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遏制骗领冒领养老金的不良行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养老金论文,不良行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确保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的一项重要措施。但由于离退休人员人数多、居住分布广、情况复杂、素质参差不齐和参保单位管理混乱等原因,虚报骗领冒领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冒领时间之长、金额之大、性质之恶劣令人触目惊心,冒领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死亡不报告。采取这种方式的占大多数,往往是有计划、有目的企业法人行为。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企业长时间不报告,每年仍向劳动保障部门上报退休人员年报,将其列为调整待遇对象上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也有的是死亡者家属不报告,继续在银行领取退休费。冒领者将冒领的养老金或用作单位经费开支,或用作单位“小金库”,甚至有的经办者将其挪作自用。某企业一劳资干部,由于企业资金紧张,个人所用医药费暂不能报销,而用冒领6名死亡离退休人员养老金1万多元进行支付。
二、死人办退休。在职职工接近退休年龄死亡后,所在单位不报告,并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到龄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目的是冒领养老金。某基层供销社,一在职职工于1996年10月死亡,死亡时59岁,1997年9月该企业拿着死人档案为其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直到2000年5月被群众举报,该企业共骗领养老金11775元。
三、更改死亡时间。采取这种方式的,认识上有偏差,认为养老金是国家的,骗领冒领不要紧;思想上有侥幸心理,自以为手段“高明”、“巧妙”,不会被发现。某食品商业企业一退休人员1992年3月就已死亡,但该企业直到1999年3月才报告,并在死亡证明上更改死亡时间,致使冒领时间长达7年之久,冒领养老金21361元,骗领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5000元。
四、两处同时领取。某集体企业职工,由于种种原因,1975年后一直未上班,也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在此期间,该职工到另一企业以临时工的身份上班,并参加了养老保险,1998年7月在新企业办理退休手续。1999年原企业也开始参加养老保险,该职工认为有利可图,又回原企业参加了养老保险,直到被检查发现共骗领养老金5160元。
骗领冒领养老金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冒领者道德观念、政策观念和法纪观念模糊,但也有社会保险机构的重视程度、宣传、管理和查处力度等问题。如果任其发展,一方面造成养老保险基金不应有的流失,另一方面也打击和影响了参保者的缴费积极性,同时,还滋长了社会丑恶现象,甚至经济犯罪的发生。因此,加强管理、防止骗领冒领养老金应引起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的高度重视。可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第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宣传内容重点突出:养老保险基金是全体参保人员共同的财富,是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骗领冒领养老金就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是一种经济犯罪行为,轻者应受到社会舆论、道德的谴责,重者还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宣传对象上要有针对性,主要是参保单位的领导、劳资干部,离退休人员及其家属。宣传方式上则可采取为每位离退休人员印发“社会化发放养老金须知”,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利用新闻媒体报道对冒领者的查处情况等。
第二、签订协议,明确责任。从近两年查处的19例骗领冒领情况来看,有18例为单位行为,仅1例为个人行为。骗领冒领养老金不管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其单位领导都应负主要责任。因此,社会保险机构除与委托发放机构签订协议外,还应与参保单位签订社会化发放养老金协议书,明确参保单位在社会化发放养老金中的任务和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及时足额地缴纳养老保险费,及时准确为离退休人员办理新增申报、待遇调整和死亡注销手续,继续发放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项目,继续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离退休人员参加年检,出现冒领情况后应协助调查取证,追回冒领款项。
第三、开展年检,严防冒领。对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应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年检的方法可采取:一是印发《社会保险待遇发放证》,每年或半年由领取待遇人员持证按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年检一次。二是应用现代科技手段,如指纹识别系统、图象识别系统等每年普查一次。三是对社保机构直接发放的人员每年或每半年需本人持《退休证》或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亲领一次。四是与受托银行联合进行年检,如印制“养老金专用存折”,存折只能填写一年,领款人用完后,需由本人持《退休证》和身份证到指定储蓄所换领。五是对因病和高龄人员不能参加年检的,建立联系制度,由社保机构主动上门进行年检。六是对居住在外埠的离退休人员,可每年或每半年由领取待遇人员持指定标志物照一张登记相片寄到社保机构,也可以每年由当地公安户籍部门出具一次生存证明。
第四、跟踪调查,及时查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除建立年检制度以外,还应配备专门人员,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进行跟踪调查。首先是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其次是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走访参保单位,探访离退休人员。三是定期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火葬场进行调查,核对参保单位申报注销手续的人员及死亡时间。四是对骗领冒领的要及时追回骗领冒领款项,在支付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进行扣减,不能通过扣减追回的,要通过其他手段一追到底,决不能姑息,对性质恶劣,冒领金额较大的要进行处罚。鉴于当前处罚措施、标准尚不明确和冒领行为的特殊性,建议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依据有关规定统一制定处罚措施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