税壁垒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工具。美国的反倾销法律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发展起来的。

美国最早的反倾销法是1916年制定的。该法对倾销的定义是:以大大低于实际市场价格或批发价格在美国市场上销售,并有摧毁或损害美国工业的意图或限制美国贸易的意图。还规定,倾销行为触犯刑法,要受到刑事制裁,或3倍的损害赔偿。但是,由于该法的刑事性质及掠夺和限制性意图很难证明,所以公布后一直没有执行。于是,1921年,美国又制定了反倾销法,修改了原反倾销法中的刑事性质,废除了刑事处罚措施和3倍赔偿金的规定,代之以征收特别倾销税。

进入70年代以后,随着对外贸易政策的调整,美国加紧修改和制定新的反倾销法律。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贸易法对1921年的反倾销法进行了修订,补充了新的内容。1979年,国会通过了贸易协定,对1930年的关税法第7章作了修改,并取代了1921年的反倾销法。到80年代,美国对反倾销法律又作了新的修改和补充。1984年,国会通过了贸易和关税法。现行的美国反倾销法律是1988年制定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除国会的立法外,美国的反倾销法律还包括: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反倾销法实施细则和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及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反倾销案所作的判例。

现将美国反倾销法对倾销的确定概述如下:

据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倾销是指外国某种或同类产品低于其公平价值在美国市场上销售,并给美国的同类工业造成重大损害、重大损害威胁和对新建工业有重大阻碍。在美国,采取反倾销行动,即征收反倾销税,必须具备以上两个条件,而倾销和损害之间须具有因果关系。

这里所说的公平价值,即外国市场价值。而外国市场价值,一般是指出口国的国内销售价格。在反倾销中,如果出口国的国内销售价格不能形成有意义比较的基础,外国市场价值可以通过第三国价格决定,即某种或同类产品向第三国出口销售的价格。还可以采用构成价值方法,它包括:原料成本、装配或加工费;因批发销售而产生的一般费用和利润,运输的容器和包装费以及其他费用。

外国市场价格(公平价值)是确定倾销的一个要素,与之相比较的是美国价格,也称出口价格。所谓出口价格是指被调查商品的购买价格或出口商的销售价格。前者是被调查的商品进口到美国之前,从制造商或生产者购买的价格,后者是指该商品进口到美国前后,在美国销售或要待销售的价格。

确定倾销是否存在或倾销幅度的大小取决于某种和同类商品的外国市场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如果出口价格低于外国市场价值,则存在倾销,两者之间差额,即出口价格低于外国市场价值的部分,则为倾销差额,或称倾销幅度。对多出的差额部分可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的第二个前提是进口国给国内工业造成损害。美国反倾销法列出的重大损害、重大损害威胁和对新建工业的重大阻碍,都必须是实质性的。对重大损害,美国反倾销法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美国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确定倾销的进口产品对美国工业的损害时,须考虑以下因素:1)产品进口的数量;2)对美国类似产品价格的影响;3)对美国类似产品的生产商的影响;4)其他有关因素,还规定,在考虑对美国工业的影响时,应对下列经济因素进行评估:1)输出、销售、市场份额、利润、生产能力、投资回收及利用效率的实际和潜在的衰退;2)资金流通、库存、就业、工资、增长情况、提高资本的能力及投资的实际和潜在的不利影响;3)国内工业现在的提高和生产能力所受的实际和潜在的不利影响;4)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重大损害威胁是指在反倾销调查时,美国国内有关工业虽未处于重大损害威胁,但有事实证明将会导致这种威胁,即已受到重大损害威胁。美国反倾销法对确定重大损害威胁规定了10多种应考虑的因素,如出口国任何生产能力的增加可能会导致进口美国的产品大幅度增加、任何在美国市场的迅速渗透以及渗透将增加到损害程度的可能性以及该产品在美国库存的大量增加和出口国生产该产品的未使用的生产能力的出现,等等。关于对美国国内新建工业的重大阻碍是指倾销产品虽未对美国的有关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损害威胁,但却严重阻碍了美国生产同类产品的新工业的建立。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也可征收反倾销税。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倾销产品对美国新工业造成阻碍时,应考虑对美国工业现有的开发和生产努力,包括对开发产品的变型和更改所产生的影响。

在确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和倾销对进口国工业造成损害以后,还须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即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是倾销的进口产品,而不能是其它因素,才可征收反倾销税。根据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在评估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时,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1)倾销进口的数额很大;2)倾销进口以绝对数量或相对于美国国内生产或消费是否有显著增长;3)因倾销进口是否使美国产品价格有明显降低;4)倾销进口是否造成价格降低或价格抑制明显的程度。但在实践中,因倾销进口使美国的生产商失去的销售也很容易导致确定有因果关系。还有,某项工业利润下降,市场减少,开工不足,可能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但是许多企业却往往将竞争不力原因归于外国产品的进口,以征收反倾销税,保持其袭断地位,而美国当局在考虑因果关系时也采取相当灵活的做法来保护美国工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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