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产权效用与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研究(二)--兼论中国特色产权经济学的研究思路_产权理论论文

产权、产权效用与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研究(二)--兼论中国特色产权经济学的研究思路_产权理论论文

产权、产权效用和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研究(二)——兼谈中国特色产权经济学的研究思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权论文,效用论文,制度改革论文,中国论文,经济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三、关于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效率的评价

实现“效率优先”的国有产权制度改革效用目标,核心是要寻找到一种高效率的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以公司制为形式,具有较高的产权效率水平,这是我们所以把它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基本方向的客观依据。为了说明这一点,这里先对现代企业制度所包括内容作一简要分析,然后再通过有关产权形式效率状况的比较,作进一步的论证。

(一)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可以分解为以下几项具体制度:

(1)股份集资制度。现代公司在资产组合上实行股份制度。这是一种融大生产客观要求与产权清晰财产关系为一体的组合方式。一方面,股份组合可以在大范围、多主体间进行集资,从而快速形成规模巨大的资产能力,满足大生产所需资本。另一方面,股份组合在形成资产集中的同时,保持原投资关系权益,并采取以股论权,同股同酬同风险的原则,确保投资者权益的正当实现和权责明确。同时,股份集资事实造成产权归属性质的淡化,从而使它成为一种可由多种所有制共同采用的一般形式。正是因为这些特点,马克思曾对之作过很高的评价,甚至把它看作是由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点”和“过渡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4页、第499页)

(2)法人财产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点是法人财产制,即承认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这就是在确保投资者拥有归属、受益等基本权利的同时,赋予企业法人财产权利。一是经过注册的法人财产不能退股,形成法人财产的“固定性”和法人企业的“实体性”;二是承认法人企业对法人财产具有占有、使用、处分等完整的经营权利,使企业切实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虽然法人代表同时是投资者的代表,直接主持着对企业大政方针的决定,但是,构成他的身份的前提是投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和法人财产独立经营,况且他行使经营职权的实际运作又是通过企业经营者(经理)去实现的。所以,这时的法人代表,更多的是为法人财产负责。法人财产权的确立,是法人实体化的标志。实现法人财产权分离,是国有企业转变为市场主体的根本所在。

(3)有限责任制度。有限责任制即投资者和法人承担债务责任有限制。也就是投资者和法人分别以其投资额或注册资本作为承担债务的最高限额。人们一般都强调有限责任制可以为投资者和法人分散风险,其实对全社会讲,它又是一种资产风险控制机制和企业新陈代谢机制。因为一旦法人具有债务有限偿还权,这无疑是向债权人发布了一个有可能拒付或部分拒付债务的通告,于是所有的债权人无不十分关注举债法人还债能力的变化或“破产临界线”的出现。而一旦形成这样一种监控机制,也就再不会出现象我国现在某些国有企业负债率百分之几百,仍然靠贷款发工资的状况。事实则是,企业如此高倍负债,自然造成社会资产和资源的极大浪费,有效地控制这种现象的发生,是实现社会资产风险控制的有效途径。进一步说,这种风险控制使企业破产成为企业发展中的正常现象,从而让该死的“死”掉,该生的“生”出来,有生有死,以“死”补活,整个企业再生产过程就会良性化、规律化。这也是达到国有资产高效营运,国有企业良性更替的必然所趋。

(4)法人治理结构制度。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制组织领导体制的简称。这种“结构”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执行机构)三个层次。在权利运用上,其采取纵向分段控制,即三个层次各有各所对应的“权利段”,并且可以独立行使本“段”内的权利。同时,“段”与“段”之间又互相联结,界限分明,进入我“段”内的事,就得我来管。这样,各层次领导都有职有权有责任,决策效率和科学程度比较高,每个层次又同时受到相连层次的制约与监督,使整个结构体都处在一个始终以对资产负责为中心的、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科学运作之中。

此外,现代公司企业的产生和发展与法制管理的规范和系统化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具有很强的法律塑造性和依法行事性。企业一方面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处在法律的监督中,既显示了现代经济的法制化特征,又表明了现代企业制度的进步性质。

(二)现代企业制度产权形式效率状况比较

前面已经说过,一定的产权制度都由其内部结构形式所决定,具有特定的效率水平。为此,我从7个角度设定了现代企业制度所含具体产权形式,并选择了其他与之相关的产权形式进行比较,借以证明这种制度所具有的效率优势。

比较之一:产权清晰和对大生产的适应性(表1)

比较内容个体、合伙制大一统公有制股份集资制

产权清晰情况 很清晰 不清晰 比较清晰

对大生产适应性不适应 适应适应

比较之一中,通过用个体经济和合伙经济、改革以前的大一统公共占有制、股份集资制三种资产组合形式进行对比,重点分析它们各自对大生产发展的适应性和产权清晰情况,从中清楚地看到:就单方面说,个体、合伙制和股份集资制的产权清晰情况都是比较好的,而大一统公共占有和股份集资制都具有对大生产的适应性。可是同时达到二者良好状态的则只有股份集资制。

必须指出,现在国有产权制度改革所要达到的产权清晰,一定是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为前提的。个体和合伙制是具有良好的产权清晰度,但它们都是以传统的所有权归属性和占有使用性权利相统一为表现,也没有形成法人财产关系,所以既使集资规模受到限制,又不具有长期发展的稳定性,与大生产的发展明显抵触。因此,这样的产权清晰不能形成多大的进步性。另一方面,追求对大生产的适应性,也应该尽可能地保持产权关系的清晰度。因为在整个社会经济还没有实现按需分配产品供给制度以前,生产效率水平只能以按价值计算的财富增长为标志,分配也只能是按以产权拥有为依据的生产要素投入状况进行。在这样的情况下,只有尽可能地保持产权的清晰度,使要素收入分配合理,才能有效地促进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否则,虽然在理论上讲那种大一统的公共占有可以无限度地适应大生产的要求,但实际则是它模糊了产权关系,松懈甚至完全取消了产权职责约束,造成活劳动要素积极性下降,物化劳动要素使用不充分,从而使整体生产经营效率水平低下,最终也束缚了大生产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这已由我国改革前的实践所证实。显而易见,股份集资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组合形式,可以兼融大生产适应性与产权清晰为一体,是一种具有较高产权效率的产权形式。

比较之二是以国有企业资产占有支配的三种形式进行比较,重点说明三种情况下企业作为经济单位的权利拥有和法人实体地位之不同。人所共知,旧的国有国营完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企业,国家是唯一的“老板”,产、供、销,人、财、物,都由计划指挥,企业实则是“奉命”组织职工进行生产劳动,基本上不具有多少权利,更不可能成为法人实体。国有企业承包制使企业在国家“放权让利”的前提下,获得某些生产经营自主权,但这充其量也不过是一种非规范的临时法人地位。首先,所谓“放权”,仍然把权利看作为国家的,而只是适当“放”些给企业而已,放多放少,放哪些不放哪些,放的条件是什么,都由国家决定,开始说“九条”。接着成了“十条”,最后扩展到“十四条”,但是操作中却大变样,甚至是“放”了的也说“收”就收。其次,承包缺乏严格的资产分离关系,各种基数都是承包双方讨价还价确定,而且又是有期限的(3—5年),造成企业短期行为严重,说到底仍是一种临时性办法。然而,如前已述,公司法人财产制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制度,能够使企业真正地拥有生产经营自主权,成为名副其实的法人实体。

比较之二:企业权利拥有和法人实体地位情况(表2)

比较内容 国有国营国有承包制国有法人财产制

企业拥有权利 基本没有多 只有部分生产 拥有完整的法人

情况 少权利 经济自主权财产支配权

企业是否法人 不是法人具有一种非规范是规范的法人

的临时法人地位实体

必须指出,企业是否拥有权利和成为法人实体,其实质是个资源配置方式和经营机制问题,最终又决定着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市场经济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各种资源配置都是在市场中进行,又是在市场的调节下实现的,这就要求企业真正地成为资源配置的主体,拥有配置决策的各种权利,从而具有为追求资源配置最佳效率水平的内在趋动性、适应市场变化的灵活性,以及努力争得配置优势地位的竞争性。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才能真正形成一种面向市场,及时反映市场信息和通过市场竞争提高自己,取得最佳效益的经营机制。反之,在企业真正的法人地位没有形成之前,它无法取得完整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所谓市场配置资源和市场化经营机制都只是一句空话。因此,把国有企业改变为真正拥有生产经营机制都只是一句空话。因此,把国有企业改变为真正拥有生产经营自主权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即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又是达到企业生产经营效率水平提高的客观前提。在这里,国有法人财产制较之国有国营和国有承包制,有着明显的效率优势和制度的进步性。

比较之三是对旧体制时、承包制下和公司制改造之后三种情况国有资产经营盈亏负责的显示,在总体上说,旧的财政统收支制时资产经营盈亏都是国家的帐。国家有权上解各种赢利,同时承担全部亏损补贴和破产性维持。一头是国家对赢利的上解无限制,在实际中形成国家拿得太多,使企业丧失自我改造能力;另一头国家对亏损的负责也无限度,使企业吃着国家的大锅饭,国家背上的包袱越来越重。这种无限制的“统收”与“统支”,在静态上看似乎可以做到盈亏相补,从动态去考察,实则造成两头都无益。而更深层次的问题是使企业不承担资产经营责任,资产效率观念淡漠,追逐利润的驱动力不足。改革以来的企业定额承包以“定额”为前提实行了某些资产约束,但这种约束是很有限的。且不说“承包基数”本身是否合理,仅以这个“基数”实现来说,事实也不过是“包盈而不包亏”。加之其他的方面的控制力都比较薄弱,在一定意义上反倒给企业提供了资产投机性选择的条件。比如,与承包制同时的“拨改贷”在表现上是“企业”借了钱,而到头来仍是国家欠了债,现在又不得不用“贷改投”去化消。因此,解脱国家对企业负债无限责任的根本出路,只能是确立企业法人财产关系,形成“破产临界线”控制,在国家承担持股限额风险责任的同时,把企业变为资产经营风险责任的实际承担者,借以降低资产经营性亏损,提高资产的效率水平。

比较之三:国有资产经营盈亏负责关系(表3)

比较形式国家持股

比较内容 财政统收统支 企业定额承包有限责任制

国家对赢利的 主要由财政支配按定额上解 按股权分红

国家对企业亏 承担无限责任 事实还是无限 在企业破产时

损负责情况 责任 按投资额承担

有限责任

企业对资产的 基本没有资产 按承包承担部 承担全部法人

经营职责情况 责任 分非规范资产 财产经营责任

责任

比较之四是对国有资产在传统的实物负责制、改革中实行利润留成和利改税期间,以及公司制改造后采取利税分流三种情况中,保值增值能力的考察与相互对比。

一般地说,资产保值能力主要表现在资产负责目标,利润考核依据、资产流动性能和重组性能,以及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责任和能力等方面。传统的国有资产实行条块分割的实物负责产权制度,资产配给的目标在于满足被配给企业生产需要,即当作生产条件而不当作可增殖的资本,所以“利润”与资本脱钩,赢利水平考核缺乏客观依据,资产流动和重组几乎无法进行,从而在根本上忽视和限制了资产的增殖性能。改革以来的利润留成和利改税虽然在一定程度强化了国有企业的贡献意识,但其总体上仍未能明确资产的增殖性和利润以资本为依据的目标要求。尤其是利改税,意在强化“利润”上缴,实则混淆资产增殖性与税收行政性之区别,反过来模糊了资产增殖意识,造成利、税缴纳上的双重非规范行为发生。而只有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利税分流,先税后利,依法纳税,按资分红制度之后,国有资产增殖目标才最终得以明确,利润的考核也才能严格准确,资产作为资本的可流动性、重组再生性和经营性获得充分发挥,也才能使整个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机制趋于成熟和完善。同时,由于国有资产实行有规范的按股分红,该留给企业的利润留给了企业,增强企业的自我积累和扩大再生产能力,也相应地把扩大再生产的责任落实在企业身上,又会有利于国有资产增殖能力的稳定提高。总之,既然我们已再不能否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必要性,也就不应该否认现代企业制度所具有强化资产保值增值机制的进步性。

比较之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状况(表4)

比较内容 资产实物负责制利润留成或利改税税后利润分红制

资产负责目标 管好资产实物, 管好资产实物 为资产价值负

保证生产需要,并尽可能多 责,依法纳税

上缴一些收入 ,按资分红

利润考核依据 以剩余劳动水依据模糊不清 以占有资本为

平为考核依据 依据

资产流动性和 很难流动,很很难流动与重 流动容易,重

重组再生性 少重组 组组性高

企业扩大再生 既无责任,也基本没有责任 既有责任又有

产责任和能力 无能力 和能力能力

比较之五:国有资产对社会资产的控制能力(表5)

比较内容国有独资 国有法人相互持股 国有控股、参股

国有资产自 控制有力,基本有力、形成股东相互制约

我控制情况 容易出现 法人互相制约关系 ,以股权取得

行政干预得控制权

对非国有资 对社会控制对社会控制总量在国有控股和参

产的可控制 总量与独资等于投入组合的股占据优势地位

量 量相等,与国有法人财产总时,控制和推动

非国有资产量,与非国有资能力可以大于国

之间没有直产之间没有直接资量,即形成

接控制关系控制关系 了对包括非国有

资产在内的法人

全部股本的控制

推动

比较之五是对投入公司企业的国有资产在三种产权组合中控制力和推动力状况的考察。有的同志认为,如果改为公司制,也只有独资公司最好,否则各种股权混在一起,会影响国有资产实际效应的发挥,或者担心国有资产会被“吃掉”。事实却非如此。

这个比较告诉我们,在采取国有独资、国有法人相互参股、国有控股和参股三种形式中,以国家或政府对国有资产直接控制和支配性来说,当然以独资公司最强,但独资公司比较容易出现行政干预现象,而在法人相互持股、国有控股、参股中,国有资产的自我控制首先转变为资产所有者身份的控制,有助于避免行政身份的干预,其次,这种自我控制是在同其他股东相互制约中实现的,所以又能形成投资者彼此监督,有助于产权关系清晰。这就是说,独资公司中国家直接控制强未必都是好处,而后两种形式中的产权交插状态未必一定不好。再以对非国有资产的控制和推动来说,国有独资和国有法人相互持股所形成资产总量,都只是国有资产的持股量,说明其对非国有资产没有控制和推动关系,而在国有控股、参股形式中,假如国有股占有优势比重,则便可以达到对整个法人股本的控制与推动。从国际上的情况看,股本占有30%的股东,便可形成对全部法人股本的控制。如此而言,国家仅用30元的钱便可办成100元的事,形成“30=100”的资产控制力和推动力。岂不正好显示出国有控股、参股中,国有产权效用的扩大吗?

比较之六:企业领导体制科学化程序(表6)

比较形式 以党的领导为核心党委领导下的厂法人治理结构

比较内容 的党、政、工、团长、经理负责制

并列体制

领导关系构成 党政不分、政党、政两个“中股东会、董事

企不分 心”交叉结合 会、经理三层

次结合

领导目标和一切为党负责党、政双向负责三层间逐层次

负责关系

,目标由党的、经济目标与政负责,最终是

政治要求决定治目标皆要,相为股东利益负

互制约责,目标是资

产效率最大化

和效用合理

权力行施方式 党组织是权力 党政权力交插权力分段,各

最大拥有者, 并行,双方随段内独立决策

领导一切、推 意性都较大 ,段与段间相

动一切互制约,线条

单一,层层推

比较之六反映的是企业领导体制科学化程度和决策效率情况。这里列举的产权形式是改革前的党领导一切体制,改革以来厂长经理负责制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比较表中已从领导关系构成、领导目标和负责关系、权力行施方式三方面作了对比性列举,下面再进行一些综合性分析。

改革前,主要是“文革”期间,我们在企业同样采取党的一元化领导。这种体制权力集中,推动力强,似乎有它的长处,但在根本上造成党政、政企不分,党、政职责错位,企业目标政治化,企业生产管理混乱,严重地干扰破坏了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这已无需多言。

厂长、经理负责制在我国国有企业几起几落,曾也有所见长,主要是它原则肯定厂长、经理是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责任者和活动中心,是符合企业性质任务的。但是,这种体制仍然是党政并列性交插推动工作,甚至还补充说明党组织是政治工作之“中心”,本身便内含了“两个中心”的矛盾。实际中的情况看,书记、厂长(经理)都可随意扩大自己的权力,往往是“谁厉害了谁是中心”,缺乏严格规范的操作程序。其实,在这种体制中,即使是“厂长负责”也依然是为行政隶属负责,体现政府领导企业生产,而非是企业自主经营,只不过能使负责关系的线条变得清晰一些罢了。

与前两者相比,法人治理结构具有三点长处:一是法人代表明确。这不是指它在形式上有明确的代表人,而是说这种法人代表确实具有“代表”之身份。因为他不仅有实在的被“代表”的法人财产,又切实履行“代表”的权力,而且这些财产和权力都是受委托于财产最终所有者(股东)。相反,在以上另外两种形式中,虽然注册也可以有“法人代表”,而这种“代表”却并不具有自己的身份关系。难怪理论界曾对究竟“谁”是国有企业资产代表者的问题争论不休,无法说清。二是领导负责目标集中。在这里,各层领导的中心线索是资产责任。受托的是资产,托付任务是经营好资产,负责实质是获得资产增殖,工作内容始终围绕资产生产经营转,资产效率自然比较高。然而在旧体制的国有企业中,利润却被当作“反动”的字眼,企业目标是什么?也很难有个“说法”。三是权力分配比较科学。如前已述,公司制实行三个层次的权力分割段,每个层次权力者可以在自己“段”内独立决策,很少干扰,只是在越“段”之后,受到制约。换个角度说,对各“段”权力使用状况、效率水平的考核也很直观有力。而在党、政并列或党、政、工、团并列形式中,几条权力线相互交插,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虽说各有“分工”,但实际是谁也不能离开谁。而且,每条权力线都无严格层次分割,从上到下,所有事书记、厂长(或经理)都去管,也没有赋予谁独立管。这样纵横权力交插,上下界限不清,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互相扯皮,关系复杂,要把它理顺,很不容易,好事多磨,怎能做到“科学、高效”。出了问题,也无法追究哪个人的责任。

当然,在我国公司制改造中,法人治理结构还必须与党的领导、工会的作用等有机结合起来。究竟如何结合,还需深入研究。但是,无论如何我们都不应妨碍法人治理结构所固有的效率优势作用的发挥。

比较之七:政府对企业干预和企业行为法制化(表7)

比较形式 政资合一制企业资产负责制 企业法人实体制

资产关系 国家直接投企业对存量资所有权归股

资,政府是本承包,新增东,法人财

“老板” 投资贷款产独立

生产经营关系 政府指挥生政府保留生产政府不再直接

产经营经营最终指挥干预生产经营

企业领导的任 政府决定任主要是政府决股东会或董事

免和社会性质 免,企业领定任免,仍属长决定任免,

导属政府官政府官员属企业家阶层

主要活动受法 不受法律约基本不受法律主要活动受法

律约束情况束约束律约束

比较之七着重对比分析政府对企业行政干预情况和企业行为法制化状况。我们从资产形成关系入手,通过对政府在企业生产经营中作用,企业领导任免和企业主要活动受法律约束几个层次上进行考察,从中明显感到,只有当企业确实成为法人实体之后,其所受行政干预最少和行为法制化水平最高。

在旧的政资合一体制下,国有企业的投资决定权在政府,生产经营活动听政府指挥,企业领导本身是政府官员,并由政府任免调配,整个企业活动成为行政机关的延伸。那时经济法规少得可怜,基本上是党政领导决定企业的一切。改革以来企业资产负责制的种种形式,都力图加大企业对资产的责任性,但由于总体上没有建立投资者与法人的财产分离关系,企业虽然实行资产承包,仍是“包”而不“承”;投资虽然由“拨”改“贷”,到头来还得把“贷”改“拨”(转投资)。也正是这个原因,人们否认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只承认它具有“相对独立性”,而“相对”的另一半(是主导的一半)仍留给政府,所以政资不分,以政代企还不能有根本改变。而在法人财产关系建立起来之后,情况却截然不同。一是企业财产取得了社会独立法人地位;二是整个企业生产经营都由自主决定,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职能主要是通过间接方式引导企业发展;三是企业领导脱离了政府官员序列,不再领取政府俸禄,转变成一种社会职业活动者,受托或受聘于股东会或董事会,由法人按其经营职责完成好坏发给薪金;四是企业依法建立,依法经营,既受到法律的保护,又受到法律的监督。

总之,能不能摆脱政府对企业行政性干预而使企业行为法制化,根本在企业制度。如果说这个转变事实影响着产权效率的提高,那么最终克服企业行为行政干预并使其步入法制化轨道,也是现代企业制度具有较高产权效率水平的又一典型表现。

以上设计了有关产权形式效率水平的7个比较,只是企图达到对现代企业制度具有较高产权效率水平进行实在研究的一点尝试。在这7组比较中,都侧重于现代企业制度某一特征的分析,而每组比较的第三形式又都属现代企业制度的直接形式或相关形式。虽然这些形式设计还不尽科学或准确,但它们在说明基本道理上是很有意义和富有说服力的。而这个基本道理即是,从产权形式的深层去考察,现代企业制度比传统的企业制度以及改革中以承包制为典型形式的各种企业制度,(都是些过渡性的欠完整的制度),都具有较高的产权效率激励性和效率水平,这也在根本上证实了它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基本方向的合理性。此外,现代企业制度的合理性还表现在它所具有的收利性和社会性两个方面。这些本文就不予涉及了。

简言之,当前研究产权理论,无疑应该把在中国如何建立好现代企业制度作为主要研究内容。本文只侧重对其所具有产权效率的研究,其他方面尚待研究的问题还很多,也比较复杂。尽快在这种制度研究上取得重大突破,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推动中国特色产权经济学创建的共同要求。

四、深化国有产权制度改革和研究的几个关系

如前已述,产权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把我国国有产权制度改革推向深入,涉及到许多理论的实际的关系需要处理。为此,本文重点对其中四个关系,谈一些看法。

(一)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西方现代产权学说的关系

在对当前产权改革推进和理论认识中,首先碰到对国外已有产权理论的态度问题。这里有一个基本点,是如何处理好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西方现代产权学说的关系。这也是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产权经济学的根本问题。

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存在一种把马克思产权理论与西方现代产权学说简单对立起来的倾向。在一段时间中,为了回答改革中的问题,一些学者集中地介绍了现代西方产权学说,确好象出现了一种只知有科斯,不知早有马克思的现象。但后来便有人认为,马克思早于科斯等西方学者以前一百多年就创立了科学的、系统的产权理论。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是指导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唯一正确的理论。而西方的产权理论适应的是私有制经济关系的要求,决不能成为我国改革的出发点。又似乎把马克思产权理论说成相当完备的无须再去发展和无可再能发展的东西,是中国改革的“唯一”药方,而对西方产权理论采取一棍子打死的态度。

我认为,首先必须充分肯定马克思在产权理论发展中的重要地位。马克思是第一位有产权理论的社会科学家。马克思产权理论的开创性贡献和历史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历史的角度看,马克思在产权理论发展中的贡献主要是三个方面。第一,正确地揭示了产权作为法律权利与物质生活的关系,纠正了历史上的产权研究只知从法律本身出发或把它当作“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的唯心认识,提出了法权“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82页),从物质生活关系出发说明产权问题的研究思路,第二,明确地论证了产权以生产资料所有权或所有制社会形态出现时,与社会生产及其生产关系的内在联系,阐述了“在任何所有制都不存在的地方,就谈不到任何生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4页),“生产者相互发生的这些社会关系”,“当然依照生产资料的性质而有所不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62—363页)等基本法则。第三,具体研究了历史上各种产权形式以及所有制形态的性质、特点,尤其是分析了产权在资本运动中形成多种分离状态的特点和意义,并就产权市场初期发展进行了有益的论述。所有这些,都构成马克思经济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样站在历史的高度看,我以为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具有明显的时代特点,即具有与当时历史条件相联系的侧重点。一是侧重社会本质性的研究和宏观性的分析;二是重点放在对私有制社会弊端的揭露和批判,尤其是服务于无产阶级革命的要求;三是在对未来公有制产权发展的认定上,采取了对收利性的绝对否定态度和单一化形式设想。尤其是马克思虽已提出怎样的产权形式“最有生产效能,能创造最大财富”的问题,却并没有对此展开分析。他对资本主义下产权的多种分离状态及各种权利形式作了大量细致的研究,但其重点不是证明产权与效率的关系,而只在于说明多种形式下收利性的客观存在及其剥削实质,目的是要“为生产资料的公有化创造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652页)

其次,我还认为,对西方现代产权学说也不能作简单否定。如前已述,现代西方产权理论尤其重视了产权在具体的“厂商”单位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分析,直接把产权与效率挂起了钩。它通过“交易费用”的变化,论证产权对效率的制约和影响,其中是有些“庸俗”的成分,但就基本思路而言,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突破。因为只有承认产权与效率的联系,才能使人实实在在地找到产权作为经济组织深层关系的决定性,才能使这种决定性既体现为生产关系的性质,又表现在生产力水平上。这同马克思关于所有制关系作为生产前提和生产关系的总和并存在于社会生产之中的思想并不矛盾。历史认识告诉我们:产权不只是表现为某种社会所有制形态,又是具体经济单位形式;不只是包括生产资料方面的财产权利,又涉及其他各种经济权利;不只是存在宏观性问题,又有大量微观性问题;不只是体现一定社会属性,又直接制约生产效率。而且,无论是私有制还是公有制,在既定社会性质不变的前提下,都还存在产权具体形式“经济不经济”和如何提高效率,或者究竟选择何种形式“最有生产效能,能创造最大财产”的问题。西方现代产权学说的出现,既是资产阶级经济利益的要求,也具有体现现代经济发展和人类认识整体水平提高的必然性。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说马克思产权理论和西方现代产权学说,都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前者作为马克思学说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侧重于产权社会整体形态(所有制)本质属性、宏观作用以及在历史发展中意义的研究,尤其是完成了关于产权与物质生活、产权与社会生产、产权与社会革命内在联系研究的开创性突破。后者是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形成的产权经济学新派别,主要放在对产权微观经济单位和结构形式的研究,重点探索产权与效率的关系。虽然这后种研究事实上逃避开了对产权社会本质问题的回答,具有鲜明的阶级偏见,但只就有关产权与效率联系探索这种思路的提出来说,也是一个历史性突破。由于这两次突破代表人物的阶级地位和政治主张大相径庭,无法去说相互间有什么内在联系,但是在抛开诸多区别与差异之后,仅以产权理论一般的发展而言,这两次突破具有明显的互补性。可以说,从就产权研究产权,到把产权与物质关系、产权与社会生产、产权与社会变革联系起来研究,再到把产权与微观单位生产效率联系起来研究,构成了迄今为止产权理论研究发展的基本过程。

从对我国国有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作用看,我们既要坚持以马克思产权理论为指导,又必须借鉴西方现代产权学说。针对旧的产权制度忽视产权结构组合和效率水平较差的实际,更多地吸收借鉴西方产权学说的一些思路和观点也是很有必要的。进一步说,无论是马克思产权理论还是西方现代产权学说,都还有个与中国改革实际结合问题,在运用于中国改革的指导时,都需要进行理论和实践的再创新。就总体上讲,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是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但它毕竟只是人类产权理论发展中的一个阶段性成果,主要是回答了当时时代所提出的并具有回答条件的问题,不能认为它把一切都说清了,照着办就是了。比如,马克思当年关于产权分离的研究都是对资本主义本身的研究,并未想到社会主义下还有这个问题。至于西方产权学说,在操作方面看是比较现成,却也不能照搬。因为在许多问题上,公有制产权要比私有产权复杂得多,产权约束难度大得多。同时,对西方产权学说所具有的明显的阶级偏见,则更应坚决予以批判和加以剔除。从而,在吸收或接受各种理论的思路和方法,运用于中国改革实际的过程中,创造出适宜中国国情的产权形式和改革做法。能否做到这一点,这将成为检验产权改革成功与否和是不是真正建立起了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产权经济学的重要标志。

(二)产权改革与领导班子建设和加强管理的关系

在讨论国有企业改革及其出路时,有一种比较有影响力的看法是,企业改革主要是建好领导班子和加强管理问题,似乎其他都可有可无。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与否,产权制度改革还是不改革,都无关要紧。这种看法,未免过于肤浅。

如前已述,产权作为经济权利组合性关系,是社会经济活动的最基础因素。一定的产权组合构成一定的经济组织,决定一定的产权效率水平。在这个意义上说,离开产权组合,就没有经济组织,也无所谓经济活动,更谈不上效率高低。产权组织形式不同,对社会财产的吸纳力、使用效用自不相同。同时,从全社会来说,没有哪一种资源可以离开产权去配置,也没有哪种资源配置不是产权配置。所以,一切资源配置归根到底属于产权配置。正因为如此,才会有产权制度之说,才产生对产权制度的比较研究,也才使产权改革具有意义。

再拿经济体制构成来说,它在总体上必须是以一定产权形式构成的众多微观主体相互结合的社会所有制结构为基础,同时又必须以各个产权形式经济主体为活动体。尤其是市场经济下,整个经济活动都是各个独立的主体之间的交易,这就要求每个主体都处在清晰的产权关系之中,具有明确的产权地位。为什么我们在改革已进行了十几年之后才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呢?这既表现了对企业改革认识的深化,但同时说明十多年来所进行有关企业改革成效的局限。因为实践使我们逐渐地清醒了一个道理:不深化产权改革,建立一种规范的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地位就无法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只是一句空话。对“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这四句话,应全面理解,全面把握,而其具有决定意义的是第一句话。产权清晰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总前提,其他内容都是建立在这个前提之上,都是在不同侧面上体现产权关系,当然也反作于产权本身。因此,产权改革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道难关,却又是非过不可、无法躲过、无法替代的一道硬关。

还有,从领导班子建设和管理问题本身看,产权关系作为企业的基本制度性机制也对它们具有基础性制约和趋动作用。以领导班子来说,产权制度不同,其组建程序、负责关系、领导方式都不同。由此,又决定企业领导目标和趋动作用的差异。在现行的国有产权制度中,企业领导目标直接受行政意向及其功利衡量标准的制约和影响,既杂乱又不稳定。而且,由于产权关系扭曲或监督松懈,还会给企业领导产生种种误导趋动。因为企业领导会从这种扭曲和松懈中自然地觉察到,追求合理的经营目标和采取正常竞争方式去办事,比追求非合理的目标和采取非正常途径办事要艰难的多,而追求后种目标和采取后种途径办事却受益更多,尤其是还可以给领导者个人获得不少“实惠”。如此误导趋动,又很容易使企业领导的智慧和精力都集中于对这些“省力省事而利大”“窍门”的钻营,而很少在追求合理目标及正常竞争上下功夫。与此同理,正常的企业管理,也需要有一种以合理的产权关系所形成的制度性控制力和约束性“垫底”,这是企业领导实施管理和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有了这个前提,也许是个很一般的企业领导,也能成为一个好的领导人才,花80分的劲,就能干100分的事。没有这个前提,即使是很优秀的领导人才,往往也很难成为一个好的企业家,花100分的劲或许只能办成80分的事。甚至是受扭曲性目标趋动,好的领导也渐渐变坏。眼下国有企业普遍处境困难,出现大面积亏损,企业领导以权谋私高濒率发生,其深层根源在产权制度。因此,采取简单地更换领导班子,搞脱离开产权改革的所谓转换经营机制,或者就管理抓管理,都只能治表不能治本,只能解决个别问题,不能从整体上搞活国有企业。

还需指出,深入进行产权改革又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当务之急,既不能后退,又拖延不得。十几年来的放权让利改革,使国有资产的权、责、利都处于一种非规范状态中,企业和国家行政机关对“放权”的理解,把握之限度,都无法取得完全共识与严格界定,这便造成各自都有条件进行双向投机选择,常常是对自己(个人或单位)有利的事争着管、抢着干,而有责任的事,有风险的事,都推着不管,无人干。结果,一方面企业并未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经营机制不能进行根本转变,生产经营仍然无法活起来,以致亏损严重;另一方面,原有的统一产权约束度大大降低,而资产法人约束关系仍没有建立起来,导致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一面经营亏损严重,一面资产大量流失。每拖延一天,都会使改革成本加大。所以,现在急需解决的是,切实做到产权意义上的政企分开和规范化的权利分割,主要是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形成严格的投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关系,既使企业拥有完全的法人财产权,又使它相应承担全部法人财产的营运职责和风险责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规范,搞好法人形象塑造。同时,有对应地明确和强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投资主体在国有资产监护、经营、保值增值方面的职责。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实现对国有资产产权法制化管理和高效率运行。在这点上说,整个国有企业改革中,没有什么会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更具有本质意义了,也没有什么会比产权改革更为紧迫。

当然,强调深化产权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地位,并不是要排斥领导班子建设和企业管理。再好的企业制度还要人去实行,也不能代替企业管理本身。就是现代企业制度普遍地建立起来后,企业与企业之间也会因为领导者水平差异、管理搞得好坏出现盈亏之别,照样会有破产、倒闭发生。在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时和进行产权改革过程中,更需要有好的领导班子和企业领导的精心管理,以便与改革形成配合。现实中的许多典型都说明,目前国有企业在管理方面的漏洞很大,通过强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大有文章可做。总之,我们决不能借口领导班子建设和企业管理,否定产权改革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根本地位和深远意义,也不要只讲产权改革而忽视班子问题和管理问题。一定要把二者恰当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两方面的优势,不断推动企业改革的全面深化和整体效益的提高。

(三)产权改革与“革”自我权利“命”的关系

改革是一场革命,其实质是自我革命。这表现在国有产权制度改革上则尤为突出。因为产权改革直接是对原有权利格局的重新调整与再分割,虽然就长远和 根本上,是利国利民的重大举措,但在眼前和直观表现上,必然会同既得利益发生矛盾,形成对国有资产有关各方现实权利的冲击。所以,产权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关各方对自我权利调整的自觉性和适应性。

推进国有产权改革,确立法人财产关系,主要有两个触及点:一是政企、政资分开,政府转变职能,简减机构,完整地放出法人财产权,同时确实履行资产监护和社会整体调控职责;另一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企业成为法人财产责任承担者,企业领导遵循法人治理原则,甘受约束,成为资产风险经营者。实际中的情况是,这两条都受到来自政府官员和企业领导的异向“权欲滞留性”抵触。因为对政府官员来说,被分离的和放出去的是很实在的权利,而强化了的却是严格的职责或责任。对企业领导来说,改革以来模糊不清的“放权”,使权利弹性限度扩大,可投机性增强,已让那些“精明”的企业领导尝到了甜头,而一旦产权清晰的法人财产关系建立起来,他们既要承担资产经营风险,又要受到规范的产权监督和约束,自然会感到“很不合算”。所以,眼下的直接表现是,建立法人财产关系的两个触及点,都同旧的权利格局发生冲突,明显地处于推进受阻,甚至是完全成为一种扭曲性运作。

再放大范围看,国有产权改革同时表现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中的利益调整和机制转换。毫无疑问,计划经济曾使人们既受害亦受益,不同领域的社会成员所受利、害很不均等。以同期相比,国有企业和国家机关则受益较大。“铁饭碗”、“铁椅子”、“铁工资”,廉价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稳定不变的供销渠道,终身制的医疗保障,比较优越的离休退休制度,早使人们习以为常,谓之“优越”。于是当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要改掉这一切的时候,不能不叫人产生抵触。这里很难看到农村实行联产承包时,在广大农民中所表现出的那种“第二次解放”的热望和活力。

因此,要深化国有经济产权改革,首先必须使我们在国有产权改革权利调整认识上形成一种新的共识,应该明确,国有产权改革是涉及经济体制改革全局、有关全国人民根本利益和我国经济建设长远发展的大事,无论是哪个政府机关还是国有企业,都要为之负责,积极推进自身的改革。尤其是有关领导,一定要从自我权欲中超脱出来,置个人和小团体利益于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之下,该下放的权利就主动放出,该承担的职责就积极担起,该接受的监督就自觉接受,决不以私害公,以小误大,去做有碍产权改革的事。

其次,深化国有产权改革,当前的重点应该搞好对改革参与各方权利范围的划分和职责行为的规范上。国有产权改革主要有三方参与主体:一是改革推进主体,这主要是企业;二是政策制定和资产监护主体,主要是政府;三是社会服务监督主体,包括与企业相关的社会职能部门和中介组织,如银行、工商、税务、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单位等。这三者各有各的职责和任务,不能错位。现在的问题是政府管得过多,严重地制约了其他两种主体作用的发挥。政府的职责,第一是制定改革大政方针,进行政策引导与控制;第二要处理好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中属于政府方面的放权的事,把该放的权都放出去,放彻放好;第三是监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尤其是要抓好资产界定、评估,国有股权益维护等关键环节。对于这三条,一定要把好关口,该审批、该验收的,严格审验,决不马虎,未经审验,决不放行。除此之外,至于每个企业的改革究竟选择何种形式,采取哪些方式、步骤等,主要应由企业决定。同时,企业作为改革推进主体也急需规范。要害是应建立起一个由各方代表参加的具有权威性和合理制衡性的改革决策组织,切实具备推进产权改革的权利与能力。最后,社会服务监督主体也应完善,尤其应把服务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既服务于改革,又发挥好必要的监督。每个单位都应把握好自己的服务面和监督点,真正成为国有产权改革的有益助手。

此外,深化国有产权改革,还应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要求,重新规范和塑造好企业自我权利形象和身份,培养起一种新的利益追求机制。改革的目的不在于也决不是为要取消企业的利益,而在于转变利益获取机制。一方面是裁减了一些旧的权利区域和实现方式,另一方面开辟了新的权利区域和实现方式。要充分利用新的权利形象、身份和利益追求机制,获取新的利益,以寻求对原有利益损失的补偿。重点是应通过市场经济权利产生的新机制和竞争所得,弥补裁减计划经济配给造成的所失。正常的情况下,新的所得会大于原有所失。不能消极地只看裁减的一面,看不到新开辟的一面。总之,既要树立起进行自我革命的主动性,又要学会自觉规范新的权利形象、开拓新的权利区域和实现方式的本领。

综上所述,如果说国有产权制度改革本身即是对国有资产权利关系及其体制形式的大调整,那么这种调整首先表现在改革参与各方权利的调整,以及通过改革过程达到对权利行为的重新塑造上。这无疑是一种对自我权利的革命,迫切要求有关各方能够保持明智态度,顾全大局,深明大义,尽职尽力投身改革之中,切实推动整个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四)产权改革的综合性与综合推进经济体制的关系

在深入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时,还必须注意到这项改革的综合性以及它对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综合推进之要求。因为就产权改革本身来说,它包括多方面的任务,而产权改革却只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或一个方面,同时涉及到与其他方面改革的联系和相互配合,所以,如何正确认识产权改革的综合性,并置这种综合性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推进之中,不能不说是个重要课题。

产权改革的综合性首先表现在它具有较宽泛的横向跨度。仅以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说,它同时包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转非国有方式经营,国有企业之间相互联合、兼并,产权交易和收购,企业拍卖和破产清算等方面内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只是其中的一个改革途径,主要是针对大中型企业而言的。现在国家已经提出“抓大放小”,这对被“放”出的大量小企业来说,就是要寻找多种路子,采取比较灵活的政策和简便的方式推进产权改革。把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只理解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种形式、一条路子,是不恰当的。

其次,从纵向推进看,产权改革所包含任务也很复杂,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例,它有多层次改革步骤,必须一步一步地推进。主要有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政企分开、投资主体确立、股权重组、剥离“办社会”、转换保障机制、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资产监护机构等。与此相配合,在企业外还必须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经营、监护体制等。这众多改革任务又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缺少哪一步都不行,构成一个完整的改革系统工程。

有鉴于此,我们必须真正处理好产权改革同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以经济体制改革的整体综合推进,去适应产权改革的综合性要求。首先,一定要把产权改革纳入经济体制改革整体部署之中,再通过产权改革带动企业改革,从而形成以企业改革为中心的改革整体战略推进。现在的突出问题是,由于受传统误解影响等原因,不少人谈产权改革则色变,把它视为洪水猛兽一般,持完全否定态度和强烈的对立情绪,或者是有意回避对产权改革的触及,甚至索性连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不讲,企图绕过产权改革去找企业改革的灵丹妙药。所以,目前应切实纠正在产权改革认识上存在的种种误解与偏见。树立产权理论新观念,明确产权改革的重大意义,在整个指导思想上,摆正产权改革的位子,理顺产权改革与其他改革之间的关系,以寻求改革战略的整体突破。

其次,一定要集中全社会之力量,利用各种改革措施,综合解决产权改革中的问题。产权改革很难,任务艰巨,这除了认识偏见的人为因素外,难就难在其本身所触及问题深度大,外界面宽。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来说,除企业本身外,它同时需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银行、工商、劳动、计划以及社会服务等单位参与工作才能完成。况且眼下企业包袱普遍较重,负债率高、亏损多、富余人员比例大,要把这些包袱消化掉,自然得有一定物力、财力去支撑。诸如此类,如果不是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不能采取综合改革措施,又怎么完成得了。反过来,如果切实是集中全社会力量和综合利用了各种改革政策,那么问题的难度也会小得多,产权改革推进就会顺利得多。可以说,在我国所面临的这场改革攻坚战中,最顽固的堡垒即是国有企业改革,而打开国有企业这个堡垒的根本则在产权改革,所以,当此关头,提出用整体综合推进战略,统筹各种力量和政策于产权改革之中,“毕其功于一役”,夺取整个堡垒之突破,然后相应理顺各种关系,实现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造和完善,其既是改革发展到今天的必然选择,又是加快改革步伐,降低改革总体成本的最佳选择。

在对建立中国特色产权经济学研究上,结合前面两方面的分析和论证,己就新产权经济学基本观点和体系涉及的主要内容作了初步探讨,同时还对深化新学说研究思路进行了廓清。这就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产权经济学,必须在以下方面进行新的开拓:(1)适应当代产权问题研究的需要,重新界定或确立一套包括产权、产权结构、产权形式、产权制度(体制)、产权效用等在内的范畴体系;(2)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正确论证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的效用观念、效用目标和改革重点;(3)围绕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方向,就公司制产权结构所具有的效率水平及其实现途径作出实证说明,并且在全面推进公有制经济产权改革研究上,取得整体性突破;(4)正确界定产权同所有制的联系和区别,同时分别就产权效率性与收利性和社会性、产权形式与经济体制、公有制产权与非公有制产权之间关系处理上作出具体分析和正确认识;(5)联系我国的国情和当前的实际情况,正确回答好改革中面临的各种理论或实践问题,尤其是善于纠正“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澄清种种误解和偏见;(6)深化产权理论学说史研究,重点是对马克思产权理论和西方现代产权学说作出公正评价,切实吸收和借鉴各种学说中的真知约见于自己的研究之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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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产权效用与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研究(二)--兼论中国特色产权经济学的研究思路_产权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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