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地区回汉民族关系影响因素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北地区论文,汉民论文,探析论文,因素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5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6627(2014)01-0061-07
民族关系是当今世界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是具有特定内涵的社会关系。“它是一种在人们的交往联系中,不仅具有社会性,而且具有民族性的社会关系,本质上是涉及民族这个社会人们共同体的地位和待遇,民族这个社会利益群体的权利和利益,民族及其成员的民族意识和感情的社会关系。”[1](262~263)民族关系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总问题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我国各族人民密切交往、休戚与共,形成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共同推动了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随着国际和国内局势的变化,当前我国民族关系正面临着国际政治和民族问题交织、极端民族主义倾向日浓、社会失范和民族冲突频发、民族地区经济贫困和文化落后、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带来的负面影响。
在西北地区,除汉族外,回族是人口数量较多、分布地域较广的一个民族。长久以来,汉族与回族杂居相处,有着广泛而深入的接触,回族所处地区的区情、民族分布与构成的特殊性,以及战略地位的重要性,使得回汉民族关系问题都是涉及民族团结、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社会政治稳定等重大现实问题。因此,要维护我国西北地区的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必须处理好回汉民族关系,这就要求我们重视和深化新时期回汉民族关系研究,创新民族关系研究方法,探究影响回汉民族关系发展的各种因素,探寻出一条推动回汉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发展之路,不断促进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
一、抽样调查方法及被访人群人口学特征的说明
为全面了解当前我国西北地区民族关系的总体状况,探究影响民族关系发展的影响因素,我们在西北五省(新疆、青海、甘肃、宁夏、陕西)范围内,进行复合抽样,对抽取的年龄在15周岁以上的被访者进行问卷调查,并重点对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者、利益集团、民族宗教人士、宗族首领、普通民众等做了访谈,作为对问卷调查的补充。此次调查最终回收有效问卷4071份。表1是回族与汉族被访人群的人口学特征。
二、西北地区回汉民族关系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当今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国外敌对势力对我国民族、宗教不断渗入,国内分裂势力的猖獗作案,以及在国内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下产生的民族经济、民族法制、少数民族城市化等问题[2](336),使当前的民族关系比以往更加错综复杂。在对西北地区回汉民族关系影响因素的研究上,本文强调实证研究,在扎实规范的实地调查基础上,对重点区域综合运用各种调查方式,得到第一手数据材料,分别用改善后的李克特量表法和二分类logistic回归对外界环境因素和内在自身因素进行实证分析,探究影响回汉民族关系的关键因素,认清问题本质,探索有效的解决途径。
(一)外界环境因素
我们在调查中给出两个一级指标、十四个二级指标,询问被访者“您认为以下十五个因素对当前回汉民族关系的影响程度如何?”并将影响程度划分为重要、一般和不太重要三个层次。在原始问卷结果基础上,对影响程度的三个层次进行赋值,重要是3分,一般是2分,不太重要是1分,最终计算出每个影响因素得分的均值,通过得分均值来确定影响回汉民族关系的显著因素。本文将得分均值在2~3的影响因素称为显著影响因素。
根据对表2数据的分析,当前西北地区回汉民族关系的显著影响因素如下。
1.城市化与人口流动进程中回汉民族关系亟待协调。城市化的推进,旧城改造、市政建设拆迁及伴生的人口流动,使传统的“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格局明显改变,城市回族分布趋向于散居化。在这个过程中,回汉民族交往范围在扩大,不同民族成员交往中的利益摩擦与利益冲突的概率也在增多,成为城市民族关系问题的新增变量[3](87~89)。社会转型又促使大量回族群众由农村进入城市,回族群众与城市人群的充分接触造成了多方的互不适应。一方面表现在回汉群众的互不适应,汉族群众不适应回族的风俗习惯,有些汉族群众甚至认为回族群众是影响他们安定生活的重要因素,类似想法严重挫伤了回族群众的感情,从而造成回汉隔阂与矛盾。另一方面表现在城市管理者与回族民众的互不适应。面对大量回族群众的涌入,城市管理者未做好充分的应对措施。一是在硬件方面不能很好地满足回族群众在饮食、殡葬、子女上学、宗教生活等方面的要求;二是城市管理者在管理回族群众和协调回汉民族关系上缺乏深入认识,未能准确把握尺度,甚至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损害了回族群众的各项权益,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冲突,影响回汉民族关系。
2.回族聚居的西北地区经济落后,地区间、民族间发展差距依然较大。我国的经济格局呈现“东富西贫”的总体分布,而资源格局分布却是“西富东贫”。尽管西部大开发带来了大量资金和政策优惠,然而没有彻底改变西部只能提供低附加值的劳动力和资源的现状。随着大部分产业利润流向东部地区,东西部发展差距越拉越大。同时,伴随着东部地区率先进行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部分“高投入、高耗能、高污染”的落后产能不可避免地被转移到经济实力相对薄弱的西部地区,导致西部发展质量低下、效益不高、竞争力不强。东西部在“经济互动”中,差距依然较大,在经济发展的道路上渐行渐远。数据表明,有59.5%的被访者认为“近十年来东西部差距进一步拉大”。“民族关系本来就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的主导和基础就是经济关系。”[4](68~73)尽管地区差距的产生有其必然性,但这种差距的长期存在势必会影响西部社会的稳定和民族关系的发展。
3.部分回汉群众经济贫困,心理失衡,滋生不满情绪。贫困问题既涉及回族人群,也涉及汉族人群。尽管地方政府通过移民搬迁、发展扶贫产业等多种形式帮助他们脱贫致富,但受制于自然环境、人口素质、扶贫资金等因素的限制,扶贫工作依旧面临严峻的形势。部分回汉贫困人群未能充分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丰富成果,很容易在心理上产生“相对剥夺感”,对党和国家的政策产生误解最终影响了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数据表明,被访者中有85.4%的人认为“近十年来当地居民的收入差距拉大”,还有41.6%和13.5%的被访者认为周围的人“部分存在”或“普遍存在”仇富心理。回汉群众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的同时,却没有充分享受到西部大开发的成果,群众的心理不平衡进一步加剧,严重打击了回汉群众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4.回汉民族利益纠纷时有发生,地方治安形势依然严峻。现阶段西北地区正处于第二次西部大开发的特殊时期,原有的利益格局已不复存在。随着西部大开发的深入推进,各种资源在不断分配和流动中,利益格局始终在动态调整中。在这样一个资源流动性强、资源占有缺乏有效控制和监督的状态下,任何强势民族群体对资源的侵占或控制,都有可能使相对弱势群体的利益受损。随着社会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回汉民族之间因利益分配、资源占有、征地拆迁、风俗习惯等因素引发的各种矛盾冲突时有发生。民族利益纠纷调解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效率得以优先,而公平却没有兼顾,以致利益格局失衡,这自然使得人民内部矛盾愈演愈烈,利益格局转变的急速性更导致各方利益冲突的增加,使得回汉矛盾难免发生,地方治安形势严峻。
(二)内在自身因素
内在自身因素是指被访者所具备的个人特征因素及其家庭特征因素,这些因素通过影响民族交往的意愿,进而影响民族关系的发展。不同民族个体成员间社会交往的总和即民族交往,它是民族关系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在调查中,我们通过是否愿意与他族人“聊天”“一起工作”“做邻居”“做亲密朋友”“通婚”五个问题考察了穆斯林群众与汉民族交往的意愿。从程度上来看,这五个方面所体现的民族交往程度是递增的。“聊天”多基于日常经济生活的需要,目的性很强;“一起工作”是建立在一定认知与了解基础上的,这种交往程度要比“聊天”更进一步;“做邻居”要守望相助,相互依赖,因此邻居关系比同事关系更加深厚;亲密朋友是社会交往中质量最高的一种人际关系,“做亲密朋友”说明交往双方已进入对方的深层感情空间;族际“通婚”是一个人基本上能接纳有着民族感情和民族心理差异的另一个人,才能与其达成婚姻关系,这样的婚姻标志着把一个“异族人”吸收进“本族”的族群[5],体现了民族交往的最深层次。数据显示,愿意与他族人“聊天”“一起工作”“做邻居”“做亲密朋友”“通婚”的比例分别为90.6%、89.2%、87.5%、82.8%和50.9%。这说明,随着民族交往程度的递增,实际的交往意愿是递减的。因此,我们用体现民族交往程度较高的族际“通婚”意愿代表民族交往意愿,来考察影响民族关系发展的内在自身因素。
本文利用SPSS17.0将设定的相关变量一次性全部进入二元logistic模型进行回归处理,具体结果如表4所示,在1%水平上性别、高中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家庭民族构成和信仰伊斯兰教五个变量对回汉民族关系发展的影响非常显著,在5%水平上,初中受教育程度和无宗教信仰两个变量对回汉民族关系发展的影响比较显著。
1.性别变量的P值为0.000,表示它对民族交往意愿的影响极为显著。其系数值为正,表示相比女性,男性更愿意与他族人交往。数据显示,在男性中,有56.9%的人愿意与他族人通婚,高于女性42.8%的比例,说明男性在民族交往中更加开放、包容性更强。
2.初中受教育程度变量的P值为0.015,表示它对民族交往意愿的影响比较显著;高中受教育程度的P值为0.004,表示它对民族交往意愿的影响非常显著。它们的系数值都为正,表示受教育程度与民族交往意愿呈正相关,受教育程度越高,民族交往的意愿越强烈。调查显示,初中和高中组中与他族人(回/汉)通婚的意愿分别是参照组(文盲半文盲)的1.265倍和1.353倍。数据表明,受教育程度为文盲与半文盲、小学、初中、高中、大专及以上的有民族交往意愿的比例分别为46.8%、44.6%、51.7%、55.8%、56.2%,特别是在小学到初中、初中到高中阶段,这一比例上升幅度较大。
3.婚姻状况变量的P值为0.000,表示它对民族交往意愿的影响极为显著。其系数值为负,表示经历过婚姻的人对族际通婚并不看好。数据表明,已婚人群中反对族际通婚的比例为50.2%,远高于未婚人群34.5%的比例,已婚的经验告诉他们回汉民族的深入交往与交融尚存在一定困难。
4.家庭民族构成变量的P值为0.000,表示它对民族交往意愿的影响极为显著。其系数值为正,表示由两个及以上民族构成家庭的成员更愿意与他族人进行深入交往。数据表明,多民族构成家庭的成员中,有族际通婚意愿的比例为85.2%,单一民族构成家庭的成员中,这一比例仅为50.3%。多民族构成家庭的成员比单一民族构成家庭的成员具备更好的文化适应及“异族”接纳能力。
5.在宗教信仰中,无宗教信仰变量的P值为0.038,表示它对民族交往意愿的影响比较显著;信仰伊斯兰教变量的P值为0.000,表示它对民族交往意愿的影响极为显著。它们的系数值都为负,表示宗教信仰是阻碍民族交往的重要因素。无宗教信仰和信仰伊斯兰教组中的族际通婚意愿分别是参照组(信仰其他宗教)的0.688倍和0.324倍。数据表明,无宗教信仰、信仰伊斯兰教与信仰其他宗教的人中,有族际通婚意愿的比例分别为55.2%、25.4%和62.7%。宗教信仰会影响到一个人的生活态度与价值观念,有宗教信仰的人与无宗教信仰的人之间,或有着不同宗教信仰的人之间,因生活态度与价值观念的不同很难进行深层次的交往与交融。
三、对策建议
回汉民族关系是当前西北地区民族关系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必须要把握好、协调好、处理好影响回汉民族关系发展的各种显著性因素,共同缔造和谐民族关系,维护西北地区社会稳定。
(一)合理规划回族社区建设,协调社区回汉民族关系
人口流动打破了原有的民族关系格局,在新社区中民族关系得以重构。要协调新社区回汉民族关系,必须加强良性互动,增进彼此了解。首先,在新社区中政府应尽量营造回汉群众杂居相处的生活环境,促进回汉民族间交往频率的增加与交往程度的加深,从而使民族关系更加融洽。第二,利用座谈会、联谊会等形式展开回汉民族的互动与交流,缓和矛盾,增进了解,不断提高干部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能力,不断促进全社会群众对民族宗教的认知水平。第三,政府部门应主动深入了解回族群众的文化、习俗、饮食等各方面情况,并针对回族群众在城市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在饮食、宗教活动、节庆、殡葬、就业、子女上学等问题上,完善服务设施,强化服务意识,积极做好服务工作。同时,充分发挥伊斯兰教协会等民间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桥梁作用,帮助回族群众尽快适应城市社会管理的要求。
(二)重视对回汉民族弱势群体的扶植,缩小地区间、民族间发展差距
深化财税改革,建立补偿机制,通过税收、财政等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将利益进行合理分配,缩小西北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在经济互动中,消除区域间的各种壁垒和封锁,优化区域资源配置,加强各省的经济合作,实施省际对口支援建设,在引进东部资金和技术的同时,加快提升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技术创新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中的强大作用,实现西北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另外,要特别重视对西北地区回族弱势群体的有效扶持。对农村来说,要实现富余劳动力向兰州、银川等大城市的有序转移;加大扶贫力度,实现扶贫重点由输血型向造血型转变,提高贫困人口致富的技能和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加快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对自然条件特别恶劣的地区,如三西地区,应积极实行生态移民和适度的人口聚居。对城镇来说,要加紧实施就业和再就业工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总之,要通过科学的规划,实现有效和可持续发展的扶持[5]。
(三)关注回汉民族基层民生问题,构建善治社会
创新社会管理,高度关注基层,特别是回汉群众的各类民生问题。首先,紧紧围绕发展涉及回汉群众的调整收入分配关系、促进就业工作、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及残疾人等工作,着力解决好回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民生问题和切身利益问题,努力实现全体回汉群众“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目标,建立善治的社会治理模式。其次,鼓励和整合各种社会力量和各类社会资源向基层流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低收入回汉群众等困难群体的联系,帮助其解决基本民生问题。第三,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全民受教育程度。第四,在“两基”推进基础上,构建有利于西北民族地区教育发展的政策体系与投入机制,建成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倾斜,保障回汉群众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四)构建长效防控机制,妥善处理回汉民族矛盾纠纷
建立完善的服务网络,全面覆盖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单位,根据回族群众生活的特殊性、敏感性,独立看待回汉民族关系,建立回汉民族关系领域矛盾纠纷长效防控机制,提升快速处理回汉民族矛盾纠纷的工作能力。首先,要根据少数民族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的现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长效防控机制,主动预防民族矛盾;其次,要建立民族工作信息系统,坚持基层管理信息化,主动掌控民族矛盾,多途径掌控好民族人口身份信息,多网络掌控好民族人口活动信息,多举措掌控好民族矛盾应急化管理,重视民族事务信息化的工作,规范宗教场所的管理,努力把民族矛盾和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不出现事态,不激化事态,不扩散事态;最后,进行回汉民族心理干预疏导,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