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商品与按劳分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按劳分配论文,劳动力论文,商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以及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基础和生产力发展基本形式的必然性,决定了劳动力的商品性,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不是“实现按劳分配的形式。”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的价格,像土地、资本、技术、信息等要素的价格一样,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由此必须面对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劳动力商品与按劳分配是否兼容,如果二者不能兼容,什么是社会主义分配的主体形式?本文试对这一问题谈谈看法,以就教于大方。
一、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劳动力商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扩大,包括劳动力市场在内的市场体系的发展和逐步完善,劳动力商品论在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得到了肯定,但是这个问题在学术界仍有争论,一些政治经济学教材仍把主张和反对劳动力商品视为姓资姓社的分野。反对者顽强地坚守其观点,究其实不外是承认劳动力商品就必然否定按劳分配,而按劳分配不知从何时起和计划经济一样被规定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是不容否定的,甚至是不容怀疑的。
承认劳动力商品论,并由承认劳动力商品导致对传统分配理论和分配形式的否定,这是逻辑的和历史的必然,也是拨乱反正。
首先,如同物质生产条件的所有制一样,劳动力也存在归谁所有,由谁支配、使用等内容的所有制。劳动力即劳动能力,是寓于健康劳动者身心中体力和智力的总和。有些能力是天赋的,更多能力是经教育、学习、经验积累而获得的。劳动力的生产性运用就是劳动,为此必须有相应的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即生产的物质条件。社会生产是人和物两种生产条件结合作用的过程,社会生产关系则是劳动力所有制和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同形式的组合。在经济学分析中,劳动者、劳动力、劳动是三位一体又有区别的范畴。劳动者是具有劳动能力运用物质生产资料从事生产性劳动的人,是生产力的主体;劳动力是劳动者具有的可以从事生产活动的能力,这种能力是潜在的,既可以由劳动者自己支配使用,又可在一定条件下由他人支配使用;劳动则是劳动力在生产中的运用,是劳动力效用的实现。在任何社会里,劳动力在使用中的消耗都需要恢复、补充、提高,劳动力再生产所需费用如何取得及其量的多少,都是由表现生产方式性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劳动力所有制决定的。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明确提出了劳动力所有制:“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就在于:物质的生产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的手中,而人民大众则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而然地就要产生消费资料的现在这样的分配。”这段话包含以下的重要思想:(一)生产条件分为物质生产条件,即我们通常说的生产资料;人身生产条件,即劳动力。二者的分配也就是所有制,形成生产关系的基础,表现生产方式的性质。历史上不同性质的生产方式就是由不同性质和不同形式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劳动力所有制决定的。(二)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消费资料的分配,就是说决定消费资料分配形式的不单是生产资料所有制,还有劳动力所有制。所有制的法律规定是所有权。马克思在其主要著作尤其在《资本论》中具体分析了劳动力所有制的历史演变,劳动力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统一与分离。当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人身都由少数非劳动者所有时,劳动力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统一的,均属于少数非劳动者。最典型的例子是奴隶制,还有封建社会中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当生产的物质条件和人身条件都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时,劳动力所有权和使用权也是统一的,统一于劳动者自身,不同社会存在着的小生产者就是如此。一旦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并能直接支配全部劳动力时,劳动力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社会,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可能实现这种高层次的统一。除上述情况外,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当商品经济存在并且成为生产力发展的基本形式时,生产资料或者属于少数非劳动者所有或者属于代表公共利益又具有自身独立利益的国家所有,劳动力则属于失去生产资料或与生产资料尚未实现直接结合的劳动者本人所有;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存在着不同性质和不同形式的分离,不论这种分离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造成的还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不完全和不成熟造成的。在这种条件下,要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使生产得以进行,两种要素所有者之间必须通过平等交易,劳动者为了谋生而出卖劳动力,定期地有条件地让渡劳动力的使用权,生产资料所有者按劳动力等价购得对劳动力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劳动力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劳动力成为商品。
其次,劳动力成为商品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商品经济发展的历史大体循着这样的次序:起初是原始部落之间剩余产品的偶然交换,之后出现了以交换为目的专门从事某种产品生产的小商品生产者和小商品经济。在这种经济形式中,劳动者既是简单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也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劳动力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统一的。专门从事商品贩卖的商人阶层的出现,使商品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交易方式由生产者之间的直接联系转向商人居间的间接联系,市场由此而扩大了。但是数千年中在主体经济——奴隶制和封建制经济缝隙里存在和发展的小商品经济一直以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所有权统一于劳动者一身为典型特征。只有劳动力和更多的生产要素成为商品进入市场,商品经济的发展才产生了质的飞跃,走向社会化、市场化,终于成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形式。小商品经济成长为市场经济的过程是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及形成过程相联的。正由于如此,上自经典作家下至百年之后社会主义的某些政治家、理论家,都把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划了等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探索和实验进程中,动辄纳入姓资姓社的思辩之中。
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历史条件是:1.在一个法治而不是人治的社会,劳动者有人身自由并受到法律保障,因而劳动者成为自己劳动力的全权所有者。2.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分离,只有人身生产条件,即劳动力。为使生产得以进行,二者必须结合起来,在社会化商品经济中,这种结合只能通过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商品交换关系来实现,劳动者出卖劳动力商品,生产资料所有者支付劳动力的等价。在资本主义经济中这种关系表现为雇佣关系。3.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形成,使得包括劳动力在内的要素市场机制能起作用,要素价格能由市场形成。
勿庸讳言,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历史条件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取代封建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在马克思的批判分析中,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货币转化为资本、解决资本总公式矛盾的关键一环。因之人们历来把劳动力商品等同于资本主义加以批判、谴责。这种批判不乏合理之处,但也不无历史之不公正。如何看待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历史和现实?我以为首先要承认它的历史必然性。商品经济向社会化发展中只要存在上述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劳动力必然成为商品,不论这种条件是在何种社会制度中形成的。其次,要肯定它的历史进步性。劳动者从人身依附的农奴和被束缚于土地的小农成为自由劳动者,小商品生产者的两极分化,广大人民群众与生产资料分离,成为工资劳动者的过程是血与火的过程,但是这实质上是生产力的解放。否则,人类社会将在封建的、小生产的自然经济中长期停滞不前或蹒跚地行进。再次,要充分认识劳动力商品的现实必要性。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是人类走向共同富裕的阶梯。没有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共产主义只能是空想。而要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以市场经济作为配置资源的基础、发展经济的基本形式。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劳动力要素作为商品流动,要求要素价格由市场形成,为此,必须使劳动者成为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劳动者从传统计划经济由生产到生活无所不管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成为自己劳动力的自由支配者,这正是邓小平所说的社会主义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内涵。不容否认,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资本主义雇佣关系的基础,从而与资本主义剥削联在一起,但是这种联系是有既定条件的,即生产条件资本主义式的分配。如果条件改变了,剥削消灭了,雇佣关系只是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实现结合的形式而已。
其三,社会主义经济中劳动力仍然是商品。这样的论断是以社会主义的经济条件为依据的。第一、社会主义主导的所有制形式是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公有化的范围并未包括社会全部生产资料。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不同形式的外资经济等非公有成份虽处于附属补充地位,但其从业人数却占社会成员的大多数。国有制是社会主义阶段唯一可行的也是最高形式的公有制。由于国有制的性质和所处的外部环境,国有企业中劳动者和生产资料仍然是间接结合。劳动者、企业、国家各有自己的物质利益也各有自己确定的权利。企业可以选择劳动者但无权直接支配劳动者;劳动者可以选择就业的企业,但无权据有企业的任何一部分生产资料,也无权无条件地据有企业的工作岗位。对等的选择权利体现为劳动力买卖中的等价交换权利。第二、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不完全不成熟相应,社会远远没有具备实现劳动力公有化、由社会直接支配全部劳动力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劳动力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度本身的保证;劳动力是人民大众拥有的唯一生产条件,劳动仍然是唯一或主要的谋生手段。劳动者的收入或劳动力价格和其他要素价格一样,要由市场来形成。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发展社会生产的基本经济形式,客观上要求生产要素作为商品来生产和流通,要求价值反映资源(包括劳动力资源)的稀缺程度,如此才能由市场机制(供求、价格、利益、竞争、风险等机制)的作用实现资源的配置和高效利用。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中,生产要素都不被视为商品,劳动力甚至比其他生产要素更严格地由国家统一计划调配。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生产要素都恢复了其商品本性,唯独劳动力要素的商品性迟迟不予明确认定,这是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
二、讨论一些有代表性的说法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商品生产是私的生产,商品经济是私有制的产物,随着私有制消灭,商品经济就不复存在。然而,社会主义革命不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同时胜利,而是首先在一个或几个经济落后、各种阶级矛盾尖锐又集中,反对势力相对薄弱的国家取得胜利。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生产力水平相对或绝对低下,经济成份多种多样,基本是二元经济。按理,应该利用革命创造的有利条件大力发展经济,增强国力,可是不然。这些国家无一例外地都在政治上以阶段斗争为纲,大力抓革命,在经济上实行全盘国有化和集体化,消灭商品经济,进而追求一大二公,从而绕了不少弯路。其实马克思时代资本主义也算不上发达,足以使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立即消灭一切商品货币关系,现实社会主义只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既不是完全的社会主义,更不是成熟的社会主义,严格地说,只是一个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社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为此要首先解放生产力,放弃曾起过一定促进作用终至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采取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进行生产关系的调整,于是终于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开放十几年的实践证明选择是正确的,实现两个转变——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是今后十五年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这就是我们讨论问题的基本依据。
论点之一:“国有企业劳动者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不能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自己,”“劳动力商品与劳动者在社会和企业的主人翁地位是矛盾的。”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条件还不足以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二者之间还存在着事实上的分离,国有企业也无例外。所谓全民所有制只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它在实质上和形式上都是国家所有制。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不可能是全民国家,同样,国家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也只能是一个既代表劳动者利益又具有独立利益的经济实体。实行市场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即国家所有权和企业法人产权有清晰的界定,国家、企业的权利、责任、利益有明确的划分。在产权界定上,国家所有权不容任何个人或群体分享;企业法人产权只能由国家委派的经理、董事长代表,国有企业任何一个劳动者或劳动者组织都无权支配、处理企业财产,只能通过一定程序参与企业管理。从实用法律看,国有企业劳动者并非所在企业生产资料的实际所有者,即主人。劳动者在国有企业就业是双向选择的结果,而且主要是企业选择劳动者。劳动者和企业之间是契约关系,而契约关系是市场经济的典型特征。有幸在国有企业就业的劳动者只是在劳动力市场上找到企业这个雇主,雇主选用了他,并以契约(合同)形式确定雇用条件,显然,劳动者在国有企业就业,并非因为他是企业主人理所当然地选择了企业的工作岗位。如果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假定企业劳动者人人拥有本企业股份,劳动者的确以股份形式拥有了企业财产的一小部分,成了企业的主人之一,按股取息,是他的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但是,任何一个劳动者或一群劳动者都无权直接支配、处理法律上属于他或他们的那一份企业财产,甚至不能退股。如果允许的话他可以转让自己的股份,而一旦转让了,他也不再是本企业的股东。按现代公司法规定,劳动者作为股东可以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利,参与企业经营决策,行使主人的权利,也仅此而已。若企业不景气,要减产裁员,劳动者也不会因为在理论上是生产资料所有者或实际上是企业股东而幸免被裁。至于劳动者在社会的主人翁地位,这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制度决定的。主人翁权利需由相应的制度来保证,如人民代表大会制。这和劳动者不是企业实际所有者,并不矛盾。事实上企业和劳动者是两个所有者,企业是国有财产的法人所有者,劳动者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给企业,是产权交易,不存在什么自己卖给自己的问题。保障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首先要尊重和保障劳动者对自己劳动力要素的产权,为劳动者自由支配劳动力提供制度的和法律的保证,允许劳动者依法自由流动,改革现行的户籍、身份制度。其次,劳动者拥有的唯一要素是劳动力,劳动者唯一或主要的谋生手段是劳动。为此,要保障有劳动能力者的劳动权利,创造尽可能多的就业岗位和选择机会。再次,要保障劳动者有取得劳动力等价的权利。劳动力价格应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主要由劳动力市场形成,由相应的法律保证。
论点之二:“存在劳动力市场,不能得出劳动力是商品的结论,正如股票、债券均可上市,但不是商品。”“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像其他生产要素一样进入市场,这是现阶段按劳分配的一个显著特征。”
两种说法不一,实质一样,承认劳动力市场又否认进入市场的劳动力是商品。这在逻辑上是自身矛盾的。第一、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概念的内涵和商品世界的外延都在变化,内涵更多样,外延更广泛。物质形态的产品是商品,无形的服务、信息也是商品;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是商品,可以买卖的非劳动物品、自然资源同样是商品。可以说,举凡具有效用和价值的任何事物都是能上市的商品。效用指有用性,即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或能带来某种利益;价值是反映一切经济资源稀缺性的尺度。股票、债券是有价证券,是金融商品,它们代表一定量的价值,是融通资金的工具,随时可以转换为货币,而货币作为一般支付手段,既可用于投资品的购买亦可用于一般商品的购买。在市场经济中商标、品牌、商店名称等等均可以成为上市交易的商品。我们不能拘泥于只有劳动产品才是商品的传统理论,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商品概念和价值理论的更新,否则对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种种现象不可能有科学的说明,更谈不上掌握它的运行机制。第二、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包括劳动力在内的一切生产要素市场化、商品化、受供求、价格、竞争、风险等市场机制的作用,如此,市场才能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如果其他生产要素都是商品唯独劳动力不是商品,要素如何有机的组合,如何配置呢?市场是商品交易关系的总和,市场只能对商品起调节作用,在劳动力市场上起作用的仍然是一般的市场机制,如果否认劳动力的商品性劳动力市场岂不成了与整个市场体系不相容的一块“飞”地?第三、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发展和完善商品市场,培育和规范要素市场,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是形成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正在进行的劳动用工、工资制度改革,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拟议中的最低工资法,以及现代企业制度中相关的内容,不论在文字上做何种表述,实质上是以默认劳动力要素的商品性为依据的。劳动力之所以进入市场,受市场调节,因为它本质是商品,决不是按劳分配的需要,更不是什么按劳分配的“显著特征”。退一步说,进入劳动力市场的若不是劳动力商品,又是什么呢?当然不是劳动,劳动是劳动力在市场成交进入生产过程才开始的;更不是劳动者,劳动者是劳动力商品的所有者,卖力不卖身,否则劳动者与奴隶没有区别。所以,结论是:因为劳动力是商品才进入市场,劳动力市场就内容和形式来论,就是劳动力商品市场。
论点之三:“劳动力商品的存在,是存在资本与雇佣劳动关系的表现。”
资本与雇佣劳动关系是以资本主义的私有制为基础的,物质生产条件掌握在少数非劳动者手里,人民群众只有人身生产条件,即劳动力。资本家需要劳动者来推动他掌握的生产资料从事某种有利可图的生产经营,劳动者必须出卖劳动力才能谋生。工资本来是劳动力商品的价格,在现象上却表现为劳动的价格,这样,劳动者的全部劳动似乎都是有酬的,于是资本主义剥削实质就被现象所掩盖。马克思经济学的精髓是他的剩余价值理论,剩余价值就是劳动者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那部分价值,劳动力商品理论在逻辑上是剩余价值论的前提。在马克思那个时代,工业革命已经完成,大机器工业成为资本主义的物质技术基础,但就总体来看,劳动密集型或以劳动投入为主的生产是主导的形式,实质为剩余价值的利润主要是由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形成的。但是也不完全如此。因为从静态分析,劳动在转移生产资料价值的同时形成新价值,其中一部分成为剩余价值;从动态分析,实质为超额剩余价值的超额利润是由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率先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单位成本而取得的。影响劳动生产率的因素不只是劳动的熟练程度和强度,还有很重要的非劳动因素,如生产资料的数量与质量,生产的社会组织,即管理,还有自然条件的优劣。所以,不能说资本的利润全来自对劳动者的剥削。利润是全部生产要素的产物,社会主义企业利润也是如此。雇佣劳动原义为工资劳动,雇佣劳动者就是工资劳动者。雇佣关系比起封建制度中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地主对农民的超经济强制和剥削关系是历史的进步,因为劳动者是自由的,劳动与资本的交易至少在形式上是平等的。如果消灭剥削而保留在资本主义下发展完善的市场经济中必须保留的关系,如劳动力商品的买卖关系亦即劳动者与国有企业之间的雇佣关系,这并不会玷污社会主义的形象,也不会改变社会主义的本质。现行的国有企业和劳动者关系就是社会主义经济中的雇佣关系,不论置身于这种关系中的人还是局外人决不认为这是剥削关系。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的创造是包括劳动力要素在内的要素生产率提高的结果,是社会进步的物质基础。是否存在剥削在于这种剩余被谁占有以何种方式占有,不在于劳动力是否具有商品性和是否存在雇佣关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主要是国有制)总体上说消灭了剥削,但并未从根本上铲除剥削现象。发生在国有制企事业单位的损公肥私、挥霍浪费、贪污受贿等等是明目张胆地掠夺;以权谋私、钱权交易则是颇具特色的超经济剥削;还有一种堂而皇之的侵占他人成果的行为,这就是一些垄断行业凭借垄断地位、利用垄断价格攫取丰厚利润,表现为与自身业绩不相称、与其他行业相差悬殊的收入水平和福利。就社会主义来说,消灭资本主义式的剥削是相对容易的,消灭一切剥削就非一朝一夕之功。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按劳分配
承认劳动力商品必然导致对社会主义主体分配形式的重新探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决定和调节劳动者收入(乃至其他群体收入)的是市场经济的规律还是按劳分配规律?商品货币关系、劳动力市场、工资等是按劳分配的对立面,还是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显著特征?对这个问题我们想从实践和理论两方面的结合中作一些探讨,表述自己的观点。
中共中央十四届五中全会《建议》指出“积极培育和规范金融市场和土地、劳动力、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逐步实现主要由市场形成要素价格,是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关键。”这里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彻底性明确指出培育和规范要素市场的任务。首先,肯定了劳动力市场需要积极培育和规范化;其次,要素价格、劳动力价格要由市场形成,这也是发挥劳动力市场对劳动力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关键。劳动力价格就是工资,由市场形成的劳动力价格就是一般工资率。工资作为劳动力价格,它的基础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工资是工资劳动者(也就是雇佣劳动者)取得个人收入参与社会分配的主要形式;它是劳动收入,但决不是按劳分配收入,因为从市场经济的现实看,工资水平取决于劳动力市场上供求关系形成的劳动力价格,从理论上看,工资只能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表现形式,不可能是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
如果从经济学角度来回顾和思考,我认为所有社会主义国家都不曾实行过本来意义的按劳分配。按劳分配可以当成规律写在教科书里,任凭理论家随政治上的需要作这样那样的诠释;按劳分配可以列为社会主义基本特征,不容任何怀疑;按劳分配可以作为宣传口号,时而用来反对平均主义,时而又用来反对收入悬殊;按劳分配唯独没有付诸实践。其原因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远不具备按劳分配的客观和主观条件;市场经济有自身的分配规律,容不得按劳分配。回顾历史不难看出,几十年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中实行的低工资、高就业、大锅饭,名为按劳分配,实为低水平的供给制。人民公社的工分制倒有点按劳分配的样子,实际上是原始公社平均分配方式的再现。改革开放以来,收入拉开了档次,出现了差距悬殊现象或曰先富后富的现象,据论证这就是贯彻按劳分配的效果。我认为这恰恰是市场经济分配规律起作用但由于旧体制尚存又未充分起作用的结果。摆在面前的任务是适应经济体制的转变,重建分配主体形式。为此必须重新审视按劳分配理论及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可行性。
第一、按劳分配既称之为规律或原则,理应是一种客观必然性,产生于客观存在和发展的经济、社会条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有关著作中明确地提出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其内容可概括如下:(一)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及其相应的经济关系不复存在,社会直接支配全部劳动力,每一个人的劳动直接成为社会劳动的组成部分;(二)劳动仍然是谋生手段,每个人的劳动除了由天赋能力形成的量的差别外,不存在其他差别;(三)社会把每个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做必要扣除后按其劳动量分配等量劳动的消费品,这里通行的就是商品等价交换的同一原则,但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四)按劳分配还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因为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不同等的工作能力以及劳动者不同等的家庭负担,致使在同一尺度下每个人事实所得不同,有些人更富些,但这里决无悬殊的差距和贫富之别;(五)不言而喻,实行按劳分配需要生产力高度发展,资源合理而充分利用,人们高度的觉悟,各尽所能,以及一个高效的统筹计划安排社会生产和分配的中心。
第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具备实行按劳分配的条件。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形式长期并存共同发展,使社会成员取得消费资料的方式(从社会再生产过程看就是分配方式)呈现多元格局。少部分人凭借生产资料的占有取得收入;大部分人则凭借自己的劳动力取得收入,其中的个体劳动者还占有少量生产资料从自己从事的生产中(产品或劳务)取得收入,工资劳动者或受雇于国有企(事)业,或受雇于非国有企业,取得相当于劳动力价格的收入。总之,社会成员各自凭借拥有或支配的生产要素的量(和质)及要素价格取得收入,也以这种形式参与社会分配。在多种收入来源中以劳动收入为主,劳动收入在国民经济个人收入总量中占绝大比例,以劳动收入为主的人占社会成员的绝大多数,由此决定了劳动收入是社会的主体收入形式,从而是社会主义在分配形式上区别于资本主义的一个特征。
由劳动力要素价格决定的收入分配和按劳分配不能同日而语,前者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决定的,后者是由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条件决定的。二者在形式上都是劳动收入,都表现为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但实质绝然不同。按劳分配的基本要求是只按劳分配,不存在其他分配形式,尤其不存在按资产分配。按劳分配中的“劳”一开始就是直接社会劳动,这个尺度在全社会是统一的;按劳分配中的分配也是直接的,每个社会成员提供的劳动做了必要扣除,领得一张证书,凭证领取相应的消费资料,劳动的计量、消费品的取得不需要借助价值,通过货币、商品、市场来迂回地进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则是另种情况。不仅每个人的劳动不可能从一开始就是社会劳动,国有企业的局部劳动也必须通过市场、通过产品的销售,在使用价值得到社会承认的前提下,以价值形式得到社会确认。企业劳动是否成为社会劳动,要看企业局部劳动耗费是否符合决定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耗费,而社会必要劳动不仅取决于企业自身的条件,还取决于市场竞争。在市场经济中,劳动力价格即工资计入企业成本,工资水平又与企业效益挂钩,而效益的高低既取决于生产过程中除劳动力要素之外的生产要素的量和质,也取决于市场竞争。由此可见,从劳动的耗费到劳动的实现和工资水平的变动都是在商品货币关系中运行的,无不受市场规律支配,按劳分配规律的作用何在呢?按劳分配要求统一的和同一的尺度,即直接社会劳动。按劳分配中事实的不平等也仅仅是由劳动量的差别和抚养人口的差别造成的,而在国有企业中,由于不完全是劳动决定的级差效益的存在,不同性质垄断的存在,使不同行业和企业劳动者工资水平差异甚大。如果扩大视野把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考虑在内,整个社会成员的收入参差不齐,变动不居,贫富有别。若把这些看成市场经济中收入分配的表现形式,虽有诸多不合理之处,但完全可以理解,并能在承认事实的基础上按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原则加以适当调节;若硬要把这些当成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和结果,则近荒谬。
有一种说法,“商品经济与按劳分配之间并不存在互相依存关系或……相互排斥的关系”,“按劳分配的实现要采取商品、货币形式”,“劳动力进入市场是现阶段按劳分配的一个显著特征。”这是反对劳动力商品又坚持把按劳分配强行纳入市场经济中的一种说辞。更多的道理无须再讲,这里仅指出上述说法在逻辑上的混乱。商品经济与按劳分配之间既不相互依存又不相互排斥,究竟是什么关系?既不相互依存,又要采取商品货币形式,这起码是内容与形式的依存关系吧!既不相互排斥,又极力排斥、反对劳动力商品,这又作何论?我们认为,公有制和商品经济是可以兼容的,其根本原因不在于商品经济具有公有性质,而在于公有制经济单位具有的私有性质。按劳分配则不然。公有制只决定了社会大多数人不能凭借占有生产资料取得非劳动收入,只能凭借劳动取得收入,但是在劳动力为劳动者个人所有,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不能实现直接结合的条件下,劳动力只能以商品形式出现,劳动收入表现为劳动力价格。工资作为劳动力价格和作为按劳分配形式在现象上都是一定量货币,而在本质上工资只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形式。除上述之外,按劳分配以资源(包括劳动力资源)充分利用、充分就业(有劳动能力者均有相应岗位),各尽所能为基本前提,而在市场经济中,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础,一定失业率(磨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
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之相应的分配形式。讨论劳动力商品与按劳分配问题旨在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拨乱反正,抛弃不曾真正存在过的按劳分配,实事求是地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首先,为劳动力商品正名,肯定劳动力商品和国有企业中的雇佣关系存在的必然性,不是鼓吹也不是复辟资本主义。其次,如实承认在市场经济中人们的收入分配由人们拥有的要素量及要素价格决定,要素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最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作用,社会成员中大多数人以劳动收入为主。劳动收入是主体分配形式,多种收入分配形式并存。据此来制定和实施分配政策才有利于调动劳动者和其他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实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促进经济发展,求得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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