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基层武力与基层社会的转变——以弓手为中心的观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基层论文,唐宋论文,社会论文,中心论文,弓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前言
中国学者在研究或讲授中国历史时,长期习惯于关注以王朝兴替为主的断代史。这样的观察方式,与重视王朝的政治发展的性质有密切关系。因此,对断代内的各种问题或现象,都作了精细或广泛的探讨;反之对朝代与朝代间的衔接、转变,或是对长时期历史的延续与变化的问题,则疏于关照。如此一来,一部中国通史或各式各样专题历史,都出现断裂的现象,对其中跨越朝代之间变迁与延续的实情,都因缺乏研究而无法提出合理的解释与说明。因此,尽管学界对每一个断代都有了数千乃至万篇论著,但除了一些新数据的刊布、新方法的介绍或新方向的探讨外,更多的是旧瓶新酒式地重复着旧问题的讨论方式,对大问题或某些专题的长时期演变因素无法了解,甚至提出合理的解释。
我和同业的学者一样,长期间浸润在学习断代史的环境中,习惯以更多的数据或从新的问题去处理历史事件、问题与人物。多年来我的研究重点是南宋历史,而且是由后期往前追溯,从冷僻的文集等文献资料,探讨史事的性质与人物的角色,并且试图跳离王朝中央的角度,由边缘性的人物与问题入手,反映地方的存在与价值,阐述中央与地方多重与复杂的关系。这些研究主题都环绕着中低阶层的政治社会问题,藉由国防、军事性的议题,对政治社会现象进行观察,作为了解地方政治运作与基层社会的互动与发展。为了便于观察与史料搜集,我的研究偏于选择中型的课题,如路府的地方军,较具规模的地方武力,以及透过科举人仕,在中央与地方上有一定影响力的中型士人家族。透过这一系列研究,期能对地区性的社会组织、秩序维护、人际关系乃至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变,有较充分的掌握与认识。
为了进一步掌握宋代基层的政治与社会现象,我拟透过代表基层武力的弓手与巡检作为观察宋代基层社会运作的基础。这两个类型的组织或组成,都是宋代才出现的,此后成为维护中国基层社会治安及巩固政权的基础武力之一,是中央权力渗入基层的重要表征。而藉由弓手、巡检的成员、组织活动、行政隶属等实际运作,以及透过基层行政机构——以县为核心的政治结构,如县衙、胥吏、基层武力与地方家族等多方面的角度,作有机的联系,当能对基层社会中人物的角色、家族间的关系、胥吏的功能、行政的机制等种种地方行政运作、社会势力与政治力的相互消长、包容与制衡等多方面的关系,有更完整与全面的了解。这不仅是了解传统中国社会的重要基础,更是掌握基层社会变动的重要因素。
以弓手作为观察宋代基层社会有其代表性。弓手是县级行政机构的治安武力,隶属于县尉,是县级行政系统中最重要的武装力量。弓手虽受定期的教阅训练,但行政隶属于县府而非军事体制,在宋代是专为维护地方治安而设的,更重要的它是由当地居民所组成的。在宋代的大部分时期,弓手是当地百姓经由职役负担而担任这项职务,只有短期是募役。任职的人都是五等户中的三等户,是地方上的小康之家,代表地方某些势力。他们经由职役,从一个被统治者的身分变成公权力的执行者,在捕缉盗贼、维护地方治安上,是王朝统治权力的具体表现。在宋代,县级行政主管都有定期轮调或避籍的制度,而弓手和其它胥吏一样则长期参与或推动地方事务。这些人的角色与国家权力、地方利益、地方权势、甚至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公私难分,是了解基层社会的重要线索。如果透过这个尚不被重视,但在基层社会上又十分重要的弓手等地方武力入手,当能对传统中国的基层社会与政治的运作实况,有深一层的认识。
像宋代弓手一样的基层武力及其所反映的基层社会问题,在中国历史上的发展源远流长,然而由于长久以来囿习于断代为史的观念,致使对朝代转换期间的历史现象疏于记录,文献数据遗佚严重,对这种隐性的现象难以追溯其渊源。“弓手”一词,在宋代之前,多是指职业军人的一个军种类别——即执弓箭作战的军人,(注:杜佑撰、王文锦点校:《通典》卷148《兵一》“立军”条引“李靖兵法”,中华书局点校本,1988年,第3792-3793页。)到宋建国以后,正式将弓手当作维护基层治安的武装力量。这一转变,使得弓手与国家权力及地方社会有了更紧密的联系;它不仅是宋王朝的政治设计和作为的重要环节,也是中国王朝维护治安、巩固帝业的基本武力之一,在王朝统治力深入民间的历史上,具有指标性的意义。更重要的是,它的出现显示了唐宋之间政治社会型态,以及运作机制的一大转变。
可惜由于以往学界将唐宋的历史问题明显区隔,分别讨论,以致将历史现象孤立化,缺乏联系。以唐宋基层武力相关问题的研究而言,关于唐代基层机构、组织及运作,有不少重要论著,对了解唐代基层社会的政治乃至基层武力,有很大的帮助。(注:讨论唐代基层社会组织及武力的论文不少,参考日野開三郎《五代镇将考》,《东洋学报》第25卷第2号,东京:东洋协会学术调查部,昭和13年(1938),第216-247页;《唐代藩镇の跋扈と镇将(二)》,《东洋学报》第27卷第1号,昭和15年(1940),第1-62页;《唐代藩镇の跋扈と镇将(三)》,《东洋学报》第27卷第2号,昭和15年(1940),第153-212页;《唐代藩镇の跋扈と镇将(四)》,《东洋学报》第27卷第3号,昭和15年(1940),第311-350页;佐竹靖彦《唐宋期福建の家族と社会——闽王朝の形成から科举体制の展开まて——》,《中国近世家族与社会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98年,第371-473页;柳田節子《宋代の县尉——土地问题に关连して》,《宋元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创文社,1995年,第184-197页。)对以弓手为主的宋代基层武力的研究成果也相当丰硕,但因囿于断代研究之限,对基层社会的发展与转变,缺乏长时段的观察与联系,以致出观断裂的现象,影响对中国社会前后相继的历史延续性的完整了解。(注:成篇的论文仅见于雷家宏《宋代弓手述论》,《晋阳学刊》1993年第4期,第65-71页。该文简要的介绍宋代弓手的设置与服役年限、职责及演变、性质等,对职役和招募的转变说明尤详,但受限于篇幅,论述并不全面。黄繁光先生在《宋代民户的职役负担》(台北:文化大学史学研究所博士论文,1980年,第37-43页)中介绍职役部分,特列弓手。王曾瑜对“弓手”略有介绍,见氏著《宋朝的吏户》,《新史学》第4卷第1期(1993年),第43-104页;以及《宋朝兵制初探》(中华书局,1983年)。其它讨论“弓手”的相关文章如下:聂崇岐:《宋役法述》,《宋史丛考》,台北:华世出版社,1986年。陈振:《论宋代的县尉》,《宋史研究论文集》,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08-323页;《关于宋代的县尉与尉司》,《中州学刊》1987年第6期,第113-116页。宋煦晞:《宋代役法与户等的关系》,《宋史研究论丛》第3辑,台北:中国文化大学出版部,1988年8月初版,第1-26页。曾我部静雄:《宋代の巡检、县尉と招安政策》,《宋代政经史の研究》,东京:吉川弘文馆,昭和49年(1974)发行。)此外,唐宋变革的研究,虽是历史学界重要的议题,但对社会组织、秩序等课题尚未引起学界的注意。因此,本文主要结合前辈与个人的研究成果,以弓手为主,将唐宋基层武力与社会的关系加以联结,并观察其变化,作为了解唐宋社会变革研究基础之一。至于对宋代弓手及基层社会更广泛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则有待来日进一步发展。
二 弓手的出现及其意义
在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具有民政意义的基层武力的“弓手”一词,见于宋太祖建隆三年(962)十二月的《置县尉诏》中。这份诏令的内容在《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3、《宋会要辑稿·职官》(以下简称《宋会要》)48之60,及《宋大诏令集》卷160《政事·官制》(注:宋绶、宋敏求编《宋大诏令集》卷160《政事十三》,台北:鼎文书局影印,1972年9月初版,第604页。)中都有记载,《长编》所录较为简略,《宋会要》与《宋大诏令集》的内容比较完整,但互有增补。由于这是一件关乎宋代基层武力的重要文献,谨以《宋会要》与《宋大诏令集》相校的方式(括号内为《宋大诏令集》文字),录下全文:
贼盗斗讼,其狱实狱(《诏令集》少“狱”字)繁,逮捕多在乡闾,听决合行于令佐。顷因兵革,遂委镇员。渐属理平,宜(合)还旧制,其(宜)令诸道州府,今后应乡村(闾)盗贼斗讼公事,仍旧却属县司,委令尉勾当。其万户以上县(其一万户已上县),差弓手五十人,七千户以上四十人,五千户以上三十人,三千户以上二十五人,二千户以上二十人,千户以上十五人,不满千户十人。合要节级,即以旧镇司节级充,余并停归色役(其余人并仰停废,归县司免役);其弓手亦以旧弓手充,如有盗贼,县尉躬亲部领,收捉送本州(仰县尉躬亲部领,收捉送本县),若有群贼(若是群贼),画时申州及报捉贼使臣(仰尽时申本属州府及捉贼使臣),委节度、防御、团练使、刺史,画(尽)时选差清干人员,将领厅头小底兵士管押及使臣根寻捕逐,务要断除(务要断除贼寇,肃静乡川,不得接便搅扰),其镇将、都虞侯只许依旧勾当镇郭(郭下)烟火、贼盗(盗贼)、争竞公事。仍委中书门下,每县置尉一员,在主簿之下(《宋大诏令集》少“之”字),俸禄与主簿同。
比对不同资料的诏令内容显示,《宋大诏令集》虽然偶有错字,却比较完整,因此应以《宋大诏令集》的内容为主。
弓手虽始置于宋,却有其历史发展线索。从《长编》关于弓手设置的记载可以知道,自唐中叶以来,割据一方的藩镇为扩大权势,委任亲信镇将,直接负责盗贼缉捕、斗殴诉讼等地方治安事务;地方上相关公事甚至可专达于州或节度使。如此一来,镇将的权力足以与亲民的县府长令相抗衡,不仅妨害基层行政的正常运作,及朝廷政务的下达与推动,更严重的是基层行政体系听命于私人,形成武力私人化的现象。这是藩镇继军队之后,进一步掌控地方民政,扩大统治基业的要务,也是稳定割据实力最重要的基础。
这种情况,对新成立的赵宋王朝,自然是极大的威胁。赵匡胤在建国之后,为了扭转此一局面,积极推动强化皇权集权中央的工作。在推行“杯酒释兵权”等一连串收兵权的做法之后,(注:“杯酒释兵权”与“收兵权”的讨论有很多。参考聂崇岐《论宋太祖收兵权》,《宋史丛考》上册,第263-282页;柳立言《“杯酒释兵权”新说质疑》,《宋史研究集》第22辑,台北编译馆,1992年,第1-20页。)又接受枢密使赵普的建议,复置县尉,由朝廷直接任命,以之领导弓手,来维护地方治安。此外,更对唐五代以来基层武力的指挥权,作了大幅的调整,对镇将的权力与职责,作了一些限制,将其统辖的武装力量纳入朝廷行政体制之中,转化为国家机器指挥的体系,表面上是军政、民政分离,却同归于皇权的掌控之中。这些具体的措施,说明了赵匡胤建政之后,努力结束五代时期藩镇割据、地方权大的局面。县尉的复置和弓手隶属的改变,正是其强化中央权威的重要措施之一,而且是与其它重要的军政措施同时推动、相互呼应、环环相扣,对赵宋王朝而言,它与“杯酒释兵权”具有同样重要的政治意义。
不过,检视“置县尉诏”的历史背景和发展事实,也可以看到弓手一词虽始见宋初,但在五代显然已存在。这种情形和收兵权等所有历史事件一样,都要有一定时程的酝酿和转变,而非突然出现或马上消失的。县尉统辖的“弓手”是由镇将改隶的,显见弓手的出现早于宋代,镇将就是弓手的直接领导者。
三 从镇将到县尉——基层武力的改隶
镇将渊源甚早,但隶属于节度使并且取代县尉行使权力、督领基层军政、民政,则始于藩镇割据盛行的唐末五代时期。
县尉是县令的佐官。战国时,秦及三晋之县,即置有县尉一职。(注:严耕望:《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45)甲部,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3年,第6页。)秦汉以来延袭不替,一直担任主盗贼及更卒番上、役使卒徒等有关武事的职务,(注:严耕望:《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第220页;孟祥才:《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34页。)县尉虽有属吏,但未见具体编制及统辖人数。其后各代虽仍置县尉,但隋代废止乡官的措施,使州县佐属官员大为精简;唐承隋制,县府设官亦精简,县尉的功能逐渐为镇将所取代。(注:俞鹿年:《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5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50页。)
镇将一职,源于北魏拓跋氏于开疆辟土时所置。(注:《资治通鉴》卷132《宋纪》“太宗明皇帝泰始五年五月”条引胡注说:“魏自北方并有诸夏,亦依魏晋制置诸州刺史,其西北被边夷、晋杂居之地,则置镇将以镇之”。(第4149页))在太武帝到孝文帝太和十年(486)的前后六十年间,是军镇最盛的时期,镇将的地位远在州之上。北魏广阳王深即说:“先朝都平城,以北边为重,盛简亲贤,拥麾作镇(即镇将),配以高门子弟,以死防遏,非唯不废仕宦,乃更独得复除,当时人物,忻慕为之”,(注:《资治通鉴》卷150《梁纪》,“高祖武皇帝普通五年七月”条,第4681页。)故当时史臣已有镇将“重于刺史”之言,后期则镇的地位明显降低,故有“州名差重于镇”之言。东南地区则大镇已废,所存者多郡之比,而且常有镇将、郡守相互兼带的情况,统属于州,成为州的统辖机关,镇将的权威下降。(注:严耕望:《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乙部下册,第794-797页。)隋唐延袭旧制,置镇将、副将,(注:参考《旧唐书》卷44《职官三》第1923页。)掌捍防守御,(注:参考《新唐书》卷49下《百官四下》第1320页。)属军事系统。
唐代自安史之乱后,藩镇林立,这些藩镇为了掌控所辖地区,竞相将辖下的军兵驻屯于领内诸州县治及关津险要地区,授所属的心腹将校为镇将,统领其地,作为割据的资源。(注:参考日野開三郎《唐代藩镇の跋扈と镇将(二)》第1页。镇将也被称为镇遏将、镇使、镇遏使、镇遏兵马使、镇遏都知兵马使等;镇也称为外镇、巡镇等。)宪宗元和十四年(819),横海节度使乌重胤在奏言中就明白指出,“河朔藩镇所以能旅拒朝命六十余年者,由诸州县各置镇将领事,收刺史、县令之权,自作威福”(注:《资治通鉴》卷241《唐纪》“宪宗昭文章武大圣至神孝皇帝元和十四年三月”条,第7768页。)所致,他说倘如“刺史各得职分,又有镇兵,则节将虽有禄山、思明之奸,岂能据一州为叛哉”(注:《旧唐书》卷161《乌重胤传》,第4223页。)。
僖宗以后,藩镇多分置镇将于诸县,将其统治权直接深入地方,使县令的职权进一步受到削弱,(注:参考《资治通鉴》卷255《唐纪》“僖宗惠圣恭定孝皇帝中和三年”条,第8299页。)镇将的地位甚至在县令之上。许多重要藩镇都出身于镇将,如董昌、钱镠、刘仁恭及其父刘晟等人,(注:参考《旧五代史》卷133《世袭列传第二·钱镠传》第1766-1767页;卷135《僭伪列传第二·刘守光传》第1799-1800页。)他们所凭恃的就是能直接领导武装力量,也缘于他们能直接掌控像镇兵或弓手等武装力量作为私人武力的资源,才能建立雄霸一方的局面。此外,镇将的职权也不断地扩大,到五代,镇将除了拥有兵权外,还有捕盗、狱讼以及税役催征等权力。(注:参考日野開三郎《五代镇将考》第62页。征税之例见于唐明宗长兴二年,秦州奏状中即指出:“州界三县之外,别有一镇人户,系镇将征科”(《旧五代史》卷43《唐书·明宗纪》,第588页)。又见邵伯温《邵氏闻见录》卷8(中华书局,1983年)第78页。)所以李焘才会说:“五代以来,节度使补置亲随为镇将,与县令抗礼,凡公事专达于州,县吏失职。”(注: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太祖建隆十二月癸巳”条,中华书局点校本,1985年,第76页。)
唐代初期施行府兵制,玄宗开元、天宝时,府兵制崩坏,改行募兵。安史之乱后,募集兵“官健”变成兵力的中心,另辅之以民兵性质的团练兵。团练兵,也被称团结兵、土团兵,在农闲时期,召集农民中强壮者施行训练,这些人平时从事耕作,一旦有乱事,则和正规兵的官健一同防卫乡村。(注:参考日野開三郎《唐代藩镇の跋扈と镇将(三)》第204页。有关唐代团结兵,可参阅方积六《关于唐代团结兵的探讨》(《文史》第25辑,第95-108页)、张国刚《唐代团结兵问题辨析》(《历史研究》1996年第4期,第37-49页)二文。方积六认为:团结兵由各道节度使(都团练使、都防御使)、州刺史(一般兼任团练使、防御使、镇遏使)在当地征发,一部分系时务农、闲时训练的地方民兵,比较多的是因军事急需而临时征发的地方军队。他们不登入官健军籍,一般不长期脱离生产,服役期间还发予口粮酱菜,有的还额外给予赏赐。张国刚则提出庸人使用团结或团练,实有二层含义:一是把不是兵士的民丁编组成军;二是对在役军士进行团伍教习。就第一层意义而言,等同于日野開三郎、方积六的说法。)一般而言,从安史之乱至五代,官健及团结兵是镇将所辖镇兵的两个主要力量,但两者性质并不相同。团结兵是地方百姓,因关怀与热爱自己的乡土所组成的自卫武装力量,以捍卫乡里为职志。他们多不愿从事境外争战,因此当藩镇的利益与乡土的利害发生冲突时,他们会起来反抗藩镇,为此曾出现镇将以官健制压团结兵的现象。(注:参考日野開三郎《唐代藩镇の跋扈と镇将(三)》第211页。)
然而,有更多的镇将却与由团结兵所组成伪镇兵关系密切。唐末扰乱时,许多屯驻护卫地方的镇将,即出身于自卫团体的土豪。(注:参考日野開三郎《五代镇将考》第70页。)如此一来,不仅藩镇或镇将与地方势力的结合更加密切,武力地方化的倾向也越趋明显。以浙江地区而言,临安人董昌,曾以土团军破贼有功,被命为石镜镇将。(注:范坰、林禹:《吴越备史》卷1,“景福三年五月”条,《董昌传》,第21页上-23页上,四部丛刊本。)杨行密以霍丘土豪朱景“骁毅绝人,诸盗莫敢犯”,任命他为镇将。(注:《新唐书》卷188《杨行密传》,第5455页。)福建吴兴地区的土豪杨郜,在唐末乱局中,“募乡民之拳勇者数百人,受署于本郡为义军指挥使,坚壁要害,以备不虞,一邑赖之,终以无患。”(注:杨亿:《武夷新集》卷8《故信州玉山令府君神道表》,第14页下,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在王审知据闽越时,居于建安吴兴的张从晟,以“州里豪右,材兼文武,仕至蒲城制置副使。”(注:杨亿:《武夷新集》卷9《故宋陕州芮城令清河张君墓志铭》,第1页上。)这些土豪藉着卓越的领导能力,将宗族与乡里势力结合,组成地区性的防卫体制,战斗力十分坚强。因此,使闽越地区的执权者,在实际利益的考量下,任命这些地方豪强为义军指挥使、制置副使等类似镇将的职务。(注:佐竹靖彦:《唐宋期福建の家族と社会——闽王朝の形成から科举体制の展开まで——》,第397页。)
不过,当镇将的权势逐步扩大的同时,中央政府也开始出现若干抑制性的动作。前述乌重胤的奏章,就是一个征兆。后梁太祖朱温对镇将地位高涨更为不满,他说“令长字人也,镇使捕盗耳,且镇将多是邑民,奈何得居民父母上,是无礼也”,下令天下镇使,无论官秩如何,“位在邑令下”。(注:《旧五代史》卷5《粱书·太祖纪》,“开平四年四月丙戌”条,第83页。)这一条命令在时局混乱变化多端的五代,能否有效执行不得而知,但这些现象则明显反映中央政府不满地方化、私人化倾向很强的镇将不断扩大权势,甚至超越行政体系的讯息。
宋太祖建国后,为了扭转武装力量地方化及私人化的情势,乃于建隆三年(962)平定荆湖之后,下诏复置县尉的同时,将缉捕盗贼及处理地方上斗讼等事务,归于基层行政的县尉、县令统理;还规定镇将所负责的事务限于镇郭内,不及乡村。如此一来,镇将在县级单位中的重要性,明显的降低。此后,这项政策随着赵宋政权对诸国发动的统一战争,推展到各征服地区。以四川地区为例,乾德四年(966)十月平蜀后,宋廷告谕蜀邑令、尉,耆长、节级不得因征科及巡警烦扰里民、规求财物,也约束镇将“不得以巡察盐曲为名,辄扰民户。”(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乾德四年十月己巳”条,第180页。)真宗景德二年(1005)八月庚寅,禁止“益、梓、利、夔诸州营内镇将,不得捕乡村盗贼、受词讼”,(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61,“景德二年八月庚寅”条,第1358页;《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92。)明确限制镇将不得处理赋税、斗讼等业务。
其次,限制镇将补授条件。宋太祖感于藩镇自补亲随为镇将,造成武力私人化的乱局,乃于开宝三年(970)五月,禁止诸州长吏遣派仆从及亲属掌厢镇局务。(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开宝三年五月戊申”条,第246页。)但可能因执行成效不佳,到太平兴国二年(977)正月,太宗又重申禁止“藩镇补亲吏为镇将”的规定。(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太平兴国二年正月丙寅”条,第393页。)
此外,宋廷为了打破镇将与节级、弓手等武装力量的依附关系,在建隆三年的《置县尉诏》中,缩减了镇将的节级、弓手的编置,部分调至县尉司,作为地方防盗武力,部分转化为县司诸色役。
从上述基层治安业务由县尉到镇将,再回复县尉的转变过程中,看到五代以前,县尉虽然负有缉捕盗贼、维护治安的任务,且在组织结构上,辖有镇兵、弓手,但其所辖的武力,并没有具体的编制与规模;反之,镇将所辖的武力虽然在编制上也不甚清楚,但其任务与所发挥的实际功能显然较为明确。宋朝建国之后,藉《置县尉诏》的颁布,将维护基层社会治安工作的弓手,从藩镇、镇将手中,改隶县尉统辖,成为国家武力的部分。为了巩固统治基础,宋廷将弓手改隶县尉之后,依各县户口的多少编列固定员额,来处理基层治安业务,控制基层社会。然而,从镇将任命权的改革晚于镇将职责及所辖兵力的限制一事,则显示政权交替之后,凡涉及典章、人事的变革,尚需要经历一段时间的调整才能完成。
四 职役负担下的弓手
宋代的职役是百姓的重要负担。它虽承秦汉以来的徭役,但从职名来看,却是以往郡县掾属、胥吏和乡官的变相,与兵役、力役的关系不大。唐末五代,兵灾扰攘,为政者竞相争战,役民之举频繁。宋太祖为了改变无节制地役使人民的弊习,于建隆三年(962),下令“诸州不得役道路居民为递夫”,并命“令佐检察差役,有不平者,许人民自相纠举”,(注:《文献通考》卷12《职役》(台北:新兴书局影印武英殿本,1963年),第127页;参考聂崇岐《宋役法述》,《宋史丛考》,第6-7页。)进而遵循后周显德三年(956)之令,订定五等户制,作为区分百姓的准则。不过,这时候的等级划分,只是作为植树的标准,(注: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第1编《宋朝阶级结构综述》,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15页。)后来,也曾订定五等户的职役摊派标准,但可能由于基业初立,版籍散乱,标准颇有分歧,缺乏全面实施之条件而难有定制。(注:王曾瑜即列举宋初同时出现三等、五等户与九等户之制,见前引书第15-16页。)到太平兴国五年(980),京西转运使程能再提出“诸道州府民事徭役,未尝分等,虑有不均,欲望下诸路转运司,差官定为九等,上四等户令充役,下五等户并与免”,(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第2页下。)此议经多次讨论后,至淳化五年(994),宋廷正式下诏各县“每岁以人力、物力定差,第一等户充里正,第二等户充户长”,(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5,“淳化五年三月戊辰”条,第9页下。)户等与职役的关系,至此才大致确定。
从弓手转隶县尉,到成为民户的职役,其间有一定的过程。建隆三年《置县尉诏》中,虽然显示宋廷对县级弓手的人力有所规划,但宋初对于弓手的记载,只见“诏以盗贼渐息,减诸县弓手有差,令、尉辄占留者,重寘其罪”(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9,“开宝元年十一月辛巳”条,第211页。)及“命诸州置县尉、弓手营舍”(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2,“咸平五年五月”条,第1149页。)而已,这与胡宿所说:“国朝旧制,天下县邑所置弓手,本防盗贼,选人才会弓弩者充。初五年限许替之文,盖欲其年深,习惯武艺,又周知山川道路险易、奸寇窟穴之所,若有盗发,易为擒获”(注:胡宿:《文恭集》卷7《论弓手替换》,第13页上,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的话一样,只是涉及弓手的角色与县尉、弓手之间的关系,未涉职役负担。可见,马端临所指“国初循旧制……耆长、弓手、壮丁,以逐捕盗贼……各以乡户等第差充”的说法,只泛指北宋初期,没有明确断限。
从现有宋朝史籍中,首次见到弓手涉及职役负担的记载,是真宗大中祥符三年(1010)四月。当时太常丞乞伏矩在奏疏中指出“川界弓手户多贫乏,困于久役,州县拘常制不替,以至破坏家产,况第一、第二等户充耆长、里正,不曾离业,却有年限,弓手系第三等户,久不许替,深未便安。乞自今满三年与替,情愿在役者亦听,其第三等户不足,即于第二等户差充”。(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3,第1669页;《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61。)这条资料显示至大中祥符三年(1010)第三等户成为弓手,在四川已有相当时间,而且成为病民的要素。由此推测淳化五年(994),宋廷正式下诏各县,依人力、物力定差时,应已含弓手在内。
弓手成为百姓的职役负担之后,便常因时空环境的转变而在人员编制及性质上有所变化。首先是员额编制随地区、户口及境内治安因素而异。建隆三年(962)十二月的诏书中说明每县添差弓手的人数是视户口数的多寡而定的,从五十人至十人不等,(注:雷家宏:《宋代弓手述论》,第65页。)然而,这一规定只是个原则,实际人数常视情况而异,如乾德六年(968)的诏书中就指出“贼盗渐息,逐县弓手稍多,宜复差减”,(注:《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60。)大中祥符七年(1014),又规定“一万户以上七十人,七千户以上六十人,五千户以上五十人,三千户以上四十人,二千户以上三十五人,一千户以上三十人,不满千户二十人”,(注:梁克家纂修《淳熙三山志》,《宋元方志丛刊》第8册,第13卷,中华书局,1990年,第11页上,总第7893页。)人数较之建隆三年(962)的规定有明显的增加。仁宗明道二年(1033)八月,又以密州岁饥多盗,增属县弓手各二十人。(注:《续资冶通鉴长编》卷113,第2643页。)南宋时期,以江阴作防卫重地,为“销奸宄安善良,为江壖之保障,曾设二县尉及置弓手二百人”。(注:袁燮:《絜斋集》卷9《江阴尉司新建营记》,第16页下,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其次,随着宋与邻国关系变化,边境地区弓手的身分也常超越差役的属性。如宋夏关系紧张时,夏竦和苏绅建议“增置弓手、壮丁、猎户,以备城守”,(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23,第2912页。)及“请增尉员,益弓手籍”。(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25,第2953页。)康定元年(1040)六月,宋廷为强化西北边境的防御力量,诏令陕西、河北、河东、京东西等路,量州县户口,籍民为乡弓手、强壮以备盗贼,将之纳入乡兵体系中,接着又扩及川陕、广南、福建以外的路分。(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27,第3020页;又见司马光撰,邓广铭、张希清点校《涑水记闻》卷12(中华书局,1989年)第240-241页。)为了有效管理,建立制度,颁布《弓手、强壮通制》。(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29,第3058页。)庆历元年(1041)遍令天下各增募额外弓手。(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31,第3014页。)一连串的诏令和实施,显示弓手除了担任维护境内治安的差役工作之外,也被籍为民兵或召募为就粮禁军,从事防御外侮的任务。这些额外弓手既是增募而来,说明在职役之外,也出现雇役的情况。到南宋,雇役与职役的弓手同时存在。
其三是役期的限制。宋廷规定百姓受差弓手者,每岁齐集县尉司,教阅一月后,归各地执勤。(注:黄繁光前引书,第39页。)弓手的服勤时间,在宋初“无年限许替之文”。(注:胡宿:《文恭集》卷7,第13页上。)这是宋廷鉴于地方百姓熟悉当地的地理环境,为了让他们熟练武艺,便于掌握地方情势,维护治安而定的。但参与地方性治安维护的弓手,除了每年定期教阅、训练活动之外,当盗贼出现或变乱发生时,县衙需倚之从事缉捕的重任,任务繁重、劳逸不定,不免疏于家业的经营与维持,如果无限期的担任此一职务,自然影响家庭生计。因此,自真宗以来,弓手的任期问题,成为朝臣讨论的焦点,乞伏矩在大中祥符三年(1010)的奏章中,就指出“四川弓手困于久役,州县拘常制不替,以至破家产”,建议除自愿者外,凡服勤满三年,就可替换。(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3,第1669页。但恐豪民雇用惰农代役,无法执兵仗,维护治安,仍禁雇人代役(《续资治通鉴长编》卷96,第2207页)。此策殆只行于四川境内。《淳熙三山志》称“〔弓手〕除广南外,不得替”。见卷13“版籍类州县役人”条。)仁宗明道二年(1033),宋廷允范仲淹所请,让弓手服满七年后,可以归农。(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3,第2648页。)后来有些地区的官员采取权宜之策,“不问贫富老少勇怯,才及七年,本县便一例差替,多是不申州长吏体量”,甚至不到七年就替换;由于实际差异颇大,产生“新募弓手生疏,不堪捕盗”,及“一为弓手则不能力农”的两难窘境与弊病,(注:《文恭集》卷7《论弓手替换》,第13页下。)宋廷为此又规定除广南、益、梓、利、夔路三年一替外,余处并不差替。(注:蔡襄:《端明集》卷26《乞诸州弓手依旧七年一替札子》,第7页,文渊阁四库全书本。)陕西、京东西路新置的弓手则是年二十系籍,六十免,取家人或它户代之。(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28,仁宗康定元年,第3041页。)弓手后期的变化与讨论,不仅反映时空因素对役期执行的差异,也说明弓手在公私领域的矛盾。(注:相关役期的变化与地区性的差别,可参考《淳熙三山志》卷13《版籍类四》第11页下-12页上。)
其四则是备置武器的问题。弓手既是维护县邑治安的主要角色,除了训练外,也需要武器装备,然而,宋廷深恐五代的乱象再现,导致政权不稳,禁止私人拥有武器。后来,曾发生复州弓手自备弓刀捕寇,州府却引用《私置衣甲、器械律》,将弓手杖脊配隶本城的情况,(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86,第1984页。)引起朝臣批评,宋廷乃于大中祥符九年(1016)四月允许弓手自备部分武器,但要造册列管。(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86,第1984页;《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62,则作每五人借弩一枝,此从《续资治通鉴长编》。真宗大中祥符九年四月诏令“三京及诸路转运司,除川峡州军外,并据所管县分弓手,每人借弩一枝,其令箭枪剑,令各自置办,以簿拘管,递相交割,委令尉常切教阅”。)仁宗康定元年(1040)为加强西北边防,新置弓手时则让他们“私置弓弩”,(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28,第3041页。)然而这一措施,旋即引起朝臣张方平的批评,他指出朝廷允许弓手在教阅时借用甲弩、器械,教罢由官府收管入库,其余弓箭、刀及木枪杆棒之类,允许百姓自置,以备本乡教习,但此一情形将造成“人知斗战,家有利兵”的危险,建议让弓手将所购弓箭器械标识清楚后,纳于州县,只在教阅或捕盗时借用。(注:张方平:《乐全集》卷21《论天下州县新添置弓手事宜》,第205页,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后来虽有弓手自置弓弩的情况,但宋廷仍以其多不如法,规定由官府购置让百姓管理使用。(注: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7《职制门四按阅弓兵由明》(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第95页上,“令诸据各管人数合用弓弩并箭,于本州有管数目内给散,逐处应副使用,若或阙少,即从州府支拨系省钱置办给散”。)弓手使用的兵器如神臂弓、短桩、弩、袖棍、枪牌、衣甲之类,则由各州作院制造。(注:《宋会要辑稿》,《兵》3之14-15。)
此外,尚有营舍的问题。这方面的资料不多,最早的记载见于《续资治通鉴长编》咸平五年五月“命诸州置县尉、弓手营舍”,(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2,第1149页。)显然为了便于训练管理及维护治安的紧急之需。召募制实行后,更为迫切,但营建房舍的具体情况并不清楚,可能视地方财力与地理环境而有所不同,如袁燮担任江阴县尉时,为增强防御与治安功能,除积极召募弓手外,更在尉司之旁营建房舍共一百七十六间,“凡授屋人处其一,有功者加半或倍之,董役而有劳者三之,未有室者两人同之”,使原来散处在外的弓手均能同住,使“等级相承,上下有列”,(注:袁燮:《絜斋集》卷9《江阴尉司新建营记》,第16页下-18页上;又见卷23《丁未之冬营房造成有亭翼然名之曰劝功且为歌训迪有众》,第2页上-3页上。)这是目前关于弓手房舍较为详细的记载。
五 弓手的职务及其演变
弓手的首要任务就是负责逐捕盗贼。它是宋朝建立以后,作为巩固基层治安的重要武装警备力量,已如前述。不过,后来随着境内治安及宋与辽夏关系的变化,在役期、员额编制、器械配备甚至职务负担上都有明显的变化。如宋与辽夏对峙期间,宋廷曾在邻近边境的陕西、河东、河北都大量籍民为弓手(乡弓手),戍守沿边,成为重要边防武力之一。(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27,第3020、3041页。)甚至将乡弓手刺面,纳为正规军,在宋与辽夏关系和缓时,仍将弓手刺手背,改称义勇,(注:叶梦得撰、侯忠义点校:《石林燕语》卷8,中华书局,1984年,第120页。)显示弓手在西北边区已被编为民兵或正规军,成为宋廷抗敌御侮的武力,超出原来捕盗治安的任务。高宗即位之初,为纾缓南方直接承受金兵的压力,也曾命沦陷区的河北、河东、京东西、京畿等地添置弓手,训习武艺,作为抗拒金兵、保护乡土的武力。当时,为了让弓手专责抗敌,宋廷曾严禁州县长官任意役使他们,否则以私役禁军法论处。(注:《宋会要辑稿》,《兵》3之14-15,建炎元年十一月十二日。)建炎三年(1129)二月,金兵南犯,抵达淮南东路的招信县时,县尉率所部弓手百人英勇抗金,使高宗君臣得以从容南渡,在江南建立政权。(注:王明清:《挥麈录》卷3,中华书局点校本,1961年,第31页。)同年三月,苗、刘囚禁高宗,发动兵变时,为了壮大声势,也曾欲图招两浙新旧弓手之半到杭州,以对抗援救高宗的力量。(注:《挥麈录》卷9,第190页。)可见在特定的时期与地区,宋廷为加强边防或发挥抗敌成效,将弓手纳入国防军事体制之中,使其角色与一般人户的职役性质有所不同。
在一般情况下,弓手是基层社会治安的维护者。不过,由于弓手在指挥体系上隶属地方行政长官之一的县尉,此隶属关系,常使得弓手须听从地方长官的旨意,担负许多本职以外的任务。像黄震在《申隶运司乞免行酒库受诬告害民状》一文中,就指出尉司、弓手,成为地方奸豪荼毒善良百姓最严重的三事,“其一曰:强干理索,就监租户于尉司,而阴杀之,以立威村落。其二曰:两辞互诉,必属差尉司躬亲追捕,以规破坏其家产。其三曰:闾里睚眦细故,必诬告私沽,买嘱酒库,脱申上司,牒尉司寄追以凿空,张大其事”。(注:黄震:《黄氏日抄》卷70,台北:大化书局影印乾隆三十三年刊本,1984年2月初版,第6页上。)黄震这三项指控,即显示弓手的职务是多方面的,在基层社会的角色也是多样性的。
从宋代相关文献中,可以见到在晚宋基层社会的实际运作中,弓手担负了本业以外的任务有三:
一是捉赌 马光祖在《县尉受词》一文中,指出黄松开设赌场,经人告发,县尉未报告长官,就自行指挥弓手“追捉拷掠,追令通摊,凡博戏之小儿,求食之娼贱,悉行擒捉,一网无遗,既不解县,又不申州,当此暑途,跨都越郭,累累鱼贯,尽解本司”,而弓手祝远,经县尉下状告赌,就倚恃声势,生事害人,结果被判决脊杖十七,编管五百里。这件事显然是由于县尉扩大事权以及弓手藉势凌人所致。马光祖在判文中明白指出“县尉以警逻为职,余与令、丞通行,尉岂得以专行也。傥谓赌博一事与盗窃相关,自合白之长官,照条区处,固无自受状,自追人之理。”(注: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名公书判清明集》卷2《县尉受词》,中华书局1987年,第41页。)可见县尉将职司盗窃的工作,扩及赌博,在未依规定照会相关单位,径自指挥弓手,任意捉拿百姓,显然违背本身及弓手原有的任务。
二是催税监租 在《庆元条法事类》中,宋廷虽规定“诸路州县不得辄令巡检就寨,自行受纳苗米,县尉差人自催役钱,如有违戾,所若官吏及受差之官,并从仗壹佰科断”,(注:《庆元条法事类》卷47,第426页上。)但实际情况却有所不同。如叶提刑在《不许差兵卒下乡及禁狱罗织》一文中,指出“国家宪用保长催税苗,其出违省限,亦自有此比较之法,未闻使巡、尉差兵卒下乡追捕,而佐官辄置枷杖、绳索等,以威劫之也。”(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3《不许差兵卒下乡及禁狱罗织》,第67页。)然而,县尉所备的狱具,却是本州委之驱催官物,专用以罗织欠户的,显然,也是差派弓手担任职权以外的工作,于法不合。他觉得催科虽是州县急务,却不得于法外肆虐,因此要求诸州“今后管照条比较,若出违省限,只令委官一员驱催,不许辄委巡、尉,用兵卒下乡,及禁狱罗织”,(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3《不许差兵卒下乡及禁狱罗织》,第68页。)以为国家爱养根本。至于协助上户理索私租一事,更是违反规定,黄震在开庆元年(1259)十一月任吴县尉时,发现当地有由县尉监租,而派弓手追捕的情形发生,甚至拘留违租的人在弓手家里,以至遭冻死的现象。因此当地人认为“从来监租在尉司者,即无生还”,将尉司视为“鬼门关”,(注:《黄氏日抄》卷70《申县乞放寄收人状》,第1页上、下。)本来官租的催缴是耆保的职责,不关弓手的事,何况是私人租佃之事。但“奸豪玩法,睚眦征隙,必嘱县吏差县尉捕所怨之家,以快其私”,县尉与弓手等都想藉此谋图私利,因此不顾严弓手下乡之禁的规定,反而亲自率弓手下乡扰民。黄震指出这些弓手是一群无赖小人、乌合之众,他们缺乏训练,毫无战斗能力,不仅无法达成朝廷设立时,期望他们持弓挟矢、捍卫乡土的愿望,仅而只是依傍官衙,借机生事,以谋取衣食之资而已。如果仰赖他们执行公务,徒成为扰民之柄。(注:《黄氏日抄》卷70《申转运司乞免行酒库受诬告害民状》,第6页上、下。)
三是捉捕逃漏税 胡太初在《昼帘绪论》《理财篇第九》中指出州县在常赋之外,想扩大收入,只好循增加酒税及捉捕私酒的方式,舒磷任徽州州学教授时,看到歙县民贫土瘠,供公上者大半,“酒税之禁,无毫发漏”;(注:舒璘:《舒文靖集》卷上《与前人(徐子宜)》,第28页下-29页上,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在这种情况下,拥有武装力量的弓手就成为衙门的爪牙鹰犬。弓手一旦发现民间有私酿、私酤的情形,“便辄枷讯,禁系累月,荡其生理,妨其营趁,率至于饥饿、病困之域”,(注:胡太初:《昼帘绪论》,第17页上、下。)不仅对百姓是极大的威胁,更会增加基层社会的对立与不安,因此,一旦民间彼此有私隙,经常以私卖酒为名向官府告发,“官司不问虚实,辄差弓手、轿番,数十为群,持仗突入,遍搜房室,绕打墙围,无异于大劫盗”。(注:胡太初:《昼帘绪论》,第17页下。)黄震也曾以马氏堂兄弟为了争讼,堂弟诬告堂兄私卖酒,竟至动员弓手捉拿无辜百姓为例,说明私沽不论是否属实,只是违法,应由专责缉私的酒巡来负责,与专任巡警与催纲运的弓手是不相干的,“正不待弓兵而后可捕也”。(注:《黄氏日抄》卷70,第6页下-7页上。)官府为了怕商人逃税,也指使弓手巡捕,但他们乘机为非作歹,搜刮民财,骚扰民户,使民不聊生,其行径尤甚于强盗,反成为乡里纷扰不靖的渊薮。
此外,弓手也协助处理拆毁淫祠的工作。胡颖即指出县尉申说阿李等聚集三十多人,执器杖,赶杀弓手、保正,但据查乃是弓手王韬、保正副姜全在当地百姓抗议时,意在求胜乡民,张大声势,反而妄申官府,引惹事端。结果判王韬、姜全各杖六十。(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4,第543-544页。)
六 弓手负面形象形成的因素
弓手是基层行政机构中,拥有武装力量的成员,是县府执行任务时的利器。地方政府凭藉弓手来达成维持地方的治安及维护官府公权力的效果,但官府差派这群拥有武器装备的人下乡,对乡野小民而言,在平时即具有镇慑的力量,形成一种压力。一旦他们在乡下发生违法乱纪,乃至胁迫乡里的事情,自然给官员与士人乃至社会上留下恶劣的负面形象。
不过,弓手之所以会在基层社会造成恶劣的形象,与他们的直属长官包括县尉、巡检、县令的作为有密切关系。胡颖在《细故不应牒官差人承牒官不应便自亲出》文中,就明白指出巡检周氏不仅因催科引惹民间反感,更利用乡民彼此因细故兴讼的机会,亲自差弓手、土军下乡,任意捉拿百姓,将当事人以重案方式加以处理。(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细故不应牒官差人承牒官不应便自亲出》,第27、28页。)这些巡检、县尉率领吏卒下乡,食用均取之百姓,形成地方上极大的负担,由于他们的行径与盗贼无异,因此,所过之处,鸡犬皆空。(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责罪巡尉下乡》,第28页。)至于像吴势卿在判书中,指出江南东路的安仁一带,百姓因积欠摊盐之钱及田租,通判乃派专人责成县尉、巡检,差派弓手下乡催缴,却由于处置过当,造成“数十家被摊盐之扰,离散破荡,如遇巨寇”及“数十人被监租之苦,锁缚拷掠,不啻重辟,侧然为之流涕”的局面,追究其原因,正是“弓卒肆行,乃倅厅专人所致,专人妄作,乃倅厅案吏所遣。”(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禁战摊盐监租差专人之扰》,第34-35页。)胡颖在湖南的书判中,也指出县尉、巡检利用民间为田产诉讼的机会,以土军、弓手为爪牙,“幸有一人当追,则恨不得率众以往,席卷其家,以为已有”,至于事理是否合于情,则完全不管。以至连诉讼的证人罗闰一家都受牵连,遭受无妄之灾。(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1《弓手土军非军紧切事不应辄差下乡骚扰》,第438页。)乐平县官则凡事必欲差巡、尉,驱使弓手、寨兵追扰百姓,对地方造成极大的灾难。此外,上级的勒索,也常迫使这些有武装力量的弓手,转而压榨无辜百姓,当然会招致讥评,真德秀就曾说“闻县丞、簿、尉等官,亦有不俸给去处,里巷谚语至有:‘丞、簿食乡司,县尉食弓手’之诮,丧失廉耻,职此之由”。(注: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集》卷6《申尚书省乞将本司措置俸给颁行诸路》,第19页下-20页上,四部丛刊本。)由此可见弓手的作为会引起反感的原因之一,显然与他们长官的作风有密切关系。
除了受行政官员的指使而执行超越本职的事务之外,弓手也常受到地方上有力人士的请托或唆使,从事违法的工作。黄干在“危教授论熊祥停盗”的判文中,指出危教授与熊祥因土地纠纷,状告熊祥窝藏盗贼。危教授打通关节,由县尉指派弓手黄友、徐亮捉拿受牵连的百姓,将他们打得体无完肤,不胜其苦,而被迫招认。此事经黄干查明,不仅还熊祥等人的清白,更将弓手黄友、徐亮勘杖六十。(注:《名公书判清明集》附录2《危教授论熊祥停盗》,第569-572页。)此外,寄居官员谢知府向窑户买砖、瓦,他想倚仗权势以小砖、小瓦的价格购买大砖、大瓦,由于他提议收买砖瓦的价钱,窑户不肯接受,双方发生争执,谢知府乃向官府控诉窑户。县衙差派弓手邹全、保正温彦,“挟官司之号令,逼勒而使之贱卖”,强迫窑户签约。然而这些契约条文“岂窑户之所情愿,迫之以弓手、保正,抑勒而使之着押耳。”(注:《名公书判清明集》附录2《窑户杨三十四等论谢知府宅强买砖瓦》,第586-587页。)在另一件文献中,黄干也指出谢八官人(殆指谢知府),以窝藏盗贼为名,向县尉司指控窑户的罪状,县尉未经调查,便行受理,进而指使弓手,非理骚扰窑户。(注:《名公书判清明集》附录2《邹宗逸诉谢八官人违法刑害》,第589页。)从这些例子,看到形势之家假借官府的力量,利用具有武装力量的弓手,作为欺压百姓的工具,同样严重影响弓手在乡里的形象。
与弓手形象相关的,还牵涉到地方豪横的问题。胡颖在“叔父谋吞并幼侄财产”的判书中,指出李细二十三为夺取其兄的财产,将自己的儿子李少二十一过继为兄子,以据其田业,逐其侄儿,甚至结合党徒,当主簿来查究时,加以恐吓,并且于巡检拘收人犯之后加以劫夺,在弓手追捕之际,率众捍然抗拒。因此,胡颖判李细二十三脊杖十五,编管五百里,其子李少二十一勘杖一百,押归本生父家。(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8《叔父谋吞并幼侄财产》,第285-286页。)蔡杭在“违法害民”的判文中,也指出弋阳县有孙、余二名恶吏,为祸于乡里平民,其中余信率弓手正等二十多人,“以迎神为名,抢捉词人”,当县府追捕时,却在娼楼酣饮,拒不出面,终被判脊杖十七,刺配南康军牢城。(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1《违法害民》,第412页。)这些人不论是向拥有武装力量的弓手挑战,抗拒公权力,或协同弓手为祸,都被官员视为凶狠刁民。
然而,实际上导致社会上对弓手持负面看法的关键因素是弓手本身。弓手属乡村中等户的职役负担之一,专责捕盗,不许别有差使。宋廷为使弓手周知当地山川道路的险易,以及奸寇窟穴之所,原来无年限替换的规定,但这一职役却成为弓手终身无法摆脱的枷锁。后来,宋廷鉴于实况,逐渐允许替换。(注:参看本文第4节“职役负担下的弓手”及黄繁光前引书,第39-40页。)但是规定服役的人,除免户下其它赋役外,并无薪俸。直到神宗实行免役法后,才支付弓手雇钱,但为数微薄。当微俸难以支撑家计时,就不免为利所诱,而作出种种胁迫乡民,来图利自己的事情。一旦官府因役钱难敷,财政拮据,不能按时给予雇钱,甚至拖欠的时候,更会借机生事。(注:参考雷家宏前引文,第71页。)陈襄在《州县提纲》曾说:“县有弓手、手力,役于公家,悉藉月给以为衣食,县家常赋不办,往往越数月不给,彼之仰事俯育,丧葬嫁娶,迫乎其身。”这种情况,很容易让弓手假借到乡间捕盗的机会,找善良百姓的麻烦,骚扰乡民。另有一种情况则是弓手仗恃武力与地方盐户相勾结,以捕私贩为名,图谋钱财。嘉泰四年(1204)十月,担任浙西提举茶盐的史弥远在奏疏中也说“产盐地分,弓手、土军与亭户相为表里,庇其私煎、盗卖,后以巡捕为名,横行村落及与私贩,巡、尉玩习,全不举职”,(注:《宋会要辑稿》,《食货》28之49。)充分显示由于弓手凭藉武力,形成基层社会引惹生事,制造事端的祸源。这种由本身薪俸结构及其所衍生的贪黩行为,更是造成弓手负面形象的一个重要因素。
七 余论
中国基层社会有许多彼此关系紧密、互动性又强的宗教、社会、文化社群(如水利、庙会等),经由这些社群的活动,可以了解基层社会的组织与人际关系等多样而丰富的社会面貌。弓手是了解传统中国基层社会文化,包括统治形式、社会结构、人际关系和文化网络等多方面发展的基础,并不只表现在武力统治的政治层面而已。受限于篇幅,本文只从一些侧面对唐宋的变化及宋代的发展进行观察与探讨,由于内容尚待充实,因此目前观察所得的结论只是初步的意见。
弓手是观察国家权力深入基层,与地方势力交会的所在的基点,它的出现,既反映了唐宋政治环境的发展,也显示社会结构的改变。宋代弓手是县尉指挥下拥有武器装备,负责维持地方治安,代表朝廷执行公权力的武装力量;但它是由当地百姓依资产与户口多寡,作为出任这项职役的标准,与一般的力役有别。由于长期涉入基层社会多方面的重要事务,成了政治力与社会力的交会之处。
此一现象的形成与宋代基层行政组织与运作有关。宋代县府的主要官员包括县令、县尉、主簿等,多为科举之人,既受避籍、任期的制度所规范,上任后又有语言的限制,对地方事务无法深入掌握,因此,一般性的事务工作,势需多倚重长期熟悉地方事务、庶务的幕僚、胥吏去执行。为了便于政务的推动和事务的协调,以免施政受到阻碍或杯葛,也需要经常与当地的权势之家,包括在职或退休的官员周旋,这些情况都会加重地方势力对基层行政、司法各方面的影响力。
同时,家族在地方角色的扮演,也影响基层社会运作。有宋一朝少见累世豪门的世家大族,更多的是由科举崛起的新兴士人家族。科举考试是士人仕进、家族兴起的重要凭藉,一个士人先要在科考的竞争中取得优势,才能成为官员。此后,不论在外任官或奉祠在家,对国政乃至地方事务的发言,都有一定的分量。这些崛起于地方的士人,除了关心时政外,到南宋时期对自己家乡的地方事务、公共建设,如兴建学校、贡院、寺庙、造桥、铺路,慈善活动乃至维护社会秩序等多方面的事务,也都积极参与,扮演重要角色,藉以培养在地方上的声誉,甚至透过婚姻等方式,扩展关系网络,强化家族在地方上的影响力。未能中举的士人,不论教书,或从事巫、医、商等行业,也都以知识谋生,他们藉着参与地方事务,与当地名族及官府往来,成为地方上有影响力的豪绅。这些士人及地方名族彼此联结、凝聚,形成当地社会具有影响力的地方势力。
如此一来,官员、地方势力和胥吏,成为基层社会三股主要的力量,彼此保持密切而有分际的关系。其中看似卑微却是地方事务执行者的弓手以及胥吏阶层,则是另二股势力的交会处。
因此,弓手是观察基层社会的基础。弓手是基层行政体系中惟一拥有武装力量的人员,其工作性质与角色原以维护地方治安,巩固政权为主,但因时空因素,常有变化,甚至经常超出其原来规划的职权范围。由于弓手在基层社会角色很重,涉入甚深,且常扮演颇具争议的角色,造成负面的形象,使官吏与士人对他们有不同的评价;从宋元官箴书、世范、家规之类的书籍中,就可以看到当时许多士人对弓手及地方胥吏的印象与评价。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一类的判案中,又可以看到他们在基层社会中实际扮演的角色。因之,透过弓手在基层社会的角色与运作,不仅可以了解地方官员与家族间的互动,更能反映传统中国基层社会各种势力的相互关系及发展面貌。
这一发展现象,显示社会形态在不同政治环境下被重新建构、塑造的过程。唐末五代的社会,是在旧秩序解体、新制度待建的转换时期,社会上出现许多新的事物与角色正在发展,尚待厘定。等到宋政权建立后,藉由政治力重组政治架构,朝廷以制度化的力量介入社会秩序的维护,重新塑造与界定新的社会组织与发展关系;此一重塑的过程,大致上建构于北宋初期,到南宋时期定型,成为尔后中国基层社会的固定模式。
唐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重要转型时期,前辈学者对此一议题已有很多讨论。日本汉学界自内藤湖南提出唐宋变革论以来,影响及于欧美汉学界,使唐宋变革成为中国史的热烈讨论议题。唐宋历史是中国历史发展的重要阶段,已成为学界共识,只是唐宋的哪一个时段是历史变化的开始或定型,仍有不同的意见。以往学界多强调北宋是变化的定型期,刘子健教授则提出南宋是转型期的说法。这些说法各有理由、各有贡献,但在研究内涵尚待充实之前,就认定某一个时段是众多历史现象的转变或定型期,仍难成为定论。而日本学者对唐宋变革的研究过于集中讨论某些议题,以及以某些特定的议题与资料,作为观察变化的比较基点,也留下许多可以填补的空白。要改变这种以泛论作定论的情况,应一方面检视现有论点与研究成绩,另一方面规划待开发的议题,搜集更完备的资料,进行较长时期的观察、较深入的研究,提出切合实际的看法,再结合个别成果,进行综合的考察与分析,才能得到符合历史发展的观察与解释。由于待研究的议题尚多,而且不是少数研究者所能独力完成的,因此需要结合唐宋学界的群体力量,组成跨国的研究群,依不同专题,邀集领域相近的学者进行跨越朝代的研究,才有助于厘清这个大时代的变化及其在中国历史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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