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中国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的政策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重构论文,农村义务教育论文,体制论文,财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建议的酝酿历经了两年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是对世界各国义务教育基本观念、实施原则作了理论探讨,对一些国家的财政体制和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的实践作了个案研究。在此基础上对世界各国普及农村义务教育的成功经验进行了总结。与此同时,我们着重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国家财政体制以及农村义务教育现状进行了全面研究和个案调查。本建议主要包括理论依据、制度背景、基本思路和具体建议方案4个方面。它们应当是一个相互依存的具有密切内在关联的整体。
一、理论依据
重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的基本理念是,农村义务教育是农村最重要的公共产品之一,提供这一产品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
就世界范围的义务教育而言,由于各国均通过立法的制度性措施规定义务教育是一种由国家行使的强制性国民基本教育,实行无选择无淘汰的入学制度,是一种全体适龄儿童少年不分贫富、种族、性别都有权享受的基本权利,从而使义务教育明显地区别于一般教育,具有了受益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的特征。由此,义务教育拥有了公共产品的基本属性,也就是说义务教育是一项基本的公共服务,被视为能够使整个社会和个体受益,并能帮助每个公民具备有效参与现代社会所要求的技能、态度和价值观的公民必须经历的教育阶段。义务教育所形成的社会效益是由全社会共同分享的。正是基于义务教育这一公共产品的基本属性,即使在市场经济国家,也都拒绝让市场支配义务教育。在成功地普及义务教育的国家,均把义务教育作为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其经费由政府全额提供。具体做法是,各国均把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之中,以保证政府财政对义务教育的充分供给。与此同时,还规定义务教育为免费教育,以此来排除强制性的义务教育在实施过程中所能遇到的现实社会不平等的最大障碍。
在中国,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是全体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障的带有强制性质的国民基本教育。义务教育具有重要的社会公益性,它可以保障国家对国民整体素质的基本要求,并使全体社会成员适应现代社会对人的基本要求。因此,中国的义务教育同样是一种具有公共消费性质的、不具有受益的排他性和消费的竞争性的公共产品。它是一项国家发展目标,国家有责任依法确保全国城乡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
中国农村义务教育是国家整个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整个义务教育中处于十分突出的地位。据统计,全国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学生有约1.9亿人,其中65%居住在农村地区。由此,可以说中国义务教育的主体在农村,重点在农村,成败亦在农村。根据法律,中国农村的义务教育完全与城市义务教育一样,是一种本应由政府来保障的公共产品,具有重要的社会公益性。因为它不仅可以保障国家对国民整个素质的基本要求,而且农村社会以及整个国家将由于农村青少年受到九年义务教育而受益。从长远看,它直接关系到农村劳动力的素质和农村人力资本质量的提升,关系到农村社会的进步和农村现代化的进程。总之,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是一项重要的农村社会发展目标,没有包括农村义务教育在内的农村公共产品的建设,就不可能实现农村的现代化。
因此,农村义务教育这一公共产品的供给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不能任由市场调节。它应由政府作为农村重要的公共服务来提供,应由政府公共支出作保证,以确保农村地区包括贫困地区的每一个适龄青少年都能接受通过国家立法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农村义务教育公共产品性质的定位,应当成为中国政府制定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政策的出发点,也是本建议关于重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的基本指导思想和重要理论依据。
二、制度背景
本建议实施的制度背景是,国家财政必须全面转向公共财政,必须加速建立公共财政体系。所谓公共财政,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主旨的政府财政运行模式。公共财政模式应当具有以下两个典型特征:一是财政运行目标的公共性,即把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作为组织国家财政活动的主要目标或基本出发点;二是财政收支活动的公共性,即国家财政收支的安排,除满足国家政府机构的运转外,应主要集中于社会公共需要或公共产品方面。由于公共需要或公共产品是指以整个社会为单位而提出的需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性质,从而与一般的个人需要或某些局部的社会群体需要相区别。
依据西方财政学理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起着基础性调节作用。但市场不是万能的,也有市场无法起作用的领域,即市场失效的领域。公共财政应当只在市场失效领域内为弥补市场失效提供公共服务。在市场失效领域,政府必须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进行干预以保证公共需要。这是因为在市场之上,还需要为社会公正的目标提供服务的制度,而政府的财政职能就是要克服市场失效问题,克服市场带来的种种弊端,并对公共部门负有责任。公共财政正是支持政府行使这一职能的手段。与此同时,在市场有效运行的领域,政府财政应当退出资金供给,避免政府直接干预。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公共产品不能由市场有效供给,因此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便是政府的责任。政府的作用就在于解决市场失效和促进社会公平这两个基本方面。在教育领域保障义务教育的公共利益和追求义务教育领域的社会公平则是政府管理教育的最基本的责任。
从1998年开始,中国政府启动了公共财政制度的建设,五年来初步打下了公共财政框架的基础,促进了从原来的经济建设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转变,初步确立了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公共产品和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方向。但是,目前的公共财政体制仍处于建设过程之中,公共财政的制度框架体系还很不完善,很大程度上还是方向性的。现行的政府财政安排仍然存在财政缺位、越位、错位问题,没有很好地体现与市场的合理分工。当前总的情况是,各级政府财政职能的定位还有偏差,还未实现彻底的转变,未把政府投资方向完全转向公共产品和基础设施的提供上。
另外,中国现有的国家财政制度一直忽视农村公共产品的建设。长时期以来,国家财政在城乡公共产品供给上实行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主要靠农民自身解决,国家财政仅给予有限的补助。其导致了中国农村尤其是中、西部农村在文化、教育、卫生、基础设施、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市形成强烈反差,形成并加剧了“先进的城市、落后的农村;富裕的城市、贫困的农村”这种典型二元社会结构,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现代化进程。
农村义务教育是农村最重要的公共产品之一,提供这一公共产品应当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但在现实中,农村义务教育公共产品的属性常被政府和社会所忽视。长时期以来,国家在对义务教育的财政供给上,同样采取了城乡不同的两套政策。在城市,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学校公用经费以及校舍和设施建设经费、维修经费等均由国家来提供,从政府财政预算内拨款。而在农村,《教育法》明文规定农民个人应交纳教育费附加用以补充县、乡教育经费的不足,同时乡、村可以向农民集资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建设。因此在税费改革之前,政府向农民收取的农村教育费附加、教育集资和杂费等经费大约占农村教育经费的三分之一。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扭曲了义务教育的根本宗旨,其结果是农村义务教育公共产品的供应主体缺失、保障无力、质量低下。这使原本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还要自己掏钱办义务教育,国家的责任被部分地转嫁到农民身上,这不仅使农村义务教育的属性发生了变异,也由此引发了农村义务教育严重的财政问题,导致政府农村义务教育投资长期严重不足,农村义务教育明显滞后,城乡差距加大。总之,从建立公共财政的角度讲,政府对法律规定的农村义务教育这一公共产品的投入严重不足,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运转缺少公平有效的教育财政预算拨款制度的支持,这是不符合建设公共财政制度框架体系的基本原则和职能要求的。
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短缺问题,从根本上讲,必须加速建立公共财政体系,必须使国家财政完全转向公共财政。这样才能从制度上提升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改变当前农村基础设施严重滞后状况;才能促进农村社会的现代化建设,缩小城乡差别,改变二元结构。为此,国家财政必须从过去那种政企不分,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为己任的状态中彻底摆脱出来,转到以宏观调控为重点的轨道上来。同时应当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目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降低在财政支出中占据最大份额的经济建设的比重,加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职能,将政府财政更多地投向处于劣势地位的农村公共产品的建设,用来满足农村社会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需求。
中国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是国家财政体制的组成部分,其改革和完善无疑有赖于国家财政体制进一步转向公共财政,有赖于政府的财政政策对农村公共产品建设的重视。这是重构中国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和保障政府以稳定的财政拨款支持农村义务教育的基本政策背景和制度背景。
三、重构中国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的基本思路
1.充分重视农村地区差异,按东、中、西部三类地区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建立不同的政府农村义务教育投资模式
义务教育是全体适龄儿童少年都有权享受的一项最基本的公共服务。因此,义务教育应当力争在全国各地区得到比较均衡的发展,以充分体现义务教育的平等性、全民性、普及性。这一原则应当成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而中国现实的情况是,农村义务教育筹集经费的责任主要由县级政府承担,由此导致了义务教育的发展几乎完全取决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政的状况。而中国国情的一大基本特征是地区发展不平衡。中国农村东、中、西部社会经济发展区域不平衡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供给水平产生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导致三大区域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来源、资源配置和供给水平处于严重的不均衡和不公平之中。当城市和经济发达的东部农村地区以地方雄厚的财力作保障实现“普九”之时,中、西部农村地区特别是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却因自然资源贫乏、经济社会发展缓慢、政府财政困难、吸收民间资金能力弱等原因而使义务教育处于财力、物力、人力全面匮乏的困境,相当数量的学校甚至没有有效完成教学活动所需的最低程度的师资与设施条件。这些地区更没有财政能力对处境不利群体实行经费支持,从而造成众多适龄儿童少年因家庭贫困而失学或辍学。总之,义务教育公共资金分布的严重不均衡以及对处境不利地区和群体特别支持措施的不力,正严重地威胁着中、西部地区的教育发展,也在总体上严重影响着进一步提高中国义务教育的成就。上述现实是政府必须面对的,应该成为政府制定相关财政政策的出发点。因此本建议的一个基本思路是,改变当前全国统一实行的以县级政府作为投资统筹主体的财政体制,根据地区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分别建立东、中、西部地区不同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模式,以从根本上改变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后进状况。
2.重新划分各级政府在农村义务教育中的财政责任,对农村义务教育各项资金的初始来源做科学合理的划分,建立稳定的机制,实现分层供给
当前中国以县级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几乎把农村义务教育的所有财政责任都交给了县级政府,然后再由中央以及省级政府设置各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这种体制的最大缺陷在于它未根据各级政府的财政能力对提供农村义务教育各项经费最初来源的责任作出科学合理的划分,从而造成全国农村大部分县级政府在义务教育方面所负有的财权责任与其财政能力不对称,进而导致农村义务教育各项经费无法真正落实。另外,当前中央以及省级财政设置的各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项目及数额均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可变性,还不是一种稳定的规范化的制度,这是当前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的一大缺憾。
针对以上情况,本建议的第二个基本思路是,根据各级政府的现实财政能力,对东、中、西部三类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的各项经费的初始来源和责任作出明确合理的分工,即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界定各级政府在农村义务教育方面的财权范围,重新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实现农村义务教育公共产品的分层供给。由于在各级财政中中央集中了50%以上的政府财力,而教师工资经费是农村义务教育中最重头的一项经费支出,历年均占财政预算内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经费的80%以上,因此在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责任的分工中,建议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承担主要责任,对中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承担部分责任。另外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省级政府也应承担本地区教师工资的部分经费。对于农村义务教育的其他各项经费,可以由省、地、县、乡各级政府分工负责。
3.中央和省级政府应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分担中承担主要责任,成为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投资主体
近几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投资的力度,但还不够;省级政府的投入虽然有所增加,但还与省级政府的责任远不相称。这也是造成农村义务教育政府经费投入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本建议的第三个基本思路是,改变当前由县级财政的“小马”拉义务教育“大车”的局面,大幅度加强中央以及省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资责任,在中、西部地区要进一步提升农村义务教育政府投资主体的重心,使中央以及省级政府成为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投资主体。
使中央以及省级政府成为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投资主体,是具有其可行性的。首先,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已达20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速度年平均高达9%,2002年国民总收入居世界第六位,经济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与此同时,中国财政体制经过1988~1993年的财政包干,特别是经过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财政结构已发生了重大变化,明显地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2002年达到18.5%,(注:罗新宇,周立民.再看国债投资[J].瞭望新闻周刊,2003,(26).)从而为提高整个国家的财政能力奠定了制度基础。与此同时,分税制改革大大增加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已经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32%上升到2002年的54.93%,(注:倪红日,张俊伟.加快建构公共财政体制的步伐[N].中国经济时报,2003-7-31.)可以说分税制大大加强了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综合国力和国家财政能力的提高,特别是中央财力的加强,为国家财政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在全国范围提供大体相同的公共产品,保障不同地区最低限度的基础性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了可能。当前,中央财政有能力在农村义务教育公共产品的提供中发挥更大的宏观调控、协调和统筹作用,有能力为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公共财政支持。因此,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问题的根本办法是,对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的责任与作用作重新审视和调整,必须使中央财政在农村义务教育中负起重要责任,使其在为全国农村提供大体相同的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财政资源配置中发挥应有的宏观调节的作用。另外,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省级政府也应在农村义务教育中承担相应的财政责任。
以中央和省级政府作为农村义务教育政府投资的主体,也是世界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在世界许多国家,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通常是以基层地方政府为主,但对农村义务教育的公共投资,则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特别是中央和省级政府负担了更大的责任。虽然各国财政体制差异很大,但是大部分国家当前在义务教育公共投资体制上选择了集中模式或相对集中模式,投资主体或是中央政府,或是高层地方政府。完全采取以基层地方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分散模式的国家为数较少。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4年对其有相关数据的20个成员国的统计,(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教育要览(1997)[Z].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86.)由中央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国家有10个,由高层地方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国家有7个,由基层地方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国家只有3个。例如,以1994年对初等和中等教育公共经费的分担比例为例,美国联邦政府承担了8%,州政府承担了48%,地方学区承担了44%;德国联邦政府承担了3%,州政府承担了77%,乡镇政府承担了19%;法国中央政府承担了72%,省政府承担了12%,乡镇政府承担了16%;日本中央政府承担了23%,其余77%由两级地方政府各承担一半左右;韩国中央政府承担了96%,市、道政府承担了4%。国际经验表明,义务教育政府公共投资主体的重心不能过低,这是因为,相对于低重心的分散模式,集中或相对集中模式在适应和保障农村义务教育顺利实施和均衡发展中表现出了明显的优越性。
四、重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的建议方案
1.重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的建议方案
重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的基本建议方案是,以农村义务教育是农村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公共产品作为理论依据,以国家财政为公共财政作为制度背景,在公共财政框架下,区分地区差异,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建立东、中、西部分地区分级负担的政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在东部地区的7省、直辖市,建议实行以县级和省、直辖市级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由县级和省、直辖市级政府各负担50%,其他各项经费由地、县、乡级政府共同承担,校舍建设所需土地由乡级政府负责提供。同时,省、直辖市级政府负有统筹责任,必须对省、直辖市内弱势地区的县级地方政府实行财政转移支付,以便保障教师工资、公用经费、校舍设备等各项经费的供给,实现省内农村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
在中部地区的12省,建议实行中央和省级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中央财政直接负担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的基本工资经费,省级财政负担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的地方津贴,其余各项经费由省、地、县级政府分担,乡级政府主要负责提供校舍建设所需土地。
在西部地区的12省、自治区,建议实行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负责、以中央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中央财政负担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全额,其余各项经费由省、地、县三级政府分担,乡级政府主要负责提供校舍建设所需土地。
与此同时,建议建立规范稳定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而且这一制度必须建立在对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作明确合理的划分的基础之上。在中央财政已经负担了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的前提下,应当改变现行的做法,重新设置各项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本建议方案主张设置贫困地区义务教育专项资金、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专项资金、自然灾害专项资金等,以突出中央政府对弱势地区的特别支持。同时省级政府也要根据本省情况设置专项资金。
上述建议方案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1)张扬了农村义务教育公共产品的根本属性;(2)体现了建立国家公共财政体系的总体要求和农村义务教育的政府职能;(3)重视地区差异,旨在从根本上改变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不利处境;(4)明确划分了各级政府分担农村义务教育各项经费的财政职能,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各项经费问题;(5)强化了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资源配置和宏观调控的职能,提升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政府统筹的重心,突出了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责任;(6)建立了保障教师工资发放的机制;(7)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建立在明确的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各项经费的财政责任基础之上的。本建议方案的实施目标是,实现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的充分供给,使农村义务教育真正成为不分地域的,没有排他性、竞争性的公共产品。
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体制是国家财政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改革是与国家公共财政体制的建设密切相关的,难以单打独进。它的完善要以国家财政体制的整体改革为背景,必然要经历一个发展过程。因此在新体制建立之前,为解农村义务教育各项经费短缺的燃眉之急,当前中央政府已采取的一系列应急性重大措施应当继续实施。与此同时,积极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争取在条件较为成熟时逐步向新体制过渡。
2.对各级政府承担农村义务教育预算内教师工资经费的比例关系的模拟测算
本建议方案对各级政府在农村义务教育中的财政责任划分提出了新的思路。依据本建议方案,农村义务教育公共经费来源的结构和供给水平将发生重要的变化。因此有必要依据本建议方案对各级政府分担农村义务教育最重头的一项支出——教师工资经费支出的比例关系作模拟测算。
为了方便工作,我们仅以国家统计数据比较完整的2001年为例,依据教育部财务司、国家统计局社会与科技统计司编的《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2002》的统计资料,编制了“2001年中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财政预算内教师工资支出情况表”(见表1),并以此为据,对2001年各级政府承担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的比例关系作一模拟测算。需要特别予以说明的是,由于2001年农村义务教育工资拖欠仍然较为严重,因此表中即便使用的是国家正式公布的数据,但仍与现实情况有一定差距,故由此推算的各级政府负担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的比例关系只能是一个大概的比例关系。
(1)中央政府承担农村义务教育预算内教师工资经费的比例。
依据本建议方案,在中部地区中央政府应承担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基本工资经费,依据表1,2001年中央政府承担的小学和初中预算内教师基本工资支出分别为133.72亿元和79.17亿元,合计为212.89亿元。在西部地区,中央政府应承担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全额,依据表1,2001年小学和初中教师工资支出分别为138.36亿元和48.86亿元,合计为187.22亿元。由此,2001年中央政府负担的农村义务教育预算内教师工资支出总额为400.11亿元。同样依据表1,2001年全国农村义务教育财政预算内教师工资支出总额为586亿元。依据本建议方案,可以计算出2001年中央政府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预算内教师工资支出约占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预算内教师工资总支出的68.27%;占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预算内教师工资总支出的86.1%;占中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预算内教师工资支出的76.5%;占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预算内教师工资支出的100%。
表1 2001年中国东、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财政预算内教师工资支出情况 单位:千元
说明:
(1)基本工资指标准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及国家规定的地区生活费补贴等),即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工资”目。
(2)补助工资指临时工工资、代课教师报酬、教职工的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高级教师津贴、班主任津贴、超工作量酬金、住房公积金补贴、房租补贴、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奖励工资、奖金、交通补贴、夜餐补助、其他政策性补贴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补贴(含国家预算科目中用于民办教师的补助费)。
(3)其他工资指在基本工资之外,发给在职人员的属于国家规定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
(4)数字统计来源:教育部财务司、国家统计局社会与科技统计司编《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2002》,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年版,第288页《分地区地方农村初级中学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支出、基建支出明细》,第302页《分地区地方农村普通小学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支出、基建支出明细》。
(2)省级政府承担农村义务教育预算内教师工资经费的比例。
依据本建议方案,在东部地区省级政府应负担50%的教师工资经费,再根据表1,2001年东部地区省级政府承担农村义务教育预算内教师工资支出总额为60.73亿元。在中部地区,省级政府应承担教师补助工资和其他工资经费,2001年支出总额为64.38亿元。由此,2001年全国省级政府负担的农村义务教育预算内教师工资支出总额为125.11亿元,约占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预算内教师工资总支出的21.34%。东部地区省级政府承担本地区50%的教师工资经费,中部地区省级政府则承担本地区23.5%的教师工资经费。
(3)县级政府承担农村义务教育预算内教师工资经费的比例。
依据本建议方案,东部地区各省市应承担50%的教师工资经费。根据表1,2001年东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预算内教师工资支出总额为121.47亿元,故东部地区的县级政府承担60.73亿元,约占全年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预算内教师工资总支出的10.36%。
根据上述模拟测算的结果,可以用表2对各级政府承担农村义务教育预算内教师工资经费的比例关系做基本概括。
表2 各级政府分担东、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财政预算内教师工资经费比例关系
东部农村地区 中部农村地区 西部农村地区 全国农村地区
中央 76.5%
100%
68.30%
省
50%
23.5%
21.34%
县
50%
10.36%
100%
100% 100%
100%
从上述初步测算的数据中不难发现,在本建议方案中,农村义务教育预算内教师工资经费在西部地区全部由中央政府承担,在中部地区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承担,在东部地区则由省与县级政府共同承担。这一分担办法可以切实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县级政府则可以从当前承担教师工资经费的重负中解脱出来,从而应当有能力与省、地级政府共同承担起提供当地义务教育所需其他经费的责任。从表2中还可发现,各级政府在农村义务教育中的财政责任与各级政府的财政能力变得较为匹配,从而使各级政府分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比例关系更趋于合理。不过,本测算得出的比例关系还比较粗糙,只能说是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另外,上述测算只涉及财政预算内教师工资支出,而本建议方案提议的主要应由省、地、县级地方政府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各项经费支出,如公用经费、基建经费、贫困学生助学经费等尚未涉及,有待作更加深入细化的分地区、分省以及以县作为个案的后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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