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共和主义_共和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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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3年12月10日,在给其好友弗朗切斯科·维托里(Francesco Vettori)的著名书信中,马基雅维利写道:

夜幕降临时,我回到家里,进入书房。在门口脱掉满是泥土的常服,穿上华丽的元老式长袍。穿戴适当之后,我进入古人的古老庭院,受到热情欢迎。在那里我品尝唯有属于我、我为之而生的食物;在那里我毫不羞于和他们交谈,询问他们行动的理由,他们则友善地回答我。足足四个小时的时光,我毫无倦意;我抛弃所有烦恼,不再感到贫穷,亦不因为想到死亡而恐惧。我完全成为他们的一分子。①

对于波考克(J.G.A.Pocock)而言,马基雅维利这段感人描述所呈现出的和古人对话的场面具有象征意味,标志着他所谓“马基雅维利时刻”的降临,亦即现代共和政治思想的兴起。②马基雅维利获得的启示以及波考克被公认为“权威性”(magisterial)的论述揭示,无论如何强调古代共和主义实践及其思想对于塑造现代共和主义的意义,似乎都不为过。③毕竟如众所周知,西文的“共和国”一词直接源出于罗马人的概念res publica。不仅如此,在长达四五个世纪的时间里,我们所称的共和主义不仅在罗马稳固施行,而且在希腊城邦世界也得到广泛施行。因此,把古代世界共和主义的思想和实践作为独立的考察对象,而不像众多的共和主义论者所做的那样,仅仅是在需要时才信手拿来作为论证的素材和参照,④就不是没有意义的了。

在展开讨论之前,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在较为松散的意义上使用共和主义一词,是因为严格地说,一种主义在某种程度上是旨在付诸实施的一套思想和纲领。现代共和主义或许是如此,古代共和主义则不然,是先产生了制度,而后才有理论家的归纳和总结。相比于现代社会共和主义思想和实践的密切互动而言,古代理论家们的共和思想对于政治实践的影响要小得多,以至于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是单向而非双向的。还需说明的是,本文的讨论仅限于古代希腊和罗马,而不涉及印度。后者虽然也有共和制的实践,但文献缺乏,加以笔者学识局限,而无法论及。

以现代共和主义的概念和标准来看,古典希腊城邦普遍实行的都是共和制。其间公民拥有政治权利和自由,推选城邦官员,以公民大会的形式商议国家大事,在有些城邦甚至直接进行重大决策。然而现代共和主义的直接来源仍然是罗马共和制。从历史的角度考察,现代共和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是反对君主制的产物,它还和一个特定的阶级——即资产阶级——及其思想意识联系在一起。因此有论者将现代共和制界定为“资产阶级自由共和国”(bourgeois liberal republic)。⑤就反对君主制而言,它和罗马共和制有着相同之处,⑥因为后者同样是在推翻王权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公元前509年,罗马贵族不满于最后一位国王“高傲者”塔克文的暴行,联合起来驱逐了他,共和制得以建立。但罗马共和国建立之初,政治权力主要控制在世袭的元老贵族阶层手中,普通民众的政治参与仅限于以公民大会(在此为库里亚大会)的方式象征性地授予两名当选执政官施政的权力(imperium)。只是在经历了长达两个多世纪的平民与贵族斗争之后,平民才获得担任各种高级官职以及宗教职务的权利,平民会议(concilium plebis)也才获得贵族集团的认可,成为罗马主要的立法机构之一。

充分发展起来的罗马共和政体是一个分权与权力相互制衡的体制。执掌和行使权力的主要包括高级行政官僚、元老院和公民大会。⑦高级行政官僚由公民大会(在此为百人团大会或称森都里亚大会)选举产生,采取有限任期制,任期一年,不得连任。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最高行政长官即两执政官以及权力仅次于执政官的先行官(praetor,起初为1名,公元前244年增至2名,公元前228年增至4名,公元前198年增至6名,公元前81年又增至8名)。只有他们拥有所谓“最高治权”(imperium),这包括统帅军队作战、维持社会秩序、维护和执行法律、惩处违法行为、处理行政事务的权力。共和国建立之初,又设立非常官职独裁官(dictator),仅在紧急情况下任命,集两执政官的权力于一身,但任期限于6个月。而且在罗马人的观念中,所有这些高级长官的“最高治权”(imperium)必须由人民授予。在形式上,这些高级官僚在当选后,必须由公民大会之一的库里亚大会(comitia curiata)授予“最高治权”,代表整个罗马人群体行使执行权。⑧而且其处罚的权力有限,因为公民拥有上诉权,在个人权利受到高级行政官僚威胁时,可呼喊“我向人民呼吁”(Provoco ad populum),以此向人民上诉(provocatio),官僚即须将此事移交公民大会讨论审理,若置之不理,即被视为违法行为。⑨

对高级行政长官进行牵制的是元老院,它在王政时代即已存在,是国王的咨询机构,其成员由贵族家庭的家长组成。共和国建立之后,它又成为高级行政官僚的咨询机构。在共和国的大部分时期,其成员大概在300名左右,主要由卸任的高级官僚组成,包括执政官、先行官、独裁官、骑兵长官(magister equitum)以及高级市政官(aedile),不过在公元前4世纪后期通过奥维尼乌斯法案(lex Ovinia)之后,确认和增选新元老的权力归于监察官。在形式上,元老院并非正式的决策机构,其决议只能是对于高级长官的“建议”(senatus consultum)。但由于其成员主要为卸任的高级长官,具有丰富的政治经验,而且整个元老院是一个利益一致的统治集团,其“建议”对于高级官僚就具有强大的威力,通常令其不得不接受。因此可以说,元老院是事实上的罗马政府。⑩

代表罗马公民群体权力的则是公民大会。在罗马共和思想中,国家的最高主权在于罗马人民(populus Romanum),因此只有公民大会才能通过法律,授予行政官僚“最高治权”,决定是否宣战、是否讲和,也只有公民大会才能判处公民死刑。(11)在实际的制度安排中,罗马的公民大会十分复杂,分为库里亚大会、百人团大会(comitia centuriata)、平民会议和部落大会(comitia tributa)。这是因为,罗马人在建立新的公民大会之后,并未废弃旧有的公民大会,而是保留了各自的部分功能。但所有这些公民大会都有共同之处,即以其基本组成单位为基础,以团体票的方式投票。库里亚大会是最为古老的公民大会,在王政时代即已存在。传统上罗马公民群体划分成30个库里亚,库里亚大会即以库里亚为单位组织而成。在共和国时期,它的权力基本上是仪式性的,限于正式授予当选高级官僚“最高治权”(仅监察官由百人团大会授予其权力)。百人团大会据说为国王塞尔维尤斯·图利乌斯改革时所建,它以公民的军事单位百人团为基础。在共和国时期,百人团的主要功能是选举高级行政官僚(包括执政官、先行官和监察官),通过法律,决定对外宣战或者议和,以及判处罗马公民死刑。按照李维的记载,百人团以财产等级为基础进行划分,第一等级划分成80个百人团,第二、三、四等级各划分成20个百人团,第五等级划分成30个百人团,第五等级以下的公民组成一个百人团,此外还有18个骑兵百人团,亦由“最为出色和富有”的公民组成。第一等级又划分出两个工程兵百人团,第五等级还划分出两个号手百人团,共计193个百人团。由于第一等级和骑兵的百人团业已构成了多数,因此实际上主导权控制在贵族阶层手中。对此李维评论道,这样的安排“在名义上给予了每个公民投票权,但实际上权力是在骑士和第一等级手中”。(12)在共和时代盛期,百人团大会的军事性质逐渐淡化,百人团数量亦有所变化,而且大会更趋于以部落为基础进行组织,但贵族阶层控制多数票的性质则未有变化。(13)投票的程序是骑兵百人团和第一等级百人团先行投票,之后各等级依次投票。但通常第一等级的投票即已决定了结果,以至于李维说,在少有的意见分歧情况下,会需要第二等级投票,其余的等级通常都没有投票的机会。平民会议是由平民公民组成的公民大会,又称平民部落大会(comitia plebes tributa),它选举平民保民官和平民市政官,同时也是主要的立法机构。平民会议以部落为单位进行组织和投票,只能由平民保民官召集。共和国盛期的罗马公民一共划分成35个部落,分4个城市部落和31个农村部落。同样按照部落组织的还有仿照平民会议建立的部落大会,它也是主要的立法机构。所不同的是,它由高级行政官僚如执政官或者先行官召集,包括贵族在内的所有罗马公民都可参加(因此而称为“人民部落会议”[comitia populi tributa])。它还选举财政官、军事保民官和高级市政官。

在这套共和政体中,还有一个重要而特别的机制,即平民保民官的设置。它共有10名,每年由平民会议选举产生。在产生之初,这一官职的首要职责是保护平民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但逐渐获得了更多的权力,尤其是否决高级行政长官举措、法案、选举乃至元老院决议的权力。它也因此而成为共和政体中的一个权力环节,其担任者通常也认同于罗马的贵族阶层。

在希腊政治家和历史学家波利比乌斯看来,罗马的这套共和政体是最为完善的政体,因为它混合了君主制、贵族政治和民主政治的因素,是一个混合政体。(14)其间执政官代表了君主制的因素,元老院是贵族政治的因素,而公民大会则是民主政治的因素。在对这套混合政体的机制及其权力与职责进行了著名的论述之后,波利比乌斯总结道:

如此便是每个部分拥有的相互阻碍或是合作的权力,其联合足以应对所有紧急情况,以至于不可能找到比之更好的政体。一旦外来危险的威胁迫使它们团结起来一致行动,国家的力量就是如此之大,以至于任何必要的事情都不被忽视,因为所有部分竞相寻找此时亟需的策略;所做的任何决策也不会得不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因为所有部分公开和私下都在通力合作,以完成它们所布置的任务。因此,这个特别的政体拥有无可阻挡的力量,能够达到它所决心达到的所有目标。当外部威胁解除、人们收获其成功所带来的好运与富足的果实之时,在享受这种繁华的过程中,却为谄媚和懒散所腐蚀,变得傲慢而专横。的确,此类情形经常出现。然而尤其是在此时,这个政体能够显示出其纠正不端的能力。因为当某一部分的重要性大大超过其余部分、企图获得最高地位和主导性时,由于前面所述的原因,三部分中没有任何部分是完全独立的,很明显任一部分的企图能为其余部分所阻止和制约,结果是没有任何部分能够主宰和轻视其余部分。因此整体情势保持平衡,任何挑衅性冲动都被阻止,从一开始每一部分都害怕其余部分的监察。(15)

波利比乌斯的分析植根于古典希腊的政治思想与实践之中。在他看来,罗马共和政体并非独创,而是有其希腊的先例,即斯巴达王吕库古所建立的斯巴达政体。它同样是一个混合了三种政体要素的体制,斯巴达城邦也因此而获得稳定和平衡。(16)为了说明斯巴达和罗马共和政体的优越性,波利比乌斯创造了政体循环的理论。他认为,三个首要的政体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因其自身存在的缺陷,不可避免地堕落为僭主制、寡头制和暴民统治。最初出现的是君主制,但君主制成为世袭之后,统治者易于腐化而堕落为僭主制,不堪为众所忍受,贵族制遂起而代之。而贵族制亦因世袭而腐化,必然演变为寡头制,结果和僭主制一样被推翻,为民主制所取代。民主制的领袖则逐渐为声名和权力所诱惑,为此而讨好人民,致使其发展为不受法律约束的暴民政治,直至能人再出,重建秩序,复又归于君主制,由此而完成了政体的循环。(17)虽然罗马共和政体最终也会和所有政体一样,从形成、发展、完善走向堕落,但它仍是所有政体中最为完善的。(18)而且相比起来,它比斯巴达政体更为稳固,因为斯巴达政体的平衡完全基于贵族力量在王权和人民力量之间的摇摆,而罗马政体中,任何一个因素都受到其余两个因素的牵制。(19)

在此波利比乌斯所使用的政治概念与思想直接源出于古典希腊政治思想家的论述,尤其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实际上政体的兴衰循环论来自于柏拉图,后者在《理想国》中论述了政体之间的演变和循环,理想政体的衰变演化为荣誉政体(timokratia)。后者是柏拉图发明的概念,但它的原型是斯巴达的政体。荣誉政体又依次演化为寡头政体、民主政体直至僭主制。(20)而混合政体的理论则出自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先是告诉我们,有论者认为斯巴达政体是最完善的政体,因为它是混合政体,其双王代表了君主制、长老会议代表了寡头制、从人民中选举出来的监察官(Ephors)则代表了民主制。(21)他同样援引他人之说,认为雅典改革家梭伦建立的也是混合政体。(22)在对这些历史上的政体进行分析之后,亚里士多德对不同形式的政体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总结出三种“正确的”政体,为王制、贵族制和politiea,从这三种政体又派生出偏离正道的三种政体,即僭主制、寡头制和民主制。(23)在古希腊文中,politeia通常用来表示“政体”,或者“城邦生活方式”,但在此亚里士多德显然赋予了它特别的含义,而将它描述为一种和君主制、贵族制并列的政体形式。对于politeia这种政体,他如此定义:“简言之,politeia即是寡头制与民主制的混合”(esti gar h politeia hs hapls eipein mixis oligarchias kai dmokratias)。(24)然后他举例说,斯巴达是较好的politeia,因为它有许多民主制的特征,也有许多寡头制的特征。最后他又总结道:“一个真正很好结合寡头制与民主制的政体应该看起来既像两者,又不像它们;应能通过自身得救,而非外来力量;而且之所以能够自救,并非因为大部分人希望它延续,而是因为整个城邦都不希望它变成另一种政体。”(25)

因此亚里士多德所阐述的politeia就是混合政体,波利比乌斯正是借用了亚里士多德的这个概念来阐释罗马共和政体的,乃是因为,亚里士多德阐述的这个政体最接近于罗马的共和政体。由此甚至可以说,亚里士多德实际上以不同于现代共和主义的概念,业已阐述了共和主义的思想。因此我们看到,无论是对亚里士多德还是对波利比乌斯而言,共和主义或共和制首先是一个政体,一个区别于其他政体形式的体系,既区别于贵族制、寡头制,也区别于民主制。因此我们找到了古代共和主义的一个非常不同于现代共和主义的理路。因为在现代共和主义看来,摒弃君主制、公民享有政治权利与政治自由,广泛参与政治生活的国家即为共和国。以此而论,在古典时代的希腊,成百上千的城邦基本上均摒弃了君主制,给予公民政治参与的权利,而且事实上公民在不同程度上广泛而直接地参与城邦的管理,所施行的无疑应该都是共和制。但在古代希腊政治思想家们看来,这些城邦的政体各不相同,而且严格区分开来,只有罗马共和国这样的混合政体才是真正的共和制。

在罗马政治思想家中,对共和主义进行系统阐述的是西塞罗。他的两部政治学著作《论共和》和《论法律》显然意在仿照柏拉图的《理想国》和《法律篇》的形式,阐述罗马人的政治思想。在此他同样采纳了希腊人的政治观念。(26)拉丁文用于表示罗马共和国的词语res publica含义多样,其直接意思是“公共事务”,但用于表达“共和国”、“国家利益”、“国家制度”等一系列意思。因此,这个词语本身并不能揭示共和主义的确切意义。但西塞罗给共和国下了一个著名的定义。在《论共和》中,他通过罗马政治家小西庇阿(Cornelius Scipio Aemilianus)之口说道:“共和国即人民的事务(res populi),但人民并非以任意方式集合起来的人群,而是具有一定规模、以共同认可的法律和共同利益结合起来的群体。”(Ⅰ,39a)不过这个定义并非特指罗马共和国,而是指一般意义上的这类国家,实际上这个定义可能从根本上来源于亚里士多德对城邦的定义:“城邦是在特定政体之下的公民共同体”。(27)《论共和》旨在阐明何为最完善的政体,以及如何做最好的公民。其前三卷集中讨论前者。西塞罗采用希腊政治思想家普遍使用的分析概念和分类,认为主要的政体有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但这些政体都各有其缺陷:在君主制中,除了君主之外,其他人都不能商议国事,不能进行决策;在贵族制下,人民不能分享自由,因为他们不能参与共同的商议和决策;而民主制下的平等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因为没有考虑到地位不同的因素。而且,所有这些政体都易于蜕变,君主制蜕变为残暴统治,贵族制蜕变为寡头统治,而民主制则蜕变为人民暴政(Ⅰ,42-44),由此而形成政体的循环。尽管西塞罗个人推崇贤明的君主制,他还是认为:

但是君主制本身为平衡的、由三个主要政体混合而成的政府所超越。我认可一个国家(res publica)拥有突出的和君主的因素,另一些事情由贵族的权威决定,还有一些事情由人民的判断和愿望决定。首先,这样一个结构具有某种程度的平等,如果没有它,自由的人民是难以长时间接受的。它还十分稳固,因为那些主要的政体形式易于蜕变成恶劣的反面,以至于酷主代替了国王,小集团代替了贵族,乌合之众代替了人民。而且这些形式又经常为新的形式所替代。但在复合的、合适地混合而成的政体形式中,这样的情形不会发生,除非其领导人物具有巨大缺点(Ⅰ,69)。

在阐述了其关于政体的基本看法之后,西塞罗转向罗马共和国,提出“无论就其组织或结构,或是行为和训练而言,没有国家(res publica)能与我们父辈传自祖先那里、又传与我们的国家相比”(Ⅰ,70)。在第二卷中,他用大量的篇幅回顾罗马的历史,力图说明这一完善的混合政体是如何在应对现实问题的过程中逐步确立起来的。在第三卷中,西塞罗更进一步,提出具有缺陷的政体不是真正的共和国。在第三卷散失的结尾部分,他又回到主题,说明只有罗马混合政体才是真正的共和国。然而完善混合政体还有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那就是正义。(28)用他的话说,“没有正义,共和制不可能运行”(Ⅱ,70)。这是因为,共和制的要义在于各个部分的平衡与和谐,而这只能以正义达成:

在竖琴和笛子的演奏中,当然也包括在歌队的合唱中,必须使不同声音保持一定程度的和谐,一旦改变或者不和,熟谙音乐的人就无法容忍。通过对非常不同的声音加以规范,这种和谐就变得令人愉悦和协调。同样,通过使最高的、最低的以及其间的等级达到理性的平衡,国家就因非常不同的人们的协调而达到和谐。乐师们所说的和谐亦即国家的协调,这是每个共和国最紧密也最好的安全纽带,而如果没有正义,这样的协调永远不能存在(Ⅱ,69)。

正义则是通过法律来实现的。在《论共和》的姊妹篇《论法律》中,西塞罗又详细探讨了何为正义的法律。正义和美德的标准是自然的(Ⅰ,43-54),而原初的和真正的法律为神(亦即自然)所赋予,因此也是最高的和正义的法律(Ⅱ,8-11)。由此西塞罗又认为,罗马人的祖先制定的法律大体上符合神的法度,这也是为什么罗马共和政体是最完善政体的原因。

通过上述初步分析,似乎可以得出如下认识。古典希腊城邦一般都废弃了王制,而且在不同程度上普遍采取公民参政的政治生活方式,给予公民政治自由,国家大事采取公民协商和集体决策的形式,以现代共和主义的概念和标准而言,其所实行的都是共和制,和罗马共和国并无根本性的区别。然而古典政治思想家以非常不同的方式和概念讨论政治生活,尤其注重对理论上和实际上的政治实体之结构进行细致分析,严格区分其政体的不同,由此区分出典型的政体如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以及从它们蜕变出来的僭主制、寡头制和暴民统治,并且认为不同政体之间存在循环往复。在这些单纯的政体之外,还有一种复合几种主要政体要素的政体,即所谓混合政体,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共和制。最为典型的共和制当然是罗马共和国,但除此以外还包括希腊不同时期的政体,如古典斯巴达政体以及雅典改革家梭伦建立的政体。虽然诸如公民自由、正义和美德等都是共和制所必不可少的,但它们并非共和政体所特有,而是所有公民参政的城邦体制所共有的要素。如此看来,古典共和思想不仅包含了共和制和君主制的区分,还包含了共和制和贵族制以及民主制的区分。实际上,共和制和民主制的区分显得尤其突出。无论是柏拉图还是亚里士多德、抑或是波利比乌斯和西塞罗,都不认可民主制,而不乏对于共和制的推崇。乃是因为,它实际上具有相当保守的成分,是对民主制的否定。尽管近些年来一些学者提出,罗马共和国的民主特性以及人民的政治作用不容忽视,(29)但罗马公民大会的民主程度十分有限。这首先在于,公民大会实行的是团体票制,其中百人团大会的多数票由富有阶层控制,组成部落会议(包括平民会议)的35个部落中,31个是农村部落,其中的大部分农民公民通常不能或不愿跋涉到罗马开会,因而易于为贵族所操纵,而大量的城市下层公民只能集中在4个城市部落之中,并不能平等地分享政治权利。还有,公民大会只能由高级行政官僚或者保民官召集,并不像雅典公民大会那样进行充分的讨论,公民亦不能自由发言,通常只能就高级行政官僚和保民官提出的法案进行投票。因此,罗马共和制从根本上仍是贵族政治。全盛时期的共和制实际上由贵族集团所主导,这十分符合西塞罗的理想。在他看来,理想的共和制是由少数具有智慧和美德的人进行政治协商的政体,罗马共和制的衰落恰恰是因为贵族精英阶层的腐败所致。(30)与古典政治思想家严格区分共和制与民主制的做法不同,现代共和主义倾向于将两者等同起来,却强调共和主义的话语体系,其与古典共和主义意识形态的相同与相异之处,不能不说是十分耐人寻味的。

注释:

①Peter Bondanella and Mark Musa trans.and eds.,The Portable Machiavelli,Harmondsworth,Middlesex:Penguin Books,1979,p.69.

②J.G.A.Pocock,The Machiavelli Moment:Florentine Political Thought and the Atlantic Republican Tradition,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5,p.62.本文采用西方学术界通常意义上的“现代”概念,即用“现代”表示国内史学界进一步划分开来的“近代”和“现代”。

③例如,M.N.S.Sellers,American Republicanism(Houndmills,Basingstoke,Hampshire and London:The MacMillan Press Ltd,1994)论述了罗马共和思想对于美国宪法的深远影响,尤见第31章。

④Paul A.Rahe,Republics Ancient and Modern:Classical Republicanism and the American Revolution(chapel Hill and London: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1992)是少数花费较多篇幅讨论古代共和主义的著述之一,但正如其副标题所显示的,其侧重点也在现代共和主义。

⑤语见Biancamaria Fontana ed.,The Invention of the Modern Republic,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p.2。

⑥参见Mortimer N.S.Sellers,"The Roman Republic and the French and American Revolutions",in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the Roman Republic(ed.by Harriet I.Flower,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chapter 15,pp.347-364;关于美国革命对于古代共和的借鉴和改造,参见李剑鸣:《“共和”与“民主”的趋同——美国革命时期对“共和政体”的重新界定》,《史学集刊》,2009年第5期,第3-26页。

⑦关于罗马共和政体各机构的详细讨论,可参见[意]弗朗切斯科·德·马尔蒂诺著,薛军译:《罗马政制史》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1972年意大利文版)。

⑧参见Andrew Lintott,The Constitution of the Roman Republic,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p.96-97; Oxford Classical Dictionary(eds.by Simon Hornblower and Antony Spawforth,revised third edition,2003),“Imperium”条目。

⑨公民上诉权可能在早期共和国即已存在,但根据现有文献记载,只是在公元前300年,才为瓦勒留斯法案(lex Valeria)所正式确立。参见Andrew Lintott,The Constitution of the Roman Republic,p.33;Oxford Classical Dictionary,“Provocatio”条目。

⑩必须强调的是,罗马共和政体和现代宪政不同,各政府部门的职责与权力并非由一部完整宪法明文规定,而是逐渐发展,并确立起传统的。因此,我们只能根据不同的历史记载勾勒出其整体面貌,也因为如此,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主要由杰出的罗马史家提奥多·蒙森奠定的一种解释认为,在制度上,元老院仅仅是高级行政官僚的咨询团体,尽管其实际权力有所加强,但后者的权力仍是更为重要的。另一种解释则认为,元老院是真正掌握罗马共和国权力的机构,它也决定了罗马共和制的贵族政治性质。参见Andrew Lintott,The Constitution of the Roman Republic,chapter VI,尤见p.66。

(11)Polybius,The Histories,VI.14(Loeb Classical Librar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23).

(12)Livy,I,43(Loeb Classical Librar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19).

(13)有关公民大会的详细讨论,见Andrew Lintott,The Constitution of the Roman Republic,chapter V。到公元前2世纪,平民会议成为主要的立法机构,亦很少由公民大会进行死刑判决,对外宣战和议和的决定通常由元老院作出,百人团大会的实际重要性有所减弱,最重要的职能仍是选举高级行政长官。

(14)有关波利比乌斯对罗马共和制论述的讨论,可参见Frank W.Walbank,"A Greek looks at Rome:Polybius revisited",in Walbank,Polybius,Rome and the Hellenistic World:Essays and Reflection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pp.277-292;晏绍祥:《波里比阿论古典罗马共和国政制》,《古代文明》,2009年第3期,第28-37页。

(15)Polybius,VI.18.

(16)Polybius,VI.10.

(17)Polybius,VI.3-9.

(18)Polybius,VI.9.

(19)参见Christopher Rowe and Malco Schofield eds.,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Greek and Roman Political Thought,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p.473.

(20)柏拉图:《理想国》,第543-581页(英文版见The Dialogues of Plato,Vol.4,The Republic,translated by Benjamin Jowett,London:Sphere Books Limited,1970;古希腊文版见Platonis Opera,tomus IV,Oxford Classical Text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02)。

(21)《政治学》,1265b31-40(英文版见The Politics of Aristotle,translated by Ernest Barker,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48;古希腊文版见Aristotelis Politica,Oxford Classical Text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57)。

(22)《政治学》,1273b36-41。

(23)《政治学》,1289a26-30。

(24)《政治学》,1293b33-34。

(25)《政治学》,1294b14-40,引文见1294b34-40。

(26)有关西塞罗政治思想的论述,可参见Christopher Rowe and Malcolm Schofield eds.,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Greek and Roman Political Thought,pp.489-498。

(27)《政治学》,1276b1-2。

(28)关于西塞罗之正义观念的讨论,参见夏洞奇:《何谓“共和国”——两种罗马的回答》,《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第89-95页。

(29)尤见Fergus Millar,The Crowd in Rome in the Late Republic,Ann Arbor: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98。

(30)参见Christopher Rowe and Malcolm Schofield eds.,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Greek and Roman Political Thought,p.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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