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官吏法研究_明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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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历史上,官员久任是指官员在同一职位长期任职(六或九年以上),甚至直到死而后已。早在唐虞之际,即有“三代皆世官,终身不易”①的记载。降及汉代,在中央,有萧何任相13年,陈平任相12载的经典史实;在地方,有“九年京兆尹,八年郡太守”②的历史画面。及唐代,则有“十余年不易”③的久任边将。继此,久任之典因之不辍;至明,相关规制渐次完备,成为常制。

作为官员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明代久任法既保留着往昔的历史特质,又在承袭中有所发展,表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一方面,它与官员考核、铨选、监察、致仕等制度关系密切,并以互动之势相互维系,相互影响;另一方面,明代久任法大体经历了“国初官皆久任”,弘、正“久任坏败”,嘉靖“行久任之法”,万历以降久任法“由盛而衰”的发展轨辙。④但长期以来,明代久任法这一重要问题尚未引起学界的应有关注,既有研究仅是在考察官员任期制度、考核制度时略有触笔。⑤鉴于此,本文拟围绕明代政局之大势,结合考核、铨选、监察等制度,试对明代久任法的演进轨迹、运作机制、历史作用及不足之处予以较为深入、全面的探讨。

洪武至正德,是明代久任法的滥觞期。此期“官多久任”,相关配套制度由初创趋于完善,并成为官员久任法得以持续、有效推行的重要保障。

(一)明建国之初,国家制度体系处于创设和改革阶段,官僚体制尚不稳定,尤其是人事制度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一方面,铨选制度的多元化和科举制度的时废时设,使许多官员上浮下沉,朝任夕黜的现象时常发生。⑥另一方面,“胡蓝之狱”等事件的发生,造成了人事关系剧变。在此情况下,为了稳定官僚队伍,官员久任势在必行,“凡内外庶官,不可不重其任,尤不可不久其职”。⑦由此,洪武时确立了官员考满之法,按例三年一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然后依例考核升迁;⑧官员“凡升迁,必考满”;⑨小大百司“率九载三考,而后叙迁”。⑩与此相联系,官员久任之例屡见不鲜,尤以勋臣武将为多。如徐达为将相近30年;汤和、冯胜为将俱30余年,沐晟守云南30年。对于文官,此期久任者也有不少,如李善长掌中书省10年,为太师23年。宋讷任祭酒8年,直至老死任上。傅安任给事中达32年之久。(11)王伯贞任琼州知府16年。(12)尹希文任宜城知县20年。(13)上述事例,虽然不能掩盖洪武时因为一系列血腥事件而造成官员难以久任的事实,但至少可以说明朱元璋不仅提倡官员久任,而且进行了贯彻落实。

总体上,洪武时期的官员久任表现出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官员凡考核等级在中上者,“皆俾复职”。(14)如对守令,“凡满三载者,诏铨曹考核治行,其昭著者皆复旧职”;(15)或若官员深得于民,“民至上章乞留,仍使还任”。(16)洪武十二年(1379),又诏“稽诸府县官之久任无愆者,仍升秩禄以终身进”。(17)外官如此,京官也不例外,“苟有治绩,则降诏以褒之,增秩以劝之,不轻改授也”;(18)并在恢复或保持原职时,一般要通过“增秩”、“赐金”、“旌褒”、“加衔”等方式对官员进行补偿。之所以如此,原因很多,最主要者在于:“盖所以重斯民,去思之心,以为久任责成之法也”。(19)二是久任之后,再做考核,若考绩显著,则破格超擢,“有善者必旌褒,有功者必超擢”。(20)如洪武十七年九月,升怀庆府通判戴庄,湖广都司断事高翼,静宁州判官元善俱为右佥都御史,皆“以秩满考绩课最,故超擢之”。(21)这些规定大多被后世所继承,成为明代久任法之特色。

(二)永、宣时期,官员久任更趋普遍,出现了“官多久任”(22)的情形。永乐时,如张辅,永乐元年(1403)封信安伯及英国公,至殁47年,为太师26年。(23)胡俨,永乐二年任国子监祭酒,直到宣宗即位方罢,前后22年。(24)宣德时,“百司守令,久任不更”(25)及“县令多久任”(26)的情况更多。如蹇义、夏原吉任吏部尚书俱27年;黄福任户部尚书39年;胡濙任礼部尚书32年;(27)郭资任户部尚书12年;(28)赵豫任松江知府15年;谢子襄任处州知府30年;刘纲任西宁州知州33年;陈本琛任吉安知府18年;张鼎新任宛陵县令33年;谭思敬任嵊县县令18年;卢秉安任东莞县令19年;(29)吴祥任嵩县知县32年;李信任遵化知县27年。(30)此外,新生的大学士也多久任殿阁。如胡广在阁17年;(31)杨士奇43年;杨荣35年;杨溥21年;金幼孜25年;(32)等等。

在久任规定上,永、宣时期也有所细化:一是继续以加秩、赏赐等方式补偿久任官员。如洪熙时,令州县官员,“苟得人当加秩而久任之”。(33)刘纲任宁州知州32年,特赐玺书褒异,并加四品章服。思州通判檀凯九年考满,加正五品俸留任。(34)二是对于有政绩的久任官员,多予以赏赐。如宣德时,令“文官久任有政绩者,给诰敕以示奖劝”。(35)三是根据民众乞留,允准官员复任久任。如永乐时,济宁知州史诚祖,政绩显著,屡当迁职,“辄为民奏留,阅二十九年,竟卒于任”。(36)宣德时,山西参政樊镇九年考最,当升,然“吏民信服,乞留再任”,升秩正三品。(37)苏州知府况钟,吉安知府陈本深,俱九年考满,部民请留,“加正三品,仍管府事”。(38)

(三)正统至天顺时期,权臣擅政,朝纲日紊,明初建立的铨选、监察、法律等制度遭到破坏,尤其是英宗复辟、曹石之变等事件的发生,扰乱了政局,从上至下,官员黜旧用新,人事关系骤变。受此影响,此期官员任期呈现出既有久任又有速迁的复杂情势。

一方面,统治者倡导官员久任,出现了不少久任官员。如周忱巡抚苏松22年;王翱提督辽东11年;于谦巡抚河南、山西18年;陈镒,以都御史镇守陕西10余年。(39)又景泰、天顺间,出任两广总督者仅有王翱、马昂两人。(40)除督巡外,其他官员也讲求慎择而久任,“凡百执事皆然也”。(41)如扈暹任凤翔知府25年,(42)陈敬宗任祭酒20年,(43)王佐任户部尚书9年。(44)郑琏任万州知州18年。(45)对于大学士等近侍之职,因其“典书辞命,其任至重”,故多“久任不迁”。(46)如陈循在阁13年,商辂17年,彭时20年,李贤10年,(47)等。同时鉴于当时“虏入寇,方急兵”,各边守御、督抚、总兵官,亦“必六年以上迁转,并宜久任”。(48)

另一方面,受政局及吏治之影响,此期官员欲实现久任并非易事。如监察御史,在时人看来最当久任,“每有员缺,必慎择而久任之”;但实际上,御史迁转往往太快,有“仅一考而升者,有未经一考而迁者”,因此有人建议“宜以六年为率,未经两考者,不须迁改”;(49)“御史迁转太骤,当以六年为率”。(50)

(四)成化至正德时期,巨阉秉政,政局败坏,百官趋势逐利,委曲求全。在此情况下,确保官员久任成为治吏之急务。在中央,久任者如:刘吉在阁19年,徐溥12年,刘健20年,谢迁11年,李东阳17年,杨廷和14年,费宏13年,(51)梁储10余年,(52)尹旻在吏部14年,王恕在吏部10余年,马文升在兵部13年。(53)在地方,正德四年(1509),“令诸道御史久任责成”。(54)对于一些要求致仕的官员,也不轻易允准。如顺天府尹王贤年七十,乞致仕,以“京畿人民繁多,非其久任公务难完”,不允。(55)副总兵毛忠乞致仕,也不准,理由是“久任边事,洞识夷情”。(56)

但较之以前,此期官员总体迁转较快,“有一年而屡迁者,有未之任而复他转者”;(57)“藩、臬、守、令,皆久任而责成功,弘治以前皆然也,今则迁徙不常矣”。(58)具体表现在:

1.巡抚难再久任。弘治元年(1488),兵部郎中陆容言:以前巡抚多能“久于其任”,“不以岁月为拘”,而如今“席未及暖即思入朝”。(59)弘治十一年,何孟春通过比较宣、弘间巡抚任期的变化,亦指出:弘治以前,巡抚“谨择而久任之”;至弘治时,虽推选巡抚亦严,然“受任往往不久”,“各处巡抚官不二三年辄便召用”,(60)尤其是弘治时规定“岁差御史一员巡按各处”,更使“巡抚不久其任,与巡按无异”。(61)

2.京官难再久任。正德中,“两京大臣迁转太骤”。(62)以吏部尚书为例:永乐元年至天顺元年(1457),凡56年,吏部尚书仅有蹇义、郭琎、王直3人;但弘治九年(1496)至嘉靖三十三年(1551),亦56年,历任尚书却达28人,“此后更如传舍”。(63)足见此期官员久任已招致破坏。

3.边将难再久任。对此,正德十年(1515),给事中任忠曾言:“近年以来,因守臣数易,赏滥罚轻,以致封守不固,敌人内侵,黎元受祸。”(64)

4.守令难再久任。成化中,“守令政有异绩者,往往未久即迁”。(65)正德中,“府、州、县官升调不常”,(66)尤其是刘瑾纷更朝政,肆行“不时考察之例”,对百官随意考察,致使各抚按、科道劾奏太烦;(67)“凡为郡若邑者,视其官犹传舍,而于其所以为职与夫民生之休戚,漠然弗介之意”。(68)

5.教官难再久任。对于祭酒等教官的任期,明朝无严格规定。明初,教官多能久任;(69)迄成化初,教官久任之例渐废。成化二年(1466)规定:进士出身且在祭酒任上三年考满者,应予以升擢。(70)从此,进士由翰林院、国子监至礼部,递相迁转,成为常例。

针对上述情况,呼吁官员久任成一时风气。如:对于守令,有人建议“复久任之规,以责效于数年之后”。(71)对于边臣,有人建议须六年以上,方许升转;总兵等官“亦须久任,无故不必更调”。(72)对于巡抚,有人建议“欲行久任之道,宜从巡抚始”。(73)这些建议表明出此期官员久任确乎近于败坏,而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形,郭培贵总结出四点缘由:一是官场躁进风气日盛;二是官缺必补,“不可久虚”;三是官员递升,拘于资格;四是国事日繁,增官设职。(74)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此期官员之所以难以久任,尚有以下原因:

1.君臣关系不相亲。(75)一方面,大臣直言敢谏,敢于与皇帝针锋相对,动辄出现百官群谏的场面;另一方面,皇帝对大臣缺乏信任感,包括首辅、尚书、侍郎、御史等大臣被惩处、免职的事情时常发生,致使官员流动加速,久任难以维持。

2.奔竞之风高涨。正德以来,“士多虚誉而希美官”,(76)奔竞成风,以致“贤否混淆,是非颠倒”,如吏部尚书尹旻及其子翰林院侍讲尹龙,“假铨衡之公器,植桃李之私门”,于是一些亲信得以“初进而骤升”,“心反而骤进”。(77)由此出现了贿赂公行,苞苴竞进,百官“以恒情慕荣速化”(78)的局面。

3.三考之制破坏。明初以来,官员按三考之制升迁,但这一制度至弘治中进一步遭到破坏,“近年守令,迁升太速,民不沾恩”,故佥事冯镐奏请“自今天下知州知县,俱照旧制,历任九年”。(79)正德后,三考之制名存实亡,藩、臬、守、令迁徙不常,宛若过客,一如进士授知县,“仅及三年即擢”。(80)

4.超擢之例趋少。明初以来,官员超擢之例常有,如郎中升侍郎,主事升知府,知府升布政使,其他科道部属升都御史、布、按等官。不同的是,弘治以降,官员迁转循规蹈矩,既不久任,更少超擢,故时人罗钦顺以为“宜破常格,拔真才,省递迁,隆久任,以为陛下分忧共理”。(81)

5.权阉操控人事。这在正德年间表现得尤为突出,其间京官京操和外观朝觐时,俱要拜见刘瑾,以求脱罪升迁,“大小官奉命出外及还京者,朝见毕,必赴瑾见辞以为常”。(82)即使那些“司铨衡者”,也“不敢违众以招怨谤”。(83)纵然如此,仍有许多官员因权宦的干涉而迁黜无常,出现了“内外官员迁转不常,人思速化,因循苟简,捱日望升”(84)的局面。

可见,弘治至正德间,官员任期之所以呈现出易速迁而难久任的局面,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具有一定的必然性,用时人的话说就是:“凡今言治者,必曰久任;然在今,则有势不能者”。(85)“大臣劳于数推,宪职患于亟缺,此非不欲久任之也,势不能也”。(86)

至嘉靖,世宗践祚之初,即大刀阔斧,力行改革,尤其在抑制宦官,严肃吏治方面颇有建树。为防止奔竞滥升之习,提高行政效率,嘉靖五年三月正式“定有司久任法”。(87)但受大礼议、首辅之争、严嵩专权等的影响,此期官员久任呈现出有“法”可依,而执“法”不严的怪象。嘉靖初,受弘、正官员速迁余波的影响,官员“迁徙不常”(88)的现象仍很普遍,“近日中外庶官之迁转,比弘治以前,其速常倍之……久任之废甚矣”。(89)鉴于此,嘉靖革新时,开始对久任事宜及其相关制度予以调整和完善。

(一)明廷进一步辩证分析久任法意义之所在

如吏部尚书汪疏言:“盖官不久任,则无固志,无固志则无实心,无实心则施之政事,皆因仍苟且之。”(90)嘉靖六年十二月,吏部尚书桂萼言:“近来巡抚兵备,类不得人,递迁太速;”世宗也认为:“巡抚及兵备官安民弭道,尤为紧要,若不久任,何不遵行,”所以下令:“因才授任,毋得仍前数为更易。”(91)嘉靖二十二年三月,给事中龙遂曾言致治之要在于“复久任之法”,尤其是州、县正官,“尤宜久任而专责”。(92)可见,“行久任之法”(93)已成为时人共识,这一观念对于久任法的有效推行无疑具有积极作用。

(二)明廷进一步强化久任法相关配套制度

1.严格致仕制度。正德以来,官员弃仕成风,“或因官非地,或因职业不举,或因事权掣肘,或因地方多故,辄假托养病致仕,甚有出位妄言,弃官而去者”。(94)鉴于此,嘉靖四年规定:“自今具假托差养病致仕者,俱不准。京官年七十以上,衰朽不能任事,方面官六十以上方准致仕。外官不准养病,京官真病不能行动者,方准具奏。弃官及不俟命而去者,许该部科道及抚按官纠举各罢职。”(95)

2.严肃考核制度。为确保官员久任,嘉靖时重视强化官员的考核制度。嘉靖四年九月,廖纪疏陈:“今宜遵照旧规,守令必九年为满岁。”(96)嘉靖三十八年十二月,给事中苏景和奏:“今后总协大臣均责持久,各该将领务积年劳,共臻实效。”(97)这些建议成为朝廷强化考核制度的重要依据。如根据廖纪的建议,规定:“守令俱以九年为满,不必骤迁数易。”(98)而对于久任且政绩显著的官员,嘉靖七年规定:“凡内外官无问大小,悉以六年为满,贤能卓异者,超擢之。”(99)

3.调整补缺和改调制度。嘉靖前后,为缓解国事日繁之势,不得不因事增官,临时设职,大批官员被“随地按治,考核不待其终”,(100)使官员速迁之势日炽。于此,吏部尚书汪认为:“官缺则当补”,而补官之时欲避免造成官员速迁,则仰赖于铨选部门的“调停之术”,如此积以数年,则“久任之法自然可复”。(101)同时,嘉靖时还对官员改调制度进行了调整。嘉靖十七年,“令内外文职官员,须久任责成,不许无故更调”。(102)嘉靖二十七年,又题准:“吏兵二部司官缺,许将各衙门官,素有才识者,奏请调补。”(103)这些规定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官场奔竞之风,有利于久任法的有效推行。

4.加强褒奖制度。承祖宗旧制,嘉靖时在推行久任法时,也配套采取了颁布玺书、增加品秩、提高俸禄、赏赐金钱等制度,凡“治行课最者,辄以玺书褒奖,增秩赐金,亦不遽迁它任”。(104)如嘉靖二年规定:“今后巡抚官历任四五年之上,功绩显著者,其降敕增秩如议。”(105)即便官员积有功劳也不轻易调迁,而是“量加职衔,仍留地方行事”。(106)这些“补偿”制度,虽然没有改变官员的职务或职位,但其政绩得到肯定,待遇得到改善,利益得到保障,名誉得到提升,不仅对当事人有安抚和激励作用,且给后人树立了榜样,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改善政风吏治。

(三)扩大久任官员的范围

1.久任巡抚。嘉靖初,巡抚“转迁太连”(107)的现象十分普遍。出乎此,久任巡抚成为朝野共识。阁臣张孚敬疏言巡抚“得人最宜久任”,并建议如宣德以来事例,“事久功成保济”。(108)嘉靖七年正月,命吏部推选巡臣也要“秉公推补,务求可久任者,毋袭往时递迁之弊”;(109)嘉靖二十三年,侍郎张永明奏请:“各处抚臣必须久任,其有年劳积久,相应论擢者,疏请加升职衔,照旧管事。”(110)

2.久任将官。嘉靖年间,各边“警变不常”,(111)“北虏窥视,南夷窃发,苏松近地海寇啸聚,江西、四川时各有警”。(112)处此情势,久任边将显得尤为紧要,“兵备官员必须久任”。(113)嘉靖七年正月,规定:“边将宜慎择其人而久任之,勿以细过轻易。”(114)嘉靖二十五年九月重申:“今边方督抚之臣,久任责成,必阅历岁深声绩茂著,然后升转,不得无故速迁。”(115)

3.久任京官。这一时期人们进一步认识到“欲行久任,当自大臣始”。(116)为此,明廷做了不少努力:一是对称职的京官按例久任,出现了杨廷和任首辅十二年,严嵩“一品六考十八年”的现象。(117)二是对不称职的京官则不轻易罢免。如嘉靖十四年七月,御史曾翀戴铣论劾兵部尚书刘龙、刑部尚书聂贤、左侍郎张云、左侍郎陈璋等人“各庸劣猥鄙,宜罢”。但考虑到刘龙等“无大过”,遂留用。(118)三是嘉靖三十一年正月,下诏更定御史久任、迁转条例,规定:巡抚、佥都御史三年考满,升副都御史,副都御史三年满,升侍郎;以侍郎等官总督三年者,侍郎升右都御史,右都御史升尚书,尚书量加宫保,然后“俱留任地方,必六年以上,始得内转”。(119)

4.久任地方官。一是久任布、按使。嘉靖七年四月,规定:“久任布政使,径升九卿等官,不必再推巡抚。”(120)二是久任守令。规定:守令历任六年,“果政迹卓异者,加升职衔,照旧管事”;九年考称,“从加职上,不次升擢”。(121)对于一些处境特殊的守令,此时也提倡久任。如鉴于东南“倭夷”骚扰,地方残破,遂要求守令悉心安辑,“责之久任”。(122)

总体上,嘉靖时久任法得到了很好执行,但由于其间发生的大礼议、首辅之争引发了一系列人事变动;(123)加及世宗长期深居宫中,“崇尚道教,营建繁兴”,(124)君臣隔绝,严嵩乘机专权,结党营私,排除异己。在此情况下,纵然“敕旨屡下,久任守令,久任巡抚”,(125)但欲真正实现久任并非易事,“彼此更代,视如传舍”(126)的情形依然可见。

一是内阁纷争导致阁臣速迁之势。仅以内阁辅臣为例,据《嘉靖以来首辅传》及《明史·宰辅表》载:嘉靖一朝辅臣(包括首辅、次辅)从杨廷和退位开始,先后更换了23位,其中任职四年以上者仅有张璁(5年)、夏言(7年)、严嵩(15年)、徐阶(6年)四人。又吏部尚书,“八九年间将四五易矣”。(127)朝廷大员每更换一次都伴随着人事关系的变动,人事关系的屡变则难免会扰乱朝政秩序。

二是随意罢官成为常态。嘉靖后期,严嵩操控铨选大权,“凡疏远不附严氏者,一切屏斥无遗”。(128)如嘉靖三十年京察,严嵩父子“恫愒吏部,中伤善类甚众”,(129)一大批科道官被免职。继此,在嘉靖三十五年举行的“丙辰京察”(130)中,又有吏部尚书杨行中、礼部尚书葛守礼等15人,因其不愿依附严嵩,遭到罢免。(131)此次考察实际上成为严嵩清除异己,党同伐异的工具。当然,此时虽有阉竖擅命,但因“清议颇严,骤迁速化者群讥众讪,不旋踵而罢”,所以“久任之法犹未大坏也”。(132)

三是内忧外患导致官员难以久任。以边官为例,如蒙古人南下,造成了边将的速迁,“诸边自庚戌被虏后,将吏数易,踵为故事”。(133)嘉靖年间,“边方久任之法,人人言之”,但“竟不能行者”,为什么呢?原因就在于“边方危苦,与内地异”。(134)

正因嘉靖久任法存在诸多需要完善之处,故降及隆庆,久任法仍是时论的话题。如隆庆元年四月,主事郭谏臣奏:“府县官贤能者,宜行久任之法。”(135)次年三月,有人奏请“久任边将以定将选,以备战守”。(136)隆庆六年六月,给事中朱南雍又奏请“行久任之法”。(137)这些议论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嘉靖、隆庆间久任法执行不力的真实状况,“大宰修久任之政以拟诸守令,诸守令多不待年以迁去”。(138)

神宗践祚之初,官员速迁之势仍炽,“官不久任事,不责成,更调太繁,迁转太骤”。(139)鉴于此,万历二年四月,根据给事中张楚城“复行久任之法”(140)的建议,下诏“内外官行久任之法”,(141)并本诸“久任以便责成”(142)的原则,逐步将官员久任法推向成熟。

(一)万历时期的久任官员

关于万历初官员久任的情况,王世贞论道:“张瀚(张楚城)以久任之说进,然仅能行之藩臬,守令而不能行之。”(143)王氏所谓久任法仅“行之藩臬”,而不“行之守令”有失史实。客观地说,张居正改革时期久任法的推行是较为广泛的,除藩臬而外,至少涉及以下官职:

1.久任边将。万历初,俺答封贡,边患渐舒,但“北虏南夷”(144)仍是朝野焦心所在。为此,这一时期重视久任边将,规定:“久任边方各属大小将领,或应久任以需成功。”(145)如万历二年十一月,“命镇守山海总兵戚继光、昌平总兵杨四畏、辽东总兵李成梁、保定总兵傅津久任,遇有成功,破格叙赉”。(146)同时,不许边将随意乞罢或致仕,如万历三年二月,巡抚辽东右侍郎张学颜、总督蓟辽保定左侍郎杨兆、总督宣大右都御史方逢时自陈乞罢,俱不允。(147)不仅如此,即使边将有所过失,也不轻易罢免。如李成梁镇守辽东,“台省交章诋其冒功,皇上终不以一眚弃干城之将”。(148)盖因如此,才会出现戚继光镇守蓟镇16年,李成梁镇守辽东30年的久任现象;而万历初年之所以边防渐固,边境渐宁,也与戚继光、李成梁、方逢时、王崇古等久任边官有一定关系。

2.久任治河官。神宗即位伊始,即接受吏部建议:“管河官员防守修筑,必经岁月……久其任则河务愈精,久其官则河臣益劝。”(149)万历五年正式下旨:“有管河司道等官都著久任,不许升转。”(150)万历十七年六月,据都给事中张养蒙所请,强调不仅像潘季驯诸人要“首宜久任”,其他“司道各官,并令一体久任”。(151)缘此,这一时期出现了潘季驯、王宗沐等治河名臣,尤其是潘季驯,其“三任河漕,熟谙水道”,(152)功绩卓著,成为治河模范。

3.久任科道、巡抚诸官。为了从根本上澄清吏治,万历时重视对科道、巡抚诸官的任用。对于科道官,强调任其职者,不仅要“心术端正,事体通达”,(153)且不得随意“升转”。(154)对于巡抚,万历十三年下令:“各处巡抚官,历任年久,方许推升,不得骤迁数易。”(155)对巡抚久任的落实,也颇为重视。如万历三年五月,郧阳巡抚方弘静按例当升,但神宗认为其“任浅,不准”。次年二月,方氏又“引年乞休”,仍不允。(156)神宗之所以屡次不准,即意在践行久任之法。

4.久任守令。守令是明代推行久任法的主要对象,“守令得人则民安,得人而久于任则民愈安”。(157)早在恢复久任法的万历二年,明廷即题准:“今后守令,大约以两考为期。知府历俸六年上下,乃得升迁。”(158)万历六年,诏知府“今后有称职年深者著改衔久任”。(159)经由朝廷的一再申明,此期守令久任者频频出现。如温州知府卫承芳,九岁考满,按例当升,但因其公正廉明,百姓“遮道乞留”,遂“加服俸留任”。(160)

5.久任学官。教官久任惯例在成化时既已打破,至嘉靖,更是出现了“国初久任,近乃速迁”(161)的局面。缘此,万历初在整顿学校时,也努力恢复教官久任旧例。先是万历二年,下令“今后各省提学官缺,吏部会同礼部,务选年力精壮,学行著闻者久任责成;若未经岁考科举事完,不许辄便升转”。(162)次年五月,又确立了“久任教职,以育人才”(163)的施教纲领。

除上述所列,万历时久任的其他官员也为数不少。如六部官员,“当时户、兵二部,皆老成久任”。(164)万历十五年正月,据御史梅鹍祚所言,强调:“兵部宜久任而后责成功”。(165)巡捕官员,次年正月,谕“以后捕官,非久任经荐叙者,不许推用”。(166)凡此,皆官员久任之明证。

(二)完善久任法的保障制度

1.严格官员考核制度。万历初推行考成法,创造了一个“月有考,岁有稽”,“事可责成”(167)的考核机制。此机制不仅对于改变“上之督之者虽谆谆,而下之听之者恒藐藐”(168)的疲沓现象颇有裨益,且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官场浮躁疲软、奔竞贪权之习,久任法也由此获取了一个可资发展的重要条件,一如给事中徐懋学所言:“陛下临御以来,立考成之典,复久任之规,申考宪之条,严迟限之罚,大小臣工,鳃鳃奉职。”(169)

2.不允官员乞罢。万历时,官员乞罢次数之多,频率之高,规模之大,在整个明代历朝难有其媲。饶有趣味的是,对于这些乞罢的官员,明廷往往“不允”、“留之”或“照旧供职”。据笔者初步统计,仅《明神宗实录》载,其间官员乞罢而朝廷“不允”的事例多达369次,涉及官员凡570人次,而允许乞罢者仅33人次。而且,万历时乞罢的官员多为内阁学士、各部尚书、都御史等朝廷大员;某些月份,乞罢的官员多达数十人。此期官员之所以乞罢成风,原因大体有二:内因,一般为年老疾病、不谐于时、忧谗畏讥、高蹈远引、以退为进等;外因,一般为遭人论劾、考察“不称”、行政不力、党争冲突、受人排陷等,但其中“以考察自陈乞罢”者占居多数(盖与党争有关)。(170)与此相联系,神宗“不允”官员乞罢的理由也不尽相同,大体有“政务未竟”、“任职未满”、“边防事重”、“罪责可免”、“以饬风纪”等,但久任官员“以责其成”、“任用老成,共图政理”(171)则是贯穿其中的主要缘由。(172)正因如此,才会出现了张居正等8疏不允、魏允贞等10疏不允、孙丕扬13疏不允、刘元霖15疏不允、赵志皋35疏不允的情况。凡此,都使万历年间一些官员实现久任成为可能,同时也表明此期久任法在制度层面上已臻至成熟。

3.严格久任奖励制度。万历时的奖励方式仍以加衔、增秩、超擢三途为主。如万历七年六月,兵部以参政李松实心任事,特“久任加衔,以示激劝”。(173)万历八年三年,规定:凡治河诸臣,“遇三六年考满者,宜加衔管事”。(174)总体上,此期加衔久任事例以边将武官为多,一度出现了“加衔游击”、“加衔副总兵”等官名。就超擢而言,万历六年三月规定:“凡铨擢常使内外内均停,而久任、超迁之法仍并行而不悖。”(175)万历十五年五月重申:“如果称职久任、超迁,以振起吏治。”(176)可见,久任有功则破格优擢,已成为此时久任法的一个显著特征。

4.调整官员选任标准。洪武时,官员选任方式多样,标准也不尽相同,仅以征荐标准而言,就有贤良方正、孝弟力田、聪明正直、博学、老成、明经、词章、才干、孝廉诸类。永、宣以后,随着科举地位的凸显,官员选任渐循资格;至弘、正后,“资格始拘”,(177)进士出身成为通向高官要职的必要条件;嘉靖时,进一步形成铨选“独重进士”的局面。(178)其间,尽管世宗“屡敕所司,随才任用,不拘资格”,(179)但积重难返,“进士偏重,举人甚轻”(180)的情景依然如故。万历时,为了选任贤能,责任久任,进而克服“人尚浮词,不修实行”(181)之弊,张居正建议朝廷:“以后用人,当视其功能,不必问其资格。”(182)循此,明廷对官员的选任标准进行了调整,规定:“大小官员升迁,及行取选用,只视其职业修否,以为殿最,不得复以资格为限。”(183)

(三)明末久任法的废弛

张居正死后,考成法招致废弃,这使久任法失去了一个重要保障;同时,如火如荼的“清张”运动,引发了更为复杂、持久且影响深远的朋党之争。这些党争虽然是各派各党出于自身利益,围绕“国本”、癸巳京察、楚宗案、妖书案、丁巳京察、“三案”等事件而展开的,但其结果导致了朝政的混乱和人事的变动。如在癸巳京察中,考功郎中赵南星等不徇私情,将“一时公论所不予者,贬黜殆尽”;(184)赵南星被贬后,凡救之者,又遭罢免,一时间“善类几空”。(185)在丁巳京察中,以汤宾尹为首的宣、昆诸党联手将“与党人异趣者,贬黜殆尽”。(186)在此情况下,纵然朝廷力行久任之法,但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中,官员任期总体不算稳定,任期时限也较为短促。以首辅为例,万历间任宰辅者凡21位,其中首辅11位,见表1。

由表1可见,除了张居正任首辅10年,申时行、赵志皋、方从哲任首辅6年以上外,其他6人均不过4年,其中不到1年者2人。首辅尚且如此,以下官员更替之频繁可以想见。对此,清人陈鼎指出:万历初,阁臣及户兵二部、边帅大多能“老成久任”;张居正死,阁臣“屡变”,而每一次变化都引起户、兵及边帅之变。在其看来,从张居正死到明亡以前,阁臣屡变不仅引发了官员速迁之势,而且加剧了朋党之争,导致了边臣糜烂、封疆危殆乃至天下骤裂。(188)

至天启中,魏忠贤乱政,“一时诛斥殆尽”。(189)崇祯即位后,铲除魏党,励精图治,推行久任之法,诏“复外吏久任及举保连坐之法”。(190)崇祯二年(1629)初,又根据顺天府尹刘宗周“请饬定制行久任之法”(191)的建议,下令“久任等法立赐施行”。(192)然而,乱亡之际,久任法的作用很难得到发挥,“天下皆言久任之利,而未有行者,盖其势有所不能也”,(193)“天下之士争以为言,而法卒不可复”。(194)据《明史·七卿年表》载:天、崇二朝共24年,历任吏部尚书有20位,户部尚书有14位,礼部尚书有17位,兵部尚书有24位,刑部尚书有22位,工部尚书共有21位。除户、礼外,其他诸部尚书大体一年更替一位,较之以往,无论次数还是频率,皆呈增长之势。不仅如此,就连先前坚持久任的边臣,此时亦难以久任,出现了“蓟督半载更五人”(195)的情景。缘此,朝野上下呼吁朝廷践行久任之法,“慎选良吏,持之以久任之法”,(196)“罢减俸行取之例,行久任之法”。(197)

总之,万历以降,久任法经历了一个由盛而衰的转变过程。其间,统治者不仅没有废除久任法,反而一再加以强调,力争加以推行;但深受时势之影响,官员速迁之势愈演愈烈,久任法随之而衰,最终近于“名”“实”俱亡。这一发展态势表明:与其他任何制度一样,久任法的贯彻执行,不仅需要有力的权力保证、有效的制度保障和广泛的社会基础,更需要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协调的政治秩序;否则,久任法就会走向废弛,甚而因其纰漏和缺陷的日渐凸显,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负面力量。

明代久任法从滥觞到发展,从成熟到废弛,经历了一个复杂多变的演进过程。总体上,明代肯定久任法的声音是主要的,但这并不能掩盖如斯事实:久任法不过是迁转法的衍生物,它可以在某些时候或某些方面发挥自身作用,但它不可能成为官员任期的主要方式,更无法取代迁转之法。正因如此,万历初在复行久任之法时,即引起强烈反响,“久任之法方行,言者纷纷”。(198)如万历二年六月,给事中李邦佐就认为官员久任不可囿于成法,而应灵活处理,凡“贤能卓异者”,“仍留地方久任”;相反,“其才力不堪者”,则“速行论调”。(199)次月,给事中郝维乔也认为官员是否应该久任,不可一概而论,“方面堪京堂,有司堪行取,自应久任”,但让那些“不宜久任者参其间”,反而会“妨贤俊之路”。(200)可见,明代久任法是否能够得到贯彻落实,除与时势有关外,也与其固有的价值密不可分。久任法之所以在明代传衍不绝,首先取决于其独到而重要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

1.有利于官员践行笃实。久任法旨在“督课责成”;(201)而要实现“责成”,就需官员践行笃实之风,安心效职,有所作为。唯其如此,对国家,才会不悖久任之主旨,对个人,才会有荣升之可能,所谓“任久则民信,民信则政洽,政洽则职举矣”,(202)“称职必与久任,久任必与优擢”。(203)明初宋讷在谈及官员久任时,举战国子产在郑国的例子说:“昔子产之相郑也,一年而民谤,三年而民诵。岂三年之子产,非一年之子产欤?亦以渐久而民自化也。”(204)暗示了官员久任意义之所在。明中叶,巡抚周忱久任江南,“每行村落,屏去驺从,与农夫饷妇相对,从容问所疾苦,为之商略处置”,(205)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官员久任则百姓受惠的真正内涵。明后期,李廷相以亲身经历,感言:“久任乃官人之法,吾在史馆十八年,始得展书。”(206)可见,官员久任有利于培养其务实作风,也有利于政务的持续推行,“官安于久任,而事举于专理”。(207)反之,若迁徙太遽,不仅“贤者不获展其才”,而且“不肖者得以逭其责”,难免造成“上下无狃习之美,前后有相嫁之心”(208)的局面。

2.有利于官员淡化近利。如果官员迁调不常,任期过短,往往只顾眼前利益、近期政绩,而不做长远打算。所以,崇尚虚文,计日待迁,不以民事为急,成为许多速迁官员的基本态度,此足以破坏吏治风气,“盖任不久则泽不流”;(209)“数易长吏,则吏皆循资计日,以冀迁改,曾无终岁之计;而继之者又好为纷更,令方行而遽寝,政未成而中罢,弊亦甚矣”。(210)相反,仁明慈惠的官员若能久任,多会深思远图,竭尽才猷,如此则“久远之功可就”,(211)“任之愈久而民愈蒙利”。(212)明代官员久任者颇不乏人,若不是任职时间较长,其才干与政绩就难以表现出来。

3.有利于官员谙练政务。明人云:“通达政事,然后可以治人。”(213)但实现这一目标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官员要久任,“盖历久则民情愈谙,施久则民情愈驯,此古之政治,所以功不劳而实惠流也”。(214)宣德中,宣宗以许廓“久任于朝,谙练政务”,特擢为兵部尚书;而对于那些“不达政体,不谙文移”的官员,却“悉送吏部降黜”。(215)同时,官员通过久任还可以明察政务之弊,以便于抑邪扶正,防微杜渐,一如按察使李承勋所言:“臣久任东南,目睹诸弊,日甚一日而不能救,不敢不为陛下陈之。”(216)

4.有利于缓解民困。官员任期短促,往往“图塞目前”,(217)尸位素餐者甚众,只要任期一到,就会调任他处,将一副烂摊子丢给下任官员;而“继之者又好为纷更,令方行而遽寝,政未成而中罢……送故已去而迎新未来,其代署者肆为侵牟,狼贪虎苛,不餍不止”。(218)这种风气愈演愈烈,最终导致整个官僚体系的败坏。在明代,由于官俸较低,一些短期任职的官员时常不能自律,贪污不检的行为或有发生。这一点,时人深有体会:“新旧频更,迎送烦数,时日旷远,靡弊不赀,而当官者亦皆自比传舍,阳浮度日,始无鞠躬尽瘁之心,而继有转顾他方之望,奔竞之风所由以长,生民蠹害莫此为甚。”(219)相反,若官员久任,则多少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有久任责成之道,贪酷者无苟延岁月之弊,庶几民生安而治道成”。(220)

5.有利于官员上下相安。若官员频繁调动,就不会被其属下尊重,上下难以相安,“后先异时也,人己异见也,功罪难执也”;(221)而若久任其职,其属下及民众知其将长期任职,便不敢欺罔上司,自然就会服从命令。同时,官员久任,只要做到安分守己,心系大局,而“不规规于避难,不吸吸于求进”,(222)就会与僚属“肝膈相示”,(223)有所作为,上不悖国家久任之大旨,下不负黎民之期许。故在明人看来,推行久任法,实为“省事息民一要计”。(224)从这个意义上说,明代一些官员之所以能够或者愿意做到久任,不惟是一种制度体系下的责任和义务,更是一种出乎修齐治平的价值追求。正因如此,南京兵部尚书薛远才会不无自信地说:“户部多积弊,使吾久于任一厘正之,国可富,边可实,民可安也。”(225)

当然,明代官员久任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举其要者有:

1.如何凸显久任官员的政绩。于此,虽然明代先后推出了“玺书褒奖”、“增秩加衔”、“赐金增俸”等激励体系和补偿措施。但总体来看,这些措施相对按例晋升而言,其诱惑力是有限的,并不能成为官员安心久任的重要砝码。所以,某些时候,官员久任实际成为一种高风亮节的表现,而久任法则成为一种长期被人推扬而又不被追求的尴尬制度。如前述陈敬宗任祭酒近20年,“士大夫益高其风节”。(226)胡直身体力行,主动要求久任,自认为如此则可以“使久任之法得由某以行”,并“少禆圣化”。(227)这些事例,多少表明久任法实际是很难被多数官员所接受的。

2.如何避免久任官员的惰习。明代推行久任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遏制官场论资排辈、苟且滥升之习。但在推行久任法时,如果忽略了对考核、监督等配套制度的强化,忽略了官员的个人条件和整体素质,久任的官员同样会因为失去制度规约而萌生安于现状,不求进取,苟且偷安之习。所以,推行久任法既要充分考虑到政务之所需,也要兼顾配套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既要确保贤能卓异之官有机会脱颖而出,又要通过有效途径和相关机制及早发现并淘汰平庸之辈。唯其如此,久任法方可扬长避短,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应有作用。

3.如何避免久任官员形成集团。官员长驻一地,久而久之,就会形成各种关系网络,进而形成诸多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既有官官结成的集团,也有官民(更多的是地方士绅)结成的集团。客观地说,这些利益集团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主要的,尤其是官官利益集团,因其交织在人际和权力的双重网络中,盘根错节,利益相通而官官相护,从而使监察、考核等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流于形式。官场的制衡机制一旦受损,后果极为严重,如明代后期的朋党之争和吏治腐败,虽然不能说是由久任法造成的,但在某些时候,官员久任的确可以造成影响一时的利益集团,诸如严嵩集团、张居正集团、魏忠贤集团等即是如此。

4.如何避免久任官员势力坐大。官员久任不仅可以形成利益集团,且可以使这些官员及其所属集团的势力继续坐大,成为国家权力以外的权力。在明代,基于利益集团而形成的权力集团并不少见,但由于空前强化的权力机制从一开始就阻止了这些权力集团发展壮大的可能性,所以明代没有出现飞扬跋扈的权力集团和持续不绝的割据势力。也正因如此,明朝才敢于打破“武将不可久任”的传统观念,转而让握有重兵的将领久任边疆。但话说回来,明朝统治者也绝不会对久任官员置之不顾,毕竟历史上官员利用久任而势力坐大的事实不在少数,这就是为什么明朝会出现巡按、巡抚、监军等前所少有的监察官员。

5.如何避免久任官员仕途淹滞。官员久任固然可以“责成功”、“见成效”,但若久任官员数量过多,实行的领域过广,就会延缓官僚队伍的流动速度,进而造成官场的沉寂和仕途的淹滞。所以,如何把握好久任法的推行力度和广度,是有效发挥其作用的重要前提。在此方面,明朝的做法既有值得借鉴的宝贵经验,又有可以汲取的深刻教训。前者如:采取补缺、推升、超擢等途径来加快官员的流动速度,同时借助考核、监察等制度来规范久任法的实施程序,一定程度上廓清了久任官员迁转晋升的道路。后者如:过分固守了考满在官员考核制度中的作用,过分强调了资格在官员铨选中的地位,使得“众官有迁转之望,而独株守一方势”。(228)

毋庸置疑,久任法是明朝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形成、发展和运作都是以维护朱明王朝的政治统治为根本前提的。然而,由于久任法不光具有独到的积极价值,还有难以克服的诸多缺陷。所以明代统治者在推行久任法时,始终着眼于两个问题:一是久任法的管理,二是久任法的实现。前者涉及久任法的制度性规定和与之相联系的配套制度的运作,后者则涉及久任法的运行规则、实现方式和社会功能等。

在久任法的管理上,明廷大体采取了两种措施:一是利用制度层面的规范,如官员考核、监察、铨选、致仕等制度,这是维系久任之法正常运作的硬性保障;二是利用道德层面的规范,即对久任法践行者——官员进行伦理说教和道德规约,以期通过官员良好的道德水准来弥补久任法的不足,这是维系久任法正常运作的软性保障。应该说,这些管理措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但历史表明:明代久任法在运作过程中,受诸多因素的影响,配套制度的合力作用并不能有效维系久任法的正常运作,官员的道德水准更不会因为官方的伦理说教和久任法的现实需要而有所提高。可以说,在明代只有近乎完备的久任法,只有时兴时废的久任法,而没有持续兴盛的久任法。

在久任法的实现上,与其他任何制度或法规一样,它的实现同样取决于现实社会的允许程度和国家权力的支持力度。客观地说,自明太祖确立官员久任之例后,作为祖宗之法,久任法不仅从来没有被以官方名义废除过,而且一直得到了君臣官绅的倡导、支持和维护,即使在明亡之际也不例外。但是,久任法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其功能就可以得以实现,明代历史表明:一旦久任之法丧失实现自身价值的两个条件——现实社会的允许和国家权力的支持,其作用就会大打折扣,久任法在明代后期的历史命运便是明证。

总之,在任何历史时期,官员久任法只能是官员迁转制的有益补充,它只能根据需要在某些职位或者地方进行合理、有限地推行,如此才可以真正体现自身的优长,发挥自身的价值;反之,如果在各种条件不具备、不成熟的条件下,过度的夸大久任法的社会功能和制度作用,并加以盲目实行和推广,其缺陷便会逐渐暴露出来,从而扰乱官僚体系,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最终成为阻碍社会发展进步的负面力量。

注释:

①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四《久任》,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545页。

②宋讷:《西隐集》卷六《送知县金子肃朝京序》,见《全元文》第50册,南京:凤凰出版集团,2001年,第42页。

③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一六《唐纪》三十二“天宝六载十二月己巳”条,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6889页。

④参见袁袠:《世纬》卷下《久任》,见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717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8页。

⑤美国学者詹姆斯·帕森曾对明代官员任期状况做过考究,指出:洪武至永乐初,官员任期相对较长;永乐初至景泰,官员的任期相对缩短,更新速度加快;景泰至明末,官员任期的稳定性再次削弱。参见James.Parsons,The Ming Dynasty Bureaucracy:Aspects of Background Forces,edited by Charles Huncker,Chinese Government in Ming Times,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69,pp.92-158。郭培贵围绕《明史·选举志》所载“凡升迁,必考满”一语,扼要分析了弘、正前后官员久任的转变及其原因。参见郭培贵:《明史选举志考论》,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314—317页;黄阿明:《明代户部尚书任职情况分析》,《史林》2006年第4期。

⑥如《明史·列卿年表》载,洪武间,出任户部尚书者达44人,变动甚为频繁。

⑦宋讷:《西隐集》卷六《送知县金子肃朝京序》,第38页。

⑧⑨张廷玉:《明史》卷七一《选举志三》,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721、1716页。

⑩袁袠:《世纬》卷下《久任》,第16页。

(11)参见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四《文臣久任》,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75页。

(12)(13)(16)参见尹守衡:《明史窃》卷一○二《久任吏》,见续修四库全书本第31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599、597、597页。

(14)林弼:《林登州集》卷一○《送蔡孔昭再令上饶序》,见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27册,第86页。

(15)(20)宋濂:《宋濂全集》卷八《送魏知府起潜复任东昌序》,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803、804页。

(17)吴伯宗:《荣进集》卷四《送长山徐县丞序》,见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33册,第262页。

(18)高启:《凫藻集》卷二《送樊参议赴江西参政序》,见四部丛刊初编本,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18页。

(19)郑真:《荥阳外史集》卷二三《送平凉府判官徐公复任序》,见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34册,第97页。

(21)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四《考课》,第558页。

(22)张居正等:《明穆宗实录》卷一六“隆庆二年正月戊午”条,台北:“中研院”史语所影印本,1962年,第430页。

(23)参见王世贞:《勋臣久任》,见《弇山堂别集》卷四,第73页。

(24)参见张廷玉:《明史》卷一四七《胡俨传》,第4128页。

(25)尹直:《謇斋琐缀录》卷一《翰林故事》,见丛书集成初编本,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16—17页。

(26)李时勉:《古廉文集》卷六《送史知府之任建宁序》,见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42册,第758页。

(27)参见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四《久任》,第547页。

(28)参见张廷玉:《明史》卷一五一《郭资传》,第4180页。

(29)参见赵豫至卢秉安皆引自尹守衡《明史窃》卷一○二《久任吏》,第597—601页。

(30)参见张廷玉:《明史》卷二八一《史诚祖传》,第7102页。

(31)参见张廷玉:《明史》卷一四七《胡俨传》,第4128页。

(32)参见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四《文臣久任》,第75页。

(33)杨士奇等:《明仁宗实录》卷二中“永乐二十二年九月壬午”条,台北:“中研院”史语所影印本,1962年,第60页。

(34)参见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四《久任》,第546页。

(35)杨士奇等:《明宣宗实录》卷五五“宣德四年六月丁酉”条,台北:“中研院”史语所影印本,1962年,第1318页。

(36)张廷玉:《明史》卷二八一《史诚祖传》,第7193页。

(37)参见杨士奇等:《明宣宗实录》卷一一一“宣德九年六月壬子”条,第2488页。

(38)参见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四《久任》,第546页。

(39)参见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四《久任》,第547页;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四“文臣久任”,第75页。

(40)参见雷礼《国朝列卿记》卷一○七《总督两广尚书侍郎都御史年表》、《两广督抚行实》,见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23册;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六四《总督两广军务年表》;吴廷燮《明督抚编表》,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

(41)孙继宗等:《明英宗实录》卷二二七“景泰四年三月戊午”条,台北:“中研院”史语所影印本,1962年,第4954页。

(42)参见尹守衡:《明史窃》卷一○二《久任吏》,第599页。

(43)参见焦竑:《玉堂丛语》卷五《方正》,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115页。

(44)参见张廷玉:《明史》卷一一一《七卿列表》,第3417页。

(45)参见尹守衡:《明史窃》卷一○二《久任吏》,第600页。

(46)杨士奇:《东里集续集》卷一一《送钟子勤之官肇庆知府诗序》,见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39册,第158页。

(47)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四《久任》,第547页。

(48)费宏等:《明武宗实录》卷一三○“正德十年十月壬申”条,台北:“中研院”史语所影印本,1962年,第2593页。

(49)孙继宗等:《明英宗实录》卷二二七“景泰四年三月戊午”条,第4953页。

(50)张廷玉:《明史》卷一六四《左鼎传》,第4452页。

(51)参见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四《久任》,第547页。

(52)参见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四《一品考十二年》,第75页。

(53)参见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四《久任》,第547页。

(54)参见费宏等:《明武宗实录》卷五七“正德四年十一月乙酉”条,1278页。

(55)参见孙继宗等:《明英宗实录》卷二六八“景泰七年七月壬午”条,第5684页。

(56)刘吉等:《明宪宗实录》卷一四“成化元年二月壬辰”条,台北:“中研院”史语所影印本,1962年,第320页。

(57)费宏等:《明武宗实录》卷一○九“正德九年二月丙午”条,第2237—2238页。

(58)胡世宁:《胡端敏奏议》卷四《陈言治道急务以效愚忠疏》,见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428册,第619页。

(59)李东阳等:《明孝宗实录》卷二○“弘治元年十一月壬申”条,台北:“中研院”史语所影印本,1962年,第472页。

(60)李东阳等:《明孝宗实录》卷一○四“弘治八年九月庚子”条,第1904页。

(61)何孟春:《何文简疏议》卷一《应诏万言疏》,见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429册,第19页。

(62)费宏等:《明武宗实录》卷一三五“正德十一年三月甲午”条,第2675页。

(63)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四《久任》,第547页。

(64)清高宗:《明臣奏议》卷一四王琼《御敌安边疏》,见丛书集成初编本,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246页。

(65)李东阳等:《明孝宗实录》卷六“成化二十三年十一月庚子”条,第101页。

(66)费宏等:《明武宗实录》卷一三五“正德十一年三月甲午”条,第2675页。

(67)参见费宏等:《明武宗实录》卷九八“正德八年三月己丑”条,第2055页。

(68)孙承恩:《文简集》卷二七《送邦伯喻惕庵奏绩之京序》,见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71册,第345页。

(69)参见傅维鳞:《明书》卷六《学校志》,见国学基本丛书本,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第1234页。

(70)参见张廷玉:《明史》卷一六三《邢让传》,第4427页。

(71)费宏等:《明武宗实录》卷一○九“正德九年二月丙午”条,第2237页。

(72)清高宗:《明臣奏议》卷一四王琼《御敌安边疏》,见丛书集成初编本,第246页。

(73)何孟春:《何文简疏议》卷一《应诏陈言疏》,第19页。

(74)参见郭培贵:《明史选举志考论》,第316—317页。

(75)参见魏校:《庄渠遗书》卷八《世说》,见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67册,第838页。

(76)张居正等:《明世宗实录》卷五五“嘉靖四年九月乙亥”条,台北:“中研院”史语所影印本,1962年,第1342页。

(77)刘吉等:《明宪宗实录》卷二七八“成化二十二年五月乙丑”条,第4687页。

(78)章潢:《图书编》卷八三《皇明百官述》,见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71册,第453页。

(79)李东阳等:《明孝宗实录》卷九八“弘治八年三月壬寅”条,第1800页。

(80)胡世宁:《胡端敏奏议》卷四《陈言治道急务以效愚忠疏》,第619页。

(81)罗钦顺:《整庵存稿》卷一○《献纳愚忠疏》,见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61册,第134页。

(82)谷应泰:《明史记事本末》卷四三《刘瑾用事》,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635页。

(83)章潢:《图书编》卷八三《皇明百官述》,第453页。

(84)陆粲:《陆子余集》卷五《计开》,见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47册,第641页。

(85)夏良胜:《东洲初稿》卷一一《议久任》,见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69册,第949页。

(86)费宏等:《明武宗实录》卷一○九“正德九年二月丙午”条,第2238页。

(87)张廷玉:《明史》卷一七《世宗本纪》,第220页。

(88)胡世宁:《胡端敏奏议》卷四《陈言治道急务以效愚忠疏》,第619页。

(89)(90)黄训:《名臣经济录》卷一一汪《遵奉钦依条陈时政疏》,见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443册,第205页。

(91)张居正等:《明世宗实录》卷八三“嘉靖六年十二月乙丑”条,第1883—1884页。

(92)张居正等:《明世宗实录》卷二四七“嘉靖二十年三月壬寅”条,第4955页。

(93)唐顺之:《荆川集》卷一《廷试策一道》,见钦定四库全书荟要本,集部第79册,长春:吉林出版社,2005年,第303页。

(94)(95)(96)(98)张居正等:《明世宗实录》卷五五“嘉靖四年九月乙亥”条,第1342、1345、1343、1345—1346页。

(97)张居正等:《明世宗实录》卷四七八“嘉靖三十八年十一月乙未”条,第8000页。

(99)张居正等:《明世宗实录》卷八五“嘉靖七年二月辛亥”条,第1925页。

(100)夏良胜:《东洲初稿》卷一一《议久任》,第949页。

(101)黄训:《名臣经济录》卷一一汪《遵奉钦依条陈时政疏》,第205页。

(102)(103)申时行:万历《明会典》卷五《吏部·改调》,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29页。

(104)焦竑:《献征录》卷八五《湖州府知府赵公登传》,见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29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534页。

(105)张居正等:《明世宗实录》卷三三“嘉靖二年十一月己卯”条,第851—852页。

(106)张居正等:《明世宗实录》卷七一“嘉靖五年十二月甲子”条,第1608页。

(107)(112)焦竑:《献征录》卷四○《大司马竹涧潘公希曾传》,见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27册,第156页。

(108)胡世宁:《胡端敏奏议》卷六《计开》,第653页。

(109)张居正等:《明世宗实录》卷八四“嘉靖七年正月癸未”条,第1895页。

(110)张永明:《张庄僖文集》卷一《旱灾疏》,见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77册,第318页。

(111)(113)张居正等:《明世宗实录》卷七一“嘉靖五年十二月甲子”条,第1607、1607—1608页。

(114)张居正等:《明世宗实录》卷八四“嘉靖七年正月辛卯”条,第1898页。

(115)张居正等:《明世宗实录》卷三一五“嘉靖二十五年九月壬申”条,第5889—5890页。

(116)(118)张居正等:《明世宗实录》卷一七七“嘉靖十四年七月己卯”条,第3816页。

(117)参见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四“一品考十八年”条,第74页。

(119)张居正等:《明世宗实录》卷三八一“嘉靖三十一年正月丁酉”条,第6746页。

(120)张居正等:《明世宗实录》卷八七“嘉靖七年四月乙丑”条,第1982页。

(121)申时行:万历《明会典》卷五《吏部·推升》,第28页。

(122)张居正等:《明世宗实录》卷四五九“嘉靖三十七年五月丁巳”条,第7764页。

(123)参见胡吉勋:《“大礼议”与明廷人事变局》,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

(124)张廷玉:《明史》卷一九《世宗本纪》,第250页。

(125)张居正等:《明世宗实录》卷一○七“嘉靖八年十一月庚子”条,第2527页。

(126)张居正等:《明世宗实录》卷三四四“嘉靖二十八年正月辛卯”条,第6234页。

(127)张居正等:《明世宗实录》卷一○七“嘉靖八年十一月丙子”条,第2528页。

(128)张居正等:《明世宗实录》卷四三三“嘉靖三十五年三月丙寅”条,第7465页。

(129)徐学聚:《国朝典汇》卷三八,第3125页。

(130)张居正等:《明世宗实录》卷四三三“嘉靖三十五年三月丙寅”条,第7464—465页。

(131)参见张居正等:《明世宗实录》卷四三三“嘉靖三十五年三月癸亥”条,第7463页。

(132)袁袠:《世纬》卷下《久任》第717册,第16页。

(133)张居正等:《明穆宗实录》卷三○“隆庆三年三月丁卯”条,第800页。

(134)张居正等:《明穆宗实录》卷一四“隆庆元年十一月辛酉”条,第389页。

(135)张居正等:《明穆宗实录》卷七“隆庆元年四月己酉”条,第216页。

(136)张居正等:《明穆宗实录》卷一八“隆庆二年三月壬戌”条,第509页。

(137)顾秉谦等:《明神宗实录》卷一“隆庆六年六月辛亥”条,台北:“中研院”史语所影印本,1962年,第4页。

(138)王世贞:《弇州山人四部稿》卷六三《赠冯大夫张太宜人赠封锡典序》,见明代论著丛刊本,台北:伟文图书出版社有限公司,1976年,第3102页。

(139)焦竑:《献征录》卷一七《张公居正传》,见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25册,第642页。

(140)顾秉谦等:《明神宗实录》卷二四“万历二年四月丙寅”条,第622页。

(141)张廷玉:《明史》卷二○《神宗本纪》,第263页。

(142)顾秉谦等:《明神宗实录》卷五七“万历四年十二月丙戌”条,第1325页。

(143)王世贞:《嘉靖以来首辅传》卷七《张居正传》,见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452册,第512页。

(144)顾秉谦等:《明神宗实录》卷七“隆庆六年十一月戊申”条,第269页。

(145)顾秉谦等:《明神宗实录》卷二八一“万历二十三年正月壬午”条,第5190页。

(146)顾秉谦等:《明神宗实录》卷三一“万历二年十一月辛未”条,第735页。

(147)参见顾秉谦等:《明神宗实录》卷三五“万历三年二月壬午”条,第817页。

(148)顾允成:《小辨斋偶存》卷二《为李见罗中丞讼冤疏》,海口:海南出版社,2000年,第21页。

(149)顾秉谦等:《明神宗实录》卷三“隆庆六年七月戊子”条,第75—76页。

(150)(151)(152)顾秉谦等:《明神宗实录》卷二一二“万历十七年六月乙未”条,第3981—3982、3982、3982页。

(153)顾秉谦等:《明神宗实录》卷六“隆庆六年十月壬戌”条,第219页。

(154)顾秉谦等:《明神宗实录》卷二七“万历二年七月乙亥”条,第663页。

(155)申时行:万历《明会典》卷五《吏部·推升》,第27页。

(156)参见顾秉谦等:《明神宗实录》卷一七一“万历十四年二月癸未”条,第3107页。

(157)温纯:《温恭毅集》卷四《计开》,见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88册,第468页。

(158)万历《明会典》卷五《吏部·推升》,第27页。

(159)顾秉谦等:《明神宗实录》卷七八“万历六年八月己丑”条,第1678—1679页。

(160)温纯:《温恭毅集》卷四《计开》,第460页。

(161)叶春及:《石洞集》卷八《请建射圃塞岐路》,见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86册,第541页。

(162)申时行:万历《明会典》卷五《吏部·推升》,第27页。

(163)顾秉谦等:《明神宗实录》卷三八“万历三年五月辛亥”条,第891页。

(164)陈鼎:《东林列传》卷二一《潘永图传》,见明代传记丛刊本第6册,台北:明文书局,1991年,第365页。

(165)顾秉谦等:《明神宗实录》卷一八二“万历十五年正月己酉”条,第3395页。

(166)顾秉谦等:《明神宗实录》卷一九四“万历十六年正月丁未”条,第3653页。

(167)(168)张居正:《张居正集》卷三《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武汉:荆楚书社,1987年,第132、131页。

(169)顾秉谦等:《明神宗实录》卷三五“万历三年二月庚辰”条,第810页。

(170)参见顾秉谦等:《明神宗实录》卷一九一“万历十五年十月丁卯”条,第3583页。

(171)顾秉谦等:《明神宗实录》卷一九一“万历十五年十月戊辰”条,第3588页。

(172)申时行:万历《明会典》卷五《吏部·改调》,第29页。

(173)顾秉谦等:《明神宗实录》卷八八“万历七年六月辛卯”条,第1824页。

(174)顾秉谦等:《明神宗实录》卷九七“万历八年三月乙巳”条,第1945页。

(175)顾秉谦等:《明神宗实录》卷七三“万历六年三月壬子”条,第1571页。

(176)顾秉谦等:《明神宗实录》卷一八六“万历十五年五月丁酉”条,第3479页。

(177)张廷玉:《明史》卷七一《选举志三》,第1717页。

(178)参见郭培贵:《明史选举志考论》,第332页。

(179)张居正等:《明世宗实录》卷一○九“嘉靖九年正月戊申”条,第2568页。

(180)张廷玉:《明史》卷七一《选举志三》,第1717页。

(181)张居正等:《明世宗实录》卷一一九“嘉靖九年十一月己酉”条,第2846页。

(182)顾秉谦等:《明神宗实录》卷五五“万历四年十月癸酉”条,第1280页。

(183)申时行:万历《明会典》卷五《吏部·推升》,第28页。

(184)张廷玉:《明史》卷二二四《孙传》,第5895页。

(185)张廷玉:《明史》卷二四三《赵南星传》,第6299页。

(186)张廷玉:《明史》卷二二五《郑继之传》,第5927页。

(187)参见《明史》各传及《宰辅表》。

(188)参见陈鼎:《东林列传》卷二一《潘永图传》附“外史氏曰”,见明代传记丛刊本第6册,第366—367页。

(189)永瑢等:《四库全书总目》卷五八《东林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527页。

(190)张廷玉:《明史》卷二三《庄烈帝本纪》,第310页。

(191)沈佳:《明儒言行录》卷一○《刘宗周》,见明代传记丛刊本第3册,第438页。

(192)刘宗周:《刘宗周全集》第3册《仰祈圣明严饬定制以奏郅隆疏》,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59页。

(193)归有光:《震川先生集》卷一一《赠熊兵宪进秩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251页。

(194)叶春及:《石洞集》卷二《清仕进》,第252页。

(195)张廷玉:《明史》卷二五一《蒋德璟传》,第6501页。

(196)刘宗周:《刘宗周全集》第3册《钦奉明旨推广德意已拯畿辅黎遗疏》,第63页。

(197)刘宗周:《刘宗周全集》第3册《敬循职掌条例之要以佐圣治疏》,第189页。

(198)顾秉谦等:《明神宗实录》卷二七“万历二年七月乙亥”条,第663页。

(199)顾秉谦等:《明神宗实录》卷二六“万历二年六月戊午”条,第649页。

(200)顾秉谦等:《明神宗实录》卷二七“万历二年七月乙亥”条,第663页。

(201)毕自严:《石隐园藏稿》卷七《国计不容重误疏》,见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93册,第609页。

(202)林弼:《林登州集》卷一○《送蔡孔昭再令上饶序》,见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27册,第86页。

(203)倪元璐:《倪文贞集》卷五《议复积分疏》,见四库禁毁书丛刊本史部第69册,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年,第696页。

(204)宋讷:《西隐集》卷六《送祖州判朝京序》,见李修生主编:《全元文》第50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42页。

(205)张廷玉:《明史》卷一五三《周忱传》,第4216页。

(206)焦竑:《献征录》卷二九李开先《户部尚书蒲汀李公廷相传》,见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26册,第465页。

(207)费宏等:《明武宗实录》卷五一“正德四年六月戊辰”条,第1164页。

(208)叶春及:《石洞集》卷二《清仕进》,见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86册,第252页。

(209)王直:《抑庵文集后集》卷二三《赠徐少卿序》,见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41册,第876页。

(210)袁袠:《世纬》卷下《久任》,第16页。

(211)李东阳等:《明孝宗实录》卷八三“弘治六年十二月丁亥”条,第1568页。

(212)黄训:《名臣经济录》卷一八彭韶《为急缺六科官员照例选补以广言路疏》,第335页。

(213)张廷玉:《明史》卷一六四《左鼎》,第4452页。

(214)胡直:《衡庐精舍藏稿》卷二○《祈行久任疏》,第490页。

(215)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一三《在京尚书都御史特敕》,第241—242页。

(216)《明臣奏议》卷二一李承勋《陈八事以足兵食疏》,见丛书集成初编本,第377页。

(217)文征明:《文征明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449页。

(218)袁袠:《世纬》卷下《久任》,第16页。

(219)胡直:《衡庐精舍藏稿》卷二○《祈行久任疏》,第490页。

(220)孙继宗等:《明英宗实录》卷二三二“景泰四年八月己丑”条,第5071页。

(221)张廷玉:《明史》卷二三五《张养蒙传》,第6123页。

(222)李东阳等:《明孝宗实录》卷二○“弘治元年十一月壬申”条,第472页。

(223)温纯:《温恭毅集》卷四《边海要郡恳乞圣明久任贤能府正官员以安民生疏》,第459页。

(224)温纯:《温恭毅集》卷二六《与凌二洲》,第732页。

(225)焦竑:《献征录》卷四二王鏊《南京兵部尚书薛公远神道碑》第527册,第222页。

(226)焦竑:《玉堂丛语》卷五《方正》,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55页。

(227)胡直:《衡庐精舍藏稿》卷一九《奉复座主洞山先生》,第469页。

(228)张居正等:《明穆宗实录》卷四九“隆庆四年九月辛巳”条,第12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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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官吏法研究_明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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