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限制的“剪刀”:民国时期媒体对电影检查的监督--以战前“电声周刊”为中心的考察_电声论文

受限的“剪刀”:民国时期媒体对电影检查的监督——以《电声》周刊战前的言论为中心的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电声论文,战前论文,剪刀论文,周刊论文,民国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世纪30年代的南京国民政府电影检查制度近十几年来颇受学界瞩目。①在相关研究成果中,鲜有从纸媒的视角来切入的。事实上,由于始终有纸媒体这个“第四权力”在旁监督,南京国民政府的电影检查制度固然日趋严苛,但也很难真正畅行无阻,反而常常要受制于舆论。绕开由媒体所形成的舆论空间来谈论这段历史,不说是徒劳的,至少也会不得要领。笔者选取战前创刊于上海的颇具影响力的一份纸媒体,即《电声》周刊,通过考察其所刊发的新闻报道和时评,讨论彼时的大众媒体如何利用自己享有的话语权,在电影界与政府这两个场域之间游弋,从而成为干预电影检查、左右官方电影政策的重要力量。

      一、新闻报道:使电影检查活动公开化

      《电声》周刊(以下简称《电声》)创刊于1932年,是战前上海销售量最高的一份以报道电影界消息、评论电影事件为主业的电影杂志,拥有着广泛的社会影响力。②在《电声》关注的新闻事件和热点话题中,很多都是与官方的电影检查有关的,大体上它们可被分为两类:一类是围绕电影检查及其具体运作情形所做的一般性的新闻报道;另一类是针对与电影检查有关的具体的新闻事件或热门的社会话题而刊发的时评。从给电影检查造成的实际影响上来看,单刀直入的时评一般要胜过力求客观中立的新闻报道,因为前者更容易彰显出刊物的特定的立场和价值取向,对读者来说,也就更富煽动性和说服力。但这绝不意味着新闻报道不重要:且不说新闻报道自有其短平快的优势,单就对电影检查的干预而论,先行一步的新闻报道为随后跟进的深度时评,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话题资源和言说路径。失去前者,后者将成为无的放矢之论,其批判锋芒自然无从发挥。故在讨论刀刀见血的电影时评之前,有必要先考察一下《电声》对电影检查的新闻报道。其时,《电声》对官方电影政策的新闻报道所涉甚广,但限于篇幅,笔者不能面面俱到,一网打尽,故只选取与电影检查有关的新闻报道加以论析,以窥全豹。

      《电声》上刊发的与电影检查有关的新闻报道大致有两类:一类是日常性电影检查活动;另一类是非日常性电影检查活动。前一类是指电影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电检会)、剧本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剧审会)对电影公司送审之影片与剧本进行审查、修剪及禁映等常态化运作;后一类的情况相对要复杂一些,主要是指在日常性检查以外所进行的与电影(剧本)检查有关的各项活动,如电影检查法规的颁布与修订、电检机构人员的工作状态与人事调动、电检会对违规电影公司的处罚与强制执行乃至电检委员的薪酬等非常态化运作。

      我们先来看第一种——日常性电影检查活动。事实上,对于这类活动,《电声》始终是兴致浓厚的。笔者专门做了一个统计,发现《电声》在1934年至1936年间所出版的共约150期刊物中,刊登了关于日常性电影检查活动的报道34条,详见下页表。

      翻检表中所列文章会发现,《电声》对日常性电影检查活动的报道呈现出两个显著的特征:其一,报道密度高。可以说,几乎每一个月,就会有一起与日常性电影检查活动有关的新闻事件跃上《电声》之版面。其二,不利于电检机构的“负面报道”明显要多于“正面报道”,具体来说,《电声》似乎对那些在电影检查过程中出现的分歧、争端或波折而非风平浪静、皆大欢喜的一面,显得更有兴趣,端的是“报忧不报喜”。《电声》尤其热衷于在一些删改细节上大做文章,以抱怨电检机构的吹毛求疵。与其说此类报道多少有些溢出“客观报道”的边界,毋宁说是在刻意放大电影检查给电影公司带来的戕害。

      我们再来看第二类报道,即对非日常性电影检查活动的报道。这类报道也为数不少,可大致分为几类:一类是对电检机构颁布政策法规及其具体执法过程的报道,如:《电影检查会实行检查影片广告》(3卷6期)、《禁映浪漫影片》(3卷23期)、《电检会取缔不良影片》(3卷38期)、《电检会严禁未通先拍》(3卷39期)、《行政院通过电影检查法修正案规则》(4卷9期)、《中央电检会禁各省市重检影片》(4卷11期)、《电检会将办电影公司电影院登记》(4卷16期)、《电检会通过之影片各团体如有不满不得与电影公司为难》(4卷24期)、《严禁私运影片》(4卷27期)、《广州之电影检查问题》(4卷47期)、《广州审委会禁摄盗贼影片》(5卷1期)、《广州剪片费风潮平息 院方片商各认一半》(5卷2期)、《电检会纠正电影广告》(5年21期)、《未经发给准映执照影片擅刊广告者严重处罚》(5年28期)、《外片在华公映的检查手续和费用》(5卷28期)、《中央电检会将派员南下整顿华南电影检查事宜》(5年31期)、《外人在华摄片条例重新修正》(1936年5年34期)等;另一类是对电检机构的工作状态、人事调动与组织调整的报道,如《电影检查会改组》(3卷8期)、《电影检查委员会改组 新委员已到会接收》(3卷11期)、《电影行政人员调动》(4卷23期);《剧本审查会清闲》(4卷23期)、《中央电影当局易人剧本审查委员会同时改组》(5卷7期)、《电检会新委员正式视事》(5卷13期)、《电检会加速工作》(6年10期)、《张北海余仲英相继辞职》(6年20期)等。值得一提的是,当时还有一类比较特殊的新闻报道,虽然新闻中的“主角”未必是电检机构本身,但细究起来,也有“项庄舞剑,意在沛公”的意味,如聚焦电影救国会向电检制度发出挑战的题为《为〈推翻现行检查制度〉一案中央召电影界负责人入京垂询》(5卷5期)的报道,以及对访沪的电检会委员李公恪受到影片公司宴请一事的报道等,③均属此类。

      

      我们如何理解上述关于电影检查活动的新闻报道在当时所发挥的实际作用呢?首先,这些连篇累牍的新闻报道,让官方的电影检查活动,无论是日常性的,还是非日常性的,都始终暴露在媒体(公众)的目光之下,呈现出一种相对公开透明的状态,使得官方在操办关乎电影公司生死存亡的电影检查时,若想暗箱操作或不规范运作,多少会有所顾忌,不敢肆意妄为。其次,若孤立来看,这些新闻报道似乎并不具备太明显的倾向性,也很少直接显露出刊物的立场和态度;但如合而观之,它们却明显具有“报忧不报喜”的倾向,这就反映出《电声》对官方的电影检查活动是持一种不充分信任的、批判的甚至是控诉的立场和态度的。一言以蔽之,《电声》与电检机构之间的关系是合作中有对抗的。最后,诚然这些新闻报道在对电影政策的干预上,也许不像下文将论及的时评那般可以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它们毕竟为时评随后的粉墨登场鸣锣开道、铺桥搭路,先行预备了必不可少的舆论氛围和话题素材,避免了论者的意见表达沦为缺乏语境和标靶的自说自话,换言之,正是因为《电声》的编者藉新闻报道这一力求客观中立的话语形式,将电影检查活动制造为一起起趋于公开化的“新闻事件”,并将之推向为朝野双方共享的类似于哈贝马斯所称的“公共领域”之内,④形成引人瞩目的时事热点,笔者在下文详加讨论各种立场鲜明、掷地有声的批评性言论。

      二、时评:挑战电影检查的既定结论

      对于南京国民政府推行的电检制度,《电声》虽然不断发出异见,但却并不主张对这一制度做出全盘否定。⑤如果站在“分级制”而不是“审查制”已成为世界各国电影管理制度之主流的今天来逆推这一点,或许有人会不以为然地谓之为“小骂大帮忙”;但倘若能够以历史的眼光、以“同情之了解”的心境来看的话,就会不难发现,对由政府建立起来的电检制度表示认可和支持,在当时是颇能够代表国内舆论界的主流意见的,更可以被视为是对国际潮流的一种追随。⑥关键在于《电声》不反对电检制度本身,不意味着它对电影检查活动所存在的各种弊端也照单全收。事实上,在电检制度具体实施的过程中,《电声》常常利用自身的话语权,对官方的所作所为评头论足,甚至会予以毫不留情地予以抨击。与上述只能迂回地展露倾向性的有关电影检查活动的新闻报道有所不同,这些直奔主题地向电影检查发出挑战的时评,不但往往立场鲜明、态度坚决、言辞犀利,而且大多与电影界以及观众的现实利益密切相关,成为《电声》介入电影活动、干预电影政策的一个重要手段。

      这些批评电影检查的时评,大多刊发于《电声》卷首的“我们的话”一栏上。通常讲,这类文章一般或由主编亲自捉刀而就,或得到编者大力推介,可以代表刊物的基本立场和态度。讨论电检会的文章是其中颇具分量的一类,至于其所涉及到的议题则大体有三类:第一类是批评电检会工作效率低下;第二类是批评电检会检查标准不一致;第三类是批评电检会权力不统一。可以说,这些时评之笔锋所及,将电检会在执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各种弊端几乎一网打尽了。

      我们先来看其对电检会工作效率低下的批评。其时,为了更快地收回拍片所投入的资金,民营电影公司无一不希望自家的影片在制成之后能够及时得到公映。然而,电影检查的存在,等于在制片方和放映方之间平添了一个环节,延长了影片投入市场的进度,进而降低了制片方资金的回笼速度。因此,电检效率之高低绝非小事一桩;相反,它直接关乎到制片商的经济利益甚至命脉:检查速度快、效率高,影片就能快速上映,资金就可以快速回笼,转入再生产,反之,则可能会造成资金周转不灵,后果是相当严重的。这样一来,电检会一旦被发现工作效率低下、检查环节过多,就常常引起舆论和电影界的不满,而在当时,在电影界和舆论中产生的许多怨言又确实是与此有关的。为了平息这些怨言,电检会曾酝酿出台一个办法,谓之“加急审查”,大意是今后电影公司在送审影片时,若怕耽误映期,只要肯拿出比正常情况多三倍的检查费,电检会即可对其送审之影片开设绿色通道,从速检查,周期必定比检查普通影片为短。⑦就在官方为是否将这个办法付诸实施而举棋不定之际,《电声》即刊发评论明确地表达了异议,理由是如此做法不仅是“重复收费”,而且于事无补:

      现在虽然订议加急检查条例,实际上只是对大公司特别优待,因为小公司资本有限,没有力量拿出三倍的检查费。所以将来结果,一部分是提先检查,而所谓普通则压之又压势将比从前更迟缓,即使小公司也忍痛愿出三倍之费,那末如果全体都请求加急检查,不是又要和普通一样慢。所以我们反对加急检查。⑧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这一问题,《电声》并非只知冷嘲热讽;它还能够直揭问题症结之所在,而且尝试指出自认为切实可行的解决之道:

      检查手续之所以迟缓是为了片多人少,而最大的原因却是为了所有检查人员又都是兼职。以身有挂牵之人来做这种需费时间工作,安得不满,所以电检会若无意为片商谋利益省时间则已,否则就应规定检查委员须一律专任,不可兼职。⑨

      舆论的呼声很快得到回应:电检会对其人员构成和职能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以至于“影片检查则已较前迅速,至多四五天即可检查完毕,无问题立予通过”。⑩

      旧问题解决了,新问题又接踵而至:影片审查的速度虽然是加快了一些,但先于电影检查的剧本审查的速度,却依然如故,未能随之改观,这就在无形中拖了已完成革新、走在前头的电影检查的后腿,以致“一个呈请检查的剧本,在电检会里一搁便是两三个月,因此有许多小公司竟空着摄影场停止着一切工作在等着剧本的通过,这在公司影片方面的损失是很客观的”。(11)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可以同时抓多部影片,东边不亮西边亮,与之不同,小公司一段时期内大多只能依赖一部影片,而一旦这部影片不巧在剧本审查环节上碰壁,其所遭受到的经济损失往往是无比惨重的。《电声》对这一点洞若观火,加之一向比较同情弱者,故忍不住站出来替小公司撑腰:“我们虽然对于剧本检查并不反对,但是同时也请电检会减短,延搁时间,以恤商艰。”(12)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由于吃不消太久的等待,惨淡经营的小公司经常不惜铤而走险,未等剧本审查结果出来,便动手拍摄影片了,像这种“违规操作”是难保不捅出漏子的。当时,上海的一家名叫吉星公司的小公司出品了一部影片——《余音》,当这部影片已经全部拍完且通过电检会检查的时候,人们才意识到之前被提交至剧审会的该片剧本,却居然“尚在复审中”!(13)这不禁让时人感到有些啼笑皆非。然而,《电声》并不怪罪吉星公司,反而替它辩护:“假使吉星不抄这条进路,而在一边呆等,那末这许多时间经济岂非白白损失。而万一摄成而不得通过,又是多么危险”。《电声》还趁机借题发挥,把板子打向政府,劝谏剧审会也能像电检会那样提高效率:“体恤商艰,加快检查,希剧审会注意及之。”(14)

      《电声》之所以执意认为电检会和剧审会有义务提高工作效率,除了考虑到电影公司尤其是小公司确实生存不易之外,另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在此之前中宣会曾向电影界许诺会尽快提高电检效率,而当电影界和舆论界普遍感到官方并没能很好地兑现这个承诺时,这本旧账自然被翻了出来,成为《电声》对电检会和剧审会表达不满并敦促其尽快整改的一个有力的借口:

      电检会负责人声称,以后检查剧本,决于一星期内检查完毕,但现在各公司送往请求检查之剧本往往经过了两三星期还没有一点音讯,这不但给予影片公司以极大的不便,于电影检查会本身似乎也有妨碍信誉,我们的愿望是:如电检会希望各公司对其服从,那末他自身就先该守信。(15)

      《电声》在此所以提醒电检会“守信”,恐怕担心“电影检查会本身似乎也有妨碍信誉”是假,敦促其“守信”才是真。这段话尤其是最后一句颇为耐人寻味,其言外之意不正是:电检会“守信”,电影公司即服从之;电检会不“守信”,电影公司就有理由对其不服从吗?以此论之,是否服从电检制度,就不是一件毫无条件的事情了。此等说法,往轻里说,是在同官方讨价还价;上纲上线一点说,实不无威胁电检会和剧审会甚至中宣会之意。《电声》言论之犀利与大胆,由此可见一斑。

      再来看一下《电声》对电检机构检查标准不一致的批评。此类批评主要是针对检查尺度过宽或过严,无论如何,只要感觉到官方的检查结论存有差错,《电声》一般都不会保持沉默。对《美德夫人》检查结论的质疑,便可视为《电声》因不满于电检机构“把关不严”而表达异议的一个例子。《美德夫人》乃是明星影片公司在1934年拍摄的一部粤语片。这部片问世之际,方言片已被官方明令禁止,可它竟通过检查,在上海公映了!《电声》显然认为这种结果有些莫名其妙,难以服众,于是发表了一篇措辞激烈的评论文章,将电检会讽刺挖苦一番:

      广东语对白的影片在华南开映,说是适合民情,倒也情有可原,而中央鞭长莫及,实亦无法可想。但是明星的《美德夫人》竟能在中央势力所及的上海公映,请问又是一套什么把戏?影片非经检许,不能公映,假使明星送检此片,竟能通过,那末电检会出尔反尔,真该自打嘴巴!如果该片未经检许,则明星擅自开映目无“电检”,电检会为维持其尊严起见,亦应加以严厉之裁制。(16)

      时隔不久,《电声》再度向电检会发难,这一次它所质疑的对象是《人间仙子》。这部影片之所以会成为《电声》的眼中钉,主要在于它是一部卖弄“香艳”“肉感”的歌舞片:

      电检会既有禁止拍摄肉感影片之意,则《人间仙子》何能通过?《人间仙子》既通过矣,则对于肉感片又何必禁止?岂电检会禁摄歌舞影片之意见,果产生于《人间仙子》之后耶?否则一切歌舞影片均在禁止之列,而《人间仙子》独得通过,独能公映,电检会不惧,有人疑其对于该片有“包庇保护”“特许专卖”之嫌乎?(17)

      上述两段引文,可视作《电声》对电检标准过于宽松的指责。如果仅此而已,《电声》岂不成了电检会“钳制”电影业的帮凶?事实上并非如此。诚然,在对这两部影片的批评上,《电声》看似与官方的电影政策(禁止方言片、肉感歌舞片)不谋而合,或是与本就已经举步维艰的国产影片为敌;实际上,它在骨子里却并未放弃对电检会本身的怀疑,也就没有自毁与官方的既定审查结论所建立起来的对抗关系。这种对抗关系,从表面上看是由这些火药味十足的批评性言辞所塑就的,往深层看它则源于《电声》对独立于官方决策的另一套评判标准的认同与恪守。换言之,《电声》之所以敢于抗衡电检会的既定结论,在于它始终保持着极强的独立性,而只要这种独立性尚存,《电声》就不会轻易地对电检结论随声附和,也不会总是责其过宽或过严,而是随时用自己所信奉的那套评判标准,来衡量、校正电检会做出的审查结论。只要发现电检会的审查结论偏离了这套评判标准,无论是过宽还是过严,它都会坚定地说不。

      对《仲夏夜之梦》的审查结论的质疑,即为一例。《仲夏夜之梦》是一部改编自莎士比亚作品的美国影片,原定在上海国泰大戏院上映,不料电检会将该片“断为神怪片”,须经修改后,“始准放映”。(18)莎翁的名著在中国居然被人拿来和早已声名狼藉的神怪片相提并论,这在《电声》看来,实在不免有些开国际玩笑了:“《仲夏夜之梦》来中国被目为神怪片而受难,沙士比亚地下有知,当承认中国电检会之幽默也。设或世界文化人闻《仲夏夜之梦》,被断为神怪之作,亦将谓中国电检会诸公思想新颖奇伟乎?”(19)如果说替舶来片辩护还可以气定神闲地调侃一番的话,当论及国产电影遭到电检会的戕害时,《电声》则很少能做到这样了。1936年4月24日,《电声》刊发一篇时评,直言不讳地表达了其对日趋严格的电影检查尺度的不满,同时呼吁官方一边尽量对国产电影网开一面,一边能慷慨地伸出援手,救国产电影于危难之中,值得大段引述:

      数年以有,中央扶助影业,可感之处甚多,不过在电影商人看来,总觉得谨饬太过,于摄制方面,不无困难,譬似剧本检查,近来突然严格非凡,各公司呈请审查,而遭否决者,堆积甚多,而且检查目光又好像漫无标的,灌输爱国思想,略有刺戟性的,当然是内容欠妥,有碍邦交,专门注重生意眼的神怪武侠片,又是悬为历禁,不许拍摄,侦探片则嫌其诲盗,爱情片则妨碍风化,束缚重重,失之过严,使一般公司都有无片可拍之感,而间接予外国影片以畅销机会,养成观众爱看外国影片的心理,至国产电影益无抬头之日。预料本届谈话会中,影片公司方面对于此事必有提案,中央既以提倡国产影业为怀,伏望能体恤商艰,予以适当之扶助。(20)

      综上可见,《电声》并不反对电影检查制度,甚至有时还会极力地借维护电检机构的权威的名义来捍卫、强化这一制度。但是,此种捍卫、强化绝不是无条件、无原则的,而是建立在电检机构能够严守政策法规、能够兑现自己的承诺、能够保证电影界的合法利益的基础之上的,所以《电声》之对电检制度的种种批评,理应被视为是出于对电影界整体利益的一种有力的、自觉的保护,而非替官方政策背书。从这个意义上讲,《电声》的时评同其新闻报道可谓是同中有异:所同之处在于二者均试图凭借舆论特有的权力,在官方构建的电检制度之外,制造出一个制衡的力量,使得电影界利益不至于受到主要是来自官方的过度侵害;所异之处则在于新闻报道一般长于事实揭露,却拙于价值评判,难以及时反映出舆论的鲜明态度极其细微变化,而时评的轮番上阵、刀刀见血,则恰好可弥补这一点,从而有可能让来自电影界的真实需求得到更为充分和及时的表达。

      三、“《大地》事件”:对电影检查过程的深度干预

      通过对《电声》刊发的新闻报道和时评的考察,我们能够大致了解其鲜明的价值立场,以及它与官方所形成的对抗关系。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电声》这些咄咄逼人的言论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到官方的电影政策及其实施效果?其实,在前文对时评的分析中,我们已经可以隐约看到在《电声》的言论与官方的电影检查活动之间确实存在着一种联系,至少存在着一个共享的“议题”。下面笔者将以“《大地》事件”为例,进一步探讨这个问题,以期将这种联系能够更加清晰地呈现出来。关于“《大地》事件”,先前研究已有不少创见,但这些研究多聚焦于南京国民政府的电影政策上,对舆论因素在这起事件中所起到的作用,讨论得似不太充分。(21)笔者重提此事,旨在引入舆论因素,尝试通过还原《电声》在这起事件中所发挥的独特作用,考察彼时的媒体是如何凭借自身的话语权,在充分利用其与官方所共享的“议题”之前提下,坚持不懈地向官方的决策中渗透自己的意见,试图以此干预电影检查乃至电影政策的最终实施效果。

      1934年,美国米高梅公司赴中国实地拍摄根据赛珍珠同名小说改编的影片《大地》。由于在此之前好莱坞的电影公司因“辱华片”问题时常激起国人的愤慨,所以这次《大地》剧组将要造访中国的消息一经见报,立刻引起国内舆论高度的警觉。对于《大地》剧组的到来,电检会最初的反映,乃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决意将它干脆拒之门外,以免生出事端。不料米高梅公司突然放出话来,倘若被中国政府拒绝入境,它会命摄制组赴其他国家拍摄这部影片:“如遭我国政府拒绝,或将赴印度南方诸国拍取”。(22)消息传开,舆论哗然,国人遂不得不重新检讨原有思路:简单地将《大地》剧组拒之门外是否明智?是否还有更妥当的办法?《电声》上的一则评论很能揭橥这种心态:

      我们要晓得在新加坡或暹罗各地,华侨的势力占最重要的地位。在那边风土人情,多像在中国一样。他们要找《大地》的背景实非难事。我们能保证他们不会这样做吗?所以现在的办法只有两点:(一)直接向美国该公司交涉,绝对不准他们摄制这本影片。(二)让他们在中国摄制,可是先将他们的剧本严厉审查一番,不符实情的,歪曲了的,带有侮辱我国的,都一律删去或修改。将来拍成后再加检查。务使不至“有损中国名族之尊严。”这样才是真正的办法。(23)

      正如是文所言,如果任由米高梅公司在南京国民政府管辖不到的地区(比如华南地区)或其他和中国风貌相似的国家拍摄这部影片,非但无法保障“侮辱我国”的事情发生,反倒有可能助其在毫无监督的情况下肆意妄为,结果将更加不堪设想。因此,米高梅公司此招一出,舆论话锋陡转,不再坚持将《大地》剧组拒之门外;电检会大概也认识到了这一点,遂又收回成命,宣称此事“事关国际宣传,亟应慎重处理”。(24)最终《大地》剧组被允许入境拍摄了,但前提条件是必须由电检会的官员全程监督。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米高梅方面爽快地答应了这一要求,双方还为此签订了一份合约。手握一纸合约,《大地》剧组踏上了中国的土地,赴各地拍摄影片,而电检会则派出黄英和杜庭修两位专员随同剧组进行监督。

      耐人寻味的是,虽然官方又一次与舆论的呼声保持一致,并派出“政府专员”进驻剧组,实施监督;但是以《电声》为代表的媒体却并未马放南山,相反,它们继续密切注视着《大地》剧组的一举一动,同时将监督官也一并曝光在公众的视野之内,表明它们不仅仍怀疑米高梅公司的诚意和信用,连那两位“政府专员”也不信任。这使得负责监督《大地》的监督者竟也成为了被监督的对象,(25)而一旦发现可疑的风吹草动,《电声》立即拍案而起。请看下面这则评论:

      (《大地》剧组)最近到了北平,因拍大出丧一幕,已受当局取缔。其后又在天桥拍下等社会诸现象,各报以该公司拍景,专重我国劣点,多起攻击。关于这件事,当然怪米高梅公司是没有什么用的,因为外人来我国拍片,何尝有拍一点我国人优点的存心。拍我国的丑态的一面,不消说是他们的目的,可是我们最奇怪的政府当局不是派了专员去监督他们拍片吗?为什么监督员对这一切都熟视无睹呢?难道他们是另具一种看法,跟平常人不同吗?(26)

      1934年7月下旬,《大地》剧组结束了在中国的拍摄,乘船返回美国。(27)按说剧组已经离开中国,监督工作便算告一段落,回到美国后拍什么、不拍什么,就是人家自己的事情了。然而,《电声》却不这么想:“他们尽可以在外国补拍那些在我国不许拍的镜头。我们能够怎样去禁止呢,何况内景完全要在他们的国内拍摄”。(28)这一次,官方也未敢怠慢,很快做出了一个让舆论颇为满意的决定——派出官员远赴美国,继续履行对《大地》剧组的内景拍摄和后期剪辑的监视职责。对于这种“史无前例”的要求,米高梅公司居然也欣然接受了。担当此任的是杜庭修,而黄英则没有前往。在杜庭修临行之际,中宣会特为此事向他做出了四条“训示”;而时任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长的叶楚伧更是亲下四道“手谕”,旨在对杜氏在美监视和指导《大地》须注意的一些要点,做出必要的说明和强调。(29)由此可见官方对此事的处理慎重到了何种程度。

      几经波折后,《大地》的前期拍摄工作于1937年完成,剩下的工作就是后期剪辑和修改。见此情形,国内舆论对《大地》原本已经有些冷却的关注热情,旋即再度升温,而此时尚滞留在美国的检察官杜庭修则再度进入了国人的视野。

      在检阅完《大地》之后,杜庭修拿出了一份审查意见书。从《电声》的报道上来看,这份审查意见书显然远未能令人满意,理由是它“侧重剧本导演等技术方面而不涉其他”。(30)这里所谓的“其他”,不是别的,就是国人最为关切的影片是否存在“辱华”内容的问题,而恰好在这个核心的最牵动国人心弦的问题上,杜氏所撰之审查意见书却只字未提,给人的感觉不免有些避重就轻,以至于有人不禁口出揶揄之辞,称杜庭修“宛然似一受聘米高梅之技术顾问”。(31)更要命的是,就在这份审查意见书被做出后不久,杜庭修又给米高梅公司经理发去一份函件,信中不但仍未指出《大地》可能存在的问题,反倒“词语中颇有颂扬”。(32)这一举动更加激怒了媒体,批评之辞遂纷至沓来,对杜氏的猜疑、对影片的担忧则随之愈演愈烈:“实则杜本人的未能尽责,外人对于我国民情究多隔膜,不妥之处在所难免”。(33)实际上,不只是《电声》,沪上其他媒体也早已对杜庭修心生疑虑了。早在杜氏奉命赴美之后不久,一些关于《大地》的负面传闻就曾漂洋过海,不时地见诸报端,如有报道称《大地》“消息传来,咱们贵国的小脚辫子之类的‘宝物’仍还是一样地在流传存在着”。(34)此事再一出,国人终于对杜庭修彻底失去了耐心。当官方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遂以“对于工作,未能尽职”为由,将杜庭修解职,命当时驻金山的总领事黄朝琴接替之。(35)

      临危受命的黄朝琴显然再不敢掉以轻心了,在详细地审看了影片之后,他针对片中存在的一些有可能导致“辱华”的情节,向米高梅公司郑重地提出了修改意见。(36)其间,黄朝琴考虑到“虽极审慎,犹恐个人观察,或有不周”,特邀在美的几位中国名流如胡适、蒋百里与林语堂一同审看该片并向他们征询意见。(37)后经双方几番交涉,米高梅公司最终按照黄朝琴的要求对影片做出相应的修剪,直至让舆论感到满意:“这次审查工作的仔细周详万无一失当然是无庸说得,因此我们现在相信一向所怀疑的《大地》非但毫无‘辱华’成分,且能扬我国誉于万里之外。”(38)

      通过以上对“《大地》事件”的重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电声》在这起事件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一方面,它对《大地》剧组的行踪所做的追踪式报道,使这个原本平淡无奇的电影创作活动变得不同寻常。在电检会于1934年2月2日递交给教育部和内政部的一份呈文中这样写道:“查上年一月十一日据电声日报,电影时报等先后揭载,西人自立登与米高梅公司,拟来华摄制《福地》一名《大地》(Good Earth)影片等情……本会为维护电检法及民族体面起见……分函南京,上海,北平,湖北,杭州,等教育及警察各机关严为防范。”(39)可见,连电检会自己都承认,之所以会对米高梅公司来华摄制《大地》一事“严为防范”,是因为“电声日报,电影时报等”媒体的“先后揭载”。另一方面,《电声》刊发的一系列时评持续地给电检会造成舆论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官方对这起事件的态度及处理方式。诚然,我们不能由此断言,没有《电声》的介入,这起事件不会得到妥善的解决;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电声》在这起事件中确实发挥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电声》在以“《大地》事件”为代表的抵制“辱华片”运动中表现得似乎比官方更为敏感与急迫,其所提之要求则往往更加严苛而不留余地。这自然让好莱坞公司感到恼怒,如美国福斯公司便一度扬言,用不给《电声》供稿的办法,报复《电声》长久以来在抵制“辱华片”一事上表现出的强硬态度。(40)不难感受到,官方在这起事件中常常陷于动辄得咎、左支右绌的境地,显得有些狼狈不堪,以致不得不趋向于从严执法,用增强打击力度、扩大打击面的办法,来平息沸腾不止的舆论,至于这么做是不是都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否矫枉过正,是否殃及无辜,决策者往往是无暇顾及的。20世纪30年代包括抵制“辱华片”运动在内的许多喧嚣一时的电影事件,固然可以从南京国民政府既定的文艺政策和电影政策中找到思想根源与理论依据,但之所以能够不断升级、扩大,恐怕与媒体的不依不饶、穷追猛打亦有着很大的关系。(41)也可以说,从官方的电影管理体制内“增生”出来的那一部分令电影界感到吃不消的电影政策,实际上很多是媒体贡献出来的。《电声》的作为及其作用,即可作如是观。当然,这些增生出来的电影政策其功过是非,还有待深入评析;但其与舆论所形成的这种直接而又复杂的联系,却是难以否认的事实。看不到这一点,彼时南京国民政府在电影检查乃至电影政策上的许多举措,早期中国电影的许多重大转变,就无法真正地被读懂。

      在电影检查一事上,官方固然掌握着决定电影公司命运的生杀大权;但舆论的“在场”,同样能释放出翻云覆雨、左右时局的力量,迫使官方不敢随心所欲,而是留出和民间讨价还价的空间,以此随时检点、修正自己既定的态度、立场以及具体做法。无疑,《电声》便力图扮演这样一种角色:它以纸媒体所独有的新闻报道的方式,将一些重要的、有争议性的电影事件摆上台面,使之公开化,再借措辞犀利的时评,将来自民间(知识界、电影界)的意见——不满或期望或曲折或直接地表达出来,对那些被置于公众视野中的电影事件予以公开讨论,以此影响着官方的电影政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融入到了中国电影的历史进程之中。

      ①关于这一时期南京国民政府电影检查制度的研究,可详见以下文献:汪朝光:《三十年代初期的国民党电影检查制度》,《电影艺术》1997年第3期;汪朝光:《影艺的整治:一九三零年代中期中央电影检查委员会研究》,《历史研究》2006年第2期;顾倩:《民国政府电影管理体制(1927-1937)》,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0年。

      ②关于《电声》的研究可详见以下文献:丁珊珊:《〈电声〉的办刊理念及电影史意义》,《文艺研究》2010年第11期;朱清:《从〈电声〉看我国电影期刊的发展》,《出版科学》2013年第2期;秦泽芳:《电影报刊与近代上海社会》,硕士论文,上海师范大学,2014年。

      ③详见《电声》1937年6卷11期。

      ④哈贝马斯十分强调包括刊物在内的大众媒介在早期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形成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他认为:“报刊杂志及其职业批评等中介机构使公众紧紧地团结在一起。他们组成了以文学讨论为主的公共领域,通过文学讨论,源自私人领域的主体性对自身有了清楚的认知。”笔者以为,在20世纪30年代的中国,媒体对电影事务的关注与哈贝马斯所论之事颇有可通约之处。至于哈贝马斯对转型后的“公共领域”所抱有的悲观态度,由于不在本文论述范畴之内,故暂不多论。上述引文出自[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王晓珏、刘北城、宋伟城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55页。

      ⑤详见丁珊珊:《〈电声〉的办刊理念及电影史意义》,《文艺研究》2010年第11期。

      ⑥对同一时期西方国家的电影审查体制研究的文献有:孙绍谊:《从审查到分类——解读美国电影分级制度》,载卢燕、李亦中主编:《隔洋观景:好莱坞镜像纵横》,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日]佐藤卓已:《现代传媒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08-115页。

      ⑦《影片拨号检查》,《电声》1934年3卷25期。

      ⑧《反对加急检查》,《电声》1934年3卷25期。

      ⑨《检查委员不应兼职》,《电声》1934年3卷26期。

      ⑩《影片通过剧本未查》,《电声》1934年3卷37期。

      (11)《请电检会顾怜商艰》,《电声》1934年3卷30期。

      (12)《请电检会顾怜商艰》,《电声》1934年3卷30期。

      (13)详见《影片通过剧本未查》,《电声》1934年3卷37期。

      (14)《影片检查与剧本审查》,《电声》1934年3卷37期。

      (15)《请电检会守信》1934年3卷34期。

      (16)《美德夫人何得开映?》,《电声》1934年3卷36期。

      (17)《〈人间仙子〉何能通过?》,《电声》1934年3卷38期。

      (18)详见《仲夏夜之梦受难》,《电声》1935年4卷48期;另见《仲夏夜之梦执照已发出》,《电声》1935年4卷49期。

      (19)《仲夏夜之梦受难》,《电声》1935年4卷48期。

      (20)《乞中央体恤商艰》,《电声》1936年5卷第16期。

      (21)关于“《大地》事件”的研究,可详见以下文献:黎煜:《关于辱华片的中美较量》,《当代电影》2010年第5期;宫浩宇:《20世纪30年代抵制“辱华片”运动——以〈大地〉事件为例》,《北京电影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李九如:《〈大地〉事件再探讨:围观、改写、霸占与想象好莱坞》,《浙江传媒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22)《米高梅来华摄〈福地〉》,《电声》1934年第3卷第2期。

      (23)《拒绝来华摄〈大地〉不是最妥当的办法》,《电声》1934年第3卷第5期。

      (24)《米高梅派员来华摄〈大地〉》,《中央日报》1934年4月8日。

      (25)事实上,监督官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在一次米高梅公司举办的记者招待宴会上,应邀出席的监视官杜庭修便在会上向媒体“报告监督情形暨今后之责任”。参见《米高梅公司昨宴请新闻界》,《“中央日报”》1934年4月30日。

      (26)《监督员的特别眼光》,《电声》1934年第3卷第16期。

      (27)参见《〈大地〉摄影队回美》,《电声》1934年第3卷第25期。

      (28)《〈大地〉的摄制与监视》,《电声》1934年第3卷第14期。

      (29)这两份文件的主要内容,系围绕如何监视《大地》剧本、外景拍摄、演员表演以及未来对完成片的审查等问题,对杜庭修的任务所提出的一些具体要求,并未超出前述合同的约定范围,故不赘述。参见《中宣会对大地指导员训示要点与〈大地〉影片摄制之实际情况》,《电声》1937年第6年第3期。

      (30)《杜定修对于大地影片意见书所提多为技术方面问题》,《电声》1937年6卷第3期。此“杜定修”之“定”字当为“庭”,乃当时报道者笔误。后注同此。

      (31)《杜定修对于大地影片意见书所提多为技术方面问题》,《电声》1937年6卷第3期。

      (32)《杜定修致米高梅公司函 对〈大地〉内容备极颂扬》,《电声》1937年6卷第3期。

      (33)《关于〈大地〉影片》,《电声》1937年6卷第11期。

      (34)《谈辱华片》,《影迷周报》,1934年第1卷第10期。

      (35)参见范寄病:《大地影片交涉经过及修改情形》,《时代电影》1937年第2卷5月号。

      (36)关于黄朝琴的修改意见以及米高梅公司的答辩之具体内容,可参见范寄病:《大地影片交涉经过及修改情形》,《时代电影》1937年第2年5月号;另见《黄总领事意见书与公司覆文》,《电声》1937年6卷第3期。

      (37)《胡适之蒋百里林语堂等对〈大地〉之意见》,《电声》1937年6卷第3期。

      (38)《我们对〈大地〉放心》,《电声》1937年6卷第17期。

      (39)参见《上教育、内政部二十三年二月二日请鉴核防范米高梅公司摄制〈大地〉影片呈文》(二十三年二月二日),教育、内政部电影检查委员会编印:《电影检查工作总报告》(1934年),第102页。

      (40)参见《电声非威吓所能屈》,《电声》1936年第5卷第23期。

      (41)关于舆论与电影政策及其实施的互动性关系,可详见宫浩宇:《武侠神怪片的兴衰及其对早期上海电影业的影响》,《电影艺术》201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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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制的“剪刀”:民国时期媒体对电影检查的监督--以战前“电声周刊”为中心的考察_电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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