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制的实行与物流业的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制论文,物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增加、修改、完善了许多内容。物流企业面对新所得税法的实施,应正确把握政府的政策导向,即时调整纳税方案进行税收管理,做到合法纳税,并最大程度地提高税后利润,发展企业。
一、新税法与旧税法的对照分析
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费用-亏损弥补)×适用税率-减免税
由以上公式可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因素主要有:企业成本、费用、亏损弥补、适用税率与享有的减免税权利,新税法对于以上五因素都有相应的调整与变动。
(一)成本
1.存货成本。库存管理是物流企业的主要业务之一,新所得税法对存货有了明确的定义,税法中规定的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出货时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新法规定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旧法的成本计算方法较多,还可选用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平均法。新税法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存货发出成本先进先出法是以先入库的存货先发出为假定前提,发出存货时,按库存中最先购入批次的存货单价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采用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在物价波动情况下,其期末库存存货的价值接近当前的物价趋势;但计入产品成本的存货价值往往背离当前的实际水平。
存货发出成本后进先出法是以后来购进的存货先发出为假定前提,发出存货时,按库存中最后购入批次的存货单价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采用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在物价波动情况下,其结果与先进先出法相反。它使计入产品成本的存货价值接近当前的物价趋势;但期末库存存货的价值往往背离目前的实际水平。
存货发出成本移动平均法是在每一次购入与同类存货平均单价不同的存货时,都重新计算目前同类库存的平均单价,并以这个经常变动的平均单价为发出部分存货的成本。采用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在物价波动情况下,它使期末库存存货的价值和计入产品成本的存货价值以一段时间内的库存平均价值水平有接近趋势。
由图1所知,在采购价格上升期内使用后进先出法,则利润为:四边形;使用移动平均法,利润为:四边形使用先进先出法,利润为:四边形。在采购价格上升期内,后进先出法体现的利润最小,移动平均法次之,先进先出法体现利润最大。
新税法取消了后出先出法,因此用其它方法计算的存货出货价值,相对后进先出法,其体现的利润要相对提前。
由图2可知,在采购价格下降期间,后进先出法体现的企业利润最大,移动平均法次之,先进先出法体现的利润最小。
新税法取消了存货计算方法中的后进先出法,在采购价格下降期间,用其它方法计算的存货出货成本,相对后进先出法,体现利润会相对滞后。
2.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摊销构成企业重要的成本项目,也是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重要项目之一。新税法对企业足额提取折旧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准予扣除,同时规定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的一般计算方法是直线法,加速折旧的计算方法有: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
平均年限法的计算公式是: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
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折旧额计算公式是: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年数总和法:
年折旧率=(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
以某公司资产折旧为例,其中一项固定资产原值为200万元,预计残值为5%,使用年限为10年,分别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法来计算各期折旧额(见表1)。
由图3可知,使用加速折旧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与年数总和法,较一般折旧方法直线法,其成本支出会相对前移,利润体现会相对滞后。
新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具体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而旧税法规定是不允许缩短折旧年限的。
(二)费用支出
1.工资支出。新税法改变了对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扣除,而改为按企业和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据实扣除。按照旧税法,如果内资企业实发工资高于计税工资标准,那么对超过部分就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环节都有征税,而新税法的制定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
物流企业属于人才密集型企业,新税法的规定有利于物流公司降低人力成本,为物流行业引进大批量的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促进了物流行业尽快摆脱低层次徘徊状态。
2.研发费用。新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同时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旧税法规定研发费用据实扣除,对研发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对于物流行业来说,改变低起点、小规模、竞争力不强的现状,就必须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改造水平,新税法取消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一些条件限制,更加有利于物流行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含量和竞争能力,设计出节能、环保、高效、科技含量高的物流服务产品。
3.广告支出。关于广告支出,旧税法对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有不同的规定。具体有:(1)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推进新技术的必要广告支出,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费可在税前据实扣除;(2)粮食类白酒生产企业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生产项目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3)一般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按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但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不分类别均可据实全额税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中将广告费用的扣除规定在按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含)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是提升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支出,对于起步较晚、起点较低的物流行业来说,将会从中受益。目前物流企业投入广告比例普遍偏小,一般在0~2%之间。广告客户绝大多数是物流商用车生产企业和会展企业,其中物流企业广告以国外巨头UPS等,国内的也仅有中远中外运、中国邮政等大型国有企业的形象广告,鲜见其它物流企业身影。物流广告客户缺失已经成为严重制约行业媒体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亏损弥补
新税法与旧税法对企业合并弥补亏损有不同的规定,旧税法规定:
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国税发[2000]119号)
新企业所得税法:
当年可由合并后企业弥补的被合并方企业亏损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国家当年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新税法将加速物流业兼并、重组趋势。
(四)税率变动
1.微利物流企业适用税率分析。旧税法规定,微利企业享受27%和18%的税率,外资企业享受24%或15%的优惠税率,对于但对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新法规定,微利企业为20%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在我国,真正具有实力的综合物流巨头屈指可数,大量物流企业停留在单一的运输或仓储阶段,普遍起点低、起步晚、规模小、整体实力弱。新旧税法更替的标准中,最重要的是应纳税所得额标准。过去的规定是10万元,过了10万元就要按33%缴纳企业所得税;新规定提高到30万元,30万元以内按20%的税率计税,超过30万元才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会会使更多的企业享受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率。
2.一般物流企业税率。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率为33%,对于外商投资和外商企业来说,却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的规定,且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于内资企业,税负是十分偏低的。新税法出台后,统一了税率,统一规定所得税率为25%。税率的统一使企业能够在同一片土地上充分公平的竞争,有利于挖掘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同时也从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以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扭曲行为。目前世界上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8.6%,中国周边18个国家的平均税率则为26.7%。相比之下,新税法25%的税率属于中偏低。这样的税率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也有利于继续吸引外资。
(五)减免税
新税法保留了旧税法中关于物流企业相关项目减免税的规定,即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到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图4 新旧企业所得税对物流企业纳税综合影响分析图
注:“□”“□”分别是旧税法规定与新税法规定
二、物流业基于新税法的优势分析
物流业是个新兴的行业,新所得税法的实施被业内人士称为物流业的春风,物流业将因此迎来一次难得的发展机会。
(一)小型微利物流企业享有20%的优惠税率
在我国,真正具有实力的综合物流巨头屈指可数,大量物流企业停留在单一的运输或仓储阶段,起点低、起步晚、规模小、整体实力弱。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国有近两百万家中小运输企业正挣扎在亏损边缘,利润、成本成为这些企业心中最大的痛楚。
“物流属于充分竞争的劳动密集型微利行业,全行业平均利润率在3%~5%之间,目前的税负显然偏高”。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12月6日公布的《物流税收试点企业调查报告》中明确提出了物流行业属微利行业。
老税法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小企业税负较高。新税法则直接将新税率统一确定为25%。同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20%的优惠税率。新税法规定的低档税率有利于扶持小型物流企业发展”。
(二)取消计税工资制度利于物流企业引高才
物流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有很多员工要支付工资。老税法在税前能够扣除的工资是有限额的,多出的工资额打进企业所得税的税基,要交纳33%的企业所得税。这样不利于刚刚起步的物流业引进人才,新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可以全部扣除。对企业来说,这无异于直接降低了人力成本,为物流行业引进大批量的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促进了物流行业尽快摆脱低层次徘徊状态。
(三)内外资企业同等竞技推进现代流通方式
旧税法给予了外资企业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也受到了地方政府的特殊偏爱。外资企业本来就在技术、经营管理上具有优势,国家在政策税收上再给他们优惠,这样会导致不公平竞争,新税法下内外资企业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从税收角度,让内资物流业与外资物流业一起站上了公平起跑线。实施新税法后,企业经济成本大大降低后,将会有更多的利润回报顾客,提高服务质量和竞争力。同时,本土企业利润率的增加将进一步促使本土推行现代流通方式,增加改扩建配送中心、仓储中心、冷链系统、交易中心等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对现代流通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与应用。
(四)免税收入将加速物流行业重组整合进程
新税法加速物流业兼并、重组趋势的条款是关于“免税收入”的规定。新法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规定为“免税收入”,此举改变了现行条例要求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补缴所得税的规定。对于有快速发展壮大愿望的物流行业来说,该项规定有利于物流企业之间的横向联合、强强联合,对避免恶性竞争,重复投资建设的现象起到了较大程度的改善作用。
(五)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广告费支出调整有利于物流业的壮大
广告费是提升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支出,新税法使物流行业税前列支的广告费有较大幅度提高,绝大多数物流企业将从中受益,有利于物流企业加大广告投入,加强产业宣传,提升企业整体形象,扩大物流行业的整体影响力。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起步较晚、起点较低的物流行业来说,该规定有利于物流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的活动中塑造良好的行业形象。
新税法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规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于物流行业来说,改变低起点、小规模、竞争力不强的现状,就必须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改造水平,新税法取消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一些条件限制,更加有利于物流行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含量和竞争能力,设计出节能、环保、高效、科技含量高的物流服务产品。
(六)优惠物流基础设施投资利于物流业实现高效作业
新税法对公路、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投资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新税法对企业已足额提取折旧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准予扣除,同时规定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于物流行业来说,运输工具、仓储设施、装卸设备、信息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投入是实现物流高效化的重要保证,随着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物流行业逐渐呈现出大型化、高效化、专业化和自动化固定资产的投入需求,新税法的规定完全有利于物流行业的这一发展趋势。
(七)优惠环保投资有利于打绿色物流
物流行业是一个有一定环境污染、能源消耗量大、高风险作业的行业。新税法扩大对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新税法的这些规定,对采用节能设备和加强环保治理都起到了良好的指引作用,有利于物流行业加强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