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中的减税问题_企业所得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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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中的纳税调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所得税论文,调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中的“税”,除有说明外,均专指企业所得税。

一、减免税和加计扣除、减计收入项目

1.国债利息收入等

企业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税;证券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投资者从证券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均暂免税。因此,企业计税时,上述各项收入已计入当期损益的,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

2.权益性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权益性投资收益,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外,应确定为免税收入。因此,凡取得上述免税收入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应按计入损益的投资收益调减应税所得。

3.技术转让收入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转让收入减去相应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作者注)不超过500万元的,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税。因此,(1)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为500万元或不足500万元的,按技术转让所得调减应税所得;(2)所得超过500万元的,应调减所得额=500+(全部转让所得-500)×50%。

4.成本费用加计扣除

(1)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企业安置残疾人的,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100%加计扣除。(3)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按国务院规定办法扣除。

因此,企业计税时,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比例和方法计算的应加计扣除金额,调减应税所得。

5.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因此,符合该项条件的企业,计税时应按当年上述合格产品销售收入的10%调减应税所得。

二、税务上不确认或可以不确认收入的调减项目

1.股权投资贷差

新的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其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上不认可这一收入。因此,计税时应按计入损益该项差额调减应税所得。

2.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

新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套期的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等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工具和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当期收入,但税法对此并不认可。因此,计税时,应按当期计入损益的金融工具或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调减应税所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以下简称264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汇率变动净收益计入当期损益的,计税时也应调减应税所得。

3.权益法下的投资收益

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年终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按其享有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但税法规定只有在被投资单位实际分配利润(作分配利润的账务处理)时才确认投资收益。因此,采用权益法确认当期投资收益(利得)的企业,计税时应按当期计入损益(贷方)的投资收益调减应税所得。

三、“相反的纳税调整”中的调减项目

1.准备金

总局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在真实发生时据实扣除的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是:(1)如果计提时已调增应税所得,转回或处置转销而冲减准备金时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2)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扣除折旧和摊销;(3)即使属企业故意高估损失而多提了减值准备(秘密准备)而被查出调整(转回),也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鉴于按会计制度计提各项准备金导致的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在提取准备金的当年年末,均应作调增应税所得的纳税调整;当以后年度因价值恢复时转回、处置资产时转销、实际发生损失或支付费用而冲减准备金时,应按准备金的冲减额调减应税所得。

但是,由于各项准备金变动频繁,逐笔调整工作量较大,因此可采用简易方法调整,即按照年末、年初准备金的差额进行调整;各项准备金的年末余额大于年初余额时,按其差额调增应税所得;相反,如果各项准备金年末余额小于年初余额,则按其差额调减应税所得。

另外,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资产须少提折旧或摊销,每年应按少提金额调减应税所得。

2.预计负债

新准则的规定:企业的或有损失符合相关确认条件的,应确认为预计负债,其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这也是税法所不承认而应调增应税所得的项目。因此,相关预计负债转回(原确认损失的条件消除)、转销(指可在税前扣除的损失实际发生)时,也应相应调减应税所得。

其他按规定确认的负债,如果确认时导致的成本费用按税法规定只能在以后期扣除的,也应与预计负债一样,确认负债时调增应税所得,而在以后期间相关成本费用发生时调减应税所得。

3.开办费

新准则规定:2008年后发生开办费可直接计入筹建期间的管理费用,不纳入费用资本化范畴,但税法上规定开办费应资本化为长期待摊费用,自发生次月起按不低于三年分期摊销(见总局2008年5月9日答问)。这样,当筹建期间每年发生的开办费高于当年税法规定可摊销金额时,应调增应税所得;而筹建期结束后按税法规定摊销开办费,或虽然在筹建期内但当年发生的开办费小于当年应摊销金额时,则应按当年应摊销的开办费或当年应摊销的开办费大于当年发生的开办费之间的差额,调减应税所得。

4.公允价值变动净损失

按规定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工具和投资性房地产,因公允价值变动确认损失并计入当期损益的,计税时应作调增应税所得的纳税调整。当这些资产、负债终止确认时,因为此前已确认了部分损失,而与税法规定比较,在会计上会多确认处置收益或少确认处置损失,因此应按照税务上确认的所得或损失,与会计上实际计入利润总额的净收益或净损失的差额(或合计),调减应税所得。

企业外币货币项目因汇率变动确认汇兑损失时,按规定的应调增项目终止确认时,也应比照上述规定调减应税所得。

5.限量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

264号文件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个纳税年度扣除的该项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之和,超过部分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直至在第6年一次性扣除。由于当年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在会计上已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因此,计税时应按本年发生的上述损失大于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的差额,调增应税所得。以后年度以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抵扣时,应按其两者之和在不超过剩余抵扣额的范围内调减应税所得;如果第5年末仍未抵扣完毕,则应在第6年末按其余额,调减应税所得。

6.已实现所得分期确认

(1)264号等文件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转让所得、非现金资产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税所得。因此,凡经税务机关核准分年计入应税所得的,而会计上已全部计入当年损益的上述各项收益,在取得的当年,应按实际收益与当年应计入应税所得的差额,调减应税所得;以后年度再按税务上每年应分配收益调增应税所得。

(2)新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或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均确认为递延收益,但税法规定在收到时计入当期收益。收到补助时,应按收到金额与当年会计上分配计入收益金额之间的差额调增应税所得,以后年度会计上分配计入当期收益时,按当年确认该项收益调减应税所得。

7.职工教育经费超支新税法规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在工资总额2.5%范围内据实列支,超过部分无限期结转扣除。按超支数调增应税所得,在以后年度用结余限额抵扣结转数时,应按抵扣的结转额调减应税所得。

四、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税所得弥补,但延续弥补的期限最多不超过5年。据此,如果当年以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按税法计算的亏损时,应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当年的应税所得与需要且应该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两者中较低者,调减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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