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工程造价控制存在的十大问题与十项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十大论文,工程造价论文,对策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十大问题
1、项目前期工作缺乏深度,造成造价源头失控。有的工程项目没有进行深入细致的前期准备工作,缺乏科学论证程序,未开展必要的可行性研究;有的项目虽进行了论证或可行性研究,但只是流于形式,立项报批的建设内容与实际建设内容差别较大;有的项目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未编制工程概算,或者初步设计与已编制的工程概算不衔接;有的项目用初步设计代替施工图招标;有的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发包、边施工;有的项目虽有施工图设计,但除结构设计深入细致外,其余诸如建筑设计、装潢设计、安装设计等就比较粗放简单,出现了项目决策流于形式、限额设计成为空话、投资额大幅上升、投资损失浪费、不能发挥项目的预期效益等情况。
2、项目招投标不规范,违反招投标规定。有的建设单位应招标的项目未招标;应公开招标的项目以邀标或议标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有的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有的擅自将招标范围限定于主体工程,而将应依法招标的配套附属工程直接发包;有的招小做大;有的以续建为名直接指定施工队伍;有的参与招标的人数不符合规定;有的施工企业之间出借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即“挂靠”,导致低资质施工企业争取到建设项目、高资质企业轻易获取丰厚的管理费用,出现了违反招投标程序、规避公开招投标、招标文件制定不严谨等情况。
3、施工企业歪曲使用“不平衡报价”法,谋取不正当利益。有的施工企业在工程量清单报价投标中压低那些一般不会发生太大变化子目(即大概率事件)如结构的单价(即压低定量单价),而抬高那些一般需要增加或通过一定的努力必须增加子目的单价(即抬高增量单价),进而保持工程总价不变;有的施工单位扭曲工程报价比例,在施工过程中“迫使”建设单位提高工程造价,建筑工程项目中,土建工程部分的利润率较其他工程要高很多,施工单位往往提高土建工程价格,压低其他工程价格,在施工过程中再用各种借口(如指定的材料,市场上找不到或这种内外装潢效果不好等等)进行工程变更,进而提高工程总价,出现了原来低价中标,而后来成了高价结算现象。
4、合同签订不严谨,致使决算时产生争议。签订合同时,有的撇开招标文件另行一套,出现招标文件“虚晃一招”现象;有的合同的条款规定明显违反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求;工程价款结算的约定不够明确、不够细化,特别对必须变更的项目变更后价款结算没有明确约定;更有甚者,有的签订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与主合同的部分条款矛盾而成为“阴阳合同”,这些都扰乱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导致争议纠纷不断。
5、工程监理履职不到位,影响工程投资。有的项目应实行监理的未实行监理;有的应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监理机构的未依法公开招标;有的实行同体监理,即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是隶属关系或属一个集团关系;有的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履职不到位,对工程质量、材料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工艺及技术等缺乏有效监督;有的工程监理不负责任,工程变更联系单不规范,甚至弄虚作假、串通作弊,其真实性、有效性难以保证。
6、施工现场签证不规范,造成损失浪费。有的签证涉及的工作内容含糊,数据缺乏可信度;有的签证未表明发生变更的原因或表明的不明确,很难确定造成变更的直接责任承担者;有的签证不及时,有的只是双方口头商定没有形成文字记录,事后才突击补办,甚至在结算审计时还在补办签证手续;有的签证过于随意,未能完整地回应签证内容,对工程内容的确认和工程量的计量缺少有效监督,造成现场签证制度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变更签证缺乏有效地制约的后果。
7、工程设计变更频繁,加大投资颇度。有的柱网或承重结构发生人为变更;有的建筑面积发生较大变化;有的外观设计效果发生人为变更;有的内外装潢发生人为变更;有的设备发生人为变更;有的安装发生人为变更;有的装潢材料发生人为变更等等。以上这些经常导致工程量增加、施工进度拖延,造成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额度。
8、工程造价高估冒算,造成投资损失。有的重复计算工程量,该扣除的不扣除;有的变更调增不调减,原有的该减少的不减少;有的高套定额,混用定额;有的提高取费;有的以次充好,提高材料价格;有的虚增施工项目;有极少数建设单位签证极不负责等等,这些都会给政府投资造成很大损失。
9、基建财务管理不规范,造成跑冒滴漏或投资额不准确。有的建设单位将与工程无关的支出在工程成本中列支;有的用旧房拆迁收入等直接抵充工程款,不能清晰反映工程的资金筹集和投资情况;有的以其他销售收入直接冲减建设单位管理费,变相提高建设单位的管理费开支或福利水平等;有的以收款收据、商品销售发票代替工程发票,导致施工单位漏缴税费;有的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长期挂往来账,导致施工单位可以不及时缴税;有的外埠施工企业未在施工地税务机关开发票,而使用了企业注册地发票,违反了施工营业税属地缴纳的规定;有的合同没有缴纳印花税。
10、建设主体临时性,造成造价控制责任主体不明确。有的项目主体未实行法人制,而是以指挥部作为建设主体。由于指挥部因项目而设立、人员因项目而抽调,一旦项目实施结束,指挥部随即撤销,人员随即解散,造成无主体对项目负责,无人员对项目了尾事项负责,给项目竣工后相关事项带来了很多困难;更有甚者由于建设主体的临时性,而带来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集成化水平极低。
十大对策
1、重视政府投资项目前期阶段的造价控制。项目前期造价控制的重点是:一要认真、科学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拟建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评价、方案比选,以达到优化设计方案,从源头控制工程造价之目的。二要进行市场调查,掌握较为翔实、充足的数据资料,编制高质量的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全力推行限额设计,使其在项目设计和建设中真正起到控制总投资的作用。三要完善政府项目的建设标准和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引入专家论证机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的后评估责任机制、项目审批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和绩效评估机制。四要深入细致施工图设计,要举行设计方、管理方、建设方、使用方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咨询会、座谈会,使设计方充分理解、吸收管理方、建设方、使用方对项目造价、结构、质量、功能、外观等意见,并消化在施工图设计中。五要明确要求设计方或管理方或建设方提出设计中使用的特殊材料、平常很少用的材料、周边地区很难见的材料或设备的可供地及参考单价,以及特殊施工工艺、技术的企业来源和单价。六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做到不实行项目法人制的项目就不列入财政预算,杜绝临时性机构作为建设方的现象,同时提高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集成化水平。
2、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制。招标阶段是工程造价控制关键环节之一,其重点是:一要实行强制性招投标,无论是主体工程还是附属工程,防止肢解工程发包等行为发生,规定一个总承包企业资质范围内能做的工程不得单独发包;对甲供设备、甲供材料也都要通过招标竞价采购。二要绝对杜绝用初步设计代替施工图招标,做到无施工图绝对不招投标,对此要明确违反者包括相关者将被严厉追究责任的规定。三要深入细致审阅施工图,除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进行专业审查外,再要求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认真阅读施工图,提出疑问,在实施招标前给予统一解释并形成文件,达到尽量减少设计缺陷和不确定因素之目的。四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制定严密的招标文件,准确编制工程标底并认真审查,在审定标底的基础上,在设置最高限价的同时,设置为预防因不正当竞争而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最低限价。五要规定招投标必须在政府设置的专门机构(如交易中心或招标管理监督局)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同时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政府管理和监督招投标的专门机构对投标人都要进行资格预审,并在网上公示。六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研究探索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综合运用“合理定价抽查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等,以体现合理、公平、充分竞争的原则。
3、采取措施防止施工企业歪曲使用“不平衡报价法”。防止施工企业歪曲使用“不平衡报价法”的重点是:一要提高所使用图纸的设计质量和设计深度,使在招投标时使用的设计图纸就能满足施工需要,尽最大限度减少施工过程中的补充设计和设计变更。二要控制主要材料价格,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主要材料价格的调整方法。三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调整的计价方法。四要评审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即在审查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时不但要注意总价,还要注意每项单价,因为总价低不等于每项报价最低,防止隐性不平衡报价。五要对那些分项过程单价价值较高、工程量较大、主要材料单价较高、分项变更可能较大的项目进行重点研究。
4、完善施工合同条款和监管机制。合同完善和加强监管的重点是:一要在合同中必须载明工程价款的确定、调整、结算的原则和方法等,以及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的处理办法。二要将合同范本中的专用条款具体化、明晰化。三要确立工程的承发包合同在正式签订前要经造价、招标监管等有关部门认真审核通过的机制,并颁发合同审核通过文件。四要规定合同签订后须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明确未经备案的合同或协议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同时对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
5、强化监理对工程造价控制的责任和作用。监理对投资控制的作用和责任重点是:一是监理队伍的选择要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建立优胜劣汰机制,特别要在监理招标文件中要明确监理在造价控制中的责任。二要确立监理要将造价控制向前延伸到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编审和初步设计概算、评审、施工图预算和招标阶段的咨询等工作,向后延伸到协助竣工决算及其审计等工作的机制。三要充分发挥监理在施工过程中的造价控制作用,确立管理方、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五方”定期对投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机制,由监理方报告突破投资控制目标的趋势和可能,并提出调整措施与建议。
6、规范现场签证管理。现场签证管理的重点是:一要规定有效签证必须有施工方、监理方、建设方“三方”有权的代表同时签字。二要根据工程不同类型以及造价控制的原则确定分级控制的级次、限额签证的额度,签证必须满足“随做随签”的要求。三要完善签证手续,签证的项目在施工前,建设方和施工方要在监理方参加并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的情况下,就涉及造价调整方面达成一致。四要规范签证联系单,必须注明签证的项目施工的原因、所在的部位、施工的起止时间、所用的材料、施工的工程量和单价的初步确定等。
7、严格施工中的设计变更管理。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管理的重点是:一要加强设计管理,深化、细化设计,强调设计的科学性、严密性和严肃性,特别强调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设计。二要坚持图纸会审和交底制度,执行严格的审图制度,特别要求施工企业对设计中所使用的特殊材料来源和单价、特殊工艺技术方法和设备等都要清清楚楚。三要规范变更设计管理,明确规定变更设计必须由设计方提出必须变更的原因、变更的部位、变更的措施或办法,并在管理方、建设方、监理方都参与的前提下初步确定变更所增减的材料、变更所增减的工程量和单价等,形成变更设计令。四要确立变更设计责任追究机制,综合采用经济的、市场的、行政的、法律的追究手段。
8、采取得力措施防止高估冒算。防止高估冒算的主要方法是:一要强化施工方、建设方、管理方、监理方造价控制和公平公正的意识,不漫天要价,不漫天砍价。二要制定惩治高估冒算的措施,将预算的调整率【即(项目造价的申报数一项目造价的核定数)/项目造价的核定数*100%】的绝对值控制在5%以内,超5%就综合运用经济的、市场的手段,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三要建立施工企业承包政府投资项目造价预算调整率的信息库,采取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进行适度公开,并招投标文件中体现这一因素,发挥其鞭策和鼓励作用。
9、加强基建财务管理。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的重点是:一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和加强项目财务监管的要求,制定配套的财务管理制度。二要对项目从预算、招投标、合同、控制、核算到分析考核的全过程的管理,特别要突出资金管理这一核心,严格实行“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做好资金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控制和监督、资金使用效果的考核。三要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建设资金,合理安排使用建设资金,并将管理的目标落实到合法合规、降低成本、控制造价和提高效益上。四要高度重视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会计核算要做到合规、真实、完整、准确。
10、强化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和决算审计。基建项目竣工结算和决算审计的重点是:一要强化基建项目管理审计,要着实进行项目决策、筹资、设计、风险、招投标、合同签订、采购供应、施工管理、造价控制、财务管理、质量与工期等诸环节的审计。二要突出招投标文件和合同(包括备忘录或者协议书等)的审计,主要是招标文件与合同是否相衔接、是否有矛盾,合同自身是否矛盾或不完善,以及是否明确造价审定的机构,努力促使“设计、招标、合同、施工、财务、决算充分搭接”,突出可研估算、设计概算、合同造价、竣工决算“三算一价”工程造价控制的主旋律。三要关注工程量的计算,查看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变更、隐蔽工程记录,对施工现场和隐蔽工程进行必要的抽样检查,确定其真实性。四要关注定额套用和材差调整情况,特别要求审计人员应及时了解建筑安装材料当期价格行情。五要进行审计创新,诸如审计依据上向重合同转变;审计的方式上向跟踪审计转变;审计的成果运用上向公开上转变;审计的作用发挥上向审计与建设、财政、司法鉴定等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形成规范造价咨询市场的合力转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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